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即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駛負擔為您單獨所有,再向您配偶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用,一個月約一萬二至一萬五之間。至於是否構成刑事遺棄罪,依您提示之情形,似容有困難之;惟若您配偶亦對您不聞不問,未給付相關生活費用,亦未履行同居義務,似可主張惡意遺棄而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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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午安,我跟我先生結婚五年了,由於我先生是獨子、我公公也是獨子,所以先生、公公、婆婆都很希望我可以為他們家生兒子,傳宗接代,我也很努力地配合,我本來很愛吃冰淇淋跟喝手搖冰飲料的,從結婚前一年開始,就完全不敢吃冰,完全戒掉冰淇淋跟飲料,也拼命地吃中藥調身體,結果還是只生了三個女兒,這中間我也很配合試過各種民間偏方,喝符水、做法、拜拜,都沒有用,也看過各大醫學中心的婦產科,也還是沒辦法生男孩,這次又懷孕了,我很怕又是女生,公公婆婆每天都要我先生跟我離婚,再找一個會生男生的,隔壁的媳婦一生就三個男生,我先生也每天在罵我生一堆賠錢貨,也威脅我最好識相點,跟他簽字離婚,帶著三個賠錢貨滾得遠遠的,省的他請律師到法院告我,到時候在法庭上見面就難看丟臉了,全村的人都會知道我生不出男生,連隔壁村的都會知道,我該怎麼辦,我三個女兒年紀都還小,我現在又懷第四個,也不知道是男是女,我該怎麼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生不出男孩非裁判離婚事由,若您配偶以之為由,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法院亦不會允許之;為您配偶及公公婆婆對您惡意之言論,您可加以錄音蒐證,依不堪同居之虐待,對其提起裁判離婚之訴,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駛負擔,並向其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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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生不出男生非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若您不願意離婚,堅持不簽字即可,對方即使對您提告請求裁判離婚,亦不會勝訴之,您無須過度擔心、害怕,惟針對您配偶及公公婆婆之辱罵言論,仍建議您應隨時錄音蒐證,準備訴訟時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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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無尚失喪承權,則您當然可主張平均繼承,本所彰化地區亦有服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喪失繼承權,您與您兄弟對於遺產之應繼分相同,可請求其分配屬於您之遺產,若兄弟不願分配,可對其提出刑事侵占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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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該瑕疵,亦同時委請土木技師作氯離子檢測,氯離子過高不一定等同於海砂屋,採是否能解除契約,亦須視屋況而決定,若未達影響結構安全之重大瑕疵,亦難以減除契約,但可主張減少價金,實務判決通常為8%到19.5%左右,視屋況情形而略有不同。可依民法第354條規定、359條規定,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再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向仲介及仲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
再針對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之部分,若有證據可證明賣方及仲介有名之為氯離子過高之情形,卻惡意未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揭露,似有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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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可以請問一下 家裡因為爸爸年紀大了 最近就把它所有的財產都過戶到比我大10歲(30歲)的哥哥身上 但哥哥好像就變了人似的 開始欺負我長達好多時間 對爸爸也越來越不孝 錢也都不給 一個月爸爸要幫家裡煮飯菜 確只給少少的5000元 爸爸因為這件事 一直在跟哥哥吵 覺得哥哥怎麼可以這樣 在昨天爸爸在切水果 跟哥哥起了衝突 一氣之下砍了哥哥的背一刀 大概2.3公分深 之後被叫緊查來偵辦
爸爸70歲了 很後悔 很緊張 怕走投無路 我也才高三 明年才有機會可以打工賺錢養爸爸 爸爸很擔心 不知道最會怎麼判 到頭來其實都是哥哥的錯 因為真的做的很過分 家裡人都不當人看 但就因為爸爸這一刀 全不矛頭都只向爸爸了 我手上也沒有哥哥之前誇張行為的證據 他現在就因為挨了一刀 而全不掩滅了他之前的行為 而錯的全是爸爸了
現在該怎麼辦 然後爸爸處分會很重嗎? 謝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所謂未盡扶養義務,如您哥哥都不提供您父親生活費,即有可能謂為未履行其扶養義務。
次依刑法第279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條規定: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關於您父親殺害您哥哥之行為,可能可主張為義憤,若您父親滿八十歲,亦可再主張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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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先生共同經營燈具店 十多年來公司的帳一直由我管理 包含支票也是我開出 但近期因他外面搞外遇 所以把帳拿回自己管理 吵著要離婚 因我?有2個孩子 基於孩子身心的健全 我不同意 多次挽回 但他很堅持要離婚 當下也開始找我麻煩 追訴十多年來的款項 公司的帳戶 與我的帳號一直以來都有往來 會由公司轉入我私人帳號為家用及孩子的教育費 當時他都認同 唯獨沒白紙黑字寫下 他的條件是要離婚換取他不追究 所開出的支票多為廠商貨款及孩子的補習費 不然就是家用再99年間因公司財務陷入危機 我以私人帳號轉入公司帳戶台幣80萬元 他也不認帳 目地只想離婚 目前2個孩子是由我撫養 但他離婚條件是房子他要 (房子在我名下)跟我追討現金 孩子他也不帶 但要監護權 請問律師我該用什麼方法來處理呢?
