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經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即已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所定之公共危險罪,無庸進一步審酌客觀上是否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故本件您所提及警方未進行平衡感測試之作法,應屬依法有據。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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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原告(匯誠第二資產公司)以電話知會開庭日但無法協助提供影本給被告(我),在沒有收到簡易庭開庭通知函文下,負責寄文之昌股已允諾2次會掛號寄出仍未寄(第2次接電人員坦承是作業疏漏,已反應給最高行政法院悉知),開庭當日請半天假趕去但因路況不熟找路遲到約20分,簡易庭(辯論)已終結,一星期後宣判。書記官有告知如需要再開庭需另寫聲請狀,但要看法官准不准,因她急著入內處理目前的事務就無法再詢問細節。這是人生第一次開庭很無奈,也很希望尋求是否可以寫什麼狀是不用開庭的,因為是約聘工作,很怕履次請假工作就沒了,而年紀很大不好找工作。如果寫聲請狀,因為再6天(扣掉假日剩4天)就是宣判了,不知是否來的及,也不知是否有效,還是有什麼方式處理會比較好?
我是參加銀行協商目前未悔諾還款中,有二家已將債權轉賣給外債資產公司,其中一家已比照銀行合約且已還款中,另一家(匯誠第二)態度強硬並告知無法比照要提起訴訟,因為如果依照匯誠所提的方案會造成還款困難,且期間告知所有訴訟費都要我負擔,叫我好好考慮這後果的嚴重性,每次談完都身心俱疲,晚上回家有寫函文給銀行局,銀行局與中央保險局有發函給匯誠爰請比照,但匯誠仍然不為所動,且匯誠說資產管理公司非金融機構故該法對他們無效,請問我該怎麼辦?
謝謝律師耐心看完。
灰心與絕望的hope




事實經過:
我家是攤販營業 在政府所成立的觀光夜市是合法的
有政府的發的攤販證營業到現在也差不多有40多年
接下來麻煩看圖會比較清楚
http://miupix.cc/pm-PKG0Q0
我家在A點處擺攤販車這邊,所有的攤販都會在後面騎樓處B點處(機車停的地方)
擺設桌椅給客人 算是內用的意思
但後面屋主說B點騎樓是他的 ?
立場互換自己的騎樓被用了30~40多年也覺得不是滋味
所以妥協就把桌椅收起來了 只給客人外帶
平常沒客人有桌椅坐著也很方便現在就是站一整天
或是累了坐在機車上隔壁攤位是賣便當的 (隔壁攤後面也是同一個屋主)
沒辦法內用 賣便當很難生存 所以就移走了
但我們家算是小吃沒有桌椅給客人內用 影響沒那麼大
便當店移走後 屋主就將後面店面馬上就租給別人,也是賣吃的也在騎樓上擺設桌椅
但我們攤販後面是飲料店有跟店長溝通問店長說 我們會影響到他們嗎 店長說不會
所以飲料店沒擺設桌椅沒差
我們在想屋主想趕我們走然後把我們的位子可以租給別人
現在屋主對我們提告了已經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書
捷運興建起 房地產漲價的確有了捷運會漲價
但也是因為我們這邊是觀光夜市人群會來有我們這些攤販
所以才會成立觀光夜市間接有幫助到房地產阿
沒有觀光夜市 沒有我們這些攤販他的房租哪可以租的那麼高價
現在目前 我們擺設攤販車的位子應該是沒有干涉到屋主的騎樓位子
但是之前有擺設桌椅 在他的騎樓下
他還大約說我們佔了多少平方 以他自己換算的什麼公式
告我們需賠償屋主160多萬元
(從以前有擺桌到沒擺桌時段)
問題:
1.請問怎麼能夠證明騎樓是屋主的搞不好騎樓是公家機關政府的呢?
因為這條觀光夜市每個攤販都有攤販證每個攤販都在騎樓擺攤
都過的好好的就我們後面這個屋主 一直來找我們碴
而且都不跟我們正面溝通都直接請警察來
圖中藍色線區隔天花板對應下來的位子
所以A點不能算後面屋主的騎樓範圍這樣對吧?
3.所以我們在A點擺攤應該是沒問題的吧?
照理說也一開始覺得我們擺桌不ok
不就是要跟我們說了 拖了幾十年才要告我們 要求我們賠償 也太誇張了吧
5.因為沒遇過這種狀況有人可以介紹 認真強大負責的律師給我嗎?
不要只是想賺律師費用的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undertones 的發言內容:< ... (恕刪)感謝吳律師回覆
想請叫些問題
2.如果他要的是租金損失的話 民法的消滅時效是五年?我最多只要賠他五年的損失嗎?
3.另外,我有搜尋到相關見解,如下所述: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674號民事裁判 要 旨:系爭攤位占用之土地雖非被上訴人所有,
但該攤位占用之地區,為經政府公告指定為攤位營業地區,並對各攤位辦理登記,發給執照,自應受占有之保護。
被上訴人對於系爭攤位之使用,因受法令之限制,不能設置固定攤架,只能白天擺攤,夜間收攤。
但不能因其收攤,即謂被上訴人已放棄占有之意思。
矧被上訴人為有照之固定攤販,則其占有系爭攤位,自應認其繼續占有不間斷 。
這段的意思是?
我們家之前有擺桌時間也是只有16點-24點


