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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的媽媽 103-09-24 09:48

我兒子17未滿18歲,跟朋友進詐騙集團 他擔任車手,另一個他朋友沈×,他負責監控被害人路線,8/4被抓到後,有三名被害人指認錢是交給我兒子,9/8沈×被放出來了,我的兒子直到現在卻沒有,他已經全盤托出,知道的都說了,我已再婚,兒子的監護權在前夫那,但我們都努力想幫助兒子,從他寄給我們的信,我知道他悔過了,為什麼?沈×會沒事,而我的兒子卻還在裡面,法官說因為我的兒子有多次擔任車手還有竊盜傷害前科,所以繼續收容,但沒說多久!昨天開一個被害人的庭了,我們願意分期合解,但沈×的媽說什麼她是清寒家庭沒錢,可是昨天卻有錢請律師!!我到底該怎麼辦,就算我兒子被關,沈×也不可以沒事啊,天理何在,是他把我兒子拖進去的啊!救救我兒子吧!!

隱居 (勇公) 103-09-24 10:27

您好,

因為涉及到重罪,所以當下最明智的選擇絕對先委任律師

就像我們做事情一定是想好事情如何做,分析各種方案,可能的後果後,

找一個期望值最大的方案去,並且預想失敗後有無補救的方式。

你兒子的那位朋友沒有被押,有可能就是有請律師,而現在的證據沒有辦法卡死他。

以前偵辦過相關案件,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擔心的媽媽 103-09-24 10:56

可是和解不成不是也會影響判決嗎

那個孩子沒被關是因為他沒有保護管束

而我的兒子有是嗎

如果我想請委任律師費用是多少?

一定會成功嗎

擔心的媽媽 103-09-24 11:01

如果我沒請委任律師

我的兒子未買十八歲

犯了三件詐欺要關多久

隱居 (勇公) 103-09-24 11:20

您好,

通常一個案件可以分析為三個部分,

(一)是白的,也就是你就算沒有請律師,還是對你有利的,

檢警及法院很容易查證出來或已經查證出來的

(二)黑的,就算你請律師也沒有用,已經證據已經被打死、扣死的部分。

(三)灰的,請律師有用,沒請律師就要賭運氣,也跟律師的功力有關係,

當然灰的部分有比較白的,

需要主動請法官或檢察官調查,對我們有利的,有時候他們不會想到,因為要處裡的案件太多。

還有比給黑的,容易回答錯誤或落入陷阱的,尤其是主觀犯意的部分。

不知道你認為成功的定義為何?就像打仗一定會死人,

孫子兵法有云,合於利則動,不合於利則止

律師工作就是希望用最少的成本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效益而已。

通常會影響到量刑的事項如下(以我以前的檢察官求刑及收判還有執行科的經驗)

(一)和解與否。如果被害人都具狀甚至當庭請求法官或檢察官原諒,

通常都會從輕量刑。量刑也要考量被害人的感受。

(二)犯罪情節,被害的金額多寡、次數,會有很大的影響。

(三)完全沒有前科前科很多,量刑也會有差別,尤其是同一罪名或性質的犯罪

(四)犯後態度,是否讓法官或檢察官浪費很多時間去查證,

結果查出來反而是對被告不利之事項。

委任價格需考量綜合因素,再請來信詳談。

還要會判多少,我沒有看到卷證資料,實在沒辦法評估。(三次每次一塊,跟三次每次騙壹仟萬一定差很大,又就算都是騙一萬元,是從有錢人手中取得還是騙取貧困要拿來醫療的救命錢,我想量刑一定有很大的差異。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4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為您兒子委任律師,由律師進入看守所與您兒子討論辯護策略與答辯方向,目前您兒子若自白承認犯罪、亦供出上手,又未滿18歲,依刑法第18條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57、59條規定,犯後態度良好、情堪憫恕等,請求較輕之判決,亦須視目前檢察官查獲犯罪行為次數與犯罪所得金額之大小,及是否願與被害人和解等,均會影響到量刑之標準。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偉 103-09-24 09:36

想請問各位律師、就是09/19日早上刑警突然敲門告知,我的車是贓車,需要我配合,而我也配合的將車打開給他們檢查,刑警們檢查過之後與我說約7~8成是贓車,要將車扣走。且下午也做完筆錄了,並告知過幾天會在做一次詳細的筆錄

我想問各位律師:

1.因為已在筆錄上想對車行老闆提告,之後的流程是?

2.如果當初買車時,沒簽定買賣契約書,車行老闆會不會不認帳?

3.如果願意賠償,那後續貸款的部分怎麼辦?最近一期的10/03號的要繳?

麻煩各位律師幫幫我解答,人生的第一台車就因為粗心,就這樣看著車被扣走。   拜託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4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賣方賣您贓車之行為,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其提起詐欺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克 103-09-24 08:55

8月底因委外廠商違約, 我9月初因公司內部懲處而被記過(行政處分)降職(降薪), 但是事發過後到懲處之前, 公司並未約談我說明當時事發經過, 僅約談其他被懲處人員及該時段主管和委外廠商, 以他人片面說詞及主管個人認定, 造成我無端被懲處, 且業務職掌並非是我, 整段懲處內容與事實完全不符, 因此 想詢問各大律師以下問題 :

1.為保障權益, 在未來申訴或法院訴訟, 在公開場合並有告知情況下錄音詢問主管"是否有對我進行約談" (最後回答:無), 這樣我是否有違法?

2.在無約談下及告知懲處內容, 無端被降職, 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地14項第6款之規定?

3.錄音, 出勤紀錄, 只差薪資單(證明確實有降薪), 以上證明對未來審理是否有幫助?

4.如需向勞工局申訴, 那是要等薪資單發放後30日內, 還是公司懲處公布日起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4 0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

2、此部分程序雖然有瑕疵,不過主要還是您是否有符合降薪的約定(勞動契約)或是規定(工作規則),且降薪額度是否合理等實質認定。

3、有的,請妥適保管

4、本案沒有30天期間限制的問題,不過仍建議儘早處理。

5、您可以依法主張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短付之薪資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小克 103-09-24 09:4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

2、此部分程序雖然有 ... (恕刪)

 謝謝您的詳細的回覆~~

只是關於第2個問題

因為從進入公司 從未看過所提到的勞動契約以及工作規則  懲處文更是莫名冒出

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獎懲實施辦法" 真的是莫須有~~

各部門同事都認為我沒有錯, 只有主管主觀認定而提報懲處,  甚至因懲處文發布後

對此而沾沾自喜並以此為誡告斥基層員工, 以立官威 

那未來如果提出申訴訴訟, 針對程序瑕疵這部分, 我是否可以提出解除終止勞資契約

並要求非自願性離職 以及資遣費 等相關事項呢?

 

黃先生 103-09-24 05:37

請問一下 我跟我前妻已經離婚三年了 我前妻是外籍新娘 當初因為他將小孩偷帶至國外 獨自回台 然後將我跟他一起買的車子拿去跟當鋪借錢 當初還沒有離婚時 他就在養生館上班 然後有了別的男人 後來我花錢將小孩子抱回台灣時 他跟我協議離婚 協議內容為 我不要至法院提起對他的告訴(當時準備告他委造文書跟妨礙家庭) 然後監護權歸我 在不影響小孩子的課業及身心發展的狀況下 他可以來看小孩 當初他是"口頭"跟我承諾 每個月會給我5000元 當作小孩子的生活費 然後小孩的健保費 及保險都算他的 但從離婚到現在 他沒有給過任何的扶養費 也沒有幫他保險付健保 都是我自己努力賺錢來扶養小孩的 想說我能靠自己把孩子扶養長大 不需要靠她 但是她的所作所為真的太離譜了 在酒店上班 到處騙人家的錢跟感情(這是她個人行為跟我沒關係 但是騙到外面的人跑來跟我說她的騙人行為 ) 常常吵著要來看小孩 不給她看 她就要告我 然後跟我爭監護權 我都要請假來給她看小孩 那讓她來看 問她為何看似很關心小孩 為何不偶而幫忙出點生活費 她都只回我說 她現在沒工作 生活也很苦 等她找到工作再給我 都找工作三年了 怎可能會沒工作 現在我已經到法院對她提起扶養費的告訴了 我想請問
1.當初只有口頭協議 現在要她付扶養費有辦法嗎? 若是可以 那能要她付多少? 離婚小孩一歲 現在小孩快4歲了

2.她若是反過來告我 要跟我爭監護權 怎麼辦 會輸她 被她爭回去嗎? 她在酒店上班(臨檢紀錄可證明嗎?) 我只在工廠上班 賺得一定沒有她多 (我一個月大約42000 她一個月大概12萬 她還有買一部車)

3.有沒有請律師 差別會很大嗎? 如果會的話 新竹有專門在打這種官司的律師嗎?

