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可以治療要儘量治療。
二、生前贈與的話你父親可以自由決定要贈與何人,這個部分當然是要對父親好一點。
三、遺囑不能侵害特留分,侵害特留分的部分無效,所以就算你父親遺囑寫著完全不給你遺產你還是可以爭取。
五、精神官能症而起訴請求家人扶養的案件,你可以參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抗字第101號。
六、如果你要請求家人給付你扶養費的話可以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
七、你目前要做的是先把病情控制好。有空的時候多讀一些書,如果你不喜歡讀書的話可以聽音樂或是跑馬拉松,多運動多喝水對你的病情應該多少會有一點幫助。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從小我跟祖母住在一起,並未跟父母同住,近期祖母不舒服,送醫院之後被告知時限不多了。目前在父母家安寧照護。
祖母名下有多筆財產,但之前因為父親的賭債問題而令父親不得繼承其財產,其後祖母同父親找代書到法院立遺囑(祖母不識字),內容大致為(兩房一土地孫女三人共有,遺囑執行人為父親)。「但最近找了別的代書卻說遺囑執行人是父親的話,他可以不去執行,而讓法院直接宣讀繼承人。因為我們是孫女既使提告上了法院贏得機率也不高。」法院公證父親可以不執行嗎?
最近這個代書勸祖母以贈與的方式把兩房一土地給我們三孫女,但是因為祖母在月初已經把存款總共200萬匯給我們三人了。所以贈與額度已經滿了。而我自己上網查遺產稅額度是1200萬。所以如果真相代書說得用贈與的方式,那等於兩房一土地得全額繳交贈與稅;若是以遺產的方式則還有額度能夠扣抵。但我又查到兩年內贈與的話併入遺產稅計算,那我現在要繳交的贈與稅可以全扣抵嗎?另外若備併入遺產計算,那父親不就可以控告我們三人是侵佔其財產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囑須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且亦不可侵害其餘繼承人之特留分,否則均可能遭對方提起訴訟請求之,最簡單方便之作法,應趁奶奶建在之時,直接做贈與移轉所有權,只要超過二年,奶奶尚健在,即非遺產,無日後繼承之訴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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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必須要計算你們財產總額
總之其他兩人取得的財產總共必須為總額的三分之一
也就是說他們至少一人要有六分之一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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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外婆有四個子女(甲乙丙丁),而我媽媽是長女甲,有(我戊)和(我弟己)兩個小孩,但我媽媽很早就過逝了。
今年12月初,和我同住、很親的外婆未立遺囑,突然在睡夢中過逝,目前所有的身後事都由(大舅乙)和(小舅丁)處理。
昨天完成出殯,但治喪這段期間,兩位舅舅都故意盡量不說到和外婆財產有關的事,還特別交代其他家人不要讓我們知道太多。
請問:
(1)就實際狀況而言,我和我弟應是同時繼承我媽媽的繼承權,和(乙丙丁)均分,擁有4/1的繼承權嗎?
(2)現在舅舅們正在申請遺產清冊,請問他們之後在寫"繼承系統表"時,可以故意不把我媽媽甲的名字寫上去,讓我和我弟失去繼承權嗎?若真的沒寫上,只能訴請法院來處理嗎?
因為我不想大家親戚的感情受損,所以希望有更好的方式來處理,很緊急,請幫忙解惑~~~非常、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協議書內容只要未違反公序良俗,該協議書內容仍屬有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爸爸兩年前因故死亡 但是生前有勞保所以我爸的遺孀(在娶的老婆 下面稱呼阿姨)申請了死亡給付但是 我爸在生前曾跟我還有阿姨說要將壽險受益人變更成我以後爸爸退休後退休金要給阿姨 事後我爸馬上去變更壽險受益人是我 但是並沒去公証退休金的事 而且這件事也經過了八年 我爸因故身亡 現在我阿姨主張死亡給付就是退休金所以他用我及姐妹的名義去申請死亡給付全匯入他的帳號事後我們提告侵占卻不起訴處分 請問 約定等於遺囑嗎??如果算需要去公證嗎??因為口頭遺囑好像是要緊及狀況且緊急狀況解除後其遺囑無效 並非貪那筆錢只是我爸死後我阿姨把我爸的骨灰罐及神主牌位都棄之不管我還是無法諒解 還有很多因素包括我爸的死因也跟我阿姨有關....


1.父親將房契與地契交由哥哥代為保管(目前父親年紀已大,這陣子身體不適)
父親口頭上說房子的擁有權是我與哥哥共同擁有(我們有四個兄弟姊妹,我 我與其他三位兄姊是同父異母的血緣)近日,父親說兄姊們都有房子了,現住 的房子看我與我母親要怎麼跟哥哥談價錢然後給些錢房子我們留著住,哥哥 從未幫忙過家裡包括房貸,水電,房屋稅...一些生活的開銷都是我在支出,
2.想請問,配偶應該有權利可以主張分配房子的權利嗎?而子女的分配也應該 是母親分得一半另一半才由子女分配對嗎?
