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10/19發生交通事故(機車擦撞),我方154甲,對方從非道路(水利局顯示其道路為水溝)竄出,當下主訴沒事擦傷自行擦藥就好,隔天訪視對方也說沒事,4天後對方就醫說手骨折要手術(手術全自費金額約10萬),1週後備案,和解不成雙方互告,2016/05/31第一次開庭,檢察官表示五萬達成協議雙方放棄民事刑事訴訟,6/16特補基金會已將金錢匯入對方帳戶,6/23開庭保險員及對方聲稱特補基金審核中,對方要求七萬才達成協議,我給予現金,要求和解書,??對方表示和解書給了特補基金就不會理賠故拒絕給。請問這樣的狀態下特補金的那筆錢是跟我方還是對方追討?對方是否還可申請特補金?整個程序是否有過失說謊疑慮?
我方本無過失,是對方衝出來撞我們的,但當下因無報警處理,變成各說各話,因本來以為7萬元賠償了就可以解決,但結果並非如此,該如何保護自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案件進度,您可以直接向承辦股之書記官查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在玩網路遊戲 新楓之谷
由於 2016/3/27 我在網路8591交易一樣遊戲物品為1500元台幣
但是道具物品 由於被第三者(我朋友)買走 他告我詐欺 但事後得知 我朋友拉走後 我有跟那位賣家談 但是他堅持要告
但因為3月初的時候我朋友請我用遊戲廣播 找看看有誰賣遊戲道具
(價值600台幣) 結果有人賣詳細金額忘記了他們談好後 我得知 就去把那樣東西 拉到 導致他們交易取消 我則是賺到這個600元東西
因為這2筆交易 都有我跟我朋友 所以他認為 這是串通 蓄意預謀犯案
他說 我可以跟你和解 並且 你要先承認我跟人串通 另外5萬台幣為民事和解 這樣刑事方面會判的比較輕 不然可能會被關5年 我就在電話跟他說我承認
因為我本身 沒跟人串通 這遊戲可以去找玩家位子在哪邊 我只是知道他們在交易去找人 我朋友也是找我位子去拉上面1500元東西 我則是去拉600元東西


我是一個英雄聯盟工作室的老闆
平常就是下廣告費 然後找客人
發客人的下標的內容(簡稱單) 給打手(打遊戲的玩家)
我們行內都有規定
約定時間內無法完成這張單
就是轉給其他人(無法拿錢跟賠錢)因為客人不滿 拖到時間
時間內沒辦法完成
因為當初約定多久就是多久 而且有多給時間了
我要轉單或者被被客訴退單(其實不需要經過他同意)
我是跟他說我被退單 (這次就不扣他錢)
然後轉給其他打手打
他要求看被退單的證據(我傳我匯款給朋友的紀錄給他看 2500-1500=1000 剛好扣他)
認為他打的部分要算給他
就算被退單也是一樣
雙方講的不合
我就說 爆單本來就是要賠錢
就直接把他剩餘的錢1000扣掉
因為我也不爽(一開始好好跟他講 沒時間打打不完就跟我講 我轉給其他人)
他承諾好會在時間內打完
也沒做到還要要求東要求西
客戶那邊抱怨也是我去安撫(也被要求換打手)
目的為了不想被退單(畢竟我下廣告費 被退單 我少賺)
結果現在那個打手說他問律師朋友
說可以告我詐欺兩年?!
剛打去某間事務所免費諮詢
講個大概而已
律師說 這頂多告你民事糾紛 不可能是刑事 (假如他告不成 我會告他誣告)
畢竟我從台北要下新竹做筆錄之類
不過我當初貼給他的紀錄是匯給朋友的薪資
當作被退單塞他嘴而已
所以想請問一下 會有機會告到詐欺嗎?