???????????

您好:

1.如果能夠有證人證明有口頭協議,就可以請其出庭作證。

  若無證人,亦可依照政府公布之各縣市消費性支出標準請求扶養費。

2.如對方也請求改定監護權,應證明您有對子女不利之情事,不是只看經濟能力。

  但建議您亦不能阻礙對方探視小孩。

3.有委任專業律師協助當然還是會有差別,如您有委任需求,

  本所有可於新竹開庭之配合律師,歡迎您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大熊 103-09-24 01:12

律師們好

最近我有想自己搞網拍,所以準備用網購在大陸批一些錢包運回台灣來賣

想請問

1.錢包若是有品牌,但是該品牌網路上完全搜不到相關公司資料,在台灣並無代理商,也沒有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搜尋到任何有關該品牌或商標的資料,這樣的錢包在過海關時會不會有仿冒品或違法上的疑慮?(因為我不確定賣家賣給我的是正是仿,但聽說在海關被查扣要是被發現是仿品仍會有法律問題)

 

2.承1,這樣的錢包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4 0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品牌倘若在台灣沒有代理商、也沒有註冊商標,則應無侵害商標權的問題。

2、本文建議您應該請賣家檢附商標權利證明書,以避免發生爭議。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4 11:13

補充意見:

1.答:進口商品之品牌網路上完全搜不到相關公司資料,在台灣並無代理商,也沒有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搜尋到任何有關該品牌或商標的資料,似乎如樓上大律師所言,理論上無侵害商標權的問題。但大陸是目前世界上仿冒品主要輸出來源,雖查無上述資料,不代表進口之商品為真品;在台無權利人或是被授權人,僅生無人進行認定是否為仿品問題;另未在台灣註冊之商標,基於屬地主義,原則上亦不受台灣保護。但,若不確定出口商賣給您的是真品或是仿品,建議謹慎為之,若海關認定是仿品,將先移送司法機關(進口侵害商標權之貨物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如經無罪、免訴、不受理、不起訴…,將改由行政機關裁處。目前實務對於不確定出口商所發貨物是真品或是仿品而進口,多認為是有過失,進而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1加以處罰。

2.承1,這樣的錢包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嗎?

答:不是仿冒品亦未違反其他法令,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對於貨源來歷是否有正當權源,應事先做查證,若不確定所販商品是真品或是仿品,建議謹慎為之。

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1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103-09-23 23:30

老公在我懷孕期間開始外遇,我完全不知情,他家的人完全知情還幫忙隱瞞,現在孩子都快兩歲了。現在又騙我離婚後連贍養費養育費也不給,我一個女人家現在又要找工作又要養小孩。更過份的是離婚後兩天馬上在臉書公開交往,(7/29登記離婚的)證人是老公自己簽的,印章也是老公自己蓋的,證人也不在現場,請問這樣離婚有效嗎?算偽造文書嗎?如果算的話!要如何提告偽造文書,申請離婚無效呢?程序要如何進行呢?

 

麻煩各位律師細心的幫我解答,謝謝!

 您好:

1.如證人確實均不知情您與老公是否有離婚之真意,則離婚無效。

2.如證人並未授權老公簽名於離婚協議書,則亦屬刑事偽造文書之情況。

3.您可蒐集相關證據後撰擬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罪告訴。

4.訴請離婚無效亦應蒐集相關證據後撰擬家事起訴狀向地方法院家事庭提出訴訟

5.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阿兔 103-09-23 22:51

我是一個新人剛進公司快3個月(他們還說有適用期3個月)

 

公司經理看我不順眼屢屢向老闆告狀要我離職

 

工作上沒有任何一點可以挑剔我  (還說不是把工作做好就沒問題了  莫名對我非常不滿)

 

近期2次約談都要我離職  理由都是  態度 不夠熱誠  沒有微笑  格格不入

 

這種莫名的理由  說公司不能容我  (同事都為我叫屈  感到不公平  但又不敢吭聲)

 

且我主要是做幕後美編設計  無須與客戶面對面  

 

沒有任何與客戶衝突或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問題

 

但經理屢次找我麻煩   要老闆資遣我   請問律師大人我該如何是好?  謝謝您

公司若欲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事由,否則就是違法解僱或應給付資遣費;倘公司違法解僱或有其他違法事由,建議到時您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您的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不跟惡勢力低頭 103-09-23 22:38

男方為了追求我簽了兩張本票給我,結果追求不成還反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我反而變成了被告需要出庭,請問我該如何主張本票原由?我並沒有詐騙脅迫他簽,但對方請了好幾個律師,請問我該怎麼辦才好?

您好:

1.對方如果主張您有詐騙脅迫他簽,則應由對方就此情事負舉證責任

   如果無法舉證,法官就不會採信對方之說詞。

2.但您亦有必要舉證對方確實有贈與金錢債權之情況,

   法院在實務上對於贈與金錢而已交付本票亦存有是否尚得撤銷贈與之不同見解。

3.如果您根本不想要向對方主張本票上之權利,則就只要不出庭就好,

   此民事訴訟法院最多就是判決您無法行使本票上之權利,而不會有刑事責任之問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說明:

依您所述您與對方間為票據之直接關係人(票據前後手)

您可以於開庭時瞭解法官是否要您說明票據原因關係

即可知道何為正確之法律見解

不過那時就為時已晚了

 最高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96 年度台簡上 字第 23 號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本票雖為無因證券,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
對抗執票人,如發票人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
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

 

 

不跟惡勢力低頭 103-09-23 23:08

感謝律師的回答,但關於您提到的第二點贈予的舉證,這點真的很難舉證應該如何是好呢?關於贈與這點什麼樣的舉證才算是具體或有力的呢?這樣的狀況下我應該要請律師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3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以票據關係為由不主張任何原因關係,蓋如此舉證責任則在對方身上(注意也不用特別強調是蹭與或借貸)。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以票據關係為由不主張任何原因關係,蓋如此舉證責任則在對方身上(注 ... (恕刪)

票據關係所生之抗辯,於票據抗辯理論中,係屬於人的抗辯,依我國通說及最高法院之見解,直接當事人間仍得以之為抗辯,係採直接對抗說。但就執票人為票據請求時,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為原因關係之抗辯時,何人應就原因關係抗辯存否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見解多生歧異,可區分為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等說,實際上並沒有統一見解,不過應注意的是實務上認為執票人應負原因關係存在之舉證責任之法官為數不少(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85號、87年台上字第1601號、89年台上字第85號、96年台簡上字第23號、98年台簡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參照),如果認為執票人一定不必負擔證明原因關係存在之舉證責任,則如果好運...遇到不同見解之法官,只怕會被法官在判決理由裡面突襲,然後殺得措手不及。

票據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據法第13條前段之反面解釋自明,是發票人一旦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判決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845號民事判決
支票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據法第13條本文之反面解釋自明。又如發票人提出票據原因關係不存在之抗辯時,執票人自應就該原因關係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如執票人不能舉證證明,縱發票人就其抗辯事實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仍不能為有利於執票人所主張事實之認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張良先 103-09-23 22:33

在上個禮拜我傳了fb訊息給一位女性

他要告我性騷擾

於是來這個版想請問律師們一些問題

前情提要

女A?我學長的前曖昧對象

後來學長跟她因為感情上的事情交惡

我們生活圈重疊

知道彼此是誰但不相識


進入正題


上個禮拜

系上認親完

我跟學長在結束後

來我租屋處喝了點小酌聊天

喝一喝就有點醉了

男生在一起就會問些有的沒的

我就問他說是不是處男

他說不是

我就問是誰

學長不說

後來想到有可能是女a

因為他們好像有過一段

可是實際情形我也不是很清楚

學長說不是

我就不信一直追問

後來問到最後因為喝醉一時衝動

就打了一段話給女A

"欸問你喔xx(學長)大嗎"

並威脅學長說

你再不承認我就傳囉

學長說"我沒有就是沒有 才不怕"

然後"學長"就按出傳送了

事情大概是這個樣子

 

