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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tyo 102-12-28 21:28

我和一名女子有多起訴訟,幾乎每次開庭完被告都會在法院罵我髒話,但太突然來不及錄音,結果告不成. 這次我決定一開完庭走出法庭就打開手機錄影.在民事法院2樓開完庭後,我和被告先後走出法庭,從2樓走下1樓,被告走在我前面3公尺處,我在後面拿著手機錄影預防她罵我髒話,果然她走在樓梯間時,回過頭罵我2次髒話,走到1樓時,她叫我不要錄了,我就關掉了.

之後,我用手機錄下的內容告她妨害名譽,檢察官起訴了,審理時我有告訴法官是因為被羞辱到怕了,所以只好打開手機錄影自保.但法官卻判她無罪,判決書上竟然寫說我為了預防犯罪而蒐證不是正當理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是違法蒐證等等.

請問, 被告和我同時開完庭,同時離開,從法院2樓走到1樓門口是我回家的必經之路,而且我們開庭的地方是小法院,只有一個樓梯,我沒有其他路可走,我走在被告後面是理所當然的事,而且我很討厭她還刻意不要離她太近,我為了要離開法院而走樓梯,為了怕她罵我而打開手機錄影,為何就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服法院之判決,可提出上訴救濟之。歡迎您攜帶完證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佳佳 102-12-28 20:59

先生因案入監服刑,目前正在準備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想請問在法院判決離婚前,我是否可以拒絕婆婆來看小孩或是帶小孩去監所會面??

如果我拒絕的話對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臨時會面交往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拒絕,似可向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此,您應速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起離婚之訴,並請求子女監護權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子女扶養費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若其中您婆婆與您爭執之情形,記得錄音加以存證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敏敏 102-12-28 11:01
您好,本月在大賣場被他車擦撞,卻被警察告知停車場?私人土地不適用道路交通法規,擦撞之損害部份只能由民事訴訟來判定,難道不能請交通裁決所來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嗎? 事發經過:(被害者稱A車,加害者稱B車) 進入停車場,B車嫌A車車速慢,欲從A車右側超越,超越的過程B車不慎擦撞A車右前輪保險桿的位置,並將A車右前保險桿拉扯後拖落。 問題1:A車?本人向租賃業者乘租之車輛,因業者已索取營業上損失與維修費用。因是租賃車,本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告還是需透過業者自己提告? 問題2:難道真的無法請交通裁決所釐清責任歸屬嗎? 問題3:本人欲向B車車主提告需備妥哪些資料?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1: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如損害相片,修車收據等,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蓉兒 102-12-27 19:00

請問律師:分割土地後有流失想提告.有關訴訟費用怎麼計算.是分得的土地還是流失的土地.還是大家全部的土地地價下去算訴訟費?那訴訟費是由誰付擔呢!敗訴的人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要先確認分割土地後有流失,情況為何?分割前有無流失,若您想提告,有關訴訟費用原則上流失的土地價值來計算,那訴訟費則由敗訴之人負擔,但原告需先繳交裁判費,待勝訴判決確定後再向被告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0: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訴訟費用以流失之土地計算之,由原告先行給付,待勝訴後,再由敗訴之被告賠償之。簡言之,由敗訴一方負擔訴訟費用。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lan 102-12-27 16:18
您好,請問新一屆管委會可否因為前一屆管委會未盡之責告前管委會? 在這個部份可以單純告特定委員嗎?還是會以管委會全體委員為對象? 這時,訴訟費要由誰出?若新管委會要用公共基金作為訴訟費,是否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議?還是新管委會可任意動用公共基金進行訴訟? 若是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中有住戶不贊成訴訟訴訟是否仍舊成立?謝謝!

所謂未盡之責是指甚麼?  告訴內容影響告訴權人是誰、成罪可能性等,費用部分如果住戶可開會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合法決議)由管委會基金中支出,那是沒問題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09: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新管委會似可就舊管委會失責之處,提起訴訟請求之。不過該失責之處為何,以刑事請求或以民事請求之,均視您所謂失責之處為何,另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之部分,只要區權會決議中,同意佔多數。似仍可依決議內容執行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咪咪將 102-12-27 12:49

有人與夫已協議離婚也一年多,當初監護權歸妻,夫擁有探視權

現夫提起訴訟說要求監護權變更,指妻不讓其探視小孩

妻目前與小孩在大陸工作.就學,入大陸國籍,

請問夫還可以在台灣行訴訟,前去大陸拘提小孩回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對方要請求變更監護權,在訴訟上會比較困難,而對方在台灣提告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若要到大陸執行,尚需經大陸地區之法院承認程序才能執行,而本件您在台灣的訴訟,若未出庭,則會被對方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對您會比較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09: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出庭,您前夫於臺灣訴訟即可取得一造辯論判決,對您不利。且目前情況,就監護權而論,法院傾向不變動小孩現有之照顧模式,除非您前夫能提供之相關環境,對小孩之利益更佳,方有可能動搖之。是此,若您不方便出庭,似應委任律師,請律師代為出庭,提供所有對您有利之相關資料,如穩定工作,穩定薪水,良好親子關係,龐大照護系統,良好求學環境,小孩與學校同學互動佳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劉 102-12-27 11:19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如果起訴後尚未開庭,在此時間內證據的原本以滅失,僅剩下證據的影本,影本是否具有證據之效力呢?又如果無效力,我該如何證明此證據與原本的證據係為相同之內容以生證據之效力?(僅及於民事訴訟的部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影本首先要看對方有無爭執,若無爭執,也可以被視為真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09: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影本若能證明與正本相符,似應有證據能力,是此,若您能設計相關問題,取得對方之錄音回答,確認該影本與正本相符,似亦為一方法。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劉 102-12-27 09:57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如果起訴後尚未開庭,在此時間內證據的原本以滅失,僅剩下證據的影本,影本是否具有證據之效力呢?又如果無效力,我該如何證明此證據與原本的證據係為相同之內容以生證據之效力?(緊急於民事訴訟的部份)
1.民事案件證據提出影本應該是沒有問題 但法院可能會要求核對是否跟正本相符合 核對後發還 2.如果正本不見 就看對方對於所提證據形式上真實是否有爭執 如果有爭執 你可以還是要先證明確實有這些證據 3.可以從其他相關證據去證明確實有原本存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09: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影本若能證明與正本相符,似應有證據能力,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胖虎 102-12-26 09:07

請問律師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訴訟代理人,其可以在刑事準備庭上發言?在民事庭上何時可以發言?訴訟代理人的職責為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委任關係只就附帶民事部分,所以在刑庭上無法擔任告訴代理人(除非另有委任),但若將來刑庭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到民庭,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可以全程處理民事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建議你可以跟民事訴訟代理人討論,請他於準備程序到庭,然後可以作在下面遞紙條給你,然後由你發言.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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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8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其負責之任務即是該民事程序。刑事程序除非您亦有委任,否則即非其負責之範圍。而您代理人之任務,即是為您之利益,取得您期望之訴訟結果。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bonbi 102-12-25 21:50

