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
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含服務台、服務中心或訴
訟輔導處)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不能依前(一)、(二)款辦理者,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四)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
於次日繼續辦理。
(五)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
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三、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
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保證書。
(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繳驗國民身分證。
(四)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四、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免具保證書。
五、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
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
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六、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七、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
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
不動產所有權狀。
八、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
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九、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十、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
上述各該規定。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壹、自首之意義:
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
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自首制度的用意在獎勵犯人悔過自新,並
使偵查機關容易明瞭犯罪的真相,不致牽連無辜,而且可以省掉為了偵查犯人所花費的人
力、物力、時間等。為此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
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貳、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
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
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
(二)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
(三)自首必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為
之。自首之方式,可以口頭(如打電話)或書面,自行前往或託人代理為之,又向非
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可,但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才生自首之效力。自首,尚以自動
接受裁判為必要。所謂自動接受裁判,固不必即時親身投案,如告知自己所在,自居
於可能受裁判之狀態下亦可。如告知犯罪事實後隨即逃亡,則不成立自首。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
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
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
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
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
括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
不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
力強制解決的程序。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
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
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
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
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
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
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
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
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
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的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
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
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
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
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
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
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
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
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
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
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
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各法院簡易庭公告的開庭時間,可以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也可以
上網查詢,司法院網站的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本
手冊有附載。)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
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
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
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
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
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
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
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
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及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
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
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
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
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一半。
【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
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與
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
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
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
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
,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
判。
【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
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
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
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
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
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
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
,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
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
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
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
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
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
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
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管轄法院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聲請人
須為繼承人,即有繼承權之人,如已經出養之子女或後順位繼承人在
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均無繼承權可言。
表示繼承之期間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
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台灣地區無
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應備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開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表示繼承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聲請書
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
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上述聲請書應使用司法狀紙,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經聲請人簽章: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業及住、居所;其在台灣地
區有送達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居所
三、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四、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繼承限額
依前開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
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超
過部份,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台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
