





您好
分割案件都會牽扯比較久
因為人多意見多
而且必須提出分割方案
有時需要補償方案
分割方案寫得好
容易被法官採用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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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繼承了一塊農地,農地上有一間違章建築
但是我把違章建築出租了(當時我還不知道是違章建築)
對方知道是違章建築反而更囂張還故意違約
我去告他違約要求"遷讓房屋"
不過都因為是違章建築無所有權狀不符合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
法官是說違章建築是我爸爸蓋的
爸爸去世之後我只能繼承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而非"建物所有權"
所以我只能將建物出租卻無法要求返還
因為是違章建築所以我又告對方"拆屋還地"
但法官說建物是我爸蓋的,不是對方蓋的
雖然是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但仍屬爸爸的遺產
我和姊姊未將建物列入遺產分割協議之範圍
所以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對方沒有,所以我告對方"拆屋還地"並不合理
又說拆屋係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
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即我和姊姊二人均同意,始得為之。
後來此建物也被檢舉,縣政府有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我有將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影印並加上存證信函寄給對方
要求對方配合我拆除違章建築
但對方卻不理會,還態度囂張說要縣政府來拆才能拆 還自稱自己是屋主
而我也已經祭出拆除行動,當時戶政人員也有到場
但是對方卻百般阻饒,我拆完的部分對方又私自蓋回去
所以我去告他"竊占"
但檢察官說有租賃契約在所以不構成竊佔
並說違章建築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違章建築的問題要由縣政府來解決
但縣政府那邊又推說你那有租約要司法解決
之前對方還超出租用範圍,硬是占用我的土地
我告他"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法官也確認租用範圍僅違章建築主體並不包含土地
所以判我勝訴
現在問題來了
違章建築已被檢舉並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但對方又不讓我拆該怎麼辦?
目前縣政府也知道我的處境所以暫時不會對我開出罰單
但租約到期對方不搬故意拖時間 到時縣政府開罰單又該如何?
如果我以"土地所有權"告對方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
再加上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姊姊也同意我拆除違章建築,如果這樣告勝算大嗎?
還是我強行自行拆除違章建築,讓對方去告我違約損害賠償(就算對方穩贏也無所謂),反正租金很少,如果強行這樣做行嗎?
我不想為了對方和那少少的租金去冒險繳罰金
而且我也不想讓我的土地上還存在違章建築
我要剷除我土地上的違章建築
除了我上述想的方法還有其他能馬上解決違章建築的方法嗎?





您好
這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當面談會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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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繼承人每個人的法定應繼份都一樣
無法多取得
除非其他人願意給他比較多
分割是之後的事情
不會因去辦理登記而有差別
遺囑可以減少或增多應繼份
但前提在於不侵害特留份的狀況之下
有需要可以聯絡
為您規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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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繼承了一塊農地,農地上有一間違章建築
但是我把違章建築出租了(當時我還不知道是違章建築)
對方知道是違章建築反而更囂張還故意違約
我去告他違約要求"遷讓房屋"
不過都因為是違章建築無所有權狀不符合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
法官是說違章建築是我爸爸蓋的
爸爸去世之後我只能繼承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而非"建物所有權"
所以我只能將建物出租卻無法要求返還
因為是違章建築所以我又告對方"拆屋還地"
但法官說建物是我爸蓋的,不是對方蓋的
雖然是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但仍屬爸爸的遺產
我和姊姊未將建物列入遺產分割協議之範圍
所以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對方沒有,所以我告對方"拆屋還地"並不合理
又說拆屋係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
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即我和姊姊二人均同意,始得為之。
後來此建物也被檢舉,縣政府有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我有將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影印並加上存證信函寄給對方
要求對方配合我拆除違章建築
但對方卻不理會,還態度囂張說要縣政府來拆才能拆 還自稱自己是屋主
而我也已經祭出拆除行動,當時戶政人員也有到場
但是對方卻百般阻饒,我拆完的部分對方又私自蓋回去
所以我去告他"竊占"
但檢察官說有租賃契約在所以不構成竊佔
並說違章建築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違章建築的問題要由縣政府來解決
但縣政府那邊又推說你那有租約要司法解決
之前對方還超出租用範圍,硬是占用我的土地
我告他"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法官也確認租用範圍僅違章建築主體並不包含土地
所以判我勝訴
現在問題來了
違章建築已被檢舉並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但對方又不讓我拆該怎麼辦?
目前縣政府也知道我的處境所以暫時不會對我開出罰單
但租約到期對方不搬故意拖時間 到時縣政府開罰單又該如何?
如果我以"土地所有權"告對方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
再加上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姊姊也同意我拆除違章建築,如果這樣告勝算大嗎?
還是我強行自行拆除違章建築,讓對方去告我違約損害賠償(就算對方穩贏也無所謂),反正租金很少,如果強行這樣做行嗎?
我不想為了對方和那少少的租金去冒險繳罰金
而且我也不想讓我的土地上還存在違章建築
我要剷除我土地上的違章建築
除了我上述想的方法還有其他能馬上解決違章建築的方法嗎?




