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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 103-12-23 20:52

我是大貨車司機,在原公司於8月中倒車擦撞後方停車的車子引擎蓋~有報警處理~發生後即時回報公司也繳交事故三連單~9月初公司說要更換手機號碼~於10月中跟公司請辭,公司也隨找到替換人手~~~~
於10/23.24時接到電話~是8月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對方打來~說公司未處理交通事故所有事項~(對方找到我所在公司詢問內勤人員,說我已不在公司上班請自行找我),我明明還在,為何說不在???

重點是,對方只要求公司補辨出險即可,我回報公司說明:對方需求,公司回應請自行付責,不然請對方自行申請出險
問題1:8月我還在原公司上班,理因公司不就該有這責任報出險嗎?而且這雖說不是第一次每次都會扣員工3000元出險費呀!
問題2:公司未報出險也沒通知我
離職當晚~老板說了一句話:事故問題自行處理,公司就發薪給你,如不處理薪資不會發放
我於11月11號有向勞工局申訴~於12月9號開協調
調解員:也訴說雇主不可以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保險公司於交通事故三個月內都會辨理理賠事項
後來調解不成原因是:雇主願意支出薪資,但事故理賠費用由勞方(我)付責~~雇主堅持不辦出險,理賠金原老板說是5萬多元

我這裡根本沒有事故資料也找不到事故對方~無法得知原公司是如何處理事故事件

原公司老板還到處說我欠他錢~是公司沒發放薪資怎又變成我欠他錢

我想問~我該怎麼做~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4 14: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資爭議的部分,公司依法必須給付,且不得預扣,倘若公司仍拒絕,可以核發支付命令或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2、有關於車禍事故賠償的部分,依法您跟公司都必須負責,倘若公司先賠償,倘若您是有肇事責任的,公司仍然可以向您求償

兩相權衡後是否仍有起訴之必要,您可自行斟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羽 103-12-23 00:40

律師你好

本人在103年11月1日至103年11月19日任職於萬X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他屬於派遣公司, 雙方約定以月計薪

103年11月17日要派單位 台X加油站站長 向本人口頭告知103年11月19日終止雙方契約,
並讓我簽自動離職申請書,本人乃屬於非自願性離職,且自動離職申請書上只有簽名欄是本人簽,
其餘為資方填寫 本人認為這有偽造文書之嫌   想請問律師 這算是偽造文書了嗎?


本人被解雇後多次向加油站總公司客戶意見信箱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要求不成,但卻因為這樣反遭加油站員工恐嚇

103年12月22日於嘉義縣社會局調解未成 且勞工局要我走法律途徑

所以本人想告資方

原因如下

資方出具之離職申請書勾選原因為 自請離職 除簽名欄為本人親自簽名外其餘為資方人員填載 (涉嫌偽造文書)

雙方契約均由加油站站長與本人接洽,資方駐站代表從未告知本人任何事項

派遣公司在解雇本人時也未詢問本人是否有意願至其他駐點繼續任職就直接終止契約停止派遣 這應該不符合派遣公司之規定

資方同時出示考核評分表及自動離職申請書本人認為資方提出證據有瑕疵

想詢問律師本人應該要以哪幾條提告資方?

本人可向資方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賠償金5萬元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3 09: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派遣契約是存在您與派遣公司之間,依法要派公司跟您之間沒有僱用關係,根本無從終止,倘若您跟派遣公司並沒有終止派遣關係,則您仍屬於派遣公司之員工,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主張權益。可以請求項目包含薪資資遣費或回覆職務。

2、該自願離職申請書倘若其他事項都已經登載完成,您仍然簽名,則並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且您應該受到拘束。

3、建議您應該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不要逕自提起刑事告訴。

關羽 103-12-23 12:25

律師你好

根據您所說的第3點本人已有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並且有和資方調解 但和資方調解不成功

那張自動離職申請書 應該要本人親自填寫 不能由資方代寫吧? 資方代寫那張申請應該是屬於無效的嗎?

那遭恐嚇這事情可以提告嗎?

Henry 103-12-22 01:37

大家好

想請教一個和公司合作案件的糾紛

內容是我個人和對方公司合作案件,幫對方公司行銷他們的活動

因為和對方公司窗口是舊識,因此當初並沒有簽合約

但有Email信箱和對方公司窗口往來之資料和相關資訊

不過當初這位窗口是用自己的Gmail信箱聯繫我

但合作完成之後,對方的聯絡窗口卻突然從該公司離職

然後我找到該公司負責人,負責人卻說這件事情是該位窗口私下個人行為

因為沒有和公司簽合約所以沒辦法付此筆合作案的款項

 

目前情況就是對方公司和窗口互相推卸責任,該公司負責人說也要跟該位窗口提告

而聯繫該位窗口他則說公司不負責的話他也沒辦法承擔責任付這筆款項

但目前我這邊完全沒拿到任何案件的費用,而且此案件費用不低,有數十萬元

我這邊都有保留和對方的Email往來及FB的訊息

請問我接下來該採取什麼行動較佳?  寄存證信函?  提告?

對方公司和窗口互推責任不付款是否犯了民事刑事的哪些罪責?  詐欺?  背信?

 

再麻煩各位律師朋友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5 17: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公司方面應該不會有刑事犯罪問題。

2、對方公司是否需要不報酬給付義務,可以從往來信件判斷能否推論公司知悉該次行銷。且倘若該行銷專案已經完成亦可嘗試主張不當得利或是無因管理。

3、建議可以發函要求公司給付報酬,否則可以檢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

 您好:

建議可將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

如認有與該公司有關之相關證據

可向該公司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給付

如對方逾期不給付再向法院訴請對方給付報酬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NingYun 103-12-21 22:19

我已經有執行,但現在第三人目前兩個月薪資都不扣款給我,一直拖延時間、拖一個月了,我是否能告第三人?

債務人是惡意不還錢,他是不是離開公司也難說,因法院無資料證明他離職,第三人未通知法院,只口頭跟我說,我催第三人很多次,他們就這樣講,但說話吞吐讓我很懷疑。債務人家是自己開店,看他過不錯,一百多萬欠款也不還我,能否對他拘提?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2-21 22:48

您好:

就您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1.可以對第三人提告或發支付命令,取得對第三人之執行名義後,可為執行。

2.可具狀向執行法院說明第三人與債務人可能有連袂隱匿財產之情事,有對債務人拘提管收之

   必要,讓執行法院去裁量。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詳談,並指名找本律師諮詢,謝謝。

就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NingYun妳好:

依妳所述,執行債務人之薪資恐有困難,欲證明第三人對債務人有給付薪資的義務及金額而另外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也很困難。

