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女友到門市預購零錢包,到達時客人數只有3.4個,我女友在那等待結果被請到最旁邊的收銀排隊,看到前面兩台收銀機掛著暫停服務結果有一位類似員工的人沒有穿制服在暫停服務的收銀機拉單,然後拉了快一小時多,在3點多的時候還問別的員工你要什麼款式要幾個,然後中間那個店員說道:我要什麼加什麼,好像加起來5.6個,而第二臺收銀機是一位女生,一樣掛著暫停服務,然後有一位客人要第二臺結帳因為我女友那裡排了6.7個人,但是那個員工說我這臺沒有在結帳,然而態度也很差加上沒有名牌,但是我女友看到的也是在拉單,而我女友那台的員工類似沒有把心思放在工作連操作流程都不知道,還要客人教他如何操作,然而結帳速度很慢因為參雜一般客人以及預購的客人,我女友在那排了一個多小時,被告知已經沒有零錢包了,結果含著淚回到了家……
第一:沒穿制服就結帳
第二:沒戴名牌就結帳
第三:暫停服務的收銀台在運作
第四:連操作流程都不知道還結帳
第五:客人在同一台收銀機排隊超過3個不是就要請求支援?還是時間在走規定在變?
第六:為何態度那麼差還可以服務客人,難道沒有去上服務課程?
以上是我向該公司申訴內容,但是往往會被上頭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請問有幾種方法能夠還我們消費者一個公道,受害者也非一人而已



~如何不必再花冤旺錢~
因為我,在1年前因為電視的廣告
不小心留了電話給***英語教材,對方打了很多次電話來教我買該產品
其中銷售話術相當厲害~一直都是對方在講
沒有告知7天鑑賞期,也不告訴你書本有多少內容,
訂金 5000 與價金都沒告訴我總價為何?
其實也只有九套~也都是簡單版本
根本也沒那價值超過十八萬
還告訴你說~你已經簽了消費性貸款~就是得繳~(那張紙很模糊)
該公司員工都是說無法退貨因為已經超過鑑賞期
就算你沒看~三箱全寄給她們~
都拒收~(實在很坑人)
=而且就算你跟他說沒錢繳=
她才不管你?說那是你的事~書買了是你的(因為它們都給人偷錄音並不告知)
跟他說明原因要退~(因為內容都與被銷售話術所構成的需求不同)
說明完原因她一直重複說七天鑑賞期過了
可否請幫我解答?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若該衣服實際上是仿冒,但賣家卻用正品價格或是相當於正品價格出賣給您,則可能會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問題,而且從您的發文內容上來看,應該是一望即知為仿冒品,此部分可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詐欺罪告訴,可有機會在刑事程序中與賣方洽談退貨還款事宜。
2.不過在提告之前可以先以律師函、存證信函或其他方式向對方告知您有意走刑事程序解決紛爭,對方若不欲纏訟,亦有可能主動與您洽談退貨還款事宜。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我於3/18當天前往玩具店購買(實體店面)(搖控直昇機)!!!!
購買當天店員細心解說消費流程...店員也沒幫試飛!!!!
只說回家有問題時~別起飛可拿來換!!!
當天很開心回家打開盒子後...掯...我買到(機王)!!!
於19號當天馬上前往店家更換!!!
因為買到(機王)後 我對本項產品超沒信心...必要求退錢或是更換店內一樣價位的產品....
但店員回說東西售出後~它們只能更換一樣的東西給你~並不能要求退錢或是更換產品...因為退回給廠商~它們對廠商難教代~!!!
於是盧了30分~沒結果!還要報請總公司才能決定!!!