3.如果房子真的如同父親說的我與哥哥共同擁有,房契地契現在都在哥哥那裏
我該如何保有我的權利?我的目的是為了不讓哥哥主張變賣房子,能讓我母 親有地方住,而目前房子的持有人還是父親持有,如果將來父親不在了哥哥 因為有房契地契可任意變賣嗎?我該如何幫母親保住房子?(因為父親的分 配裡沒有我母親)
4.如果父親在未離世之前把房子過戶給了哥哥,是不是就沒有辦法再幫母親保 住房子?目前我們女兒們都已嫁人了,平時我與丈夫住在娘家照顧年邁的 父親(因為是奶奶的遺願,希望我能搬回家照顧父親)所以我扛起照顧父親的 責任與家裡的一切開銷,其中一位姐姐會給父親生活費,曾經因為扶養問題 姐姐們與哥哥鬧翻,但父親是傳統的人,認為兒子不能沒有分配,所以口頭說 是我與哥哥共同擁有(父親在幾年前曾經說有立了遺囑指名我與哥哥有房 子的權利)只是不知道遺囑是不是真的有,如果真的立了遺囑母親一樣可 以行使配偶的權力嗎?
5.以上的問題有勞律師們幫我解答~謝謝!!



請問~兄姐弟三人 ,因兄拿遺囑去辦理遺囑過戶(唯一財產)(目前兄姐共同持有),目前弟要爭取特留分部分及遺囑是否合法部分,請問家事法庭部分是要去地方法院按鈴申告,還是到警察局備案。房子在台北市,弟在桃園,是否到桃園的法院辦理。另外,因為兄在長輩生病期間,已知有遺囑存在,未告知妹弟。兄向妹弟宣稱,長輩醫療相關費用由三人均付,往後不管長輩房子如何分配,皆由兄主持三人平分。卻仍背著弟弟拿遺囑辦過戶。之後仍宣稱房子賣掉後,弟弟仍會分到1/3的錢。卻又主張不賣房子,要出租。(此意圖很明顯就是要拖過弟弟特留分的2年期限,讓弟弟連特留分的財產也要不到)。所以想請問~若弟弟要上家事法庭,但若兄、姐不願意去法庭,這樣開的成嗎?弟弟手上只有遺囑影本,正本一份在不認識的律師手上(為代筆遺囑見證人之一,另二位見證人皆不認識),一份在已過世的長輩手上(104/4間過世,清理遺物時應該被清掉了),另一份在兄手上(兄只願給影本)。若兄採取不理會的態度(若弟有辦法爭取到就給弟),弟要如何做呢?可以拿遺囑影本上法庭嗎?如果兄一開始就打定要吞掉弟的。弟上法庭後,兄再拿正本遺囑上法庭互相爭產嗎?弟有匯款記錄,當初匯一筆款帳到兄的帳戶,是要一同支付長輩的醫療費用。這筆記錄對爭取財產有用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故您無須到警察局備案,僅需依該條規定備起訴狀向法院遞案即可。 依家事事件法第70 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故須向您長輩之住所地或房子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依您所述,可提起確認遺囑真偽及遺產分割訴訟主張特留分扣減,若提起訴訟,時效將會中斷,故不用擔心時效問題。 關於長輩的醫療費用,若您兄長有多拿部分,可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該匯款紀錄可做為證據,但此部分與遺產訴訟無關。

請問當初只有大哥一人知道有遺囑存在,其他2位不知,大哥說長輩財產不管怎麼分配,長輩所有醫療照護費用,皆由三位晚輩平均分攤費用,往後由大哥主持三人均分唯一財產一樓公寓,目前市價約800萬!但大哥確背著弟弟拿遺囑去辦過戶,房子目前有兄姐的名字沒弟弟的名字,哥哥仍摸弟弟頭說,賣掉後的錢會三人均分,確又主張不賣房子,要出租!目前弟弟也要準備跟哥哥協調房子所有人要三人平均持分(房子所有人為兄姐弟),請問再辦一次過戶!需要付贈與稅嗎?還是只是當做遺囑辦理時沒辦理清楚,重新更改辦理!104/5月用遺囑辦理過戶!是不是被拖過2年後,連特留分也要不回(弟弟是最孝順的一位!長輩生病半年都是弟弟醫院事宜奔波!電話連絡另2人意見,由弟簽名醫院相關同意文件。所有看護醫療連絡,3人同意後由弟執行!長輩個性乖僻,大哥顯少接觸長輩)!若協調成功,要如何辦理過戶(三人皆是房屋所有人)!