學長傳出的瞬間我馬上封鎖

想說應該封鎖就看不到訊息了

可是沒用而且好像讓女a更不爽

後來我傳了訊息道歉

也透過朋友希望能當面表達歉意

甚至做出賠償

但女A一概不理堅持提告

前幾天我也去警局做了筆錄

我真的後悔自己一時的白目玩笑話

可是我真的不知道還能怎麼辦了

 

想請問熟知法律的各位

1.就憑這句話有可能被起訴並判有罪嗎?我去查了性騷擾防治法法條 好像找不到符合我的行為的條例

2.學長的責任比較大還是我的責任大?(我打的他傳的 是我的帳號)

3.如果他堅持告到底事情會變怎樣 我該如何處理

4.在做完筆錄後警察會如何處理?交給檢察官還是學校(我們都還是學生)

5.這整件事大概需要處理多久 我需要請律師

6.成功和解的話 和解金大概會是多少

7.最後獲判不起訴或無罪的話會留案底嗎

以上 麻煩各位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3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只是傳學長大嗎?並不代表是指生殖器官,故可爭執是說年齡大或其他東西大,可否認之。

風月淩夜 103-09-23 22:13

事情是這樣的,在前幾天在大賣場有購買美容美體的護膚體驗卷。到場後,我女朋友在體驗過程中有被推銷課程,事後有簽名合約,並付了訂金。整套課程是15萬左右,年繳5萬,這邊有第一時間當下打電話要求解約,對方說可以解除合約,但是已開封產品卻高達6萬四千要負擔。已經有跟會館索取解約書面資料以及商品價目表和合約書,請問我這種情況下去消基會是否能有效得到處理呢??畢竟只上一次體驗課程,金額卻高達6萬4,實在非常不合理。
目前狀態是只付了500訂金加拿到收據,有拍照身分證,加上簽了合約。已經有電話要求解除合約,請問我這種情況下去消基會是否能有效得到處理呢??如降低退費金額(64000)等情形。

此事情為加急,希望有哪位律師大大可以快速解答回應一下,感激不敬!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30 23:03

1.幾個時間要注意,簽約的日期,您要求取消合約的日期。

2.到所在地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基本上,若是消費貸款違約金是一成(當然是在最短時間內提出解約)。

以上。

福仔 103-09-23 21:17

我被別的玩家一再跑來干擾遊戲進行的行為用到火大

P.S殺完人就跑

因此使用獅吼頻道(全服都看得到)罵他孬種

假如他提告 我該怎樣反應為好?

麻煩各位律師大大了

鍾孟杰 (阿杰) 103-09-24 05:58

你罵孬種的對象是不是可以讓大家知道你是在罵該個人?是的話,那很可能成立公然侮辱,若他提告,建議誠心道歉和解,紛爭較能順利解決。

福仔 103-09-24 19:02

要是該方優先以行為挑釁的話 他告的成嗎?

jessiestar 103-09-23 19:48

律師您好:

因撞見今日家中親戚在討論一張民事判決書, 事件為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親戚為被告,被法院判賠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萬元精神撫慰金,按規定日至清償日止.

並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可否簡單解釋假執行是什麼意思 ??
如親戚認賠4萬元給對方,是否等法院定案就可以一勞永逸,原告不得再上訴??  

或是需要寫和解書, 才能完結此事??

謝謝!

 


 



假執行是指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得依據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提存擔保金以後(又民事簡易或小額事件經法官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不須預供擔保。)聲請終局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來源(存款、薪資租金收入等),或拆屋還地或返還房屋,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執行查封而已。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小額訴訟程序)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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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凡 103-09-23 19:03

想請問一下各大律師,我朋友因為集體毆打對方被對方提告傷害(已起訴)

但是我朋友從未去開庭,因為他戶籍地失火成危樓,傳票都未收到所以沒去開庭被通緝

近日有和原告私下達成和解,如果原告撤告我朋友可以不用出庭就結案並取消通緝嗎?

建議您朋友出庭或寫書狀向法院陳明上情及已和解,否則萬一告訴人拿了錢卻未撤回,亦未向檢方說明已和您朋友和解,恐對您朋友不利。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宇凡 103-09-24 15:52
回覆 陳怡均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如果我朋友還沒簽和解書,但是直接去地檢署報到開庭,他會因此傷害都未出庭而遭到檢察官收押嗎?還是等簽好和解書在去開庭才不會被收押?(因為我朋友不想現在還是通緝身份導致工作不便!)

若只是一般傷害案件,大多不會羈押羈押多屬重罪或有逃亡、滅證之餘,至多他有可能被具保或責付。

建議您朋友去開庭後,向檢方陳明和解進度,並請檢方移付調解,另建議您朋友請律師陪同調解,讓他與對造在公家機關簽署調解協議,且在調解條款上確保他的權益,這比私下調解更能保障您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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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ggyang 103-09-23 17:10

律師們您好

前一份工作做了8個月,因主管非常賞識所以進行的還蠻順利的,但因職涯考量,在8月初向主管提到欲在8月底離職時,主管卻不願意放人,甚至以開玩笑的方式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說我離職已造成公司損失,因此我開始小心防備這位女性主管,有天無意間,在老闆未關閉的電腦螢幕上發現女性主管用LINE在罵我,因此我就拍照存證,想說自保,也並未在網路上公開或傳給他人,但後來發生一件事,這位女性主管私下詢問新同事,結果新同事將我對於女性主管的負面評語提供出來,造成女性主管對我非常不諒解,覺得我背叛了公司,她用LINE將她翻拍同事手機關於我對她的評語的對話貼給我看,結果我也一時犯傻也將我翻拍老闆電腦的照片傳給她看,後來幾天後即收到女性主管的存證信函,依據刑法刑法315條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說我已侵犯她的隱私,依法要提出刑事訴訟....我的立場是,老闆電腦平常就沒在關機,總是大喇喇的就在公司看影片、聊LINE也不登出,電腦也未上密碼鎖,真的是剛好經過好奇瞄了一眼,並不是刻意入侵電腦,且我翻拍的是關於女性主管在罵我的對話,也並無窺看其他訊息,還有個重點是因為,我進來公司這8個月,公司並未讓我簽訂任何勞雇合約,只有保勞健保,也從未將薪資標準及獎金制度透明化,假日辦活動也從未有補休或加班費,因為需要工作,所以也才在這樣的狀況下工作了8個月,且因為主管不高興,最後一個月的薪水沒有勞退,也沒有健保,也無獎金...完全照主管心情發放,我這些動作純粹是為了保護自己,....卻因此被主管寄存證信函,請問假如主管真的提告,可以以此作為理由去向法官說明拍照動機嗎..另外,假如要請律師諮詢,是等對方正式提告後才找嗎??  @@ 真的很苦惱...

您好,一般來說,line的對話屬於個人非公開的私密言論,若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拍攝,確實有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至於動機為蒐證似乎可嘗試解釋成有正當理由,建議盡快找專業刑事律師諮詢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珠媽 103-09-23 16:23

律師您好

媽媽(40年次)與舅舅是外婆改嫁之前的婚生子,外婆因第一任老公病故後,帶著幾名子女改嫁給第二任(現任)的外公,並且由外公辦理了領養手續,成為養女。

現外婆與外公均已經過世,媽媽因繼承外公(養父)的資產部分去調閱相關資料,發現當媽媽在未成年年紀時(媽媽當時15-16歲),由外公(養父)的兒子代理,單方面去辦理終止收養手續(是有養父之同意資料),但是外婆並不知情,媽媽與舅舅(養子女)也從不知道這件事,更無外婆知情或是同意的書面資料。(但有養父方終止收養的書面)

想請問,因為當事人生母與養父均已過世,無從查考。若是依書面所示,僅有養父單方面的終止收養資料,是否可以訴請終止收養無效?(外公其實至過世前均與媽媽外婆同住,其親生兒子並未有奉養或照顧之事實)

謝謝回覆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3 16:54

您好:

1.因養父終止收養時約為民國55年間,依舊民法規定,要終止未成年人(即令堂)之收養關係應得

  法定代理人(即外婆)之同意。

2.本件外婆並不知情,是終止收養應屬無效,故應可提起確認終止收養無效之訴。

3.況且,終止收養事涉身分關係之改變,是否可由養父之子代理為之(雖有同意資料),仍尚有爭

   議。

以上見解供參,若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洽談,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何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如果難以證明外婆確實不知情終止收養乙事

仍可提出證據證明外公長年與母親生活並有將母親視為自己子女之事實,

主張有事實上之收養關係存在而有繼承權,

對其他繼承人提出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訟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撐住 103-09-23 13:56

與前男友共同出資買房, 但後來男方只是為了投資獲利而非要婚後自住, 雙方理念不合分手, 本人出資較多, 且貸款也是本人, 故房子登記在本人名下, 有承諾男方要歸還其繳交款項, 但需要時間, 他不願意, 透過律師提告, 要求我支付利息律師訴訟費用,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4: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對您提告律師費用為對方須支付,您不用出對方之律師費用,對方頂多向您請求借款利息費用,且也要對方有借款給您之相關證據,若無借款給您之證據,似可主張贈與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3 14:15

已承諾男方要歸還其繳交款項, 但需要時間。解決方式:

1.確認對方繳款金額,有無單據?或資金流向證明?

