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民法第74條的話一般實務上判勝訴的機會比較小一些,除非你有精神疾病之類的。一般來說如果是要用這個條文的我會查一些這個條文勝訴的判決給他參考。查判決來參考的話一個小時的時間不太夠…
二、你都超過時間的話就不用要74條了。
三、海外投資本來就很多詐欺的案件,但對方是不是詐欺要看證據。海外投資容易有詐欺的原因是因為海外投資鞭長莫及,搜證不易且搜證需要的成本很高。如果你一個小時的諮詢費都覺得很貴的話,你要找個律師跨海去幫你搜證花的錢可能會超過你的預算。也有一個可能是對方不是詐欺,而是真的在國外弄了個不動產…只是這個不動產沒有什麼價值而已,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去告贏空間也不大。
四、告刑事的話跟告民事不同,不會因為你告了刑事就馬上有民事效果,這個你可以跟你檢察官的親戚討論一下就會知道。
五、如果是詐騙的話,詐騙集團的幕後老板通常是不在台灣的多,這個部分有一些車手之類的會在台灣,還有的車手是有屋有田的。如果有可能建議可以先假扣押這些在台灣的共犯的財產。如果是沒有資力提供假扣押的擔保的話有二個可能可以考慮的方法,第一個方法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一個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
六、如果你會介意諮詢費的話不要找我,我是收諮詢費的律師,還有就是我最近好忙,你既然心中已有屬意的律師你就找他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去年因為朋友跟我借錢 總金額約180萬
當初朋友以自己姑姑名義向我借錢要投資不動產(我也認識她姑姑 他姑姑是不動產投資客)
我朋友拿了1.房地權狀正本各一份
2.印鑑証明正本一份
3.她姑姑的身份證影本一份
4.房地設定書一份
5.本票一張(面額180萬 有我朋友跟他姑姑印鑑証明上蓋的章背書)
跟我說 是她姑姑要借錢的 只是請他出來幫忙 拿上述這些東西抵押 如果11月還沒還我
房子願意給我設定抵押 , 由於跟他配合很多案子 我就把錢借給他了(現金)
後來我朋友失聯 10月底我聯繫他姑姑 他姑姑有承諾說要還我錢
結果隔日就請律師 說有問題找律師 後來我擔心錢會拿不回來 變去做房地設定
11月3日設定 結果他姑姑11月2日權狀去辦遺失 我真的當下無言 只好去做本票裁定
目前房子於1月4日被查封 可是今天要貼封條 對方有提出債權不存在(確認書於12月2日拿到
對方12月18日提出異議)並對我朋友提出偉造文書的刑事 還有對我提出民事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請問現在走到這階段 是要如何將我的錢拿回來? 對方還請律師 根本就想賴帳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與仲介所簽之專任委託契約如何約定,若您違約之責任為何,可能惟仍需支付仲介服務費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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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嘗試錄音蒐集對方可能脫產之證據,再委任律師對其財產進行假扣押,在提起訴訟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除非對方完全無財產,就沒有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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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協議房弟一人一半,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妻取得應有部分後可以自由處分,並出賣給他人,屆時你弟弟會與他人成為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管理使用若無法協調,他人會訴請分割共有物,此時可以買回共有物。但房地上設有抵押權,若要出賣,價額上會有不利影響。 會,債權人若查到弟弟名下有不動產,會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該不動產。 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是請求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並非依照實物分配,但若夫妻雙方同意並無不可。弟弟取得動產或金錢後,弟弟之債權人還是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弟弟取得之財產。 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爭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並以子女之名義請求給付扶養費。 至於贍養費若妻不願意給,只能在裁判離婚時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請求,你弟弟要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才有辦法請求,目前看不出來有此情形。
您好,
1、離婚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未來如有人反悔,對方可訴請法院請求履行系爭協議。太太離婚後可自由處分買賣名下那一半的房子,也可於離婚協議中明定房屋不可轉賣過戶之條款。
3、原則上婚後購買之房屋,會視為雙方共同努力下之財產,法院會判決一人一半,但仍要檢視相關資料後才能確定。
4、法院判定小孩扶養監護權之因素很多,尤其重視小孩之意願與生活環境,若時常在外不能陪伴照顧小孩,確實為法官、社工衡量因素之一。
