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2/14完成交屋(快20年之中古屋),於日前5/8左右房仲告知現任屋主之廚房磁磚敲起來有中空的聲音,請原屋主修繕,但是於交屋時現任屋主早已看到磁磚已有缺角破損之情況,在陪同驗屋三次後(現任屋主還有帶自己認識的師父來驗屋),2/14也已同意現況交屋合約上亦有註明現況交屋(交屋時原屋主已有將破損之磁磚拍照存證),過了快3個月才反應那邊磁磚破損聲音中空,要求我們要瑕疵擔保修繕到他們滿意為止,估價單出來後,連天花板及窗戶皆要換新的還有社區大樓外牆還重做防水工程...,林林總總加起來要求賠償75,000元,想請問:
1.如果是社區外牆老舊有裂痕而造成室內磁磚與水泥牆未黏合但未凸起造成任何危險也是由原屋主賠償嗎?還是由社區管委會要負責修繕?
2.此情況原屋主有詢問3個師傅報價約3000-4000左右,與現任屋主所開之價格75000差異甚大,關於修繕到底是將原磁磚重新修補好即可還是要依照現在屋主需求整面牆打掉重弄呢?
3.既是現況交屋,現任屋主於交屋時也已看到完成交屋,事後要求賠償有理嗎?
4.房屋之瑕疵擔保程度到底為何?只要不是海砂.輻射屋或漏水都不需要理賠嗎?
5.房仲因現任屋主態度強勢,故凡事皆要求原屋主配合並一直附和現在屋主(店長與買方為遠親)這樣有理嗎?



當天仲介帶看房子,看屋時預算只有1000萬,仲介當下告知已經有其他買方出價1150萬買不到
因為已經超出太多預算因此放棄,過幾天仲介跑來找我硬要我出價,我計算經濟能力出價單坪29萬購買
總金額1070萬並付斡旋金,後來仲介寫1072萬,沒想到隔天仲介就通知我成交要簽約 簽約時賣方要求1:預先動用35萬簽約金,2:超過指定交屋日買方需支付賣方的貸款利息以日計算 我因為換房所以原本的房子剛賣掉會沒地方住,於是要求提前借屋裝修早點搬入,賣方拒絕 本想放棄購買時仲介跟我說先答應賣方要求釋出善意,目前房子沒有住人,借屋裝修會幫我談沒問題 於是就簽了合約,之後我籌錢將第二筆金額匯入證明我有能力買房,表現出最大的誠意 我打電話給仲介協調提前借屋裝修,仲介連問都沒問就直接跟我說沒辦法,多次電話請求都沒有結果 後來我賣掉的房子要交屋給人家,時間也來不及了,家俱沒地方放只好丟掉 又要花錢在外租屋,需搬家兩次,造成很大的困擾 交屋後開始整理房屋,水電師父告知浴室牆壁有漏水跡象 需拆除牆面檢查,拆除後發現浴室水管已經嚴重鏽蝕並漏水 簽約內容有寫明曾經漏水現已修復,結果整間浴室要打掉花錢修復管路(有拍照存證) 我請仲介與賣方來看現場漏水管路,賣方不理會,仲介叫我去告賣方,不甘他的事 之後又看到實價登錄這間房子101年9月成交943萬,101年11月我用1072萬高價購買 我覺得太誇張跟仲介洽談減少服務費,之後到板橋民生路調解也沒有結果 我覺得整個買屋過程瑕疵太多,仲介沒有據實提供成交行情,刻意哄抬價格導致我出高價買屋 為了成交誘騙我簽下不利的合約,沒有依合約內容詳細檢查屋況 辛苦多年的積蓄被一口氣賺走,仲介從頭到尾對買方完全沒有任何服務還要收取21萬多的服務費 實在不合理,是否可拒付仲介費或提告求償? 目前應該等通知要上法院了...

情況有點複雜,我想買一間公寓(87年完工),樓層是4F(頂樓),前後兩間相連,頂樓前後兩間原是親戚,一起搭起鐵皮遮雨棚預防漏水(只搭頂樓面積約2/3,就只有遮雨棚,不是密閉使用空間),在搭鐵皮遮雨棚的時候未取得所有住戶同意就自行興建,曾有人報拆過,但是最後沒有拆除,目前集水槽已銹爛,水會從屋簷直接流到一樓住家再流到公共樓梯(公寓的設計是1F是停車位,2F才是公寓的1F),下大雨時,樓梯會有較多水影響到鄰居,此事已報到管委會.
簽約在即,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日後遮雨棚若被吹落,我是否須負責?還是所有住戶的責任(頂樓為公共區域)?
2. 我是否應負責維修?會不會修了之後,反而所有責任都歸我一人?
3. 若要修繕,能否請所有住戶分擔維修費用? 或是就是頂樓住戶負擔?
4. 大家都建議我,根本不要去維修他,簽約時註明是前屋主留下的違建,這是否正確?
5. 日後若被拆除,我是否須付拆除費用?
6. 不管拆除或修繕,若另一邊的住戶都不理該怎麼辦(另一邊目前出租中)?
因為大家都建議我不要去動遮雨棚的部份,目前我傾向協助1F改善排水問題.
關於遮雨棚的問題我一直很困擾,我應該怎麼做對自己比較好? 感謝


各位律師好,緣由是當初房東有告我們押金部分,當初母親不識字租賃房屋時
小女我本人不在身邊,押金當初口頭承諾為兩萬,租金一萬,後來房東寫租賃合約書時
更改為押金三萬 租金為一萬,後來母親共給了三萬,並表示兩萬是押金以及一萬是租金
後來房東提告我們欠她押金部分,以及修繕金額共1886元,如今判決書已下來
主文寫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300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以及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由被告負擔十分之9即新台幣9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但我有個疑問是我們合約當初簽是101年3月25日起算,房東所告我們的狀紙也未寫到
民國100年10月11日起算利息...我看了很久內容及主文,壓根都沒說為何起算日是從100
年10月11日開始算阿...現在想請問各位律師們,如果這部分利息起算日有疑慮的話,是否可以
寫裁定更正狀紙遞交法院,可是我剛又看了法院裁定更正狀格式..上面寫說 貴院判決那一欄有誤
應更正為.....什麼的,可是這部分我是可以自己寫應由何日開始起算嗎??怪怪的...
另外想請教各位律師,目前我們有告房東房屋漏水損害賠償事件,有律師可以洽詢我嗎??
我想請問狀紙已遞,我想請律師陪同我母親出庭這部分的費用,因為自己在上班,又怕母親
不擅言詞辯論,母親也有意願漏水這部分請律師,想詢問一下費用,因為算是小額訴訟走簡易庭證物及狀紙已遞交,目前走到要開調解庭而已!還沒正式開庭~懇請各位律師們給個回覆吧!


