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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101-11-20 16:37
您好,我有一塊基地,其上無地上物,有他人欲向我承租當作工廠,我應該要將房屋蓋好租給他當作一般租賃房屋契約出租,還是給對方租地建屋的權利比較好? 另外如果是租地建屋的情形,對方有要求設定地上權的權利,可否要求對方於租約到期時,地上權應隨同消滅或並應辦理塗銷登記
1.這應該涉及商業問題 如果是自己蓋好租他 你比較能確保建物形式 以及建物所有權是你的 另外租金應該也比較高 2.地上權期限可以另外約定
Ayu 101-11-17 11:01

律師您好,我因為被房客違約,向地方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已經核發
卻因為送達不到而提起訴訟,但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當初租客和我簽完約後就落跑了,當時因為第一次當房東沒有經驗,他說隔天會將費用全數匯到我的帳戶,卻事後連一毛錢都沒付。但是支付命令都核發了,法官卻用契約書中沒有寫到「違約金」三個字來刁難我。(只有寫到押金兩個月)而且若是如此,支付命令怎麼會核發下來呢。我反問他,那被人違約是應該要收什麼金呢?因為這是書局買的制式化合約,我怎麼會注意到這麼細,該怎麼辦呢?

註:

第5條的地方,有寫:擔保金50000元。=>這可以當成違約金嗎。

第16條的地方,有寫: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2)契約書的第18條完整條文是:
第十八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我當初沒有注意到這點,沒有向書記官提出,但我後來開庭時問審判長這點,
因為照這條來說,支付命令其實已經當初就要生效了。
法官卻說這個送達是「雙方私下文書送達」,而非「法院文書的送達」

若是合約上的「送達」是私人文書送達,不能當成法院文書送達
那為什麼卻可以適用合約上的第23條的「爭議處理法院」為管轄法院
這樣法官說法不是自相矛盾嗎

所以我對他的說法感到非常疑惑,並對他的專業感到質疑
因為我雖不是法律人,但是我為了處理這件事也很努力的翻看六法全書、找資料
卻那位法官好像故意欺負我不是法律人,講了許多和法條相違反的事
開庭時這位法官那種狗眼看人低的講話語氣真的欺人太甚,讓我難過了好幾天
想請各位幫我解惑,謝謝

(3)因為開庭時,對方又沒有來,才在庭上被告知對方沒有的開庭通知沒有送達,而叫我必須再用「公示送達」後再開一次庭。

我的疑問是:
我知道支付命令的送達不可寄存送達、公示送達。
但是開庭通知的送達也不能寄存送達嗎。
若是可以寄存送達那不就在警局時就已合法寄存送達了嗎。

(4)總金額大約13萬多左右的訴訟,若是不服判決,可上訴到什麼程度呢。

感謝各位的解惑,真的好無助不知怎麼辦,先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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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u 101-11-17 16:22

律師您好,我有漏掉一個地方要補充就是:

第5條的地方,有寫:擔保金(押金)50000元。=>請問這可以當成違約金金額嗎。

因為一般違約不是就是沒收押金嗎?

第16條的地方,有寫: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Patty 101-11-12 12:29

原欲租一個店面,租金5萬/月,房東要求先支付3分之一租金(17000)做為訂金,

在繳付訂金後房東說5天後簽訂租任契約~

同時需繳付3個月的押金及11張支票支付往後的租金~

當下也跟房東詢問一般押金通常不是只有2個月,

而且我也沒有使用支票~

房東說他歷年都是如此出租的~

請我自己想辦法~

或跟朋友借~

((當下房東收了訂金也無簽訂任何收據合約))

事後有跟房東要收據~

但朋友覺得房東寫的內容並不合理

叫我不要簽名~

所以我並未簽名拿收據回來~

之後經朋友告知~

法律規定最多押金不能收超過2個月~

要我再次跟房東溝通~

房東卻說這只要我們自己說好就好~

法律無關~

租金的部分房東仍然堅持不能用現金給付~

一定要使用支票~

因為覺得押金的部分很不合理也不合法~

因此告知房東無法承租~

也請房東退還該押金~

房東說他並無違法我不懂事~

他無須退還該押金~~

我請問這該如何處理??謝謝~

 

佳菊 101-11-02 17:04

各位律師你好..想請教一些問題

我們有個店面出租房客提供她們賣一些紀念品商品類的東西

但是因為房價太低加上租期太久..想要毀約..取消與她們的合約

但是之前有和她們簽定建物租貸契約書..但是內容沒有提及到毀約賠償多少問題

所以不知道是不事她們如果開口我們需要賠償多少我們都一定要理賠到底嗎?!

另外她們去年才剛改建裝潢好..這筆費用我們需要幫她們支付嗎?!

沈恆 (沈律師) 101-11-0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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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部分如果有定租賃期限的話,在租賃期限到期前欲提前終止租約,除非是對方有違反租賃契約的情事,否則不可以任意終止,對方其實是可以拒絕終止的。

      如果對方願意終止(合意終止),勢必會提出相關賠償條件,屆時就要視您是否能夠接受對方提出的條件。

佳菊 101-11-02 18:48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那如果承租人堅持不退讓..這樣的問題需要到法庭去處理嘛!?...讓如果又到法庭那邊..房東這裡是不是勝訴機會也不大..

 

      這部分如果有定租賃期限的話, ... (恕刪)

 

阿足 101-11-01 13:33

四兄弟   共同持有兩棟透天店面 大嫂使用多年 現在要他交出一間店面來出租拒不交出 東西堆滿店面 如果動了他的東西會觸法嗎 如何方法要他交出店面 敬請指教

 

1.刑事上可以考慮提出竊占或侵占告訴 2.民事上就訴請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

DAVID 101-10-29 22:51

當時因為與一位朋友說好請他幫我找位信用良好擔任房屋登記名義人,因為當時與這位朋友有共同合作投資動產所以基本上彼此都相當信任,所以借名給他找出來這位朋友(A)後也依直相安無事快2年.後來因為我與這位朋友關西惡化後又加上彼此間有金錢糾紛,(價金確實是我所買所有過戶資料權在我這,這間房子目前出租中).後來我與這位朋友(B)徹底鬧番後他突然發一份存證信給我.內容大概自稱房子他買ㄉ請我繳回權狀給他,PS:他絕對無法提出任何相關買賣價金金流.但目前他就表示(因為我門本來就有資金往來他就挑ㄌ2筆176萬就說房子是他買ㄉ,我應該要怎ㄇ去對(A)請求反環所有權登記ㄋ...?(A)承認為藉名登記名義人但卻稱是受(B)委任.不認識我並表示我與(B)糾紛不關他ㄉ事(可是因為(B)關西他也不願意反環所有權.簡單說就是我跟(B)獎好就好(B)沒受全他無法過戶與我

我是否能證明房子是我所購後在請求反環..法律關西要如何主張?

