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發時間,105年3月22日早上5點5分
地點,新北是汐止區國道三號10公800公尺處北向往國道一車道
國三接國一是個大彎道,車道只有一車道在過彎時因會踩煞車,在踩煞車後車子就往左邊滑行直接撞上左邊護欄在彈到右邊護欄,下車後發現路上有施工過而且柏油路上幾乎都是小石子,當時有拍下照片並報警,等到拖車跟警察到的時候直接到國道七堵分隊,因護欄撞壞所以警察聯絡養工處的人來,養工處看到我拍的照片後有給我營造商的電話,因為路是營造商所鋪設的,我把當時的情形加上照片給營造商看後,他說要給保險處理,車子已經拖到維修廠也給營造商的保險拍照了而車子開始修哩,因修理大約要一個月,而車子在上禮拜修好了也要付款了,打給營造商後開始跟我說保險要鑑定,車子都已經修好了才跟我說保險要鑑定,好我等一個禮拜多保險今天打給我說因自撞還說是人為操作不當而造成的,當下我想想不對阿做筆錄時我都有拍下當時的路況怎麼保險是這樣回我,因車已經修好一個禮拜多了而車廠一直催我付款,而營造商一直拖給保險也都不主動跟我聯絡,幾乎都是我主動打去問,而問的結果是一直沒給我答案的等,車廠也一直催我,事發到現在一個月多了保險員只有事發去給車子拍照加上近今天調好的車輛鑑定,也只有聯絡我2次營造商也不聞不問,以上我可以申請國賠嗎還有車子我可以自行先付款或賣掉嗎


我於3/30 國一南下182km,閘道口停止線後方等紅燈,遭後方來車推撞
事故當下找國道警察做了筆錄,雙方皆有提供行車記錄,100%為對方肇責
事故隔天去診所檢查,我的脖子肌腱發炎,導致肩頸疼痛
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公司愛理不理的,大部份都是我主動回電追蹤
因車損嚴重,原廠預估修理費用要512000多,加上我保險與代步費
我提供了2個方案給保險公司參考(車修/車不修報廢),求償約52萬左右
保險只願意付34萬,並叫我剩下的自行付擔
目前我打算先去調解委員會,以下是我列的清單,請功力高強的律師朋友幫忙審查
方案一 (車報廢處理) 方案二 (車維修處理) 1 財損-車子 1 財損-車子 1-1 主體 1-1 主體 汽車公會54321法 538,667 *權威車訊 (天書) 車可貸 470,000 VW原廠維修 512,239 1-2 折舊 (可變動) 4,575 *經濟年限:15y,目前估3/31至4/30止,31day 1-2 折舊 (可變動) 13,430 *經濟年限:15y,目前估事故處理1個月+維修2個月 1-3 稅金 (可變動) 1,012 *燃料/牌照稅,目前估3/31至4/30止,31day 1-3 稅金 (可變動) 2,972 *燃料/牌照稅,目前估事故處理1個月+維修2個月 1-4 拖車 1,500 1-4 拖車 1,500 1-5 VW估價費用 3,000 *已估/報價不維修 1-5 事故車價差 100000 *基於安全考量,修車後事故車欲出售 2 人身損失 2 人身損失 2-1 脖子-肌腱炎 650 *1個療程@650 (含診斷證明) 2-1 脖子-肌腱炎 650 *1個療程(含診斷證明) 2-2 請假 (可變動) 2,464 *薪資證明,事假@1232元/天,病假@616元/天 2-2 請假 (可變動) 616 *薪資證明 2-3 公司-家裡往返 3,344 *單程22km,4元/km估價,僅19工作日與同事共乘 2-3 公司-家裡往返 3,344 *單程22km,4元/km估價,僅19工作日與同事共乘 2-4 公司-家裡往返 98,400 *因無法長期共乘,需租車代步以格上租車toyota 1.5vios @2400元/日計價 總計 555,212 634,751



上月19號,我爸爸在國道上被後方轎車撞上,我爸車子又撞到前方貨車,車子幾乎全毀~(後面駕駛車子是跟租賃公司租的有保全險)
原廠維修報價26.8萬,後來保險公司議價後為19.7萬,但卻一直遲遲為修,我致電保險員,他回我爸車已經10年,殘值大約5萬,他們公司只賠殘值!