台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上述遺產中
,有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
,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不能取得以不動產為標的
之權利者,應將該權利折算為價額。
申報遺產稅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
應依臺灣地區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期間內申報者,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
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二個月內,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六條之規
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法院之通知
繼承之表示經法院准許者,除不能通知者外,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其
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
法院裁定之效力
表示繼承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依非訟事件程序為形式上之審查,其
准許繼承表示之裁定,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利害關係人對於聲請人之繼
承權有爭執者,仍得依訴訟程序解決之。
書狀實例
民事表示繼承聲請狀
聲請人 張三 男 ○○年○○月○○日生 湖南長沙人
住○市○路○號 聯絡電話:○○○○
臺灣地區送達人代收人○○○ 住○市○路○號
被繼承人 張四 最後住所:○○市○○路○○號
為表示繼承事:
表明事項
為繼承被繼承人張四在台遺產。
原因及事實:
被繼承人張四,住○市○路○號,於○年○月○日死亡,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子,今向貴院表示繼承被繼承人在台之遺產。
被繼承人在台遺產列舉如下:○○○○○(註)
提出:被繼承人、繼承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
表、動產及不動產證明文件、經行政院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份證明文
件、印鑑證明(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明細表)
謹狀
○○○○○○地方法院
○○年○○月○○日
聲請人:張 三 印
註:如有以保管專戶存儲之遺產,並應通知開立專戶之被繼承人原服務機
關或遺產管理人。又聲請狀宜記載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以便法
院為通知。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1.若您是車主應於應到案日期以前填具申請書:(本所服務檯提供或網站下載均可)。
(1)車主為自然人應準備: a.車主身分證影本1份(正、反面)。 b.駕駛人駕照影本1份(正、反面)。 c.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照片正本。 d.申請書1份(需加蓋車主印章)。 e.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違規通知單、照片遺失者,應另附切結書)。 f.請填寫白天可聯絡電話。
(2)車主為法人應準備: a.駕駛人駕照影本3份(正、反面)。 b.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照片正本。 c.合約書(租賃契約書)3份。 d.負責人身分證影本3份(正、反面)。 e.申請書3份(需加蓋公司大、小章)。 f.請填寫白天可聯絡電話。
(3)如果是法院點交車應準備: a.申請書3份。 b.法院點交函影本3份。 c.契約書影本3份。 d.動產擔保證明書(監理處)影本3份。 e.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3份。 f.使用人戶籍謄本(正本)3份。 g.債權讓渡書影本3份。
2.填妥申請書並備妥資料後,請於應到案日期前送交本所櫃檯收件或郵寄本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樓,電話:02-23658270)。
3.俟辦妥移轉後,本所會通知您及車輛駕駛人,而新管轄機關將會通知駕駛人到案。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1. 到所辦理:事故當事人、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符合個人鑑定申請條件者,可親持個人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法定代理人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1份),或委託代理人到本所肇事鑑定課繳交鑑定費3,000元申請鑑定。
2. 郵寄辦理:當事人符合個人鑑定申請條件者,可自本所網站下載鑑定申請表(或電洽本所傳真),並至金融機構以轉帳方式繳納鑑定規費3,000元(銀行名稱: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戶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審查費,帳號:16081080401017,匯款人請加註姓名及聯絡電話),再隨同個人駕照影本(如遭吊扣、扣押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者免付)、身分證影本及繳交鑑定費收據影本,一併郵寄本所申請鑑定。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1.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洽辦。
2. 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o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o 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o 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o 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3.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o 填寫保證書。
o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o 繳驗國民身分證。
o 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4.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5. 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6. 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7. 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
8. 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9. 法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10. 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上述各該規定。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當事人若不服法院的判決,依法可以提起上訴救濟,但在上訴前,請注意下列3件事: 1.從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算,有無超過20天?超過20天就不能上訴,但應當事人所住地區扣除在途期間。 2.各法院訴訟輔導科備有上訴狀的範本,可以參考。另外本院網站亦有例稿可供當事人下載使用。上訴狀一定要載明下列事項: A.上訴人、被上訴人之姓名、住所、聯絡電話。 B.原審案號。 C.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D.希望上級審法院如何判決?( 亦即上訴之聲明) E.上訴的理由。 3、須繳納上訴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6),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時,法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一)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您的家庭發生一些狀況而有循法律途徑解決的必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或審判進行中,只要當事人雙方願意調解,法院會請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具備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的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經驗的人員組成的團隊,由他們來幫助您及對方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解決問題方案。 (二)家事調解是強制的嗎? 這可以分成兩種情形,像離婚、夫妻同居、終止收養或一定親屬間發生財產權的爭執時,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至於其他家事事件,必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會被當 成法院判決的判斷基礎嗎? 調解中當事人的陳述或者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秘密或隱私的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會不會對判決結果有不利的影 響? 家事調解是由法院提供當事人以訴訟外的服務方式來解決問題。無論是否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只要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事件會立刻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五) 調解委員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嗎? 調解委員是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雙方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六) 如何聲請進行家事調解? 除強制調解的事件外,法院調解團隊在收案後會寄發調解意願調查表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當事人如果願意進行家事調解,可以在調查表上勾選同意欄後寄回法院或在法院所定的期日到場以書面表示同意。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雇主於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未依規定通報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2.8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另者,企業進行併購時,對於未留用之勞工及通知新雇主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舊雇主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11.11職業字第0920059015號函)。
第三十三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 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 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 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第六十八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 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 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 ,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 ,警察機關得收容之。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為綠燈 行人可穿越,但因擔心來不及所以在斑馬線附近穿越雙黃線(20公尺內),
已經到中線正要注意右側是否有來車時,被右側巷口出來的機車給撞傷 (四肢受傷骨折開刀住院了三天)
請問,雖然是綠燈但家人為了搶快而未走斑馬線受了傷,
這樣路權是屬於行人還是騎士? 已申請初判分析表:行人涉嫌於設有分向限制線路段穿越道路 機車騎士 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騎士在家人住院期間僅探望了ㄧ次,家人出院後馬上要談和解,
因還有後續醫療未結束,告知不可能馬上和解後就未有任何電話慰問或關心.
這個月家人傷勢趨於和緩,才打電話通知其事後續賠償問題
再問,如何與對方討論賠償事宜? 因人受傷期間皆無法工作,又擔心景氣不佳而被裁員, 且機車騎士的不聞不問,不想負責任的態度, 除了醫療費用外再索賠精神賠償10萬 會很過分嗎?