2.直接與對方協商分期返還款項之期數及金額,對方如找律師,您也可以找律師協助。

3.或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3 14: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能提出證明前男友款項匯入您的戶頭是為了贈與,則因已匯入,則可毋庸返還。 故建議您將雙方之對話紀錄等證據蒐集,找出可否證明是贈與關係之證據

當初共同出資的協議內容為何? 合資方式、匯款明細等資料要詳細看過,另外,之後協議還款的方式、時間等內容也都要詳細了解,才能判斷如何面對訴訟,可帶對方起訴書來事務所面談

 您好:

如果當初是共同投資對方卻主張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則未必會被法院同意其請求

律師目前即有辦理類似案件而有法院駁回不當得利請求之案例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KT 103-09-23 13:25

各位律師好!

個人日前行經一路段,與一部自路旁大樓停車場駛出車輛發生事故。該車輛自停車場出入口駛出後即跨越中線左轉,我是自其右方往左直行的車輛。

由於是上班交通尖峰時間,且該路段狹小僅雙向兩線道,且路邊紅線亦有車輛臨停,與我逆行方向車多壅塞。對方車輛駛出停車場後,先穿越左方往右直行車輛前即越過中線左轉截入我直行車道。因該車右方尚有直行車輛慢行,因此該車自我左前方直接橫越逆行車道過中線截入我前方即煞停不及撞擊車身右側,並推撞我車擦撞右側紅線臨停車輛。

因我車遭左方車輛衝撞與右車夾擊,無法立即下車檢視車輛狀況。左方駕駛於撞擊後即駛離至前方右側路旁停車,我亦隨即將車輛移行至右側停車前,並隨即下車撥打110請警方到場備案。唯當時自左方衝擊我車駕駛,已上班不及為由,不顧我要求待警方到場即留下其手機號碼及姓氏自行駛離現場。隨後警方到場,因為保留事故現場,且其一肇事車輛已駛離,警方即要求我與路旁臨停車駕駛直赴鄰近警局製作筆錄。然路旁臨停車輛駕駛,自行向警方表示其急赴職場開店營業,該事故致其車體僅些微受損,且與其無直接關係,不赴警局筆錄,當時警方無表示意見。(個人認為該車駕駛自知紅線臨停違法先行脫身)

後續僅我一人赴警局完成筆錄,警方依我留記該肇事車輛的車號查詢監理資料,發現與我所述車種車型不符。(當下即感覺對方急著駛離現場似乎有鬼)隨後警方以該駕駛所留手機號碼撥打,其向警方表示願與我私下和解。唯我接聽電話後,對方即指肇因於我,其所謂和解係要求我賠償。我立即表示雙方認知有差異,無法接受其所謂”和解”,請其赴警局協調。該駕駛竟稱肇因為何非警方所能評斷(意思是他說了算!?),不願赴警局和解(還是有案在身!?),即掛斷電話。隨後又來電表示會自行安排時間到案說明。警方亦表示會再與該駕駛聯繫,並調閱檢示鄰近路口監視器,要我離開等7日後警方初判。

至此。我的問題是,該駕駛於肇事後雖有留下聯繫電話,但未待警方到場即自行駛離事故現場。倘若後續警方仍未能聯繫該駕駛到案說明,或僅以電話自稱會與我私下和解,我能否改向警方控告其肇事逃逸?此外,因我製作筆錄當時,警方僅於我筆錄中註記我所提供該肇事車輛車號,並未註記我所表述車種車型車色。倘若其有自行到案,我能否向警方要求檢視其筆錄車損照片?(強烈懷疑該車輛肇事時為懸掛他車車牌)並要求警方聯繫其與我當面協商對質。(也有可能無照駕駛由他人頂替到案)

以上,煩請解惑並提供建議。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3 14: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肇事同意需有致人死傷為前提,為若您未受傷,則無肇事逃逸之問題。 

KT 103-09-23 15:10

律師,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回覆!關於您表示,肇事同意需有致人死傷為前提,否則無肇事逃逸問題。

但是我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閱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其中第62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死亡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於此看來似乎無論是否有致人死傷,皆有肇事逃逸問題,僅為罰則輕重之差異。不知是否為我認知有誤? 

隱居 (勇公) 103-09-23 17:00

您好,

律師說的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的問題,

你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行政罰的問題,無法科以刑事責任

至多讓警察開單處罰而已。

KT 103-09-23 17:28

律師,您好。

瞭解!感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成立,應以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肇事後逃逸為要件。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因為沒有人員傷亡之情形而不符合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要件,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駕駛人肇事而致其他車輛損壞而依規定處置逕行離去者,仍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掣單處以行政罰。

刑法第185條之4
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死亡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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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宗 103-09-23 12:02

各位律師您好,

我因被警察釣魚而被盤查,但我身上並沒有攜帶任何違禁品。在盤查過程中,警察沒有先確認我的身分,而自行搜索我的包包,機車置物箱及褲子的口袋,都沒有找到任何違禁品;並從口袋中拿出我的身分證,用警用小電腦查核,查核結果,我沒有前科紀錄。在我打電話時,警察將我壓制於地上搶走我的手機,我也被攻擊頭部和臉部(後來有做驗傷報告),且將我帶上手銬帶回派出所。後來在派出所才打電話請朋友接我離開。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該做如何處理呢?謝謝您的協助。

釣魚是指要購買毒品吧,釣魚過程中你有說你有在販賣? 做筆錄時警方有提示證據給你看,問你的意見嗎? 這些要先釐清,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認被釣魚出來之原因為何,手機有無遭監聽或有其他證據資料顯示您有犯罪嫌疑之情形,若均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您有犯罪嫌疑,針對警方之執法是否有過當之處,您可前往醫院驗傷,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對您施暴之警員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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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認被釣魚出來之原因為何,手機有無遭監聽或有其他證據資料顯示您有犯罪嫌疑之情形,若均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您有犯罪嫌疑,針對警方之執法是否有過當之處,您可前往醫院驗傷,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對您施暴之警員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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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103-09-23 08:44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有在遊藝場打電玩,但是店家會要求雙證件辦理會員。 需要身分證駕照,之後他會影印,我忘記在影本上加上註解xxx使用。 想問各位大律師,關於雙證件影本會不會被拿去做非法行為。 而且在法律效益上是成立的,如果要解決要從重新辦理證件嗎? 或者有其他的方法,來保護自己嗎? 如果發生盜用之行為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護自己。 麻煩大家幫忙解答。感謝各大律師

 您好:

1.建議您可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請求對方返還全部證件影本資料,

   並載明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利用您之前提出之任何個人資料

2.如將來對方確實盜用您的證件資料,您可對其提出刑事偽造文書罪及違法個資法告訴,

  待檢察官起訴後並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103-09-23 07:45

您好
A和B 兩人偽造C的簽名和蓋手印在一張五十萬的本票,名字最後一個字還寫錯,多次找C騙說要投資,請C補簽蓋章C不願意,最後A和B被人押到家里,當時C不知那些人是詐騙集團,為了救人A和B,所以有簽了名和蓋章!
現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命令,C已提出異議。
想詢問,當時為了救人才簽名和蓋章,事後發現那是詐騙集團,A和B也騙了C,這樣五十萬的金額可有方法拒絕償還?
因家中不可能裝監視器,若無證據證明當時的情況是被脅迫,為救人才簽名,怎麼處理比較好?
對於A與B可跟他們提出什麼告訴呢?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了,謝謝! 

