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們好 .我有借款300萬給一友人, 有對其女兒名下之一間房屋進行第二順位設定 , 設定人是我女兒為負責人的一家有限公司.
現在因為友人生意資金周轉很緊一直無法清償這筆債務 , 最近他提議說希望接手我女兒名下公司然後他可以以此公司取得銀行借款以償還這筆債務 ( 因他自己公司的銀行借款已太多無法再增貸) . 他會另外安排人來做負責人, 我女兒還是繼續為股東( 股權低於50%) , 且日後銀行借款不需要她作保簽字.
現在問題來了 , 我相信他是真心想償還這筆債務才想出這個辦法, 但如此一來我們原來對該房屋之100%二順位債權豈不被他安排的新負責人佔去大半 ? 他說新負責人可去辦理什麼'拋棄原公司債權'之類的手續以保障我們現有債權, 他只想儘快取得銀行之新貸款清償欠我的錢並且他自己還可以借得更多的資金 .
現在請問 , 真有所謂'拋棄原公司舊債權'這種東西嗎? 還是有任何可行方式透過公證以讓我的債權獲得保障又可讓他以此公司取得新貸款? 萬一日後他還是無法取得新貸款怎麼辦?
以上問題懇求答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警方有通知您前往製作調查筆錄,您可委任律師陪同前往,並於事前與其討論回答之策略與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很多人問,也幫不少人辯護,以前當檢察官時也有特別研究一些無罪的案例,僅供您參考。若有需要可賴ncc101ds 或ncc101ds@yahoo.com.tw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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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您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你好: 請你先看完我講述先入為主能客觀告知感恩謝謝"
1.本人莫名被匯錯款進我帳戶~而匯款人以一通電話要我歸還款項,我也明確講述若是屬實必定歸還,但匯款人是以詐騙方式要求本人提領歸還~而也與諾本人若還款兩千要給本人當工資~我起疑為求證時也疑惑她怎知本人電話就詢問.他說已報案是銀行給的~就請我確認是否有此款項,好撥電給他~但我認為我在忙請他過兩個小時再來電詢問後.掛電他就沒再打了~
2.當下我馬上撥打165專線告知情形,165人員告知我那騙人~我可以不用理會但我當心若是不法款項本人也會有刑事責任就請教如何,165人員就給我郵政中心電話,說只要我打去求證就免刑責而且他們電話有錄音,接下我打去經郵政中心人員查證,也跟本人說無接獲通報無須理會~
3後本人有去領2000元但我也不知戶頭沒錢-更何況我有工程款會匯進戶頭所以領錢正常吧!4過一個禮拜我接到郵政中心一通電話根本人說警局有人報案說會錯款問我是否歸還,我沒說不還我要他們查證為何他要匯給本人,還有為何有本人電話查證後必定歸還~但中心人員為難問本人是否願意把連絡電話給警方,本人自認無犯罪也想了解事情原委就答應,隔日晚間接獲一通自認警員的打來開頭語氣就不是很好,就問我是否有此匯錯我是否歸還~因他語氣不佳我就請他自己去查證因他是警察,但他就不悅我也請他查明為何不問匯款人為何匯錯而且疑似詐騙,他不悅就掛斷,後又隔一小時笑笑打來說他知道真相,對他騙我的想說這樣我就歸還了,我說他做違正請他辦他,他說小事幹嘛這樣,後說本人若不還他要告本人侵占,本人認為他們都騙人的就想說要告去告我在跟法官說明,在隔數日真收到警局通知~本想說這次是真的有文件通知就去警局看是如何歸還,結果是做筆錄而且還被當犯人調侃~就因我收到3通不明人士電話就辦我~結果想說去法院在跟法官說~但全都王八蛋的主觀意識詢問我~拿人錢不還~我從頭到尾都沒說過不還,而且那告我證人也在庭上說我說請他放心我一定會還,但都沒有才去備案,那檢查官就叫我們自己談,我正要說浪費我工作時間及金錢,名譽,還有求償法官就說哪這麼都問題拿人錢就還人就好,就要我簽名~本人認為被羞辱,對方也不願給費用要我全數歸還,好~我也不想麻煩再指定時間全數以歸還~但竟接獲起訴書~檢察官要我去談而私下竟起訴,我真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還起訴我說我有去提領錢來花用就說我侵占.試問我自己帳戶不能領錢嗎?而且是他匯錯又不是我詐欺~不法所得,我戶頭有沒有錢跟我提不提領有關係嗎?怎就認定我意圖占為己有~這就是我們司法~請問我該去哪伸冤?