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1月多,我阿姨向我母親開口借錢說要買車,但我母親並未直接借錢而是直接幫她到中古車行買了一台車總價是19萬8千(當初有告知阿姨她自己也說好),並答應我母親會給予利息每月本利攤還,第一個月阿姨說他們家不方便所以只給我母親5千元便說下次給多一點,之後就沒有再付錢了,而我本人有經多次向她追討,但是他們始終一直推拖一直沒還錢,因為追討所以難免有一些口角,有一次還誇張到我並沒有推她 她卻假裝跌倒要告我對他傷害,還威脅我要告我警方也會替他作證,多次調解他們擺明要我們放棄車子以外還要我賠償她錢,我真覺得荒唐所以不合解,到現在已經過了一年了,就只給到5千元而已,他們還一直避不見面,而這幾天還得知他們好像把車變賣掉了而不還錢,請問 該怎麼辦才好呢? 我母親因念在是姐妹份上所以相信他們而在當初買下車子之後就直接過戶到我阿姨名下,據我所知沒簽下任何票據證明。那有什麼方法可以向他們追討錢回來呢? 拜託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幫幫忙!謝謝
拜託各位 無盡感激~~~ 另外我想請問,我並沒有推我阿姨但她假裝跌倒說要告我,不知道這樣會不會被判刑? 覺得很冤枉 不知怎麼辦才好。

去年11月多,我阿姨向我母親開口借錢說要買車,但我母親並未直接借錢而是直接幫她到中古車行買了一台車總價是19萬8千(當初有告知阿姨她自己也說好),並答應我母親會給予利息每月本利攤還,第一個月阿姨說他們家不方便所以只給我母親5千元便說下次給多一點,之後就沒有再付錢了,而我本人有經多次向她追討,但是他們始終一直推拖一直沒還錢,因為追討所以難免有一些口角,有一次還誇張到我並沒有推她 她卻假裝跌倒要告我對他傷害,還威脅我要告我警方也會替他作證,多次調解他們擺明要我們放棄車子以外還要我賠償她錢,我真覺得荒唐所以不合解,到現在已經過了一年了,就只給到5千元而已,他們還一直避不見面,而這幾天還得知他們好像把車變賣掉了而不還錢,請問 該怎麼辦才好呢? 我母親因念在是姐妹份上所以相信他們而在當初買下車子之後就直接過戶到我阿姨名下,據我所知沒簽下任何票據證明。那有什麼方法可以向他們追討錢回來呢? 拜託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幫幫忙!謝謝
拜託各位 無盡感激~~~ 另外我想請問,我並沒有推我阿姨但她假裝跌倒說要告我,不知道這樣會不會被判刑? 覺得很冤枉 不知怎麼辦才好。

您好!!
由於媽媽多年來患有嚴重憂鬱症和其他一些病症,兩隔壁鄰居以訛傳訛說媽媽是神經病,11月中時鄰居知道媽媽在門口洗衣服故意走到
門前說有神經病住在這裡且徘迴不斷說了很多次,媽媽經不住刺激衝出去和她理論兩人吵了起來並動手,媽媽因而昏倒送醫並再次住進醫院院治療。
鄰居有做報警的動作(他們和警察關係很好)但是只有問發生甚麼事,本來想說算了不跟鄰居計較卻在昨天派出所找來說要我們12/8去警局作筆錄
說隔壁要告我們傷害,請問我們除了自備當天的錄影&媽媽的驗傷單&住院醫療紀錄還需要準備甚麼來反擊嗎?
因為他們愈來愈過分平時他們在晚上敲敲打打鋸撿回來的木頭,我們都忍了因為叫警察是他們的人說說就走了實際也未處理,而另一家鄰居則是賣
早餐的都約凌晨做麵團機器很吵,我們報警過也找村長調解卻都不歡而散,想不到他們2家現在一起來攻擊我們(隔壁說會幫作證)。
真的很無助也很無奈請問我們要如何應對較恰當呢!