然後回家後~又很雖小~我發現發票上有蓋商品售出後(怒不退貨)!!(可是購買當天店員並無告有這樣規定)
請問如星期一要是真的不能退貨或是更換它項產品時~
我該要如何處理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求限期處理,若屆期置之不理,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於1月30日在一家包包店購物,使用國旅卡消費,當日請休假,因為需要的商品店面沒有,但老板表示能夠幫忙調貨,提供貨號給她即可,極力表達可以先刷卡,當時以為是給個方便,因為要核銷國旅卡的補助必需休假,故便先行刷卡。
但後續提供貨號後,店家完全無回應,直到去電詢問,老板表示該貨號是104年春夏款的商品,已屬舊款無庫存無法調貨(事後在其他店面證實是104年9月製當,屬該品牌的秋冬款,截至105年2月都還有貨,有在別的店面自行購買),老板表示有春夏新款式時再通知去看,並以目前很忙有客人為有掛斷電話。
後續再也無回應,直到近期去電,提供同品牌另一款型號,對方表示幾天前剛售出,又希望我能去看其他的款式,目前依舊無法拿到想要的商品。
現在我只想拿到應有的商品,但對方均以推拖的方式,只希望我到店中去挑選,與原先表示會盡力幫忙調貨態度大不同,但店內真的沒有想購買的商品 ,此外個人要如證明未取得商品,因為對方並未開立證明,僅寫於店家的筆記本,註明預刷的款項,這樣是不是對我也不利,目前真的沒有辦法了嗎?


1最近看到該公司營業守則中規範不得於網路上銷售其公司商品,想請問此規範的有效性?
2我為了避免該公司追查進貨來源,故將其產品外包裝盒之生產批號與條碼刮除販售(其他有關公司商標與生產日期,有效日期,生產貨號等與追蹤本人進貨資訊無涉之一切標示均完整保留),但最近看到該公司於營業大廳貼出公告,內容如下:
禁止破壞產品包裝
刮除,遮蓋,更改或破損本公司產品包裝與產品上之任何信息,會使產品受到感染,影響到產品保存,損害消費者健康與權益,並違反商標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法規,本公司將追究其相關民刑事相關法律責任。
想請教以上問題之法律根據與合法性,煩請指教,謝謝您!

1最近看到該公司營業守則中規範不得於網路上銷售其公司商品,想請問此規範的有效性?
2我為了避免該公司追查進貨來源,故將其產品外包裝盒之生產批號與條碼刮除販售(其他有關公司商標與生產日期,有效日期,生產貨號等與追蹤本人進貨資訊無涉之一切標示均完整保留),但最近看到該公司於營業大廳貼出公告,內容如下:
禁止破壞產品包裝
刮除,遮蓋,更改或破損本公司產品包裝與產品上之任何信息,會使產品受到感染,影響到產品保存,損害消費者健康與權益,並違反商標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法規,本公司將追究其相關民刑事相關法律責任。
想請教以上問題之法律根據與合法性,煩請指教,謝謝您!

原是拍賣消費糾紛, 一買家堅稱賣家將二手衣尺寸量錯要求退換, 但本人認為此人言詞反覆 (有留言紀錄"一開始就知道比較小"及"我量是x公分 拉開才是x公分(賣家所量尺寸)"等), 且為業餘性質出清已註明無退換因此不予答應, 雙方給予負面評價
接下來不斷有不同新開設帳號下標商品, 皆寄至與之前帳號相近(同一條街道或佐近區域), 收件人有姓氏相同, 電話有空號情形
交易完成後新開設帳號留下多筆負面評價, 內容誇大商品的"缺點", 並包含"只能怪自己沒看評價, 普評負評一堆"等言論
最後一筆評價更是間隔收貨日逾兩周才給予負面評價, 企圖與之前的評價做區隔, 製造某種假象
本人詳查了第一個帳號公開的網頁資料中, 有他自己打字提供與新開設帳號收件姓名一樣的銀行戶名, 第一個帳號卻否認有新開帳戶







去醫美診所做了消除妊娠紋手術 案件描述 去年三月去醫美診所諮詢他們獨家的妊娠紋手術,諮詢師跟我說他們的醫師有很豐富的經驗,手術第一次就可以有50%以上的改善,一般做第二次就很滿意了,幾乎看不出來除非很近看,也給我看了他們診所的範例,我也告知他們我的妊娠紋有10年以上,他們說還是可以改善,我就付了訂金預約了手術的時間,第一次做完沒有效果,他們要我等半年觀察一下再做下一次由於第一次效果太差還有傷口色素沈澱的問題,所以第二次他們是免費幫我做還換了一個醫師,但是到目前為止第二次做完四個多月了我身上一樣色素沈澱妊娠紋也幾乎沒有改善(可能只改善一成)這中間我身心都受到打擊,本來就很沒自信因為身上的紋路,本以為做了手術可以改善, 沒想到這才是更多問題的開始,我色素沈澱他們在2/23讓我施打雷射希望能把我色素沈澱慢慢消除,結果我的皮膚腫起來還很紅癢,完全是過敏反應,因為我的皮膚之前做過手術已經更一般健康皮膚是不一樣的了,我要求他們退款因為效果根本跟之前講的差很多還導致後面很多文題,診所卻說他們無法退款只能幫我把色素處理好,我覺得他們這樣太過分了,沒有達到效果也不管消費者的心態,懷孕生孩子忍受身體的變化希望能夠改善,結果完全反效果,診所也一副不怕的感覺,失敗的手術完全造成我心裡跟身體的傷害,想請問醫美這樣的處理方式,我可以要求他們賠償嗎?