樓下聲稱已有一年多的漏水情況,但是於101年8月才首次告知家中漏水問題,當時有請社區水電勘驗、事後我們請樓下提供他所信任之水電資料,讓我們可以連絡並進行二勘與修繕(當時社區水電沒有抓出確切原因),但對方與我們再無連絡,因此我們便淡忘了這件事。
惟102年2月10日大年初一,樓下喝了酒,帶著妻子、友人來我家門前鬧事(包含意欲攻擊與辱罵),被我們現場錄影。當下我們認為對方莫名其妙(因我們雖沒有非常積極但只要樓下有要求我們都有回應),過完年後2/14日、21日旋即抓漏、2/25就修繕完成。對方也表明修繕後就沒有漏水情況。
後續對方似乎認為自己理直氣壯,甚至連「覺得樓上太吵」這種理由都可以打電話來我家(深夜十一點半,我家皆已就寢),我們認為欺人太甚因此藉著對方102/2/10的鬧事行為進行公然侮辱提告。(本來只是留著證據,不打算提告,報案日期為102/3/25)
4/30進行偵查庭開庭,我方不願和解(基於對方毫無道歉素養),5/3我們收到對方於4/14委託律師和建築學會的鑑定報告與聲明,內文聲稱樓下於101年11、12月打算賣屋,但因漏水問題無法實行、造成損害,因此我們雖已修繕完成,但仍要給予他:
1.天花板重新施作之費用20餘萬
2.鑑定報告4.5萬
3.律師費5000元
他是因為被我們提告公然侮辱所以才在後續請土木協會鑑定他的浴室(裡面寫明他的浴室狀況目前良好),這種回馬槍的聲明與鑑定,以及聲稱賣屋所以要我們賠償的論調是否站得住腳?
--
P.S.漏水原因為:浴室老舊(並非我方蓄意破壞,屬於年久失修)
我們修繕反應尚屬快速(2月中為過年期間),且對方修繕完成後也再沒有漏水情況,面對這種情況,有什麼法條是我們可以用來自救的嗎?謝謝回答的各位!感謝幫助!

前言之前有PO詢問
你好: 想詢事情如下:現在居住的房子屋齡約30多年以上.(一直有建商來談都更.但未成)我所在位居公寓的4.5樓.目前遇到問題是我們樓下3樓住戶反映房子會漏水問題..前提一下:之前對方要求甚麼我們都有處理 .對方覺得是廁所在漏水 我們也請水電工在浴室做處理了..現在對方想要外牆跟屋內做整理(塗上防水漆之類的)因我方無預算暫不想處理 對方就說我們不處理要寄存證信函告我們.我想詢問一下 我們一定要做處理嗎?可以不理會嗎?假如處理了老房子了以後還是會漏水呢?對方又不保證不漏水.對方還說我們房子都沒有漏水掉落壁癌之類的他們都有之類的. 那是前3.4年家中才大粉刷整理牆壁我們有做處理.因為老房子了現在家裡也是會掉下油漆片有壁癌之類的..我們可以提出我方不想粉刷外牆這件事嗎?若繼存證信函該如何處理?謝謝回答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想詢問一下若走法律途徑由法院鑑定漏水原因.不管結果如何我們都一定要做處理嗎?因為對方他說他走法律途徑一切損失由我們承擔..就因為住樓上..對樓下要求什麼言聽計從嗎?((對方想法是錢可以解決就用錢解決.假如能永遠解決我們也願意做只是我們想法是做這件工程之後呢?不會在有問題嗎?他不然一直叫我們做啥做啥這樣我們有點不悅_)抱歉小抱怨了 在麻煩了 謝

購屋時間:101年10月3日簽約
建築物位於樓層:18年7樓華廈7樓中的7樓 購入金額630萬
建築物狀況:頂樓由前屋主加蓋鐵皮,但頂樓角落若是積水,會沿著建築物本身的排水管到,漏水到主
爭議點:買賣合約書中「是否有滲漏水情形」 前屋主勾選「否」,買賣合約當日再三確認也口
頭反映確實沒有漏水的情形,買賣當天有錄音;簽約前詢問房仲,房仲也口頭再三保證沒
有漏水。
發現時間於101年11月27日,拆除工人拆除主臥衣櫃,發現過去曾經有修繕的痕跡,主臥角落管道間漏水,監工即刻通知我;我也立即用Line通知屋主,通知屋主房子過去曾經有修繕,並非過去沒有漏水的紀錄,屋主表示願意修繕;事發後101年12月13日當日下大雨,房子持續裝修中發現屋頂積水會滲漏水沿著角落柱子漏水,當場有間工與社區總幹事警衛在現場為證。
我的主張與買賣事實不符合,請求減少價金約1成(63萬,房屋貶值損失與屋頂修繕金額);金額差異過大,到法院調解,沒有共識失敗。
問題:
1.我該用「損害賠償」來提告嗎?但是購屋前我非常在意漏水問題,再三番跟房仲與前屋主確認,雙方都表示過去與現在都沒有漏水。但拆除後發現與事實不符,能夠用「不當得利」來提告嗎?
2.現在要走訴訟程序,當時法院1月份寄來調解失敗,算是我有主張嗎?
所以如果照條文我在11月即刻發現漏水當下就通知,並且12月至法院調解失敗,之後5年內只要提告都是有除斥期間內嗎?
3.提告金額到底該訂多少,比較合理?
4.建築師公會的漏水鑑定費用該由哪一方支付,若是想由前屋主支付,我在狀紙上該如何註明?
謝謝各位熱心的律師 感激不盡