律師您好
我因11/19日早上酒駕(0.53), 當日被移送台北地檢署. 結果在地檢署開庭時, 檢察官先問我認不認罪? 我說認罪. 然後因為我說能否念在初犯, 又無肇事, 是否能申請緩起訴. 結果檢察官說明, 他無法給我緩起訴, 需要看處理此案的檢察官是否願意辦理緩起訴, 或是要判刑. 然後就叫我簽字然後離開.
期間, 我上網查了一下相關酒駕的資料, 大部分的人都說, 當檢察官將案件轉交出去, 然後等分案後, 之後通常是不會開庭, 直接會收到地檢署的簡易庭的判決.
由於真的不想有案底, 所以有再寫一份呈報書上去, 提供給本案的檢察官, 說明對此行為十分懊悔, 希望有機會能夠緩起訴.
結果12/5號卻收到地檢署的傳票, 要我去開庭(12/10號)??
我的問題是
1. 不是直接會有判決書? 不用到法院開庭? 那收到傳票, 到法院開庭是很嚴重的判決嗎??
2. 若這是一個機會能夠讓自己說明的悔意, 我需要說些什麼? 才能會有較輕的判決
請幫忙了
Thanks








輔佐人,非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期日偕同到場不得為之。故若偕同到場之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退庭,亦即失其輔佐人之資格,不得為訴訟行為。 (41年台上字第824號判例參照)
由此可知,輔佐人與訴訟代理人並不相同,訴訟代理人可於當事人本人未到庭之情形下進行陳述或為其他訴訟行為。至於輔佐人乃係輔助到場之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為訴訟上陳述之人,故必須由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期日偕同到場才可為訴訟上陳述,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庭或已退庭者,輔佐人即不具進行訴訟行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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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既然已經在法院成立和解,則針對該民事紛爭之事件,雙方之權利義務即屬依法確定,不得再為爭執,後續債權人可以持法院和解筆錄正本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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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就您所述問題,建議您可以趕緊聯繫法院承辦股之書記官詢問該案目前審理進度(已否辯論終結或者已另訂下次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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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老闆知道他會乙炔技術 所以叫他把一座遮雨棚的鐵架給分段切割 結果有附近名眾報警 警察來了把他跟他老闆給依竊盜起訴 他老闆是有黃埔新村的拆屋權 但是那天他們拆到的那家飾已經點交給國防部的 現在國防部堅持提告 我男友也很莫名奇妙 他第一天去那上班就遇到這種是 當晚他們送到防院後就開了簡易庭 法官問我男友說他老闆要他切割廢鐵給他什麼代價 我男友就依實說是他給他請當粗工工人 一天薪水是1300塊(當日領) 在警局作筆錄跟法院的時候 他老闆有說是她叫我男友切割的 後來審理的法官就叫我男友簽了一張證人單 然後就把他們2個當庭請回 這樣是代表我男友沒事嗎?還是說我男友還是被起訴?他是真的被請去當工人 那時候所切割下來的廢鐵都在現場 警察到的時候我男友他們正要下班 把工具收一收就要走了 一件廢鐵都沒帶 那這樣我男友還會有刑事上的責任嗎?希望能幫幫忙解決我的問題 我男友現在很擔心被判刑 只是因為要生活做粗工卻被判竊盜 很無奈 拜託幫忙回復一下囉 謝謝!!


