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母之前被大哥騙走財產(房子),承諾會照顧她和妹妹(身心障礙人士),但是房子一轉到他名下後就不聞不問,家母靠退休金和妹妹還是生活在那個房子但房子已不在家母名下了 但是民國100年大哥忽然暴斃過世,姪女就接收了房子,並且把腦筋動到妹妹身上,因家母不識字姪女就騙說要幫妹妹辦理補助而拿到了妹妹的所有證件及存摺印章且偷把妹妹牽到她的戶籍,然後主張她有妹妹的監護權然後說怕她亂花錢所以可以代為保管她的財產(存款及身心障礙補助)不肯還她,結果她也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責任,也沒有照顧她,妹妹還是和家母兩個人住在一起都是家母在照顧的 直到今年家母過世後,我們打算把妹妹接過來就近照顧 而去查了資料才發現她其實根本就沒有監護人的資格(因為根本沒去申請),我們等於被她騙了好幾年, 可是現在她以為我們沒發現她騙人還想以監護人名義要求我們簽名放棄照顧她的同意書,說會好好照顧她,妹妹根本不想跟著她,只想把屬於自己的東西要回來,但是她不肯還而且好像把她存摺裡錢花的差不多了,現在又想吞掉妹妹之後可以拿到的半俸,而且她最近準備要變賣房子然後離開,如果真的讓她得逞我怕之後妹妹會被棄養, 請問如果要走法律途徑,該怎麼告她呢??
我今年剛滿18 我想請問我媽媽這樣有算扶養我嗎?
我爸在我六年級的時候就出車禍不再了
媽媽也就在那時候交了男朋友,把我一起帶去那男人家,那個男人以前就有吸毒的紀錄,因為吸毒的關係他的行為有時候會很反常,我真的很害怕跟陌生的男人一起住,但是媽媽不顧我的反對也不顧慮我的安全,堅持要跟他在一起。
媽媽跟著他一起工作,他們薪水都是一起的 所有開銷都是男人負責
變成我的生活費 媽媽也都要我跟男人拿
我生病住院時 媽媽不照顧我 認為我自己有能力待在醫院,
男人住院卻可以陪他一起睡醫院 照顧他。
媽媽跟那個男人的扶養就是給我錢 其他的我都要自己負責
但因為他們總是不穩定的關係 我身上沒有錢他們也都無法給我 總是一直在拖...
我是低收入戶 有辦補助 當時補助八九千都是他們在領 可學校需要錢時卻也總是拿不出來。
Q:他們的錢都是一起的 到底要算是男人扶養我的 還是媽媽扶養我的?
這些都只是我口述這幾年來發生的事
Q:我要如何提出證據 到法院證明我媽媽沒有扶養我?
Q:他們經濟不穩定 積欠水電費 或男人有吸毒 所以我不想待在那個家
這類的可以成為證據嗎?
之前不太懂這些跟媽媽吵架時我跟她講到 他這樣是棄養
但媽媽說是我自己要跑出去的,不是他們不扶養我 Q:這是正確的嗎?
我跑出去的原因是因為:
他會吸毒,有些行為都很反常 我不喜歡與陌生的男人住在一起 他們的經濟很不穩定 水電費常被催繳 積欠到被斷水斷電 我每天都要害怕這種日子,真的讓我無法好好生活 我真的很痛苦
我是在國中三年級時離開那裏的 因為我遇到願意照顧我的一個家庭
我跟他們不是親戚也沒有血緣關係
Q:如果媽媽要反告他們 誘拐未成年少女這樣告的成嗎? (我現在已滿18歲)
Q:我很怕未來媽媽會反告我棄養,我可以現在就預防嗎?(申請免除扶養)
Q:我現在才18如果要去法院申請沒滿20歲不能辦 那可以怎麼做?
Q:我可以提早做些什麼 保護自己?