請指點方向感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被起訴,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閱卷,了解檢察官起訴之證據,並討論辯護方向與策略,為您撰寫準備狀及答辯狀,針對是否有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之犯罪行為加以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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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領錢時無得到爺爺、爸爸之授權及同意,有偽造文書及侵占之犯罪疑義,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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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爺爺領取時,當時意識狀態仍清礎,則要追回的機會不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上面註明使用目的,確實可以防止別人濫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大大您們好:
小弟在今年7月收到親外婆寄來的存證信函,內容提及她及阿姨有金飾首飾若干於民國81年10月1日寄存於小弟的母親之銀行保管箱內,而小弟的母親於去年(102年)12月亡故,認定小弟(獨子)和我父親兩人共同繼承了該銀行保管想。現向我二人追討其所有物,存證信函上附有外公(歿)手紙影本兩張,宣稱當年外公親筆所寫,記錄當時寄放之物品項目。小弟看過原件,大略如下:1.金手鍊3條(新) 2.金戒指9只(新6舊3) 3.珍珠戒指1只(新) 4.....(後略,就是一些品項),共兩張,一張記名"美文(外公名)寄存",另一張記名"詩安(阿姨名)寄存",兩張紙條樣式相同,惟寄存仁和品項及數量不同,皆載明"81年10月1日",但是上面並沒有說寄存於何處,也沒有說寄存於何人,更沒有我已亡故的家母簽名或任何認可的蛛絲馬跡。小弟於昨日接獲桃園地檢署傳票,小弟與我爸皆被列為侵占被告。小弟於母親生前取得部分保管箱之物,其中並沒有該清單所羅列的品項,也未曾被交代內有他人寄存物品,只知都是媽媽留給我的。該保管箱在母親病重之前她親自辦理退租並將其清空,一週後小弟又新承租該號碼相同的保管箱。其容物皆為家人在不同時期贈送給小弟的玉飾,舊版紙鈔,紀念幣等等,有部分類似於該紙條提及之物,但是也無法釐清到底是母親或原告所有,因紙條上並無記載款式。對方提告之前有來小弟家中要求返還,但是當時小弟認為這突然蹦出來的紙條子虛烏有,亡母並未向小弟提及。心有存疑所以暫時拒絕返還,況且小弟手上的數量遠遠不及該紙條記載。亡母過世後的財產清單(國稅局完稅證明)上也沒有任何保管箱和金銀珠寶之記載。想請教律師大大,這樣對方告我侵占,會成立嗎?我根本沒有犯意,這些東西都是亡母生前贈與,並不是向原告它們宣稱的寄放,我只是試圖守住媽媽生前留給我的紀念品。還有,單憑這種只有單方具名,信手一寫的紙條能成為對我不利的證據嗎?我根本沒有繼承到這些物品,檢察官會採信嗎?小弟將於本月25日第一次由檢察事務官詢問,請問該如何答辯?需要請律師幫忙寫訴狀或聲明嗎?律師大大撥冗解答,大恩大德難以回報。



我與前夫於103年9月離婚生效,我是擁有監護權這一方,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
1.探視權部分,因為有協商每週三晚上6點-8小孩可與前夫相處兩小時,但目前小孩子(1歲1個月)她的作息時間有所變動,晚上都7點半準備就寢睡覺,請問關於這點前夫部願意配合的時候我該如何做呢?
2.探視權的規定為兩歲後才有過夜這點,不知道是否可以重新申請至三歲再過夜,因為這幾次小孩子回去整天後,晚上回來都極度焦躁不安,但我不知道該用什麼方法把過夜時間延後到三歲,基本上前夫家與我娘家距離只有10分鐘車程,請問我該如何做呢??
3.若往後我搬離現居住的縣市時,小孩也跟我一同搬離時,探視權勢必會有所變動,如果前夫用這點可否去申請改定監護???會可行嗎???
4.關於夫妻財產剩餘分配的部份,若我在離婚前兩個月為公司行號的負責人,但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對於夫妻財產剩餘分配是否會有所影響?我是承接阿姨的公司行號,股份部分為贈與取得,前夫可以對我公司每月的營收要求分配嗎??因為此案件法院要求鑑價公司對前夫名下的不動產進行鑑價,想知道說通常鑑價出來的金額會低於銀行設定的金額嗎???