您好
如果沒定期限可以發函隨時終止
這沒有罰則問題
但你可以報請拆除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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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是法院判決拆除
你們不能向乙求償
因為他是依法處理
然後請甲方選擇分割你們租用的部分
這樣這樣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而且如果你們有租約
那就應該按租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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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出賣時
才有所謂優先承買權
至於他如果只是要賣他自己的持份
恐怕並無此問題
何況只是出賣持份
會買的人不多
但畢竟房屋問題比較大
還是去問律師把狀況說清楚比較妥當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結合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一起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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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對方的人數及持份總和, 他們可以不經你同意即把整塊地賣給別人(即使是只出賣自己持份, 也要通知你是否優先承買). 若金額過大無力買下, 對方是可以出賣後把你們應得的款項提存的



您好,謝謝回應,我的答覆如下:
???1.媽媽是101年往生,根據民法本就已是限定繼承,只是需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所以當年我們已陳報過了
2.債權人目前聲請支付命令(已收到法院通知),所以我說娘家媽媽那邊委任律師打算提出主張聲明異議,只是不知道要如何把當年陳報過遺產清冊時法院回覆我們的函呈給律師轉知法院與債權人?
但我已將法院來函呈給律師在處理了...
至於全體繼承人(即債務人),因所有近40筆土地皆尚未分割登記,如何分配坦白說起了不小的衝突,
一半贊成先清債務再談分割,另一半則認為應先弄清所有債務到底遺產夠不夠清償才要出面處理,
所以娘家媽媽那邊已另一頭申請強制分割登記,不想再因另一半的人一直拖時間擔誤,目前等於兩個案子都在進行中,這是目前的狀況,因我擔心我們家三兄妹受外公生前留下債務連累到,所以想趕緊出示法院回函證明我們已陳報過遺產清冊...
以上,感謝~