你好:
"媽媽跟著他一起工作,他們薪水都是一起的 所有開銷都是男人負責","媽媽跟那個男人的扶養就是給我錢",依你所述,你母親還是有從家庭生活費用中給付扶養費供你生活,要認定完全未履行扶養義務會有困難。 若要減免扶養義務,要有民法第1118條、第1118條之1之規定之情形,但就你敘述情形來看,無法判斷是否有此情形並情節重大,且母親是否已以無法維持生活請求你扶養亦不明確。 就你的情形,你母親並未拒絕給付扶養費予你,你未取得扶養費似乎是因為你自行離家,脫離母親之監督。 如果對方沒有引誘之行為,而係你自己脫離母親之監督,對方不會構成和誘罪或略誘罪。但是否侵害親權、監護權要就個案情形判斷。 依你所述,你母親在不能維持生活時可以請求你履行扶養義務。 母親若有不適任之情形,可以尋求社會局協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由主管機關介入處理。你好:
父親並非無自救力之人,不會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法令契約義務之遺棄罪。 惟父親若不能維持生活可以請求母親、你、妹妹履行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重點在於父親是否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若無,父親可能會訴請法院給付扶養費。 至於有無民法第1118條、第1118條之1減免扶養義務之適用,目前資訊不足,無法判斷。 不能維持生活可以參考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雖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而言;反面言之,如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 (如以自己所有房屋出租收入之租金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 會以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每人月消費支為參考標準,由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您好
想請教, 因為家中長輩已過逝, 且有遺留銀行債務
但是這位長輩, 早年就已離家, 棄養家庭, 完全無音訊
到了當遊民, 且已經重病, 被政府收容後, 我們方才知悉
為此, 社會局還提起遺棄訴訟
不過, 最後判決結果, 是我們勝訴
因為這位長輩的棄養事實成立。
想請教的是.....
因為這位長輩過逝後, 我們並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 (現已過辦理時效)
如今有債權銀行打電話來, 說要我們負責處理, 他所積欠的債務。
請問, 他(長輩)已有棄養事實 (法院判決書)
我們也沒有任何繼承事實 (不過, 我們也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請問.....我們必須要負擔這筆債務嗎??
我是兒子, 我與我妹妹, 從小就是我母親, 獨立扶養長大
目前我們全家, 皆為此困擾不已, 所以想請教您, 謝謝您。
已經失智的外婆目前白天由媽媽帶回來自己家裡照顧,而晚上回去外婆家與表姊一起住(表姊白天要上班).在外婆失智狀況還不嚴重的時候,兩個舅舅以前只有輪流送中餐給外婆,完全沒有其他照顧他的行為.都需要嬤嬤與表姊幫忙照顧她的生活起居與看醫生...等等的事項.但現在嬤嬤的年紀也大了,身體也漸漸不堪負荷了,我想建議她將外婆送至養老院幫忙照顧,但她說誰要出那個錢啊?舅舅們不可能出這個錢的.
目前外婆名下還有一間房子,我們是否可以將她的房子信託,或是將房子賣掉後信託,以此金錢附她養老院的費用?
外婆現在是失智的狀況,是否可以賣房子?需要她的子女幫忙嗎? 若舅舅們答應要賣房子,但不願意信託,只要分錢,這樣要怎麼辦?
您好
要看你們當初的約定
他不能單方面解除你們的約定
且你已經匯款給對方
等於已經交易完畢
他就不能再主張
但最好有留證據
至於第二三個問題都不用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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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於死亡前可自由處分自己之財產,無遺產分配之問題;您可向對方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母親之扶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父母與子女間的親屬關係,僅有子女經他人收養而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而停止親屬間權利義務關係,在法律上沒有棄養的手段。
2.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您姐姐是法律上的合法繼承人,再依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其在遺產的分配上,不論遺囑如怎擬定,至少可以獲得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此即「特留份)。
3. 雖然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會喪失繼承權,但依您所述情形,還不至於達到「重大之虐待或侮辱」,因此您母親是沒有辦法表示其不得繼承(即便在遺囑上作此表示,未來在訴訟中經認定不生效力的機率很大)。
4. 若您媽媽確實確實不願意將遺產分配給您姐姐,建議可在生前善用每年220萬免稅贈與額度年年處理財產移轉事宜,屆時無遺產可作分配,就可以達到目的。
6.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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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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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性)爸爸有外遇,所以我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姊姊跟親生弟弟
我媽在很小的時候就跑了,剩我爸照顧我跟弟弟的幼年生活
因為為貧戶所以從小到大都有受到政府及一些機構的幫助
但是在學業生活上不斷受到父親的干擾(在學校大鬧、干涉學務到學校抗議)
、及言語汙辱我本人,讓我得過憂鬱症並輕生過。
之後,我便離家出走自己工作生活,但害怕被找到,所以不敢就學
因為還是親人,所以認為他們只要向公家機關查詢都可以查到我的位置
我不想被找到,所以只能持著大二休學的學歷生活,但很想完成學業
更想把自己從戶口遷出來,不知道有沒有辦法?......