此部分建議另尋債務人有無其他動產動產可供執行會比較有實益。

以上供參

小小 103-12-21 18:52

今年畢業的我於今年五月多於此公司上班,行業為百貨公司的服務業,所以我知道新年期間不能請長假,不是台北人的我想回老家所以我決定辭職,於12/20號像公司排一月的班表並且提出二月辭職,公司回覆我需要在三個月前通知公司才能離職,但是我詢問法律系的學長,他表示公司契約牴觸勞基法,我就向公司這麼說,12/21老闆女兒送貨來櫃上,並且跟我說公司就是那麼規定,而我覺得勞基法是優於公司契約的,就向她哪麼說,她就跟我說那你就空櫃被百貨公司寄罰單,不要以為我們很想留你,我該如何去處理,若是她已經排好一月的班要我去上又故意刁難我,那我該怎麼辦?我是不是就要硬著頭皮去上一月班看他們臉色,麻煩大家幫我,我會很謝謝大家。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1 21:21

若有勞資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1 2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先看雙方的契約是否有約定,倘若無,則僅需要依據您的年資預告離職即可。倘若公司以此為由扣薪水等,則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小小 103-12-21 21:5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先看雙方的契約是否有約定,倘若無,則僅需要依 ... (恕刪)

如果有呢...因為我也不知道,公司沒有把合約影本給我QQ,我現在很著急很需要您的協助,她都說要我就被百貨公司罰錢了..您能幫助我我會很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2 0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約定,則必須進入實質判斷,判斷您的工作性質,是否需要3個月的職務交接及新員招聘的問題。

2、可以請公司提示契約以判斷。

小小 103-12-22 14:4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約定,則必須進入實質判斷,判斷您的工作 ... (恕刪)

如果沒有交接問題只有他們找不到人上班...那我不會要等到他們找到人才能離職吧...

林智群 (klaw) 103-12-23 00:12

 離職只要預先告知對方即可,不需要對方同意

預先告知期間要看你的年資而定,

分別是10天20天30天

建議用存證信函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對方,留下書面證據

 

103-12-19 16:40

我在12/18我收到一張法院執行命令 是債務扣押執行命令
內容是由第三人也就是我現在任職公司要對我強制扣押三分之一的薪資 

欠款數是七萬一千元

先說說我這筆債務內容

我於101年11月有向一位友人也是工作上的配合廠商借了一筆5萬元借款

當時並未寫過任何借單  只有一張對方匯款單

之後於102年4月對方邀請我到該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一職  

我也就於102/04/29日開始任職  任職過程中有向公司預借薪資  總數共2萬1千元

而在102/06/05因我在個人臉書上發表了公司?部職員的工作態度及表現

隔日06/06老闆就要求我立即交接所有工作要我離職將我解聘   因當時彼此產生口角也就氣沖沖的離開  也沒想到薪資部份

後續  老闆主動與我聯絡要求還款並對我提出詐欺告訴  最後以獲判不成立

後續我有主動致電與老闆協調還款事項  要求先扣除薪資後並提出證明再做還款動作  對方卻不予理會  要我先還他七萬一後再跟我談薪資   當然錢出去了那有可能再回來  所以我也就未答應   此事之後彼此就再也沒做過任何協調

現在對方卻向我提出強制執行 而當時的預支新水部份卻未被扣除 更別說我有沒有領到任何薪水

現在幾個問題

01:當初口頭上承諾每個月3萬元底薪屬責任制 獎金另計 但因為當時是朋友關係  所以也都沒有完整的任職書面資料 只有名片及與客戶聯繫的相關文件宣傳廣告可證明我有在該公司任職業務經理

02:當初任職與公司投健保日期也不同  我是4/29到職 6/6離職 當時離職還是被臨時通知當場解聘 而對方確是只從5/20開始投健保~到6/6止(我有健保資料) 當時也沒任何資料可證明我是4/29到任 就彼此口頭說說就去上班了   目前可證明有在該公司上班的資料只有預借薪資簽單  還有就是其他相關同業人員可做人證  證明我是何時任職及何時被解聘

03:還有2萬一千元部份的簽單有分為兩種 一種是預支 另一種是零用金預支
預支是我預借薪資的 而零用金預支是當時老闆讓我用於行政雜支及交際應酬使用但對方卻把這些都算進去我借的款項內  當然也是口頭上承諾

04:簽單可證明我曾經在那邊任職過嗎??
05:但任職天數證明確無法提出 只能有相關知道的人員可證明我任職的確實天數 因為有到一個月以上時間  關係著薪資多寡  人證可以做為證據嗎?

因對方是只從5/20開始投健保~到6/6止  跟我上班天數不一樣

06:我可以透過第三人(現在任職公司)提出異議嗎?

07:或是有其他辦法先申請停止執行命令

08:我陳述內容可做為停止執行命令嗎?

09:執行命令是12/16寄到我現在公司  我要在多久內提出申請

10:有其他方法嗎?

 

最後欠錢還錢  我只是想要求扣除薪資部份  謝謝

阿銘 103-12-18 20:14

律師您好

我於上一間公司工作未滿3個月,在11/17日離職,當日我提出離職書後便一直要跟主管交接工作事項,但是主管一直推託他沒空很忙不跟我交接,到了下班時主管再次詢問我是否真要離職,我也回應確定了後,主管便要我寫交接清冊也叫同事跟我把該交接的事項交接清楚了,但是當天回到家後主管卻傳訊息跟我說我沒照公司程序離職,交接清冊他還沒看到所以不算我離職,也在訊息裡強調"保證"我一定拿不到11月份的薪資,也說他這樣不是恐嚇我,

到12/5號公司發薪日我查看了帳戶沒有領到薪資,然後等了一個星期12/17日打電話回公司人事詢問,公司人事回應我說:主管跟公司回報我沒有確實交接也沒看到我的交接清冊,所以要我跟主管談清楚交接完再說再決定!

結果我在12/18日收到公司書面的函內容說我離職時未經公司核准及辦理交接事務便逕行離職

請問我該如何跟公司討回我的薪資
謝謝您的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請申訴,若調解不成,則需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bby 103-12-18 00:29

Dear律師

離職後三個月,日前收到公司寄來的保密合約

因有幾個問題想請問律師這份合約是否生效

1.乙方:_________(這部分是用電腦key in)身分字號也不符

2.在合約書末頁 民國102年6月1號 底下空白處有簽名: xxx 5/28字樣

3.如果有成立,可要求公司給於保密獎金嗎?

煩請,謝謝律師團的回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8 0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簽立,倘若簽立則受到拘束。

2、契約條件的部分,只要不要違反法令,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您可以約定保密對價。

NingYun 103-12-15 22:55

因我對孩子的爸做強制執行,結果他的媽媽逼我撤銷,我不撤,現就不會拿錢養孩子,讓我找不到。

孩子的爸真的離職,我很擔心他如果跟老闆要求不要扣繳憑單,老闆是不是真的答應,另外老闆真的會答應嗎?因為他是台北人,台北是不是真的員工要求,老闆就不會開扣繳憑單?現在我該如何查才能查到他在哪裡工作?我能在國稅局直接查他最新一期、他目前在哪裡上班嗎?勞保局可以讓債權人查嗎?

我之前有錄音他媽媽逼我撤銷,不撤就不養孩子,現在是真的不養了……我可以拿這個錄音告他義務遺棄罪嗎?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2-16 07:21

您好!