您好
如果非屬於契約範圍內之標的
對方確實可以不要購買的
但不會導致原契約無效
就是針對非契約範圍之標的進行找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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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如以下
我住的地方屬集中型住宅,我們社區有分公寓大廈跟別墅區,我住在別墅區.本社區的地下室車庫僅有一個出入口,進了地下室車庫後,別墅區各戶有獨立車庫,公寓大廈區的停車位分為B1和B2則在車道進入後另一區.
在我的地下室車庫鐵門外有車道以及一塊空地(查證過原始設計圖,該地應屬我們的迴轉道,該地沒有任何約定專用,管委會也拿不出任何產權證明),該塊空地及車道和我住宅建物的土地是連在一起,也就是說,整筆土地屬長方形狀.
在土地權狀的部份,此筆土地經過鑑界沒有任何分割,也就是說此筆土地從我建物最後方的擋土牆一直到對面鄰居的牆面為止都在我的土地範圍內,權力範圍全部屬一分之一.也就是說,若以實地查證,我的土地除了建物所屬的部分,還有車道部分以及此塊爭議的空地.
我在99年買下該處,100中旬開始,管委會不斷宣稱地下室為公共空間,因此要將我土地權狀以內的該塊空地畫成停車格租給其他住戶,在我不同意之下,管委會依舊故我將我該塊土地畫成機車停車格.
請問諸位律師
根據查證,管委會沒有任何產權文件或權狀來證明該塊土地屬管委會所有,他們僅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來宣稱地下室就是為共有,完全不將土地權狀放在眼裡,那麼該塊空地真如管委會所言是公共空間嗎?如果是公共空間,那麼管委會就有權不經過地主同意而擅自決定該塊土地的用處嗎?如此情況我該採取怎麼樣的方式才能自保我的權益呢?
在此先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您好
早期因為地下室沒有獨立產權
所以屬於公共空間
但如果您有土地權狀
這當然就不是屬於公共空間
建議你可以採取相關作法
第一
發函給管委會
第二
你在該處貼上地籍圖及所有權狀
表示如果有人把此處私人土地當作自己的亂停
你們會依法處理
第三
先去找地政機關確認土地範圍
如果管委會依然故我
你就去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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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至管委會,請求限期返還土地,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對管委會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及民事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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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父親於103年2月1日過世,留有部份土地,母親還在,含我總共有7個兄弟姊姊,其中我二哥已於7年前過世了,留有1子,自我二哥過世後我二嫂就小孩子回娘家,也從未連繫(刻意不接電話),我?父親過世至今我們有親自到二嫂家,但是對方刻意不出面,並且也接電話(第一次打有通有接電話,後續都不接),後續也有請民意代去她家,但是對方只回(我不協商也不分割,就是要你們什麼都辦不了),所以我們土地已經去辦理公同共有了,我的問題:1.我母親不是可以繼承百分之五十嗎?為何地政所不讓她登記?2.我們其他7人同意分割協議,可以自行辦理分割嗎?3.我二嫂先自我二哥過世後,就沒有跟我們有往來,連我父母親都是我在照顧的,可以取消她(二哥的小孩)的繼承權?好多的無奈~父親走了,還讓我母親如此心煩~請各位律師們幫幫忙!非常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包含您有七位兄弟姐妹,加上母親的部分共八人皆為父親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且雖二哥已過世,但二哥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仍可代位二哥享有代位權。惟您母親亦可於繼承分配前,主張對您父親有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當然須符合剩餘財產分配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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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除非有限制分割年限(如果有最長十年)
否則都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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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小弟有一筆土地與鄉公所共有我與公所持分都是1/2,在土地上一部分是我自己的房子,另一部分是第三者A的房子現在也正居住,我不是很清楚當公所將土地給他們使用的名義是甚麼,可是我知道第三者A每年都有繳交補償金給公所,現在想要跟法院申請強制分割,有幾個問題
1.所謂強制分割,是只要所有權人有提出請求都可以執行嗎?還是需要有甚麼條件
2.土地強制分割,我跟公所都有畫一張分割示意圖但雙方都是以自己為考量所以分割方式不盡相同,到時候法官會依甚麼樣的原則來裁判呢?
3.因為第三著A的房子是臨路,而我的房子目前非臨路在裡面,有提議分割時要開闢一條道路
,方便進出,我是希望開闢一條6米道路,公所是希望4米道路,這個部分在法庭上我要怎麼爭取才會比較有利呢?
4.8月初就要開庭,因為第一次上法院也沒有請律師,有甚麼地方還需要注意的呢?
感謝各位先進幫忙 ~~ 感激不盡


阿公生前有一土地,上有4層。3樓在30年前已過?我媽,故我媽已有3樓和1/4的土地持分。現
一阿公過世,土地和1,2,4樓為繼承人我媽和舅舅各半,公同共有。(無分割因協議分割不成)。請問是否要先主張判決分割,還是可以按我媽的土地和房屋持分較多(媽有3樓故持分為5/8, 舅舅只有3/8), 可自行向仲介放售,有買主有興趣買時,以存證信函通知舅舅優先購買我們5/8持分(按買主價錢),十天如無回覆,便可賣給買主,之後按持分分錢給舅舅?(不須經判決分割?)
另外如大家產權各佔一半,便不能私自主張買賣,只能經法院申請判決分割,然後選共有物分割或變價分割,如共有物分割後,便能賣到自己的土地和獨立分割後有100%持分的房子?謝謝解答