還沒有離婚,老婆不讓我看小孩

可以酌定探視權

可以藉此聲請離婚訴訟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您與配偶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探視子女之方式及時間,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分居多久了? 可以先協議關於小孩親權的問題,如果沒辦法協議好,就只好起訴來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6 11: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配偶拒絕您探視子女,恐需進一步探究原因為何?倘若對方是無故拒絕,則視情節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探視權,並以此訴請離婚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8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法協議為之,只好訴請法院裁判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hesee 102-12-23 14:17

狀況:
我爸為進口紅酒代理商,部分業務為提供婚宴用酒。
日前某議員席開數百桌,原本商定酒類 1200 支,宴席未完就有賓客反應酒類不足,現場追加多訂 600 支,我方人員回倉庫載送過來後也依慣例請主人方簽收訂單後才幫忙現場人員開罐斟酒等服務。但是現在要去收貨款卻發生對方堅稱最初只訂了 1200 支,拒付追加 600 支的糾紛,認為是我方自作主張故意超賣。

 

--

 

12/23 更新
日前參考了版上前輩的各種建議,本來採取繼續協商,軟求不成再採取法律行動,結果我爸這幾天依然前去請款,會計居然說,如果 1200 支我們不請款,隨著時間增加他只願意付 1000 支,然後繼續遞減。
後來我請我爸把聯絡方式給我,醜話就由我來和該會計講,發現果然會計就是想要賴帳,同時間我也把對話內容全部都錄下來(感謝 https://evi.tw/ 蒐證雲)錄音內容中會計沒有否認我們確實賣了 1800 支,也沒有否認帳單,目前我覺得比較有爭議的點如下:
1. 兩張帳單都是由婚禮招待「某理事」簽收,某理事(鄉長)也能確認確有其事。

該會計說我們隨意超賣,隨便找人簽收,他不承認

2. 會計說是因為我們人員沒有做好「控管」的動作,他最後只拿回空瓶 3 百多瓶  

3. 會計認為是超賣因為我們找了「酒促」,「一車一車的推出去送給客人」。其實只是工讀生,因為大部份客人自主開紅酒通常會有困難,我們會幫忙客人, 工讀生都是某大學的大學生假日工讀,長久合作,我們一定要求說   

1. 你們不是酒促,不需要推銷   

2. 穿著得體   

3. 客人如果有言語和肢體上的輕浮你們可以掉頭就走   

這部分一定是可以證明的

4. 會計說,我爸當初告訴他客人可以用喝完的空瓶換新酒(他所謂控管),   後來該會計就咬著句話在統計空瓶,硬說只有 200 瓶。(開始咬住第 3 點)   但是同時我們也一定有告知,當天結帳的時候可以拿沒開的酒來退費, 明明不是用空瓶計算,所以我們人員根本沒有去收空瓶,但該會計一直咬住這點。 我在錄音中有說,如果當下有疑慮你們就不應該簽結,他就改咬第 1 點。

整個買賣過程中,沒有合約,單純口頭約定(例如控管和退酒方式之類的),目前已有證據就是 2 張簽收簽結帳單,30 分鐘的錄音,想要請問各位先進,這樣的勝算是否算是高?

 

雙方都確認:喝掉 1800 支,確有買賣其事,確有簽帳其事

如果勝面高,也想要請教這件事情的分類,是應該採取:

1. 法院支付命令

2. 調解

3. 訴訟(走上訴訟就希望要求其他賠償

何種方式呢?

 

--

 

另外,版上建議其實我都有考量過,目前以該會計的強硬態度看來是非走極端不可,但是考量到該議員出身背景,我相當擔心家人的人身安全,我身在外地,想要一併請教關於這部分我應該做哪些措施來保護家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既然如此強硬,則本件建議您們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且對方既然已有簽收,而您們也有錄到音,所以對您們均屬有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依你所述,案子上法院要爭執的點不少,再加上沒有簽書面契約,容易流於各說各話,目前情況,發支付命令對方一定異議,不需要浪費成本,真要追討酒錢,訴訟是比較有實益的,目前單依你所述,要從有合意(不管明示或默示)宴會中增加酒數來切入比較有機會,其他細部還是要詳談才能具體確認訴訟進行策略,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5: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直接提起訴訟,蒐集對您有利之資料,請求對方返還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蔡 102-12-22 14:17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目前有卡一件詐欺的案件目前在偵查中

日前我並不知我的戶籍地址已更變

以至於傳票沒收到 然後被通緝 昨晚已經都處理完了

今天才剛從土城地方法院 以兩萬塊錢自保出來

然後我有拿到一張通緝人犯歸案書 他們請我明天下午四點過去開庭

我想問的是 我這兩萬塊保金是在開庭後就可以拿回來了嗎?

還是要等整件詐騙案偵結完才拿的回來?若是要等結案才拿的回來 那我又該怎麼訴訟? 因為這是我的生活費 麻煩你們幫我解答一下好嗎謝謝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要點之規定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依法應發還保證金時,應不待聲請,即依法發還之。至於案件尚在偵查階段(尚未偵查終結),原則上須經檢察官同意發還保證金始可領回。

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1) 具保被告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後。
(2) 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惟被告併受緩刑宣告時,於判決確定後即得聲請
(3)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4) 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
此外,被告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保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免除具保責任與退保)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將被告預備逃匿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聲請退保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4: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向檢察官說明詳情,請求退還保證金。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余 102-12-21 06:16

來電電話:09xxxxxxxx(第一支手機號碼)
簡訊電話:09xxxxxxxx(第二支手機號碼)

打過來的問法讓我覺得很怪,請問是XXX先生嗎?我回答:恩.
對方宣稱本人填過問卷:各家電信業者滿意度調查(聯合問卷),但是電話中詢問本人是填哪種問卷,對方沒說出來,只唐塞,如果你忘記了,沒關係.

對方宣稱本人填寫問卷時間:2013年6月間

(我有印象好像是在土城廟附近的加油站,當時台X大X大有填問卷抽液晶電視,當時也被告知有抽中液晶電視,但是詢問要辦門號才有送液晶電視......就是因為那次小弟也沒去辦,收訊比我現在用的中華XX還差,所以小弟在想會不會那次填的問卷流出去的)

假借問卷中獎送空機或是平板等理由,誘騙受害人持雙證件至(門市地點)新開幕門市,電話中強調人去不用帶錢但要帶雙證件!需要確認身分,到場後不用給證件也可,直接可取平板或是空機.我當時有回答喔~!!我知道了,我要到哪邊領?當下詢問對方聯絡方式與領去地點,但是對方告知我卻為門市的地址.並告知會簡訊通知本人.

