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因為這個問題實在太常問了,我直接作成例稿了。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我是在24號凌晨約莫5:15與自用小貨車發生車禍,我方是直行車輛他方是從停車場右轉車道出來但他卻跨越雙黃線左轉(以違規)未察看左方有無車輛導致我為了閃避他而緊急剎車摔傷(雖無碰撞但有因果關係),我全身多處擦傷他是未下車察看立即加速行駛肇事逃逸,爾後2天我接到警局通知告知我車主在24號早上6:30分報失竊,而他的車輛查獲是因為他朋友經過覺得很面熟才發現他的車(啊不就真好巧),因為車禍是發生在三重車主是在土城報失竊,土城的警局告知我車輛已扣押,但確定車主車上東西也有遺失,另外車輛被扣押後懸掛的是另一塊車牌,車牌的車主也說他車牌被偷了?對方的自用小貨車也沒有保險,土城警方也在警用監視器在24號的凌晨4:14分查到該小貨車身影?但兩方警局都告訴我,只要沒拍到人都沒用? 這是在護卸責任嗎? 那誰又來維護我的權益?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請問我有一部汽車當初購買時候是先用我嫂子的名子購買...因為那時候我沒有健保卡..而買車要雙證件...所以在兩方都自願的情況下辦理...也說好健保卡一半好就馬上更換回我的名子...車廠也都可以證明...買賣的合約書上也有我簽的名子...我嫂子的名.子旁邊有註明一個<代>..而現在我的健保卡辦理下來了...我要求他和我去辦理過戶...他卻想獅子大開口...一下要辦一下又不辦的..總之就是要我給他一筆錢...答應他所開出的條件...不然他說要去報遺失....我真的是覺得很好笑...都是自家人...居然為了利益而作出這種事情...我很氣...我說今天我寧可車子我不要了!一毛錢我都不可能給他...他說要跟我走法律'..說這樣是我比較吃力...有大大可以告訴我這樣我會觸法嗎?我應該怎樣做法才可以在不需要答應他無理的要求下而要回車子的名子<車子目前在我手上>車及子料也都在我這裡...請大大給我一些意見~~感恩了!!




您好,
以前我當檢察官時有承辦過一樣的案件,是母親撿到給兒子使用,兒子知情,論罪條文確實是這樣論沒錯。沒有在出庭前諮詢律師,避免誤會,甚為可惜。我那件第一次開庭後兒子與母親又翻供,,法官還履勘我在偵查中的偵訊光碟,並逐字紀錄,結果反而遭較重的判決。建議如下:
(一)雖然是輕罪,但也許可以不用在前科表留下紀錄,宜事先諮詢或委任律師為佳。
(二)雖然實務上不會說「案重初供」,但實務上大家心照不宣,除非可以證明初供是遭強暴、脅迫、不正取供,或其他證據可明顯證明初供不符合實情,否則大家的心證仍會採取初供,所以不建議翻供。
(三)因為沒有前科,情況特殊,可以具狀跟法院求處緩刑。可以自己寫或請律師代為撰狀或委任律師做認罪協商求緩刑。若自己寫,切勿寫一些讓法院認為無悛悔之意之文字,讓法院不想為緩刑宣告。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您好
不返還當然會構成侵占罪
但要避免他主張因為雙方都有義務未盡
而抗辯不返還
也就是說或許他會主張你們還欠他什麼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主因是:我五月份皮包有遺失內有:身分證+健保卡+信用卡等其他民間會員卡。
1.由於8/11日接受到銀行來電確認是否撥打電話去,後來確認有人冒用我的名義去異動資料因未察覺有異所以沒有接受服務,
後來到了8/13日約中午來電又再次跟我確認早上是否撥打客服要異動資料,結果也是冒用者來電的,但是早上的客服人員以為是我本人所以"有更改道地址並且告知冒用者我現用的手機號碼",但是後來以改回原來住址
接下來到了8/18號冒用者持我的雙證件去高雄市民族二路的分行親自去辦理異動資料,但是現場人員發現有異也沒接受他的服務,並且又再次來電告知此情形。
後來8/19號有去高雄市新興分局準備報案,但是警方告知刑事案件要有明確"損失"才能受理所以只有登記工作日誌上註明此事,
2.但是到了隔天8/20號我手機無法撥打,我查詢客服並且告知我,在8/17日已經在台南本淵門市辦理續約,資費為1899元並且以5900元現場帶走手機IPHONE5S(價值21900元),然後門事人員告知還有以3900元現場帶走一台平板電腦(價值16900元),加上8/19日時在高雄新田門市辦理新門號,資費也是1899元也有搭配手機HTC ONE M8(價值21900元)
但是以上續約 新辦 異動資料等皆由冒用者處理
在8/22號已經在前金分局備案但是受理的是 被盜用續約跟新辦的部分
我的問題點是1.銀行人員業務疏失沒確認識我本人就異動資料並且洩漏我的手機號碼。
2.手機業者也沒確認我本人就替冒用者辦理新門號以及續約。
手機門市部分我可取得當時續約以及新辦的光碟擋但是監視器及錄音檔必須由警方發文才可提供,那麼我想問~我要如何提告~(以上內容只是部分敘述