感謝律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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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搜證很重要,倘敵視對方會增加搜證困難。倘證據不足則敗率頗高。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阿茱 101-10-21 22:41

出租房子給三位學生,他們只租一個月且租金押金都晚付,現在搬走不付任何的費用,

包括押金,簽約時都已談好租滿一年才退押金,包括契約都是如此訂定,

現在想對他們提告但想先調解應如何處理,我只有他們的身份証字號及電話無地址

阿良 101-10-11 10:16

事情是這樣的
我們是一條無尾巷道這裡面有10戶住戶,這條巷道也是裡面10戶住戶
共同持有的,所以巷道前空出來的部分就是住戶可以停車使用。
就在八月初我們買了一台新車 因為這邊有住戶改成套房出租,深怕有學生不注意刮傷了車子,便買了一個移動式車棚蓋住車子,8月初幾天後對面有一戶A住戶他們家有一位癌症病患要就醫,之後他們就開車載那位病患前往醫院,
今天我卻收到警方要我去做筆錄,是其中有一戶B住戶要以刑法第184條第1項公共危險罪 對我提出告訴, 並說是因為我們的車棚關係讓救護車無法送病患就醫延誤就醫導致病患死掉,但是問題是救護車根本沒有來,況且我們的車蓬是移動式的隨時都可移動,在告訴狀裡還寫說10戶住戶中有4戶要做證什麼的當然包含A住戶。
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疑問,
1.我這樣真的有構成公共危險罪嗎? 會被起訴嗎?
2.如果沒起訴我是否可以反告他們誣告?
3.這條巷子基本上每一間都有違建房屋外推建在持分道路上,透天蓋到4層樓
告到法院上,他們是否都會被拆掉呢? 會造成什麼後果?


1.看不出來有妨害舟車航空器行駛的問題 比較像涉及阻礙逃生通道 2.如果有這樣的事實就算你沒有構成犯罪 對方應該也不至於有誣告問題 3.如果多數住戶都默示這樣使用共有土地 除非合意終止分管契約 否則未必會被拆除 而且也需要有人向法院起訴請求應拆除

小顏 101-10-10 23:39

前一振子我在網路拍賣網站看見有人在出租筆電.而我就跟那個人租了一台筆電.租了幾個禮拜我想說問看看對方肯不肯直接開個價錢賣給我.對方答應了他開一萬八.但因為我沒辦法一次九付清.我請他給我分期.他也答應了他要我半個月付三千總共分六期.他要我跟他簽本票簽了六張的票都是三千.第一期我繳了三千給他.但後面因為我沒工作了我繳不出來.他也給我時間讓我延.但我找到工作了.只是我這個月領的錢真ㄉ很少光我的房租繳清就沒了.我沒辦法環他.他生氣了他說他要告我侵占.但當初我們講好這台筆電他是願意賣給我了只是分期付款而我也附過依期三千給他了.後面我並不是不想付給他是我真ㄉ有困難我也有跟他講過我也沒有不跟他連絡.我只是希望他再給我時間等下個月我領比較多錢我一定會正常繳.但他說要去告我侵占.我想請問我這樣構成侵占嗎?

 如果東西已經交易  可能未必會構成侵占

 不過對方還是會提告  這種情況可能有詐欺的問題

 建議主要還是朝向單純交易後無法履行義務主張

小丸子 101-10-01 13:30
出租房屋,未到期房客跑了,如果循法律途徑寄〈存證信函→公示送達登報催討房租→提起訴訟→公示送達登報終止租約,請求遷讓返還房屋〉還是〈存證信函終止契約→遷讓及租金請求→提起訴訟→請求遷讓返還房屋〉兩者是一樣的嗎?如果不一樣哪一種處理比較快? 如果對方的戶籍是借的,存證信函請屋主幫忙代收可以嗎?
還是都需要透過訴訟途徑解決 所以兩種方式實際上並沒有不同 至於住居所不明 可以聲請法院公示送達
maymay 101-09-26 15:16

我爸約於20多年前購入一筆農地,購入時並沒有被告知此筆農地登記375減租條例的佃農
這20多年期間,農地一直是由我爸親自耕種,而且沒有收到過租金,也並沒有來自佃農的任何聯絡。
直到日前至公所調閱資料時才發現農地佃農的事。


經查,耕地375減租條例 第16條 有以下規定: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請問這種情形下,我們可以用 耕地375減租條例 第16條,要求收回農地,註銷租約嗎?
對方可以用先前不知情為由,請求之後繼續承租農地嗎?
另我們可收集什麼資料證據,證明承租人沒有自任耕作,而是一直由我爸耕作??

謝謝律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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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 101-09-03 22:15
律師您好~ 想請問~目前耕作的一筆地,地主為縣政府....如果想承租是依循國有耕地出租辦法還是縣有自治條例? 煩請回覆 謝謝
這種問題你可以直接跟縣府承辦人聯絡 詢問會比較直接
小劉 101-08-29 10:03

之前因三七五租地上無農作物已達一年以上,舉證送交鎮公所,承辦人員依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馬上於田地上耕種,出租人申請召開調解委員會,但承辦人員因召集不到法定人數,所以至今將近五年仍未召開,一直由承租人種植,承租人因沒管理,現農作物已逐漸全數枯死快滿一年,如再舉證,承租人只要在田地隨意種植就可抵銷條例中規定的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而終止租約嗎?還是當初鎮公所承辦人員也有缺失?請問現在要如何處理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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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101-08-27 23:50

已與房仲簽銷售一般約的話,屋主還可將房屋自行出租嗎 ? 會不會有違約的問題 ?

林智群 (klaw) 101-08-28 00:10

還是可以賣,賣掉後新屋主可以趕房客走,不過這樣就造成你租約違約的情況,所以還是不建議勒

黃國城 (Jerry) 101-08-28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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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盼 101-08-26 14:56

 

一.兩兄弟以二分ㄓㄧ持有一塊土地所有權  自始至今耕作 其中二分ㄓㄧ於明國 42年因出租依法被徵收放ˋ領 兩造依現況耕作近60年 毫無爭議

二.民國100年原地主繼承人 申請建界才發現當年爭收錯誤 現耕面積根登計面積不符 經向原全責機關調查證結果 已徵收面積根發放補償金無誤答覆

三.當世人提出原始權狀民國39年鄉鎮公所申報之私有耕地出租清冊 確實擁有二分之ㄧ之權力 主張當年是未依法而超額徵收跟事實不符

 

經查證結果

1. 當年之徵收放領清冊上 原有面積被更改 但並沒有經當事人之同意簽章

2. 當年之放領分割複丈圖 只有承領人單方用章

 

上述事實當年之行政機關是否有逾越權限跟未依行政程序 應屬違法?