四樓傳統公寓,家住四樓,樓頂加蓋。2012-02裝潢完工驗收時,因裝潢發現很多明顯未完工問題,當場連設計師都嚇一跳,
設計師當場抱歉,要求延期2星期驗收。
後又發生問題,來處理的木工師傳都抱怨是當時設計師要求如期完工,趕工趕的快受不了!
1.驗收時,大門裝設不當,不密合,設計師有請原裝門公司重拆,但仍發現無法改善!(但尾款仍未扣款)
2.住進後,客廳天花板三處嚴重裂縫(三處已填補),但今又發現客廳、客房、及主臥都有新裂縫,而且現有多處凹痕(是否為裂痕的前兆?)-----開始電話不接or找藉口說師傅無法前來。
3.浴室及客房天花板漏水(設計師當然推責任快三十年老舊房子,但已採最快的打槍方式補漏,費用自付:客房在木板天花板正中央拆掉約1X1公尺的大洞打滄)-----目前找到一張他們拆除浴室時的照片,可證明拆除當時浴室天花板未漏水。
4.如馬桶底座和地板接縫處滲尿、沖水不順,換成直沖式馬桶,水管聲音非常大聲,恐會吵到樓下-----說是樓上加蓋,掩藏馬桶頂樓的排氣管,使排氣不順...裝潢前的馬桶並無此困擾。
5.第一天施工時挖破三樓廚房及主?室天花板(可清楚看見三樓廚房)
6.現只要浴室用熱水,主臥地板約都在用水35分鐘後青脆扣一聲,造成晚上都不敢用熱水(設計師及水電判斷應不是水錘現象),怕吵到樓下。雖合約一年保固已屆(2013/03),但這項水管熱脹冷縮困擾是在保固到期前告知(但無證明是在到期前告知),現在在尋找原因造成聲音原因(設計師多通電話後終於來過一次,但找不出原因,之後不接電話or找藉口無法前來)
7.背向陽台的衣櫃璧發霉,時有小飛蟲,現必須櫃門不關才可解決
8.電源總開關因滲水,造成五個開關、總開關底座發霉生銹,水電工用打槍方式填補滲水洞,換掉五個開關及不同型號的底座(無法完整接合)-----負責的水電師傅說是室外滲水造成,但裝潢前仍無此現象。
9.尚有其他問題,但有來處理。
10.因設計師是太太好同事介紹,太太一直希望認倒霉不追究,2013-3在保固到期後,我要求太太要再簽一年,但設計師說只要有問題都會負責解決,不用再簽,太太息事寧人沒再追簽。
請問:
1.須要訴訟?或只要調解?如調解,是調解什麼?
2.必須要請鑑定單位鑑定責任?
3.整間全部重新裝潢(水管、電線、地板、天花板、隔間、書櫃衣櫃等等),花費約175萬。
謝謝您

四樓傳統公寓,家住四樓,樓頂加蓋。2012-02裝潢完工驗收時,因裝潢發現很多明顯未完工問題,當場連設計師都嚇一跳,
設計師當場抱歉,要求延期2星期驗收。
後又發生問題,來處理的木工師傳都抱怨是當時設計師要求如期完工,趕工趕的快受不了!
1.驗收時,大門裝設不當,不密合,設計師有請原裝門公司重拆,但仍發現無法改善!(但尾款仍未扣款)
2.住進後,客廳天花板三處嚴重裂縫(三處已填補),但今又發現客廳、客房、及主臥都有新裂縫,而且現有多處凹痕(是否為裂痕的前兆?)-----開始電話不接or找藉口說師傅無法前來。
3.浴室及客房天花板漏水(設計師當然推責任快三十年老舊房子,但已採最快的打槍方式補漏,費用自付:客房在木板天花板正中央拆掉約1X1公尺的大洞打滄)-----目前找到一張他們拆除浴室時的照片,可證明拆除當時浴室天花板未漏水。
4.如馬桶底座和地板接縫處滲尿、沖水不順,換成直沖式馬桶,水管聲音非常大聲,恐會吵到樓下-----說是樓上加蓋,掩藏馬桶頂樓的排氣管,使排氣不順...裝潢前的馬桶並無此困擾。
5.第一天施工時挖破三樓廚房及主?室天花板(可清楚看見三樓廚房)
6.現只要浴室用熱水,主臥地板約都在用水35分鐘後青脆扣一聲,造成晚上都不敢用熱水(設計師及水電判斷應不是水錘現象),怕吵到樓下。雖合約一年保固已屆(2013/03),但這項水管熱脹冷縮困擾是在保固到期前告知(但無證明是在到期前告知),現在在尋找原因造成聲音原因(設計師多通電話後終於來過一次,但找不出原因,之後不接電話or找藉口無法前來)
7.背向陽台的衣櫃璧發霉,時有小飛蟲,現必須櫃門不關才可解決
8.電源總開關因滲水,造成五個開關、總開關底座發霉生銹,水電工用打槍方式填補滲水洞,換掉五個開關及不同型號的底座(無法完整接合)-----負責的水電師傅說是室外滲水造成,但裝潢前仍無此現象。
9.尚有其他問題,但有來處理。
10.因設計師是太太好同事介紹,太太一直希望認倒霉不追究,2013-3在保固到期後,我要求太太要再簽一年,但設計師說只要有問題都會負責解決,不用再簽,太太息事寧人沒再追簽。
請問:
1.須要訴訟?或只要調解?如調解,是調解什麼?
2.必須要請鑑定單位鑑定責任?
3.整間全部重新裝潢(水管、電線、地板、天花板、隔間、書櫃衣櫃等等),花費約175萬。
謝謝您


我沒有辦法在跟我先生生活下去了...之前因為他家人嫌棄我沒有附嫁妝...可是我沒有跟他們要聘金...這件是傷了我的自尊心...因為他家是住農舍..常常有蛇跑進來..也會漏水....還有大蜘蛛..因為我很怕蛇跟蜘蛛也怕他們會咬到我孩子...所以我就有說生產完就要搬家...結果我婆婆要把他阿姨跟我小姑塞給我們....他阿姨是因為她姨丈想要殺他...有暴力現象所以他阿姨要躲他...萬一她姨丈找到了...我跟我孩子不就危險了..小姑因為衛生習慣不好又養貓不好好整理..拒絕他來...結果下場被講的很難聽...現在搬出來了..如果看到我買孩子東西..就會用話酸我...又沒有上班還花錢...假日請他幫我看孩子一下...讓我好好做家務事跟自己的事...卻發現他不是看電視很入迷就是睡著了...孩子完全都沒有顧...我還聽孩子大哭..我問他你是打他嗎..要不然怎麼會哭那麼慘....他不承認..可是有兩次我發現小孩手上有捏到瘀青的傷痕...我要離婚我要孩子我自己顧...勝算不知道大不大





