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公司欲對您提告,亦須盡其舉證之責任,您可無須理會公司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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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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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大概簡單介紹一下我們公司
我們是一間貿易公司,產品以外銷為主
事情來龍去脈如下,想請教提告成功的機率大不大
去年我們有位南美洲的客人跟我們下了一個訂單(有透過一位南美洲的代理)
訂單金額約台幣三百萬
船是去年九月底開的,實際到南美洲的時間大概是去年十月底
其中我們有透過一家台灣的貨代幫我們安排訂艙和船期
最後貨物提單我們也是發貨代提單HBL,而非船公司提單MBL
我們公司有好幾位南美洲的客人,他們的共通性是:
1. 貨款只作銀行D/P,而且通常會作UNDER VALUE
(給他們當地海關看的,以便少被克一點稅)
2. 通常貨到1~3個月之後,甚至最久也有遇過等了半年,客人才跟銀行贖單,清關領貨(也就是他們通常就讓櫃子放在那邊放好一陣子才會卸櫃)
我們這次的客人也是一樣,去年10月底貨到當地,過了一個月,我們就開始催客人付款了
但是客人一直遲遲不付款(代理以客人銀行貸款貸不下來...身體不好住院等理由持續拖延)
不過由於種種前例,我們也都沒想太多,因為想說南美洲客人都差不多這樣
所以我們也就一直非常耐心地等客人付錢
接下來重點來了
去年12月底,貨代來了一封信,說是當地配合的貨物代理在催倉租費
因為船公司在跟他們催收倉租費,而且客人不支付,所以需由我們這邊作支付(這邊說的倉租費是指因為貨物尚未卸櫃,所以船公司要收櫃子的使用費)
我們在收到信後就開始催客人作支付,期間代理也有持續在幫我們催客人
並且我們在1月初的時候也明確告知台灣貨代"切勿卸櫃,請待我們客人支付費用"
之後代理在1月中的時候告知我們客人已將上述的倉租費付掉
我們也將此訊息轉告給台灣貨代
不過這段期間台灣貨代一直沒有回信,也沒有任何要再催收倉租費的訊息
所以我們的理解是客人真的將費用付掉了,台灣貨代才都沒有任何消息
1月中~3月初這中間我們跟台灣貨代一直都沒聯繫,只有持續PUSH代理催客人付貨款(因為我們以為客人已將貨代的費用都付清了)
但是客人還是一直沒付,我們才在3月初又拜託台灣貨代,請他們聯繫南美貨代看能不能一起催客人支付貨款(當然這只是拜託他們幫忙,並不是貨代職責)
但是台灣貨代卻轉貼一句南美貨物代理的話,
"貨已經處於LEGAL ABANDONMENT的狀態,因為客人沒有支付他們倉租費"
我們嚇了一跳,趕緊上網查了一下我們的櫃子號碼,發現貨已經早就被卸櫃
而且櫃子已經被拿去裝其他的貨了(在別的國家)
中間我們也一直請台灣貨代跟南美貨代確認我們的貨到底在哪
一直到3月中,南美貨代才說
"貨在1月中就已經被卸櫃,而且貨現處於LEGAL ABANDONMENT狀態,並要求支付倉租費"
我們知道消息後,馬上就開始催代理要客人付貨款贖單清關領貨
不過客人還是一再拖延,最後我們感覺情況真的不太妙了
在4月初時我們決定要把這票貨轉賣,並且開始找新的當地買主
不過此時,我們有特別要求台灣貨代!!要他們請南美貨代拍幾張照片回來給我們以確認我們的貨物是否完好,不過台灣貨代卻告知我們不需拍照
既然貨物由他們承攬,他們絕對會幫我們顧好(這是用電話跟我們說的,沒錄音)
所以我們也就又放心一點,開始找新買主,並且於4月中找到新的買主
準備請南美銀行將提單文件寄回台灣,更改CONSIGNEE
(這裡也有一點小插曲,就是南美銀行的效率很差,我們擔心動作太慢,新買主會不要貨,所以我們先作了登報三天這個動作來聲明我們的提單遺失,想說也能簽發新提單,不過最後我們還是有拿回原來的正本提單)
但就在我們準備轉賣的時候,南美貨代來信
"因為貨已經放超過30天,所以你們的貨已被海關沒收,且他們有權銷毀或拍賣"
在這之前南美貨代就只講過了LEGAL ABANDONMENT這個字眼
從來沒有提到我們的貨已經被海關沒收,我們完全傻眼
結果我們誤打誤撞,到南美洲海關網站的拍賣區去逛了一下
赫然發現我們的貨在4月初就已經被南美海關拍賣掉了!!!