更正 從公公那邊得知先生要告我偽造有價證卷 (開支票)上述有提到我管帳近10年 當然支票也由我開出 但公公是先生的父親 再怎說也是骼臂向內彎 他表面看來是從中協調 但卻要我簽分居協議書 來換取不提告我 在電話中提到因先生是負責人 所以他要整我很容易 要我別拿頭髮試火 就請律師也不會贏 先生只要咬定他沒委託我開票 我便會冤枉至死 但他在書面上聲明唯有98年他出國有請我代為保管支票 其它時間都沒有 從民國96年至103年間 所有支票全是我開出 支付貨款房租及公司家庭所有開銷 包含他個人保險費 連業務員都知道 收款要找我 所以我被他栽贓了 請教律師 請我簽分居協議書的用意在何?及我有何方法可以證明是他授權給我的?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侵占部分,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您可先蒐集配偶授權給您之相關證據,或相關金額均運用在日常家務支出,以利證明您無意持有他人之物隨所有之侵占犯行及故意。
再就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駛負擔部分,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第1055條規定及第1055條之1規定,若您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即可堅持不要離婚,除非配偶答應您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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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弟弟於十多年前搬出該屋
祖父於幾個月前已過世
目前屋主為家父
田地為兩兄弟共有
------------------------------------------------------------------------
房屋問題:
Q1.請問家父弟弟有權要我們搬離這間房屋嗎?
Q2.請問家父弟弟若要強行進入屋內驅離,我們是否有提告權?
Q3.請問家父弟弟協商以某價格賣出該屋,若家父不願意,家父弟弟可以自行變賣嗎?價格方面是家父弟弟所提供,是否不可考?
Q4.若家父要把該屋買下來,價格方面是由雙方達成共識而定,或者是由第三方公證的價格決定?
Q5.若無法達成共識下,該屋居住權是屬於屋主還是兩兄弟的?
-------------------------------------------------------------------------
田地問題:
Q1.若家父想在某塊田地上建設,需要經過家父弟弟同意嗎?
Q2.若家父弟弟想變賣某塊田地,家父不同意,是否就不能變賣?
