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從交友網站認識一名男子,兩人以skype聯絡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對方天天以聊天方式噓寒問暖,本來約了日期要見面,
結果在約定日前一日,對方臨時被公司派去廣州出差,
後來他告知自己是博弈遊戲的工程師,要轉往澳門看機台,
有一位很照顧他的台灣人是澳門賭場經理,很想幫他早日成家立業,
因公務上的職權可以掌握大樂透、今彩539 的明牌
為了要讓我們有錢結婚,要用我的名義成為領牌會員
之後天天打電話給我,要我轉帳的名義有會員費、領牌費、預付中獎金額
….等等,當時我也真的是被沖"婚"頭了,以為她是真愛要和他共患難
他因為簽署保密條款不能帶手機與外界聯絡,家人都在國外
過程中都是我自籌錢,預借所有的信用卡、辦了現金卡、賣了機車(我還沒買過汽車),
典當了父母要給我結婚的金飾還向公司預借薪水…….加加總總共124萬。
等我再也籌不出任何一塊錢時,他從”skype”蒸發,天天打給我的經理也變成空號,
最慘的是我沒見過人,連聲音才聽過兩次。
我月薪才25k,為了還債白天工作十小時,晚上還去速食店兼差打烊班,只為了多賺幾千元,
每天睡不到幾小時。一度我真的很想輕生,看著朋友透過網路交友、電玩交友都順利結婚生子,我卻遇到詐騙集團,日以繼夜地工作連睡覺的時間都沒有,更別妄想再和人交往結婚
好在有一位好友一直支持著我(當初我也跟她開口借了五萬元)
一年後的現在,我接到法院通知,得知所匯的款項,都是在同一人的名下(W女)
被告也是透過網路交友被誘拐提供帳號、密碼,淪為人頭戶
法院的判決是雖然被告(W女)將存摺、提款卡寄交詐騙集團成員,然無積極證據證明具備幫助詐欺的故意,是被告辯稱其無幫助詐欺之犯意,尚堪採信。
依刑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01條第一項 的法源判被告”無罪”
隨即我提起上訴,如今高等法院也願意受理我的上訴,但我沒有任何法學常識
馬上要開庭了,我想請教法律專家協助我該如何舉證被告,多少要回一點血汗錢
p.s 我真的不懂銀行不是有每日提款的上限嗎? 為何詐騙集團可以全部順利領光
當初我在警局報案時,警員有說這帳號早就是警示戶,為何不被凍結
讓我一再匯款被詐騙集團領走匯款
急~ 急~ 急~跪求專家幫忙提供快得憂鬱症的我一點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