敬啟者XXX:
台端民國(下同)103年07月22日向本公司租借車號RAE-0553之小客車乙輛,租期至103年07月23日為止。現雖已歸還車輛,但惟台端歸還車輛時車牌遺失
、右後門下方碰撞嚴重,經本公司送修過後要求賠償汽車維修費用8000元、申請牌照費用3550元、油資1800元、司機費用2000、維修過程中之營業損失7天14000X70%=9800元,新台幣共25150元,本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迄8月23日期間,曾多次向台端要求出面處理,卻一直無法獲得解決!為避免爾後發生法律糾紛,特以存證信函通知台端,請於收到此文起5日內必需與本公司聯絡並付清所欠款項,否則本公司將循法旅途徑處理,並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自催告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請台端務必配合,切勿自誤! XXXXX公司負責人XX敬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3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內容只要將您所欲表達之意思擬入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人從事資源回收業,回收項目是機車胎與汔車胎,就是大家在馬路看到機車行或者汔車修理廠,丟在外面讓人去回收的輪胎的人 話說我7/20日,那天回收輪胎很少,我本來收的區域是台北松山區與內湖,但我那一天就收不到,所以我就空車一個從八里…新莊…桃園…一直到新竹竹北,一路隔著省道走,那一天真的很扯,一個人跑那麼遠,但為了生計(加減賺),一路上就走大馬路,專找機車行或汔車行丟在外面給人回收的輪胎,以為是正常不過的一天,沒想到前幾天,一位自稱是新竹竹北的警察打到我家,說我犯了竊盜罪,有位汔車行向他報案他不見二條汔車胎,有監視器清楚拍到是我的車號,本人去拿取,而我就是竊盜犯 ,明晚8/15晚上八要去新竹竹北派出所做筆錄,就是為了他遺失的二條輪胎,目前台灣法律竊盜罪是公訴罪,無法私下和解,就是說我以後日子法院跑定了,若遇到法官,檢察官不錯的話,或許是不起訴處份,或者本人要為了二條輪胎入獄幾個月,還要有前科,這公平嗎?我根本沒有要偷的意圖,當下還覺得幫他清回收物,我又有賺錢,一舉二得的想法,他並沒有設一個告牌,說此二條輪胎他是要的,請勿拿取的 史上第一位為了二條汔車胎被人告竊盜罪的人你說我都不用做事賺錢了,要改行,不然常常被人