當事人應如何爭回原始權利??

Lina 101-08-21 17:56

律師您好,

我有租屋修繕糾紛想諮詢。今年年初時,租屋處遭小偷,門框被撬壞,房東要求我依照租約內容,在合約到期交屋時要將門修復至原貌。

以下為租約中的條款。(房東是甲方我是乙方)

第七條:承租責任修繕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管理、既維護租賃房屋及設備,如因乙方之故意、過失、使用管理維護不當、正常使用至老舊損壞,至租賃房屋及原裝修及設備損壞者,必須負擔全新修復之全額損害賠償責任。甲方依房屋當實現況出租給乙方,本房屋如係因自然氣候、動植物或天災損壞導致衍生之漏水、淹水、蟲害等問題,在乙方知會甲方了解與同意後,一律由乙方負責修繕或恢復原狀,另外,乙方自行所為之增建裝飾及加工,有乙方自付修理之責。

請問我和房東簽定的合約中,並沒有規範遭小偷而被破壞的門應該由誰負責修繕,請問我需要負責修理門嗎?謝謝。

 如果租約沒有特別約定就依據法律規定

 而法律規定原則上出租人有修繕租賃物義務

 所以如果你確定沒有約定修繕由何負責

 是可以請房東修繕

 

關於房屋租賃物之修繕,除非契約另有訂定由承租人負擔外,原則由出租人負擔修繕義務及修繕費用。按租賃契約第7條內容,如承租人有故意過失、使用管理維護不當、正常使用至老舊損壞或是自然氣候、動植物或天災損壞所導致衍生之漏水、淹水、蟲害之問題,須負擔修繕義務。但門遭破壞是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所致,並未符合上述的事由,基本上應回歸民法規定,由出租人負擔修繕義務及修繕費用

(參照民法第42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啟翔 101-08-21 14:35

請問好心的律師:我的房屋出租.房客違約拒繳房租又拒絕搬遷.我依法提出遷讓房屋告訴.簡易庭判決我勝訴.並宣告假執行......6月2日我申請假執行.執行處也通知我繳費.繳費後執行處發出15日搬遷令.然收到房客上訴通知.今我連絡法院執行處進度.書記官竟說對方提出上訴.要我等到判決確定後再陳報確定書正本.....請問書記官這項要求有理由嗎?申請遷讓房屋假執行法院沒有承辦時間規定嗎?我一定要無限期的等下去嗎?

林智群 (klaw) 101-08-21 16:27

法院書記官只是輔助法官,既然已經准予假執行,執行處應該沒有主動暫停的道理,除非對方提出反擔保

Joanne 101-08-20 11:36

家中獨棟的透天房已買了近30年 (4層樓建築物)

屋齡近40多年

最近一樓出租後,承租人私自去查土地產權

通知我們房子土地有別的地主

房子是由2塊地組成的

若按比例換算對方約占1/8

(對方土地道路用地)

我們占7/8,且有房屋所有權

現在承租人以此理由拒付房租也不願搬遷,說我們不當得利

要求我們賣地給對方或買下對方的地

且不願意讓我們與地主直接洽談

現在很怕對方獅子大開口

請問

1. 可以用地上權的主張,按比例分配租金給對方而不買下或賣給對方土地嗎?

2. 若1~4樓都出租,對方都可以請求租金分配嗎?

3. 租金分配可扣除房屋稅、水電費之類費用嗎? 那房屋興建時跟修繕費用
可算進去嗎?

4. 對方可追朔以往的租金收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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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e 101-08-20 14:35

感謝 謝律師回答:

但因為年代久遠,我們跟本不知道那塊地主是誰,從頭到尾都是承租人在自說自話,不斷說地主委託他們,但也拿不出委託書來,我們也有申請去調解委員會協調,但現場的委員會的人說嚴格來說承租人有權說他們不知道該付租金給誰,但沒有權力替地主跟我們談土地的事,要承租人把地主找出來然後我們再重新調解。若是地主的出面的話,那我上述那4點問題法律上有明確的答案嗎? 還是雙方協調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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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不語 101-08-19 11:12

律師您們好:
十年前我爸過世時,姑姑和姑丈就將我爸的錢偷轉到阿公的戶頭裡(有交易明細為證),另外還找到一張國稅局的免稅證明書上頭有我們已繼承之事實,但該筆錢卻轉移到阿公那邊。

今年七月阿公過世,我們可否請求從阿公的遺產中扣除歸還我們?
另外阿公過世後隔一天,姑丈將阿公戶頭裡的三百多萬轉至自己的戶頭,說是要避稅(在遺產清單上扣除了那筆錢),是否可以告他偽造文書或其他罪名?

且阿公的遺產帳目不清,因為是由姑姑代管(姑姑死後,姑丈不歸還存簿印鑑),私下拿去投資和借給別人。

另外喪葬費的費用(大姑和二姑丈決議),只告訴我們要花的總金額,但明細中卻有很多跟喪葬無關的事宜(蓋廟和供養和尚),能否請求背信侵占?

除此之外,我們繼承自父親的土地,被阿公借給親戚使用(有一張92年冒名簽章的同意書),

能否向全體繼承人請求不當得利(計算方式是否如以下協議書)?

我寫了一張協議書給其他繼承人,不曉得內容是否恰當,麻煩給我意見




協議書內容:
給全體繼承人:

十年前阿公當時現金(不包含郵局餘額,且每月支出5萬元約為18趴的61萬利息)

大約為9百萬元 用平均年息2%複利下去計算

9000000x(1.02)的11次方 大約為1120萬元

除此之外,阿公每年有3節獎金6000元x11=66000

魚塭每年收入約10萬 10萬*11=110萬元

老農年金每個月6000元*12個月*10年=72萬

70000元x6個月=4萬2千

休耕12500*2=25000 25000*11年=27萬5千

姑丈說轉到姑姑退休專戶320萬的4%利息6年+借給醫師的利息102000=87萬

所以總計大約為1120萬+6萬6千元+110萬+72萬+4萬2+27萬5+87萬

粗估為1425萬元且尚未包含郵局及定存的金額 所以理應為1千5百萬以上

本來姑丈說只有一千零一萬,麻煩請補足不足之部分

因此從這一千五百萬中

我們只要求扣除我爸過世後之不法轉移530萬含5%法定利率後 再行繼承之程序

否則

除了偽造文書侵占(姑丈在阿公過世後冒名領款並轉移到自己戶頭)