 您好:

1.就本票部分,您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使該本票無法對您主張權利。

2.要盡量再向對方或A、B二人錄音蒐證,證明當初確實之事發經過。

3.對於A與B可向他們提出刑事詐欺罪告訴,

  待檢察官將他們起訴後可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主張被詐欺而簽發本票,也可主張趁其急迫而簽發,勝訴後就不必給付票款,刑事部分也有詐欺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3 14:11

您好,建議您可先向對方提出恐嚇取財告訴。又若對方向您為本票裁定,可先聲請停止執行後,再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然為了使訴訟順利進行,建議 蒐集相關證據,並提供可調查之證人名單及待證事實。

stacy 103-09-22 23:30

我有一案件刑事業務侵佔,想找台中有這方面專業的律師,可否熱心推薦,謝謝

 您好:

本所有於台中執業之合作律師

歡迎您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Alfred 103-09-22 22:57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於2014年7月11日違反職役職責罪,9月10日被緝捕歸案,訂於9月26日在開偵查庭,並自己撰寫了答辯狀(因家境困苦),參考了網路很多資訊,但總是覺得哪裡不對,請各位律師們  給我指正~謝謝

我的案件同於葉玫,我是軍校畢業已服役6年多退伍過,並於退伍不到半年在回役,回役役期是3年,已服1年3個月。謝謝各位律師

 

一、被告涉犯違反職役職責案件,事後深具悔意,願坦承所有犯行,且被

告蕭勝政目前獨立扶養患有慢性疾病(高血壓及心臟不適)父親蕭永通先生,

且犯罪動機係因陸軍第十軍團五二工兵群橋梁營直屬長官因被告曾犯下地

下簽賭行為,對被告已有刻板印象,並屢次於開會及分配任務上利用職權

『留你何用、會有做不完的事』羞辱及威赫被告,讓被告在心理及行為上,

除備感壓力外,行為亦遭受一定之限制,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

具悔意等情狀,而予以從輕處斷;並審酌被告蕭勝政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以被告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而宣告緩刑,予

上訴人自新之機會,被告蕭勝政亦願向 鈞院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 

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以懺前愆。至為感禱。

您好:

建議您還是將您的案情及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詳細討論後再撰擬書狀為宜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法扶會也有委派律師僅協助辦理撰擬書狀之服務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與律師討論答辯方向與策略,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相關答辯書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09-22 22:11

急~~急~~急~

我的男友最近因為業務侵占(初犯)被告而被判六個月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但是沒有緩刑~但我們對判決不服而提起了上訴~因為對方的證人做了偽證~但我們所提出的證人~檢察官和法官都沒有傳喚~對我們很不公平~所以我們這次判決出來決定上訴~但事發現上訴書對方也會收到繕本~內容有提及對方證人偽證的事情~這樣子他們如果再下次開庭前又串證好了~我們又拿他們沒辦法~

請問告各位律師大人~我們該怎麼做才能讓他們無法再次串證呢?

另外對方一直是不願意和解的~我男友在庭上都完全遵照法官的意思~該還的錢都還了~為什麼還是爭取不到緩刑呢?如果對方還是一直都不願意和解~是不是緩刑都沒希望了呢??

請各位律師大人幫幫我們~

針對聲請傳喚證人部分,不是只聲請,要論述聲請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必要性等,來說服法官准予聲請,針對證人到庭後,要靠交互詰戶突顯敵性證人證詞矛盾處,並突顯有興證人對自己的有利證詞,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4: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閱卷,了解全案證據資料,再為您撰寫書狀請求調查證據及詰問相關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Angel 103-09-22 21:26

您好:

一年前在網路上買了一台車,這2天去SUM寄賣它們驗車了才知道有大撞過..但當時前車主保證無事故無大撞過,才會購買,當時跟車主有提議要去"萊因"驗車,但對方一直說不用才作罷;這2天告之前車主這情形覺得他欺騙詐欺,希望他能有誠意回應.但對方就是一付"你去告我吧"回應,但車都買一年了..請問還能告他嗎?時間手續會花多久時間?勝算大嗎?車子估出來是沒有多少錢了,但就是一股氣,因為對方任為我們不會告他.請各位律師大大幫忙回應.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2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對方謂就具體情況告知,在刑事上,可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對方提出刑事告訴,本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故縱使過一年還是可提起。民事部分,則可對之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先發函為瑕疵通知,再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小林 103-09-22 20:59

請問在電動玩具店被警察抓到私下交易代幣會有賭博罪裡面的什麼罪名?會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嗎?還是只有罰金?謝謝律師

若您僅是參與賭博,可能處以罰金;但若您為提供場所者,除負責人課以罰鍰外,可能涉及賭博罪,或有其他刑責。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常業賭博罪廢除後,

目前實務已多偏向以刑法第268條之營利賭博罪處理,

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判6個月以下就得易科罰金

賭客就依普通賭博罪處理

最重只能判罰金新台幣3000元以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回覆:

除非檢察官願意給緩起訴處分

不然被起訴後法院判有罪就會有前科(案底)

 

 

 

小林 103-09-22 23:12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常業賭博罪廢除後,

目前實務已多偏向以刑法 ... (恕刪)

請問被抓到的話會有案底嗎?

無尾熊 103-09-22 20:31

律師團您們好,想請教律師,我與前夫於102年4月和平協議離婚,雖然協議書上有寫明兩名子女監護權歸男方所有,但是女方有探視權跟過夜權,雖然也有寫明女方必需每個月支付1萬元兒女教育費給男方本人,不能給與男方外的親人,但因為我們有各自的債務要還,也有經過前夫同意可延後付款,但前婆婆得知我沒付錢後,便百般刁難,不讓我跟小孩們見面跟過夜,一直到我兒子罹癌後,才願意讓我陪小孩住院治療,但小孩住院療程完成後,現在只要我要看小孩,或帶小孩過夜,前公婆又刻意刁難,甚至只要我私下透過前夫跟小孩連絡,他們就責罵小孩,原本為了小孩我都盡量配合不去打擾他們,但現在連我要帶兒子回診,也被拒絕,雖然小孩平常都是前公婆在照顧,但難道我真的都不能行使我的權益嗎?麻煩律師們有人可以撥空為我解惑,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2 20:54

法律的觀點來看,父或母對於子女之親權行使,絕對大於祖父母,甚至說民法,除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或義務時,才有選任祖父母作為子女之監護人外,祖父母並無行使對於孫子女之親權。但實際上,法律之外,未成年子女可能是由祖父母為實際管教,未必對子女有利,而經過離婚協議取得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或義務之人(可能是父或母),則有失職之嫌。

未支付扶養費,僅生前夫得向您請求履約之問題,不能排除您對子女探視權利。...除非您決定與前公婆決裂,那會建議您向法院聲請改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或義務行使或負擔」(一般被稱作監護權)之人(由前夫行使,改成由您行使)...舉證由前夫家照護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否則,在現有情況下,依照離婚協議,您雖沒有監護權,但有會面交往(探視...等)之權利,為長久計,仍委婉取得前公婆之同意(雖然前公婆在法律上並無同意權,但事實上存在),主張離婚協議上您原本就有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2 2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惡意不讓您行使探視權,您可直接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法院裁定後,即具有執行力,對方不可無故不讓您行使探視權

又縱使您未給付扶養費用,對方亦不可以此為由拒絕您的探視,因為沒有任何人可阻擋母子或母女之聯繫,否則亦可以此為由提出改定監護。 

小玫 103-09-22 16:25

我是網路賣家~A女於4月22日開始向我訂貨.(FB訊息) 並告知 "確定會購買",因此我向日本訂購商品,我以先支付款項訂貨, 商品也以到台灣,A女告知要貨到付款.寄郵局.到郵局支付款項 我把商品寄郵局。但對方一直未完成領貨, A女有多次向郵局約定提領日,但一直未去提領 因此被郵局退件回來給我,A女告知抱歉,並雙方約定好幾日要匯款 對方有在FB訊息裡明確說出"幾月幾日要匯款",”並保證不會在改期” 但約定當天一到,詢問她,她就又會改口,說她星期幾才會去匯款,並一在保證一定可以匯款完成 但至今以拖5個月,賴小姐約定匯款次數以達31次,都未如期依約定匯款 請問各律師,此情形我該如何處理? 另外若A女後來不肯支付款項,我的損失該如何求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2 16: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法院對對方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對方依買賣契約給付貨款,若對方於接獲支付命令後,20日未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確定,相當於確定判決,可對其強制執行。若對方異議,即轉入訴訟程序,請求對方履行契約給付貨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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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玫 103-09-22 18:1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法院對對方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對方依買賣契約給付貨款,若對方於接獲支付 ... (恕刪)

您好:

我在訊息中有告知A女(約定第30次匯款時),如在未依約定日匯款,我會尋求法律解決

並公開對話於FB上,A女也回覆好,並且告知不會在更改匯款日期,後來一樣沒依約定匯款

A女在訊息中都主張,她並未欠我,因為她並沒有拿到商品,請問這樣是否也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另外,我以告知會公開對話,A女回覆好的情況下公開對話,我是否觸法?