那些日我們一起追的yuki 幕後花絮之(鹹粥賣完報警篇)&(我不賣你警察逮捕篇)&(忠實粉絲忘記買單曲篇)&(粉絲吐嘈她好生氣篇)歡迎大家來靠北
時間:104/12/24 pm10:00
地點:桃園蘆竹第一河濱公園
活動:2015耶誕來趣桃徐懷鈺演唱會
圖1拍攝技術有待加強,我是說後面小姐是怎樣?咪咪推擠我是要怎麼拍!呃。。。更正~不是胸前的咪咪,是有一股鹹粥味的女孩叫咪咪。
(忠實粉絲忘記買單曲篇)
時間:104/12/30 pm11:40
地點:鹹粥咪咪?小吃店
過程:圖2活動公佈紅白藝能大賞的錄影入場票卷2張,採用抽獎資格制名額15位,活動於當日23:59截止。緊張又期待的咪咪趕緊求助大大我,咪咪積極的想抽入場卷,但是活動步驟要po新單曲(我還是那個我)照片上傳社群臉書,GG了咪咪沒有購買新單曲,我說咪咪呀你到底是不是忠實粉絲呀?這也太尷尬了吧!再過20分鐘就錯過機會囉!於是大大我把所有歷屆專輯借給咪咪拍照囉。
結果勒…結果開獎囉咪咪謀中獎@@
(粉絲吐嘈她好生氣篇)
時間:105/01/08 pm11:00
地點: 社群臉書
過程:團長發表文章徵求一名粉絲,粉絲團員有多出2張錄影入場票卷,贈給第一位po照片的粉絲,於是咪咪立馬就po了12/30號過期的照片(圖3),絞盡腦汁也要圖取個人利益,我也在社群上留言,告訴大家咪咪po的照片已經是過期了,我是物品持有人我都沒po了咪咪怎麼可以這麼自私呢?因此後續粉絲團員們議論紛紛,咪咪終於生氣了同時也惱羞成怒的留言,有些部分不雅用詞內容都被刪除了,咪咪的空中對話…(圖4)
(鹹粥賣完報警察篇)
時間:105/02/19 pm10:00許
地點: 鹹粥咪咪?小吃店
過程:大大與朋友聚餐剛好看見馬路對面 鹹粥咪咪?小吃店的咪咪快打烊了,朋友說去跟咪咪捧場一下買小菜過了配酒,大大拿著500元走到對面 鹹粥咪咪?小吃店。
咪咪說:你要買什麼
大大回:我要買價目表上所有東西
咪咪說:我們沒賣(咪咪有事嗎?)
大大回:我要買價目表上寫的項目各點一份外帶
咪咪說:幹你是來亂的唷我要叫警察
大大回:好吧!你叫警察來我還是要買各一份(猜咪咪沒見過大胃王吧)
咪咪說要:要什麼直接點,有些賣完了,有些冰起來了。
大大回:我就由價目表上照順序點
咪咪說:就剩下這三樣,炸雞卷,紅糟肉,空肉飯。然後買單收錢
大大正要離開時警察到了~
警察問:什麼事?誰報案?