如土地A上有一房屋,3層相連,土地B有4層,可獨立租出。(都為阿公之物,繼承人為我媽和舅舅)
阿
公未過世時土地A為阿公和舅舅兒子住,土地B的2樓為舅舅住,土地B的1,3,4樓租出,阿公收租金,而土地A和土地b的2樓因為自己人住,阿公都無收舅舅和舅舅兒子租金。現在阿公過世,阿公的土地A和土地b都變成舅舅和我媽公同共有,但土地B的1,3,4樓租金都他們拿了,土地A(舅舅兒子住)和土地b的2樓(舅舅住)他們都?交一半租金給我媽,我媽是不是可以民事訴訟,向舅舅和舅舅兒子提出遷屋之訴?同時向他們租給別人的房子提租金得利不當?因為不想不清不楚,打算向法院申請判決分割,分割共有物,把產權弄清楚好就不會有一半的問題,我們可以請仲介管理好分割清楚好的土地和房子,所有以上的都可同時進行對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三樓為B單獨所有,則三樓之土地持分亦為B單獨所有;就一二四樓及加蓋五樓與一二四樓之土地持份,為A與B公同共有,若無法協議分割一二四樓及加蓋五樓,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一二四樓及加蓋五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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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請您先釐清法院來函「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是分割前之地號,亦或是分割後之地號?
依您所述︰法院已判定如何分割,以下假設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是分割後之地號︰
A是。(但在收到此函之前,您應該有收過法院寄來的查封函。)
Q這樣我們這邊需要有什麼動作嗎?
A等您收到鑑價報告,即可具狀陳述關於鑑價之意見(例如︰價格太高、太低,或願意自費另求鑑價等。)。
Q另外我們這是因為土地分割後衍生的問題,法院已判定如何分割,那他這樣申請查封是合理的嗎?
A法院的查封,通常是合理合法的。請您先確認債權人是誰?是否於分割後,您所取得的土地有法定抵押權(即您因分割而須對其他共有人金錢找補而未給付)?不過,不管債權人是誰,債權人一定有「執行名義」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以及你的分割計畫書
你的書狀要說明為何要用拍賣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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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以及你的分割計畫書
你的書狀要說明為何要怎分割
不是那麼簡單按照比例去分
因為要看現場狀況及土地大小
適合怎麼樣的分割方式
沒有那麼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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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沒有拋棄繼承的話
你仍有權利繼承
分割協議書必須經過所有人同意才可以
所以如果分割協議書侵害你的權利
你可以拒絕簽立
至於要如何分割
建議你這個要所有繼承人一起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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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名稱:
企業住所住址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第一條合夥宗旨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三條合夥期限:
1.合夥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2.如拆夥需甲方及乙方達成共識,不可無正當理由則叫另一方退夥或拆夥。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新台幣____________元。
2.乙方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新台幣____________元。
3.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或以金錢結算。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須知:
1. 《嘉義縣私立福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總資產為 ,甲方佔 ,乙方佔 。盈餘分配,甲方 %,乙方 %。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如需轉住民去其他機構照護,需依照顧天數分配收費金額。轉出之住民,移轉新成立機構,乙方得可分配10%之利潤。
1.入股:?需承認本合同;
?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股:?需有正當理由才可退股;
?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股;如因此原因退股,則須歸還賺取之盈餘。
?退股需提前_____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退股後以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
結算;
?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1.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3.在基本合理範圍內,仍舊聽從(甲方)合夥人的指揮調度。
4.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5.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6.在民國103年8月1日之前之債務,一概由甲方負責承擔。民國103年8月1日之後之所有相關費用,則由甲、乙方依合約總資產%比例分攤。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各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3.禁止(甲方)合夥人在大量增資。
4.如各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甲方)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合夥事業不能完成;?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代書)參與清算;?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並之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其他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第十五條:經營期限
2.如合夥需變更字號、經營場所、範圍、修改合夥協議,延長經營期限,入
夥和退夥等均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依現有法規處理之)。
.第十六條:附則
1.本合夥協議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制訂,生效後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2.經全部合夥協商一致,就未盡事宜和以上條款修訂、補充合夥協議。
3.本章程經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甲方)合夥人:____________
(乙方)合夥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