若取得小來監護權,可向太太一併請求每月給付小孩之扶養費;至於贍養費,只有在你弟弟因離婚致無法維持生活的情形才有可能請求,本件看起來並不符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裁判離婚,需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就雙方婚後財產分配之﹑;又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告,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個月一名子女約一萬元左右,視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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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囑須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且亦不可侵害其餘繼承人之特留分,否則均可能遭對方提起訴訟請求之,最簡單方便之作法,應趁奶奶建在之時,直接做贈與移轉所有權,只要超過二年,奶奶尚健在,即非遺產,無日後繼承之訴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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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1020條之2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若以減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處分財產,他方可以撤銷該行為,且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都會追加計算入婚後財產。 除非該財產屬婚前財產或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否則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都可以請求分配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 但若對方願意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另當別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不構成無因管理,對方本即就有扶養義務,您們可以從無因管理的要件去攻擊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得先確認您們當初是採取種財產制,若無特別設定,原則為法定財產制。故您可先取回您結婚時之財產,或是婚前財產,但須有證據證明,而若有剩餘再依法定財產制做分配。
2. 依民法第一千零依十七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若您們是採取或推定為法定財產制,則依照上述規定。
3. 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之一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據您所述的資料不夠齊全,得依完整資料才能計算得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
4.戶政機關並不能設定質權,應為地政機關所設定之抵押權,若在對方不同意配合至地政事務所塗銷抵押權狀況下,您只能起訴以債權不存在為由請求塗銷登記,若為被設計,需有相關證據,對您較為有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可能涉及業務侵占、背信或詐欺等犯罪,視您目前掌握之證據而定,可考慮撰擬刑事告訴狀,整理對方犯罪事實、及證據,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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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原是對被告提出詐欺的告訴,但無奈檢察官不認同我一初出社會的小女生之言詞,尤其對於請長輩代為填寫的書狀更是含混帶過,如此一來此案僅能由民事的裁定本票進行。
被告是一位四十餘歲的狡詐男子,當初簽訂一張借據及三張本票,發票人雖均為被告,但受款人不同,日前裁定時有附上借據但依舊不被認同,所以僅裁定確定一張本票。
而去查詢被告的名下所得及財產,不出所料早已脫產成功,名下的不動產也是早在民國98年就被聯邦銀行申請假扣押,目前不知該如何操作?
依照許多跡象,此被告根本已處心積慮多時,如此種種罪刑但檢察官卻不予追訴及調查,還在訊問時站在被告一方保護被告,實在令我等被害人一般平常百姓痛心疾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法院應該會傳喚你
你可以跟法官說明狀況
說目前存摺被霸佔
建議你跟妳大哥擔任共同監護人
牽制其行為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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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要符合下列之條件,才能免徵奢侈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十二、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2014/1/15我請家人向銀行申請舊屋修繕貸款.貸款180萬.申請人是姐姐.實際上是我跟家人借180萬.想去買房子當頭款.而還款是我每個月薪資帳戶匯給借款銀行
2014/6/1看房子
2014/6/15請設計師故價丈量也簽約了(簽約金3萬)
於是我2015/2/1取得不動產登記.(名下就一間房產)
2015/2/2辦理戶籍遷入及自用住宅.沒出租營業
2015/2/4簽委託仲介銷售.(單純想換房.因為蓋好後去看才後悔)
2015/2/28搬進去住也買了家具家電.簡單裝潢.邊住邊賣.不知道要賣多久?
2015/3/15找到買主簽正式買賣契約.但因為我需要時間找住的地方.
所以又跟買方修改了買賣契約時間於2015/4/15正式簽約. 2015/5/15賣出房子.賣房後的交易金額都在我的戶頭.而當初買房花446萬.沒有要賺錢投資的意思.所以賣468萬.給仲介服務費18.72萬 所以我實際一個人居住了1個月.也有水電瓦斯帳單(都超過900元).也有買家電.家具是2007年買的(但收據都丟了).有拍照留存.也請了社區管委會主委簽名留電話證明實際居住 請問:
1.我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2.國稅局會認定我有實際居住嗎?只住一個月
3.到目前我還沒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要我去說明.假設我有問題.何時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呢?