請教...
犬子於去年無照跟朋友借機車駕駛於凌晨2點多於承德路&民生西路十字口車禍,被計程車撞飛至約8米遠處,附圖...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中,我方可能之肇事原因有三 1.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2.機車行駛禁行車道 3.無照駕駛 ,而對方可能肇事原因是空白....
於去年11月份對方已提出並至調解委員會調解,對方拿著汽車的修理費單據及營業損失共計1.6萬元要求我方賠償,我亦提出當時至三總開立的診斷証明書─陳述 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右手肘、右手及背部、左足踝等多處挫傷。
本人請教過兩位律師,一位說可以跟對方要求過失傷害十萬元,一位說初步研究分析表對我方很不利,連專業律師都有不同見解..真頭痛...
所以我們去年十一月至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我則提出律師所提十萬元過失傷害賠償,調解委員也偏向我方這邊,認為對方計程車司機應賠償我方,看要賠多少? 對方則一直認為是過失全在於我方,所以不但不賠我方,還要我們賠他汽車維修損失及營業損失共計1.6萬元..所以相方沒有交集不了了之....犬子後來有頭部常常不明頭痛,可能是這次傷害造成,但並無法証明...本來認為這樣跟對方提出要求,讓對方死心好好去工作賺錢,我方則因為人平安也無意去要求賠償,不過沒想到隔了快一年,對方司機大概不甘心,又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要到庭辯論..
請教..
1.有經驗的朋友或懂傷害法律的朋友可以告訴我要如何去應付處理呢?
2.簡易庭通知書上註明:請於庭期前五日提出準備書狀,將?本寄交對造,並於開庭時提出回執,起訴狀?本一件,調解利益說明書一件。 請問我要準備什麼書狀回執? 還是把診斷証明書帶著,當場給調委委員看即可呢?
3.圖中機車已經離計程車很遠達8米遠,應該判定計程車車速過快,犬子也說對方車速非常快,真的是命大,不然真的會被撞死..聽到心都痛了...計程車夜間開車那一台不快? 但初步研判表我去問了,他們並無法如此判斷...
4.假如最壞真的需要我方賠償,可以折價嗎? 車子也有法定折舊0.369 是嗎?
tks.

想詢問一下~ 最近因電信費 故導致收到了 法院的 支付命令
另我已於20天內 有提出 民事異議
共有欠費三支門號~
遠傳*2 (拆機日期 2008.8.25+2008.7.25)+ 威寶 *1(拆機日期 2009/7/8 )
1. 想詢問
民法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是已 被拆機的時間開始計算嘛? 還是 由債權轉讓給 委外公司 的時間來計算?
2.如我已提出民事異議,現需至 民事簡易庭 開庭 可否再以 民法第126條 來申辯?
3. 那近期 是否需要 主張請求時效已消滅?
4.假設至 民事簡易庭 他要我提出證據,但因電信業者表示 時效過久無法提供依據,我還可提出哪些證據?
5.或是否依照 民法第127條第8款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申辯?
煩請協助幫忙 感謝