你好: 想詢事情如下:現在居住的房子屋齡約30多年以上.(一直有建商來談都更.但未成)我所在位居公寓的4.5樓.目前遇到問題是我們樓下3樓住戶反映房子會漏水問題..前提一下:之前對方要求甚麼我們都有處理 .對方覺得是廁所在漏水 我們也請水電工在浴室做處理了..現在對方想要外牆跟屋內做整理(塗上防水漆之類的)因我方無預算暫不想處理 對方就說我們不處理要寄存證信函告我們.我想詢問一下 我們一定要做處理嗎?可以不理會嗎?假如處理了老房子了以後還是會漏水呢?對方又不保證不漏水.對方還說我們房子都沒有漏水掉落壁癌之類的他們都有之類的. 那是前3.4年家中才大粉刷整理牆壁我們有做處理.因為老房子了現在家裡也是會掉下油漆片有壁癌之類的..我們可以提出我方不想粉刷外牆這件事嗎?若繼存證信函該如何處理?謝謝回答

1. 本人在101年11月底去看位於桃園縣中壢市的房子,當初是打給AA房屋的J小姐,到現場時她和C先生一起出現,當初的屋況基於對對方的信任,我並沒有移動賣方的家具,對方也未告知沙發後方有嚴重的壁癌,並且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賣方也在滲漏水部分及是否在一年內修復滲漏水都勾選了否,但是在102年1月10日交屋後我卻在沙發的後方發現了大面積的壁癌,後來詢問主委得知,實際上對方在101年10才重新將房屋做過修繕整理
2. 在第一次看房子時房仲C先生以未帶停車場的鑰匙,所以在第二次看屋時本人才看到了地下室的車位,並由C先生使用停車的機械設備將位於下層的車位上升,並強調沒有使用方面的問題,而且周遭都有停車所以我們也不疑有它,沒想到在102年1月10日交屋後本人想要將車子停入車位中,幸好樓上的主委到停車場詢問我們是誰,在我們告知是新的住戶後,他告訴我們停車位因為年久失修,下層的車位還有淹水的問題,所以已經不能使用,有安全性的問題!當下我並沒有完全相信他的說法,我就請了停車場設備公司去檢查設備,發現下層車位的確有大片的鏽蝕,而且屋主所謂的修繕部分也只是將平衡鋼索換過而且跟原來的尺寸不同並且還有很多的問題(油壓、變電箱)
3. 在出現上面的問題後我上網搜尋賣方的資料後發現,賣方原來也是AA房屋的仲介和C先生是同一間仲介公司的同事,而且C先生在交屋前都住在我要買的物件裡,甚至在交屋後還想要租我的房子,只是我想要儘快入住所以就拒絕他了。我很不能理解為何屋主自己是仲介人員卻推拖不知道房屋的種種問題,還有C先生自己住在房屋裡一段時間卻也沒發現這些問題!這樣難道都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4.當初雖然在AA房屋的案子上看到了這個物件,卻因為房仲C先生說因為仲介費過低AA房屋不想接這個案子,所以轉介到BB房屋簽約,如果最後賣方和仲介都不出面我應該向誰求償?因為目前為止有開過一次調解委員會,只是對方一直都未主動與我聯絡,都是我打電話詢問仲介C先生才說再和對方聯絡然後就石沉大海
感謝各位看完我的問題,因為一直找不到之前的PO文所以再PO了一次,如果觸犯規定,請管理者刪除謝謝

本人母親位於新北市房屋出借友人房屋當作倉庫使用(時間長達5年),房屋為A、B兩戶門牌房子打通,雙方沒有打契約,僅口頭約定水電費為友人支付。
因近年來附近有都市更新計畫,友人先設計我母親承租B戶房子給他當作辦公用途,其實是聯合土地開發公司要收購附近土地。因期間發現我方不肯出售,友人翻臉且不斷與開發公司用惡劣手段要求我母親賣房子。
我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回A戶房子,一審期間對方不斷主張A、B兩戶是共同承租,但經法院判決雙方借貸關係終止,我方等待通知書後會同檢察官前去清點室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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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等通知書時對方提起上訴,並在上訴書內捏造事實如下:
A戶房子自5年前開始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友人每月有託人支付現金9000元給我母親。 房屋室內漏水修繕為友人支付 並協助我方爭取房屋補償金 並傳喚證人來舉證屬實(上述內容第一審對方根本沒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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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律師:
對方再上訴書內捏造事實有觸犯何種法律? 我母親重來沒收過他錢,是否還要在法庭自行舉證?如要舉證何種方法才洽當? 因房屋都友人再使用,房屋有無修繕我方更本不知情,如對方在未告知情況下變更房屋,我方可以提起賠償嗎? 對方傳喚我方完全不認識證人,法院會採信對方片面之詞? B戶房子租約已到期,對方故意不搬,且擺放傢俱遺留物,吃定我們沒辦法隨意進入屋內,是否還要再對B戶提起房屋返還訴訟? 上訴是否有次數限制?如對方無實證法院會駁回嗎?---------------------------------------------------------------------------------
我們因金錢關係沒辦法請律師,僅以禪述事實書寫及回答,面對開發公司財大氣粗,每次都委託不同律師事務所律師來答辯,並針對我母親說詞漏洞強辯,搞得我們家身心俱疲………….
煩請各位律師解答,萬分感恩。



您好,我們是家位於1樓的住戶,屋內的天花板發生嚴重漏水(已拍照存證),大約快半年了。因為水電師傅也不無法確定真正漏水原因,必須敲開牆壁或地板才能知道。我們向2樓及隔壁2樓的住戶說明後,他們態度強硬不願意配合。在1個月中旬時我們有申請調解,但2樓及隔壁2樓住戶都沒有人到場調解,調解人員建議我們直接走法律途徑。當時我們覺得走法律途徑比較麻煩,仍一直向2樓住戶勸說,2樓住戶終於同意我們敲開地板,但他們要求說如果不是他們家漏水,我們須負擔復原之費用。今天敲開地板後,水電師傅說可能是隔壁2樓漏水或是公用管線漏水,必須從隔壁2樓那邊敲開才知道。我們向隔壁2樓溝通並知會不是2樓漏水,但他們態度依然強硬,我們只能選擇走法律途徑來強制施工。
問題1: 以這樣的案件,我們透過法律途徑請一般合格鑑定師或是國家防水協會鑑定對我們是比較有利的嗎?
問題2: 房子因漏水無法出租,如果我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隔壁2樓住戶漏水,我們能向他們求償損害費用、房租無法出租的損失、鑑定費用、訴訟費用以及2樓敲開地板的檢測費用嗎?