第一塊(A),有4層房子,外面還有5平方米的公共設施用地。
第一塊的3樓,在我媽結婚時祖父已給了我媽為嫁妝(有房契和土地權狀), 所以現在土地A和土地B,和上建物都是我媽和我舅舅各持50%, 房子和土地都?分割(除了我媽有土地A的3樓房契和土地權狀).
因為我媽不在台灣,現在土地A的1,4樓和外面的5平方米都租了給人,土地B就我舅舅自住,但他們租金都?給我媽,我們不在台灣住,請問有辦法拿回一半租金(土地A的1,4樓和外面5平方米,土地B舅舅住就不收)?我們是不是可以委託仲介管理我們的一半,確保能收回應有租金?
另土地A我們其實打算賣,但舅舅不給賣,我們知道可以賣3樓,但剩下的土地A上的1,2,4樓和外面的5平方米,跟土地b上的3層樓就無法賣(因房子和土地都無分割大家公同共有50%),如我們和舅舅談不成分割,是不是可以我們自己向法院申請判決分割?那分割後是不是我們就可以賣我們所持的部份了?
如要估價,是不是要仲介去估?我聽?仲介一定估低價,那有什麼辦法?
最後聽?公共設施用地是很重要,我舅舅之前談分割一定要這塊,是很值錢嗎?謝謝各位代書解答
謝謝各位代書的幫忙!




請問一下一個有關房屋土地共同持有問題,我媽在台北有一個我祖父母留下來的土地,上面蓋了5層房子(5樓是加蓋的所以?有土地權), 祖父母仙遊前?有訂下遺囑,所以現在是我媽和她弟共同持有(土地和房子都?分割),但我媽是有3樓的權狀和土地權(是祖父給的嫁妝)...
那現在就是問題了,1樓是地店,2樓,4樓和5樓(加蓋所以不算土地)現在是房子和土地都是共同持有,我媽和她弟各50%持有權,3樓就是我媽的。按土地來?,我媽就是有25%(3樓的1/4) +37.5%(1樓,2樓和4樓的50%), 應為62.5%, 那我舅舅應只有37.5%(1,2,4樓的50%), 可是因為?有分割土地,大家共同持有,請問這情況在法律上不能?我媽佔大比例,所以可以有權可以把所有土地和房子賣出去,然後錢到時候按回62.5% 和37.5%分回給她弟?如果不行,能不能去法院栽判分割或是法拍?
第二,想請問我媽只賣3樓應可以吧?因為土地權狀和房契都是她名字的。有土地權狀可是土地?分割有問題嗎?
最後想請問如果不賣1,2,4樓,只放租,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證我媽能收到50%的租金?因為現在是我媽的弟在放租,可有?有人租和租多少錢我們都不知道,因為我們不在台灣,他也不告訴我們,是不是可以授權仲介幫忙?
好多問題,請懂法律的朋友幫忙解答一下,感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屬您母親獨立所有之嫁妝部分,自可直接出售。惟其他共同持有之部分,因母親部份不足三分之二之公同共有部分,故僅得透過請求裁判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請問一下一個有關房屋土地共同持有問題,我媽在台北有一個我祖父母留下來的土地,上面蓋了5層房子(5樓是加蓋的所以?有土地權), 祖父母仙遊前?有訂下遺囑,所以現在是我媽和她弟共同持有(土地和房子都?分割),但我媽是有3樓的權狀和土地權(是祖父給的嫁妝)...
那現在就是問題了,1樓是地店,2樓,4樓和5樓(加蓋所以不算土地)現在是房子和土地都是共同持有,我媽和她弟各50%持有權,3樓就是我媽的。按土地來?,我媽就是有25%(3樓的1/4) +37.5%(1樓,2樓和4樓的50%), 應為62.5%, 那我舅舅應只有37.5%(1,2,4樓的50%), 可是因為?有分割土地,大家共同持有,請問這情況在法律上能不能?我媽佔大比例,所以可以有權可以把所有土地和房子賣出去,然後錢到時候按回62.5% 和37.5%分回給她弟?
如不行,想請問我媽只賣3樓應可以吧?因為土地權狀和房契都是她名字的。
最後想請問如果不賣1,2,4樓,只放租,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證我媽能收到50%的租金?因為現在是我媽的弟在放租,可有?有人租和租多少錢我們都不知道,因為我們不在台灣,他也不告訴我們,是不是可以授權仲介幫忙?
好多問題,請懂法律的朋友幫忙解答一下,感激!