各位律師好 在9/23時北上找友人,於下午請人載我一程到車站要南下回家,在出發沒多久時被警方攔查!當時身上搜查到二級毒品,連同開車載我的人一起被帶至保安隊驗尿並做筆錄!呈現陽性,有坦承總共吸食兩次而已,第一次是四月份時、最後一次因為過於害怕所以將時間說成當天的早上(筆錄製作完後也沒有再看過就直接簽名了)!而直到等待送夜間庭的拘留時間時才回想到時間有誤,從刑大轉送地檢時見到檢查官有提出最後吸食的時間是事發的3、4天之前了(明確時間真的不記得)也說明因為緊張而將時間說錯並!(我是初犯,之前沒有任何記錄!)有向檢查官說以後真的不會再碰這種東西了。是否能不要送勒戒,我也不能被送勒戒,但當時檢查官只說“初犯就是勒戒!”我真的嚇傻了也哭了,我在當下只能重覆說著我不能送勒戒,因為我有家人和工作上的壓力!她回說“會給我時間交代並說短期內不要換地方”之後就叫我簽名離開並沒繳納任何費用!離開時間已快凌晨12點了! 想請問的1.除勒戒外是否有其他的不會影響家裡和工作的方式做戒毒?若有,我該如何提出?機率能有多少? 2.當晚是算地檢庭了還是簡易庭的偵查庭?(真的搞不清楚)。3.下次開庭是直接就執行勒戒了還是會再有下一次的開庭?要如何分別? 4.如何與地檢處要求之後的通知書之類的直接寄到“居住地”而不要記送戶籍地?(因為本身並未在“戶籍處”生活,也不想讓年事已高的長輩們跟著一起擔心害怕)! 5.沒繳任何費用是因為所謂的“自保”還是因為別的關係? 6.案子要多久才會知道“案號.股別和書記與檢查官的名字”!以上諸多問題麻煩各位律師能不嫌麻煩儘快幫忙解答,真心的謝謝你們!這些問題從事發哪時開始到現在每天都不知道如何是好?吃不下、睡不好,已經快要撐不下去了!



律師們您好:
發生這起讓人慚愧的事情是初犯被抓,
在七月底左右時候我在聊天室遇到一名男子聊上
因為彼此對彼此外型還滿意,因此約定下午想要使用安非他命進行性愛
但到了約定時間和地點卻出現兩名便衣刑警要求檢查我的背包
因為他們說他們追蹤與我相約的那名男子是個藥頭
在剛剛那名男子下樓去便利超商時已經將他逮捕
他們懷疑我是與他約好來取藥的小藥頭因此將我帶回警局偵訊
(因為我也根本沒見到這名藥頭本人 說真的不知道警察是否說真的 或者我只是單純被釣魚)
他們要求我配合就保證我沒事,當然也因為原本的目的,我身上持有不到0.5公克的安非他命和吸食器就被扣押作為證物,也因為工作告個段落 在前一晚也有吸食,所以警察要求我驗尿的結果我相信是一定有反應的,隨後他們檢查了我的手機認為我應該真的在之前都不認識這名藥頭而只是在聊天室單純約到了.
再配合他們的偵訊我的手機也被扣押檢查通訊紀錄,其中警察在過程中也問我毒品的來源,我也明白告知平時是偶爾與友人購買,而此次使用的是他人贈與,後來一路被送往台北地檢署一直到半夜十一點多開了簡易庭又重述了一次原本的事件原委,在當庭我也表達了自己的後悔和願意付出更多勞力來作為改過,並有請問法官是否有勒戒以外的方法才能不影響工作,他告訴了我到醫院的戒癮治療,不過這要看檢察官的裁定,隨後我就交保回家一直到今天還沒收到結果,所以實在坐立難安才特來請教幾個問題:
1.我發生的案件情形,警察是否真會因為我的配合而能用不影響我工作的狀況做為這次案件的處理?
2.我還大概多久才能知道那次簡易庭的結果?
3.我還需要再次出庭接受偵訊審判嗎?