煩請各位律師指點了~謝謝!!





您好:
待證事實:相對人前科/品行、經濟財務狀況。(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3款法院應審酌事項;而為何欠債也和該款中「品行」有關)
經濟財務狀況函詢機關:債權銀行,或直接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調查相對人(夫)債務狀況之信用資料(參考網站http://www.jcic.org.tw/jcweb/zh/public/faq/faq0001.html)
前科方面直接請法院調查相對人刑案紀錄即可
辯論結束後法院不會當庭宣判,會再訂一個宣判庭期,到時候可以到場聆判,也可等宣判後一兩天上網查詢,或打電話問書記官結果。
如仍不知如何繕寫,或對於親權結果非常在意,建議還是應尋求律師協助,以免遺憾。


但因為他身心治療沒有去而被撤銷
大約7~10月他被說要去執行卻沒有去目前被通緝中
目前因為他害怕不知道該出面還是繼續跑所以跑來詢問我
1.他這樣大約會被通緝多久?(請律師大大幫我計算完時間例如:10年20年之類等等)
2.如果他跑到期滿都沒出面的話.是變成留下案底還是會被抓
3.大約多久警察才會去他家說要抓他?(他家人表示目前沒有警察來過)
4.他是被彰化地檢通緝的.但他說他去網咖上網查詢查到他也被新北地檢通緝.是同樣案子通緝?還是不同案子?請問這有辦法查詢嗎?
再來是小弟自己的問題.小弟十月底的時候跟朋友去烏來玩水.但包包被偷.當下有去當地警察局報案.警察只回說知道了後續他們處理卻沒開三聯單給我.然後11/27我收到了銀行寄來說我帳戶變成警示帳戶要我出面去警察局說明.但因為小弟工作繁忙11/27去屏東出差要到12/18才回台北.所以目前還沒出面去做筆錄(我知道我可能被當成人頭帳戶.因為當時包包裡面有存摺印章跟提款卡.提款卡我密碼沒去變更.是當初他們設定的123456)
1.這樣會開庭嗎?
2.我需要如何跟警察官解釋?
3.我會被判刑嗎?
4.如果被判刑大約會判哪種?會被關?還是可以罰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蒐集較完整之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對其提出告訴之,若證據不充足,則建議您不要輕易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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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六月,跟著朋友去一家美體中心按摩,後來在業者的遊說下買了20堂共三萬元的療程(一期2500)已經繳了五期(8月開始繳)
因為離家有點遠,不太常去,想要退掉之後的療程,在12月9號到店告知業者,她卻跟我說當初是促銷價,現在退掉要以原價去計算,再加上對銀行的違約金,我還必須補貼她一些錢,我也是在表明要退掉當天才拿到我的發票和當時所簽的定型契約書,當我問業者當堂的價錢時,她支支吾吾講不出來,今天才跟我說一堂課的原價是$3600,可是我看發票上也沒有說明,我當初當然會理所當然的以為一堂課是30000/20=$1500
我是用仲信分期付款(她當時還拿了我的信用卡,但既然已經辦分期,為什麼還要我的信用卡?)
我的問題是:
業者所說的都是合理的嗎?是不是有欺騙我的嫌疑?
我該怎麼做才對我比較有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直接向消保會進行申訴,以利快速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爭執遺產分割時,尚未產生債務,無詐害債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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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們好:
案情說明如下
今年5月我看到徵才廣告,徵才的底薪是36000起
便上前去應徵。薪資架構如下:
底薪(20000)+全勤(6000)+輪班津貼(4000)
另外出勤獎金(6000)元左右。詳細說明如下:
出勤天數超過16天,1天加給1000元,最多給付10天
每個月大概平均22天上下,故平均6000元的出勤獎金。
雙方條件談好 我便5/21日進去該公司服務
薪資也照雇主剛開始都按照當初條件實施
但12/10日在領薪水時,少了應該領到的出勤獎金18000元。
回去該公司拿薪資條
裡面主管卻說 老闆說離職的員工沒有出勤獎金!
使我原本預計好的生活開銷受到影響。
打電話去要卻得到要理不理的態度。
12/11日看到原本1111人力銀行放很久的保障底薪36000已經被改掉
顯然雇主惡意的扣薪。
請問各位律師我該怎辦?才能保護我自己的權益?!


在下有個法律問題想請教版上熱心的律師們
在此先感謝提供解答的律師們.感激不盡!