背信(大姑和姑丈在阿公過世後擅自將遺產捐給法師、建廟之不當使用)

侵占(姑丈將持有之阿公存款視為己有、用來投資借貸、且將得利及本金侵占)

並對全體繼承人提起不當得利之訴

標的為

530萬之不當得利以11年5%之法定利率為26萬5千X11年=291萬

以及土地無權使用之不當得利 公告地價約600萬

公式如下

法定租金之計算方式:
出租人之土地申報總額(公告地價*80%))×年息10﹪

600*80%*10%=480*10%=48萬(一年)

48萬*5年(法定租金期限)約為240萬

所以總共求償

530萬+290萬+240萬=1060萬元

林智群 (klaw) 101-08-20 04:38

你這個應該是以存證信函方式寄出,而不是協議書,協議書是雙方都同意這樣的內容,我認為你姑姑應該不會同意你的請求,你要有打官司的準備,至於你講的內容是否成立其實都需要專業的判斷,建議還是委請可以信賴的律師處理

胖小熊 101-08-13 23:49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一OO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人承租○○市○○區○○路○○巷○○號(面○○路一段)之廠房面積為○○坪及空地○○坪,約明租金每月新臺幣捌萬整,並於每月一日以前完成給付,此有雙方簽具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憑;於民國一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變更承租人郭○○,契約內容、保證人不變,支票亦由原承租人林○○開出,隨即於八月一日未繼續給付租金。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給付租金....」,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而台端至八月十四日止僅給付租金49萬,已遲延給付租金逾二個月,為此,本人特以此函催告台端必須於函到七日內給付所積欠租金共計新台幣壹拾陸萬元,以利本合約之進行。若台端逾期仍未付清所積欠租金,本人將依法終止雙方之租賃契約,屆時台端須將房屋返還予本人,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佔用,另限台端於民國一O一年九月一日前,將前揭承租房屋屋內物品為搬離,若逾期不為搬離,將視同廢棄物為處理,特函告知,請查照辦理,以免糾紛

 

已草擬一份存證信函,請您幫忙看看是否可行?

是於100/11/20簽約,12月有給付租金7萬,但租賃契約的期限是寫101/01/01起,這樣是否可用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 已遲延給付租金逾二個月,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之規定呢?

感謝您的協助,謝謝

 

對方在100年12月給付之租金7萬元,若屬於去年12月之租金,則此7萬元租金與今年度的租約基本上並無關連。除非該7萬元是當作預付租金,才會納入今年的租金繳納費用之中。原則上當對方積欠今年度租金達16萬元時,您即可以催告對方給付租金,如對方未按時給付,即得終止租賃契約。所以您的存證信函內容依法而言是OK的。

(參照民法第44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阿政 101-08-08 02:40

問題是這樣的
房屋所有權人是 三兄弟

出面簽約的是我們的媽媽

前年100年7月10號~所簽的約

今年101年7月10號才發現問題

我家樓下店面第一次出租給別人,因為當初承租人想要租我們家的店面

有幫我們整理家裡(打掃清垃圾),

後來老闆娘來找我叫我跟我媽媽說租金可以租1萬8嗎?

(看再它們很努力的幫我們整理家的份上 我媽媽答應 第一年先租一萬8)

老闆娘 重頭到尾都沒有說 約期五年.....

可是事隔一年後 媽媽再次拿起租任契約書 才發現媽媽當初所簽的約的

是五年約期 ,這時租約就"發生爭議"了,當初說好的,第一年先租一萬8

變成五年都租1萬8 事後我們三個兄弟+我們的媽媽 一起下樓找承租

協調可是老闆娘 態度很硬 就說 簽約5年就是5年 要按照租任契約書走

過來協調不成 就去區公所 申請調解2次 承租人都不出面調解

區公所也開調解不成立單子給我們了,再區公所回家時 就看到老闆娘的店長在樓下

問它們為什麼不出面調解,它們說它們有權不去調解

(這點我也知道沒有法律約束)

最另我生氣的事,那一位店長竟然跟我媽說去法院說辣

(我的媽媽已經63歲了還這樣嚇我的媽媽)


事隔一天 我知道媽媽被恐嚇 有下樓理論 店長口氣非常不好

隔天它們馬上裝了 行車記錄器 (拿來當監視器~怕有事發生吧!!)

房東的 權利 我看了又看 這幾天一直再找相關文章

才知道原來房東的權利 真的少之又少

它們都有正常再繳租金 房東承租人的關係都稿成這樣了

1※請問我們現在該怎麼做?

因為簽約的是自己的媽媽 也有問過很多有再跑法院的人(朋友)

甚至網路法律諮詢(有提到叫我們告我媽媽 偽造文書合約不成立)

可是偽造文書(是公訴罪)ps:哪有自己家的小孩告媽媽的阿

另外還怕他們會告我的媽媽(詐欺罪)畢竟媽媽年紀也不小了

討論之後 "房東要提前終止合約" (要先前告知)PS:也要承租人同意吧

我們打算要給承租人一至二個月的時間 找點

最後一個月不收租金作為違約金1萬8 跟退還當初承租人所繳的保證金3萬6

至於賠償金(又怕承租獅子大開口)因為是店面 有招牌

跟大型冰箱的搬遷費延伸出來的費用

2※這樣的存證信函 要怎麼寫? (對方拒收又該如何處理)?

3※事後的程序該怎麼做?

有打※就是問題處

契約書內容如下

房屋租賃契約書 (小北百貨買的)
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此行劃掉)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xx市xx區xx路xxx號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 年 \ 月。
自民國 100年7 月15日至民國 105 年 7 月 15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18000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 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 年 1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3 萬 6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 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
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此行被劃掉)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以上就是租賃契約書的內容
租賃契約書是房客提供 連內容也是房客寫的 我媽媽只有簽名(蓋手印)

還有一張 區公所的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申請人: 甲方
對造人: 乙方

(當事人不到場)
上當事人因 房屋租賃 事件 於101年 7月31日 在本會進行調解結果 調解不成立 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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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05 22:10

前幾天我上新竹想租屋房屋仲介代理人帶我們看了一間,

我們看了還可以接受,但是價錢方面比較不符合我們的預算

但是房屋仲介代理人私底下跟我們說:

"""你們可以先拿3000元當訂金,我去幫你跟房東談談看能不能降低房租

談成了3000元就先當訂金,如果談不成3000元就會退回"""

因為就快要去公司報到了,想快點找到房子,就先答應了

然後代理人拿了兩張收據給我們,上面有寫3000元訂金

後來回家後整理東西發現要帶去的東西比較多,那房間的大小可能不適合,

所以想再找別間看看,後來打去問代理人,他說房東答應了所以訂金不能退

我看那張收據上面有一段是這麼寫的

"承租人自付訂金起,享有承租優先權,如因房東因素無法出租,本訂金將全數無息退還。

承租人個人因素不租,則本訂金沒收,不得異議。"

那時因為是第一次租房子所以沒有想那麼多,所以我就簽名了

現在想找別間,那我付的"""3000元訂金"""能要回來嗎???