離家出走後有幾次電話聯絡,得知父親將我的就學補助款(20多萬)
全用光,叫我不回來就自己想辦法還,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可不可以遷移戶口?還有讀大學的話會被家人知道在哪裏嗎?
如果已滿二十歲成年,徵得所住屋主同意,就可以辦理戶籍遷移。家人若有心想找,不會因為不上大學就找不到,不值得因此就放棄學業。既然有血緣關係存在的事實,將來受扶養請求仍是可能的。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規定,您是「有可能」對於繼母有扶養義務,重點在於扶養義務人的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也就是您的順位是在第五,在沒有前四順位的扶養義務人的話,才有可能由您負擔。
2. 再來,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繼母要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才可以向您請求扶養,在有收入及其他財產的情況下,不至於有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情形。
3. 另外,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依個案情形可以考慮主張:「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4. 關於遺棄,您的狀況比較爭議的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消遺棄行為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然此罪之成立必須要繼母是屬於「無自救力之人」且「其生存有危險」等情況,如果說您母親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扶助,則自然無成立本罪的空間(參照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95號判例)。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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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關於扶養義務的問題,若父親確實有長期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其未來如果提告要求給付扶養費,可以「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為由,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先減輕、甚至是免除扶養義務。
2. 關於遺棄,您的狀況比較爭議的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消遺棄行為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你所指的問題涉及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罪名「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另依刑法第294條之1第5款之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因此您的狀況可構成免罰事由。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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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想請問一個問題
我有個朋友 名為A先生 備註(A先生有個哥哥)
A先生爸媽離婚 A先生和哥哥監護權跟媽媽,媽媽後來改嫁新老公,跟新老公生了一個弟弟(此時A先生和哥哥寄養在外公家),但是學費生活費媽媽都有負責,A先生到了18歲自己搬出來在外面住,都還是有跟媽媽聯絡,每個月都有拿錢給媽媽(不是用匯款的),就這樣持續了5~6年,但是這之間媽媽常常有一些無理的要求,只要A先生不照做,媽媽就說要告他棄養,A先生也只好答應也忍受了很久,
如果有一天,他們母子又再發生爭執,而A先生決定不照做,那媽媽說要告他棄養,這樣媽媽告的成嗎?
PS媽媽和新老公目前名下有2棟房子一塊土地現金有1.2百萬(新老公目前也有在工作)
A先生完全沒有向媽媽拿錢拿房拿土地都沒有拿 每個月都是?媽媽1萬和有跟媽媽保持聯絡,只是偶爾吵架冷戰而已
想請問一下,
問題1:以上敘述媽媽是否告的贏A先生棄養?
問題2:如果真的走到了要告上法律這一步,那A先生該怎麼做才能不被告成功?
要蒐集什麼證據呢??