1.如果有工作未投勞保繳稅,國稅局及勞保局就不會有紀錄,但您如果能證明確實有工作領現金,還是可以向老闆執行薪資債權,並舉發對方逃漏稅

2. 孩子還有您在扶養,不會成立遺棄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有關您所提示(孩子扶養責任)的問題,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NingYun 103-12-16 10:2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如果有工作未投勞保繳稅,國稅局及勞保局就不會有紀錄,但您如果能證 ... (恕刪)

請教律師,我要怎查他是用現金領的?再則之前公司一直找理由說程序問題,到現在16天了也還沒把扣款匯進來給我,我能向該公司提告嗎?我都懷疑這間公司在幫他騙我人不在,因我已經催第三次了……

 

品君 103-12-14 16:16

我因為個人因素無法繼續上班也提早了兩個禮拜向公司申請離職,可是他們說找到人才能走,期間有人來應徵他們也沒有錄用,請問我有義務待到他們找到人嗎?
(公司沒有幫我保勞保也沒有簽約) 

沈恆 (沈律師) 103-12-14 17:20

您好!

只要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時間提前通知,您就可以離職,沒有義務等公司找到人。
公司未投保勞保,可向勞工局申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4 22: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阿佛 103-12-13 11:07

  律師你好,我來自馬來西亞,今年27歲,目前白天依然在學,感謝您撥空了解小弟的苦境。平時上課上班都已身心疲憊,真心希望能好好在寶島打拼,文章有點長,希望律師先生慷慨撥空解囊!

本人為某中小型保全公司夜班警勤(晚上7點 - 早上七點),因上星期聯同其他兩位晚班警勤與社區經理洽談本社區的計程車回饋金是否發放問題,從洽談到爭論的過程中連帶許多保全業法問題,勞基法問題,但因社區經理態度強硬,堅決根據公司過往決定把計程車回饋金挪入保全公司的公積金,雖說是公積金(公司無設福利金),但職員都不能使用,經理說公積金用於購買公司的用品(文具或其它屬於公司的工具用品等等),本人向其他保全公司的職員詢問後,大多都把計程車回饋金當作是全體社區員工的小費,所以本人覺得也許這是公司的權利,也許幫客人叫計程車屬於職務內容,費用已模糊含在薪資。因為每個職員每個月都可分200-500,長久算來是一筆個人生活補貼,每個月約有3000-5000,公司有7個社區,我覺得如果都讓老闆“ A ”去,會讓我們公司職員的福利從無到負,不知是否有爭取的權利或是這本屬於公司的收入?

 

在爭論過程中,有提到我們警勤的加班費,我們是一個月休5或6天,薪資計算為月天數減休假天數,一天上班12小時,日薪資NT$1280(薪資單無列出詳細總薪資計算方式),我不是很確認公司是否有報備主管機關核備以適用勞基法84之1條,但較大機率有,當初勞僱契約上有標示工作時數為12小時,但有幾次因其他接班警勤遲到或曠職,導致工作13或14小時,且第二天也必須準時上班,這樣可算加班費嗎?經理當時的回應是保全業不適用勞基法,所以無加班費。爭論過程中,另一個警勤有問到經理我們有沒有什麼獎金,還打比喻說之前對面的保全公司就有向他們的社區委員爭取到一個月薪資的年終獎金,經理是否應該要為我們爭取,經理就說我們大夜班都很閒,工作量較少,熬夜不是藉口,還想有什麼福利?

 

在爭論20分結束後,經理當晚在公司12個成員的Line群組上說一些之前晚班的警勤(我到職前)的缺失,又說離職單已放櫃檯上面,有需要的人請自行影印,第二天更在社區櫃檯說我們晚班警勤很貪錢(有人證無錄音),這樣子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請問保全業是否適用勞基法 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因我們值勤12小時並無安排總共一小時半的休息吃飯時間,我都會在午夜時(客人較少)在櫃檯上吃飯用平板看電影,與經理爭論前從沒被警告過,爭論後第二天就由我們公司總經理口頭警告,第二天已無再犯,但過後察覺員工規章裡有註明“禁止使用3C玩線上或聊天”,但平時日班也會在值勤時間在公司的Line群組聊職務以外的事情,感覺就是針對我們晚班,我是否可用此辯解來阻止經理對我單一罰錢?經理把我踢出群組後,在第三天吩咐其他職員查監視器並用手機拍下我當時吃飯看電影的照片上傳至群組,雖無指名道姓,但相片清楚可看到我的樣子,我覺得就算經理要佐證,也不能把我犯行的證據公開在line群組上,請問這樣經理有觸犯隱私法或其他法律嗎?(經諮詢其他做較久的員工,經理佐證是為了要罰3000,可能知道我們晚班萌生辭意,由於已有一個晚班警勤提呈離職單,可能面臨人手短缺,故查監視器佐證再上傳以達阻嚇之效)

在第二天時,總經理在電話要求我在上班前一小時前往總公司辦公室洽談,我說我白天有上課,如果提前一小時去找他會讓我少睡一小時造成晚上精神不好,可否請他晚上七點來社區找我,結果總經理以“公司命令”我一定要去。本人以為總經理想用懷柔政策安撫我們兩位依然在職但萌生辭意的警勤,結果可能因為社區經理是總經理的前妻,根本無責怪社區經理的意思,反而是用與事實不符的方式抹黑另一個已提呈離職單的警勤,勸我們不要被那位警勤慫恿我們“造反”,已有錄音存證。這樣子可否構成毀謗罪?

另外,公司如有報備主管機關核備,根據保全業法第 10-2 條,我已到職兩個月,都無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而且知道公司曾在年初已被檢舉一次,如果現在我沒有職前及在職訓練,我算違法嗎?或是公司違法?查了保全業公會,如要檢舉,必須佐證,請問必須要有什麼證據

還有公司有聘請一個未滿18歲的日班機動警勤(總經理女朋友的弟弟),根據保全業法第 10-1 條第一項,該員工只有紙本簽到我又該如何佐證呢?

最讓我激動的是,昨天社區裡其他職員有用粘鼠器在垃圾桶附近抓到一隻老鼠並拍照上傳至群組,社區經理就留言“明晚燉這一只給晚班補。” 請問這樣子構成對我們晚班人員的公然侮辱罪嗎(有截圖)?

 

最後,萬分感謝律師先生的解答!祝一切順意!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3 11: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工時的部分有例外規定,但是不是全部不適用。

2、福利金的使用方式違法、扣薪的部分違法

3、指摘您貪心的部分涉犯誹謗罪。

4、違反勞基法的部分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誹謗罪的部分則應於六個月內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3 17: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亦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業者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羊 103-12-12 22:16

離職一個月後,前公司來電說我違反當初就職簽的保密協定,說要發存證信函給我

原因是:

1.說我原先使用的mail裡面有公司配方及資料有轉寄給其他人(公司之前是用yahoo 信箱當公司聯絡電子郵件),我不知道為甚麼我都離職一個月了 還能看到我個人yahoo信箱資料?

2.轉寄的部分是因為我有把之前mail的資料轉寄給我現在公司個人使用的mail,不管是自己的個人資料還是公司之前的資料,但是我沒有寄給他人,只有我自己

請問

1.我這個動作是否違法了? 會不會被關?