結束電話後傳簡訊給本人:
[XXX小姐,您活動贈品已保留,請持簡訊&雙證件至門市,活動編號XXX,【通訊行】(門市地址)(門市電話)............==>>>(我是男的><")

之後本人就到網路收尋一下該家通訊行的評價極度惡劣,欺騙消費到現場後用引導方式讓你簽下電話合約,小弟隨即撥了165詢問,確認其中有一通電話號碼為推銷電話.

詢問完165電話後,本人撥了一通電話到門市去詢問,門市人員告知,有贈品但是需附掛門號,本人隨即詢問,請問那辦活動的那方聯絡方式是多少?門市人員不說,只告知那邊是高雄的點,門市這邊只負責簽約,活動的連絡不是他們負責的,請問這樣是否算是共謀?門市這邊的回答有點規避責任的作法.


請問律師大大們:

1.填問卷,並以贈品方式引導當事人到門市領取並推銷,這樣是否已達到意圖營利之用,他們拿本人個資對本人營利這樣有違反個資法嗎?

2.因當時電話對話內容皆未錄音到,所以本人能提出的相關資料只剩下跟電信公司提出電話明細,與當時對方所送出的簡訊內容作為佐證資料?這樣證據是不是不充分?

3.填問卷是我跟填問卷方當時所留下的個資,(我也不清楚所填的問卷是哪種問卷都過半年了),我並未同意辦活動那方可以使用我的個資,這樣沒有觸法嗎?


蒐集個資應向當事人告知蒐集者單位、蒐集目的、利用個資的期間與方式,否則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鍰,當事人也可向洩漏個資求償,最高可求償兩億元。
罰則:未經當事人同意蒐集個資,處2萬到20萬元罰鍰,未經當事人同意使用個資,處5萬到50萬元罰鍰,若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我不清楚正確的法條事不是這樣)


4.因為我不清楚是哪方洩漏我的個資我要向哪方提告?門市還是辦活動人員?


5.辦活動人員如何取得我的個資?而且(1)我們又沒有契約關係(2)我並未書面同意使用(3)我雖然有填過問卷,但是辦活動那方與填問卷那方,是不是同一方,我不清楚?怎麼能再拿來用,這樣沒有違反個資法嗎?

6.如果提出訴訟,我又沒辦法去佐證他們如何取得我的個資的,對方是否有違反我也不清楚,我是不是一定敗訴.還是對方要提出他們是如何取得的給我知道.因為我又不知道對方是第三方,還是第四方取得的.

7.如果提出訴訟,我是要會同警察到門市詢問辦活動那方的詳細聯絡方式與負責人嗎?還是直接到警局報案即可?這是要報民事還是刑事案件?我不清楚這有涉及到多廣......

8.這個提出訴訟,能讓對方刪除並不再利用我的個資作其他用途或轉手,官司打下來會很久嗎?對方會賠償我的損失嗎?還是對方也反告我汙告阿?

9.我真的不是很清楚,有先看過法條與細則,但是沒有很清楚,如果要詢問律師,要到哪邊詢問或是詢價?我想先詳細詢問過,再做決定,

10.如果真的要訴訟,我要有哪些證據作為佐證資料?還是對方要提出取得我的個資來源與詳細資料?

 

請各位律師大大們,幫幫小弟,給小弟一盞明燈,感謝~~~!!!

林智群 (klaw) 102-12-21 22:40

 如果問卷製作就是該門市委託的,你寫的問卷上應該有相關同意條款,對方不會構成犯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09: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直接起訴,但,若問卷上您有勾選同意條款,就比較困難了,還要爭執同意條款之效力。您可仔細考慮。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妹妹 102-12-19 20:56
您好 三年前 大哥的老婆因”誘拐未成年少女進行性交易”而被判了刑 大哥為了維護自己的老婆對於她的事三緘其口 家人想了解狀況:被判刑幾年?何時出獄? 大哥總是含糊帶過去,所以家人無從得知實際狀況 上個月,家裡收到她從監所寄來的”假釋同意書” 請大哥簽名同意並希望將她帶回這個家一起生活 對於這等事,家中成員沒有一個贊成她回來,不願意她再進那個家門 經家人討論若是大哥執意接她回來,請大哥搬出去好好的過他們夫妻生活 因這三年家人己不知跟大哥提過多少次請他”訴訟離婚” 但他無動於衷,希望家人給她機會 大嫂是一個很”匪類”的人 好吃懶惰、衛生習慣差、不做家事成天往外跑 在她身上我們找不出一絲一亳的優點 這十年來她老婆對這個家未曾有任何付出 也未曾生過一男半女 無關高興不高興,開心不開心,只要是她喜歡她想做的事 她一個念頭離家出走,誰也擋不住 這十年來離家紀錄有30餘次,少則三天自己回來 多則9個月音訊全無,老人家因怕她在外頭出事僅報警唯一的一次 除此之外,她的品性人格都非常差,有慣竊行為,除了偷老人家的種種,可以偷的一個也不放過,她經常性善闖入他人住家 村裡也紛紛反應過她偷竊他人財物, 這事讓老人家在這個村落顏面失盡, 甚至回娘家的女兒及小孩也被她技巧性不著痕跡的取走財物,防不慎防 日前家人對她老婆的種種行為己無法忍受不做任何讓步 現在大哥己點頭願意離婚 我想請教的是: 1.大哥如何辦理訴訟離婚? 2.她己受刑三年現在還來的及辦理訴訟? 3.辦理訴訟我們要提具哪些相關文件? 4.若不能再以刑事訴訟那還有其他方式可行嗎?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若他們願意自願離婚,則只要簽署離婚協議書,並經二位證人簽名,即可自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若您大嫂不願離婚,則您大哥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請離婚. 三.本件尚無刑事之問題.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被判刑而且已經執行超過3年,這樣的刑度本來是可以起訴請求離婚的,但你哥知道她被判刑到現在已經超過1年了,已經沒辦法用這樣的事由離婚了,或許試著用她在婚姻中的種種表現來訴請離婚,當然如果妳大嫂本身也願意離婚的話,事情就會簡單許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0 0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該條規定為法定訴請離婚之事由,依您題示情形,您嫂嫂似符合第一項規定多款之情形,亦可能符合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您哥哥可再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和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閔傑 102-12-19 16:51

有如果向法院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要繳交訴訟費用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9 17: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仍須繳交訴訟費用。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其仍屬民事訴訟,且您為原告,故仍需先繳納裁判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ebe 102-12-19 00:04

夫妻相處沒感情.已多年無夫妻之實,但育有一子6歲

女方對男方雙親不尊重,未曾開口稱呼爸媽

結婚後即長久住於娘家,不願與夫家住

一年前分居,女方在男方要求下一個月偶爾回夫家住一天

小孩帶回夫家也不讓男方雙親觸碰

小孩幾乎都給娘家的照顧

女方未有固定薪水,一個月要求男方給予2萬生活費

女方曾說過男方若外遇則要他的命

但沒有證據外遇

 