你好:
先確認遺囑是否有效有無被偽造變造之情形,若有可以訴請確認遺囑無效,並主張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喪失繼承權,並依民法第767、179、1146條主張權利。 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繼承權;其中所指之隱匿遺囑,應以繼承人使遺囑不能執行之意,而如若僅對其他繼承人隱瞞有遺囑存在之事實,但卻未妨礙遺囑執行者,因被繼承人之真正意思仍得以實現,即非屬隱匿遺囑之行為。」若哥哥沒有妨礙遺囑執行(看起來沒有),不會喪失繼承權。 若遺囑合法有效,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並依遺囑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完畢後以由繼承人取得,將來要再移轉已與繼承登記、分割遺產無關,如為贈與當然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繳納10%贈與稅(可扣除一年220萬元稅額)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後,在特留分範圍內,遺產會回復為公同共有,此時辦理才可以免繳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以訴訟方式爭取回來
當然是無效的
所以要盡快提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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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教:本人長姐於年初病逝.留下年紀幼子小五及小六.丈夫因吸毒入獄在監服刑.臨終前交代財務由本人管理(未立遺囑及錄音).姐夫也知情.長姐病逝後其丈夫出獄.一段時間後要求將所有的帳目釐清後歸還剩餘財產(所有保險給付及醫療等等均須釐清).這點本來沒問題也列了明細和清單並擬定共同聲明書.請律師看過也沒問題.後來有給姐夫請他確認金額及內容.長姐生前有買房.因沒錢買房拿我爸爸的房子和她自己去借款抵押.後來長姐將房子賣掉後金所得一半予我爸爸均分.且為親子之前的一般金錢往來並無借據.有調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並沒有看到設定抵押或是清償等相關登記.是拿去作房貸或信貸抑或是以長姐或爸爸的名義借款也不清楚.當初去辦的長姐已死亡.本人父母均不識字也不清楚相關事項.因為是長姐生前的事我們我們沒有插手所以表示不清楚.本來與姐夫商議好釐清長姐過世後的所知項目即可.本人並預擬共同聲明書予姐夫確認.未料幾週後姐夫提出異議請我們說明買房時我爸爸拿房子給長姐作抵押時的借款影本供參考.本人父母均不識字.當初借貸僅將權狀交予長姐辦理.也未過問貸款銀行為何?請問對於姐夫這部分的要求清償和請我們提出相關證明我們是不是可以不用理他?因為長姐生前的事我們不清楚.僅可就過世以後知道的開銷項目列出並歸還剩餘金額.若要一直翻舊帳清算的話我們實在是不勝其擾.請各位律師給我明確的建議該怎麼處理?(長姐與姊夫及小孩一直住在我們家(娘家).長姐與姐夫新資有限所以很多部分是本人父母兄弟幫忙資助的.現在因為後續私人感情問題才會扯出這些事情)







三、立遺囑人死亡後,若遺產中有不動產而為遺囑載明遺贈對象,則其可持遺囑直接辦理過戶。
四、如果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的話,可以考慮先做假處分將遺產先扣住以避免對方處分,然後再提起訴訟請求塗銷登記。
五、關於特留分扣減權,我查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按被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者,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故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號判決及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六號判決參照]。
六、既然是形成權的話就不會有時效的問題[時效是請求權才有的問題] 。
七、我再幫你查一個判決,結論先說,要在二年內行使:
判決摘要給你:縱令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其指定亦非無效,僅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行使扣減權而已。此項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消滅期間,惟特留分權利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 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
八、實務上見解常有變動,同一個法律問題也許會有其他不同的見解,所以還是可以再查查看。另,要看你的立場是那邊,如果是行使扣減權的一方而且知悉後沒有超過二年,那建議就儘速行使;如果是已經超過二年,建議找個律師幫你研究一下有沒有突破的空間。如果你是被行使扣減權的一方,你拿著這個實務見解就可以拿來說服法官了。