而且我們一毛錢都拿不回來!!!
甚至南美貨代還想要求我們支付倉租費!!!
以上就是整件事情的發生經過
當然現在我們也還一直持續在追問南美貨代,想要追究他們的責任
因為他們完全沒盡到提醒之責,而且在知道貨物被拍賣之後
他們竟然只是把當地海關規章直接複製貼上給我們看,認為這樣就是給我們一個交代
總之態度非常OX,不過他們在南美洲,我們也不能拿他們怎麼樣,
現在他們就是持續擺爛中...台灣貨代也只會持續跟我們說南美貨代沒有回信...
所以在這裡想請問各位
如果我們公司對"台灣貨代"提告,請問告成功的機率大嗎?
之所以想對台灣貨代提告的原因是:
1. 貨物被卸櫃了,台灣貨代沒盡到通知之責
2. 當初台灣貨代答應我們會幫我們保管好貨物,但是卻被海關拍賣掉了
(不過因為是在電話中講的,此點是否無法列為證據?
不過我們是發貨代提單,是不是他們有責任要替我們保管好貨物?)
3. 貨物被已經拍賣了,台灣貨代也都還在狀況外!甚至是我們自己查到的!
以上落落長...我們非常需要各位的專業意見,感謝大家幫忙



謝律師你好
沒錯,如果我們提告,我們追究的就是台灣的貨物代理公司,至於你說的,"當初合約如何約定",當我們委託一家貨代承攬貨物運輸時,一般我們不簽合約的,也不會有什麼特殊的約定,在國際貿易這一行的認知裡,我們委託他承攬,在貨物交付給受貨人之前,他們本來就有義務要幫我們把貨物保管好,請問我們的認知是否正確? 最底下是我們擷取自民法的一段條文
我們現在想把這件事簡單化,回歸到事情的本質,這票貨客人還沒付款,我們還沒放貨給受貨人,所以貨權還在託運人這邊(也就是我們),請問我們是否有權力要求台灣貨代退運,把貨返還我司? 如果台灣貨代無法返還貨物,他們必須要賠償我們貨物的價值,請問這個主張對嗎? 合乎法律嗎? (當然現在貨實際上是無法返還,因為貨沒經過我們事先同意就已經被海關拍賣掉了)
以下擷取民法
~~~~~~~~~~~
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如已填發提單者,其持有人對於運送人,得請求中止運送,返還運送物,或為其他之處置(民法第六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地政機關調閱土地登記相關資料,視登記謄本上之印鑑章及代理人為何人,對其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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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錄音,配偶亦願意配合指認,並提出交往之相關信件、訊息等,可毀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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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04月3月3日到台中中古汽車看車,當時車商介紹一台2010年那智捷基本款,當時一時衝動下了定,我是以LIVIAN1.8 7人座頂級款車換車,LIVINA估回33萬,那智捷55萬,以現金貼換22萬,該車商強調他們是有SAVE認證車子保證沒問題,當場下訂5萬簽買賣合約,因我不懂車行作業他簽的合約書很籠統也不太懂,隔天我查詢網路2010年那智捷基本款新車價才79萬,他5年車還賣55萬我覺得有受騙的感覺,他未給我審閱權三天其表示我已簽名放棄,仔細一看原來他寫在備註一串要我簽在下面,我也沒注意到,只好買了所以我又很擔心此家車行的誠信,所以一再問車子產權要清楚,車子沒有問題不要買回去要修東修西,其表示不會有問題,且當天收了我雙證件影本,因我的車子都沒貸款,故我一再表示兩車產權都要過戶清楚,包含稅金,罰單,貸款均要完全清楚才要交車,而且雙證件不可留影本因我已交正本了且沒有要貸款.車行表示他們不會做這種事
因2車都沒貸款,所以過戶過程很快,在104年3月6日交車,交車時我問業務2台車是否都過戶好了,我LIVINA也OK了嗎,2台車都沒有欠罰單,稅金,貸款,其表示都沒當天也把2台車的稅金保險都切算清楚,在交車其中我把LIVINA車交給對方拆裝行車紀錄器,我的手機放在LIVINA車上,回頭拿時就不見了且手機關機很明顯就是有人拿走了,當時我就有點怕怕的我告知業務調監視不理我,所以交車時我告知業務不可以有留我的雙證件影本因我2台車都沒有貸款,我怕他會做不當用途,其又表示他們車行不會做這種事,且我查了那智捷這一款的車方向機和渦輪常壞,我問業務他也說沒問題,要保個2萬公里2年還要花8000,又花了8000於是當時交車完成稅金保險,尾款共21萬多我付了現金完成了交易,又表示公司規定交易完成要收回合約書副本,因我不懂中古車的交易以為是正常的,就交回結其他家車商都是這流程有瑕疵,只想只要車子沒問題就好了.