現在想訴訟離婚但想爭取扶養

請問有機會嗎

一、離婚有機會,以雙方分居多年等等主張婚姻已有重大破綻,進而起訴請求離婚。二、要爭小孩監護權難度恐不低,因小孩長期皆由女方照顧,現六歲已有自主表達能力,則於考量小孩主要照況者之情況暨其主觀意願,男方恐較不利,需尋找有無其他突破空間。三、以上,謹供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9 1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該規定第1 項違法定之離婚事由,依題示情形,因夫妻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負有履行同居之義務,若其不履行,可能有惡意離棄之離婚法定事由。又其對您雙親亦不尊重,若情形嚴重,亦有可能構成對直系親屬虐待之離婚法定事由。或可能有第2項規定之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再者關於監護權之部分,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又法院之判斷標準為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是此,您必須提出對您有利之相關資料,如穩定之工作,穩定收入,有時間照顧子女,提供子女良好求學環境...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ili 102-12-18 18:08

問題一  : 防礙家庭的官司   被告有二人   如果二人當天有事無法出庭   可以同時請一個律師 代為出庭嗎?  

問題二  : 請問如果有防礙家庭與之後可能遇到的監護權之爭  在請律師訴訟的話    可以二個案子合併一起嗎?  費用大概都多少呢??

 

 您好:您的po文並未成功,請重新po或直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的被告要親自出庭,律師只是從旁協助辯護而已,臨時有事的話建議向檢察官請假,方便另定庭期。二、被告二人如果否認犯罪的話,建議不要委任同一律師比較好,這是『觀感』問題。三、二個案件合在一起委任還是兩個案件阿,委任費用要看案件複雜程度,價格應該差不了多少,找個好溝通、能信賴的比較重要。四、以上,謹供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9 08: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被告有出庭之義務,若有要是無法出庭,應向檢察官請假,才不會造成觀感不佳。另外關於妨礙家庭監護權之問題,此乃分別涉及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為兩案件,似無法併案處理,須分別經刑事程序及民事程序。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Yung-shin 102-12-18 12:09

請問交易退費糾紛,對方口頭答應退費,但一直拖延。若只知道對方電話和暱稱,請問應該如何提起訴訟或相關事宜,謝謝

 可發支付命令,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14: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拖延退費款項,可對其發支付命令或直接對其起訴,請求返還相關款項。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Yung-shin 102-12-18 15:03

謝謝兩大律師解說,但是只知道對方電話和暱稱也能提起訴訟求償嗎????

如果是支付命令的話,要查出對方地址,如果起訴的話,至少要知道真名,如果有身分證號更好,才能去戶政機關查地址

Yung-shin 102-12-18 15:35

所以以目前手邊的資訊,無法對賣方能有更進一步的動作了

謝謝

kuo 102-12-17 23:14
我對第三者提出妨害家庭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今天開完第一次偵查庭,我並沒有對我先生提出告訴,也和法官說明我沒有原諒他沒有宥恕他,他以證人的身分出席,我交給警方的證據,有他們出入汽車旅館的行車紀錄器的影片,還有車上警察幫我做的口譯,在法庭上,被告否認他們在motel裡什麼都沒做,證人承認有親吻,還有愛撫,法官的立場讓我感覺比較相信我們的證詞,我想請問,這樣會起訴嗎?多久會有結果?我要注意什麼?對方有請律師,話都是套好的,並不是實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檢察官是否會起訴,端視其是否採認您先生的證詞,本件若是第一次開庭,則檢察官應該還不會那麼快結案,另民事部分,若您已經起訴,則會再收到法院之開庭通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1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題示情形,您似無直接證據可證明其有通姦之行為,僅有間接之證據,且對方亦均否認,此時是否會起訴,端視檢察官相信您配偶之證詞有多少,以及您是否有更進一步更直接之證據。至於民事訴訟部分,若您是替附帶民事訴訟,須待起訴後,方得為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bee 102-12-17 20:59

各位律師們請問: 本人於去年9月底遭到詐騙,今年12月16日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書內陳述..

1.核被告所為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請依法論科。

2.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僅已簡易判決處刑。

本人想問,要如何才能向被告人索償被詐騙的金額?應該主動提出民事訴訟嗎?還是等判決書?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被告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循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依法是可以不經開庭審理程序,直接判決而結束該審級程序的。

再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綜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簡易(一審)判決後,若該被告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故而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妥(案號可以註明檢察官簡易處刑書之字號),否則一旦判決恐怕就只能另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繳交裁判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1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若要提附帶民事訴訟,可能得趕快了。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bee 102-12-18 20:51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賴律師:是現在我就要向檢察官提出了嗎?

是填寫(法院的參考範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還是用什麼方式提出呢?

那我會需要出庭嗎?

因為我住高雄,可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基隆地方法院發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該盡速擬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並向基隆地方法院提出,而之後的開庭,也會在基隆地院開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bee 102-12-29 21:4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該盡速擬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並向基隆地方法院 ... (恕刪)

再請問,這訴訟的過程中我需要委任律師辦理嗎?

還是只要提出民事訴訟起訴狀,等待之後的民事訴訟出庭通知就可以了呢?

沈恆 (沈律師) 102-12-30 23:13

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若委任律師,您就不用南北奔波出庭,您可以斟酌訴訟金額及交通費,律師費等,考慮看看是否需要。

小恩 102-12-16 22:58

我是11/7和前夫離婚~但在還有婚約的時候本人有在玩線上遊戲!也因此認識了些網友~那時前夫口頭認同我在線上和他人搞曖昧互稱老公老婆!直到離婚之後!前夫拿之前在RC上的歷史紀錄內容說要提告!但RC是個可以用麥說話且可用打字的平台!所以很多遍語或曖昧的話都不是對雙方彼此的~有時是在說他人.所以請問這樣的訊息內容可以構成通姦罪嗎?或妨害家庭?有再追溯期嗎?會有民事訴訟嗎?

如果只有網路對話,是不是能證明通姦,要看對話內容,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4: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礙家庭規定於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而網路聊天,似不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不成立該罪。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張小姐 102-12-16 14:41

已審理終結不得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即非審判中案件)之被告在大陸另有他案需要引用此案卷宗內所附證物, 請問被告是否可以聲請閱卷?可否委託他人閱卷
刑訴第33條第2項說”.....被告...得請求交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請問是指只能拿到筆錄影本, 卷內其他資料都不能影印嗎?非審判中也受同一法條拘束嗎?

