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班途中我主幹道直線,經T字路口對方為剛從加油站加完油出來,紅燈右轉,我因閃車他車,自滑車禍,應初判表上警察依照現場狀況繪製初判表,沒寫到對方闖紅燈,堅持表示他無責任,過了半年快到刑法追訴期,只打過2通匿名電話,我車禍跟手(三角纖維軟骨)開刀都沒來探視過,這期間調解過2次,我就提告了,之後開了一次偵查庭又調解了3次(對方調解5次只出現過一次),最近車禍鑑定出來我為無照則,對方對方為紅燈右轉為主因,今日收到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書,說已經偵查終結,認定提起公訴,但裡面又寫到在該管公務員發覺前自首,請依刑法62條減輕其刑,想問一下律師,法院最少約判幾天??請問如果要刑事附加民事如何提出??要先寫訴狀,在第一審開庭前拿到法院提出嗎??還是第一審的時候在法庭上提出(如果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是否也要先寫訴狀)??






個人在去年12月因為對方突然開車門造成受傷
個人請了2個月的工傷假,右手小指因為肌腱斷了開刀,住院4天
1個月打鋼釘需要母親幫忙照顧,現在已拆鋼釘並回到工作崗位
但無法完全恢復,右手小指無法完全伸直或是完全彎曲,且靈活度也不如從前
多少影響我個人的生活和工作,對方一開始也報警並自首承認是她個人疏失
但她這樣造成本人永久性的傷害,雖右小指不是很常用,但依舊是身體一部分
且還是多少影響生活和未來,本人該向對方求償多少和解金才合理?
順便一提,本人月薪是36400元,2月升職是37900元,5月會變39400元
物損方面我自己額外斟酌加上外,大概應該要向對方求償多少才合理?
PS:本人尚未提告,知道有6個月追訴期,所以在3月底最後一次回診完向對方提出和解並索討和解金(扣除保險理賠部分),另外我只知道對方好像無業主婦且是有3個孩子的媽,30初頭小我一歲
另外和解金談不攏,假如真提告,最後判決金額是否除了賠給本人以外,是否也會有額外的賠償給法院或是公家單位?等於如果真走法院,判決下來她會損失更大?

你好:
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關於右手小指永久性的傷害可能會造成勞動力減損,此部分要由醫院鑑定及審酌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美國醫學會永久失能評估準則(簡稱AMA),並計算至65歲退休為止,依霍夫曼係數表扣除中間利息,若現在和解未考慮到勞動力減損,和解後要受到和解契約拘束,無法再請求,建議審慎考慮是否現在訂定和解契約。 若你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而對方不願跟你和解,檢察官起訴後法院通常會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將來被告只要繳納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可,惟易科罰金與你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關聯性,你若要請求,要在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並請法院函詢醫療機構或送鑑定,釐清勞動力減損之情形。

這次車禍僅有車損部分,有以下問題想請教專業的律師們
1.對方估價單(原廠)與實際行情相差甚大,該如何解決?
我方(機車)估價單修多少報多少,也有請車行開立收據證明,少部分車殼受損實修3千多元;而對方給我的估價單卻高達2萬多元,現場他的車損僅有前保險桿(Honda Civic 8th),事後得知他報的價錢為改裝品全新修繕費用,且含有非我方毀損項目之修繕費用。
2.對方事發當下未表示他是改裝,是我方自行查證他的前保桿非原廠,請問車損部分該不該賠他改裝品?
3.若關於民事訴訟,若和解談判破局,我方是否有權拒絕繼續和解、調解,等待對方上法院提告,或者等2年民事追訴期?
到了法院,法官對於獅子大開口通常會有哪些保護我方之措施"?例如 : 折舊率之類的嗎?
若對方謊報其車損部分,是否也涉及詐欺, 估價單也未詳載修繕項目(改裝品名稱,僅寫「前保桿」)的話呢?
感謝律師團對們幫我解答,由衷感謝 ^_^



本人民國89年間與前妻離婚,當時因有5名子女要撫養,生活困頓,為解決經濟問題,遂聽從友人建議,做人頭前往大陸四川與大陸女子陳x女士辦理假結婚。陳姓女子隔年以依親方式來台,因來台時是人蛇接機,本人並未與陳姓女子碰面。一周後人蛇告知本人,說陳姓女子在機場時說要先去友人處,為取信人蛇當時交付隨身行李,人蛇不疑有他,陳女即藉此脫離人蛇控制從此音信全無。人蛇希望本人報警尋找,本人怕有後遺症致麻煩上身,即去當時戶籍地內湖派出所報案,經值班員警連線境管單位,查出陳姓女子來台後一周即已出境返回大陸。本人心想陳姓女子既已回去,應該也沒事了,此事一過就15、6年了,本人想請教律師的是(一)本人當時是否犯了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果是89年至今是否已過追訴期效?(二)本人至今身份證配偶欄還記載為陳姓女子,本人要如何才能註銷恢復單身身份?
還請大律師指點迷津,不吝賜教。本人由衷感謝!