本件令尊既已構成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則顯已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得宣告緩刑之要件。
刑法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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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勞動服務)之權限係由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勞動服務)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等收到檢察署的執行傳票後,再行提出,另須注意,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依法必須經醫院檢查確認其身心狀況可以進行社會勞動始可。就此部分可以參照刑法第4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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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去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但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後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了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我在今年8/31號凌晨騎機車回家路上被臨檢酒駕
我是初犯 無前科 無肇事 酒測值0.32 被公共危險罪移送
隔天在台北地檢署開完簡易庭偵訊完後 法警帶我領完私人物品就叫我可以離開了(無交保)
目前在等地檢署的偵查終結結果
我希望能夠被判緩起訴
我在簡易庭偵訊過程中 表現出很後悔 檢查官問我警察筆錄是否屬實? 認不認罪?
我也答屬實 也認罪!
但整個庭訊就只是問我個人資料等 還有從喝酒到酒駕的過程 為什麼要酒後騎車之類的原因...
我也屬實以告....
但檢查官從頭到尾都沒跟我主動提到緩起訴的部份.....我當下也有沒主動提是否可緩起訴.....
我就只有很單純的回答問題....
後來快結束時 檢查官拿了一張黃色的紙 要我在上面簽名
簽完名....我想了想昨晚警察交待的應訊部份 我才主動跟檢察官說 我知道這樣做不對了 以後不會再這樣了之類的....
檢查官也跟我說剛剛你沒早說 我現在只能把你說的這段話補充註記在我簽名的那張黃色紙上.....
(但我回家後查了很多相關緩起訴資料 都說如果檢察官要判緩起訴會主動問你接不接受緩起訴 然後提出緩起訴的條件 捐錢或其他的 但檢查官從頭一直到我簽名後都沒主動跟我題到任何緩起訴的事....)
因為這樣我現在真的很擔心會被判聲請簡易判決.....
檢查官如果要判緩起訴真的會當下問嗎? 還是不一定會問呢?
我現在這樣還有可能能夠被判緩起訴嗎?
麻煩大家回答了 謝謝 !


我在今年8/31號凌晨騎機車回家路上被臨檢酒駕
我是初犯 無前科 無肇事 酒測值0.32 被公共危險罪移送
隔天在台北地檢署開完簡易庭偵訊完後 法警帶我領完私人物品就叫我可以離開了(無交保)
目前在等地檢署的偵查終結結果
我希望能夠被判緩起訴
我在簡易庭偵訊過程中 表現出很後悔 檢查官問我警察筆錄是否屬實? 認不認罪?
我也答屬實 也認罪!
但整個庭訊就只是問我個人資料等 還有從喝酒到酒駕的過程 為什麼要酒後騎車之類的原因...
我也屬實以告....
但檢查官從頭到尾都沒跟我主動提到緩起訴的部份.....我當下也有沒主動提是否可緩起訴.....
我就只有很單純的回答問題....
後來快結束時 檢查官拿了一張黃色的紙 要我在上面簽名
簽完名....我想了想昨晚警察交待的應訊部份 我才主動跟檢察官說 我知道這樣做不對了 以後不會再這樣了之類的....
檢查官也跟我說剛剛你沒早說 我現在只能把你說的這段話補充註記在我簽名的那張黃色紙上.....
(但我回家後查了很多相官緩起訴資料 都說如果檢察官要判緩起訴會主動問你接不接受緩起訴 然後提出緩起訴的條件 捐錢或其他的 但檢查官從頭一直到我簽名後都沒主動跟我題到任何緩起訴的事....)
因為這樣我現在真的很擔心因為這樣會被判聲請簡易判決.....
檢查官如果要判緩起訴真的會當下問嗎? 還是不一定會問呢?
我現在這樣還有可能能夠被判緩起訴嗎?