可是我爸平常把車子當成他的孩子一樣,保養一律原廠,零件維修也是,前陣子還換了原廠輪胎2萬,現在只剩5萬元,他真的接受不了!!(而且他總共只跑了5萬多公里而已)
我媽在副駕上有受傷,我說可提告對方過失傷害,但肇事者真的姿態很低,一直道歉!!又表示是小小上班族,但我爸媽也不是什麼有錢人啊………
請問保險公司真的只賠車子殘值嗎?(醫藥費倒是很乾脆,畢竟我媽是輕傷)
補充:我爸車沒保險,我一直是跟對方保險員聯絡,保險員堅持車子只賠殘值!!(因為接受不了,所以還沒和解)保險公司認定的殘值,根據是從哪來的,我上網查跟我爸2005年出場的三菱VIRAGE,里程數十幾萬都還要賣10到13萬不等………




我們上個月發生在要去國道的迴轉道出來相連T型叉路口(以到叉路口中間,快完成轉彎),遭後面直行車撞上轎車右前處保險桿車燈掉下來(後面檢查車軸引擎等零件移位),對方下來理論,說要報警,人卻開車跑了。人雖無外傷,但做筆錄時,發生腳麻,抽筋,警察說我們是緊張引起的,給貼布,不寫入筆錄中。我們也以為小傷,但疼痛一個禮拜了。覺得不行,上診所治療,可仍疼痛一個禮拜,就上長庚治療,照X光才發現脊椎有兩節脫臼,頸椎也有拖臼。我們明明看到是男人,現在說是他老婆開的。我們無行車記錄,只有拍到他們停下來上來理論畫面。我們明明是被撞,警察說是擦撞,且對方說我們撞他們後面。對方是隔天晚上才去做筆錄拍照,拍他們車左後貨車護欄擦痕。我們說要調監視器警察說有照片不用調。我們明明有傷,警察說無傷所以不寫肇事逃逸只寫駛離現場

我們上個月發生在要去國道的迴轉道出來相連T型叉路口(以到叉路口中間,快完成轉彎),遭後面直行車撞上轎車右前處保險桿車燈掉下來(後面檢查車軸引擎等零件移位),對方下來理論,說要報警,人卻開車跑了。人雖無外傷,但做筆錄時,發生腳麻,抽筋,警察說我們是緊張引起的,給貼布,不寫入筆錄中。我們也以為小傷,但疼痛一個禮拜了。覺得不行,上診所治療,可仍疼痛一個禮拜,就上長庚治療,照X光才發現脊椎有兩節脫臼,頸椎也有拖臼。我們明明看到是男人,現在說是他老婆開的。我們無行車記錄,只有拍到他們停下來上來理論畫面。我們明明是被撞,警察說是擦撞,且對方說我們撞他們後面。對方是隔天晚上才去做筆錄拍照,拍他們車左後貨車護欄擦痕。我們說要調監視器警察說有照片不用調。我們明明有傷,警察說無傷所以不寫肇事逃逸只寫駛離現場,我們該怎麼


我們上個月發生在要去國道的迴轉道出來相連T型叉路口(以到叉路口中間,快完成轉彎),遭後面直行車撞上轎車右前處保險桿車燈掉下來(後面檢查車軸引擎等零件移位),對方下來理論,說要報警,人卻開車跑了。人雖無外傷,但做筆錄時,發生腳麻,抽筋,警察說我們是緊張引起的,給貼布,不寫入筆錄中。我們也以為小傷,但疼痛一個禮拜了。覺得不行,上診所治療,可仍疼痛一個禮拜,就上長庚治療,照X光才發現脊椎有兩節脫臼,頸椎也有拖臼。我們明明看到是男人,現在說是他老婆開的。我們無行車記錄,只有拍到他們停下來上來理論畫面。我們明明是被撞,警察說是擦撞,且對方說我們撞他們後面。對方是隔天晚上才去做筆錄拍照,拍他們車左後貨車護欄擦痕。我們說要調監視器警察說有照片不用調。我們明明有傷,警察說無傷所以不寫肇事逃逸只寫駛離現場。請問律師我們該怎麼辦





國道警方常在高速公路以測速槍拍超速,新竹一名林姓車主認為警方蒐證可能認錯車輛,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審理認為警方拍到的照片只有兩團紅色尾燈,無法辨識車號,加上當時又有其它車輛經過,以舉證有暇疵為由,判決撤銷罰單。(彭清仁報導)