謝謝
一、每個人的想法不同,在溝通上有意見不同很正常。
二、媽媽的話尤其是如此,小時候教呀教的,教習慣了之後就會認為什麼都可以教。小孩很小的時候抵抗她比較沒有感覺,小弟弟的抵抗怎麼會激烈呢。
三、一旦小孩大了,媽媽可能還是改不了這個習慣,多少就會囉哆一點。因為小孩已經大了,多少有自己的想法,就會覺得媽媽很煩…
四、人的經濟狀況不會一輩子都一樣,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建議要養成養媽媽的習慣,就是有固定一筆錢給媽媽,這樣如果媽媽一時缺錢也不會因為沒有錢又愛面子不想跟兒子要而餓死。
五、有空的時候多打電話關心媽媽,媽媽到了一定的年紀有可能要錢只是藉口,其實就是希望可以跟兒子多聊聊天找不到理由而已。
六、如果媽媽很貪心還是可以原諒,畢竟怎麼說也是自己的媽媽呀。當初出生的時候餵奶換尿布也沒有先檢查有沒有含金湯匙…都還是會餵呀換的…
七、每個月都有匯錢給媽媽,然後常常電話關心媽媽近況,如果人不能常去看媽媽,就請里長特別幫你去看一下媽媽,這樣的話應該就不算是棄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關於遺棄,您的狀況比較爭議的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消遺棄行為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然此罪之成立必須要您母親是屬於「無自救力之人」且「其生存有危險」等情況,如果說您母親另有老公相互扶助,則您自然無成立本罪的空間(參照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95號判例),即便其將財產脫產,亦同。
2. 另要關於扶養義務的問題,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您母要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才可以向您請求扶養,而您母親倘若確實無任何收入及財產,只要在其尚有配偶有扶助事實的情況下,不至於有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情形。
3. 至於您若要瞭解您母親財產狀,可以先向地政機關調取不動產第二類登記謄本先行了解,至於其他財產(例如股票、存款、薪資等),雖然每年都會有稅務資料的紀錄,但您目前仍難以主動知悉,僅能於未來涉及訴訟後再由法院調取歷年資料去進一步了解。
4.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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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指的問題涉及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罪名「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依刑法第294條之1第5款之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因此您的狀況可能構成免罰事由。 但會建議您可考慮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先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往後不論是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的問題會比較容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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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但必須對方有生命危險才會構成
但是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撫養義務不存在
只要對方小時候沒有撫養你即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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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父母雙方都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依實務見解,就給付扶養費部分通常是以主計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去計算未成年子女所需費用,原則上每月約2萬元(各縣市不同),你必須負擔二分之一,每月每人約1萬元。 依你所述離婚10年你均未給付任何扶養費,代墊之部分前夫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此部分請求權時效可能為5年,有可能為15年,要特別注意。將來產生之扶養費,未成年子女可以向你請求。 前夫因經商失敗,經濟狀況惡化,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可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 若你無法跟前夫協商,前夫會起訴請求給付代墊之扶養費(你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判決確定後會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拍賣你名下之財產(不動產)、所得。 建議自行與前夫協商,無法協商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然知道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接觸,避免遭對方錄影錄音蒐證,若對方對您提出民事訴訟,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論,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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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事發一浪犬。103年5月該民眾蓄意棄養年幼傷病(未植晶片)犬隻於有固定愛心人士照護餵養的途徑內,近期(15天內),此人見傷病犬有固定愛媽收編近半年,竟突然誣賴愛媽強取其犬,除到處散播偷犬說與欲告愛媽侵佔,甚至兩天一趟不分晝夜前往愛媽住所大聲咆哮、狂按電鈴與拍打撞門製造巨大聲響(有影音記錄),導致屋內狗群焦慮吠叫,鄰里不堪其擾,紛紛要求報警,但每回警察現身前即離去。由於有共同的生活圈,因此嘗試溝通後瞭解該民眾以犬要錢(有影音記錄),但未知曾經的棄犬已經收養人植入晶片。愛媽已於警察機關備案,警方也看過影音檔案。想請教,溝通也試過了,晶片也存在的,警方建議進入調解?是這樣的程序嗎? 該民眾甚至主訴:與其花錢上法院,不如把錢給他(有人證),他便不再騷擾。請求回覆協助,愛媽已近精神崩潰。感謝您的撥冗幫忙!!