您好!!
由於媽媽多年來患有嚴重憂鬱症和其他一些病症,兩隔壁鄰居以訛傳訛說媽媽是神經病,11月中時鄰居知道媽媽在門口洗衣服故意走到門前說有神經病住在這裡且徘迴不斷說了很多次,媽媽經不住刺激衝出去和她理論兩人吵了起來並動手,媽媽因而昏倒送醫並再次住進醫院院治療。
鄰居有做報警的動作(他們和警察關係很好)但是只有問發生甚麼事,本來想說算了不跟鄰居計較卻在昨天派出所找來說要我們12/8去警局作筆錄說隔壁要告我們傷害,請問我們除了自備當天的錄影&媽媽的驗傷單&住院醫療紀錄還需要準備甚麼來反擊嗎?
因為他們愈來愈過分平時他們在晚上敲敲打打鋸撿回來的木頭,我們都忍了因為叫警察是他們的人說說就走了實際也未處理,而另一家鄰居則是賣早餐的都約凌晨做麵團機器很吵,我們報警過也找村長調解卻都不歡而散,想不到他們2家現在一起來攻擊我們(隔壁說會幫作證)。
真的很無助也很無奈請問我們要如何應對較恰當呢!

律師好 請幫幫我~我是單親媽媽獨立撫養一個兩歲男孩 我在99年9月交一個男朋友當時他說願意照顧我與小孩 交往至今年8月底因我工作較忙無法配合他的時間 而男友提出分手 我也答應了
我在今年10月接到 他向法院請求協助處理債務法院傳單 內容為 前男友提供三張銀行匯款單 6.7.8.月份共伍拾萬元
說是我向他調借 屢次催討 我置之不理 請法院處理債務
我在11月2日提出異議 我沒有向他借錢
我有通聯記錄及 他傳給我的簡訊為證明有交往
他要我出來調解 不然要告我詐欺
我沒向他借錢
沒有本票借據
兩人交往屬心甘情願贈與我與兩歲小孩
12月5日要開調解 請律師幫忙
1~他可以告我詐欺嗎?
2~錢的事會被他告成嗎?
3~他說太太死了 卻沒說再娶 後來才知道 會被告妨礙家庭嗎?
謝謝~

3件事之事由,外婆、看不過阿姨為主角,我媽、闊氣阿姨為受害人 (1) 2年前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我媽,土地所有權狀已經是我媽名字了,我跟我弟還有我爸共同努力買了間500萬的房子還要貸款380萬很辛苦,但一個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要把土地拿回來不然要告我們,為此家族大吵架,我媽目前收到調解委員會得通知了。
問:對於調解委員會通知該如何處置,不去會不會很麻煩?若對我媽提告,可以用什麼事由?土地丈量...等程序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處理的,代書會出面作證,若代書站再公義的角度幫助我們,我媽會有事嗎?若是邪惡代書,那我媽是不是死定了?
(2)
8年前闊氣阿姨老公參選接受外婆援助100萬支票給付情義支持無借據,但是落選了,直至今日闊氣阿姨兒女都家庭事業有成,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聲稱當時100萬是借貸要闊氣阿姨還錢,不然提告
問:闊氣阿姨有危險嗎?她可以不還嗎?
(3)
16年前我媽借24萬給看不過阿姨,也是情義相挺無借據現金交易,16年中多次催討都故意不還錢,直至今日還要弄我媽
問:錢是不是拿不回來了?(應該是)
總結我們看不過看不過阿姨的行為,見不得人好的奇怪心態,所以不想讓她順遂,對於外婆我們都很失望,我媽、闊氣阿姨、看不過阿姨都是魁儡外婆女兒,但是看不過阿姨姓吳,和我們不同姓,好強的妒忌心ㄚ
私下問:看不過阿姨目前無照營業美容中心,我親眼看到進貨單上報價150元的東西她賣500元,這樣的欺騙消費者還在繳稅期間看見新聞報導繳稅人潮大家焦頭爛額時笑嘻嘻開心的跟我說過「我不用繳稅,多好ㄚ,那些人笨ㄚ」
我真的很想伸張正義
她還有很多看不過行為.有興趣再提,還請各為專業大大幫忙解答。
調解委員會的發函已下簡稱 A-看不過阿姨小孩(法定代理人-A媽) B-我媽案由 A與B土地糾紛案件事件概要申請人之外婆女士原有之土地,坐落於XXXXXX號,於92年間外婆女士委託B辦理土地分割事宜,先後分別贈與A與B,並完成土地轉移登記。當時在分割與測量土地對造人B並沒有通知當事人A也沒有告知土地面積持分多少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完成後才將該土地所有權狀轉交A之法定代理人A媽,事隔8年因房子老舊須重新修整,於100.9.1至XX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測量,於是才知只有15平方公尺,顯然B當初在土地分割時並未按照父母之意(公平)來辦理土地分割。0921土地面積共99平方公尺,各半應各持分49.5平方公尺,而B分割給A之土地面積顯小,只有15平方公尺,之所以A主張土地受贈部份B並未依當初贈與人方式,造成權益受損,請求對造人重新鑑定界址及分割,顧申請調解。
問 我不想讓他們這麼順遂都合他們的意,所有土地測量、過戶,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辦理,我媽全不知道現在無故要被人'衝康',想問讓案件交由檢察官辦理是不是比較好,壞人能被懲罰嗎?有沒有什麼細節是我們要注意的,請不吝告知,謝謝各位律師大,離出席調解委員會只剩3天,要不要出席阿?
ps:外婆現在還是活跳跳的,看不過阿姨已經輸入:→↘↓↙← + D ,外婆的旋風腳已經殺來了 快救人ㄛ!!