Q3.若雙方都不同意任何一方對該田地有任何作為,是否田地只能閒置不能有所作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父親及叔叔共同繼承遺產(房屋及農地),則目前房屋及農地為您父親及叔叔公同共有,您可請求法院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或至各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聲請調處成分別共有或分割遺產,待為分別共有後,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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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酒駕是刑法第185條之3,因您收到地檢署開庭通知,故訊問的是檢方,可能是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另有關當庭求情或寄到居所地一事,建議您以書狀說明及當庭檢方敘述。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結果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減輕其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OO 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律師
判決理由中有載明:刑之減輕
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
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
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經屏安醫院精神鑑定結果:「被告於成年人早
期即出現嚴重精神症狀,合併多次暴力行為及明顯功能退化
,多次住院精神病房,其診斷皆相同,精神醫學診斷為器質
性精神病、反社會性人格違常,應無庸置疑…被告持有中度
精神障礙之殘障手冊,雖曾經接受多次精神科住院治療,但
病識感不佳,致出院後服藥順從性亦不佳,使其精神症狀無
法獲得有效控制,精神狀態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其目前確
有部分認知功能減損情形,且其疾病為長期慢性疾病,案發
時其疾病應持續存在,因此可推估其辨識能力以及依此辨識
能力而行為之能力已經嚴重減損,於犯行當時之精神狀態符
合『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但尚未達到完全不
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的程度」、
「被告之精神醫學診斷為:器質性精神病,反社會性人格違
常。被告過去對於治療服藥遵從性不佳,衝動行為難以克制
,屬於性侵害或性騷擾高再犯率之危險個案,建議可以考慮
強制治療之處遇方式」、「建議被告須接受之強制治療至少
為期6 個月,否則很難看到成效」等情,有屏安醫院103 年
2 月20日屏安醫字第(103)72 號函及鑑定報告、103 年7 月
30日屏安醫字第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9甲
170 頁,本院卷第73頁)。是被告因患有器質性精神病會性
人格違常,致依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有顯著降低,爰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
先加後減。

各位大大好
小弟因為最近家族中發生了一些變故,目前遇到了一些問題,想上來請教各位律師先進
目前的狀況大概是這樣子,因為奶奶原本由大伯扶養,現在大伯走了之後,奶奶改由大嬸扶養,因為大嬸竟然在大伯走了之後把大伯名下的股票過戶給她娘家的人,因為奶奶有點失智的狀況,現在大家擔心奶奶的財產會不會也遭她私下過戶變賣....
1.請問如果現在要申請奶奶名下土地與銀行戶頭中的現金、股票的財產清單,是否只要奶奶的委託書還有相關證件去國稅局辦理就可以了呢?
2.如果於奶奶生前已於法院公證,奶奶過世後土地由其他四個兒子共同繼承,那如果公證手續完成,那大嬸是否還可以私下變賣或過戶土地呢?是否法院或者政府機關會通知四個兒子呢?假設大嬸還可以私下變賣過戶,那是否可以請求購買者或者土地受與人歸還土地呢?
3.如果奶奶的土地目前為她單獨持有,是否可變更為奶奶與四個兒子共同持有呢?如果可以變更,變更後是否會影響到奶奶的老農津貼跟農保的相關權益與資格呢?
以上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先進,先謝謝大家了
感激不盡

有關您奶奶失智的情形,建議由其他親人依民法第14條、第15條之1,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法院會選定監護人(有點像父母對子女的角色)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對她較有保障。
至於調她名下財產,以她名義出具委託書至國稅局辦理財產清單即可。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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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案件業經判決已確定,則先前負擔之具保責任業已免除,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自請求發還保證金,其方式可向管轄地檢署服務台索取「請求發還保證金聲請表」(也可以上網下載檔案列印出來)填妥後簽名蓋章遞出,提出聲請後等候通知即可,相關辦理程序可洽詢管轄地檢署民眾服務中心。
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1) 具保被告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後。
(2) 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惟被告併受緩刑宣告時,於判決確定後即得聲請。
(3)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4) 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此外,被告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保證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456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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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 之前去夜店,後來認識個女生 她已滿18歲! 夜店結束後 我邀她回到我住的地方 我們做愛了 她也很配合 也沒主動叫我帶套! 之後一個多月後 她打給我說她懷孕了 叫我帶她去拿小孩 誰知道那小孩是不是我的 我沒射在裡面 是採取體外射精喔 做愛過程我也沒強制他要幹嘛! 你情我願的 她說如果我不負責 他會叫她爸媽告我 我說你已經滿18歲 雖然不到20歲成年年紀 但你已經能自我判斷能力! 我們是在開心情況下做愛 我說我不喜歡帶套 你也說好 後來快射 我射在外面 懷孕找我幹嘛? 而且我也沒限制他自由喔 他要回家就讓她走了! 所以她爸媽如果告我 能告哪些罪名呢? 那成立機率大嗎? 我是大概知道如果女生滿18歲要告沒那麼容易成立 除非我是命令 強制 暴力吧 後來懷孕本來就要自己承擔 因為自己敢玩! 我知道除非是16歲以下 就算對方願意 不管有沒有懷孕都要被關是嗎? 請律師位我解答吧! 感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