律師好,有問題想請教,本人因感情因素,已跟女友分手,
因有些金錢上還未處理,先前是借用她的名下開戶股票帳戶,做股票投資買賣(自己沒開股票戶)之後分手後跟女友協調, 她也同意我把戶頭裡屬於我的股票部分,
自行決定賣出價格成交後,節清所有該屬於我的股票款項跟相關餘額匯還給我,
在這同時也徵求她同意,也寄了網路下單憑證跟帳號密碼給我,
要我自行賣出後再跟他結算
(這之間來往都是用E-MAIL信件方式聯絡協調, 還有買賣也都有IP位置跟帳戶交易紀錄,所以不知道能不能作為依據),
但事後她母親知道此事後,現在阻止她匯款歸還給我,擺明想侵佔我的資金,這期間我方有在撥打電話跟E-MAIL信件告知,對方都不予回應處理,想懇請各位達人幫忙,我該如何處理才能要回這筆錢~謝謝(是否可先寄存證信函告知對方?)




五月中旬時民視公司南下高雄拍攝即將推出的八點檔大戲父與子,
其中臨演業務由星元演藝經紀有限公司統包,
該公司除了自已處理外,此業務還另外發給了南部的經紀們承攬(我就是其中一位),
一開始的費用領取方式是於工作收工後當天現給,
直到了六月初,
該公司老板聲稱:我的現金不夠了,要回台北拿錢。
以導致各經紀開始 "先墊錢,後領款" 的現象發生,
此現象發生後,就沒有當天領現的模式了,
而且一直到民視公司都要回台北拍攝了,費用都還未結清,
六月底時該公司老板要求把尚未結清的出班明細表用電子郵件方式寄到公司,
表示大約一個月後匯款,
結果七月初先以 "演員等級不符,費用錯誤" 為由
(每日收工後該公司老板都會和劇組工作人員確認今天演員人數及演員等級然後簽單,有幾次簽單時演員等級降等與先前不符,卻未曾告知,還在台北說我亂報價)
並發生爭執,
之後再次整理明細後還特別在文件尾端註明 "若有需更動的地方請用紅字更改後回傳,謝謝" ,
都沒有收到回傳郵件,
事後該公司老板一直用自以為很正常、正當的理由推拖:
八月初:聲稱收到8/16的支票,到時會處理。
八月中:說下星期(月底)會直接南下處理。
八月底:說要直接以郵寄支票給我,掛完電話後我就馬上傳簡訊告知地址。
九月初:說還沒寄,這幾天會處理。
九月中:說和公司股東不愉快,股東不想開票,並聲稱有傳簡訊告知(調記錄後發現根本沒有),9/26那一週會直接轉現金給我。
9/26:打電話和該公司老板確認是否九月底前真的拿得到費用,該公司老板:對對對,沒錯。
九月底:詢問費用狀況,又辯稱 "我知道啊,因為我今天去請款是9/30的票啊" ,說需要2、3天時間轉現金才能匯款。
十月初:打電話都沒接,之後看到在Facebook發起踢爆活動後馬上打電話來說我毀謗他,不撤活動的話法院見。掛上電話後並傳了一封簡訊:
妳不要得寸進尺,妳給我的報價單上面很多項目都跟執行與副導所簽的出班人數與等級不符,我已經沒跟妳計較了,延遲給妳通告費是妳之前的態度所造成,妳要不要消除妳所發佈的版面隨妳,不取消我明天馬上告妳毀訪,我今天不是一毛錢都沒有給,從一開始配合妳的錢都比任何人領的快,最後餘款十萬未結,妳毀謗我還想拿錢,這算盤妳想的未免太如意了吧。上法院見吧
十月底:又說下個月5、6號會匯款。
11/12,戶頭尚未有任何相關費用入帳。
↑END↑
由此狀況可見,該公司很明顯的就是惡意拖款了!
在發問此文章前,我也去過地方法院的法律咨詢,
律師給了我兩個建議:
一、直接到板橋地檢署控告詐欺,雖然不會成立,但地署會規勸盡早還錢,這是最快的方法。
二、到我居住的地方法院控告民事部分,並向法官說 "因債務履行地在這邊,所以我要在這邊提告" 就可以了。
目前我已經到板橋地檢署提告詐欺這部分了,但還是有幾點問題想請教律師們:
1.地方法院的人說我們並沒有約定在那一個地方法院執行,所以我要遷就被告。
我可以用"先前該公司老板說要郵寄支票給我卻沒收到"這一點主張債務履行地在我這邊嗎?