事情如下.我有一親戚
家裡有4口人.分別為父.母.兄.弟(兄及弟為輕度身障)
母生前名下有一棟房子.但父跟銀行貸款400萬.由母之房子做抵押
母應為父之連帶保證人
母於民國91年時過世.除房子外無遺產.父兄弟三人皆未辦理任何限定或拋棄繼承(繼承當下兄及弟均未滿20歲)
據悉房子於91年母過世前即已法拍.拍得320萬元.用於償還債權銀行
因此尚餘80萬的債務應該是由父及兄弟三人共同繼承
然約民國96年.兄的郵局帳戶曾被法院強制執行過1萬多元.用於償還債權銀行(據悉當時不知何故未收到法院之執行命令因此錯過聲明異議之機會)
是故也沒有遭強制執行之公文可以查詢執行詳細內容.只確定當時兄完全沒有負債.只有可能是繼承而來的這一筆債務而已
但民法繼承篇(98年)以及民法繼承篇施行法已修法.改採限定繼承
且溯及既往.因此想請教各位律師
問題1:繼承時間點為民國91年母過世時.當時兄與弟皆未滿20歲.所以依新法之規定.債權銀行是否已經不可以再追討那80萬繼承的債務及其後續衍生之利息?又如果以後銀行又追討那應該如何處理呢?
問題2:又請問有沒有更積極的方法.如走何種訴訟途徑直接確認債務是否存在?否則事主到現在都還不敢存錢在自己的帳戶.深怕被執行(事主曾於96年被執行時至聯合徵信中心查過自己的信用紀錄.無負債紀錄)
問題3:不知現在是否有相類似的法院判決是溯及既往免除了未成年繼承債務的案例呢?
以上問題拜託熱心的律師們幫忙解答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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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有在大眾銀行有申請現金卡,信用卡,貸款,現金卡是最早辦的,是92年辦的,但年輕不懂事,不懂得理財還款,導致越欠越多,但95年時,銀行有通知我還款,我在99年時已將信用卡及貸款還完也收到清償證明,說真的我一直以為我真的還清了,誰知道今天才收到法院通知書,說我還有欠大眾的現金卡,我原本納悶說不是都還完了嗎?當初大眾要我還款時怎麼沒有算到現金卡的部分,一問才知道,大眾在94年時賣給了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的欠款是三萬多快四萬,今天打去良京問,她說到這個月是欠21萬多,我不懂怎麼會這麼多,她說是從94年到現在的利息,我想問的是,這樣合理嗎?利息比本金還要多,三萬多變21萬多,雖然時間長達9年,但這樣合理嗎?銀行把債權賣給委外公司,委外公司可以照銀行的利息算嗎?良京實業是合法的嗎?三萬多變21萬多,怎麼感覺良京是放高利貸的公司ㄚ,我對法律不懂也沒錢請律師,我好不容易把債務都還完了,為何突然多了這一筆,不是三萬多而是21萬,我不是有錢人,怎麼感覺一輩子都還不完的感覺,是要逼我去死嗎?我好不容易花5年時間才把1百多萬的債款還清,現在又多21萬,下一次是不是還會多三十幾萬ㄚ,良京已經寄到法院去了,下禮拜就要出庭了,請問是私下談還款條件比較好,還是走到法院比較好,請問三萬多的本金變成21萬多,這樣合理嗎?




本人在八月份時遭到詐騙,損失金額高達五萬多,在這邊我是受害者,但是,在這件事情中,因對方偽裝成銀行人員,以查詢是否有申請分期付款的理由,要求我將所有帳號給他,因為對方是以銀行人員的身分與我接觸,所以當下認為只有帳號給他,其他都沒有給,是沒有關係的,但是,沒想到當天下午有兩筆金額(1000,7000)轉入郵局帳戶裡,對方聲稱是因為銀行內部作業疏失導致他人的錢轉到我的戶頭,必須將其領出,並以GASH+點數的形式交回給他,他會把錢存回其他人的帳戶,(因我沒有買過點數卡,所以也不清楚點數卡的用途),不然會變成侵占他人錢財,所以當下很緊張,就將兩筆金額領出,購買GASH+點數並透過電話將點數號碼給對方,但是後來接到警局通知我的戶頭成了詐騙戶,才知道那兩筆金額是其他同樣被詐騙的人的,現在,我收到了法院傳票,要以被告的身分,請問我該準備什麼資料,或是注意什麼地方,才能將我的傷害降到最低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我想請教各位律師大大
我有一件關於竊盜案問題
就是某某天某某日在某某地點看見一輛機車鑰駛沒拔走
後來我就自行離開了
然後過了沒幾個月 就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
案由是竊盜案 叫我到案說明一下
作筆錄完警察有問我說 還有沒有甚麼話要補充的
我就說希望能與對方和解
做完筆錄之後 警察就叫我自行離開.....