2.收到存證信函後,我該如何呢? 我人目前在大陸,是以前台灣公司要發函給我

3.公司為何還可以看到我個人信箱資料,這是合法的嗎?

您好: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所將依實務專業經驗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

1. 因為您擔任公司職務時可以得到公司的機密資料,若於離職後將原公司郵件資料轉寄到現在任職公司的郵件內,恐有洩漏原公司重要資料予新任公司之虞。因此有違反僱傭契約中有保密條款的問題,若您的行為確實違反條款,且因原告公司可提出資料證明損害,原公司即可提起訴訟要求您賠償違約金。

2.建議與原公司取得聯繫,盡量能達成和解

3.若該信箱係屬公司提供之公務用郵件信箱,公司則可在您離職後檢查該信箱有無不當使用之情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 (0912-613-529)咨詢。

黃啟峰 103-12-12 13:00

你好 我是單親爸爸有中低收入戶要養一個三歲的兒子有兩家公司幫我投保勞保.我的個資是給A下包陳生先 勞保還是掛A公司 A公司說我的個資是陳先生給他的 前公司A公司103年5月21號離職後.在103年6月11號到B公司電器上班103.8.30被B公司資遣.我要申請失業補助.就業服務中心人員告知說A有加保日期103.7.8所以無法辦理補助.我有詢問A我已經沒在你這裡上班為何幫我加保會計回答台電要求人員名冊人數補足才能出工上班.未告知本人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有向勞保局申訴永鈞謊報請勞保撤銷本人在A的加保.又去辦失業補助又被告知不能辦因為我有去申訴.要等永鈞回函說明.勞保局說請我忍耐一下以最速件幫我處理我不知道我能向勞保局申請審麼補助 我可以告A?造文書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2 13: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未任職於該公司,而該公司仍投保,則可能涉嫌使登載不實罪。

2、另外,建議您應該把人名及公司名稱刪除,避免爭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2 18: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或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依您所述有中低收入戶之資格

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免費律師訴訟代理或撰狀協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KenChi 103-12-11 22:45

各位律師你們好:

案情說明如下

今年5月我看到徵才廣告,徵才的底薪是36000起

便上前去應徵。薪資架構如下:

底薪(20000)+全勤(6000)+輪班津貼(4000)

另外出勤獎金(6000)元左右。詳細說明如下:

出勤天數超過16天,1天加給1000元,最多給付10天

每個月大概平均22天上下,故平均6000元的出勤獎金。

雙方條件談好 我便5/21日進去該公司服務

薪資也照雇主剛開始都按照當初條件實施

但因為想轉換跑道,故在上個月(11月)辦理離職手續

離職手續乾淨,也完整做完整個月,無曠職,早退之記錄。

但12/10日在領薪水時,少了應該領到的出勤獎金18000元。

回去該公司拿薪資

裡面主管卻說 老闆說離職的員工沒有出勤獎金!

使我原本預計好的生活開銷受到影響。

 

電話去要卻得到要理不理的態度。

12/11日看到原本1111人力銀行放很久的保障底薪36000已經被改掉

顯然雇主惡意的扣薪。

請問各位律師我該怎辦?才能保護我自己的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12-11 23:34

您好!

雇主不得任意扣薪,因金額不大不適合訴訟,建議您可向勞工局申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2 18: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主之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2 18:44

建議您可以直接去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柚子 103-12-11 13:23

我在全家上班,之前有拿客人買東西的點數累在自己的Happy Go 裡,店長都知情,我也當他的店累,我也幫他累過,副店長自己也拿客人的點數累過(客人不知情的情況),現在我要離職了,公司卻告我侵占,而且還扣壓我的薪水,請問該怎麼處理?我該如何自保,並拿回我的薪資?

沈恆 (沈律師) 103-12-11 14:03

您好!

公司不能隨便找理由扣薪,您可向勞工局申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1.您的行為確實涉有業務侵占的可能,公司可依法提告並要求民事賠償,這一部分建議與公司和解,若能順利和解,即可爭取檢方緩起訴或法院緩刑之可能。

2.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勞工薪資,即使您們間有糾紛也不行,雇主必須透過協調或是依法律程序求償,您可向勞工局申訴,但因您有業務侵占的問題,盡量還是先與公司達成和解。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培(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1 17: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直接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您可爭執系客戶不需要之點數,而已得客戶同意受領點數。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1 17: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雇主剋扣您之薪水,但您亦須提出證據證明您無業務侵占之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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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尼 103-12-11 11:25

律師您好!
我這裡有離職員工想帶走作品當作作品集卻被老闆拒絕的問題

離職後打電話到公司詢問老闆(老闆就是唯一主管)能否將我工作內容的作品帶出來當作作品集使用。
但老闆說不行,因為我之前有簽一份保密合約,內容如下 :

 呂小姐,請妳遵守之前所簽署"工作保密規定",因本公司所屬商品開發還在研發階段,如妳任意將內容曝露給第三方公司或人員,將侵犯我公司著作權權利,請妳留意。另外,有將(桃蛙源記)及週邊商品的任何檔案COPY或帶出,請妳自行刪除,之後如在外發現任何相似或檔案,將採取法律行動。冠中法律事務所

我的工作內容都是公司的開發內容,是不是這樣就沒有辦法把作品帶出來了呢?
公司目前營運不善,這些開發案什麼時候能正式曝光也遙遙無期。
我一整年的心血都在那裏,如果帶不出來的話,我這一年的作品集就是一片空白....

還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您好:若有與公司簽訂之僱傭契約中有保密條款,若違反該條款,公司可以違反條款提告,恐遭受賠償違約金的問題。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小胖 103-12-10 15:09

律師您好,想請問離職員工在職期間私下向客戶收取現金,客戶原以為他有拿回公司,但是事後發現並沒入公司帳,這樣可以算挪用公款嗎?因為是事後才發現有收取現金部分也有向當事人詢問也承認,但目前尚未歸還那筆現金!

在職人員口頭上答應要贈與客戶的東西,但合約裡未寫出明細,當客戶說之前有跟某員工說好,事後導致公司損失算是業務過失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員工可能會涉及侵占詐欺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建議可向該名員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返還金錢

   如對方逾期不返還就可提出刑事侵占罪告訴。

2.此部分應僅屬違反受雇人契約義務之民事賠償責任,應無刑事犯罪問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0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壯志地檢署對員工提出刑事業務侵占背信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文文 103-12-09 21:30

本人在公司上班至今9年多.老闆在民國101年時身體不適宣布退休.

且由老闆的弟弟接任新老闆.由於沒問員工是否資遣相關問題.所以也都留用.

關於公司行號.統一編號.員工特休一切照舊未變動!!

那本人最近打算自願離職.