一、侵權行為時效是從知悉後起算二年。只有在不知道的情況下才有十年的問題。
二、時效消滅後對方還是可能會向你請求,法律上也不禁止對方去提告,只是你有抗辯權而已。
三、對方如果告你的話,進入訴訟後還是要去處理,如果你不處理的話可能會有不利的後果。
(如果收到開庭通知而不去開庭,會一造辯論判決,而且可能會被視同自認,也就是認輸的意思)
我摘要一段判決給你參考吧:「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即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暫時不理會對方之請求,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再針對其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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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姊姊及哥哥 去年5月時發生一起車禍 主要原因 那天下雨天 對方因車速過快 及為注意前方車輛 與我們擦撞 當時對方只有胸口痛 也有去驗傷 但是是隔5個多月 快到法律追訴期的時間 所以對方提出和解 但在和解時卻提出十萬賠償金說他腳的小拇指斷掉及復建有醫院證明 而且他去三家醫院做檢查 但他在這五個月當中 有出國旅遊 又說她的機車是新車 所以維修費很高。 而且車禍鑑定對他比較有利 但是監視錄影器卻是他的問題 在和解不成功的幾天候 我姊姊收到法院傳單 對方告我們過失傷害 在12/30我姊姊有出庭 但對方一直說我們的問題 還哭哭啼啼的 我姊姊則是什麼都沒說 所以我想請問 1.在法庭中可以提出要求觀看監視錄影器嘛 2.還可以提出哪些證據 證明她小拇指 不一定是在車禍受傷的 3.如果可以可以請我哥哥當證人嘛 4. 如果我姊姊沒法因工作關係無法出庭 需要申辦什麼嘛? 請速回因為1/13還要出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至警局提告,並索取報案三聯單,亦可同時先撰擬簡單之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告,避免逾期,再補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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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除非有盜用簽名或將應該給他的那一份私吞
否則應該是沒有刑事犯罪的問題
但如果導致他漏報稅金
遭國稅局罰錢的話
那就應該由你付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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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私下和解,對您沒有保障,且一旦撤回,即不可再行提告,應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製作成調解筆錄,詳載和解條件,對您較為有保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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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您必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若無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尚難成立詐欺之;至於強制之問題,您應不會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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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應盡早提出,避免時間經過越久,證人記憶均遺忘,惟仍建議不要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該言論應尚未達到恐嚇危安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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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這個案例是一棟超過30年的5層樓公寓,1樓佔用全棟住戶之共有地搭設違建並出租(持續約30年),若被其他層住戶提告"侵占"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問:
1) 就"侵占"而言, 若事實(違建且出租)於30年前即成立(之後並無任何"侵占行為"之擴張), 是否就刑法已過法定追訴期(10年?)而無法成立侵占罪.?
2) 關於"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民事賠償若判決成立, 依法賠償金範圍年限僅為5年(非30年)?
3) 續2, 此所謂"租金"是否僅就土地(不含地上違建)而論? 而不論此違建實際租金為何, 其所謂"相當租金"之定義是否即依照土地法,以公告地價總額年息之10%為上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可能因您違反契約規定,進而終止租約,請求返還林地,若有收到林管處任何公文,均應依契約規定加以回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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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題旨,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第315-1條,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上開刑事罪名均屬告訴乃論,告訴期限是六個月;民事侵權行為時效為二年。 實務上認為即使和解書內載明「同意不提告」,將來反悔提告仍有效,何況本件對方和解書內僅僅表明「暫不提告」,故將來仍可提出告訴,請參閱台北地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台北地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1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陳文煌與告訴人張藝馨固曾於101年2月19日簽立車禍和解書,告訴人同意放棄法律上之一切追訴權利,有上開車禍和解書1紙(參偵字卷第16頁)在卷可稽。然告訴人於101年8月17日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提出告訴,有警詢筆錄(參偵字卷第7頁)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意旨,告訴人張藝馨於101年2月19日所為之告訴權捨棄,自屬無效,是檢察官依告訴人張藝馨之告訴提起公訴程序應屬合法,本院自應為實體判決,先予敘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期限為自知悉時起算六個月,且對方除證明您與第三者有性交行為外,尚須證明第三者知悉您已婚,否則亦僅有您會構成妨害家庭犯罪;又關於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時效為知悉起算二年內提出之;目前若先生欲對您提告,您可嘗試蒐集對方之錄音或通訊軟體訊息,若能證明對方很早之前就已經知道,或許就可主張時效抗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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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詢問之法律問題,本所回覆如下:
一、通姦罪
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一、犯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本罪為即成犯,也就是說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因此,本件前夫於告訴之時雖然婚姻關係已經消滅,然而只要是通姦發生之時具有夫妻之身分者,即可合法告訴,不論告訴時是否有夫妻關係。
二、追溯權時效
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裏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1]。
通姦之行為通常不易當場察覺,但是實務上認為懷孕生子可視為通姦之證據[2]。因此通姦罪配偶6個月告訴期間之起算,可以自告訴權人知悉配有所懷或所生之子女非其受孕所生時,起算6個月時效。6個月期限是否已經逾期,要以告訴人主觀上認知為準。
三、刑責
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法定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在現在一罪一罰之下,實務上對於通姦罪仍多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又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因此,通姦罪判刑的結果,通常是以罰金收場。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通、相姦之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為法所不許,亦與社會一般觀念之善良風俗有悖。故如明知為有配偶之人,而仍與之相姦,堪認該相姦者對於通姦者之配偶,係具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而對通姦者之配偶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該通姦者之配偶,自得請求相姦者負侵權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五、本所建議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法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不過,本罪屬告訴乃論,須於6個月內舉發,且非配偶不得告訴。須注意的是,若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提告。由於您詢問的法律問題涉及甚廣,可能會涉及刑事有期徒刑、罰金、民事損害賠償等法律問題,誠摯邀請您來本所詳談以確保您的權利。請回覆您的聯繫電話、郵件地址與真實姓名,與我聯繫來本所會談的時間。我的聯絡信箱是james.chang@zoomlaw.net,電話:02-2759-5585轉8803。
張源傑律師 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02) 2759-5585轉8803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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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院二十三年第一○二三號函、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九一九號判例參照。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易字第7465號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