我家和親戚有一塊900坪的農地糾紛
主要持有人是我家(我和我弟共有三分之一),和兩個遠親,共業使用分成三份
有糾紛的農地是我和我弟持有的土地,這塊地用了幾十坪加上其他的農地持有人大家做成道路供使用
上一代過逝後我和我弟分到這塊900坪的1/3,我兩個叔叔在分遺產要求我家給他們幾坪以免將來沒有這條道路的使用權就給了他們各兩坪,他們在道路旁也有農地但是這條私有路沒用到他們的地
現在這塊900坪的農地要分割成三份省去將來持有人越來越多的麻煩,這兩個有四坪持份的叔叔不肯分割已經到了調解委員會,他們一直堅持分割之後會影響到他們使用道路的權利死都不肯答應分割
當初給他們地的時候已經白紙黑字寫清楚他們只能要土地邊緣的四坪,強制分割不會有土地要給哪裡的問題
如果將來上了法院要強制分割我可以用我當原告嗎?還是必須四個持有人900坪的土地一起到法院裁判?
聽說強制分割的裁判費是公告現值的百分之一,如果用900坪提告就要支付不少裁判費
可以由我提告用我持有的150坪下去計算裁判費嗎?

您好:
1、家人欠卡債,收到支付命令,名下有全家人共同持有之四分之一房產,但因房子貸款借款人為家人,我們任保證人,如今家人繳不出卡債,更不用提房貸。
2、因此我們請家人贈與過戶給其中一位家人,其被贈與者代為償還其所欠之房貸。(之前家人借款前就有寫一份切結書,就是關於若房貸付不出來的處理方式)
3、支付命令收到後我即與銀行洽談代為還款,因此我寄出了異議狀,但銀行姿態一直很高,無法同意我提供的還款計畫,此時房產已順利過戶。
4、後接到出庭通知,又收到調解筆錄。
5、我發出存證信函告知我代家人分期償還的計畫,但銀行還是不願意我的方案。
想請問各位大人,依以上敘述,銀行可能會告家人與被贈與者以上兩條嗎?因如何因應?