結果車開不到一星期方向機出現了聲音,底盤也有異音,我向業務詢問他說都是這樣不影響安全,要我自己回原廠換,那我買保固做什麼,開了一個月實在車子狀況很多,實在受不了向業務反映也沒用,所以向業務表示我要換車把那智捷再賣回去給他,叫他報價想說虧一點就算了,結果車行盡然不買回車子連估價都不願意,多次連絡置之不理,無奈之下只好賣給別家車行,多家估價盡然只有35萬,平白損失了20萬,但也無力對抗車行只好算了,
但在104年4月24日車行表示前LIVINA還沒過戶,因我的證件在104年4月16日時遺失重辦舊證件就失效了,車行無法拿著我的舊證件去辦理過戶,我問車行交車時不是說都過好戶了為什麼到現在還沒過戶,而且沒有我的證件正本你如何過戶,車行小姐說影本就可以了,為什麼偷留我的證件影本,他的理由很扯說車子在整理現在才好,我的車車況一直都很好,只有小擦傷交車當天我都看到外觀都板金打臘好了,車行在做什麼動作我不懂也很怕,不知其中他是否有去做不法的情事.
車行車子賣給我之後後續的問題都完全置之不理,且我一再強調2台產權要清楚過戶完成,不可留有我的雙證件,結果車行近2個月LIVINA都沒過戶還在我名下,且偷我影本完全違反個資法,當天又騙我車子又過戶完成我才交車他是否涉嫌詐欺背信,我猜車行已找到買主想由我名下直接過到買方名下才發現我的舊證件失效,現在他們急著交車給買方,
請教律師現在我有什麼權利可主張,另save認證聯盟的特助來電表示,這是車行的行規可以留著影本日後再過戶,車行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這樣做我實在很難接受,,,謝謝大家

您好,
本人在國外開設公司,聘請台灣朋友在國外工作。近日公司會計部門發現一筆2013年底,重複給付的薪資,但是該員已經離職回台。從銀行調出重複給付的收據,也獲得會計事務所的聲明信函,然而該員卻拒絕繳還。
所有合作人員在國外皆為獨立個體公司,以承包性質與本公司合作。給付方式為人員開立商業發票給本司,本司再依據發票金額給付。此員並未依法開立發票請款,因此會計部門提出建議,以訴訟方式向該員提出歸還 溢繳 或者 承包期間全額 款項的要求。
1. 想請問,此種訴訟是否可在國外以及國內兩邊提告,或者只能選擇單邊提告?
雙方是外國公司(該員在國外的營業行號) 對上 外國公司 (本公司)。本公司留存所有的給付證據,而據我所知該員在離境之時遺失了存有證據的電腦,也就是說目前只有本公司有存根。該員的辯解為,她離境時關閉了銀行帳戶,遺失電腦後也無證據可查詢,所以她無法靠本司單方面說法償還款項。然而請銀行開出證明、會計也出示聲明後,她便避而不見。如果此類官司必須由本公司在國外提出訴訟的話,應該比在台灣提出訴訟容易解決。因為該員欠稅逃稅,不敢入境該國。
2. 前幾天已寄出存證信函,得知昨日對方已經收到。若對方仍無回應,接下來該如何提出告訴?
煩請律師就以上問題詳加解說,謝謝!