新竹一名林姓車主,去年十月下旬駕車行經中山高南下一百一十公里處,被警方從後方攔下指稱超速,警方也當場開單告發。不過林姓車主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林姓車主向法官供稱,車上裝有定速裝置,開車當時也是設定定速駕駛,不可能超速,警方在沒提出任何照片情況下認定超速,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也傳訊開單的國道警方提出證據,警方則供稱當時在路旁以測速槍先測到林姓男子車輛超速,示意超速車輛停下,但超速車輛繼續往前,警方才將儀器收上車,加速從後方追趕林姓男子的車輛,最後攔停予以開單。
不過法官發現案發當時是晚間,警方測速照片中只有兩團紅色車尾燈,根本看不見車號,加上拍照和攔車的過程中,都有其他的車輛經過,因此不排除警方在近十分鐘追趕過程中,有認錯的可能性。
另外,儘管警員解釋有專業能力,能夠輕易辨識車輛的廠牌、顏色和號碼。但法官認為以警方所測的時速達一百廿一公里,又是夜間誤差值相當大,加上警方指認的超速車是淺藍,與車主的車是深藍有所不同。法官最後以警方舉證有瑕疵為由,判決撤銷罰單,林姓車主免罰。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37440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復定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二)本件就林男是否有超速違法事實,依行政法院判例見解,須由行政機關提出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否則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又本件因行政機關僅能提出測速儀器測得資料及執勤警員證詞,法院認為無法僅以此證明該超速車輛即係為林男所駕駛車輛,是以撤銷行政機關原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事發
國道下交流道前有紅燈時速30~40下去,未保持安全距離撞到前車右後方,因發生事故時有誤踩到油門(要踩煞車),第三台車主主張是停止狀態下被擠壓撞到前方2台車(沒有證據)。四台車主皆無外傷,但筆錄時第三台車主說有頸椎不舒服,要去醫院照X光,本人筆錄後買水果到醫院慰問,對方說無大礙。隔日再次連絡也說無礙,只說要討論維修費。
雙方溝通過程
目前對方維修報價比同款中古車開價還高,也未考慮到折舊費用就要求本人全額負擔。本人請對方提供維修清單,對方一再表明只信賴此間原廠維修為底線才提供。並且言談中對方表示若不照價維修將會提列相關交通費、精神損失&醫療費、維修費,並提出相關民、刑事訴訟。且表明不論法庭怎麼裁決,最後都會透過自己個人的不同管道要到自己的該有費用(未錄音)。前往車廠確認維修部分,維修項目有所變動,因本人不明車況,要求再次提供更新後的清單,對方卻主張已一再讓步,不願提供。只要求限期內回覆維修意願,不然將提告。此次溝通過程中本人再次詢問對方身體有無大礙,是否申請保險給付,言談中對方還是回答OK不用擔心。
結論
與周遭親友商談後,已確認不可私了,要直接走公正第三方來進行協調會&司法管道。
討論
就這次事件,本人查詢資料後對於後續相關的事宜已有大致的頭緒,惟無實務經驗難免有些忐忑。故在此,想與各位請教下面幾個疑惑。
1.為維護個人權益,請問類似上述情形是否應主動申請鑑定,以釐清權責。
2.請問對方要求要指定廠商維修合法嗎?本人就目前清單上的資料詢問其他原廠報價可低於對方車廠報價,且尚未釐清是否為此次事故所造成之財損。
3.已確認過該路段上監視系統無相關鏡頭進行攝影,對方也無法提出證據說明是停止狀態時。若主張對方無實質證據請對方提出証明合理嗎?