那還能向公司請求未替換新老闆前的那7年資遣費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9 22: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自願離職,即無所謂向雇主請求遣散費或資遣費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9 22:18

公司的法人格沒有變,所以當然不會因為老闆換人而有所變動。 

ca 103-12-05 15:36

傷害

對方被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了

提出刑事民事求償後 最近收到了民事辯論通知書

上面寫說

叫我們準備工作損失證明 以及 請假證明 薪資損失證明

我想請問

1.我父親當初算是被集體欺負下被迫離職的 沒有公司的相關證明

   可以拿薪資存摺影本當資料附上去證明薪資損失嗎?(開庭就帶存摺正本)

 

2.我父親不擅長講話 辯論我很擔心他不會講

  如果我們資料準備不好,辯論也不會講話 (小老百姓 沒有法學知識)

  在對方刑事已經被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的事實上

   法官會多少判被告賠錢給我們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5 21:41

可以!只要可以證明工作損失即可。

建議委任律師撰寫書狀或陪同開庭,較可確保權益。

ca 103-12-05 21:52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只要可以證明工作損失即可。

建議委任律師撰寫書狀或陪同開庭,較可確保權益 ... (恕刪)

請問

假如沒有能夠證明(工作損失)的資料文件

只有醫療收據和醫院診斷書   例如被打到 肋骨骨折 的診斷

法官會多少判  被告陪償  精神賠償  的費用 給受害者原告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精神慰撫金的部分,還需衡酌雙方社會經濟地位,及受傷情形而定,所以您們再提出一個數額讓法官去裁,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A 您好:您的民事賠償問題,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訊服務電話0982-100565詳述事件細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無助 103-12-04 23:08

事情是這樣 我在某家二極體公司上班 二年半間我沒請過事假 病假 沒遲到 早退 就是一個標準上班族 我的職位是生產助理員 主要是要幫助公司達到產能及機台保持順暢等等 公司在某天是有一張紙 貼在公佈欄 上面內容大約是不可攜帶手機並且使用 否則開除 

事情是這樣再12月3號下午2點多 有一位設備技術員因為他手機內有公司機台故障畫面 但他不會使用手機藍芽系統 所以無法傳給同事 研究討論 所以問我是否會使用 因為他階級也比我高 且平常還需要請他們幫忙修機台 所以我就很熱心的進設備休息室教他 結果進去大約1分鐘 1分鐘內被總理班看到 他也沒當場制止 1分鐘後我就離開 繼續執行巡場維護 3點多接到人事通知 一進去就說我擅離職守+使用手機 所以立刻開除 馬上簽一簽 立刻不要來了 叫我自己自願離職 事後我不願意簽下 任何離職單 我一直強調 我會這樣做也是幫助公司 想盡快修好機台 讓產能達成 但他們堅持我有碰到手機 所以開除 事情就是這樣

我在公司兩年多 雖然有那張公文 但是第一我下面也沒簽名 第二 在這二年半中 我2-3天就會看到不管大大小小的人 拿手機拍攝故障原因 所以我認為他們是公司准的 結果上頭居然說 設備他們是不准拿的 根本沒有哪張紙說 誰准誰不准 而現在他說我拿到公司不准拿的手機 所以我必須開除 在這1年內 我還有被領班要求 拿自己手機進來開網路 讓公司連線 因為那時公司網路掛了

最後我當天快5點不歡而善 把我門禁收走請我離開 說我不用來了 我沒簽離職書 而另一個也就是要我用的人 居然是大過一支 試問這樣合法嗎

我12月4日 我剛好是休假 所以我直接去勞工局申訴 試問 我這樣勝算大嗎 我只想拿到我該拿的 例如資錢費 預告工資 等等 

幾天後 接受 面談 我該注意甚麼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4 23:10

您好,建議您直接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表明您立場。 

無助 103-12-04 23:13

我已經申請了 我想知道 要注意甚麼 跟這樣勝算大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5 09: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您必須了解您可以主張的權益,可以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相關的薪資權益等都不可以受到影響,抑或是要求解雇之資遣費、短給薪資及預告工資。

2、談判過程必須謹言慎行,事後所簽署之文件必須看清楚。

3、勝算的部份,您雖然違反公司使用手機之規定,還是必須看情節是否重大判斷是否可以直接解雇,本文認為公司的處置並不合理妥適。

 

 

 

唐先生 103-12-03 21:31

各位律師大家好:

可否請教一個棘手的問題,因我老婆於101年11月進去一間高雄的製藥廠公司任職台南區的業務,當初要應徵時已有明確告知前來面試的主管,個人目前尚有積欠數家銀行卡債債務會被扣薪的問題,不知是否會造成公司的困擾和介意,然該主管即立即詢問上級主管後回覆個人債務工作能力是不相干的,所以公司並不會以此做為員工任用標準,可是公司卻於今年8月1日以屏東擴廠尚未經衛生署認證通過故公司無法負擔太多的人事成本為由,於7月7日利用公司招開業務會議的時候要求大多數業務人員立即當場簽屬同意自103年7月31日起終止勞動契約辦理轉任兼職切結書,不願意的人員可選擇轉任屏東廠內勤或留職停薪,至今日該公司主管卻多次以我太太債務問題要求和以各種理由誘騙我太太簽屬自願離職書,我們也明確告知不可能會簽這份資料,若公司要資遣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但公司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直至今日12月3日公司卻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我太太說:因於該公司任職期間未誠實告知所積欠銀行之扣款總家數以致未分配到扣款的銀行提告公司以致嚴重影響公司信譽,要求我太太三日內與該行協調處置並回覆公司,否則將以公司獎懲辦法予以革職論處,試問該公司自己本身未依法院扣薪執行命令給付銀行款項的疏失可以怪罪到員工身上嗎?這樣的惡質行徑寄發革職的恐嚇信函給員工是否已屬違法和惡意資遣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之行為確實有可議之處,您們也應蒐集相關資料,若公司以此解僱,則可以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a 103-12-03 12:59

跪求各位幫忙

8月初 我們刑事告人傷害 對方一審有期徒刑三個月 目前上訴中

之後提出刑事民事求償

10月初參加過 北小調字號的調解

12月初收到    北小調字號的辯論通知書 

內容說要1月多辯論

但我父親完全不善於講話,如果這樣子 辯論完 對方有可能會變成無罪嗎???

上面寫說要準備我父親的工作損失證明 以及 請假證明

但我父親服務的地方根本就沒有這些東西而且也離職快一年了 更不可能有

該怎麼辦???

通知書上說  幾號前要寄某些東西 寄某些東西

都要按照上面的說明寄嗎? 沒有那些東西該怎麼辦呢?

如果沒看錯的話 寄給對造(被告)也是要我們自己寄嗎?

 

完全一頭霧水 希望有人可以指點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刑事是分開審理,且分開結案,所以雖然刑事對方上訴,但民事部分仍會依自己程序來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3 14: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是請您的父親準備證據,並且準備開庭,並無不妥。

2、有關傷害損賠案件,我方必須提出受損害金額之證明,否則無法成立。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代為撰狀。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3 21:50

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追訴犯罪;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填補損失。所以部會因為您父親民事上無法提出損害多少之證明,就影響到刑事

但是,主張利己事實者,必須舉證,所以您父親針對到底受多少損害,需要盡舉責任 。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3 22:35

 很正常喔!建議您們將具體之損失列表下來,以證明損害金額。

johnny 103-12-01 00:21

律師您好,

1.我跟朋友合資開公司,因業務因素要拿專案,有資本額限制,需做外部資本增資(會計師處理),但內部實收資本不變,但因時間緊急無法讓股東一一簽名,即先簽名送件做變更資本額之用並無其他用途,這樣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刑責呢?