2.已經買好狀紙了,但卻不知道怎麼寫比較好。
我決定請律師幫忙撰寫了,請大家推荐台南優良律師。
3.我已經在板橋地檢署提告刑事的部分了
是否可以同時提告民事的部分? 有人跟我說刑事完畢後才是民事的部分?
4.在九月底時,我有詢問該公司老板是否在月底時收得到費用,而他也口頭上非常明確的回答"是",這樣是否構成口頭契約?
除了要求償還原本的債務外,是否還可以要求毀約賠償?
5.我的訴訟是小額訴訟(10萬元)
那麼我還可以向地方法院申請訴訟救助嗎?
問題有點多真的不好意思......
在這段期間內,很多人一直三不五時的打電話、傳簡訊、發Email詢問:父與子的費用怎麼樣了?
甚至還有人說是經紀把錢吞了這種話,
已經嚴重造成我們的工作風評及工作形象與工作執行的困難,
星元經紀演藝有限公司他們把自已的信用當成屁,連帶的影響到承攬業務的經紀們信用也跟著受損(受損程度相當嚴重)
卻還是沒有半點誠意出來解決事情,一直推拖!
希望能有人幫幫我們,別再讓這種公司繼續下去了,這樣只會造成更多人受害!



事情發生在100年的9月7日有員警打電話至我家表示我於9月6日在(山上)地名有闖紅燈.剛好那時我不在家我母親接聽電話.我媽像員警表示我為職業軍人目前不在家.該員警表示請我回家時於夜間22時以後回電給他.因為他夜間22點以後值班.我於9月8日大約22時20分左右回電話給該員警服務處.該員警問我於9月6日是否有經過山上.我回答有.該員警又問我是否知道我闖紅燈.我回答沒有.該員警說"什麼沒有.你明明有闖紅燈我有叫你停下來".他從頭到尾都沒看到任何警察.且也沒闖紅燈.我當然理所當然回答.沒有.為了這件事情我們各執一詞而爭執.最後該員警說我態度十分惡劣.我認為我沒有做的事情我為什麼要去承認.該員警直接嗆我說要將我的交通違規轉交憲兵隊.還口氣很差的對我說"你哪個單位的?"我回他說我在大內營區.她說"大內營區哪個單位的"最後我實在不想在談下去把電話掛斷.後來23點多他又打電話來叫我媽叫我起床聽電話.我爸被電話吵醒我爸就接起電話.該員警直接對我爸說"叫你兒子準備接罰單吧"我爸認為這句話彷彿有恐嚇的意味且再23時打電話來吵醒人口氣還這樣十分惡劣.我爸為了這件事情投訴該員警.
於100年10月12日投訴台北督導室.我爸反員警影響到人家睡眠.且不只直接問"你哪個單位的"亦直接說"你準備接罰單吧"
而過沒幾天約10月18日.我收到直接就是兩張紙上面述說."本案經舉發單位查覆.違規"闖紅燈及經警鳴笛攔檢不停.拒絕接受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依法舉發並無誤.本案仍請台端於100年11月15前.持本函到站繳納新台幣合計5700元罰款結案.罰款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而在此事件中與警員對話中.我亦有提及.如果你想賴我.也麻煩您提出證據好嗎?或著路口有監視器拍到皆可.我願意支付罰單.但在我收到上面內張紙.亦有另外張紙是敘述著案發內容.
內容如下:本案經查本分局警員於100年9月6日20~22時輪值家互訪查勤務.20時20分於本市山上區178線與南140線路口時發現車號xxxx-xx自小客車闖紅燈(178線明和里往山上方向行駛)即當場示意實施攔檢.該自小客車駕駛人立即將該車煞停於該員警騎乘警用機車前.該員警見狀即鳴笛並以手勢示意該自小客車駕駛人將車挪移停置路旁接受盤查並欲蒐錄.惟該自小客車駕駛人見狀隨即加速向178線往山上區農會方向逃逸.該員警當時雖有攜帶錄影蒐證器材.尚來不及蒐證.然可確認該自小客車車號係xxxx-xx無誤.即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調交通勤務精查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該原因闖紅燈及不服稽查取締等2項違規事實與以逕行舉發.次該員警為求補全事證於9月7日13時至電詢問,適x君不在.x母接聽.該員警乃流服務處所公務電話請x君聯繫.x君於同日22時30分.撥打電話至該員警服務處所說明.證實該車卻係x君駕駛無誤.惟否認上開違規事實.粽上.該員警發現車號xxxx-xx自小客車闖紅燈違規行為.駕駛人不符指揮稽查而逃逸.依法製單舉發.乃依法令行駛警察職權.核其行政程序.亦屬周全慎密.建請.貴站依權責逕予卓處並函復陳述人x君知照.