4.國稅局會覺得我是人頭戶嗎?(我真的不是喔..) 謝謝您

您好,公司積欠我薪資,我已有確定的支付命令(修法前),我的債權憑證上債務人是寫股份有限公司下面是法定代理人,由於公司並無財產也已倒閉了,要不錢。剛聽說公司欠薪倒閉無財產可執行,可以向法定代理人的財產執行,真的可以嗎?因為公司現在被廢止登記了,其它的董事均列為法定代理人,其中一位法定代理人有不動產,我拜託他幫忙處理我的薪資,他理都不理我,有辦法執行嗎?當初公司的錢就是被他們這些董事領出來,害的我們薪水發不出來,倒閉。剛開始欠薪時,公司後來陸續也有款項進到公司的戶頭,那時都說進來的錢,會優先發給我們薪資,每次都騙人,錢一進公司戶頭就被這些董事法代拿簿子先領出來了,這是公司會計說的,他們都會先跟會計拿公司存款簿跟大小章,查公司帳戶進出資料,請律師幫忙是否有辦法??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但一切還是要回歸你們契約如何訂定
如果仍認為違約可以與對方協商能否減少
因為這個對賣方來說損失不大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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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命令所產生的執行力只能針對支付命令所載之債務人,也就是說支付命令及不能拿去執行第三人的財產,如果你認為第三人有欠你錢,你應該是就該第三人另行取得執行名義,例如對該第三人聲請支付命令,或是民事起訴;如果怕脫產希望快一點就是對該第三人先做假扣押,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後聲請執行該筆款項。如果你對該第三人並無執行名義的話是不能以對債務人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第三人之財產的。
二、可以聲請執行法院查詢的除了你說的以外還有一個是集保中心問債務人有無投資財產;另一個是有爭議的是聲請法院函詢保險同業公會去查詢債務人有沒有儲蓄性質的保險,這個部分不是要一個法院都願意幫你查,也是一般律師比較容易漏掉的東西。其他的財產部分你可能要找個律師跟你談一談了…
三、就債務人針對第三人工程款債權的部分,可以考慮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如果第三人認為債務人對之並無工程款債權存在會回函給法院的。
四、執行部分如果針對其中一部分財產或債務人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之後,債務人就尚未執行部分可能會脫產以對,這個部分在執行的時候先後優先順序要調整一下,當然是將金額比較大的部分聲請強制執行先。
五、如果執行無效果的話記得換發債權憑證,並依債權性質定期換發債權憑證,如果你懶得記得話就每三年換一次債權憑證,以免超過時效債務人可以拒絕清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逸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被繼承人(林x)於94年12月16日死亡(發生繼承事實),於95年3月14日辦理不動產及動產繼承,其繼承人共有三人(配偶:陳xxx)(被繼承人(養)子女鄧xxx、林xx),其中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動產部分八筆土地及兩筆建築用地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皆以電腦登打林xx,動產部分為配偶陳xxx(以手抄填寫),唯獨其中繼承人鄧xxx並未有協議分(配)割之應繼承部分,又其登打林xx繼承權利面積係為手抄填入,經詢問母親鄧xxx分割協議時,該書件是否為協議後填寫完竣並過目無誤才填寫,母親鄧xxx回答並無填寫完竣也無給予過目確認就要求先行用印,因母親識字不多、視力不良且有耳疾(重聽並有耳掛式助聽器)聽不清楚當日所述之繼承問題,僅約了解被繼承人之配偶說明房屋部分之繼承需填寫該書件並要求母親鄧xxx提供身分證影本及普通印章辦理後續房屋部分的繼承過戶事宜,並無向母親鄧xxx說明其他土地之繼承權利給予林xx全部,當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僅有電腦登打之部分並無手寫之權利部分,母親鄧xxx當時所知並未填寫該權利面積,也無填寫母親鄧xxx應繼承之部分,因母親鄧xxx想得知當時辦理繼承之土地與其協議分割之土地是否辦竣,要求繼承人林xx將當初提供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須歸還,並於104年12月6日本人親自到母親鄧xxx現住家交還但無提及該年繼承土地是否辦竣,母親鄧xxx覺得有異,至國稅局調閱被繼承人遺產資料所有土地之地號及調閱當地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土地得知繼承人協議之權利全皆被林xx移轉所有,其中調閱該年繼承案件發現該年繼承土地有兩塊已於102年及103年被處分轉賣,而當年所填寫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與當年用印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有手抄及草率的點點作為註記(非正常遺產分割協議所填寫之方式,地政事務所為何可以登記),令母親鄧xxx不服,今被繼承人之配偶陳xxx於100年3月26日死亡(發生繼承事實),因不黯法令,想請教律師,95年繼承案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發現有個別之癥結點,得否就其逕向司法途徑妥處?另須提起何種告訴呢?

你好:
若當初並無協議分割遺產之意思,亦未授權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擅自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之人,持遺產分割協議辦理繼承登記為單獨所有,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 若是被詐欺而意思表示可能會構成詐欺得利罪。 若是偽造文書,民事上可依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將未處分之遺產所有權回復為公同共有狀態;若已處分則依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請求賠償價額。 若是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則要發函撤銷意思表示。 但要特別注意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之問題,例如繼承回復請求權知悉時起2年內要主張、不知則自繼承開始時起10年經過後就無法請求。撤銷被詐欺意思表示,知1年,不知10年。 建議將完整資料交由律師研究,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協議書若其他二位有爭執,則該協議書之效力即會被挑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