1.案件結案了應該還是可以聲請閱卷 但書記官可能會請你寫一份聲請閱卷狀 2.刑事案件被告聲請法院賦予筆錄影本 所以被告本身是無法看到法院的卷宗的 只能請求給開庭筆錄影本 其他卷內資料就沒辦法知道 3.如果需要卷內資料 或許考慮找律師閱卷 應該是可以印出卷內所有資訊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08: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被告聲請閱卷,但範圍受到刑事訴訟法規定之限制,只能就全案之筆錄部分,而就其他卷證部分,則無法拿到,必須委任律師,由律師替您閱全卷,即不受範圍之限制。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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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kose 102-12-16 00:40

違反兒少法第29條

經過地檢署判決過後以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已達成民事和解需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以上內容敘述是法院還沒判決的時候我該如何知道法院給我的判決?

那如果我希望能判決無罪的話我可以遞狀紙成情嗎?

我該如何做下一步?

該去一趟地檢署嗎?

沈恆 (沈律師) 102-12-16 02:42

您好!去一趟地檢署沒有用,因為起訴後已經不歸地檢署管了。無論您想表達任何意見,應該清楚地寫份答辯狀給「法院」,但基本上簡易判決是不能判無罪的。以上謹供您參考。

您好,簡易判決就不會判無罪喔,如果你認為你是清白的或沒有作犯罪行為,你可以具狀向法院表示希望依照通常程序去審理,法院通常會改依照通常程序傳喚你開庭.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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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6 11: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必須寫狀紙至地方法院,表達您的請求,是要求情以便取得較輕之判決,或要爭執做無罪答辯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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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葉 102-12-16 00:37

我想請教若要申請認領無效之訴訟是否一定要驗親子DNA鑑定?

以下兩個因素是否可成為認領無效之證明:

若依血型配對表可證明(如男為O型+女為O型,不可能為A , B , AB型)

是否可列為認領無效的證據?

其次若男方和女方都認定子女非男方親生是否可直接申請認領無效訴訟?

這是從戶政網站查看到的:(一)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生母或該非婚生子女嗣後如欲否認認領,得提憑無血緣關係之證明文件或法院之確定判決或依家事事件法成立之調解筆錄辦理撤銷認領登記

但是有疑問的是:否認認領不一定要走訴訟方式解決嗎?

沈恆 (沈律師) 102-12-16 02:52

您好!如果從血型上就可以排除親子關係,當可作為認領無效的證據。然而,認領無效訴訟重視客觀血緣關係是否存在,法院會調查證據後再認定,不是雙方意見一致就算數的。以上謹供您參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涉及家事案件,由於具有公益性質,所以並不因雙方自認而為判決,另依家事事件處理法,本件於訴訟中仍可請求鑑定DNA,以釐清真相,且本件需判決確認認領無效,才能斷絕您們所生的法律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6 11: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家事事件法第6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命為前項之檢驗,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受檢驗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此,若欲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法院會重視是否具有客觀之血緣聯絡,除非無客觀血緣聯絡,方可撤銷認領。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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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tin 102-12-14 15:16

律師您好,

日前訴訟案件的刑事判決已經出來了,是依刑法305,309,310三條分別起訴來判決,對方有認罪,但因我方不跟對方和解,所以提起公訴,也依簡式審判程序辦理,判決結果各為罰金

之前有到本網站查詢相關資料,得到的資訊是需要等到刑事判決一審出來之後,才可以提出民事求償

想請教些問題如下:

1.如果是要提出精神賠償,是否要去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會比較好?

2.精神賠償部份,金額部分應該如何拿捏?

3.提出民事求償步驟為何?需準備哪些資料呢?

4.如果需要請律師代為提出民事求償,收費大概為何呢?

感謝各律師解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現在就可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但若對方有上訴,則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至於損賠金額,法官會衡酌雙方的社經地位來裁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既然法院已做出對方有罪之判決,您可以據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您的損害,您可以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委請律師代為處理民事求償事宜,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5 21: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現在即可提出民事訴訟,亦可等到對方上訴,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至於所謂精神慰撫金之數額,則需看您的各種條件而定。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其實只要犯罪行為發生開始就可以提出民事求償,所以現在的狀況你也可以提民事訴訟了,但所謂的精神賠償如何拿捏,這樣看犯罪情節輕重,雙方資力等等要件,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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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建議你可以開高價一點,讓對方去殺價.

劉小姐 102-12-12 19:23

妻子有外遇,準備要打官司訴請離婚,

同時要小王陪償

也要求孩子監護權

請推薦中部地區優秀家事訴訟律師,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律師的專業能力外,尚需有足夠之證據,且更應與律師間會談找一個您可以信任之律師,才是您心目中優秀的律師,本所位於台中台灣大道,若您有需要,可以先詳述案情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聯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08: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此,您說配偶有外遇,不之有無外遇之相關證據,若有通姦之錄影錄音帶,亦可先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提起通姦告訴,若配偶及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且通姦,亦構成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離婚事由,可起訴請求裁判離婚。因您為無責配偶,次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限。您亦可向您配偶請求相關之離婚損害賠償。若您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您為無責配偶,亦可對有則之配偶請求相關贍養費。再就子女親權行使(監護)之部分,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您得請求法院將子女親權行使判給您,法院之判斷標準為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是此,您應提供對您有利之相關證明,如穩定之工作,穩定之收入,良好之未成年子女成長及求學環境,有家人照顧該名子女之生活起居...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是否要連通姦一併提告,要在六個月以內提告喔. 本人在台中執業,經辦許多家事案件.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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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幽 102-12-12 11:06

11/23 我在露天網購購買衣服褲子 下標完後 過幾分鐘 還是決定不買了

於是當天使用悄悄話告知賣家我要棄標 賣家通知我請取消交易

但我對於露天網站的功能不是非常了解 於是就沒去理它

12/11號凌晨4點多收到賣方的棄標投訴 簡訊內容是

露天拍賣 000服裝商城,台端購買商品逾期未領,導致物件退回,已達本賣場使用法律追朔求償之金額標準。000服裝商城判定台瑞買受人惡意棄標,一週內委任律師蒐證訂購資料 購買發票憑證報警追查訂購人身分、地址、網路IP,提請訴訟刑事侵占民事,違反交易契約,期間內無處理將直接委任律師填寫訴狀並至台北地方法院按鈴申告,並對台瑞買受人提告賠償範圍包含【代墊運費+律師書信費+電話費+有價商品流通在外損失】

但後來我發現賣方早已出貨 我並沒收到消息 結果變成我未領貨

但後來我發現又露天網站上賣方並沒有正式的出貨通知 及到貨通知

只有悄悄話通知

現在我因該怎摸辦 非常害怕 對方好像會提告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2 11: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消保法規定,您於網購後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或是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需負擔任何費用

2、倘若您可以依據消保法規定退回商品或是書面通知解除契約,則不會有任何民刑事責任,然倘若對方確實提出訴追,仍建議您應該準備相關事證正式諮詢律師

小幽 102-12-12 11:52

謝謝律師,對於你的幫助,我十分感激。

但這好像沒回答到重點 我並沒有買下那商品= =?