頂多調解罰錢而已不用關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您於前往警局、地檢署接受訊問前,可考慮事先委任律師,並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又若已知悉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聯絡,避免讓對方製造蒐證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而同法第二項則規定:「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因此,除了未成年人應負賠償責任外,法定代理人除非已有盡到第二項之監督義務,或縱未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外,皆須與未成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閣下如需菁英團隊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請求戒癮治療,須於觀察勒戒裁定前,盡速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若待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且法院亦裁定觀察勒戒,就沒有機會了,抗告,只有形式上拖時間之意義,完全沒有實質意義,實在不建議再花費任何費用在抗告狀上,甚至,也不用提抗告了,真的只是拖時間而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請求戒癮治療,須於觀察勒戒裁定前,盡速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且法院亦裁定觀察勒戒,就沒有機會了;抗告,只有形式上拖時間之意義,完全沒有實質意義,實在不建議再花費任何費用在抗告狀上,甚至,也不用提抗告了,真的只是拖時間而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已滿十六歲,且合意與您發生性行為,不會有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有違反意願,就比較麻煩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該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4) 受免刑之判決者。(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因此,若僅係被判拘役或易科罰金,原則上刑事警察犯罪紀錄中就不會予以記載,以上布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仍應前往說明,並免遭拘提,前往製作筆錄前,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4○8 號刑事判決
被告:羅女
選任辯護人:林俊賢律師
判決結果:緩刑貳年
事實大綱:
羅女竟於民國103年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臺中市某麵攤內,竊取懸掛於該麵攤鐵架上黃女所有之圍裙2件,得手後即逃離現場。其後又前往黃女經營之麵攤咆哮,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黃女恫稱「整個要把你們燒掉(台語)」、「店不要讓你做(台語)」等語,讓黃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之安全。
判決結果:
羅女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竊盜罪。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惟經林俊賢律師多日努力下,黃女願意不收分毫接受黃女道歉,並達成和解,法院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現羅女目前亦有正當工作,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林俊賢律師
禹盛法律事務所
歡迎來電免費法律諮詢,0923-110785,若再忙未接,請稍後再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6○6 號刑事判決
被告:羅女
選任辯護人:林俊賢律師
判決結果:緩刑貳年
事實大綱:
羅女於103年5月,前往黃女與陳女共同經營之小吃攤,見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財哥」之友人在上址小吃攤飲酒,欲邀約「俊哥」另至他處唱歌,因而與黃女發生口角,羅女即趁黃女起身時,丟擲黃女的椅子,黃女欲將椅子撿回來之際,羅女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自後方徒手拉扯黃女的頭髮,嗣經在場之旁人將兩人分開後,羅女又接續前揭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黃女的頭髮,兩人因而倒臥在地,致黃女受有臉、頸、頭皮等多處傷害。
第一審判決結果:
羅女僅因與告訴人黃女發生口角,不思以理性、和平手段解決,竟出手傷害告訴人黃女,第一審審理終結前仍未能與告訴人黃女達成和解,以獲得黃女之諒解,量處拘役40日,併諭知如易科罰金。
第二審判決結果(委任林俊賢律師):
全案經林俊賢律師的努力,法院認為羅女素行尚佳,僅因一時情緒管理不佳而傷害黃女,觸犯刑章。後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向被害人黃女致歉並取得其原諒,被告羅女本身尚具有改善之可能性,本院認刑罰之執行,對羅女之改善尚不具必要性,其經此偵審程序並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科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貳年,以勵自新。
林俊賢律師
禹盛法律事務所
歡迎來電免費法律諮詢,0923-110785,若再忙未接,請稍後再撥。

麻煩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本人一直都在FB的社團進行交易買賣
在5/21 晚上跟買家完成一筆I PHONE6S 玫瑰金色的手機交易,金額為20150元,買家有傳轉帳單給我看,我也查帳確認有入款,當晚我也寄出商品,採用7-11店到店取貨方式
但在5/26其他買家要轉帳給我,確發現無法帳入,帳戶已被凍結
才發現5/25第三方買家告我詐欺,現在已進入刑事案件
我想請問~
1.這類的情況大約多久會結束案件
2.因為我也算是受害者,檢控單位會要求我還第三方被害人的錢嗎?
另外我在6/5也有報警,FB的買家詐欺
但現在警方的意思是說,我目前算是沒有損失
但我在6/22要求提供手機序號及IEME碼,先找出這隻手機,但是警察說,現在手機目前有沒有被使用也不知道,只能等上件的案子處理完成....
檢調方面會在去調查..
請問這是警方不想幫我處理嗎?還是真的只能等上件案子處理完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再提出民事訴訟,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再議之部分,需視對方之再議理由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但若公司沒有財產,就沒有甚麼實質的意義了,可嘗試蒐集對方之錄音證據,有無可提出刑事詐欺之證據可加以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如下
本件您可以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經法院判決,除非對方仍願再與您和解,否則即須照法院判決去履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竊佔罪為即成犯,竊佔行為終了,犯罪即屬成立,爾後繼續使用他人土地之行為,無論用途為墾殖或設置工作物,僅屬占有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此種占有繼續之狀態,倘在時間上並無中斷,空間上並無擴大範圍,非中斷停止後再竊佔行為,追訴權時效應無從新起算(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第43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縱於竊佔狀態之繼續中,因地上物坍塌予以重建,除有增加竊佔之範圍,或變更竊佔之地點外,原地重建者仍屬竊佔狀態之繼續,不能認為係另一新竊佔行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0號判決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多年來歷位理專都告訴媽媽可以代替我簽名,手上的資料也可證明在該銀行的東西全都是代簽,基金、保險、問卷調查等,10年來歷任理專都是如此,媽媽代簽的文件上都有理專簽名.
現在理專及銀行不理,而直接申訴保險公司,但因為是投資型保單,保險公司不願意全賠,所以想來請教的是
1:因為投資型保單不適用保險法105條的規定,我看99年曾經有判例是用 104、106引申出被保險人仍然需要親自簽名,請問這樣子可嗎?
2:因為業務員在保單上的業務員聲明處有簽名,保證親視親簽,那保險公司 若要我們承擔部份責任,我們可以要求它們去找業務員全額承擔嗎?