mhklo6py您好:
關您困擾嚴重漏水的問題,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問題1:透過法律途徑的話,可以由您們合意選任,如果無法合意,則由法院選任合格鑑定單位。
問題2: 鑑定費用、訴訟費用以及2樓敲開地板的檢測費用嗎,這部分算訴訟費用,可以由敗訴的一方負擔。至於房租無法出租的損失,恐怕比較困難。
問題4: 可以先寄存證信還給隔壁2樓要求修繕嗎,溝通協調,私下協調不一定要言明法律依據。
我提供的意見,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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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樓下鄰居漏水,我們有請水電師父看,說是我家浴室地板的防水要重做。依據樓下鄰居說,這房子是我在3年前買之前就已經有漏水現象,只是當初問題不大,而前屋主是購買法拍屋後再轉賣給我,所以在交屋前樓下鄰居曾到樓上看過,只是因無人居住看不出問題所在,也就沒有處理。不過現在漏水問題變嚴重會滴水...以現在才告訴我漏水問題
請問:
1. 這修繕費用該是誰負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樓地板間的防水是屬於共同負擔嗎?(非人為過失造成,我購屋後都沒有動工裝潢過)
2. 樓下鄰居是否有責任在我購屋後一年之內告知,我就能請前屋主進行修繕或是永慶房屋。(我是透過永慶房屋購買),現在應該以過保固期。還能找永慶或是前屋主負責嗎?
3. 如果能舉證前屋主時已存在的漏水問題,是否能找永慶或是前屋主負責修繕?
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比較好,謝謝!

你好,我家樓下鄰居漏水,我們有請水電師父看,說是我家浴室地板的防水要重做。依據樓下鄰居說,這房子是我在3年前買之前就已經有漏水現象,只是當初問題不大,而前屋主是購買法拍屋後再轉賣給我,所以在交屋前樓下鄰居曾到樓上看過,只是因無人居住看不出問題所在,也就沒有處理。不過現在漏水問題變嚴重會滴水...以現在才告訴我漏水問題
請問:
1. 這修繕費用該是誰負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樓地板間的防水是屬於共同負擔嗎?(非人為過失造成,我購屋後都沒有動工裝潢過)
2. 樓下鄰居是否有責任在我購屋後一年之內告知,我就能請前屋主進行修繕或是永慶房屋。(我是透過永慶房屋購買),現在應該以過保固期。還能找永慶或是前屋主負責嗎?
3. 如果能舉證前屋主時已存在的漏水問題,是否能找永慶或是前屋主負責修繕?
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比較好,謝謝!

1.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表決結果,希望每一棟的頂樓防水工程能夠統一實施。
管委會全額補助每一棟的頂樓防水工程,但是,工程結束後若又有漏水的現象則不予補助。
我家的頂樓防水工程已經完工好幾年,花了三十幾萬,效果很好。
但是,今年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表決結果,卻要把所有的防水工程打掉,由主委那邊統一決定施作的廠商,統一重做。
這樣的決議是否合法?
頂樓的防水工程是我家付錢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是否可以合法的敲掉我家頂樓防水工程?
2.
此外,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是否可以質疑?
我去年沒有去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今年突然聽到去年決議"全額"補助頂樓防水工程,我感到十分訝異,因為我家當初是一毛都沒有補助的。
我當場就質疑表決是否有過半,有多少戶同意? 結果沒人知道,去年的會議紀錄也沒寫,只寫提案通過。
沒想到當場卻被一位在輔大任教的住戶大罵不尊重管委會,我這樣的行為是羞辱主委,去年沒去開會就等同放棄相關的權利,說我今天是來亂的.....
說實在的,我還挺在意的,因為我沒出席會議,所以質疑這一個決議是對主委不尊重?
我實在不懂的相關規則,懇請伺教。

各位律師好:我的房屋100年10月向建商購入,約在102年3.4月左右發現牆角產生壁癌,告知建商後建商於102年10月左右進入維修,檢查後發現漏水點為房屋建造時一根廢棄不用的水管沒封好滲水,至我發現壁癌時大約3年半左右,因此房屋地板涵水過多導致由牆角開始產生壁癌,當時建商將漏水點封好後表示須將牆壁壁癌油漆刮除後等待乾燥約兩個月,但在等待四個月後,上周原本預計上油漆就可完工,但發現還是有部分牆壁依然潮濕,我擔心建商敷衍了事隨便修修就想蒙混過關,我再去詢問其他漏水維修公司,他們表示可向建商要求維修後保固,因此我向建商要求整修完畢後要簽維修後保固書,但建商不同意,要求我必須提出"證明"他們"必須"提供維修後保固。所以想請問,以我的案例可以請求維修後保固嗎?如果可以,我要向他們提供的"證明"可以在哪裡找到?謝謝。




律師您好:
房子簽了合約後才發現房屋牆壁有滲水的痕跡,屋齡不到一年屋子為全新未住過,但屋主於不動產說明書有勾選無漏水,建商保固期尚剩半年,有告知屋主須將目前發現有滲水的牆壁做修繕。因擔心後續尚有未知的漏水情形,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仲介部分已有聯絡邀約建商及屋主面談。
1.朋友告知屋主需負瑕疵擔保責任期限是5年但代書回答那是針對第一手屋而我暪的情況只有半年,正確是這樣嗎?
2.因目前只發現一面牆壁滲水,但若於交屋後下雨天時發現又有其他滲水或漏水問題但已超過半年該怎麼辦?
3.可否於交屋合約上附註:在簽約後交屋前有發現滲水問題已告知屋主負責修繕,屋主確認已修繕完畢,但於交屋後若在發現滲水及漏水問題屋主須負責修繕到好,奇因此而損壞之物品亦須負責賠償。這樣寫可否保障到我的權益及辭句是否有其他問題。
4.媽媽擔心屋主之後不負責任想請求減少價金及扣押一筆款項至雨季過後再給付可行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您應先確定發現瑕疵之時間點,及有無通知出賣人??時效要先遵守才能再談其他.
二.本件可主張減少價金.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是住有管委會的電梯大樓,因為公共管線漏水造成一樓住戶淹水,經水電勘查(目測)須從我家6樓浴室鑿開壁面維修,我提出損害賠償6萬元整(因為水電師傅說雖然會負責復原,但是不可能跟原貌一樣,這會影響我將來賣屋房價)管委會第一次約我協商,我因生病無法出席,管委會要求我至少可以書面表達我的訴求好讓管委會討論.數日後,管委會未先告知我以會議紀錄名義公佈在公佈欄,內容如下:
1x樓x號住戶 本人完全配合施工,但本來好好的房子若因施工造成房價飆跌或風水破壞,此部分由誰來補償?提出6萬元補償金,如管委會無異議,本人完全配合施工.如附件說明(附件就是我提出的書面訴求連同會議紀錄一同貼出)
2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款之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份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設屬公共管道住戶李應配合.不應額外提出補償,而不讓其進入施工(不應提出補償還標線)
3依據同條例第47條第3款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楚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不應額外提出補償而不讓其進入施工.
4對於X樓X號住戶所提之補償金6萬元之要求無法同意.
請問...這樣的內容對於不懂法律的其他住戶來說是否會造成誤解認為我方提出賠償金是違法行為?畢竟我也是住戶之一,曾有其他住戶對於維修施工一直拖延已有我方刁難管委會的耳語出現,造成我一家人的名譽受損.管委會未經我同意在公佈欄貼出帶有我全名及地址的書面讓我對因漏水而受害的住戶是否會對我不利而擔心.我只是提出維護我權益的訴求為什麼就要罰鍰?難道只要我不是無條件的同意施工也是違法嗎?這算不算恐嚇我?