導致商品退回 賣家虧損運費!!

但我覺得賣家使用露天拍賣沒有正常做出貨動作

我想釐清是賣家還是我有過錯!!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2 13: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您沒有依照站內方式取消交易,那該筆契約是有效成立的。只是倘若符合消保法的規定,您可以主張解除契約跟退回貨品。

2、至於有沒有正式出貨等問題,並不影響上開法律關係。

3、就本件看來在法律上雙方都沒有過失,且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對方因您合法主張解約,造成出貨遭退回所生的費用,充其量僅為經營成本)

小幽 102-12-12 22:46

謝謝你肯回答我的疑惑

讓我安心了不少 謝謝!

但上法院時在是要耗掉不少時間和金錢~.~

zoe 102-12-11 23:05

現況如下:

有一動產登記為夫妻兩人名字,動產頭期款及房貸皆由男方支付,女方支付裝潢及部分家電家具費用,因雙方條件談不合,要上法院訴訟,若狀況如上所述,男方可拿回動產所有權嗎?若不行,男方上法院時,跟法官請求拿回頭期款及支付的房貸金額,則將房子過戶給女方,這樣可行嗎?

再麻煩律師幫忙回復,謝謝~

蔡律師 (所長) 102-12-12 00:03
回覆 zoe 的發言內容:

現況如下:

有一動產登記為夫妻兩人名字,動產頭期款及房貸皆由男方支付,女方 ... (恕刪)

房是共有,就是一人一半。詳細可至本所網頁留言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2 09: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是此,若您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即為法定財產制。次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故,離婚亦為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之一,法定財產制消滅即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各自計算其婚後財產,再由多的減少的一方,餘額雙方各自一半。簡單說,即是夫妻各自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後財產一人一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2 09: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房屋全部價金都是男方所支出,則似可以主張僅為借名登記在女方名下,並請求返還該屋。(然仍須視雙方的登記約定判斷)。

2、離婚時,尚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須就雙方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之後計算分配,末以敘明。

您好,法院判決無法這樣判,但因為這類案件都會先調解,調解就可以達到你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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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law 102-12-10 17:37

房東已向地方法院遞狀告房客請求支付房租, 地方法院已通知兩造至法院調解, 房東不願去調解, 可否遞狀表示不願調解, 請法院直接進行訴訟

呂文正 (呂律師) 102-12-10 17:53

如無調解意願,可以口頭或書面具狀說明請求直接進入訴訟

林智群 (klaw) 102-12-10 17:57

 可以,通常會弄到法院,對方沒有心要處理,直接請法院判決即可

您好,除非是對方不願意調解,否則大部分法院不會接受原告無故不調解,縱使調解委員把案子丟到法院,也會被法官退回,這樣反而拖時間,不如去參加一次調解,再故意把調解弄到不成立,就能直接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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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1: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法院表明雙方無調解意願,即進入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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閔傑 102-12-09 17:30

我已取得債權憑証向第三人發扣押命令,第三人提出異議,進入訴訟程序。我要還要繳交裁判費嗎?還是由第三人繳交?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第三人提出異議之訴的話,則原告即為第三人,應由原告先墊付裁判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裁判費在起訴時由原告先墊繳,最後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0 14:00

 您好,關於裁判費之問題,由原告先行繳交,於判決後,再由敗訴之一方負擔。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琪 102-12-09 14:15

您好:

因為無力繳清信用卡欠款,正在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債務協商中,卻收到其中一家銀行催討的民事訴訟通知書,表示限期三日內繳清欠款,逾期將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問在債務協商中銀行可以提出這樣的訴訟嗎? 債權人名下並無財產,也無固定薪資銀行提出訴訟債務人會面臨怎樣的狀況?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9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為協商債務清理方案時,該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代理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但是依法其他金融機構可以表示反對,並且依法主張權利。

2、倘若無法達成協商,依法可以可以聲請更生清算,不會有影響。(惟,法院是否為更生清算裁定則為另一件事情)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0 1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其他銀行亦可對您提出相關訴訟。若您無任何財產,協商亦破裂,可向法院申請相關更生程序。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08 21:43

稅務訴訟。需要桃園地區律師幫忙。

jack 102-12-06 11:42

律師您好!我真的無計可施了…

無任何家暴只因她不願負擔家用,八年來都是我在養家、做家事(洗衣、洗碗包辦,她沒做過),她是老師薪水我的一倍,但卻認為男人就應養家,我月入實收三萬,要我每月給她2萬家用,另每月小孩開銷、外出用餐約一萬,等於我新水全部家用,沒自己的錢,我的房貸1.5萬也自行借貸還,還沒算我自己每月1.5萬的花用,以致我借貸養家,至今已負債三百多萬,她手頭存款至少四百萬,都在股票及娘家。
因我實在受不了了要其負擔家用,她就帶老大六歲離家出走,留下領有殘障手冊的二歲半寶寶給我,這月小孩發燒二次,她也不歸、不管都待在娘家,並不讓老大跟我說話,我到幼園找老大,他說若要打電話要給她200元市內電話100元,六歲的孩子怎麼會有錢,我要上班到晚上十一點,所以目前孩子都我媽帶,有時老媽有事只好給我71歲的老爸帶,她拒接、拒聯,寶寶都不管…,我實在沒辦法帶他,一直請假也不是辦法。
有什麼方法可以向她施壓,讓她儘當母親的責任,國中老師丟下她自己領有殘障手冊的二歲半寶寶,沒有法律可治她嗎?
我想有所動作又不知該怎麼做,可以有法律人給我建議嗎?若我帶寶寶去她學校讓她同事知道她是這樣的人,希藉由此施加她的壓力,讓她回家帶小孩,我有法律問題嗎?或我又該怎麼做。

近來她一直利用我上班時間回家搬走她認為是她的東西,這樣有法律問題嗎?

