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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A公司為生產銷售消費電子之公司,A公司準備開發一平板電腦產品,為避免他人仿造該產品,不但對該平板電腦外觀申請設計專利,同時也針對該平板電腦的內部電子組件申請設計專利。詎料,智慧財產局對A公司申請的「電子組件」設計進行審查後,認為該設計屬於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因此否准了該設計專利之申請,A公司不服,對該審定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  何謂功能性之物品造型

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係物品整體外觀形狀,其中所謂「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係指若物品之特徵純粹係因應其本身或另一物品之功能或結構者,即為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亦即此等物品必須連結或裝配於另一物品始能實現各自之功能而達成用途者,其設計僅取決於兩物品必然匹配部分之基本形狀,這類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不得准予設計專利

 

2.  物品的交易客體並非一般消費大眾,仍能申請及取得設計專利

專利申請案之銷售對象或交易客體,並不侷限於一般的消費大眾或是終端使用者,尚包括大量採購的中間製造商、契約採購者或是專業維修人員等。例如電子產品的內部電子組件,雖然一般消費者通常不會注意到該等電子組件的外觀,但製造商或採購、維修人員在採購及使用時仍會觀察到該等電子組件完整之外觀形狀,並對相關元件配置、導線佈局等施以一定程度之視覺注意,而非僅針對電子裝置組裝後之完成品進行視覺性之統合判斷。因此,專利審查人員在審查此類電子組件產品之設計專利申請案時,對於該等電子裝置組件是否具有可專利性進行有無創作性判斷時,仍應以該等電子組件整體外觀作為判斷之基礎。

 

3.  對於具有功能性之設計產品,若其上具有裝飾性而可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者,創新性審查的重點應放在該等具有裝飾性之部分

設計係工業產品之造形創作,而工業產品常因其基本之機能與實用目的上之限制而使其在外觀形狀上形成一難以改變之基本形態,此等基本形態並非設計專利審查之重點。於審查是否有創新性時,應就其可透過造形設計技巧作造形變化之部分予以審酌,是否具有創意上之變化並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

 

結論:

設計專利係結合設計與產品,雖然該產品銷售對象並非一般大眾,審查時仍應考量該等產品採購使用的人員,以該等人員的注意基礎進行創新性審查。其次,任何產品均必然有其功能性,故判斷一設計是否屬純功能性特徵,應在於所論斷的特徵除功能性外,倘尚具有裝飾性而可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即不應認定其為純功能性特徵。審查時,應該將單純功能性的部分排除,就該等具有裝飾性的部分進行審查,確認該等裝飾性之特徵是否具有創新性。

 

貝斯特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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