您好 , 我有三個問題需要法律諮詢
1. 我父親在102年時 , 接受林姓房仲建議 , 購買一棟位於蘆洲區三民路的公寓4樓 , 而後林姓房仲又向父親請求販賣三民路公寓4樓 , 轉投資一間位於蘆洲區民族路的店面 , 並以房子的交易金額龐大,買方難免猶豫,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為由 , 向父親索取一筆斡旋金約新台幣100萬元整 , 且父親在林姓房仲人格保證下 , 互相並無簽訂任何委任契約 , 而後因為買賣價格無法成交 , 通常斡旋金常會有3到5天的斡旋期限,期限一到,契約當然失效,固無問題,但林姓房仲確遲遲未歸還斡旋金 , 並且將自己的存摺與印章 , 交付給予我的父親 , 讓他去提領 , 但是存摺內有當初父親匯款的100萬元紀錄 , 次日後父親要去提領林姓房仲存摺內的100萬元時 , 銀行確告知存摺以經辦理遺失 , 存摺內裡的100萬元也已經被領走了 , 至電給林姓房仲後 , 他聲稱自己手頭無錢 , 並簽下一張新台幣80萬元本票給我父親 , 至今卻仍無法兌現
2. 同民國102年初 , 父親委任林姓房仲負責位於蘆洲區三民路的公寓4樓之室內裝修 , 前後裝修費約索取新台幣60萬元左右以及建築師事務所簽證費用約新台幣8萬元整 , 竣工後陸續接到工程局投訴非法室內裝修之書面規勸 , 並於民國102年10月4日 , 103年5月12日 , 103年12月30日 , 合計共開出三張罰鍰 , 民國102年10月4日開出第一張罰鍰後 , 父親委任林姓房仲出面處理 , 林姓房仲答應出面處理卻仍遲遲未有消息 , 導致後續陸續被工程局開罰約新台幣20萬元之罰鍰 , 並謊稱已向工程局申請合格室內裝修證明 , 本人實際前往工程局確認後 , 發現卻與事實不符
3. 同民國102年中 , 父親委任林姓房仲負責位於蘆洲區三民路的公寓4樓之房屋出租 , 父親在林姓房仲再次人格保證下 , 雙方互相並無簽訂任何委任契約 , 將房屋出租102 – 104 年 4月間 , 並無交付任何房租給屋主 , 林姓房仲且在無告知屋主的情況下 , 無簽訂契約並擅自讓自己的女兒入住 , 約半年之久 , 直至104年3月屋主發現 , 並告知驅離 , 要求林姓房仲支付房租 , 林姓房仲仍聲稱自己手頭無錢為由 , 不肯交還代收的房租給屋主 , 並擅自扣留其他退租房客的訂金 , 約3萬元 , 至今仍無退還


轉至中華民國內政部~~~常見問答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37&p=6&f=6
拾獲手機,並於使用後再送警察機關招領,是否會涉及相關法律之追究?
(一)依民法第949條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2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係指涉嫌竊盜及侵占罪嫌之被告而言,如單純民眾拾得遺失物(款),依據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另有關民法第949條所稱:「被害人或遺失人」,自不得再依上開規定,向已經公告後取得所有權之所有權人請求返還。
(二)另民眾拾獲手機後逕自使用遺失人手機通話,事後始將拾得物交付警察機關招領一情;雖不符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惟拾得人於拾獲期間,意圖為己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物,逕自盜打遺失人手機通話之行為,卻已涉及同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另「盜打手機通話之行為」同時涉有電信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事證已臻明確,自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如上釋~~~如果手機遺失被人撿走卻未報警!!為侵占?那可否在報遺失多久後再到警局改成侵占已調查手機GPS資料?
因為如上(二)所言:惟拾得人於拾獲期間,意圖為己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物!逕自盜打遺失人手機通話之行為,卻已涉及同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事證已臻明確,自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這樣因已涉嫌侵占他人物品私為己用~~但警察卻因遺失人更改案件可能有儰造文書之嫌可能訴請公訴?
又因{轉至目前台北市議員黃珊珊之議員公告通保法修正 失蹤、自殺、手機遺失等本刑三年以下刑事案件及非刑事案件 應如何保障報案人權益
日期:2014-08-05 http://tcc8706.tcc.gov.tw/News_Content.aspx?n=FC77F3723EED0AE3&s=B2AFA9778B6AC379 文章中下段)}經完成報案程序(無論是侵占遺失物還是竊盜)都是刑事案件
那為何一線警察及偵查隊(通信)卻不接受民眾調閱手機GPS位置?
懇請各位法律界的大師幫才疏學淺的小弟我解惑!!因為本人手機於104年4月13日早上08:30~09:00遺失於台中台灣大道附近雖於當日18:47至台中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被案~~承辦員警很熱心~~但到偵查隊就沒消息也因此找上貴諮詢平台諮詢!!