我婆家最近收到稅務局寄來的牌照稅繳納繳款單,我婆婆,大伯和我先生各收到一份,這份牌照稅上車牌號碼是我公公在世時使用的汽車,我公公於民國97年過世,而這台車也在民國98年永久報廢(有去地方派出所查詢,證實已報廢),但是車牌無繳回,而車牌也已經不見了。可是我們卻收到稅務局寄來100年-104年要繳納牌照稅的單子,重點,車子已經報廢了為什麼還要繳納牌照稅,然後我們打電話去監理站問,監理站的人員卻說這塊車牌還是我公公的名字,而且104年3月還在國道上違規被警察攔查。重點來了,這塊車牌到現在還有人行駛,而且警察攔查時卻沒扣牌。現在稅務局要我們繳稅,可是車子已報廢為什麼還有稅金要繳,而且汽車不是我們在使用,我們根本不知道有這台車的存在,然後我們還要為他人繳稅。當初我婆婆,大伯和我先生他們都有去申請拋棄繼承的動作,那現在這些稅金我們還要繳納嗎?然後我們要怎麼做才能終止那個人繼續使用這塊車牌,因為對方我們不認識,也不知道他是誰,而且,稅務局的說對方如果繼續使用的話,我們就必須一直繳稅,我們不可能做冤大頭吧!想請問我們該怎麼做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先依法申請復查,而針對先前攔查的部分,您們也可以向警局報案,以利追查目前使用者為何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第一次於100年酒測值0.50騎車自摔(緩刑,罰款三萬),第二次103年8.9月的樣子,騎車被攔查酒測值忘了(觸犯公危,罰款9萬),第三次104年7月17....就最近...開貨車上國道閘道被攔查酒測值0.43,請問這樣一定要被關嗎?都沒肇事(第一次自摔,不知道算不算),法院已經申請簡易判決,目前還沒收到判決書!另外,警察沒讓我漱口拿我證件去查聽到旁邊同仁說我是酒駕累犯就要我吹氣了(我喝酒完到被攔查已經過差不多3小時)可是紅單卻註明我漱口後酒測值為0.43!!製作筆錄當下我有跟警察反映我沒有漱口請她把筆錄上的"漱口後"刪除!!請問紅單是否不實阿....?我如果被關,家裡經濟就會陷入困難,媽媽幫我顧小孩沒有工作,生活費都是我在支出,兩個小朋友一個要上國小一年級 一個要大班 老婆一個月就領兩萬塊,實在無法支撐整個家庭,第三次被抓到 我是在兼差喝了一罐小瓶保力達 實在不知道酒測值為什麼這麼高...




律師您好.我於今年7月25晚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報案後國道警察
以確認肇事責任在對方.且對方也承認並全部委託保險處理(全險).
發生事故之小貨車是租來的.而租車行表明除了將車修復之外也必須支付
車行的營業損失.
問題在於我將車行的需求告知保險公司後.才發現此輛小貨車所掛車牌並非
營業用車.因此保險公司無法理賠租車公司之營業損失.回報租車行後對方表示
就算他不是營業用車輛也是租車公司的公司車.因此堅持必須賠償營業損失但可以打折.肇事車主則是表示都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他不另外出任何賠償費用.
想請問的是租車行使用公司車租給消費者的情形下可以要求營業損失嗎?
最後想問事情解決後和解書是要有租車行.我以及肇事車主共同簽訂嗎?