請教律師:
最近購屋遇到問題
房子是跟信義購買
但遇到屋主很強勢
狀況如下
屋主在屋況說明書上勾沒漏水
以及契約上載明地磚需由屋主修繕
但在驗屋時發現廚房漏水 及彭共
我可以此要求解約嗎?
因為極不想買漏水屋 (雖然不嚴重 但是漏水這件事 就算修補 也有可能從走其他縫隙出來)
而且也是因為認為沒有漏水 才會用比較高的價錢買下
(而且屋主態度不太好 一副簽約了就不想積極處理的態度 就是會處理 但是僅簡單處理就是了@_@)
(信義的仲介也一副不然由他們出錢處理 講的好像一附很可憐)
但目前已經匯了137.5萬的簽約款(錢在履保帳戶)
尚未完稅及過戶
契約中寫違約需沒收價金也就是137.5萬沒了
[若想解約]
1.請問我可以以漏水來解約嗎?錢也拿的回來嗎?
2.若找消保官,在走流程時(法律或和解流程),我的錢還是須依照契約上的時間進去履約保證帳戶嗎?(因為契約上有條文說 延遲一日 罰1/1000當期應繳金額)
[若不解約]
3.可請信義房屋負連帶責任嗎? 因為當時他們沒有盡到調查屋況的責任(很明顯的廚房天花板漏水水漬)可以要求減少仲介費嗎?
4.中古屋到底驗屋可以驗到怎樣的地步(契約有寫 簽約後,若發現漏水、壁癌、蟲害、混泥土剝落、樓地板、地壁磚異常等狀況,可要求賣方穩請專業廠商評估修繕,費用由賣方負擔),所以每塊地磚只要敲起來有空心(地板澎共)就可以要求更換嗎? 屋主僅需修繕澎共的那幾塊嗎?(80*80的拋光石英磚 共八片澎共) 可要求全部更換嗎?因為會有色差 而且剛好又在電視機前方 超級明顯
5.可我想買沒漏水的 屋主也勾OK沒漏水 但就是漏水了,可以要求屋主降價金嗎?能夠降多少呢?很擔心若走法律途徑,法官僅判降一點點(負責修繕的1~2萬),結果我請人開漏水證明,以及律師費花更多@_@
問題有些多 但是實在需要您的幫助
感謝您


您好,
以本所實際處理過房屋漏水問題之經驗回覆如下:
1.一般物之瑕疵的效果有三:解除契約(民法359條)、減價(民法359條)、損害賠償(民法360條),要如何主張是您的自由,可自由選擇(擇一)。
2.屋主在屋況說明書上勾選無漏水,也就是依民法第360條須有一個保證的義務。如果房屋還是漏水,也可以不主張解約或減少價金,而請求損害賠償。
3.房屋在還沒過戶前就有瑕疵,仍然可以適用上面的法條,所以可以請求解約。又因為這個時候責任是在原屋主而不是您,所以不可以沒收價金。
4.建議若要解約,直接寄發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直接告知對方解約,並趕緊保存相關證據。
5.信義房屋如果在仲介契約中應有調查屋況之義務而未調查屋況,也可以視仲介契約內容對信義房屋請求。這裡的請求是跟對屋主的請求分開的。
6.驗屋的話建議是找當地例如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去鑑定,會較為專業。如果一定得上法院,就等到上法院再請法院送鑑定,這樣鑑定費用雖然要由聲請的一方先墊付,但最終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7.減少價金部分則要委請不動產估價公司來估價。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 這樣子的狀況 主張"解約"真的上法院勝訴的機會高不高
因為很怕到時花了一堆費用及時間 結果約沒解成 結果更糟糕
有無法院的判例是主張解約成功的呢?
因為目前看到的判例好像都是失敗的@_@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502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162058&article_category_id=258&article_id=89301
1.以我的案例 主張解約 勝訴的機率高嗎?
2.如果敗訴 我需負擔那些費用呢?
3.我的錢還是須依照契約上的時間進去履約保證帳戶嗎?(因為契約上有條文說 延遲一日 罰1/1000當期應繳金額) 如果3/15錢進去接下來就要辦過戶了 那我應該如何處理?
時間有些急迫
懇請您的協助與指導
謝謝您