*****

請問若我現在是否先申請給付家用及照顧寶寶費用(但她技術性地帶走老大,她是否可說她也帶一個?不用付家用?)的訴訟?之後再申請離婚?還是同時進行?她實在太過份了,我無法再忍受下去。

1.不願意回家同居 如果你沒離婚打算 這部分你可以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同居 2.家庭生活夫妻雙方需要各依經濟能力比例去負擔 所以如果對方不願意給付 你是可以透過訴訟程序請求給付 3.至於小孩扶養部分 如果對方不願意照顧 這其實也很難期待對方 只能依法請求扶養費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7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家庭生活費之負擔部分,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是此,關於家庭生活費用之部分,您似可向您妻子請求之。再者,扶養義務之部分,依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故,您及二歲半之小孩,您妻子亦負有扶養之義務。又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您提示情形,似符合法定離婚事由,您亦可起訴請求離婚,若您為離婚之無責配偶,亦可依民法第1056,1057條規定,請求離因損害賠償贍養費。再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結婚未約定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而離婚為法定財產制之消滅事由,您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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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102-12-11 09:32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不願意回家

感謝您的回復,難道將寶寶丟給一個男人二個多月不管,萬一發生什麼事怎麼辦,法律都沒辦法管棄養的媽媽嗎?我是否可以帶著殘障手冊到她任職學校告訴其同事藉施以壓力,讓她照顧寶寶?我一個男人又要上夜班真的沒辦法照顧,可憐的寶寶現在是一個無父無母的狀態,她媽媽年收百萬竟拋棄了他,帶走正常的六歲老大,還不給我看老大。

jack 102-12-11 09:36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感謝您的回復,我是否可以帶著殘障手冊到她任職學校告訴其同事藉施以壓力,讓她照顧寶寶?有法律問題嗎?我該注意那些才不致犯法。只是想給壓力而已,二個月來寶寶發燒三次也沒回來看過,現在又感冒了我每天晚上十一點下班昨天我整晚沒睡。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5 17: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以您的能力無法給予幼子妥善的照料,並且可能會有生命的危險,則這個部分您的配偶已經涉犯遺棄罪,然前提必須是,您無法給予妥適的照料,幼兒有生命危險,如您無法籌措出醫療費用等。

2、本文不建議您去您配偶工作的地方施壓,此部份可能會有涉及誹謗罪的問題。

3、本文建議您仍應循民事途徑解決,但是倘若確實可能有幼兒無法照顧而有生命危險之虞,則您可以直接報警處理或是提出告訴。

jack 102-12-25 18:4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以您的能力無法給予幼子妥善的照料,並且可 ... (恕刪)

我在宜蘭若請您幫忙打這離婚、給付家庭費用監護權剩餘財產的官司,整個費用是?感謝回應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6 1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十分感謝您對本人的肯定,然,因為本人主要的執業範圍是台北地區跟桃園,倘若您的案件由我來承辦的話,考量成本問題,費用上恐不盡人意。

2、又考量您的經濟狀況,您可以尋求法扶的扶助律師,就該案件我則可以提供您其他協助。

倘若您有意願或是其他想法,歡迎來信,謝謝

skykiss 102-12-05 11:05

各位律師好^^

請問如果車頭全毀無法修復,還可以主張折舊給付(剛剛看到已下文章)嗎@@?

請問可主張購買二手中古車嗎?

購買二手車的金額又如何計算??

感謝各位律師噢^^

 

撇開肇責比率不談,修復費用的部份,雙方依法都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對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給付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5 11: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標的毀損無法修復,或是修復費用過高,則您可以直接請求對方賠償車禍發生前,該車之價值。而這個就沒有所謂的折舊問題。

2、價值的部份可以估價(廠牌、車齡等),或是送請鑑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4: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是此,損害賠償已回復原狀為原則。次依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除非無法回復原狀,才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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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102-12-05 10:55

你好 我想諮詢~我公司業務員在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私接公司的工程(這些工程公司都已報價.而它利用原有報價單將金額降價給客戶後.私自找離職員工一起做)..也利用公司原有報價單做了修改(00防水工程改為00實業有限公司..蓋章部分也私刻為00實業有限公司+他老婆的私章)其它施作方式及合約內容公司一樣.匯款戶頭改成它本人及它老婆的帳號.也跟客戶直接收取現金..此業務自白他確實有所為..而且目前私接案已達八件左右.我公司手上也有它的自白錄音.及跟客戶確認他私接工程所有紙本資料..我想知道這樣在刑事民事上可以告他什麼罪..是否可以連他老婆一起提起訴訟.是否可以索取賠償.是否也可以申請支付命令強制假扣押.謝謝您  萬分感激!! 

((業務本身名下沒有財產,所有動產都在老婆身上))

1.如果是業務上之行為 刑事責任部分你可以考慮是否有背信罪的問題 即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自己不法利益 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2.民事責任部分可以先考慮你們之間契約有無約定相關競業禁止條款 另外看是否主張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可以連同他老婆當作共同被告 3.如果有需要當然可以對對方吉他老婆提出假扣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詐欺之問題,而他老婆的部分,則要看其是否有參與而屬共犯關係,另民事部分,也可以向其請求公司之損失,但請求金額仍應另行計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是甚麼時候發生的事呢? 要注意時間的問題,刑事上涉及背信偽造文書等刑責,民事上有涉及侵權、或依雙方雇傭契約條款等法律關係請求賠償,對於他的老婆,要從是共同侵權切入主張,實務上比較可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4: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部份可能涉嫌偽造文書(刑法第210條)或背信(刑法第342條)等罪,您可蒐集相關犯罪資料,到地檢署提告,若於偵查中,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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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在刑事上可以告他背信,民事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他老婆是否能告,要看他老婆是否知情,不過本案來說,有無涉及其他刑責,必須要看過資料才知道,有無偽造文書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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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剛 102-12-04 12:12

本票到期日以三年計算 那想請問   本票有效期限3年,如屬借款民事訴訟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他是指3年過後 民事訴訟請求延後15年 過3年後本票還算有效嗎?  謝謝

1.本票時效原則上為三年是指行使票據上權利 2.借款請求時效為15年是指行使借款返還請求權 兩者不同 3.所以縱使票據已經罹於行使票據權利之時效 還是可以主張民法借款返還 而把票據當作證據資料之一使用 並非三年後這張票據就完全沒有任何用處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票之票款請求權為三年,借款之返還請求權為十五年,為不同之請求權。即使已過三年,該本票僅請求權釐於時效,但仍可主張票據法第22條規定之利益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亦為15年,及借款返還請求權,屆時,該張本票,仍可為證據,證明借款返回請求權及利益返還請求權之存在。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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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剛 102-12-04 13:32

 那麼小弟有點不懂  本票3年過後 簽立本票的人未還錢  3年過後可以用民法訴訟 送至法院裁定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本票時效已過,您無法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本票裁定。但您的借款請求權或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仍未釐於時效,您可先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若於期限內,債務人未異議,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即可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確保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請求權時效應依債權人所據以主張之法律關係而定,若係聲請本票裁定或起訴主張請求本票請求權則消滅時效期間自應依照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若係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主張請求返還借款則消滅時效期間自應依照民法第125條為15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剛 102-12-05 12:31

 謝謝各位律師 專誠的回答  小弟大概略懂  感謝

阿御 102-12-03 14:41

我住台北我向屏東縣政府提起訴願~目前訴願失敗~那我要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為我住台北下次一趟屏東開庭真的很不方便~如果辯論庭未到可以起訴狀請法院就法條審理裁判嗎~還是說原告辯論庭未到~會以被告一造辯論終結~不需看我提出的證據這些~直接裁判我輸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4:56

 您好,您可提書狀,不去開庭,畢竟開庭是您的權利,但若不去,對造提出一造辯論,不一定就是您輸,但您會喪失向法院辯解及提出對您有利說明之機會,還是建議您到庭陳述。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行政訴訟案件,只有簡易案件才由地方法院管轄,若是普通案件,則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所以管轄地點您應先確認,原告未到庭,法官仍會審酌書狀內容,但法官就本案的疑問,可能會因無法釐清而判決敗訴,這是您提起訴訟時所應考量之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曉潔 102-12-03 13:24

父親已過世10年,兄妹三人,沒有遺書,遺產被哥哥一人全部辦理繼承登記,當時妹妹二人並未簽署拋棄繼承書面資料。

問題1:父親遺產現在可以提訴訟重新分配予妹妹二人嗎?