有幾點問題想詢問懂法律的好心人士.
1.當時該員警正輪值家互訪查.該員警表示有看到我闖紅燈及攔查未停.但我從頭到尾都沒看到半個人.交通違規是否算是成立??
2.該員警稱有帶蒐證器材但來不及蒐證.然可確認該自小客車車牌為xxxx-xx無誤.寂然能再夜間20時20分確認為xxxx-xx為該車.為什麼還需要打電話求證.而且無相關照片及監視錄影帶存證.這樣交通違規是否算是成立??
3.該員警對於交通違規是否有權不管是否會影響他人睡眠.任意時間致電訪查?
4.員警於致電時.提及要將我的交通違規轉送憲兵隊.以及嗆我哪個單位的.感覺就像是外面人家流氓打架.問"ㄚ你住哪裡的?".此些行為是否恐嚇能成立?
請問現在社會上.是否不用任何證據只要警察一面之詞就可對人民開罰?.那是不是以後自己當警察.誰讓我不愉快.我只要去跟著那個人的行經路線.在詢問他是否有經過.我隨意掰出以上的事件.即可對人開罰了?
這樣社會還有公理嗎... 那大家去拼警察就最大了不是嗎...


事情發生於99年2月多,我的筆錄車速為剛起步,對方筆錄為車速40公里,車子沒有倒下。當時對方車行要求2萬多元要求說引擎架歪掉全換要2萬多,這分明就是敲詐吧!
事後對方車行開出了8300多的價格,對方保險公司要求7500元的代位求償金,對方保險公司的理賠計算書上寫肇事責任保車50%對方車50%
1.請問對方可以要求我7500全部賠償?而不是肇事責任上的50%?
2.請問對方保險公司人員沒有於當時到達現場,修繕費用是對方車行說的算?
3.我能用我修繕的收據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嗎?由於時間已久收據遺失,要是找原本的車行麻煩重開收據也有效力嗎?
不好意思這問題有點急,於2011/11/29要開簡易庭了
法院通知書上面有附法院的調解電話,調解是否會比較好呢?
民事訴訟狀上對方要求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讓我很頭痛
我還是一個在學生,懇請大家的意見及法律上的幫助,懇請。

幾個月前我想買小折經由朋友介紹一位可以幫人設計車款的商家
看過草圖經過好幾次的協商
談好決定車子的樣式後他說烤漆要等上一段很長的時間所以問我願不願意等
我問說大概多久他是說要大概一個多月或可能更久
我想說既然是喜歡得等應該也沒差所以就答應了
但我有請他看進度如何再跟我電話連絡
可是我等了又等它的電話有時不通有時又不好找人
甚致我連寄了好幾封的e-mail給它也都等很久才會有回覆
最後等了好久等到我都不想買的寫信跟他說了之候
它又回覆我說車去烤漆了就快好了
我又不好意思說不要了
就想說不然還是跟他買好了
但它寄給我完成圖後我發現剛當初它給我的圖和顏色上都有些許的不同
在加上最近我又遇到了家裡經濟上剛好有問題
可是我又第一時間連絡不上他所以寄信跟他說我不能跟他買了
但當等了一個多禮拜他回覆我時
跟我說他車都組好了我必須一定要跟它完成交易
我有些無奈因為我真的有困難也請他幫幫忙體諒我的難處但他堅持要我交易
*我有跟他說等了好久且這中間什麼事都我主動找他他都沒自己跟我連絡過人又那麼難找他的態度讓我很不喜歡最後他卻說我這樣讓他感覺我在耍他報復它我真的很無奈
我想問這樣我必須一定要完成這筆交易嗎??
如果我真的買不起要怎麼辦??我應該怎麼做??

警察唆使他人(釣魚)購買我不知情的違反著作權光碟,陷罪於我,我該如何?
請問各位懂法律的先進,我將這件事陳述給檢察官有助於我的案情嗎?這個案件我該如何將傷害減到最低?