事情經過是這樣:
去年底好不容易靠自己的力量買了人生第一間房,
是一間屋齡七年多的公寓大廈頂樓(十五樓),
裝修初期,由於不了解法令規定,
所以拆除了陽台外牆(外推使用)與部分磚牆隔間,
完成拆除後一週,樓下住戶反應他們家牆壁龜裂,
我們停工協商,並且前往樓下勘查,
龜裂部分都是牆壁粉刷表面髮絲紋,
以及部分廚房與浴室磁磚細紋,
(但從紋路旁的水漬來看,也不像是新的裂痕),
基於敦親睦鄰與尊重社區主委,
我們有請土木技師工會的有照技師來勘驗,
技師表示,我們拆除的陽台牆面與隔間牆對於大樓結構沒有安全疑慮,
相反的,由於我們是頂樓,
減輕的隔間牆重量也同時減輕大樓結構負擔,
若要說我們唯一不對的地方,就是違反建築法,
違規外推陽台,違規變更使用面積,
也因此,我尋求專業與合法協助,
委託建築師幫忙申請新北市室內裝修許可證,
申請完後一且依法施工,並依法復原陽台拆除的部份,
但樓下住戶不信任我們請來的技師,
連同主委要求以社區名義重新向技師工會申請第二次勘驗,
所以,即使我已經申請了合法施工執照,
樓下住戶依然要求主委不准我們施工,
除非我們達成和解與賠償,
樓下住戶並提出一張高達十九萬的估價單索賠,
而且技師二次會勘結論也與第一次相同,
認為我們沒有損害結構安全。
而且也無法證明牆面龜裂是我施工造成。
事實上技師私下表示,
那些髮絲紋是混凝土收縮,或是地震等其他因素本來就有的現象。
而索賠內容如下:
全室水泥粉刷批土 43000 (27坪)
室內清潔 12000
廚房磁磚拱起復原及部分磁磚更新復原 20000
浴室磁磚全部更新復原 110000 (兩間不到十坪)
室內衛浴設備拆除後復原 10000
合計 195000
估價單只提出上述估價,
也沒有施工廠商資料,更沒有施工的詳細內容
由於我工作在外,所以委由父親協調
所以後來只能接受,
就上述價錢賠償和解~
這是去年十一月底的事情,
賠錢後才繼續施工至今
現在工程進入尾聲,
只剩下室內粉刷、廚房系統廚具、與超耐磨地板舖設,
預計三月初可以完成,
前兩天樓下又說他家牆壁漏水,要求我們處理,
但水電師父前往勘驗,
漏水的地方為他的浴室牆面滲水到置物間,
樓下表示因為我之前施工造成他家龜裂,所以又滲水!
(註,我新家的水管當時就是怕會有後續麻煩的問題,
所以舊管線全部都不用,而是從管道間的出水口直接走天花板,
布線到室內其他地方,而且裝潢期間,我的室內並沒有用水)
所以我現在的問題是,
既然我當初已經賠償他二十萬,
對方沒有復原,現在又說是我造成的,這樣合理嗎?
而且對方當時所提的估價單,完全沒有施工廠商資訊
我是否能以詐欺主張和解書無效,重新調解?
當初十四樓提出索賠,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家的龜裂是我造成,
而且我去拜訪同大樓其他住戶,
每一戶龜裂的位置都相同(因為同大樓格局都相同),
甚至也有十一樓住戶表示那些龜裂本來就有了,
現在又向我要求要負責他家的滲水問題,
想請教版上,這樣是否合理?
我應該幫他們維修嗎?
抱歉,文長,而且大過年的就這樣......
謝謝大家,我只是想尋求建議,
好不容易靠自己買房,卻遇到這樣的事情......

事情事發生在12月初,剛開始是家中後陽台發現滴水,然後我們就去詢問管理員大樓有無配合的水電廠商,管理員有給我們廠商電話,於是打電話給水電詢問並約他來家中查看,但水電因事務繁忙所以無法立即到家中查看測試,但聽了我們的敘述水電初步判斷是樓上熱水管漏水造成的,叫我們請樓上住戶配合我們做測試,但我們一直遇不到樓上的住戶,所以請管理員幫我們代為轉達,但管理員跟我們說樓上住戶說:不是我們說的算,請專業人員來鑑定。管理員跟我們說後,隔天我們也積極與水電約時間到家中查看,但在過程當中漏水地方已經從後陽台漏到家中冰箱上方櫃子,水電來看樓上住戶並同意去她家中查看,水電先到我們家先查看,然後水電也請我們一起協同到樓上住戶查看,水電為了做測試所以一進就先把樓上住戶熱水管線關掉,但關掉同時水電也有跟樓上住戶女兒說明原委,請他們配合我們一天關掉熱水管,不然測試不出來,她女兒卻說那洗澡怎們辦?水電就回她樓下一直漏水請他們(樓上)配合做測試,請他們一天用瓦斯爐燒熱水洗澡。水電又回到我們家中把漏水地方水珠擦掉觀察漏水情形,結果是他們關掉熱水管就不會漏水了,水電這時判斷確定是樓上熱水管漏水造成的,樓上住戶就打來罵我們說,我們不尊重她把他熱水關開關關掉,說要她配合一天是不可能的,對我們大小聲卻都不聽我們解釋就掛我們電話,我們也找大樓主委幫忙解決協調,協調結果就是主委請我們各讓一步,請樓上要用熱水就開熱水管,不用就關,樓上說要請大樓出面處理這件事,但他們也都沒有照協調所說的執行,水都一直漏不停,就一直越漏越嚴重,已經損害到家中裝潢的三分之一,晚上睡覺都要一直不斷起來倒水,早上上班到一半又要回家倒水,這件事一直很困擾我們,晚上一直漏水時我們如果聽到樓上有腳步聲我們就會請管理員打電話上去跟樓上提醒請他們沒使用就把熱水管關掉,樓上住戶卻跟管理員說你在打上來試試看,之後請管理員幫忙連絡樓上住戶管理員都怕被樓上住戶罵。
這件事直到我們受不了,1月中寄出存證信函,隔沒幾天他請人來修熱水管,但都不有通知我們,我們是從大樓公告得知消息的。我想問我們的裝潢損害費用怎麼跟他要。我們有申請協調一次了,但都沒結果,樓上說我們裝潢費用自己解決,不可能幫我們出半毛錢。
這件事樓上一直推託熱水管破裂不是他們造成的,過程當中都是我們先去連絡水電跟主委還有建設公司,他們一直推託造成我們漏水地方一直擴散,然後之後又說我們怎麼不早點講,原本想說如果裝潢損壞一點點我們自己就自己摸摸鼻子,但樓上一直拖時間造成我們損害擴大,這樣我們怎麼解決比較好呢??
p.s事發過程我們有拍照,但最初期只有後陽台我們沒有拍到,事發過程日期我們也都有做記錄並錄影存證。樓上腳步聲一天比一天大聲,尤其是在大半夜時,不知是故意還是怎麼樣,我們一直不堪其擾,我們要怎麼準備資料比較好呢??
我們是否可以要精神補償呢???(漏水的一個多月我們每天都要半夜起床好幾次倒水,造成我們生活作息不正常,白天上班每幾小時都要回家倒水)