律師 你好:
父親當初因急需用錢,與某家私人公司約定於自己的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做為貸款之擔保,並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了抵押權設定登記,貸款終於全部清償後,該家公司也開立了清償證明書,也還給父親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但父親卻忘了要再回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而如此一眨眼就過了20多個年頭(存續到期日期起算超過20年)!前幾年父親去世,我繼承此不動產且辦理完成,才發現不動產被設定抵押權,我詢問母親卻發現當初該公司給的清償證明文件竟全數遺失,而且借款的公司也已倒閉不知去向,我詢問過地政單位,他說只能向法院請求註銷,才能依照法院判決註銷此抵押權! 我想請問如何向法院提出申請?聽說有個公告日期? 那是多久呢? 法律規定20年後 債權不是會失效嗎?如果債務人沒有要求行使債務權力,為什麼法院還要有個公告期限呢?而不是直接判決註銷呢?
請各位好心的律師幫忙解惑且告知如何處理? 十分感謝!
請就我的提問回覆! 勿打廣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抵押權具有從屬性之特徵,故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經清償,則抵押權已經消滅,惟因物權登記具有絕對效力,故應委請律師為您起訴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事情要從去年10月說起,女友在中和的一間萊爾富工作,為工讀生兼職人員,店長還是在違反公司規定下讓她做大夜班(女生不可任大夜班)一次晚上搬貨時,遭到民眾趁其忙碌時,從櫃檯盜走面額30萬新台幣遊戲點數,後有報警,且有錄影機證明,而對方在櫃台留下10000元台幣,也交由警方列為證據,人尚未抓到,已通緝中。
然而,店長卻口頭告知我女友:[我已先賠償公司30萬元,所以妳必須還我30萬]以此為由要求她簽下30萬本票(而單據還叫另一位知情員工拿給女友簽)她未滿20歲,而父母也未同意,但店長仍在此情況下,讓不懂法規的女友簽下,她到目前19歲,父母仍未同意此事。
同時還以此要脅,強迫她簽下手寫的2年半勞動契約(未蓋總公司核章)用此綁定她在萊爾富的工作,每個月以預扣薪水8500元的方式作為抵債,她工作至今已被扣9個月,而後又故意以盤損、收銀機零錢不對等扣她薪水,還有超時工作的問題(明明上到早上7點,但接班的店長卻總在8點才來接手,也未給加班費)如果選擇離職,就要馬上拿出30萬歸還。
兩次簽寫單據都有在櫃台被監視器拍到
這周,我們便前去勞工局尋求協助,在勞工局建議下,我們以引用勞基法第14條的方式辭職(7/29)並寄發存證信函為證,同時申請勞動調解。
但前日,店長寄發簡訊要脅,如果她不出面工作,便要以竊盜罪、偷拿零錢、收取當初10000元等方式對她提告,女友之前會拿取店內的商品例如香菸,不過價金都有在下個月的薪資裡做扣除,而偷拿零錢則是無中生有的事情,因為店長上周有問她,有沒有拿架上的菸,她友承認,但並未表示偷取(畢竟她知道會從薪水裡扣除)也沒有拿收銀機內零錢。
事因如上述所說,幾項問題詢問:
女友於現在的事件裡擁有哪些權益可以主張?我們能採取哪些法律途徑?如果能對他提告,要在調解後再行動還是現在就能? 店長目前所涉及的民事及刑事責任有哪些? 如果8月10日領取7月份也就是最後一次的薪資時,店長能否以曠職達3日為由沒收薪資?那我們能如何應變? 偷竊的部分是否會成立?還是說能透過解釋來闡明?畢竟她並無偷竊的本意 本票的部分,該如何要求解除?如果對方窩藏票據不承認,我們該如何要求對方取出? 30萬的部分到底有無需要做賠償?要完全賠償?還是有連帶責任做部分賠償?那賠償是否需先經過司法的判斷才能決定? 對於預扣薪資的部分,該如何跟對方請求取回? 調解開會時,我們該做那些事情的準備及注意?那調解當下,能做如何的應變? 如果對方刻意隱藏證據、攝影機錄像(或是說刪除遺失)我們能如何做? 我們能從哪幾點引用哪些法規來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現在的狀況比較緊急,對方近期內可能就會先提告,不希望變成問題沒解決還要吃官司的問題,懇請專人協助


律師您好:
我於今日下午約一點半左右在屏東火車站購票完畢,因背包沒有完全拉上,導致錢包掉遺失。於20分鐘內告知站方人員並至派出所報案。
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為一名常在附近出沒的遊民撿拾。並於3點左右找到該名遊民。據他所稱,他撿起之後打開看了看內容,因不知是誰的,便隨手放置在車站外的機車置物籃,分毫未取。
我想請問律師,承辦員警告訴我,這樣的案子頂多只能判為侵占,罰個500了事,甚至可能不起訴。
在他拾獲錢包到我報案期間,我一直待在火車站大廳,他絕對有足夠的時間可以交還給我,請問這樣的情形是否符合刑法335條?又,因為在遺失之前,我剛領過錢,請問明細表上的金額可否當作錢包內容物的價值證明呢?
謝謝律師的細心回答。