第一次遇到事故.問題有點多不好意思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一、 如已確定本事故你沒有過失,則你對租車行並無侵權行為,你與車行間之法律關係應依租車契約之規定。修理費用先不論,營業損失部分,可要求車行提供平均營業資料作為判斷車行請求營業損失金額之合理性判斷。如果租車契約直接約定違約金條款,也要判斷該條款是否違反消保法中關於定型化約款之效力問題,因此車行主張之營業損失不一定要照單全收。另外,你在賠償車行之後,可向肇事車主請求賠償這部分的財產損害。
二、 肇事車主表示都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他不另外出任何賠償費用,這種說法不一定成立,因保險公司承保的範圍未必能涵蓋全部的損失,保險理賠後不足金額的部分,仍應由肇事車主負責。
三、 如果希望以和解方式處理,則建議就車行部分與肇事者可以約時間三方會談,因為肇事者是最終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三方會談達成協議,簽立和解書,可以杜絕爭議,畢其功於一役。
四、 如涉及保險理賠(特別在有任意責任保險之情形),宜請保險公司參加和解談判,否則在保險公司未參加之情形,和解金額不拘束保險公司。
結論:在你沒有過失之情形下,你可向肇事者請求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對方保險公司不賠部分,只要是你的損失,仍可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建議你先將所有證據蒐集齊全,以作為和解談判的依據,萬一和解談不成,也需為未來訴訟先做好準備。
如有其他問題, 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或來電 0988-712491約時間見面討論 但請表明身分及您的稱謂





今年2月底因與鄰居有停車糾紛,對方堅稱那個停車的位子平時都是他停放且是在他家的對面所以為他所有,但我表示路為公有大家皆有使用權,先停先贏,爭吵後我想大家都是鄰居以和為貴,再也沒去停那個所謂他的位子,也沒跟他再有過任何衝突。經過那次爭吵後,我的車子在3/1發現有被新的螺絲釘戳破,當下也沒想那麼多當做意外,但後續家人反應家裡的另外兩部車也被同一款螺絲釘戳破,察覺有異樣,故於3月中安裝監視器緝凶,結果於5/9凌晨戳破輪胎的嫌犯再次對我的轎車下手,總共四次了,此次有證據可以證明兇手就是與我有停車糾紛的那位惡鄰居,有先報警協同警方與他當面談話,但對方態度讓人覺得並無悔過之意,目前已交由警方轉由調解委員會處理。因為我平時不住家裡,回家都是假日,若沒事先發現我的車輪有被戳破,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開上國道時速約100-110開到中部距離長達100多公里,若再不幸的話爆胎造成生命危險又或者爆胎造成連環車禍,後果真的不堪設想。
想請問若經調解後他還是無悔過之意和解失敗,且難防他再有復仇之行,要如何讓他知道小小的惡行,也是會釀成大禍,除了毀損告訴乃論罪以外,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讓對方有所警惕嗎?因為是住家還可以提出什麼來保護我們家人的安全和財產嗎?請協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毀損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台北的案件,0.47,跟你很近了。然後也是緩起訴期滿。最後是判三個月,得易科罰金,如果易科罰金的話就是九萬元。聲請簡易判決處罰法官處理是很快的,如果你有什麼意見要表達要寫狀紙速度要快。
二、判決如果確定,之後是不是准易科罰金是檢察官決定的,到時候可以寫個狀紙聲請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如要現場約談請先電話聯絡,謝謝
參考資料如后…