我離開之後也有想找被害人和解 但光靠我一個人力量是不夠的
也尋找過被害人想跟他和解
我也有悔過的心
但...... 過沒幾個禮拜就收到法院檢察署的通知書
要我12/10號去開庭 時間是下午四點.....
那麼我去開庭之後 如何向檢察官說明呢?
因為我的工作最近才找到的
也去作沒幾天 然後沒跟老闆說明原因就請假了...
因為我怕我說出原因之後 我這份工作就沒了
請各位律師大大幫我解答一下
我本身經濟算不太好...
請各位律師大大可以幫我個忙嗎???
我怕我去開庭之後檢察官會把我當場收押
現在的我心情好煩 又好悶....
律師大大可以幫我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大哥尚留有遺產,可考慮對其繼承人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惟若無任何遺產,就沒有辦法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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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時候,因為朋友急需用錢,所以用我的名字買車貸款。因為當時我住的地方不方便停車,他說他那邊可以停,如果他錢不夠,也可以把車賣掉,當時我想可以幫到他解決困境,也沒想很多就答應了。
但後來收到燃料稅、牌照稅的單子,因為車子不是我在使用,就在我要找那位朋友的時候,電話打過去竟是空號,根本沒辦法連絡上...
事後打電話給監理站詢問該怎麼註銷牌照的問題?監理站說因為車子有貸款,所以必須把貸款繳清,然後登報~要有鐵牌才能註銷。後來打電話給貸款公司,得知已經欠繳累積20萬左右,貸款公司說有向法院申請薪資扣款的動作。
請問:1.車子目前下落不明,該怎麼拿鐵牌註銷?
2.車貸、牌照稅、燃料稅該怎麼辦?該幫忙繳嗎?


您好
目前有些公司買賣及責任問題想請教
目前有朋友A想要買進WWW公司,
WWW公司原本為朋友A和朋友B共同持有, 股東有A, B, C等人,
B為公司董事長 , 其中C為B的老婆, C任職公司會計
B因為年事已高, 目前行動不便, 日前C表示B的所有事務已經由C代為處理
本月份C突然表示想要出清賣出B和C名下所有股份, 詢問A是否有意願購買?
C同時表示因為B身體不適, 已經拒絕所有訪客, 所以目前無法確認B是否有出清持股/變賣WWW公司/房地產等意願
之前有聽說B已先立好遺囑, 對於WWW持股似乎也已經規劃其他處理方式
目前C要求A先行進行買賣事宜合約簽訂或律師見證, 待支付訂金後, 才開始進行過戶等事宜
A有買進意願,但目前疑慮如下
如果B的遺囑已經指名WWW其他處理方式, A也付完款項或付清訂金給C後, 此買賣合約是否仍然成立? 如果WWW公司移轉後, 董事長也變更為A, 之後發現C利用WWW公司支票在外面支付其他款項, 請問A需要履行此應付支票債務嗎?
公司股權移轉後, 如果去通知銀行董事長換人, 可以不履行之前與公司無關的應付支票嗎?
如何確認房地產的所有權狀並沒有被C拿去抵押質借等事宜, 如果簽約後發現上述事宜, 此房屋買賣合約還有效嗎?以上問題繁瑣, 多多麻煩了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雙方確實有買賣之意願,建議可以先簽署意向書,再針對買賣內容另立本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簽立買賣契約時必須要對方附上另一個股東親筆簽名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這樣就沒問題了
至於生前行為與遺囑相抵觸
是以生前行為為主的
內容當然也要以死亡時之現況來看
債務問題簽立時就要寫清楚
在你承接之前所有的票或債務由對方承擔
並要求對方將所有大小章、支票本等均交出來
以及提供財務報表、有無貸款銀行明細、土地所有權狀、最新謄本等
也不用擔心對方亂搞
讓渡給你之後
對方就不得在以公司名義對外為之
建議你整個程序找律師協助較妥當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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