九、祝你中秋節快樂^_^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有不符合法定程式之要件,可考慮爭執遺囑之效力,若遺囑無效,即回復依法定應繼分繼承之;若遺囑有侵害您特留分之部分,亦應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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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媽媽有2子1女,20年前已離婚,個性較難相處,長期一人獨居。媽媽生前生病半年,都是排第三的小兒子在處理她的住院事宜,因大哥長期在大陸經營自己生意,無法長期待在台灣照顧媽媽,次女說自己是女兒,所以很多住院相關文件都不簽名。小兒子安排照顧媽媽看護、癌症手術、化療及轉院事宜(媽媽的相關醫療事宜都是三人同意後,由小兒子處理)。且都是小兒子一家四口一禮拜去2~3次台北探望媽媽,住院時更是天天去醫院探望、詢問看護媽媽的身體狀況。三個小孩在媽媽生病期間己口頭約定,三人平均分擔媽媽的相關醫療費用,不管媽媽如何分配財產給三個小孩,一律平分。
在2015/2/26時媽媽突然跑去找律師立錄音口述遺囑,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身分。期間大哥有回來台灣2~3次,第2次約2015/3月時和弟弟是去媽媽家裡探望媽媽,期間把弟弟支開,媽媽把遺囑給大哥(大哥為遺囑執行人),內容表明唯一遺產她居住的房子(現值約900萬,無貸款),不給小兒子。遺產現金約十幾萬元。原因寫明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那時大哥已知遺囑這件事,但把遺囑藏起來。只告訴弟弟以後不管如何就是三人平分。弟弟完全不知遺囑事件。直到2015/4/21媽媽往生後。大哥只處理媽媽錢和遺產的事情(一人處理)。包括勞保未領完的退休金及房子過戶事情。這時小兒子還不知遺囑事件。是有仲介約看房子才發現房子只登記大哥、姐姐的名字,沒有他的名字。哥哥委屈的說因為遺囑的關系,不能登記弟弟的名字才能過戶。
問題來了,如果遺囑為事實,是不是小兒子就只能繼承5萬元。但是很明顯遺囑中”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這句並事實。實際上照顧她最多是小兒子一家。大哥顯少去看媽媽,結婚15年中,也未帶過老婆和小孩去見過媽媽。證據是媽媽住院時醫院的簽名都是小兒子一人簽名,看護也都是小兒子在聯絡、付錢。媽媽發現癌末時有先手術割除,手術後小兒子也把媽媽帶回家中住4天。因小兒子家是5樓無電梯公寓,老人家手術完也沒力爬樓梯,詢問住一樓的姐姐是否可與媽媽同住。姐姐跟弟弟嗆就算你把媽媽帶來我門口怎麼按門鈴我都不會開,有透天的哥哥不在台灣,大哥老婆也不願與婆婆同住照顧她。小兒子又只好把媽媽送回媽媽自己台北的家(期間也有看護在台北家照顧媽媽)(不和她同住,這是媽媽不諒解小兒子的第1點)。再來就是期間小兒子經兄弟姐妹3人同意後,媽媽也同意,把她轉到另一家醫療比較好的醫院做化療,因癌末病情未因化療而好轉,身體每況愈下,因此她覺得小兒子要害死她。也一直叫小兒子要幫她告做化療的醫生。這是不諒解小兒子的第2點。
1、請問若遺囑非事實,也只能要求特留分的部分嗎?還是可要求這房子的3分之1。
2、哥哥說因遺囑的關系,所以他情非得己沒登記弟弟的名字,也是等到弟弟發現時,才跟他說遺囑的事。但是如果遺囑執行人知道遺囑所寫非事實。在辦過戶時他沒拿遺囑辦過戶,房子所有人也可登記三人共有吧。
3、他說房子賣掉會三人平分,但確一直主張房價要漲到1000萬才要賣,拖時間。口說無憑。房子賣了他反悔或是他有欠債,而無法分給弟弟。誰能擔保。
4、姐姐在外有幫人作保幾百萬,萬一出事,她名下的房子被銀行抵押,那弟弟更求助無門了。若要自保,是否可要求再找代書重新辦過戶為三人平均所有。
5、萬一談判過戶三人所有破裂,哥哥翻臉不給弟弟,上家事法庭是否要的回來呢。
孝順父母乃是做子女應做的事情,但是在此事件中,萬一弟弟上法庭也要不回他權利。是否告訴天下世人,若是長輩並不好相處且愈關心、照顧她的人她愈心生不滿,也不願給他遺產。是不是給世人一個例子,這種情況下,做晚輩的躲的愈遠愈好。是要做聰明的不孝子還是做個笨傻的孝子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家事案件總有許多無奈
無論遺囑內容所說是否真實
其他並不重要
那麼就有效力
其他人確實只能爭取特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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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之遺產,依其所立代筆遺囑全部遺贈予被告,遺贈已侵害原告二人之特留分,原告二人既已行使扣減權,其等之特留分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六號裁判要旨參照] ,對被繼承人黃○○之遺產即具有公同共有之權利] ,參考判決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判決。
二、若你父親往生,其兒子可持遺囑就辦過戶,這個部分你們這邊可以搭配著辦理假處分及訴訟[主張特留分的權利]。你母親的確是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扣掉這個部分後才是遺產。
三、遺囑隨時都可以改的。
四、要待你父親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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