我外婆是個愛賭博的人 品行都不是很好的人
我媽還有阿姨小時候 他們也沒有很照顧
只有不會餓到那樣
然後像我媽好像16-17歲左右就搬出去住
外公本來是舅舅在顧 外婆因為一些原因
於是讓他過來跟舅舅一起住(房子是小阿姨的)
最近外公過世
小阿姨自己也錢週轉上不太過來(2間房跟1臺車子)
於是要把這間賣掉
但是因為實在沒人可以跟外婆住
(半夜會起來走動 明明人在那 還把鍋子燒掉
故意發出些噪音 然後在外面的交友也是很亂 電話費可以多達3000-4000 以前有過跑去我媽(未婚)住然後還把我媽的住處因為缺錢抵押給別人 然後自己人又不見)
所以要
方案一 ,讓外婆自己住外面
然後他們每個月總共給1萬
(每個人賺的都只是各自家裡過得去
然後各自小孩幾乎都還沒成年)
他自己有老人津貼 加起來快兩萬
但是又怕他自己會去領然後拿去賭
而且他一直想走告我媽他們棄養
不過我媽又怕每次錢給了 他又拿去賭
然後又來要 來鬧 (很會用讓別人同情的方式 )
所以之後又想用方案二
因為外婆會亂搞出一些事情
而且又貪得無厭
所以想用給他一筆錢 (10萬多吧 數值不確定)
然後給他簽切結書(短利的人所以會簽)
((不過他是個有理說不清得人 …比如明明外婆跟外公的離婚的印章 是我舅舅蓋的 但他現在又說不是還有 我爸幫外婆保的險(用外婆的名字)然後明明他自己繳2期 剩下都我爸繳的 不過他之後私自退保拿錢 現在都說他繳8期 我爸繳6期))
請問
這樣可以保障我媽舅舅阿姨們不會在被騷擾嘛 ?
(怕他簽了 玩完了 又來鬧 …)
律師您好!
丫嬤第二次因服用廣播電台藥物及不明藥酒導致藥物中毒入院,第一次是不明藥物引發心臟病,因白天家中沒人,住家屬無電梯公寓四樓,目前丫嬤因氣喘、高血壓、慢性腎衰竭、痛風、腰尾椎滑脫、髖骨輕微骨裂、尿失禁...等疾病,醫院醫師建議我們送至安養院比較安全,我們不得已送丫嬤至安養院照顧。
丫嬤有一養子一養女,丫公已過逝,養子就是我父親已過逝12年,丫嬤一直跟我們住,期間姑姑一年出現不到一次,更別說拿錢給丫嬤,從丫嬤住院到安養院我們都有通知姑姑,丫嬤住安養院時已與姑姑相約好時間見面談丫嬤後續照顧及費用問題,姑姑當天失約,我們用不同手機一直聯絡姑姑,後來有撥通一次,姑姑直接放話她要先分丫嬤一半存款否則不處理,之後姑姑一直推拖避不見面,時常關機聯繫不上,還到處去跟親戚們控訴我們不孝棄養丫嬤,因為親戚們天天來電辱罵,完全不聽我們解釋,我們實在無力招架。
去探視丫嬤時,丫嬤說把她的藥全部都放好,她回家還要吃,要死也要死在家裡,然後她就咒罵我們及安養院人員,放話要咬舌自盡做鬼不會放過所有人,我們已經身心耗竭。
請問律師:
我父親已過逝,我們和母親對丫嬤有什麼責任?
把丫嬤送到安養院,每月按時付費,有去探視這樣算棄養嗎?
若先以丫嬤的存款支付安養費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姑姑有什麼責任?姑姑曾說她己經嫁出去,丫嬤早就沒她的事了...
怎麼做讓姑姑負起應負之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經濟有困難,建議可以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對您們會較有幫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想請問,爸爸因為生病,我們已經每個月生活費給他6000$,房租、電話費、電費都另外再幫他付,但是他一直跟我和我哥哥一直要錢,說不夠錢,要修車幹嘛,但我跟我哥都知道他從以前到現在都有簽六合彩還是簽樂透那種,現在也還一直在抽菸,然後最近因為哥哥娶老婆,小孩的問題搬出去住,爸爸就把話說得很難聽,說他娶到破格喳母,她車禍的時候應該要撞死算了等等難聽的語言攻擊。
而我賺大約20000左右而已,哥哥雖然有4~5萬,但是他的基本開銷非常大,有房租又有小孩跟老婆的費用,再加上負擔爸爸的錢,他已經借很多錢了。基本上我們兩個賺的錢已經不太夠生活了。
請問我們可以拒絕支付給爸爸所有的費用嗎?( 因為他真的說得很難聽,打電話來就像討債集團,開口閉口就是錢,我們規勸他不要抽菸也不要簽那些,他都拒絕,甚至會到處跟其他親戚或鄰居哭訴我們兄妹都沒有給他生活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至於姓氏問題,若對方不同意變更,亦僅能提起訴訟,提出未改姓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處,請求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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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有關扶養父母的問題
我家有三個小孩 我排行老大 妹妹排第二 弟弟排行最小
我父母在我14歲的時候離婚了 我們家3個小孩都是跟父親 目前我們都單身並與父親同住
母親在離婚時將家裡所有的錢都拿走 留下我們給父親扶養 當時家裡還有房貸 日子過得很辛苦
而且也對我們不聞不問 過好幾年才打電話給我們 直到最近錢已經花光 才回過頭來要求我們扶養
本來已經協議好每個月固定金額給予母親當生活費 並已經支付2年多了
結果最近母親變本加厲 開始要求增加每月金額 否則要去法院告我們棄養
直到今天回家 我們三兄妹都收到了法院通知 母親去申請要求給付扶養費的家事法庭
要求我們三兄妹每人每月要給付1萬 1月3人共要給付3萬 這對我們是滿大的負擔
想請問一下這種案件該如何解決?