希望能請教各位大大幫幫小弟解惑

我因為有車貸壓力 家人又在醫院~想說先找報紙看有沒有日領現賺的工作,我就看見報紙上寫著 日領 男女不拘 能立即上班者佳,於是我打了電話尋問,是一個男生接,他說等等回撥電話給我,後來他都用了來自台北的家用打給我,他說工作內容是 跟賭場用現金換籌碼,底薪2000我就抽1000,然後要給客人的錢會匯到我的戶頭,我在拿給客人,所以要給我提款卡及密碼,當時我很猶豫一天,後來想想還是先作看看,因為急需用錢,於是他就跟我約面試,約在網咖外,我就給他我的履歷表還有提款卡及密碼,本來約今天22:00上班,結果他就在19:25傳line寫說(我現在人再派出所,你把卡掛掉停辦,萬一派出所找你,你說卡掉了,被人盜用,不要說到我,不然你我都有事,還有等我交保 ,我再跟你聯絡)我都還沒上班,就已經這樣,當時我嚇傻了,趕緊打電話給銀行報遺失,我更不放心,跑去銀行刷簿子,我這個帳戶到現在都沒使用過,會開這個帳戶是因為103年一下週轉不來,想跟銀行辦貸款,銀行要我先開戶,後來因為銀行說我還有車貸,沒有辦法過,也因此沒在用這帳戶了!結果才還沒一天時間,我的簿子明細就出現進出的紀錄,我真的怕了,也嚇傻了,趕緊跑去警察局報案報遺失(我不敢說是因為看報紙,被騙的,因為怕警察認為我是共犯(╯?╰))警察看了我的簿子說像是詐騙集團的手法,警察就查我的帳戶,結果沒有警示,又說現在還沒有受害人報案,我還是先做筆錄報遺失,警察要我明天去銀行要明細,我很擔心,真的很怕,我要怎麼辦?拜託解答 我該怎麼做?

敝人今年23歲,對方今年21歲,小我兩歲
我從101~103年間,陸陸續續有借對方錢
因為是朋友,年紀又輕.不懂得要立借據自保..也沒想過會被朋友反咬一口
他103年收到兵役體檢單..因不知道何時會進軍營..於是告訴我,給我提款卡還有密碼..讓我自己去領錢
我在103年3月領了兩次(3000*2) 104年2月領過一次(17000)
皆是口頭約定好的金額.沒有多領.領完以後他戶頭還有餘額
104年3月我要依約好的日期去領錢的時候..卡片居然掛遺失了
我很生氣發覺被騙了,就把卡片隨手丟掉了
說從99~104年...每個月給我8000~10000..已經陸陸續續給我80~100萬了
可是我實際上根本沒拿到那些錢....他常常在約好還錢見面的時候才告訴我"他沒錢
有時候還零錢....有時候幾百塊..唯有幾次1000~2000....
我們見面的時候都只有我們兩個人....無他人....也沒有人知道我們的借貸關係...
第二次作筆錄時...他提供警方帳戶領款資料!卡片開戶101年...領款紀錄101~104年的
總共約27筆(約23萬多)他說那27筆都是我領的....實際我才領了三筆
我請警方幫我調取款影像.....結果各大銀行影像只保管6個月...都釣不到影像了
我超級莫名其妙....對方作筆錄的時候..說我領了十幾筆就已經在說謊了
調出資料以後...變成27筆全部都是我領的....又沒有影像記錄了
我該如何是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您無施用詐術之行為進行辯護,以利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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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前陣子去警察局謊報筆錄,過一天後去警察局坦承,後來被警察告誣告罪。內容是因為我朋友發生車禍休息一個月,想要想勞保局理賠,以便有錢開刀,但是他的駕照遺失要補辦,他的名下有其他的機車,那部機車的紅單又沒繳,但那部機車是別人用他的名字買的,對方一直拖不繳錢也愛理不理,不接電話,訊息也很少回,我朋友因為很急著要拿錢,只好去警察局說他車子遺失想要趕快找到車子在哪裡,可是他向警察說明的內容沒有指定任何人,只有說他想要趕快拿到車子,請問這樣是否為刑法171條中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他之前有詐欺前科被判有期徒刑,至今還沒超過五年的時間,可是他韌帶斷裂,另外要邊上班邊上課,家裡經濟環境不好必須存錢以後來養父親,進去監獄就會丟掉工作也無法存錢,請問這樣是否還有緩起訴或是緩刑的機會,如果被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是否有機會易科罰金?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能構成累犯有加重之事由,但亦可主張自首減輕其刑,於地檢署時可嘗試具狀請求緩起訴處分,若遭起訴,亦可具狀請求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緩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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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二月,家中收到『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的通知書,案由:詐欺、偽造文書,我有去鐵路警察局詢問發生什麼事,並做筆錄... 得知,我的個資被盜用,申辦網路門號(全球一動),對方(我不知道是誰…)在網物上購物,並留下網路門號,警方查知此門號登記人是我,所以要我到案說明,我才知道我的個資被盜用…重點來了!我的證件不曾遺失過…