黃國城 (Jerry) 101-08-05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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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06 00:56

律師謝謝你,但是我有點有看沒有懂的感覺

可以簡單的跟我說...

法律上我有權利要回我的訂金嗎?

(雖然那只是3000元,但對現在的我算很多錢了)

黃國城 (Jerry) 101-08-0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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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 101-08-03 08:58

請教大律師...

仲介幫我出租一店面,付了半個月佣金,但承租方只使用一個月因故不續租,承租人認為我給付了一個不適合他用的店面,所以現在打官司中,承租人要求返還全部押金...

請教仲介佣金已經付了,仲介雖認為我沒有過失,可是我可以跟仲介請求返還佣金嗎? 現在還要面對民事官司,或是等官院判決後,是不是我們的疏失才能請求仲介返還佣金呢?

tks.

 建議你可以告知房仲參加訴訟

 如將來你確實需要返還租金及押租

 你比較容易跟房仲取回報酬

Ricky 101-08-03 10:42
請教張大律師...
仲介已知悉被對方提告要返還押金了,仲介說願意出庭作証。
請教..
      1.何謂參加訴訟? 是請仲介一起做被告嗎? 
      2.請求仲介佣金返還是否有期限?
THANKS.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建議你可以告知房仲參加訴訟

 如將來你確實需要返還租金及 ... (恕刪)

 

是否能請請求返還佣金費用,需視契約內容而定。若仲介契約規定仲介應擔保交易成功才能收取佣金,您就可以依契約請求返還佣金;如果契約內沒有擔保交易成功的話,您並不一定能請求返還佣金,因為仲介契約通常不擔保交易成功後,對方一定執行契約,只要促成交易,即可收取仲介費用。 參加訴訟,是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仲介一同輔助您進行訴訟,例如一同進行言詞辯論等;法院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依然是您和承租人,並沒有不變。其實仲介只要當證人,就可知悉當初您並沒有違約,對您是有利的。 請求返還佣金屬於民法一般時效,長度為15年,時效自可請求的時候開始起算。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8條;民法第12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哥 101-07-27 23:12

在下 目前家中遇到一些法律問題 , 可嘆所學尚淺 , 無力為家中分憂 , 實感愧對父母 , 盼您能提供意見 ,  協助在下家裡解決此難題       

目前狀況:家中經營小本生意 , 承租於一地 , 已有十幾年時間 , 家父在那區塊以打下深深基礎 , 然房東有意逼退我們 , 致使家父憂心 , 如果被逼退 , 那家中經濟勢必受動搖 , 家父現今只盼吾兄長能盡快找到工作 , 即支撐學生我 , 能在無經濟壓力下從大學畢業       

 

目前情況 : 從一開始家父和房東簽了5年契約 , 然之後5年過後 , 持續了長達8年的沒有契約的情況 , 僅家父和房東 默契 每月仍繳2萬5的房租 , 在現今 , 在此8年沒有契約的狀況下 , 房東現今如果欲以調漲房租的情況下, 逼退我們 , 想請問那房東是否又可逼家父要簽租賃契約?       

 

然我除了問學校法律系教授 ,  亦於法律諮詢家和奇摩知識家發問 , 卻累積共有5種不同說法 , 在下不才 , 實無力分別哪個是對是錯 , 希望在此能得到叫確切的解答

說法一:只要依照原契約約定的租金,按月繳交租金即可,房東沒有權利趕你們走。

不過,如果房東房子賣給他人,因為你們現在的關係是不定期租賃契約,那沒有買賣不破租賃規定的適用,新房東可以請求你們搬遷。

 

說法二:除非屋主收回自住或重建才可收回,但對方既稱要漲租金顯然不是要自住或重建,故依法不能收回

 

說法三:參照民法第1條,依習慣或依法理,貴方原始之租約5年一週期,嗣後未另為要約而持續至第3週期未滿,依習慣當推知為第3週期之進行至第3年,因之房東必須等到第15年亦即第3週期屆期才能另行要約漲價或終止租賃合意

 

說法四:這個已經轉為不定期租賃,已經不受土地法103條的保護

(該條第一項明文年限屆滿時,出租人即可收回)既然是不定期租賃,對方只要發函表示終止契約,是可以的

 

說法5:若是房東想收回土地,則應受到土地法103條之限制。

林智群 (klaw) 101-07-28 09:34

你已經問過很多次了,問越多種答案難道你就能分辨哪個正確?

你現在也只能靜待地主對你採取行動,對方沒有出手之前,你只能被動等待,

不過目前你的處境不利是事實

Ayu 101-07-23 01:47

您好:

請教一下,房客和我簽約當時是星期日

並叫我星期日叫搬家公司來把他不需要我原先附的家電都搬走

也由我支付了所有搬家公司費用

他說星期一會把租金押金匯給我

卻到了星期二都沒匯錢,也沒連絡

經我催討,他只付了一半的搬家公司費用

並且我因為他的合約,把原先要租房的所有房客都一一推掉了

現在也因為被他合約綁著而無法出租

對方卻不理不睬

再這樣下去,我的房貸付不出來,房屋快被查封了。

不知道該怎麼辦,請救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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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 101-07-18 23:18
律師您好: 家母前些年與朋友合夥買屋,頭期款共460萬,貸款1000萬,主貸者為合夥人,家母為保證人。 1. 交屋前家母已繳清應付230萬,合夥人繳交150萬,交屋當天唯獨合夥人並未出現,故家母代為繳付合夥人缺的80萬,完成交屋手續,建商有繳費紀錄。 2. 而後,家母將房屋區分為2~4樓4間套房及1樓店面出租房屋租金及開銷多由家母管理,扣除傢俱設備、水電費雜費等,近期才開始有房屋租金淨收入,款項皆有清楚記載。 3. 本月家母收到法院通知,為銀行提出的支付命令,主因是合夥人每期未全額繳清,故造成家母固定匯入的款項已無法貼補合夥人過往累積的欠款及利息。 現在合夥人堅持已親自繳清頭期款但尚無法提出證明,此外合夥人認定家母侵占租金,問題重重,請問我們該請求何種管道或方式著手解決問題?謝謝您:)
林智群 (klaw) 101-07-20 13:34
請問你們房屋是誰的名字? 如果是你母親的名字, 我建議先處理銀行部分事宜,就是先向銀行瞭解到底欠繳金額有多少,必要時你們出面繳清(用匯款方式),不然房子法拍也不是你們樂見的 另合夥人的糾紛,如果當初有簽訂合作協議,那我要看該協議書內容才有辦法判斷,基本方向是把彼此間關係作一個清算,畢竟看起來對方不是好的合作對象
徐小熊 101-07-18 00:37

親愛的律師及各位,您好

從15年前我阿公過世之後,有一塊土地是爸爸(以下簡稱A)和叔叔(以下簡稱B)共同持有,但這塊土地早在25年前爸爸就在此蓋工廠。

目前遇到一個問題,就是AB土地共同持有(AB各1/2),地上建築物皆為A的且為出租狀態,B為何可以要求分租金呢?  地上建築物B未出過任何一毛錢。

 

B若於事後打官司要求付土地租金,請問A不付的勝算有多大呢?