2.股東因為理念不和逕行要結束並自行離職,但所有的技術資料都沒有建檔及留存,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可構成侵占背信的刑責呢?

勞煩請教告知,感謝~

johnny

JOHNNY SIR 您好:您的問題我們已經收到了,歡迎使用免費法律諮訊服務電話0982-100565

與我連繫,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1、簽署股東名字之行為,並未得到股東之同意或授權,故有成立偽造文書之問題。

2、未保留相關文件,未必即成立侵占背信,但若您的職務內容須建檔或保存文件,則獲有構成可能,詳細情形,須依具體情況而定,建議您正式諮詢律師,以維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天涯 103-11-27 11:34

請問,到新公司面試已口頭表示錄取,並要求擇日報到,已跟原本公司談定離職日期,但事後新公司表示無錄取取消報到,請問這樣是否有辦法抗議,麻煩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已經完成勞僱契約之約定,則無須以書面為必要,雙方仍受契約之拘束,公司任意毀約,屬於債務不履行。

2、倘若因此造成您從之前的工作離開,且亦能提出證據證明對方已經告知錄取,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rick 103-11-26 23:32

您好

小弟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請專家指點

1.小弟目前在手機行也就是通訊行工作有1年4個月,請問手機行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滿一年有7天特休的規定

2.目前老闆想以業績不到要求我離職,想以此理由而拒絕給付遣散費,這是否以違反勞基法

3.從任職到現在一年4個月,老闆好像沒完全投保勞保,有好幾次都收到國民年金繳費單,是否已違反勞基法

4.明天老闆打算要去勞保局解除我的勞保,這樣的做法是否也是違反勞基法的

就以上幾點問題請專家指點   謝謝

您好:

您的第1、2項問題都是有違反勞基法

您的第3、4項問題都是有違反勞工保險條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同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116號判決意旨:「次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得解僱勞工。其原因固包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惟仍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之各種手段,仍無法改善之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庶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1.依您所述,您在手機通訊行剩班,與手機通訊行老闆間有一勞雇關係,依勞基法第3條,當然適用勞基法之規定。

2.您老闆欲用您業績不到規定而開除您,然依勞基法之規定,業績並不能作為解雇員工之手段,且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要件,依最高法院之意旨,並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之要求,您僅係業績未符合要求,並不該當於解僱最後手段性之要件,故老闆亦不能依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解僱您。且因雇主違反勞動法規之規定有損您的權益,故您可依同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

依您的情形,如果您公司受僱員工為5人以上,應依上開條例第6條為您投保,如未達5人亦得依同條例第8條為您投保。故如您老闆並未為您投保時,您可依同條例第71條主張您的權利。


rick 103-11-27 09:34

您好

      所以就手機通訊行是有在勞基法規定的工作滿一年有7天特休的規範內沒錯吧?

另外就上述勞保的問題是否我在其公司任職多久勞保就該保多久是嗎? 工作一年四個月就該有保滿一年四個月?

謝謝

小豪 103-11-26 22:33

大家好

我因育嬰留停後復職時因不願配合公司調動,公司以我未依公司人資規定於復職前20日申請復職,視同離職,我則以公司違反性別平等法第17條不得拒決復職及勞基法第11條不得終止勞動契約,訴求依勞基法第16.17條規定支付資遣費,而申請勞資爭議協調,

但我今日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再次告知我公司已依上述原因已視同離職

請問我接下來需要做怎樣的準備,依我對公司的了解協調會應該不會有結果,只能走上訴訟我該怎麼做呢?謝謝

 您好:

您如欲請求資遣費應先發存證信函主張公司違反勞動法令而與其終止勞動契約

方可依法請求資遣費,如公司不願給付,就需提出訴訟請求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心心 103-11-25 15:28

我在醫院工作已有七年了~四五年前我認識一個已婚的醫師,他口口聲聲說他跟他老婆感情不好,他已經要和老婆離婚了然後會跟我再一起,直到我們再一起八個月,我才發現他除了有老婆另外還有一位已經和她再一起八年的女友,當中他還勾搭其他單位的護士小姐,只要人家不要和他再一起他就把對方搞到自動離職,,我現在的狀況就是這樣,,我年紀不小不想和醫師鬼混下去,所以今年四月我交了男友就不想和醫師糾纏不清,結果他並不放過我,醫師在單位群組的LINE上面,用砲友,賤貨來形容我,並私下傳訊息給我罵我賤人,不要臉,欠人幹等字眼,讓我的自尊心受創,他還動用自己在工作上的職權要大家排擠我,因為他的職權很大,連院長都放任他,但苦的卻是我,事後幾個月這位醫師還在同事的婚禮上,帶著自己交往八年的女友介紹說這是他的女伴,我不在乎,他卻常常在開放的空間,看到我就開始摔東西,開始口中念念有詞,他甚至傳訊息告訴其他同事說要見到我要飛踢我,有次更因為他罵我賤人,我拿出手機錄音,他就摔我手機,我想推開他拿手機,他卻用胸部頂撞我導致我右手軸撞到牆壁黑青,我的同事也看到他用自己額頭撞我的額頭,還告訴他,我可以提告,他卻回我同事說,他有的是錢,他有很多懂法律的朋友,他會奉陪到底,因為工作上已累積福利我不想把事情張揚也不想離職更沒有錢可以打官司,但我的精神卻飽受虐待,這樣的事情已經過了七八個月,這位醫師仍然找我麻煩,我快要受不了了,請教律師我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5 16: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在line群組,任意旨摘我方的部份可能涉販誹謗罪或是公然侮辱罪。

2、摔手機的部份,涉嫌毀損罪。

3、爭執推擠的部份,可能涉犯傷害或是過失傷害罪。

4、建議可以將line的對話紀錄、手機拍照,然後去驗傷,然後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哈比 103-11-24 02:18

我之前在某家網路公司上班,現在已經離職,但前公司被告侵犯他人著作權,當時公司的粉絲團是發配給我負責,圖片是我找的,因不知有版權所以誤用了,但現在接到警察傳喚需去做說明,前公司將責任推託於我,請問現在我該怎麼保護自己呢?畢竟我受雇於人,當時也不懂這些,已經離職還卡到這些事,還有學貸需償還真不知道該怎麼做才好..?可否協助我給我建議...感激不盡

蘇子良 (馬克) 103-11-24 11:25

您的問題公司負責人與您應共負侵權責任,至於刑事責任公司負責人亦會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101條處相同罰金,惟若您可證明是為合理使用或參考,即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哈比 103-11-25 02:19
回覆 馬克 的發言內容:

您的問題公司負責人與您應共負侵權責任,至於刑事責任公司負責人亦會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101條處 ... (恕刪)

請問因為當初我放圖片時沒有更改他們的圖,上面都有他們的LOGO與詳情請到他們的網站,因議題相關我才把圖片載下來分享到我們的粉絲頁上,沒有做任何的營利只是給粉絲看而已,請問這樣算不當使用且侵權嗎?