您好:
1.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無法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避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來的起訴會以形式裁判終結。若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亦為免訴之判決。因此若是相同犯罪事實,對方係無法重複提告。
2.您可以對他提起誣告,但誣告罪是否成立決定於對方是否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即使對方提出的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若對方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係無法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3.若您不願意繼續與對方耗下去,建議委任律師為您蒐集相關證據,並對對方提起誣告之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先生過世遺有不動產一座、銀行一點錢,膝下無子女,所以目前相關繼承人是配偶和公婆,先生過世後一年內我們已就遺產部份請代書申報遺產相關稅款,只差沒辦理完繼承分割。因公婆主張有資助先生置產前期部份費用,要請我代還錢,再就剩餘的部份協議分配,當時我也釋出善意擬定協議書並簽章,未料因想看頭期資助房產單據,公婆生氣兩人並未在協議書上簽章也未退回那三份協議書,遂一段時間後我另擬作廢那份協議書申明,且三方都已同意簽章。但因此事雙方暫無往來(彼此不同居住地)
時隔多年近期公婆突然又開始要繼續處理事情,跟我要錢,目前彼此同意就是房產分割清楚,由一方繼承處理,同時給另一方錢......
自此想請問:
(1)我們只差沒分割協議,遺產稅財產清單當初已申報完成,如若我現在想委託律師出面處理,是否會再另重新調出最新的個人財產清單? 還是以當初最早調出且已申報完畢之版本即可? 因公公態度一直很強勢,我已不想再單獨與他們爭論奮戰與被罵,也不希望自己近幾年的財產狀況被他們知道(比如投資、或置產之類..)
(2)公公一直想主張先生勞團保也要當遺產一併談分配,請問這不在遺產清單內他要拿出來談是否合理?
(3)因為自己也不懂,當初先生走後只聽說銀行帳戶可能會被凍結,所以當下有提領先生銀行的錢轉入自己戶頭以利日後生活雜支運用、及按月轉回錢於該戶頭扣繳房貸,當下事後也有告知公婆(但不知他們是否記得),但我後來陸續才知原來我不可以有此行為,但事情已發生且多年來日常不動產生活雜支、稅捐、所有大小事務、資金流動都我在處理,這樣子我錯很大嗎? 會不會有觸犯什麼罪責?
(4)生活雜支(現金轉帳都有、轉帳、稅捐等有單據的我都有儘量保留。
大致敘述如此,我是否還有其他方面需注意的事情或權益? 現在我只想委託律師代為出面快速解決,趕快讓事情落幕..
問題陳述有些冗長,還請各位律師不吝協助回答,非常感謝~








您好
你可能沒有搞清楚法律關係
稅籍沒有什麼分割問題
土地如果是你們的
那當然沒有分割問題
如果鐵皮屋是沒辦法所謂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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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日前媽媽過世,在協調遺產分配的同時,爸爸提出在自己名下與母親共同持有的不動產一併贈與給我跟姐姐。以求產權在我們手上各別持有(兩處不動產,一人一處)。因爸爸年歲已高,故將印鑑章及身份正等委託姐姐處理。因我擔心爸爸印鑑章等都在姐姐身上會有變掛,經代書建議,將爸爸贈與給我的意願寫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由姐姐與我親簽、蓋上父親印鑑章。表同意。
後來,屬於姐姐繼承及受贈的不動產都過戶完成後,她就以當時協議書上寫的是繼承及贈與同時辦理,所以動產繼承沒辦完,不可以完成贈與給我的部分而要求代書暫停送件。又以各家銀行內規不同,她還沒準備好要辦理的資料為由,不斷拖延。請問該如何要求她出面辦理?之前寫在協議書上的贈與有效嗎?
感謝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