昨天太趕抱歉我再重新整理一下事情經過
律師大人您好:請?一些問題,懇請指點
事由:
樓上公共管道間水管半夜(不知幾點)減壓閥損壞,至水管爆裂水柱如瀑布般傾瀉而下,造成樓下水流無法渲瀉,水流往住戶屋頂天花板亂闖傾瀉而下,造成家電用品如電視機,書籍,天花板壁紙脫落,牆壁因濕氣過重出現霉斑,壁?(碰共)樂器受潮等等損壞,
樓上住戶開會時表示,管道間減壓閥屬公共設施,不屬樓上住戶區域,故不用賠償,委員會同意其說法,一致通過不用付半點責任理賠,
並判決如下,若私有住戶管線漏水,上層負責修復管線,及若因漏水產生裝潢及設備損壞,各自樓層,各自修復,同等本大樓因公共設施管線老舊損壞,管委會負責修復管線,而住戶室內裝潢設備損壞,各自樓層各自修復,
因能當上委員會要職者,多半通天文知地理,能言善詞者 ,故請不嗇指點, 感恩
請?:
1有明文規定,此判決是合理嗎,(每月一坪60元管理費,保含每月申請水電保養費不含此事件理
賠嗎?那管理費到底在管理什麼?
2受災住戶可有明文規定可因此事件損失,合理向管委會請求災害賠償嗎
3如可以,本住戶因不懂法律的自我保護,致當下都?拍照留存,但總幹事都有拍照留存,並請保
險公司人員來受災住戶看查災情,但因不在理賠範圍內,管委會只好?避責任,而做此判決,而
本人又要如何保障權利進行要求理賠,程序,要如何走才合理,請慈悲指導,無限感恩


判決係指案件經辯論終結後,法院所為之意思表示,屬裁判之一種形式。應由法院判決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判決通常以經當事人言詞辯論為原則,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對判決不服者,可提起上訴。

兩個月前樓下屋主請我們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有關他們家漏水的問題,
由於樓下屋主不想請水電師傅來檢驗,所以調解過程中,我們表示我們願意配合並找人來檢查.
檢查結果是因為我們家樓上流經我們家時的公共管線破裂造成二樓漏水.
在這些過程中樓下屋主一直百般刁難而且仗著自己是鄰長就一直跟其他鄰居講閒話.
所以在經過這個事情後,我們家人決定要搬離這邊,目前由房仲代售房屋中.
但是可惡的事情來了,樓下的屋主竟然在他們的樓梯間張貼字樣說我們家會漏水,而且他們家門故意打開,每當仲介帶人來看的時候又親自跑出來講說我們家有漏水.
請問好心的律師,面對這樣的惡鄰居,我們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嗎?我姐姐是說樓下屋主這樣是誨謗我們, ,我們家人都對此感到很麻煩的,懇請您們能夠告訴我們該怎麼處理?謝謝.
(目前姐姐有將他們樓梯間張貼的內容給拍下來,我也有把檢驗結果和過程都拍下來了)







您好!日前第一次收到法院傳票,但是不曉得應該如何應對,請律師多加指點!感謝!
案情如下:
我們居住在二樓,鄰居三樓因為吵鬧與我們有多次深夜及周末長時間噪音干擾糾紛,已經請過管區警察以及環保警察處理有關住家安寧的噪音部分,雖無硬性法規可處理,但是經規勸後仍然無果,因此沒有後續的進展。
直到日後有一天,意外掉下重物砸壞二樓遮雨棚,造成二樓陽台漏水嚴重,我們除了將二樓上方遮雨棚自行清理後,還有遺留土屑請三樓協助處理,且為避免造成日後更多漏水發生、請他們協助將盆栽加裝水盤。多次以口頭溝通未成(住戶僅說白天不在家不知道),接下來以張貼實際景象照片在公寓內自家(2大門口)並加註「請三樓加裝水盤」、「公德心」等字樣,以提醒方式行溝通之實。
然而,不但一樣得到相應不理的狀況,甚至接獲傳票得知已被提起妨害名譽的告訴,即將在二月初進行偵查庭調查。想請問律師的問題如下:
「自家」門前張貼「實際景象」照片,加註「公德心」及「請三樓加裝水盤」等字樣,有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相關條例嗎? 有環保警察提到,三樓土屑並不一定是三樓本身造成,但是實際查勘之後發現,三樓陽台「正下方」不可能有其他樓層土屑掉落嫌疑(尤其是靠牆內部的地方)。這樣的物理性證明,可以成為陳述函中的證據嗎? 因為詢問書記官後,書記官只說明書寫陳述函即可,想請問律師,陳述函當中需要做任何重點標記嗎(例如:字體大小、底線、顏色?以及影音內容需要當場準備器材播放,或者只要口述加上光碟檔案即可? 另外,若有錄音證據為公務員提供的調解方法,可以成為呈堂證據嗎?是在開放狀況下進行錄音的,雙方都知道,但是對方有強調不能上網公開,未詢問是否可以成為訴訟相關證據,會不會有問題呢? 由於事情僅屬鄰居糾紛,希望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我們是否能夠與檢方提出願意以調解委員會方式處理呢?非常謝謝律師的提點,請多多指教。感謝!

請問一下由於母親於民國101年3月25日租賃一間房屋,契約定為五年,當初房東口頭承諾押金兩萬,租金為一萬,但簽訂合約時我母親不識字,房東卻要求更改為押金三萬 租金一萬,我母親也簽名了,但只給了兩萬押金跟一萬租金,租屋期間內鋁門窗要求房東加裝,房東答應了,請我們自己去裝,但裝了以後又嫌貴,不願付錢,我母親已由租金內扣除,房屋陽台、廁所、房間天花板都漏水,房東有請修繕師傅來修,但修了七八次還是漏水,請房東是否換個人修理別影響到我們日常生活,但房東不願意,之後我們有寄存證信函,請他快點派人來修理,但房東後來直接擺爛並擺明要告修繕師傅,以及我母親押金之事,因為漏水家裡電燈泡壞掉我們自行更換也於租金內扣除,因為房東都不願意負責,現在收到法院開庭的單子,房東要求押金一萬要給他,以及2986元 她說之前我們扣的,但是我們都有留有郵局匯款證明,根本沒扣到這麼多錢,這樣子開庭的時候要怎麼辦?是簡易庭可以如實跟法官講嗎?
還有我們可以再寫狀紙告他嗎?請求房東同意讓我們修繕家裡漏水情形,我們會請修繕師傅來估價
家裡漏水修理費用多少,暫時先不修理,拍照存證,並請求損害賠償嗎??之前有錄音跟房東對話內容,他有說我們漏水活該,是我們自己活該,請問錄音檔是寫完狀紙後可以當作證物嗎?
請律師幫幫忙,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