調解制度
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之一種制
度。
調解範圍
一、民事事件。
二、刑事告訴乃論案件。
但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民、刑事事件,都不能聲請調解。
調解管轄
一、兩造居住在同一鄉鎮市區者,向該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居住在不同鄉鎮市區者,依下列規定:
1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
請調解。
2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如果經過兩造以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無論民、刑事都可
以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面規定的限制。
調解程序
一、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二、聲請方式:
1書面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以及記載其他規定事項的書面,並應按照他造人數提
出繕本。
2言詞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要調解的事由及爭
議情形,由調解委員會事務人員依規定制作筆錄。
調解效力
一、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
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
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三、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
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
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時
,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
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
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
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
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
括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
不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
力強制解決的程序。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
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
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
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
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
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
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
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
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
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的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
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
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
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
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
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
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
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
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
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
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
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各法院簡易庭公告的開庭時間,可以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也可以
上網查詢,司法院網站的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本
手冊有附載。)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
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
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
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
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
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
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
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
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及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
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
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
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
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一半。
【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
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與
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
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
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
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
,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
判。
【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
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
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
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
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
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
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
,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
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
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
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
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
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
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
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
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
,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
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
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須外國為送達或依公示送達
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
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
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
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律師您好~
本人駕駛自小客車由自宅地下停車場駛出
車頭剛駛出道路、車身尚未離開電捲門且車速低於時速5公里
與逆向又超速而來騎乘的機車發生擦撞
對方有受傷住院2天 即出院
申請交通初步研判表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無肇事原因
第一次調解對方要求12萬元賠償
第二次調解又變成62萬元賠償金
調解不成立
對方已向法院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想請教您:
1. 法院認定過失傷害會成立的可能性高嗎?聽分局警察說只要有人受傷,過失傷害幾乎會成立,初判表只是法官的參考。
2. 從未上過法院,請問偵查庭有何需要注意? 之前證物(照片和監視錄影)都交給警方,是否還需準備一次?
3. 如果堅持只理賠醫療的部分,會對案情有影響嗎? 被這種存心想獅子大開口的人,非常不能認同
4. 本人為家庭主婦,需要照顧小孩,假設過失傷害成立,最差的情況會是如何?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取回之原因: 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並蓋用提存人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或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印鑑證明。 原提存書;如提存時遺失者,應為公告,其期間為20日,其取回金額逾新臺幣3萬元者,並檢附至少登載1日之新聞紙存卷。 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 依其原因,分別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Ⅰ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Ⅱ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效者,應提出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Ⅲ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Ⅳ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Ⅴ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應提出各審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應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 Ⅵ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應提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調解書。 Ⅶ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Ⅷ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應提出筆錄影本。 Ⅸ擔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者,應提出法院裁定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Ⅹ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通知書及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明。 ⅩⅠ清償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者,應提出相當確定之證明。 ⅩⅡ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應提出受取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提存所製作同意之筆錄。 領取手續: 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逾10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陳律師 你好 :
敝人有一件事情想煩請律師幫忙解答
本人於今年9月27日在楠梓加工區發生車禍 , 當場有報警請警方來丈量 , 同時也將傷者送醫 , 於住院期間 , 有去探視2次
對方的機車有受損 , 也於10月10號修復完畢 , 同時請對方女兒(當事人 19歲)騎乘2圈確認無問題後由對方騎回 , 修理金額由我支付 .
之後要談和解 , 對方母親遲遲不想出來談 , 得知對方對於看護費有疑慮(但是因為醫生診斷證明書內並無註明需看護 , 所以對方無法申請)
再來機車已騎回半個多月了 , 於11月11號由我致電詢問後才說前車避震器有異音 , 可能需要我賠償
最後 , 因為她女兒(當事人)因受傷住院(住3天)且之後有在家休息到10月12號(10月13號上班) , 因勞基法有規定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請公傷假 , 雇主不得扣薪水
請問一下 , 這種情形應該怎處理較好 以上3點對方是否可以向我求償?(我已向楠梓區公所申請調解)

本人於今年9月27日在楠梓加工區發生車禍 , 當場有報警請警方來丈量 , 同時也將傷者送醫 , 於住院期間 , 有去探視2次
對方的機車有受損 , 也於10月10號修復完畢 , 同時請對方女兒(當事人 19歲)騎乘2圈確認無問題後由對方騎回 , 修理金額由我支付 .
之後要談和解 , 對方母親遲遲不想出來談 , 得知對方對於看護費有疑慮(但是因為醫生診斷證明書內並無註明需看護 , 所以對方無法申請)
再來機車已騎回半個多月了 , 於11月11號由我致電詢問後才說前車避震器有異音 , 可能需要我賠償
最後 , 因為她女兒(當事人)因受傷住院(住3天)且之後有在家休息到10月12號(10月13號上班) , 因勞基法有規定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請公傷假 , 雇主不得扣薪水
請問一下 , 這種情形應該怎處理較好 以上3點對方是否可以向我求償?(我已向楠梓區公所申請調解)



如果我再提出調解,對方還是不肯和解,堅持要拿到全數賠償(包括沒證明的部分 ),而我有辦法在後面提出雙方都有過失嗎(有申請現場事故圖和初步分析研判表,研判表寫雙方都有駕駛疏忽 ),如果不行,我被判過失傷害的話,我是只要依法院判決賠償完(罰金,精神賠償等)和付完刑責就沒事了嗎,還是還要在賠其他的呢? 以我的案例精神賠償最高有可能判到多少呢,對方是家庭主婦沒有工作。