主文「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內容,「爰審 酌被告係駕駛自用小客車為警攔檢查獲,其經測得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且經查獲之駕駛行為地點為 市區道路,危險程度非輕,又其前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 險刑案紀錄,經緩起訴期滿迄今雖逾7年,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可憑,然被告此後仍有多次酒駕違規 情事,並經吊扣駕駛執照,亦有公路監理電子資料可稽,本 案亦幸未肇生事端,被告犯後復已供承錯誤,並表悔意,兼 衡其素行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飲酒與具體駕駛情形 、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僅有施用三級毒品(K他命),無二級或一級毒品,即無觀察勒戒之問題,僅有罰鍰和上講習課程,但您若有施用搖頭丸(MDMA)二級毒品,即須於觀察勒戒裁定前,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又您施用毒品駕駛汽車,另設有公共危險犯罪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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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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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兩個禮拜前發生車禍 情形大約如下
先從外側撞到行駛中的2車 2車向前滑行約10幾公尺後停下
接著又從右後側撞到要往左道路方向行駛的3車(我方)
由於當時3車的我們在內側等待向左行的號誌燈 所以是靜止狀態
1車撞到我方車子右後輪區域 車輪馬上爆胎 差一點就整個撞到右後乘客座
我當時就是坐在右後乘客座
原本是在車上睡著了 被撞的時候我應該是撞到車窗及車柱 頭部暈眩想吐
跟坐在副駕的我媽說我頭好痛後就意識模糊了
因為肚子裡有五個多月大的寶寶 我媽嚇死了
趕緊隨救護車跟我到醫院去 接下來就是讓駕駛者我舅來處理
據1車肇事者說(警察還沒來之前)他當時血糖低 怎麼撞到2 3兩車也不知道
我事後清醒後有問我舅有沒有拍照 他說警察有拍
車主是我爸 因為很少開沒裝 2車也沒有裝
對方1車子有裝但員警來之後發現裡面沒有記憶卡 1車還是肇事者借來的
(我稍微google了一下發現肇事者似乎是記者 借來的車輛上聽說有記者相關證件之類 沒記憶卡很奇怪)
2車修了五萬 3車我方修了三萬 目前體傷(腦震盪)醫藥費部分約三千多
但因為懷孕的關係 醫生囑咐說要觀察2~3個月 1車的保險額度只有五萬 3車我方車修好後還是我們自行先付給車廠三萬才能把車牽走
現在要提賠償了 1車肇事者卻很難找 一直推說他有找代理人跟保險公司談
說有什麼事找他的代理人處理
但2車車主跟3車的我們發現 不管是事主還是代理人都很難找
電話不是不通就是不回
我受傷後他也只打過一通電話說他來關心一下 就沒消息了
今日我去交通大隊申請相關照片
現場圖1 http://ppt.cc/dQ9Y
現場圖2 http://ppt.cc/-A7a
肇事經過摘要 http://ppt.cc/9Tc8
摘要如下: 於上述時地,1方車沿國一南下交流到左側車道直行行駛通過路口(自述號誌路綠燈),2方 車沿旗楠路由東西向直行行駛外側快車道通過路口(自述號誌燈綠燈直行箭頭),3方車於 事故現場等停待轉(自述號誌綠燈直行箭頭),1方車右前車頭先與2方車右後車尾碰撞,1 方車左前車頭又再與3方車右後側車碰撞。1、2、3、方駕駛人均未受傷,僅3方車乘客1人 受傷送醫院救治。
我自己又去路口再看了一次(背光很難拍)
號誌堪察1 http://ppt.cc/RZBV
號誌堪察2 http://ppt.cc/Qxwe
號誌堪察3 http://ppt.cc/xrHB
我發現只要是1車是綠燈 我們2 3車要直行或左轉一定都是紅燈
不可能三方都有綠燈的情形出現
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表:
摘要為~
1~3方(駕駛人)皆為"本案係屬號誌燈號爭議各執一詞 肇事責任無法分析"
4方(受傷乘客) 尚未發現肇事原因
今天看到"肇事責任無法分析"讓人覺得很灰心
警員還跟我強調說 如果我要提告我們不一定會贏
他說他就是照當事人說法紀錄
勸我說上法院很勞民傷財 我會划不來blahblah....
我去告的話 依目前有的證據 我還需要什麼才齊備呢?
並請教如這事件 有無建議呢?