A女在訊息中有對我說  "哭喲ㄨ" 和 " 我可惡會有報應,死人(用15個骷髏頭圖案表示)讓我遇到吧" (意思讓我遇到家裡死人的事情) , 請問這樣我是否可以申請支付命令時一併提告?

我以把對話內容全部用印表機列印下來,申請支付命令時,是否要一併附上?

w 103-09-22 11:04

律師您好:大哥好多年前向老父親借了上千萬周轉也有立下借據,去年又向其前妻借款八十萬,年年初大哥帳戶僅有的三百萬元被其前妻假扣押,於是我父親也向大哥追討借款,進行訴訟,我父親已付了執行費8萬元,民事執行處也發函分配,原訂9月初分配並繳交存簿影本,繳交當日承辦的書記官 當面嗆我父親說錢沒那麼容易拿回去,說他跟我哥前妻很熟,要我父親出入小心點.....之類的話,不料前几天又收到民事執行處的發函,內容僅有兩點不同:1.分配日改成10月初.2.父親不得代領大哥的信,否則不生送達效力.  請問該怎麼做,才能順利拿回錢? 前大嫂的哥哥是台中執業律師,之前委託律師剛好都與其熟識,收了錢,卻叫我父親不要掙那筆錢,後來就神?了.目前此種情況我該再委託律師或者錢一定會分配還給我父親?謝謝

1、為維護您們的權益,請速與我們聯繫(04)2211-7000 / 0982-100565 . 2、經閱讀您的簡要描述事由後,我必須再進一步詳細瞭解全部事情經過,方可告訴您解決方案。
蘇子良 (馬克) 103-09-22 12:01

 建議有關您大哥本案法院文書不要去收受,應依法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這樣程序才不會有瑕疵,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2 16: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大哥於向父親借錢時,即毫無償還之意願,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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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ana 103-09-22 10:15

律師您好::我前夫100年4月娶大陸仔,100年10月跟大陸仔在台灣已協議離婚,大陸仔在101年2月發現懷孕,她說是我前夫喝醉發生的,我前夫ㄧ直質疑說沒有,101年8月大陸仔被遣返回大陸南昌,她於南昌101年11月生下小男孩現已快2歲,聽我前夫說,大陸那邊他們還是夫妻,因為大陸仔不願意在大陸辦離婚,我前夫現在很懊惱不知怎麼辦,變成大陸仔恐懼他不去大陸的話就要告他,而且如果我前夫在台灣再交女友或結婚也要告他,是否可以在台灣這裡出示離婚協議書寄去大陸?讓大陸自動判離,不然我前夫現在如果要再婚或再交女友,怕被大陸告.....謝謝                                     1.大陸生的小孩聽說還沒入戶口也沒DNA ?                                         2.是否要請我前夫在台灣先拿離婚證給律師公證,再寄去大陸?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2 10:34

您好:

1.關於小孩是否為你前夫子女,可在台灣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

2.有關大陸地區仍有婚姻關係之處理方式,請你前夫先持離婚協議書、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認證,其後公證人或將資料寄交大陸地區之戶政機構

   確認,待審核過後再至大陸地區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banana 103-09-22 11:53

律師您好,請問在台灣是否處理好再將資料寄去大陸當地的公證協會?,可以不要過去大陸嗎?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2 14:13

您好:

1離婚資料經公證後,公證人會將資料轉寄至大陸先讓當地戶政機關審核。

2.因離婚事涉身分關係之變更,非一般債務關係,則請先詢問當地機構是否接受委託代辦。

謝謝

banana 103-09-22 15:40

謝謝!!

大胖靜 103-09-22 09:32

甲方和乙方已離婚,兩個人有個小孩,去年年底協議離婚,協議書是乙方寫的,甲方只跟乙方說監護權他要。兩個人離完婚,但乙方還居住在甲方的居住地,協議書上有寫甲方或甲方的家人不能趕乙方走否則小孩監護權另議,今年7月底乙方自願搬走,但8月份第一週和第二週假日都帶小朋友出去,第三周沒有通知甲方就要來帶小孩,甲方第三週已計劃要帶小孩出去玩,乙方沒有經過甲方任可一個家人同意就進甲方的家裡而且還錄音。乙方也告上法院並且把錄音當成證據,現在要先上調解委員會,如果調解不成功要上法庭,乙方如果請律師甲方會知道嗎? 

蘇子良 (馬克) 103-09-22 10:03

 乙方之行為恐涉及侵入住宅,建議可另提刑事告訴,另家事案件之調解,若有委任律師,受任人必會到場,

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律師出庭或寫狀,對方當然後知道,另外就你所述,針對監護部分胡亂約定,是有可能在進入訴訟後被法院認定約定無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除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說明亦可由法院報到單上看出對方是否有請律師協助處理

另法院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家家 103-09-22 09:07

媽媽死亡隔天大哥就去郵局把媽媽的錢領出來之後又拿媽媽的提款卡去 ATM 領錢,現在我們要提刑事告訴告他偽造文書和盜領和詐欺,那民事的部份是要一併提出還是可有可無呢?現在我和弟妹就是希望他接受法律的懲罰,錢拿不拿的回來是其次。我們要讓他接受他該有的懲罰讓他知道還是有人可以治的了他,在此我也要找律師幫我們打官司,我住台中但大哥是住嘉義,希望有律師可以幫我們,謝謝~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3-09-22 10:02

您好,

本人擴大業務中,服務不限高屏地區,若有意願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2 10:47

您好:

1.刑事方面你哥哥的行為已經涉犯偽造文書竊盜等罪。

2.然要哥哥返還母親之遺產必須提出民事訴訟救濟,請求返還遺產予全體共有人。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2 16: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您應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如您大哥提款之紀錄等,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對其提出刑事告訴,若您大哥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w 103-09-22 08:48

律師您好: 大哥好多年前向老父親借了上千萬周轉也有立下借據,去年又向其前妻借款八十萬,今年年初大哥帳戶僅有的三百萬元被其前妻假扣押,於是我父親也向大哥追討借款,進行訴訟,我父親已付了執行費8萬元,民事執行處也發函分配, 原訂9月初分配並繳交存簿影本,繳交當日承辦的書記官 當面嗆我父親說錢沒那麼容易拿回去,還說他跟我哥前妻很熟,要我父親出入小心點.....之類的話,果然前几天又收到民事執行處的發函,內容僅有兩點不同:1.分配日改成10月初.2.父親不得代領大哥的信,否則不生送達效力. 請問該怎麼做,才能順利拿回錢? 我父親身體不好,實在無法負荷搭車奔波至台中法院,對方嗆說要我家破人亡,除非把錢全數給她!

蘇子良 (馬克) 103-09-22 09:51

 建議委請律師辦理,並由律師事務所代收文件,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妍? 103-09-22 03:30

我跟前夫在98年2月離婚,我們是自己寫離婚協議書律師證人後然後去戶政事務所離婚登記!協議書中有約定好不得限制看孩子次數跟規定時間,監護權歸男方!因當時男方說小孩不可能給我!

從今年2月開始,我因跟現任男友生了一個孩子,前夫父母說怕影響到兩個孩子,本來不准我在去看他們帶他們出去,連過夜都不可以!後來同意讓我帶出去吃個飯就要帶回去給他們!  

這個月我再次去帶兩個孩子出來吃飯,前夫媽媽不允許我帶孩子過夜,兩個孩子我看了有點難過,並不是對方照顧的不好,孩子物質不缺,可是好像少了照顧跟教導!因前夫跟我離婚後沒幾個月就跟女友搬去新竹,兩個孩子就給父母照顧!

孩子身上因為跑出去玩傷口多,前夫的媽媽說兒子都不寫作業,都把作業放安親班不帶回來,女兒跟我說她想搬來跟我一起住,請問律師!我能取回監護權嗎?