今年三月,家中收到『全球一動』的消費發票,我打電話到『全球一動』詢問,說明我從未在『全球一動』消費,為何會有消費發票?『全球一動』客服人員查詢後,說我名下有二支網路門號,由於欠費過久,已停用,我才知道對方(上述事件)竟然利用我的個資辦理了二支網路門號,『全球一動』將進行催繳動作,我的個資是被盜用…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小弟我去年五月因為大筆房租遺失 不想讓父母知道 因為不想讓他們擔心 輾轉透過網路看見地下錢莊的借款訊息 進而給了自己郵局及第一銀行的資料 帳戶金融卡及密碼 接著就變成詐騙集團下的羔羊 成為人頭帳戶 一毛錢也沒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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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是透過電話 及信件交付資料 沒有碰面 後來等待法院偵查的過程等了數個月 因為當時在南部發生,那裡的警察告訴我等北部戶籍地的派出所發通知你再去說明。
期間我不能使用我的帳戶 後來去年八月因為工作關係開了玉山銀行的帳戶,後來九月到台北讀書,因為個人還有其他債務,又上網找了借款管道,用line及電話聯繫,總共有金主、業務專員、跟我接洽的黃先生三人,同樣也是要我交付資料。
但我有上次經驗所以有防備了,我告訴黃先生我之前的經驗,他說如果我不相信他的話,他會派專員到我家附近跟我說明借款及還款方式,讓我放心,因為那時候很急,狗急跳牆,我心想他都敢跟我見面了,還講很多事情要讓我放心卸下心防,我就赴約了,見面時是業務專員跟我碰面,他拿著公司的識別證給我過目一下,說明他們公司主要客戶對象,還有問我為什麼想借錢,及他們利息及還款方式,還要我蓋指紋,簽借款合約書同意書。
種種一切,我覺得跟第一次的經驗比起來要我直接寄資料什麼都沒交代,放心多了,我心想應該不是騙人的,也很感激他們幫助我,此外他們還帶了一杯飲料請我,跟我聊天。真的覺得他們很辛苦因為那天是半夜23:00,因為我隔天急用錢,拜託他們跑來,所以我真的沒有一點覺得是騙人的。直到隔天line的聊天紀錄變成沒有成員、三個人的電話都是無法使用,接著我就去刷玉山存簿,沒有轉入轉出,然後我想說算我倒楣沒有想到還會被拿去當人頭,所以也沒去報案,因為隔天就已經跟家人出國十天了。回台灣之後才收到去派出所的到案通知。玉山也被凍結了!去年12月開了第一次偵查庭,偵查內容包括這兩次的詐欺案,今天收到起訴書。 上網查了查,有人說起訴等於無法清白的機會,現在很慌張,因為自己太急於一時,毀了一旦,我手中有第一次寄帳戶資料的收據還有和對方的通話錄音,可是去偵查庭的時候檢察官說派出所沒有呈上去,現在我的證據都無法提供我要怎麼辦?


大大你好 你有兩次的詐欺案 而且又被起訴了
你先前處理的不好 現在整個情況對你都是相當不利的
但目前你的情況 還是有無罪的空間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司法官四十三期,邵勇維律師敬上(賴 id ncc101ds)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今年二月,家中收到『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的通知書,案由:詐欺、偽造文書,我有去鐵路警察局詢問發生什麼事,並做筆錄... 得知,我的個資被盜用,申辦網路門號(全球一動),對方(我不知道是誰…)在網物上購物,並留下網路門號,警方查知此門號登記人是我,所以要我到案說明,我才知道我的個資被盜用…重點來了!我的證件不曾遺失過…
今年三月,家中收到『全球一動』的消費發票,我打電話到『全球一動』詢問,說明我從未在『全球一動』消費,為何會有消費發票?『全球一動』客服人員查詢後,說我名下有二支網路門號,由於欠費過久,已停用,我才知道對方(上述事件)竟然利用我的個資辦理了二支網路門號,『全球一動』將進行催繳動作,我的個資是被盜用…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您好!