另外,如果A預將持有的1/2土地設定抵押權或是去申請貸款,是不是不須經過B同意呢?

謝謝

 1.當然如果租建築物  因他沒有所有權  不得請求分享租金

    不過建築物本身使用土地的權源可能有問題

    如果你們不願意付一半給他

    也許他會依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

 2.土地共有人出賣自己應有部分

    不需要得到任何人同意

    你們只是有優先承購權而已

胖小熊 101-07-18 09:27

如時間點追朔到阿公時代就有地上物,這樣B也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嗎?

另外,因土地共有持有,尚未分割持有哪些部分,B依然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嗎?

 

如果上述條件變為

A過世後,由CD兩兄弟繼承,所以變成BCD共同持有,B有1/2,C有1/4,D有1/4

此時B的權力是否會變大呢?

還是情況(問題)依舊沒有改變?

 

另外,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處分是否有包含買賣或捐贈呢? 如有包含為何B可就其持有部分進行買賣?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7-18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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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小熊 101-07-18 11:39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讓我得以了解處份『應有部份』與『共有部份』是有所不同

若是向B購買土地時,是否可於契約中註明若B方土地設定抵押權貸款,將由B自行承擔解決。

 

另外,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後,若要登記地上權,是不是要由土地持有人(B有1/2.C有1/4.D有1/4)過半數or持有過半同意才能登記呢?

 

非常感謝各位律師的協助~謝謝

 

許先生 101-07-13 01:50

房子出租房客已經快三個月沒繳房租了,水電費也沒繳,前些日子說要搬走,也一直沒搬,現在電話不接找不到人。

租約還沒到期,水電是兩戶共用的,要各繳一半但是房客都沒繳,(因為我們本身每月有固定的醫療費要付經不起這樣的拖延)所以想來這邊問看看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終止合約讓他盡快搬走。

雖然房屋租賃契約尚未到期,但是對方已經積欠2個月以上的房屋租金,您可以寄存證信函到對方的租屋處及契約上所留身分證上地址,催告對方應該在一定期限內依照契約給付租金和水電費;當期限屆滿後,您就可以單方面提早終止租賃契約,再要求對方返還房屋。如果租賃契約有經過公證,約定未依約給付租金及水電費時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您是可以依照公證書直接請求對方給付租金和水電費,並要求對方返還房屋的。如果沒有經過公證,則只好向法院提出返還房屋訴訟處理。另外,如果契約有約定中途終止租約,找不到房客房東可直接進入租屋處,且將遺留物視為廢棄物處理時,也可直接進行處理的。

(參照民法第440條;公證法第1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爾尼 101-07-10 10:48

各位專業律師您好!

小弟我第一次碰到這問題,也不知道怎麼處理,還麻煩大大們多費心讀文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前份工作網拍美編,工作時間是退伍後馬上去做的,時間是100年11月20日~101年2月15日,11月的薪資(10天有拿到)12月只給部分,老闆騙我說等1/20過年在連同年終給我(入伍前就在他公司服務快一年,無異狀),所以我相信他了,後來當然是一直推託延後,因為小弟不想靠父母,所以又不忍心丟了工作,所以一直相信他,最後2月10日領薪水時忍無可忍,到他住處要薪資時候,他保證3月10號一定把欠的全部付清,並且叫我做到2月15日就不要做了(說是給他時間讓會計處理..之類的藉口), 以上所有簡訊對話內容我都有簡訊內容未刪除還有當時電話錄音,結果3/10日要找他時候他已經搬走,公司也惡性倒閉(後來知道他其實100年底就打算不做,還是騙我做到101年2月)並店面出租,電話可能換了都不接,後來有去勞工局申請協調什麼的,他協調會也不來,後來勞工局也有發文給我會議紀錄的副本,我也去申請歇業證明,勞工局也去現場勘查紀錄,也有發給我認定歇業相關文件的副本,現在我是到勞保局申請墊償金,我把有的資料都給他們包括能證明我曾任職的證據,勞保局說我只差法院判決的文件就可以申請,要我投訴狀告他,讓法院判決

以下是我的問題

那如果我請律師代寫這類型的訴狀費用大概多少(小弟有聽過可以自己寫,但是自己又怕寫不好,漏寫或忽略重要的訊息)?

這類型是告一次就有結果還是說要跟他一直耗下去,如果一直耗下去最後勝訴,我所有花費能算他頭上??

我要到哪告並送出訴狀?

我這樣算非自願離職能拿資遣費嗎(勞工局有非自願離職文件,但那還要老闆簽名怎麼可能,人都不見了,找的到也不可能會簽) ?

他這樣搞害我1.2月都沒拿到薪水,3.4月找不到工作(履歷投幾十家).至少4個月吃自己老本過日子(因為我不喜歡跟家裡要錢) 這樣我的損失能算他頭上?能要求什麼賠償?

第一次碰到這問題都不知道怎麼處理, 還有什麼事情該注意,準備或是能在維護自己權益的事,希望各專業人士能夠給小弟指點一二!!

爾尼 101-07-10 17:57

痾...是我敘述不清楚還是比較複雜呢?!? 有專業律師能解惑嗎?!?

rossi0116 101-07-09 15:41

請教各位先進:

小弟在台中有塊住二土地約1300平方公尺,欲設計規劃成9間的2樓店舖賣場,現況找了2位建築師個別設計規劃並比較,問題在於就法定停車空間出現了不同設計:

一說必須依法150㎡設置1個於戶外,共有9個車位;另一則說設置於每戶1樓室內即可,不需另於室外規劃停車空間。

小弟問題在於停車格設置於室內,是否會影響未來承租方無法營登或其他法規問題(如診所、補習班或餐廳等),爬過文雖然了解這是普遍建商偷容積做法,但我們現況只蓋二樓並不需偷容積阿,問了建築師亦含糊帶過只說放心【承租方會有解套方式】,因此想了解這部分實務做法及最重要的如果營登會有問題,那房子蓋了不就很難出租,因此請教各位有經驗的大大給予指導建議,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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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姐 101-06-26 22:48

和先生買了一個板橋透天,已經簽約. 我們已經付了仲介服務費2%.

