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家七樓天花板漏水,現還未請人鑑定,因恐鑑定後,八樓的人不給付鑑定費或不容忍修繕人員進入進行必要之修繕,又恐鑑定後,是八樓管線有問題,卻要求本人付他們1/2的管線修繕費或因修繕管線以致八樓木質地板損傷的回復原狀費用,擬於鑑定前與他們到調解會調解,可否給個建議,又我想予他們達成下面調解內容,是否有當?請給個建議吧?如能給個相關判決文號更佳,thank you
本案新北市○○區○○路○○號七樓之○房屋天花板漏水一案,擬申請調解如下:
一、 由新北市○○區○○路○○號七樓之○房屋所有權人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具鑑定報書,以釐清漏水原因、發生位置及修復費用估計,其鑑定報告費由該房屋所有權人先行支付。
二、 新北市○○區○○路○○號○樓之○及○○號八樓之○ 所有權人、住戶及○○管理委員會,應配合鑑定機構,如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含破壞性質之鑑定方法),不得拒絕。前開所有權人、住戶及管理委員會,如拒絕鑑定人員進入、使用其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拒絕鑑定人員鑑定,致無法鑑定,應就已支付之鑑定費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如「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具之鑑定報書,已釐清漏水原因、發生位置者,新北市○○區○○路○○號○樓七樓之○及○○號八樓之○ 所有權人、住戶及○○管理委員會,應容忍修繕人員進入、使用其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進行必要之修繕。
四、 建築物樓地板排水管維修費用之負擔,應先確定究屬建築物何部分之管線,始得決定何人有修繕義務,並負擔修繕費用。即修繕義務決定如下所示:
(一) 因八樓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專用之管路漏水,該房屋所有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修繕費、鑑定報告費、回復原狀費用。)
(二) 因七樓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專用之管路漏水,該房屋所有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修繕費、鑑定報告費、回復原狀費用。)
(三) 因公共管線或外牆等公共區域維護不當至發生漏水,○○管理委員會,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修繕費、鑑定報告費、回復原狀費用。)
(四)前開(一)至(三)之請求損害賠償費用不得超過「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具鑑定報書內估計修復費用。
七樓區分所有權人:
八樓區分所有權人:
○○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