問題2:可以告哥哥偽造文書嗎?

問題3:有追溯期限嗎?

問題4:父親生前的財產清冊可以申請得到嗎?

感謝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大的困難點在於時效,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依題旨,您說父親已過逝十年,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可能已經消滅。比較可能的著力點在於,主張本案非侵害繼承權而是侵害繼得權,故無民法第1046條規定之適用,亦有不當得利可主張之。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

繼承之事實已經發生,可以要求對於已繼承之部分主張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時效尚未消滅。

 

你們是你父親的子女,你哥哥不會否認你們是繼承人這件事,而且你哥哥本身也是有繼承權,所以跟繼承回復請求權無關。你們可用不當得利來請求遺產,拿回原本屬於你們卻被哥哥拿走的部分,或許你哥哥有偽造的問題,但要了解整個過程才能清楚,雖然已經10年,但還在期限內,有其他問題的話,再來電討論 

您好,如果你們沒有同意簽立分割協議書,你哥哥是無法將財產全部繼承的,所以可能有涉及偽造文書,但當時的偽造文書追訴期為十年,所以你現在只能夠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要回.你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冊.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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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102-12-02 21:41

請問原告提支付命令.被告提出異議後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但原告至辯論程序前仍未捕足繳交裁判費.被告可否向法官提出異議請求法官駁回原告之訴.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繳納裁判費為程序合法之要件,被告除就實體提出抗辯之外,當然也可以就程序問題提出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民事訴訟程序係採裁判有償主義,所以原告起訴時必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裁判費的繳納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起訴必須具備的程式,係為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審查。一般而言,如果原告於起訴時未繳裁判費,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原告補繳,若原告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因此如果原告未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而法院卻未依法命其補正或駁回原告之訴時,被告得提出原告之訴不合法的抗辯,促請法院駁回其訴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25號解釋理由書,民事訴訟係當事人為自己之利益,請求司法機關確定其私權之程序,自應由當事人負擔因此所生之費用,方稱公平,故我民事訴訟法採有償主義,以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繳納定額之裁判費為起訴之要件,如起訴不備此項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駁回。是此,據此理由書之意旨,您可向法官主張之,請求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ohn 102-12-02 17:20

 

我和鄰居們的房子擁有面積不小的 "法定地上權" 涵蓋了整片土地, 而且地上權"未分割" 。
每一間房子都有加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 至少都有三十年以上了..
地主這三十幾年來都是沒有擁有任何地上權的。
近年來地主透過訴訟的手段, 塗消了幾位鄰居的法定地上權(建物己消失很久)。
之後地主將被塗消地上權的部份(也就是空地) , 出租給建商
最近地主的土地法拍出去了,法院己經允許我和鄰居們 以"持份"的方式
"優先承購" 和自己"地上權面積" 一樣大的"持分土地"。

但我看到了法條:
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
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想請問: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4.另外有些房子是 "公務人員宿舍",住有退休的公務人員,
   地主幾年前有對全部的人(包含公家機關) 提出拆屋還地訴訟,但不起訴 。
  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自己也有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超過三十年以上,
   請問這些違建能不能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呢?"
   因為地主沒有對這些退休公務人員提告, 而是告 "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公家機關"
   而且地主一開始本來就沒有任何地上權了。
   若可以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是要找土地代書 還是要找律師去申請呢?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還是得要有相當的坪數才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本件是否會涉及竊佔罪,依目前資料尚無法判斷,但要成立的可能性應該不大.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持份土地需先視您們持份是持有所有權或是地上權,另有關行政法規有無特別規定而為判斷.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hn 102-12-02 18:2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 (恕刪)

律師你好..感謝的回答..想再請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

>>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想請問您是否有漏打了 字...是 "會" 還是 "不會"被混同消滅呢?

 我們是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若被主動混同消滅..

 我們豈不是由"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屋"變成"持分小地主"??

 將來分割土地若沒有割在在我們的房子

 那我們房子不就變成 無權佔有了...必須被拆屋還地了.

 若持分土地被 多數決  變價 拍賣掉 那豈不是連土地都沒有了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若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沒有建物的法定地上權都己經被塗消了..從法院判決書得知 我們這塊土地上所有房子

都是擁有法定地上權的..法定地上權 不是應該 沒有期限的嗎..直到建物消滅為止..才會消滅..

意定地上權才能定期限..不是這樣嗎?

 

 

 

 

 

江皇樺 (江帥) 102-12-03 09:48

您好,

1.原則上在您們承購了與地上權面積一樣大的持分土地以後,您們即取得承購部分之土地所有權,但因為只是持分,除非提起分割訴訟,並要求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分割給您,否則地上權並不會與所有權混同而消滅。

2.法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是到建物自然滅失為止,這也是您所提到部分土地的法定地上權之所以被塗銷掉的原因。

3.這是民事糾紛,原則上並不會是刑事竊盜或竊占罪的問題,但在沒有簽訂分管契約約定該部分給建商使用,或提起分割訴訟的情況下,建商不能自己把特定範圍圍起來。

4.時效取得地上權只要符合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占有土地就可以申請登記,不管是不是違建。但要注意違建一旦被拆除,地上權也會隨之消滅。至於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不需要提起訴訟,向地政機關申請時由地政機關認定。

5.就算優先承購,也要符合其使用坪數,否得將來一旦提起分割訴訟還是有拆屋還地的風險。

John 102-12-03 13:34
回覆 江帥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原則上在您們承購了與地上權面積一樣大的持分土地以後,您們即取得承購 ... (恕刪)

感謝江帥的回答:

>>5.就算優先承購,也要符合其使用坪數,否得將來一旦提起分割訴訟還是有拆屋還地的風險。

關於第五點我的意思是指,公務人員子女擁有了一坪或二坪的"持分土地",將來公務人員宿舍

歸回國有財產局時,能否優先承購這間 "擁有法定地上權的公務人員宿舍",只買建物和地上權

,因為這次優先承購 負責的公家機關沒有購買持分土地

還是要一定面積的持分土地才能優先承購這間 "擁有法定地上權的公務人員宿舍"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40條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
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是此,您似得依該條規定主張補償或延長。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