蘇子良 (馬克) 103-11-25 15:50

 貴公司網站使用他人圖檔是否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若無則似可主張非以營利為目的免責,以上意見,請酌參,謝謝

小芽〃 103-11-20 12:05

我是一位實習生

因為學校關係 至校外實習

實習單位 未依規定 投保 勞健保

到職日6/9 至 10/07 辦理離職 這段期間

只有9月薪資袋有扣勞健保  還有扣業務疏失

因為這樣關係 打電話詢問 健保局 以及 勞保局 才得知 9/17才加保

也因為如此 當天老闆打電話到店裡罵我

說我 不符合規定(很抱歉 對方是健保局人員)

-------------------------------------------------------------

現在11月中旬了

離職是辦理好了 卻卡在薪資 遲遲不給予

詢問班導師如何處理 老師要我請學校行政人員處理

除了10號告知行政人員事件 至今 沒有任何回應

今日 詢問班導師 老師是說 有再持續追蹤

對方還在拖拖拉拉 不給個交代(疑似 又想找方法扣業務疏失)

老師方面 是建議 要我寫存證信函(請問 存證信函 該怎麼寫?)

最重要的是  學校方面 都不讓學生知道 跟業者簽的合約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1-25 11:21

1.假設實習單位有評定其實習成績供學校參考,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應不得參加勞工保險,也就是公司沒有為您投保勞保,這是一種灰色地帶...

2.反之,假設您有領取薪資,所謂實習單位就應該為您加保,建議您備好相關資料,包含薪資證明(薪資袋)、實習工作的時間證明(打卡記錄)等等,到所在地勞工保險局或以電子郵件方式申訴,說明實習單位未投保。

3.到所在地勞工局或是以電子郵件方式申訴實習單位積欠工資。

以上,附上勞保局網站與勞動部勞工業務機關(勞工局或勞工處等)。


yuzi 103-11-20 09:43

我老公的工作

是太陽能安裝的工務

每個月薪水35000

今天老闆說了

公司安裝沒賺錢以後不接了

要求我老公下個月開始轉當送貨司機

薪水一個月25000

請問我們只能接受嗎?

因為是小公司

公司員工只有我老公一人

當初沒有特別簽什麼

我們只靠這份薪水

要過年了只能放棄年終離職嗎?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4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依勞基法第21條與第2條相關規定之精神,資方的減薪措施一定要取得勞工的同意,才可實施,否則勞工是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準用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而所謂取得勞工同意,即雙方重新訂定新約之方式為之。

 依您所述,您先生之老闆片面減少工資,由於您先生並未同意,故其減少工資之行為無效,您先生可依上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或向老闆請求依原約定給付薪資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0 09: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勞資雙方沒有達成減薪並調職協議,則雇主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

2、勞工可以依法請求留任原職並請求補給薪資或是給予資遣費之後離職

3、可以向各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0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小女鬼 103-11-19 22:11

您好:

我最近找到一份擔任業助的工作,公司要求要兩個保證人的保證書(但可以備註僅供人事使用及父母可簽)以及以下這份合約

請問這份合約賠償金額是合理的嗎?若因工作需要,而要參與專案,之後兩年就完全不能離職,這樣在法律上沒有問題嗎? 若我簽下這份合約及保證書,有任何需要注意小心的事項嗎?

小女鬼妳好:

1.關於第一點的保證書應屬於民法第756條之1以下的人事保證契約

2.若該公司之勞動契約中訂有「最短服務年限約款」,就目前多數司法實務見解是認為並未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有效,但若因未服務滿最低年限而遭公司請求違約金時,具體情況下能可能可抗辯違約金過高或情節非屬重大而請法院酌減違約金。

其餘部分因未有具體契約內容故無從回覆

小女鬼 103-11-20 08:54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小女鬼妳好:

1.關於第一點的保證書應屬於民法第756條之1以下的人事保證契約 ... (恕刪)

您好:

已補上內容,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0 0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動基準法已經刪除試用期規定,倘若不合格,公司仍然必須依據勞動基準法依法資遣

2、第三條之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3、第四條之久任條款,倘若相關費用由勞工負擔,則合法性也有疑義。

4、以一般業助的薪資賠償條款達100萬元也屬過高。

5、討若已經簽署了,只能日後發生爭議時,在尋求協助。(或是要求改合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伶伶兒 103-11-19 19:06

您好,我想問一下,因為我朋友在去年時候離職

但是當時他跟前公司有要求延長兩個月的勞健保且不需支薪,

雖然前公司有同意,但是離職證明是寫離職的時間,而非退保的時間。

現在的問題是:

1.是否可要求前公司將離職證明離職的時間改成退保的時間?

2.那如果前公司要求先簽切結書,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9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以向公司要求,但公司不一定會接受;切結書是否有效,需視其內容而定,若您有簽名,欲主張無效,似較為困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許瑜 103-11-17 19:01
你好我是美容業 因?當初進公司的時候有簽一年合約 但是實際上工作卻發現有業績未到扣假扣錢的事 但合約上並沒有寫 我現在想離職 公司要求我賠違約金約30000 然後現在公司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委員 請問這是對我有利嗎? 我該怎麼辦

因任職時有簽合約,詳細條件要依合約之規定;建議您除了聲請調解外,有扣薪或扣假情形,或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或勞保局提出申訴。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Roger Yang 103-11-16 21:18

各位律師好,以下先詳述我的問題:

於102年四月,在一次機緣下,認識的某公司老闆欲在其事業體下成立新的事業項目。該項目由我與A二人共同主導並經營,A為總經理,我則為副總經理。包含我、A及某公司老闆在內,股東共有八位,募資共800萬元,並皆有簽署共同投資協議書。

直至103年八月,我個人因對總經理領A導方式有所不滿,故辭退職務。總經理A起初雖同意辭職申請,但沒隔二天即反悔並欲將我慰留,但我仍堅持辭職決定,為此總經理A對我個人相當不滿。至此我仍為該事業之股東持有5%股份,即40萬元。

103年九月後,總經理A與某公司老闆關係惡化,研議後,決定解散該事業,並由總經理A研擬一份解除合作關係之協議書,其中有詳述投資款項退回的項目表格。

該表格中,詳述解除合夥關係後,所有股東皆可領回投資金額之50%,此外額外再發配10%做為股利。若以此計算我應可領回24萬元。

但在該表中唯獨我一人僅可領投資金額之25%,並且沒有額外的10%股利,備註的部分寫著這二點:「1.中途離職,違反誠信原則。2.有領薪水,應負虧損責任。」

關於這二點,我想應是相當不合理。首先,股東與員工之身份本應互不相干,不應將員工之行為與股東之權益做連結。再者關於第1點,當初就職時並未簽署最短任期合約,並無違反誠信。而關於第2點,薪資為我付出勞務之所得,與公司盈虧並無連帶關係,而虧損責任更應由所有股東共同承擔。

我想,此應為總經理A因個人情緒,而針對我個人所設計之不平等的解除合夥關係內容。

以上情況,請問各位律師大德,在法律上我是否有理可將應有的權益維護?如有,我應向何機關提出申訴?且總經理A之行為牽涉到什麼法條?身為負責人的某公司老闆是否亦有連帶責任

附帶一提,目前該事業預計至今年12月解除合作關係,故目前尚未解除合作關係,我應於何時採取行動?