因為屋主在簽約時有說過如果土地增值稅沒有用自用住宅稅率辦好,她就不賣了.仲介在簽約時為了促成交易,也有說了一定會辦好之類的話語. 但是屋主的土地增值稅卻因為之前有出租狀況,

所以得用一般稅率繳納.

因為我們也滿體諒屋主的難處,所以和她協議退了仲介費就解約.仲介仍然不死心地要我們延後一年交屋.但是我和先生最後不同意. 所以我們三方透過代書簽了解約協議書.

協議書上面大概寫了我們協議解約.

1. 仲介須在三天內全部退還我們的仲介服務費.

2. 屋主和我們也要同意撤件契稅和土增稅

3. 屋主必須退還我們的訂金.

4. 三方不得對其他兩方有權利要求.

但是無奈的是到了第三天,房仲卻沒有退費.問了代書,他說可以寄存證信函.但是我的問題是,我該如何討回我的仲介費呢?簽了協議書,是否就無法對屋主請求賠償?畢竟是她要求解約.

我該不該把買賣契約解除還給代書,讓我們的訂金先拿回來呢?要如何寫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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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建議還是直接寫存證信函,言明三方協議內容,並請仲介在函到幾日內退還費用

        2.如果屋主在出賣當時已經強調過無法用自用住宅稅率辦理的話就不賣,也有白紙黑字記明的話,要請求屋主附單損害賠償責任似乎會較有問題。

 

 既然簽了協議書三方關係就依協議書約定履行,倘仲介不依協議書退費,可先寄存證信函請其依協議書約定退費,如仲介再置之不理,只好向法院提告

柳丁汁 101-06-19 11:20

您好,想請問一下,我家後院附近有小池糖,因小時候常去釣魚,但最近一次去釣魚,

卻有人跑出來說我們偷釣他的魚,並拿簾刀,口氣兇狠,執意要告我們,於是做了筆錄,被承報到法院去,但事後對方又說願意和解和解金是五萬元,但我們都認為對方已經告了,讓我們有案底,就沒有和解的必要,且對方有認識警察裡的人,對方有翻供,把我們的罪名越說越重,因為我們是在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去釣魚,沒有意圖性質,且打算釣的魚只是拿回家,並沒有要販賣,而且那邊的池糖只有圍起來,並標示水深危險,且圍起來是政府來圍的,而且重點是,沒有立告示牌說,私人土地,請勿釣魚,而且對方還跟警察說,那他之前的損失和之後的損失,可以可以算在我們頭上,一聽就是"設陷詐財"的感覺。

因對方已提告,昨天去了法院,對方雖已撤銷告訴,但已使我們有了"偷竊"的案底,如果那個池糖不是他們的,我們是不是可以告他們"?告、侵佔公有地",且他們有說他們是跟別人租的,但他們好像拿不出租賃的契約,且如有契約的話,我們是不是還要去查證是否有公證過??我們要如何自救??

UNICORN 101-06-12 12:52

還是搞不太懂,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賣掉,賺的錢算婚前財產,但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出租,收的租金算婚後財產,是這樣嗎???麻煩律師告訴我這兩者的不同點,謝謝!

由於婚前買的房子是婚前財產,把房子賣掉後所得到的錢相當於房子價值的變形,與配偶的婚姻協力無關,所以仍然屬於婚前財產。至於婚前財產婚姻中所生之利息,依法視為婚後財產,理由是為了保障他方配偶之協力,以及日後剩餘財產分配。也就是說,雖然房子是婚前財產,但就房子的維持係於婚後有配偶因婚姻關係存在而有共同之協力與幫助,所以認為對於收取房屋租金也是有所貢獻的,所以租金才會被列為婚後財產

(參照民法第101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UNICORN 101-06-12 12:04

婚前獨資買的房子,婚後持續出租,請問租金是要算婚前還是婚後的財產?謝謝!

 您好,
    依據民法第1017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之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所以婚前購買之房屋,在婚後出租所得租金仍然算是婚後財產

James 103-06-17 02:11

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出租 所得租金用來繳房貸l,婚後財產分配如何計算? 房貸因租金才得以減少。

 請問房貸減少部分及租金都該列入剩餘財產嗎?  是否重複計算?

小小豬 101-05-20 21:26

我的房子 (空屋) 現正委託仲介出租出售中

但是被人假扣押了 . 我已提出限期起訴狀 . 我的問題如下 ;

1. 如果對方沒在一定期間內提告 . 我可以用民法哪一條像他請求賠償

   賠償金額要求多少較合理 ?

2. 如果他不提告 . 他的擔保金是不是除非我同意 . 或是我另提起賠償訴訟

   判決確定後.他才能領回 ?

3. 如果他提告 . 他的擔保金是不是也要等判決確定才能領回 ?

4. 我現在另有一賠償案再告他 . 我是原告 . 這樣會併案審理嗎 ?

沈恆 (沈律師) 101-05-20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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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20 23:27

一、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賠償金額多少才合理不是問題,問題在於你如何證明因對方就你的房子假扣押而使你受到損害。二、原則上對方會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你行使權利,你如果未行使者,對方可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三、不一定,他如果半途撤回假扣押並催告你行使權利而你未行使,也可以聲請裁定返還。四、原則上不會,除非他在那個案件符合反訴之要件並對你提反訴。五、以上,謹供參考!

ark.lee 101-05-15 10:47

各位律師請教

我們有一塊土地,是衣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等規定,取得,最近地主要來要土地

我們已無在土地耕種,還在土地上蓋餐廳出租,請教各律師,是有方法可以保住土地

1把餐廳拆除是有用? 拆除後土地是水泥地有用嗎?

2目前對向要我們提供位置圖,是要怎麼給?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15 11:14

一、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之規定,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以上不為耕作時,雖租期尚未屆滿,出租人仍得終止。如果你們蓋餐廳出租已逾一年的話,現在拆也沒用了。二、可向對方問是什麼位置圖。三、這件你們可以去查一下,你們這邊的承租人或是對方之出租人人數是否為多數(有無發生繼承之情事),如是多數的話,在一定情況下,使用些訴訟技巧或許有解,這部分還請查詢後當面請教專業律師。四、以上,謹供參考!

ark.lee 101-05-16 08:36

感謝黃律師的幫忙,如果想要詢問有解的情況下,該如何和您洽詢,費用怎麼算,謝謝您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16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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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 101-05-08 23:44

我目前透過一房仲承租套房, 有下一"出租套房訂金收據"

內容大致上有 : 預租地點. 收訂金額. 訂金有效期限 : 101年5月15日前須完成簽約手續,逾期不履行簽約手續,視同自動放棄簽約手續,訂金不得請求退還. 承租人自付訂金起,享有承租優先權, 如因房東因素無法出租, 本定金將全數無息退還.若承租人個人因素不租, 則定金沒收, 不得異議.