引用法院網站的資料於下(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5.asp),供您參考: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 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 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 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 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 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 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 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 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 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 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 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我原本為社區之財務秘書,負責將社區所收之管理費存入銀行,由經理或是副理交由相關金錢於我存入銀行,但當下從未有點收與簽收的動作,我僅能確認我當下收取多少錢,並且立即前往銀行存入,這個過程確認無誤,但在最後對帳時發現櫃檯於2/26收取六萬多元的管理費,卻在3/2去銀行時未入帳,因過去偶爾會因為主管未注意到,疑漏管理費於保險箱或是其他櫃子內,所以未在發現的當下及時轉告他們。
3/9為我上班的最後一天,在做交接工作去銀行前,請主管再次找找是否有遺漏的部分,但卻找不到這筆管理費。
第一時間主管們質疑我為何未在第一時間回報,這一周內是否有其他動作,離職時間太巧合等等,懷疑我拿走了那筆錢。
在3/10時前往公司去與主管說明這整件事情的經過,某主管以略帶威脅的語氣說:因為六萬多塊被公司告很衰,這是業務侵占,絕對會告的成!並告知我2月份薪水及3月份薪水目前暫時先扣留住,待我繳交相關的報告書,簽屬相關切結書後,才會發還給我。
我未曾有過櫃子及保險箱的鑰匙,因保險箱位置為監視器死角,故拍不到任何的證據,過去曾有過金錢遺失的狀況,也未曾調整過監視器角度,管理費從頭到尾我並未經手,也未有過我任何簽收的資料,主管也無法確認是否有把錢交付給我。
我想請問,以目前的狀況來說公司是否有違法?
我是否有繳交報告書與簽署切結書的義務?
公司最近這一周不斷的對外放話,以不是事實的謠言想模糊焦點,讓我遭受到許多質疑與精神壓力,請問這些假如到時候公司真的對我提出告訴,是否可以提出精神賠償?
這是我畢業的第一份工作,已在任職一年多的時間,與同事的相處都頗融洽他們也對我有一定的信任,主管卻在此時為了卸責將所有責任加諸於我!我也希望這件事可以盡快釐清責任解決爭端!
麻煩你們了 謝謝!







事情原由:家母住中部, 20幾年前買了房子, 跟她自己工作的保險公司貸款, 貸款人是她, 連帶保證人是我, 7,8年前家母過戶給我, 當時我未婚, 房子名字變成我, 每月繳款是家母帳戶自動扣款; 我因長年工作住北部, 已在北部定居結婚生子, 婚後陸續買了車子(無車貸), 房子(有房貸), 名字皆為我老婆所有, 我們兩夫妻結婚時並沒有特別申請財產分開。前2年家母退休, 問她退休後財務規劃, 一直不明確跟我們說明, 直到這個月, 債權人來追討, 家母才想用房子增貸, 因須經過我同意, 我才發現家母財務狀況有大問題, 不只房貸, 還有外面欠債, 跟親戚朋友的金錢往來, 亂七八糟, 債台高築, 連房子的所有權狀也遺失, 已申請補發中, 但要等公告一個月。雖房貸目前仍每月自動扣繳, 但應該支撐不了幾個月, 目前打算方式是把家母房子賣掉, 來償還房貸與債務。但為了確保不影響我老婆、我的小孩, 是否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我與我老婆已討論,並同意)是正確的方式? 若房貸無法正常繳款, 對我連帶保證人有何影響? 是否會影響到我老婆? 感謝!

各位專業人士,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本人五、六年前曾因竊盜案被起訴判決緩刑兩年,期間無再犯且判決未撤銷,自覺羞愧並深深悔改,至今已重新檢討;但於去年,公司同事錢包遺失,後來尋獲後,調查監視器,發現我有經過該被丟棄之垃圾桶,且同樣地丟棄了類似錢包一物品,於是被以嫌疑犯移送地檢署偵辦,我曾經做了懊悔的事,非常珍惜這個機會,我堅決否認自己有做出違背良心的行為,之後出庭了幾次,從原本的簡易庭到現在一般法庭,中間當然有被告知和解或認罪等等,但我堅持沒有就是沒有!我想請問的事:難道憑著模糊的翻拍畫面,我就成了百口莫辯的罪犯嗎?我以為我在每次出庭時都講的很清楚了,為什麼還是沒有結果?我有什麼方法可以維護自己嗎?我該怎麼做才是對的呢?可以麻煩有經驗且專業的人士協助我嗎?!抱歉,麻煩了~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因為你有前科 再加上有那個影片來佐證
情勢對你不利 若沒有進一步處理 很明顯會被判刑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被起訴,考委任律師閱卷,了解檢察官起訴您之證據資料,並未您撰擬刑事準備狀、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陪同警詢,並於警詢前先與律師討論警察可能詢問之問題,應如何回答對您較為有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侵占罪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若能和告訴人達成和解,則較能獲得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或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就算起訴亦較能獲得法院之從輕量刑,而有緩刑的機會(刑法第七十四條)。侵占罪性質上既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故多以金錢和解之方式為之。
二、法院管轄權的部分可以具狀請求檢察官移送回您的住所地法院檢察署。
三、閣下如需協助,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諮商細節,本所當以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律師您好:本人9年多前,因遇人不淑又被二手車商一同慫恿,迷迷糊糊向他們配合的融資公司貸款30萬買了一台二手車,訂金給現金1萬,繳了前三期共4萬多,期間車被偷開走報遺失兩次,又遇上急症住院兩次,根本沒法正常工作導致拖欠車貸,車即刻被融資公司拖走,也進行了拍賣金額為18萬,後續融資公司向我追討剩餘金額,因金額、利息及還款條件接談不攏以致破局,如今於1月初對我發出支付命令14萬多餘款與累計年利率20%的利息,我想法院提出異議,案件已裁定轉移至台北地方法院,昨天接到融資公司代理人電話約我明天見面談我方便的金額,他說因我待業又沒財產,所以沒甚麼條件可談!