你好,本人爸爸6月時被酒駕機車(0.6)撞到,兩腳撕裂傷及挫傷,對方也有受傷.我爸因傷口疼痛,連日無法入睡,精神受影響,而且擔心傷口癒合情況而影響工作(工作是農),因太操煩,幾天後令他躁鬱症復發,住了一個月醫院治療,出院時醫生在診斷書上註明往後一個月須家人陪同照顧.
經過一次調解,對方沒提出合理賠償(只賠償醫療費用)及悔意,因對方有受傷,現在互告過失傷害,對方公共危險罪以簡易庭判決(還沒判刑),傷害的第一次偵查庭已結束,做筆錄及申請鑑定.檢察官問對方為什麼提告,對方說是因我方先提告而提告,不要求我方賠償. 偵查庭前一天收到簡易庭的調解通知,是下星期.
想問一下:
我爸在事件中因躁症復發,可向對方要求賠償嗎? 因工作是農,沒有工資證明,不知怎算工作損失? 如果再調解不和,對方的公共危險罪會判比較重嗎? 在調解過程中,可要求精神賠償及工作損失嗎?(算不算在調解範圍裡) 如果調解不成,下次還會再調解還是直接送法院? 本人知道如果互告傷害雙方都會被判刑,如果調解不成,檢察官決定起訴,我方怎可申請民事賠償?
謝謝你們回答幫忙,感恩!!!
回覆 michelle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酒駕車禍法官會視警方鑑定或報告結果判定到底誰要負責,所負責任包括刑事及民事賠償。如刑事部分可以確定是對方有罪,你爸爸沒罪,則你爸爸當可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賠償範圍除了醫藥費外,還可以求精神慰撫金,其求償金額沒有一定,由法官視個案酌給。請求的時點,可以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也可以在調解中提出請求。如是由法院送請的調解,調解不成,就會轉回法院。
本所曾為八十老婦車禍受傷獲判四百多萬元天價之特例,而受電視採訪,詳請參連結:
www.omniservice.com.tw/law/html/pd_e1b.html
暫覆如上,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去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但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後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了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您好:
我於102年3-4月份兩個月期間幫朋友販賣k他命,後來我就去台中工作了,那七月底休假回來,於102年8月初被拘提到案,那因為當時電話已被監聽且多位朋友也皆已承認,所以我也承認販賣k他命的部分,且有吸食k他命也有驗尿,開簡易庭後以五萬元交保..後來警方希望我能夠轉為秘密證人,所以隔沒兩天我連續做了第二份及第三份的筆錄,也配合檢方聯絡至另一名嫌疑人拘提到案~警方說我配合度高,會向法官說明我配合度高~希望法官能在這個部分減輕我的刑責!
那原先想要請律師,那警方說到時候再請免費律師陪同即可,結果昨天收到傳票,開庭時間為9/4日下午,加上這兩天假日,我怕來不及請免費律師,那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是否會在第一次開庭就被送去勒戒或是收押?如果會的話, 我也得先將家裡的私事先處理交待好!因為有人說會,有人說不會,所以我很煩腦~!!






本件是撤銷詐害債權行為訴訟,其目的應該是在於將該不動產回復登記到您的名下,以便其債權追償,建議您先向法院聲請閱卷,了解對方提出的證據有那些,其次,針對您的母親有償受讓房屋產權等事實整理出相關資料,以因應調解不成立後續進行的訴訟程序。
另外,這方面的訴訟銀行法務人員遠比您們更有經驗及熟悉相關法律要件,建議您們尋求律師協助,以因應本案訴訟程序,如此應較能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我的媽媽是個老實人,沒有讀過什麼書,連簽名都不太會,我的姐姐很匪類,吸毒騙人樣樣來
我的媽媽民國95年過世, 在民國93年的時候, 姐姐讓媽媽簽了本票做機車貸款
姐姐在民國97年時也過世了, 我和哥哥完全不知道這件事
因為家裡窮,根本沒有財產, 再加上媽媽交往單純,我們壓根沒想到有負債,所以也沒有做什麼拋棄繼承
直到最近,我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的通知書
我嚇死了, 原來我變成被告,要出庭,要還錢,我根本不懂
我想請問:
是不是我還錢,就可以和解,不會有前科 如果以後還有類似狀況, 我是不是都一定要負責 (因為不確定姐姐用媽媽的印章, 在外辦了多少貸款) 追溯期是多久? 我是說媽媽過世也已經7年了, 要多久我才可以不用再負責債務 還有補救機會嗎? 我是指我沒有能力一直還錢, 我可以申請拋棄繼承嗎? 我需要找律師嗎? 我哥哥未婚,沒有子女, 將來若有萬一, 債務也是我負責嗎? (我哥哥生活比我還困難)我自己有家庭, 不敢告訴老公, 很痛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