 

房仲收訂金此事, 房東不知情. 且現在有因房東因素無法出租成立.

我該如何的手續和注意事項來要求房仲將訂金退還呢?

需要調解委員會幫助, 該如何作?

先謝謝律師的寶貴回答與幫助.

 

回覆 Allen 的發言內容:

我目前透過一房仲承租套房, 有下一"出租套房訂金收據"

內容大致上有 : 預租 ... (恕刪)

 1.一般動產仲介收受定金後必須轉交委託

    所以你先跟仲介聯繫是否協助退還定金

 2.如果是所有人不願出租

    那可能會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不過要證明你自身有什麼損害並不容易

    可以先看契約是如何約定

 3.調委會去各地區公所向調委會秘書聲請調解即可

Allen 101-05-09 09:57

我與那位房仲有簽一個 "出租套房定金收據", 無再簽任何其他契約.

訂金是被房仲收走, 我問房東, 房東回說他不知情有收訂金此事, 房仲只跟房東說我會去簽約的日期. 那這有構成詐欺嗎? 房仲說已繳回公司無法退還.

我和房東說明此情況後, 願意以民法249條之3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此方式向房仲拿回訂金, 請問這在法律上站的住腳? 可是收訂金是房仲, 只有在收據上寫"如因房東因素無法出租, 本定金將全數無息退還", 此民法適用嗎?還是我可以採取哪些自保手續呢?

這位房仲說要找警察來處裡, 我看網路搜尋說 : 警察責任則是承接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此一糾紛民事),並非警察之責。這是否正確? 我該如何取回訂金.

感謝張景堯律師的回覆.

先謝謝律師的寶貴回答與幫助.

 

因為房仲在預收訂金時有寫明契約,而且本租賃契約是因房東因素而無法出租,依照您和房仲契約內容:「因房東因素無法出租,本定金將全數無息退還」的規定,您可以依據出租套房訂金收據內容「直接」向房仲請求退還定金。如果對方不願意退還定金,可以請求消保官處理,然後再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如果還是沒能解決問題,可能就要提起民事訴訟了。

(參照民法第248、24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徐靜涵 101-05-08 02:40
律師你好 你問的問題.一.答..租期為100年9月5日至101年9月5日.二.沒有賦予房東單方隨費率調整之明文.而且租約上面的(電燈費及自來水費另外)這項房東有用筆劃掉.因為他們要承租房東還特別強調說電包含冷氣跟水都包含在租金裡面.三.2棟房子都是房東自己的.所以我朋友想問.像他昨天接到房東電話告訴他.現在電費漲價.還有他女朋友沒在上班都在家裡.這樣用電會比別人多.所以要他每月在補貼500元.這樣很不合理.在說一般租房只要他們有固定準時給房東租金.房東應該不能以有沒有工作或他女朋友都在家而要多收500元費用吧?謝謝律師~~ps.備駐..房東2棟都是套房出租.但每間都沒有獨立電錶
連律師 101-05-08 19:35
既然契約已明定期限,又由房東親筆劃掉(電燈費及自來水費另外),而且契約又沒賦予房東此等權利,原則上房東若要更動當初約定的房租,除有符合民法第227-2條的情事變更向法院聲請調整租金外,必須經過承租人的同意始生效力(包括默示)。
李先生 101-05-01 01:05

4/8凌晨一點多

被不認識的酒醉男子~闖入家裡~並破壞家門(房子出租的)~使用拳頭打傷本人左眼以及鼻梁骨

當天有去驗傷(有開出驗傷單)左眼目前視力有些模糊~警方也有來家裡拍照存證~包含毀損的物品

對方還調戲我女友~

4/9

查明對方是姐夫的堂弟~但姐夫不提供他的地址~姓名~跟電話

原因不明~只好請警方去調查

4/11

對方到家裡~跟我嘻嘻哈哈~並拿手機錄音~說要存證那天破壞門的人到底是不是他~

4/23

已至警方做完筆錄~並指證對方的相關照片也簽名了

問題如下:

1.想問的是一般傷害提告大概要多久的時間~才會上到法院~有向警方索取備案三聯單~警方告知本人在偵查中~所以並沒有開出聯單給本人

2.我可以提告對方那些~故意傷害跟重傷害的界定有那些(我符合這兩項嗎?)~對方一點道歉誠意都沒有所以我堅持要提告~

3.關於賠償的部份我可以要求那些~要如何要求對方賠償

希望有律師能幫幫我~

 

回覆 李先生 的發言內容:

4/8凌晨一點多

被不認識的酒醉男子~闖入家裡~並破壞家門(房子出租的)~使用 ... (恕刪)

 1.提刑事告訴原則上將事實及證據說明清楚

    至於法律可以都主張

    由檢察官及法官判斷構成何罪

 2.可以請求項目

    就是財損 人受傷醫療費  不能工作之損失  看護

    精神慰撫金等等

盧先生 101-04-29 23:20

請教

房屋出租時經法院公證簽約5年,房客繳了一年的房租後即拒繳房租且避不見面,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將來我要簽約時要如何簽訂契約才可免除同樣的事情再發生!

我可以逐年簽約不要簽長年契約,又能取得房客的信任我一定會把房子續租給他嗎?

謝謝

許志嘉 (許律師) 101-04-30 14:07

 如對方欠租超過二的月,即可發函催告限期給付租金否則終止租約,一旦租約終止後對方仍置之不理或拒不搬遷,也只能法院提告,請求遷讓房屋

許志嘉律師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承租人在期限內不為支付

您得終止本件租賃契約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承租人不繳租金達兩個月時,您可以寄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不繼續租房屋給對方。如對方仍不理會,則需提起返還房屋之訴,而且就佔用期間,可一併主張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而就房屋租賃契約而言,一般建議可以一年簽一約。因為房客房子的後續情況往往難以預料,另外將來房市有變動的話,也會比較有彈性。如果簽長約的話,建議要去公證,並約定不給付租金的話,可以強制執行遷出。另外,建議要訂約時,內容的押租金可高一點,或有違約金之條款,都可以有嚇阻違約的作用。

(參照民法第439、44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