明知票據未遺失而謊告且辦理掛失止付,則其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的牽連犯,依較重罪的後者論處。本件建議您可尋求律師協助爭取緩起訴處分,設法降低可能之傷害。
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分:20
我撿到包包,東西以被警方扣回去了,警方當時清點失主所提供遺失的物品,失主提他包包有放港幣2萬3,但我撿到打開時明明只有港幣10元,,警方把扣回去金額清點的確也只是港幣10元,我想請問,如失主硬要說他不見的是2萬3港幣敲炸我,我該怎辦?包包裡唯一我丟的東西就證件之類,監視器也拍的清楚我是在地上撿到的。
簡易一審判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一萬元台幣(為何罰那麼重?)。但問題來了,包包裡真沒失主所說的有2萬3港幣,所以我提了上訴。直到這一禮拜,失主說他透過fb找到我,所以連三天給我訊息約我要和解,失主說他只要我賠他一萬元台幣做補償,他就刑事不提上訴、民事也會撤告。我也告知失主我願意和解也願意補償他所要求的一萬元台幣,但我對失主要求當面給和解金與簽和解書,但失主卻一直推脫他人沒空,要我直接用匯款的方式,遲遲推託一下他人出外地,一下又說人出國,很堅持要我用匯款的方式,失主說只要他收到匯款他就會去撤告民事、刑事!失主也從頭到尾都沒提起他所謂遺失2萬3港幣之一事,(因我撿到的錢根本沒2萬3港幣),只一直要求我匯一萬台幣他就撤告(一直推脫跟我當面和解與簽署和解書),這問題讓我覺得事情好像沒那麼單純@@,我怎覺得我根本就是遇到詐騙集團!我是已有提上訴了,請大律師們教教我,我該怎辦又該怎應對?拜託了……

一般侵占罪(特定親屬間侵占行為除外)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其刑事訴訟部分不因為告訴人撤回告訴致欠缺訴訟要件而諭知不受理判決。
另外即使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僅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一審判決後當然即無法撤回告訴。
又針對告訴人可能提起民事求償部分,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是告訴人依法自應就其遺失物件之內,確有其所主張數額之金錢存在之事實,加以舉證以實其說,從而,民事訴訟之結果未必即可僅憑其一己單方陳述,即逕認其請求賠償之主張為有理由。
故本件和解賠償恐怕於刑事訴訟部分實益有限,至於民事部分亦值進一步斟酌。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我在102年被告侵占..當時公司老闆說我侵占10萬..檢察官那邊也是寫10萬..後來有被起訴..
但當時公司在開庭時說願意原諒我而當時也以還清了10萬...但是並沒有和解..法院判我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102年10月份判決下來的)...但這家公司老闆現在說我不只侵占公司10萬說公司有遺失一些物品認為是我拿的要我在還10萬..我100年7月離職的..當時也有辦交接..我都離職3年ㄌ...還要告我甚麼...說是侵占實際上那是我跟公司業務員借ㄉ錢...
我離職後公司跟那位業務員討錢...那位業務說錢都拿給我了...才引起侵占一罪...當時公司就提出一堆單據說我侵占部分...我也依那些單據(檢察官統計後的金額)都已還清了
被判6個月緩刑兩年...現在公司老闆又說他老婆在我在職時有不見一些物品要我賠(他認為是我拿走ㄉ)我在那家公司待了8年...現在公司面臨倒閉...發不出薪水...就說還要我拿錢出來...請問我要理會它嗎




各位律師好,
事情是這樣子的,
上禮拜在學校路上撿到錢,
拿去生輔組失物招領,
最近突然想到這件事,
於是跑去問有無人領回,
如果沒人認領的話什麼時候可以自己拿走,
結果學校拿出校規:
※※※※※※※※※※※※※※※※※※※※※
第五條 拾得人如將遺失物交由本校處理,經生輔組公告招領六個月
後仍無人領回,則由生輔組於每年二月列冊,並經簽陳核可
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 失 金 ( 含 金 飾 ) 交 由 福 委 會 處 理 , 作 為 教 職 員 工 福 利
使用。
二、書籍交由圖書館統一運用。
三、「適合義賣之物品」由福委會義賣之。
四、「不適合義賣之物品」則銷毀或送坊間資源回收中心。
※※※※※※※※※※※※※※※※※※※※※※※※※※※※※
員工理直氣壯的說,若無人認領
會依照第一條作為教職員工福利基金,
我這裡有些疑惑,
我去查了民法803條跟807條,
撿到遺失物交給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不管公告多久或如何,
最後如果沒人認領,都是會交拾取人,
之後我也去查了台大、清大、交大、政大、東吳等學校校規,
只有我們學校有這種規定。
請問學校有權力將遺失物自行處理並且當作自己的福利基金?(自肥)
雖然說大學有自治權限,但是這並不包含在內吧
況且校規頂多就是行政命令,再怎麼樣位階也比民法低
如相牴觸應該那條校規要自動失效吧
請問各位律師,