咪咪回:我報案的,有客人來亂的不是真的要買東西。
警察問:那個誰丫你在這裡幹嘛?買什麼東西?
大大回:我要買價目表上全部的東西各一份,可是打烊了我只買到三種。
警察問:你有付錢了嗎?
大大回:付完了!(阿Sir腦殘嗎?買東西可以不用付錢嗎?)
(我不賣你警察逮捕篇)
時間:105/02/20 pm08:00許
地點: 鹹粥咪咪?小吃店
過程: 大大與昨晚往常跟朋友聚餐,在此過馬路向前消費,實況(冰箱玻璃破碎一地)傻眼。
咪咪說:我不做你生意請你離開
大大回:我只點一份炸蚵仔麻煩幫我送對面謝謝
大大回:我幹嘛要砸你玻璃(我猜咪咪也腦殘了是嗎)
於是我回到對面繼續聚餐,過沒多久阿Sir又來了,先在現場拍照蒐證再走過來對我盤查,阿Sir表示咪咪對我提出毀損罪之告訴,現在要依法將我列為準現行犯逮捕。阿Sir說:你現在有權不說話也可以尋找律師為你辯護你可以找尋對你有利之證據。大大就這樣被阿Sir帶走了~在分局過了一夜。
我說奇怪了!怎麼阿Sir問棍棒在哪裡,偵查員也問棍棒在哪裡,也問目擊者棍棒在哪裡?經監視器畫面顯示大大確實過馬路走到對面去消費再走回來聚餐接著那都沒去,現場找偏了就是沒有棍棒,訪查路人及目擊者,結果也都沒有人提起棍棒,就連玻璃為何破碎一地也都沒人看見,為何要一直無中生有的問大大棍棒在哪裡!到底要去那生棍棒出來啊!
os(這個社會是怎麼了?司法資源都這樣濫用的嗎?)
全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原告還跑去去人家上班單位投訴,那麼設立警政署跟地檢署幹嘛?告訴乃論要照程序走,提告都受理了!怎麼連人家上班工作的地方也不放過,搞到被告飯碗都丟了。
案例事實:
A公司為生產銷售消費電子之公司,A公司準備開發一平板電腦產品,為避免他人仿造該產品,不但對該平板電腦外觀申請設計專利,同時也針對該平板電腦的內部電子組件申請設計專利。詎料,智慧財產局對A公司申請的「電子組件」設計進行審查後,認為該設計屬於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因此否准了該設計專利之申請,A公司不服,對該審定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 何謂功能性之物品造型
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係物品整體外觀形狀,其中所謂「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係指若物品之特徵純粹係因應其本身或另一物品之功能或結構者,即為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亦即此等物品必須連結或裝配於另一物品始能實現各自之功能而達成用途者,其設計僅取決於兩物品必然匹配部分之基本形狀,這類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不得准予設計專利。
2. 物品的交易客體並非一般消費大眾,仍能申請及取得設計專利
專利申請案之銷售對象或交易客體,並不侷限於一般的消費大眾或是終端使用者,尚包括大量採購的中間製造商、契約採購者或是專業維修人員等。例如電子產品的內部電子組件,雖然一般消費者通常不會注意到該等電子組件的外觀,但製造商或採購、維修人員在採購及使用時仍會觀察到該等電子組件完整之外觀形狀,並對相關元件配置、導線佈局等施以一定程度之視覺注意,而非僅針對電子裝置組裝後之完成品進行視覺性之統合判斷。因此,專利審查人員在審查此類電子組件產品之設計專利申請案時,對於該等電子裝置組件是否具有可專利性進行有無創作性判斷時,仍應以該等電子組件整體外觀作為判斷之基礎。
3. 對於具有功能性之設計產品,若其上具有裝飾性而可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者,創新性審查的重點應放在該等具有裝飾性之部分
設計係工業產品之造形創作,而工業產品常因其基本之機能與實用目的上之限制而使其在外觀形狀上形成一難以改變之基本形態,此等基本形態並非設計專利審查之重點。於審查是否有創新性時,應就其可透過造形設計技巧作造形變化之部分予以審酌,是否具有創意上之變化並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
結論:
設計專利係結合設計與產品,雖然該產品銷售對象並非一般大眾,審查時仍應考量該等產品採購使用的人員,以該等人員的注意基礎進行創新性審查。其次,任何產品均必然有其功能性,故判斷一設計是否屬純功能性特徵,應在於所論斷的特徵除功能性外,倘尚具有裝飾性而可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即不應認定其為純功能性特徵。審查時,應該將單純功能性的部分排除,就該等具有裝飾性的部分進行審查,確認該等裝飾性之特徵是否具有創新性。
貝斯特律師事務所
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電話:02-87872799

律師您好:
最近購買新成屋交屋時,收到建設公司代收款明細表發現有1筆天然瓦斯費用需繳納,我向建商詢問合約中並無規定買方需負擔天然瓦斯管線費,其餘費用皆有明確定義(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保險費與規費)。另合約中有一附件為"代收款明細表",該表為空白,即簽約當日建設公司並無提供代收款明細,直到交屋當天才得知需繳納天然瓦斯管線費用。 建商主張合約中有個附件"委辦房地貸款合約書"中載明:「買方授權賣方代辦銀行貸款,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致貸款不能申辦或不能獲得核准或所獲准之貸款金額少於所欲貸款之金額時,買方應於十四天內以現金補足……」中第二項內容「買方拒絕依照受委託人通知之期限如期辦妥金融機構規定之手續或提供有關證件、權狀,並繳清規費、代書費、保險費、瓦斯管線費等費用」主張有提及瓦斯管線費。
本人對此主張不予認同,因經銀行單位詢問後有關是否繳納瓦斯管線費完全不影響金融機構核准貸款或貸款金額之結果。 建設公司於簽立合約時未履行合約附件揭露代收款明細表告知買方,又於主合約條文中亦無載明買方須繳納「瓦斯管線費」,卻於附件「委辦房地貸款合約書」中提及「瓦斯管線費」之詞,明顯意圖欺騙消費者。 交屋當天最後雙方同意於交屋繳款明細通知表之「天然瓦斯費」項目中加註但書如下:「客戶對本款項存疑慮,若經客戶向消保官尋求救濟判定建設公司不該收取該項費用,建設公司將無條件退還客戶瓦斯管線費」,始完成交屋程序. 請教律師,若以上述狀況,我若向消保官申訴,有成功的機會嗎?還請您指點說明,謝謝!!









律師你好…
我被告妨礙電腦使用…原因是 我帳號借他人使用但並沒有給他…而且對方也有承諾我需要時要還我…之後發生爭執我想取回帳號…對方不歸還並未經允許修改我的Google帳號讓我無法登入(這個遊戲有兩種登入方式…一個是Google,另一個是FB),之後我就用FB的登入方式進入遊戲…然後取回帳號修改遊戲內容…但是FB帳號是他的…。所以對方告我妨礙電腦使用… 我想請問律師在這條件下…
遊戲帳號申請人是我本人,登入方式 Google帳號也是我本人…只有FB是他的… 今天對方先未經我同意私自解除Google帳號讓我無法登入…原告是否涉嫌的侵占帳號呢?哪他侵占之後我用他給的FB登入取回…我是否有罪?(FB帳號當初他告訴我需要時隨時可以登入)
之後開庭檢查官 告訴我 此遊戲帳號雖然是我的…但是我跟對方都有消費…所以遊戲帳號資產是一人一半…檢察官一直跟我強調借就是共享…這是合理的嗎? 在庭上我堅持 我只是借他玩,並不是跟他共享帳號資源…加上對方沒有帳號轉移同意書或讓渡書…這樣檢查官為什麼還是說我有罪…而且我不是犯人…我提供許多證據跟資料能證明帳號所有權是我,而原告只有消費資料…其他都用口敘的…感覺檢查官完全把我當犯人在審理… 請問我該怎麼辦…難道被告在檢察官眼裡就是犯罪的人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有利之判決,避免您自己說錯話,成為對您自己不利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換上自己所拍攝之照片,避免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疑慮;另關於平行輸入之部分,若您確定為正品,即沒有違反商標法之疑慮,惟總代理商仍有可能會告您,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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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