我原是在奇摩網路上販售幼教光碟的賣家,於今年8/6有位買家向我買了一套蟲蟲家族幼教光碟,在11/7接到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的書面通知,說我違反著作權法,要居住台南的我北上新店警局做筆錄。
我電話詢問承辦女員警,她起先裝好意的說明這套光碟違反著作權,再套問我是向那位供應商批貨的,她說提告者告了許多人包括我有五、六十人之多,這套光碟的版權,沒有在台灣發售的權利。我做完筆錄後就可獲得緩起訴處分…。
我的貨品都是向中盤商批貨販賣,這套光碟在封面是寫嘉譽傳播代理,從外觀上看不出來是沒有著作權的光碟。
後來,我想從源頭了解告我的人的想法,好做訴訟準備,查詢奇摩原購買者帳號,撥了電話詢問買家,結果買家被我套出來,原來是承辦員警唆使他下標再提供一個收件地址,讓員警方便收集我的犯罪證據。
我約略知道案例好像有員警為求績效假援交釣魚,後來受害者不起訴處分。我想這位承辦案件員警的心態何嘗不是這樣?我根本不知這套光碟有問題,她知道卻故意不告訴我,如果有網友好意告知我這套有問題,我根本就會下架不再販售,她卻用別人帳號與我成交成立事實,讓我犯罪再法辦我…。這算什麼?
我主觀感覺釣魚和陷害教唆都是同義字,警政署所謂的釣魚方式合法那是它們的片面解釋,只是以狡辯的言詞來修飾其不當執法的合理化。我們難道就該讓這些為求績效不擇手段的員警繼續荼毒無辜的善良百姓嗎?不要說下一個受害者絕對不是你。
有法律達人能指點迷津嗎? 我要申請當初那位說是員警委託下標電話的通聯紀錄保留證據嗎?我心中所想的當然不是這位承辦員警所說的緩起訴(如果要與版權權利者談和解我付得起高額的和解金嗎?)我有辦法獲得不起訴處分嗎?謝謝法律達人回答或是建議我未來如何面對檢察官因應減低傷害,謝謝!!

我爸前幾天租房子給一位先生
當天跟他(稱甲)簽完約 準備拿訂金時 他跟我爸說他沒錢 過幾天再給
我爸也答應了(爛好人)
結果過幾天 他傳
簡訊來說他11/1號發薪水 那天在給我爸
當天我爸去找他 找不到人 就打合約上的親人電話
打去對方說是他朋友<<留假資料
當天晚上甲傳了一封簡訊說要明天給(11/2)
我爸第二天去 他又放我爸鴿子
結果晚上又傳了封簡訊說11/3號給
到了11/3 我爸去的時候剛好遇到他 向他要訂金
他跟我爸說:不是下午6點嗎?? 我爸說:那我6點在頂樓等你
我爸就等他等到6點 結果被他放鴿子
11/6號晚上 甲的媽媽打電話來 跟我爸說可不可以11/15交
竟然就掛掉了 然後我爸在打過去 電話就不通了
過一下子 我爸在打去 是甲接的 甲說他媽媽在洗澡 等等再回電
目前知道他留的父母電話是假的 其他的不知道
如果是這樣 有哪條法律可以治這種人嗎??
不然當房東的好沒保障 很怕他填了假資料 住了幾天 人就跑了
訂金也沒交 電費也收不到
我們可以扣住他的證件等到甲交了訂金在還他嗎??

我本人(簡稱甲方)與朋友(簡稱乙方)合夥投資開店面,因當初投標店面需要公司行號,所以用乙方公司行號投標,甲、乙方各百分之50股份,店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開幕,乙方確在民國100年4月賣出全部股份給甲方,所以該店面由甲方獨資,乙方於民國100年9月份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乙方重未告知甲方已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等契約終止生效乙方才來電告訴甲方已經提前終止契約,使得甲方無權使用該店面。
當初甲、乙投標使用該店面簽約一次4年,如今乙方已提前終止契約,使得甲方只使用至民國100年11月已被乙方前終止契約,所有一切損失都有甲方一人受害,乙方確在民國100年4月賣出全部股份給甲方,所以乙方完全沒有損失,當初甲、乙方私下簽一份合夥契約書,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14日止,請問乙方是不是已違反民事訴訟侵權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
甲方證據如下:
2:匯款記錄
3:雙方電話錄音,錄音內容有提到投標保證金歸甲方一人獨資及買下乙方所有股份
請賜教懂法律大大們:以下內容甲方也控告乙方民事訴訟侵權及損害賠償,甲方勝算有多少。
請各位懂法律大大們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