3:因為保險公司有提到偽造文書的問題,我查了許多文章都說偽造文書的大犯意是關鍵因素,但我母親不懂銀行作業流程,多年來都是理專要我媽代簽名,我媽也沒考慮太多,那若協商不成走到法院我媽媽會受到民事求償或刑事責任嗎?



因父親(86歲,低收入身分)於去年10月底某夜騎機車於住家附近撞倒老婦(約70歲),老婦未遵交通規則未走斑馬線,突然走出,父閃避不及撞倒她,她至今昏迷不醒,父當場亦倒地不起,警方有到場做筆錄,並調閱附近監視錄影紀錄。父多次探望,皆為其女婿拒於門外。不料,今年五月父接法院傳單,對方告父傷害罪,並要求支付300萬元賠款(以現今女性平均壽命86歲減老婦70歲=16年計算,16年看護醫療費),父6月初開庭應訊,對方請律師出庭,檢察官要父申請進一步刑事鑑定,鑑定費由父付,並約定於兩週後再開庭。
試問:是否須請專業律師為父辯護(對方有錯再先),才有勝算可能?另,父有一個攤位的產權收入(每月賴以為生的約二千元的租金收入),↓為惟恐被法院查封,於日前將產權移轉與本人,故又請問父親是否會被以脫產起訴?

五月份開偵緝庭時,對方在檢察官面前承認他欺騙我,且向我詐騙了150萬元,說錢目前還在他那,在偵緝庭上也允諾一星期後先還我50萬,再隔一星期再還我100萬,如今已過了一個星期,對方仍然一直說他再籌錢,,根本沒有還錢的意願,想請問他一直拖下去的話,我該怎麼做呢? 因為如今對方連接我電話也不接了
這方面我也詢問過檢察事務官,跟我說靜待檢察官起訴他就好...有甚麼方法可以請檢察官盡快起訴他嗎? 因為我想要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知道自己提起民事訴訟還要負擔裁判金,所以才想說讓刑事帶民事可以省一些費用,因為我被騙了那些錢,自己身上所剩無幾...
由於在103年時他向我詐騙的金額是說要介紹我去國外工作的保證金,誘使我向公司請辭,一昧地靜待他的工作消息,這方面我可以向他要求討取工作賠償嗎? 如果民事訴訟的話,所要求賠償的金額是否連同被詐騙的金額呢?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檢察官至今還沒有起訴應該是為了預留時間讓被告能與您和解,但依您所述現在的情況,對方顯然沒有要和解的意思,建議可以將這段經過撰寫陳報狀給檢察官知道,同時也說明因侵權行為消滅時較的問題要儘速起訴。 至於對方因侵占您財產導致您所受的損害,皆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向對方請求賠償。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您與B先前所達成的和解,是在處理民事賠償的部分,僅能限制B再另外針對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也請注意在先前和解的條件中要明確載及「拋棄其他民事上請求」或類似的字句)。 另外,刑法第242條背信罪並非屬於告訴乃論知罪,並沒有辦法在和解程序中拘束對方不得再行提出告訴,因此B是有可能另外再追究您的刑事責任。 至於偵查庭目前以證人身分傳喚您到庭,代表B目前還沒有將您作為被告而提出告訴,但未來是否會再將您列為被告,須再看B個人的決定。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律師您好,本週二(105/6/7號)我在網路上跟一個自售的台北人買一台50多萬元的福斯中古車(其中包含我所負擔之今年度稅金15000元),當初買賣時有詢問是否車子有撞過,對方回覆我車頭葉子板部分有事故,並提出原廠保修證明文件,我認為碰撞部位與修復狀況我可以接受,因此在試車之後即購買此車,但仍與賣方有簽署一式兩份之買賣合約書(其中一份副本為複寫版本),買賣雙方各持其中一份
因為當日回到台南已經晚上8點左右,因此我於次日將車開到認識的保養廠準備做車輛基本保養,並請幫我確認有哪些零件耗材建議更換,在檢查過程發現左邊駕駛座下方有補土及板金修復時的燒焊痕跡,因此,認為此車有碰撞過傷及屬於車身主結構之「戶定內板及外板」,因此,即在次日晚間告知對方,並給賣方檢驗車輛之時所拍的板金修復痕跡照片,請賣方行使買賣合約書中的協議,將車原價買回 (我自知我驗車不夠確實,因此可幫對方負擔15000元的今年稅金部分),但對方行使推託之詞,懷疑我動了手腳及驗車之公信力,期間我並提出可在上班日時請更公正之驗車單位(如德國萊茵提出詳細驗車報告),若車輛檢測無問題則我再無異議,但對方亦沒有再給我回覆
因此,我想詢問,我若將車輛自費請德國萊茵提出詳細驗車鑑定報告,若車輛確實為嚴重事故車時
(1) 我是否可以行使經濟部100年8月15日經商字第10002421610號函公告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中的第六條中的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 第六條中詳述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亦即車輛受損係在「車門柱、水箱上支架、水箱下支架、劍尾、內龜前板、戶定內板、戶定外板、後內龜板、後尾板、備胎中心螺絲外側後廂底板」範圍內者,主張賣方未告知曾發生重大事故,請求返還價金、減少價金或得解除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