如果我再提出調解,對方還是不肯和解,堅持要拿到全數賠償(包括沒證明的部分 ),而我有辦法在後面提出雙方都有過失嗎(有申請現場事故圖和初步分析研判表,研判表寫雙方都有駕駛疏忽 ),如果不行,我被判過失傷害的話,我是只要依法院判決賠償完(罰金,精神賠償等)和付完刑責就沒事了嗎,還是還要在賠其他的呢? 以我的案例精神賠償最高有可能判到多少呢,對方是家庭主婦沒有工作。


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不一定要以判決解決,能夠透過調解、和解,不失解決問題的辦法,比判決還能達到息爭止訟,讓社會更加和諧。為擴大調解功能,增加雙方當事人程序選擇的機會,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特別規定在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的民事事件,可以經由兩造的合意,將案子移付給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因此在案件終結以前,不論案件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雙方都可以合意將案件另外移付調解。可以由原來的承辦法官進行調解,也可以透過法院委任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調解成立後和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果,如果對方沒有履行調解內容,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若因此而調解成立,原告還可以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至於如果仍然沒有辦法調解成立,案件就會回到原來的程序繼續辦理。此外,第二審訴訟繫屬中,如兩造同意亦得移付調解。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訴訟標的金(價)額第一審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元 1,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元/萬 165元/萬 100萬元 10,900元 16,350元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元/萬 148.5元/萬 一千萬元 100,000元 150,000元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一億元 892,000元 1,338,000元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十億元 7,822,000元 11,733,000元 逾十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
〔使用說明〕
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第一審第二、三審 3,000元 4,500元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抗告/再為抗告第一審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聲 請 事 件第一審>第二、三審> 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元 -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元 聲請宣告禁治產或撤銷禁治產 -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 標的金(價)額徵收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為: 確定之終局判決。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債權人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執行名義如有附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必須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如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果已超過30日,就不得聲請執行。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如果當事人起訴的案件是屬於以下所列之強制調解事件,依法就必須先經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再進入審判程序,除非該事件有後述例外之情形,才可以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 一、強制調解事件:(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參照) 1.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2.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3. 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4.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5.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6.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7.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8.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9.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10.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11.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例外:前述強制調解事件,如有以下情形者,可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 入審判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6條第1項)。 1.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2. 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3. 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4. 係提起反訴者。 5.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6.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資料來源 :司法院

(一)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您的家庭發生一些狀況而有循法律途徑解決的必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或審判進行中,只要當事人雙方願意調解,法院會請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具備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的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經驗的人員組成的團隊,由他們來幫助您及對方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解決問題方案。 (二)家事調解是強制的嗎? 這可以分成兩種情形,像離婚、夫妻同居、終止收養或一定親屬間發生財產權的爭執時,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至於其他家事事件,必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會被當 成法院判決的判斷基礎嗎? 調解中當事人的陳述或者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秘密或隱私的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會不會對判決結果有不利的影 響? 家事調解是由法院提供當事人以訴訟外的服務方式來解決問題。無論是否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只要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事件會立刻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五) 調解委員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嗎? 調解委員是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雙方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六) 如何聲請進行家事調解? 除強制調解的事件外,法院調解團隊在收案後會寄發調解意願調查表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當事人如果願意進行家事調解,可以在調查表上勾選同意欄後寄回法院或在法院所定的期日到場以書面表示同意。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按「勞工訴訟補助辦法」明文規定:
勞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訴訟者,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補助律師費。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於六個月內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其人數達二十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者。 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至於,該律師費補助標準為:
勞工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台幣4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得超過台幣12萬元。 勞工集體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台幣10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得超過台幣30萬元。 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3萬元。 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1萬元。 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4萬元。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10.17勞資三字第8567號公布之勞工訴訟補助辦法。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關於法院之裁判,係採裁判有償主義,故原告起訴,應向法院預納裁判費,有關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27之規定,而此項費用之預納則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果原告於起訴時未繳裁判費,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原告補繳,若原告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時,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不過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性質上係屬預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是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 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七
十七條之十四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七十七條之十五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 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 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 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 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 費者,亦同。
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 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變更或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七、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 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 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 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 之聲請費扣抵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 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 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 請費。 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 費扣抵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 免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 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 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 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 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 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 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 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 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 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 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 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第七十八條(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二百四十九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 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 :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