想詢問律師我該私下跟他們談嗎?談了,又該主張甚麼才對我有利?
我該注意甚麼,才不會掉入陷阱呢? 請替我解惑,由衷感謝。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
楊律師您好:
我目前是以本金利息不合理為主要訴求,因為之前貸款金額是30萬,訂金1萬、繳了前三期4萬多、拍賣車18萬,但這些金額都完全沒有扣除,一月初收到支付命令上寫道之前貸款金額為27萬,要我還本金14萬多再加上歷年來累計以20%計算的利息;期間模糊不清的過程跟金額,真令人不所措!
前日代理人電聯我,用技巧性問答方式跟我說:未來找到工作又要跑法院或強制扣薪三分之一對妳來說都是困擾吧!所以我們約個時間,看要怎麼還款妳比較方便,我能幫妳就盡量幫!
可我就覺得不妥,待業無財產條件不佳,所以不好談條件也是都他說的,現又要我見面私下談,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談比較好!

律師您好:本人9年多前,因遇人不淑又被二手車商一同慫恿,迷迷糊糊向他們配合的融資公司貸款30萬買了一台二手車,訂金給現金1萬,繳了前三期共4萬多,期間車被偷開走報遺失兩次,又遇上急症住院兩次,根本沒法正常工作導致拖欠車貸,車即刻被融資公司拖走,也進行了拍賣金額為18萬,後續融資公司向我追討剩餘金額,因金額、利息及還款條件接談不攏以致破局,如今於1月初對我發出支付命令14萬多餘款與累計年利率20%的利息,我想法院提出異議,案件已裁定轉移至台北地方法院,昨天接到融資公司代理人電話約我明天見面談我方便的金額,他說因我待業又沒財產,所以沒甚麼條件可談!
想詢問律師我該私下跟他們談嗎?談了,又該主張甚麼才對我有利?
我該注意甚麼,才不會掉入陷阱呢? 請替我解惑,由衷感謝。







您好
首先要確認貴公司的入帳流程
這樣才能確定你有沒有入帳
如果入帳流程檢視之後
對方仍沒有證據的話
那麼侵占罪恐怕也告不成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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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去年初接獲簡訊表示我在家樂福消費45000元, 才驚覺信用卡遺失,當下我馬上到轄區警局報案並打電話給銀行掛失,警察也陪同我到家樂福調閱監視器,但礙於他們規定,錄影帶只能給警方人員看 ,我後來只能經由警察先生錄在手機裡的模糊影像來辦識, 因為歹徒戴口罩且影像不清,當下有懷疑是認識的人,但不敢貿然指認.....後來私下質問朋友,才確定是他所為,因為他苦苦哀求說是因債務所逼才出此下策,希望我能原諒...所以後來我並沒有再去警局指認他....如今發現那朋友真的惡性難改,如果我現在想去警局告發他,我須負連帶 責任嗎?因為當初銀行有叫我寫一張切結書,說明發生經過,並切結非本人及認識人所為...如果我現在去告發那位朋友,那我也會有民事或刑事責任嗎?
請問:除了當初去家樂福調閱的監視器影像,我目前並無其他證據,我該如何取得監視器影像?影像存在警局嗎?因為已經過了一年,影像還會保存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仍可對您朋友提出刑事告訴,對您無影響之,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您朋友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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