先謝謝律師解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需考量您提告所需之訴訟費用成本,若損失不甚過高,是否有必要請律師提起訴訟,即須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事件經過:
12月16號晚上在南下國道一號要接國道二道51KM附近(有開過的版友就會知道那車流量非常多),當時情況是前面車流已經塞住,我看前方車子已經停止,我的車也隨減低速度到趨近於停止(有行車紀錄器可以證明),才停沒到一秒,後方車子即追撞上來,變成
後車(追撞)>我方車>前車(推撞)
發生當下,當然是先報警,隨後也都拉車去五楊分隊去做筆錄,當下後車肇事者也承認是他的錯,願意全面賠償我和最前車的車輛損害,做完筆錄後,後續警察也說不介入民事賠償,叫我們後面自己聯絡,所以當晚就拉自己的車回去。
隔天我有去看病並開立診斷書,也馬上請我的保養廠進行估價,我好讓對方有個底,再隔一天最後估出來約9w9,我打給對方請他來桃園一趟,面對面解決事情,卻東拖西拖說要先把自己的車拉到保養廠,他老婆要去看病,感覺想開立診斷書(後續都他老婆出面跟我電聯,都是我打過去),沒車不能來,也不知道怎麼來(對方林口),到昨晚說下禮拜會跟我聯絡,我女友今天下午打電話過去跟他老婆談,說約個時間大家一起出來解決事件,
1.肇事責任部份我應該是完全無責吧?
2.因為三台都只有強制險,所以第一台和我的車是否都應該直接向第三台求償?而不是第一台向我,我再向第三台?
3.因為小弟我當下做筆錄只想將車子修好,對方也承諾會全額賠償,所以當下筆錄三方都寫無人受傷,不過對方實在是消極處理,小弟我昨天至原處理單位更改筆錄並提以刑事帶民事賠償告訴,這樣是否對我比較有利?能賠償全部的錢嗎?
4.如果對方也有受傷是否也可以對我提出傷害告訴?

不好意思.我有關於民事訴訟的事情想請教一下 . 因為我在國道上發生車禍.我的肇事責任是零 . 因為是在無行駛狀況下被後方撞擊到 . 雙方沒有人受傷.所以無法用刑事請警察提出訴訟.聽說只能自己提出民事訴訟 .
想請教一下民事訴訟提出前必須先進行調解嗎?調解不成才能提出民事訴訟嗎?民事訴訟我這樣需要提出的究竟是何方面的?因為看網路上有好多種如民事參加訴訟狀 . 民事告知訴訟狀 . 民事起訴狀(一般) . 民事起訴狀 (損害賠償).請問我究竟是需要提出何種民事訴訟?而裡面的案號裡的年度 . 字第 . 號承辦股別請問又是什麼 ?
如果提出訴訟請問我是向哪裡提出 . 因為事發地是台中 . 而我住蘆洲 . 肇事者住桃園 . 如果去聯合服務中心櫃台購買填寫起訴狀和繳納裁判費 . 是否會比從司法院網站下載書狀填寫然後處理速度進行更快一點 ? 問題多了一點 , 也麻煩您們一下了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戶籍於桃園,可於桃園地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您須先提出證據證明您的損害額度及均為對方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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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事情發生在11/9號 禮拜日下午
當時是開著租車行的車 從高雄往台北的方向返家 沒想道 車剛開上國道不久
引擎下方突然冒起白煙 隨即停駛路肩
但當時是在國道上 楚於一種非常尷尬的情況
正想拿三角錐來擺放時 車上又找不到
隨後馬上打給租車行 問如何處置。
不久後我們也連絡上道路救援