前夫父母就因為我又生了一個孩子,原本生的兩個孩子寒暑假我都不能帶來住幾天,這次去帶孩子吃飯,前夫媽媽說兒子很壞,壞透了,試問這樣載孩子面前說這樣的話適當嗎?  前夫把孩子給父母照顧,自己跟女友搬出去住,孩子的監護權我該怎麼爭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蒐集對方不適合擔任監護權人之證據(包括對方根本未照料子女、對方及對方家人阻撓您探視子女等),而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人為您,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22 13:59

您好:您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同時您必須提出對方對子女照顧不週或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的事實證據,如前夫將小孩僅交給父母照顧之人證、驗傷單等,以及您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的相關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並考量子女意願,應會將子女監護權改定。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妍? 103-09-22 14:1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 ... (恕刪)

律師你好!該怎麼蒐證?因孩子住在台中,我住在高雄!前夫媽媽已經二次說帶出去吃飯就好不能過夜,說怕影響孩子!  她說的這些就要錄音是嗎?    還有前夫把孩子留給父母照顧這個我要怎麼蒐證?  目前我知道的是老二女兒想跟我住一起,大兒子我就不清楚了,可是依照前夫媽媽爸爸帶的方式,很怕孩子學壞,前夫媽媽淩晨三點就要去市場工作,孩子上課就由孩子的小姑姑載去,下課先去安親班!老大是屬於有心事卻不說的孩子,老二比較會表達!20號去帶他們兄妹倆吃飯,老二女兒一直說想跟我回高雄!我怕跟前夫媽媽說之後,他們會不讓我跟孩子見面,我也不希望彼此鬧的不愉快,所以我只跟女兒說,可是阿公阿嬤不同意!等妳大一點好嗎?(目前女兒小二)    回到高雄這幾天我就在想該如何解決孩子的問題!

 

您好:

除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說明法院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並且會委請社工作到兩造家中作家庭訪視報告參酌。您也要盡量提供錄音驗傷單等證據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妍? 103-09-22 14:30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除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外

... (恕刪)

感謝林律師!所以我要先跟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嗎?

勇往前進 103-09-22 01:04

目前與對方互相爭取小孩監護權中, 因有發現對方曾做出對小孩不當照顧的情事,也有蒐證,在家事調解庭中,對方認為這樣情事並不嚴重, 也沒有認錯的意願,後來有在網路上搜尋到與對方相似情事關於小孩不當照顧的新聞,可說明對方做這樣行為,是對小孩很不當, 並不適合當監護人

想請問各位律師 , 在家事法庭方面 , 當對方不認為自己行為對小孩會有傷害 ,我們想用相關的新聞報導來強調對方對小孩行為的嚴重錯誤, 對法官是具有說服力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2 08: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述的新聞報導,只是陳述主張的一個輔助,並不是證據,主要的功能只是加強陳述的說服力,不是證據的問題。法官經由證據的認定之後,會斟酌您的主張是否可採。

2、本文建議您倘若考量費用成本而無法委請律師,則可以申請法扶的律師協助或是至少尋求正式諮詢,避免權益受到影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蠻子 103-09-22 00:49

您好

想請教關於淘寶網購物的相關問題,文章有點長:

我於102年1月在淘寶網購入兩把未開封道具武士刀及服裝、假髮等貨物,在月底寄回台灣時旋即被海關攔查,後收到違反刀械槍砲管制條例的起訴書,個人購入是為了業餘表演自用(同一批貨物裡也有服裝假髮等也一起被攔查),且當時於網購頁面上賣方也標示所賣道具刀品為"保證未開封"等字樣,4月到桃園航警局作筆錄及6月到桃園地方法院出庭時,我都有準備相關資料證明當時下標時我並不知情賣方實際寄來的刀品的狀況(淘寶下標→賣方寄到大陸集貨地→集貨地寄回台灣,當中我根本不會看到實際道具),當然更不知道大陸集貨地和台灣報關行是怎麼報名稱的,也準備相關表演照片證明購入這類道具完全是業餘時的表演用途,隨後7月收到不起訴書,8月收到刑事裁定,刀品沒收,但完全未提及其他貨物去向,我致電海關,也推說不知情...


本以為就當自認倒楣(服裝和假髮無從追回),事情就此結束,但卻在今(103)年9月收到台北關務署的處分書,處分我進口武士刀兩把貨物貨價1倍罰鍰(1萬元),以及服裝假髮類貨物所漏進口稅2倍罰鍰(552元),其理由是:

1.刀品:報運貨物,有虛報貨物之名稱,涉及逃避管制,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同條例36條第1項、第3項,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分該刀

2.其他貨品:報運貨物,有虛報貨物之名稱及數量,逃漏進口稅及營業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7款規定


我十分不服...案件已過了一年半,當初詢問其他貨物(服裝假髮等)去向都說不知,我的損失我自己扛,購買道具刀品變成是違反刀械...條例,作筆錄、出庭我也表達了自己的立場(不起訴書中也有載明),結果事隔一年多,不僅要處分進口刀品的罰鍰,還有其他貨物逃漏稅...(我已經在法庭上表示購買後完全不知情實際寄來的居然是違禁品,更不知大陸集貨地和報關行是怎麼報物品名稱和數量的),還有其他貨物逃漏稅...當時我購買的道具刀品一把也才180人民幣(換算台幣還不到1000元),連同服裝假髮,總價值不超過4500元...


請問專業的律師及各位前輩們,我應該怎麼做才好?我想申請復查,應該怎麼做呢?是否要先繳稅?是否繳稅後就不會再理我了...

在此先謝過看完這段文章的各位前輩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2 10: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進口貨物的稅務,依法必須是由收貨人來申報。因此您難以主張不清楚出貨方怎麼報稅、寄送什麼貨物等為抗辯。

2、但是有關於該刀械部分,您可以檢據當初的購買憑證或是交易資料等,提出復查,主張價值認定有誤。

3、申請復查後,無需先繳交。倘若您選擇不要提出復查,繳交相關罰鍰及本稅之後,本案就終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蠻子 103-09-22 22:5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進口貨物的稅務,依法必須是由收貨人來申報 ... (恕刪)

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您提出的方向也讓我有了一些概念,想再請教,主張價值認定錯誤,是否相關的條例可依循呢><?

再次謝謝您!!

蠻子 103-09-22 22:5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 ... (恕刪)

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有發了mail向您請教依些條例的問題

在此也先謝謝您的幫忙了!!QQ

蠻子 103-09-22 23:03

非常感謝律師前輩們的幫忙,目前已開始準備復查相關的佐證資料

在復查說明上,我是否有需要援引一些法令條例來加強?以及若有相關的法令條例,是否能懇請各位前輩不吝指點一二?(家裡有法典,卻不知從何查起><)

再次感謝各位前輩們了!!

需要一些幫忙 103-09-21 23:25

你好

之前有偷看前女友臉書

他很生氣 因為我是用他的電腦看 他就改她電腦密碼 

想請問一下 如果事情已經超過六個月 是否就沒有告訴權利呢?

那他有沒有可能硬要說他是很之後才知道的? 這個知悉犯人為誰的時間點舉證責任是否應由原告提出? 因為感覺如果這樣根本就沒有辦法超過半年,那個時間點在實務上是要怎麼抓啊?

當時我沒有說我還有用手機登她的臉書 這樣子是不是要算兩個罪?

另外 如果說看一次罰一個月 看兩次罰兩個月嗎? 

這樣的如果判定是不是會有可能被處以緩刑或以易科罰金的方式解決呢。

真的心裡會有一點擔心 希望律師能夠幫助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2 0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告訴乃論的時間點,是依據知悉犯人跟犯行之後起算,雙方都可以就此提出證據或是主張作攻防。

2、行為數的部份,每登入一次都算是一個行為,分別處罰。

3、本罪倘若犯行輕微,可以爭取緩刑易科罰金。不過此類告訴乃論的案子,通常會建議和解處理。

悶啦 103-09-21 23:08
我想請教 我跟我的女友在一起十個月,有時候去買衣服 吃飯 或是跟她家人出去購物 但結帳時我女友會拿她的信用卡 叫我去結帳,當簽帳單出來時總是會叫我簽,然後有時候也會拿提款卡 請我去幫她領錢,一直到最近 我們因為吵架,我沒有辦法在接受她的脾氣後,我憤而一走了之,之後她氣不過 傳了簡訊給我,說要寄存証信函給我,說要告我,可是我跟她之間並沒有任何的借據,我想一想唯獨只有 幫她領錢跟幫她刷卡,我想請問律師們,如果真的告起來,我有罪嗎?