各位律師好,
事情是這樣子的,
上禮拜在學校路上撿到錢,
拿去生輔組失物招領,
最近突然想到這件事,
於是跑去問有無人領回,
如果沒人認領的話什麼時候可以自己拿走,
結果學校拿出校規:
※※※※※※※※※※※※※※※※※※※※※
第五條 拾得人如將遺失物交由本校處理,經生輔組公告招領六個月
後仍無人領回,則由生輔組於每年二月列冊,並經簽陳核可
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 失 金 ( 含 金 飾 ) 交 由 福 委 會 處 理 , 作 為 教 職 員 工 福 利
使用。
二、書籍交由圖書館統一運用。
三、「適合義賣之物品」由福委會義賣之。
四、「不適合義賣之物品」則銷毀或送坊間資源回收中心。
※※※※※※※※※※※※※※※※※※※※※※※※※※※※※
員工理直氣壯的說,若無人認領
會依照第一條作為教職員工福利基金,
我這裡有些疑惑,
我去查了民法803條跟807條,
撿到遺失物交給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不管公告多久或如何,
最後如果沒人認領,都是會交拾取人,
之後我也去查了台大、清大、交大、政大、東吳等學校校規,
只有我們學校有這種規定。
請問學校有權力將遺失物自行處理並且當作自己的福利基金?(自肥)
雖然說大學有自治權限,但是這並不包含在內吧
況且校規頂多就是行政命令,再怎麼樣位階也比民法低
如相牴觸應該那條校規要自動失效吧
請問各位律師,


律師您好
我們是經營連鎖漫畫小說租書店業者,店內有名會員,去年九月租借一本小說至今未歸還,照店內及總公司sop流程走已在去年九月底因聯絡不上該會員將該會員帳戶停權°
目前總公司要對店內租書逾期近一年不還之會員寄發存證信函,店老闆表示在公司寄發前再聯絡一次該會員,工讀生在6月中旬聯絡上該會員家長,家長表示小孩出國會協助處理。
但在6/22該會員家長(以下簡稱該家長),到店內表示要處理這筆帳,並表示書籍已遺失願意賠償,工讀生照會員申辦條例與sop處理,要求該家長需賠償書籍成本240元與逾期至6/22罰金880元,該家長不滿罰金部分,聲明只願付從6月中旬告知至今的逾期罰金,並宣稱沒有收到本店的催還電話且書籍並非女兒(以下簡稱該會員)租借,為女兒同學租借,該家長還表示已聯絡該會員之同學,但聲稱對方回應沒錢,才代為處理。
該家長堅持不願付逾期金,並強烈堅持沒有收到本店通知,堅持本店至今已過近一年才聯絡不願付罰金,並態度強硬聲明走法律途徑,強調該會員未成年名下沒有財產且人在國外,要告就告本店拿他沒轍諸如此類言論,最後已本店提不出連絡不上該會員之證據理由譴責工讀生歪理硬凹,但被工讀生反問該家長是否可以提出該會員無收到本店通知之證據,如無法提供是否也代表歪理硬凹,語畢該家長落下一句"我就給你欠10年你告我阿"離去且態度惡劣。
敝店會員租借流程為:挑選欲租借書籍>出示會員卡或輸入身分證字號>輸入密碼>刷入書籍資料>照租金付款>告知還書期限>完成租借
該會員同學可租借表示該會員同意且給與對方租借密碼,故該租借書籍是掛在該會員名下
請問律師,
我們提告勝訴機率?


您好,我想尋問跟詐欺相關問題,由於我最近遇到一件事就是,由於我銀行帳戶遺失,而那本帳戶已半年多無使用然後我因為說沒在使用因此將提款卡和帳本放一起而提款卡內我放著一張小紙條寫著密碼,因許久無使用,而後要去其他銀行提款卻無法進行存提款動作,然後在最近一陣子赫然發現那本帳戶不見了,隨後有至該銀行做查詢並要報掛失之際,行員卻說有筆不明金錢流動,後來判斷為帳戶被盜用,結果無法做備案,因查詢後才發現已經有被害人受損,我再整件事完全都是不清楚的情況,還有我並無收受不法利益,我覺得我也是被害人反變嫌疑人,挺冤枉的,因此,我想問這種情地檢署整個流程是怎麼走的,我也是被受騙者,是否有罪之疑呢?
煩請盡快與我連絡,感謝!
楊 先生
Tel:09754298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