等到拖吊車到現場後 馬上請拖吊車協助離開國道
可是因為身上沒那麼多現金 人又在高雄
只能先請拖吊車拖至最近的一家修車行。
而高雄那家修車行說這台車的問題可能花一兩天解決不了
迫於無奈只能先把車寄放在高雄那家修車行
之後再請租車行 將車拖回台北
我們也只能灰溜溜的從高雄尋找客運站 輾轉回到台北
問題就來了
當租車行老闆把車拖回台北 並且租車行老闆 馬上找到台北某家修車行
進行狀況評估 發現問題是 "引擎燒掉"
但事後有問租車行老闆
她也掛保證說水箱水絕對有加滿 而在台北出發前
租車行也沒在我們出發前說明
以該車的"車況"需要注意什麼 例如:水箱水,引擎溫度等等問題
事後租車行老闆態度堅決的要我們負全責
也包含他從高雄拖回台北的那筆。
我們覺得這事情不太合理 也不確定是不是他自己本身沒保養
我們沒有意願負擔這筆錢
又要不回來 堅決要等繳完錢才肯歸還。
車況我們又不清楚 租車行也沒表明需要注意的事項
如今車壞了 也不是因為車禍 僅僅是開到半路就壞掉
懇請 要如何才能合理的處理完這件事
一個只想快樂出遊,卻敗興而歸的人筆

事情發生在11/9號 禮拜日下午
當時是開著租車行的車 從高雄往台北的方向返家 沒想道 車剛開上國道不久
引擎下方突然冒起白煙 隨即停駛路肩
但當時是在國道上 楚於一種非常尷尬的情況
正想拿三角錐來擺放時 車上又找不到
隨後馬上打給租車行 問如何處置。
不久後我們也連絡上道路救援
等到拖吊車到現場後 馬上請拖吊車協助離開國道
可是因為身上沒那麼多現金 人又在高雄
只能先請拖吊車拖至最近的一家修車行。
而高雄那家修車行說這台車的問題可能花一兩天解決不了
迫於無奈只能先把車寄放在高雄那家修車行
之後再請租車行 將車拖回台北
我們也只能灰溜溜的從高雄尋找客運站 輾轉回到台北
問題就來了
當租車行老闆把車拖回台北 並且租車行老闆 馬上找到台北某家修車行
進行狀況評估 發現問題是 "引擎燒掉"
但事後有問租車行老闆
她也掛保證說水箱水絕對有加滿 而在台北出發前
租車行也沒在我們出發前說明
以該車的"車況"需要注意什麼 例如:水箱水,引擎溫度等等問題
事後租車行老闆態度堅決的要我們負全責
也包含他從高雄拖回台北的那筆。
我們覺得這事情不太合理 沒有意願負擔這筆錢
又要不回來 堅決要等繳完錢才肯歸還。
車況我們又不清楚 租車行也沒表明需要注意的事項
如今車壞了 也不是因為車禍 僅僅是開到半路就壞掉
懇請 要如何才能合理的處理完這件事
一個只想快樂出遊,卻敗興而歸的人筆


各位律師們好
這幾天我在國道發生車禍,我是肇事方,雙方都無人受傷,但對方做完筆錄後,就似人間蒸發,我一直都聯絡不上,兩三後,對方的保險理賠公司來電說目前對方的車子已經進入原廠準備維修,價格約十幾萬,我不能接受,因為我本身也是從事相關行業的,於是我跟保險公司要電話然後與原廠聯絡,先不要動工,而且請對方的保險公司與對方聯絡,但是保險公司說一直都無法聯絡的到事主,只有車禍剛開始事主聯絡過他們。後來我們去原廠看過車也拿到估價單,原廠的意思是他們無法留車會動工,保險公司也不願意介入,要我們自己與對方聯絡,我一直聯絡不上甚至傳簡訊給對方說明情況,希望能到我們的配合廠商進行維修,我們能做出保固與簽訂合約,但對方還是無回應,目前車子動工了,我也無法接受這樣的價格,請問各位律師,我是否該上調解委員會,還是有什麼相關的建議呢,謝謝。

本件基本上被害人車輛之毀損應會先由其保險公司進行修復,後續再由保險公司就其墊付費用代位向您請求賠償,屆時您可針對相關費用是否屬於必要支出、材料折舊等部分加以爭執。又本件若無人員傷亡,則應無刑事責任問題。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保險法第53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