 您好:

建議您應盡速蒐集女友有授權您代其簽名於刷卡帳單及使用其提款卡領款之證據

(證人或證物,如刷卡係買其衣服、吃飯及購物是跟對方家人之一起之消費證據等)

否則恐有構成刑事偽造文書罪及侵占罪等之危險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2 16: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您應蒐集對方授權您簽名及代為領款之相關證據資料,如訊息或郵件等,以利做為證據提出,避免成立偽造文書侵占等相關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正 103-09-21 22:17

各位律師大人好:
我朋友最近遇到詐欺,簡稱對方為A女,原由為我朋友與A女要一起辦活動,朋友不疑有它,先代墊支付帳款,由我朋友先匯給A女5萬元,不料匯款後A女卻人間蒸發,聯絡不上,手機封鎖我朋友號碼,我朋友用他親友等其他陌生號碼打過去,第一通會通但A女不接,之後A女馬上又封鎖該號碼,其避不見面意圖相當明顯,事後我朋友用另一親友號碼傳簡訊給A女,表明要她說明一切情況,若再避不見面,準備要報案提告,但A女仍未回應,現在我朋友打算報警處理(相關匯款證明都有紀錄留存),想請問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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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局人員說報警後,就等於直接提告,那代表已經成案,是要用單純"民事求償"提告,還是要"刑事"提告網路上還有看到一種是"刑事提告附帶民事求償",請問哪種較適合?三者間在判決上有何差異性?
2.報警後,就等於直接提告,已經成案,那找A女的這個行為,是會由某個員警負責找她嗎?還是沒有員警會找她,是由法院發傳票給她,傳喚出庭,那萬一她不理會怎辦?會變警察要去拘提到案嗎?
3.像此類案件,我朋友被詐欺一方,在打訴訟官司時,需要請律師嗎?還是不需要,又或者有什麼資源可以申請?除了往返法院出庭的交通費外,還有什麼費用是另外要支付的嗎?
4.如果用刑事提告,因為不是大案件,最後會改為民事案件處理嗎?可否大概說明一下整體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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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因為沒有相關法律概念,一時間遇到問題,很多疑問,希望各位專業律師能夠給予指點解答,麻煩各位了!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1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受損金額僅有五萬元,並建議委任律師提告,不符合成本效應。

建議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合法支付命令,若對方於收受支付命力20攤內為提出異議,則可以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

1.一般民事訴訟求償需要繳納裁判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不需要,此為最大之差異。
2.報警後就等於直接提告刑事詐欺,會由某個員警負責約談A女,

  將來檢察官和法院也會發傳票給她傳喚出庭,

  其如不理會會被警察拘提到案。

3.是否需要委任律師應視經濟情況而定,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尋求法律扶基金會協助。

  除了往返地檢署和法院出庭的交通費外,一般民事訴訟還有裁判費證人費等訴訟費用。

4.如果用刑事提告檢察官將對方起訴後,即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3-09-21 22:24

您好,謹回覆如下:

1.警局人員說報警後,就等於直接提告,那代表已經成案,是要用單純"民事求償"提告,還是要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提告較好?兩者間在判決上有何差異性?

本人認為刑事附帶民事比較好,第一不用負擔裁判費。第二相關事證檢察官已經先行調查,

之後法院引用檢察官調查的事證即可。


2.報警後,就等於直接提告,已經成案,那找A女的這個行為,是會由某個員警負責找她嗎?還是沒有員警會找她,是由法院發傳票給她,傳喚出庭,那萬一她不理會怎辦?會變警察要去拘提到案嗎?

刑事案件檢警會傳,傳不到通常會通緝,這個部分是民事沒有辦法處理的。

(起碼刑事可以幫你找到被告及特定被告年籍資料,民事都要自己舉證)
3.像此類案件,我朋友被詐欺一方,在打訴訟官司時,需要請律師嗎?還是不需要,又或者有什麼資源可以申請?除了往返法院出庭的交通費外,還有什麼費用是另外要支付的嗎?

如果請律師律師會幫你分析及整理,但是金額太少,請律師不划算。如果符合中低收入戶要件可以聲請法律扶助。或者請幾千元請律師代為撰寫告訴狀。
4.如果用刑事提告,因為不是大案件,最後會改為民事案件處理嗎?可否大概說明一下整體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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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事,不會改民事處理,

流程如下=警察(派出所)〉偵查隊(函送)〉地檢署(起訴或簡判)〉法院(在一審言詞辯論前提出附帶民事賠償

若有撰狀需求可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1 22:31

樓上律師們之建議均可採,可等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免徵裁判費。受損金額不高,委任律師出庭固然不符經濟效益,但可請律師代撰書狀,或找免費的法律扶助。

 

ABBY 103-09-21 21:54

你好律師們,

我在2014年9月4號被臨檢酒駕,酒測值0.39

我很配合做筆錄那些,當天在派出所過夜,到早上去地院去士林地檢署開庭,可是我完全不懂完全在狀況外,法官就簡單的問我幾點幾分在哪被抓承不承認,就說會再寄通知書來,就放我走了,我完全不懂我現在要怎麼做?

現在我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是我還是不知道要怎麼做?

我的紅單要去監理所先繳嗎?

可是我查網路說一罪不兩罰,所以還會有一張判決罰多少錢的通知嗎?

駕照該什麼時候去吊銷?

紅單上寫須在10月4日前到台北交通事件裁決所,我需要帶任何證件或什麼東西嗎?

 

可以請各位律師告訴我該怎麼做嗎><謝謝

 http://www.judge.taipei.gov.tw/ct.asp?xItem=2767&ctNode=959&mp=117051

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也就是說,因為易科罰金屬於刑罰,所以在已經按照刑罰處罰過後,即可免去行政罰。因此酒駕遭判易科罰金處罰,原則上可以不繳納酒駕違規罰鍰。但應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有規定,如果刑事上的罰金比行政罰鍰的基準規定還低時,必須補足差額。
另本件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應釐清遭舉發之酒精濃度為多少並參照裁罰基準去確定,可參照下列連結中酒後駕車要繳納交通違規罰鍰金額表格:http://www.taipei.gov.tw/ct.asp?xItem=2767&ctNode=959&mp=117051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Sophia 103-09-21 18:53

您好,想請教一些法律問題。家中電話申辦用戶為公公,因多為本人撥打,所以自民國92年起即申請使用本人信用卡代繳電信費,惟公公於96年1月過世後,中華電信公司在未經本人同意下,逕將公公另一行動電話(早期資費600元、優惠420元方案)採取合併帳單,每月自本人信用卡扣款。因信用卡繳費帳單只有總金額,未列出個別用戶號碼,又家中不時有親戚來訪,偶而亦會借用電話,心中雖然納悶,不過怕以繼承人申請查詢過於麻煩,故一直未堅持請外子查調帳單明細。遲至今年7月間才得知本人帳單除家用電話外,尚包含公公另一行動電話,亦即本人可能溢繳了逾7年的電信費超過3萬5千元!

向中華電信陳情後,中華電信服務人員一直宣稱因公公曾簽署合併帳單,而且只查到"最近2年"共超收25個月而已,如果我能找到更早的繳費紀錄,願意全額退費給我,最後只願意專案5折退費給本人(約5千餘元)。在電話溝通的過程中,我說要看公公簽署的合併帳單申請書及手機門號自96年以來的繳費紀錄,否則如何證明只有超收25個月,服務人員即回說因應個資法,本人不能查調,且外子已於7月份終止該手機門號,所以連外子也無法以繼承人身分閱覽書面資料。個人深感氣憤,要調任何資料皆以個資回應,簡直視消費者權益為無物,想請教律師以下問題:

1.縱使公公曾簽署合併帳單,惟本人(媳婦)並非法定繼承人,且中華電信並未取得該手機門號由本人簽署的代繳授權書,逕自本人信用卡扣款的行為,是否涉嫌盜刷本人信用卡?除應全額返還超收的電信費以外,尚涉有刑事責任

2.商業會計法規定憑證應保留5年,帳冊應保留10年,若中華電信涉嫌非法超收本人電信費,即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僅誤收"25個月",若無法證明,是否即應就96年起非法超收之電信費,全額退費給本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1 20: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信用卡繳交費用與帳單是否合併,兩者應該沒有關係,因為帳戶與信用卡名義人不是同一個,理應不可由電信帳戶名義人,單方面聲請,此部分可能涉嫌不法。

2、您可以嘗試從您的信用卡公司調閱您的帳單明細。

3、本文建議您可以先向消保官提出申訴,透過消保官要求電信業者將合併申請書、明細等交出之後,看看是否有偽造文書等犯行,考慮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