想順便請問如果判決下來 我們兄妹3人扶養費平均要負擔多少 謝謝
1.公婆十幾年前因為互助會倒了很多人的錢
2.公公十幾年前拿了房屋土地抵押給銀行
3.我先生剛成年時因為公公向銀行借款做了保人(無法拒絕 因為是父子)
4.公公後來也無力償還貸款而被追討
5.以致於我先生長年無法有自己的財產
6.後來和我小叔共同經營一個農產行 當時我先生還是因為替公公做保尚未解除 公司就掛我小叔的名字
7.前些日子小叔結婚了 就用不平等的方式讓我先生離開這農產行 雖然我們想爭取 但是農產行小叔的名字我們有無可奈何
8.公婆始終都知情 但是就是偏袒小叔 我先生擔心父母親為難就作罷
9.半年前婆婆有口頭告知他目前的財產分配方式(我先生 我小叔 我小姑和長孫)
10.二個月前我婆婆私下用不公平的方式幾乎都給了我小叔
11.我們不想鬧 我們只是灰心 我們想要遠離 我們只想過自己的生活
12.目前公婆身體硬朗健在 有工作能力
13.就因為他現在都把好處給了小叔 公婆年邁後小叔應該要盡扶養之責的
14.我擔心公婆未來來找我們告我們棄養之類的
15.總不能好處都是小叔 要盡責任時就來找我們吧 是否有辦法讓我們從此劃清呢??有沒有哪種方式保護我們自己?
一、與公婆同住比較辛苦,觀念不同自然就大眼瞪小眼,可以的話分開來住是比較不會有磨擦。
二、所以如果你不要與公婆同住的話我是蠻贊成的。
三、如果公婆身體狀況不是很好,就算是搬出去住還是要常常回來看他們。如果工作忙沒辦法兼顧的話幾個兄弟姊妹想想是不是大家一起出錢找個看護還是送護理之家。就是送到護理之家也要常常去看他們…
四、完全照法律走就算你先生分得比較少,公婆沒有辦法維生的時候你先生還是要養他們。你想想你先生剛出生的時候公婆也沒有看他嘴裡有沒有拿著金湯匙也是一樣的養他不是嗎…
五、如果公婆有生命危險你先生還棄之不顧可能會有遺棄的刑事責任。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並不是沒有養就成立犯罪,我查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綜上所述,被告雖為依法對於陳○豪有養育及保護義務之人
,且對陳○豪有消極不盡其義務之行為,惟因事實上陳○豪
仍有他人為之養育及保護,其生命並未發生危險,亦未有不
能生存之虞,是以被告將未成年子女之重責推由證人甲○○
負責,且未給付褓母費,顯未盡其身為人母之責任,道德上
或有可責難之處,惟究與刑法第294 條第1 項遺棄罪之構成
要件尚屬有間,自難以遺棄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遺棄犯行,揆諸前揭判例
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二、並不是你離家出走你男朋友就會成立和誘罪,和誘罪也是有他的要件的。
我摘要一個判決見解供你參考:
另和誘罪之成立,必
須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
下,方與法意相符,且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
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
件,如果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
,私行出外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三、怎麼說也是家人,沒有一定要對簿公堂,可以談的話儘量談。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您父親之請求,可置之不理,待其對您提告請求給付扶養費,您再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可,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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