在此感謝各位律師大德耐心看完。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又此屬公共論述,不方便公開表示意見。如有需要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建議您寄律師存證信函,向總經理表達您的主張,亦可申請調解,使總經理出席談判;又您的案情複雜,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以維護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11-16 22:00
您好!
解除合作協議書若未經您簽名同意,對您沒有拘束力;您可基於股東身分,主張依法將公司清算後,退回剩餘款的5%。但若一開始投資協議書對此有不同約定,仍應列入考慮。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6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與公司協調處理或寄發存證信函表達您的請求,若雙方無法溝通,僅能就契約規定加以主張。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6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與公司協調處理或寄發存證信函表達您的請求,若雙方無法溝通,僅能就契約規定加以主張。

 1.本件似應先釐清合作關係是合夥或者成立何種型態之公司、原先有無簽立投資契約?以確認有無終止合作關係之機制條款或者應適用何種公司法上規範。
2.基於私法自治原則,關於私法上權利義務事項,權利主體原則上得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形成其法律關係的內容,而就涉及到兩個以上之人的利益之事務,其法律關係內容的形成自應由相關之各當事人以一致之意思表示共同決定。因此,本件自不因總經理A單方一己自行擬定方案即可對於所有股東產生拘束效力。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如沈大律師與賴大律師所述之法律關係

故建議應將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對策為宜

本所目前即有類似案件類型之處理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李小貓 103-11-16 03:06

你好,目前已申請調解,但因老闆太惡劣,不想付該給的,想用曠職三天來規避,我想請問我該怎麼做?

以下是事情發生當天的經過,起因是我跟同事發生不愉快,老闆請店長告知我,不道歉就是離職,因為隔天我休假,便約老闆談"非自願"的事,過程中有錄音,他不斷強調就是要做不做的問題,還一直想騙我簽離職單,我說我只要求開非自願與該給我的遣散費0.5個月、特休七天、預告通知20天的薪水與11月的薪水,他卻說我踩太硬,最多只能給我一個月,並說他給的是行情價,當場要店長把我的薪水算到今天,並說我今天已經離職,爾後一切與公司無關,以及我今天來要求非自願等等,老板不只是非自願離職單不給,連服務證明也不肯開給我,直接要我去申請調解,同事說,當天店長出來直接就說我離職了,隔天我馬上去申請調解,卻收到電話簡訊通知說我沒去打卡,要我盡快回去上班,我就知道他不認帳,要用曠職這一條,果不其然,連續傳了三天,但在三天前我已經被老闆開除,不算他們的員工了,所以我回覆他"老闆開除我了",他們卻回我"我說的與事實不符,要我立刻回去",但我說的都是實話,請問這樣算是毀謗嗎?加上他們這樣讓我有很大的心理壓力,我沒辦法維持我的日常作息,請問這算是精神傷害嗎?而就在昨天他們傳了圖檔,裡面是公告我因曠職三天被解雇,但內容卻有我的地址,這樣算是洩露個資嗎?

我問過很多人,給的答案都是他後面要我回去,是我自己不回去的,這樣就算自願離職了,我不懂,是他開除我在先,後面明顯是想用曠職去規避他的責任,為什麼這樣就算自願離職了?請幫幫我,拜託。

沈恆 (沈律師) 103-11-16 03:22
您好!
對方若沒有正當理由開除您,開除並未合法生效,僱傭關係仍屬存續,且對方已通知您回去上班,就應回去上班,否則就屬曠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原則上如沈大律師所述

除非您能證明您有於對方違法解雇時有以此為由與對方終止勞動契約

情況才可能會翻轉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6 20:56

您好,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本件您既已申請調解,則應視申請調解之事項或主張為何?若已於調解中表明非法解僱並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則爭點應在於雇主方面調解之前有無構成非法解雇,若雇主方面調解之前有構成非法解雇,則該勞動契約關係即已因為您的調解主張(應認屬於勞方行使終止權)而終止,就此項已不存在之勞動契約關係,雇主當然也就不能再行使法定之終止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D.a 103-11-14 23:55
您好,有位朋友本身從事服務業,但門市有累積金額可升級為白金卡會員,但她因為為了門市著想(本身白金會員可享白金價,所以她想說把客人的消費金額ㄧ起做累積後回饋給客人)雖然有白金禮,但也未挪用?自己所有,也沒有挪用裡面之金額及點數,並且在第一時間被告知這樣不可之後,有說要做消帳處理,但主管跟她說沒關係,如今她想離職了,現在公司要告他侵佔,請問這樣的確告得成嗎?但主管還說若不離職就不會告,這樣算威脅嗎?麻煩幫我們解答好嗎?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3-11-14 23:59
您好!
依所述情形,可主張沒有侵占犯意;若能將主管的要求錄音存證,會更有保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依您所述您朋友並無侵占他人財物之故意

故應該不會構成侵占

至於是否提告亦為公司之合法權益

主管告知若不離職就不會告亦恐難認定有犯罪行為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5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主張無侵占犯罪故意,亦無侵占犯罪行為,為無罪答辯之。

小凱 103-11-14 21:09

律師您好:
勞資糾紛中,我是屬於資方
事情經過是這樣:
7月初時請了一名剛滿18歲的員工,在公司任職第二個月中8月13號的時候操作機台時右手拉傷, (之後9月30日對方說要開學上課  電話口頭離職
醫生診斷要復健3個月,但沒有提起什麼時候能工作
那時後沒有替它保勞保,是在受傷後保,
所以政府職業傷病給付不承認,這是我們的疏失

也事前口頭跟對方說,政府如果無法給付,我們願意全額承擔, 
對方覺得我們處理很慢等不及職業傷病給付公文下來,
公文約11月7號下來 (當初說 等政府願不願意給付之後在來談) 
請了議員助理來, 
並要求說醫生診斷復健3個月 
所以就要我們付3個月的薪資

(後來有跑勞工局諮詢處問 復健三個月 不代表3個月都不能工作 不能這樣要求)

我們覺得很不合理,跟對方說只願意出2個月薪資

對方說要找助理談,當下 我就不想談 走人了

之後跟對方說 要去請醫生開 "什麼時候能工作" 並且我們也要一起去
然後受傷到能工作這段期間  我們都願意賠償
結果對方11月7號就自己先去找醫生,並開了 傷未好 還要再復健2個月診斷....
等於要求跟我們在多討兩個月薪資
然後一直說手沒好 去找別的工作  還被辭職 
關於復健治療  就我知道的  對方9月30號之後 就沒有再去醫院做復健
只有口頭說去小診所 做復健
但真的有沒有做  因為沒有拿到門診單 所以也不知道...

現在我們很想解決這問題,不想被動,但對方要求又太高,而且在我們認知上不合理, 所以請求律師你們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4 21: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手拉傷,不像是無法工作傷害,必須是無法工作的情形才需要給付因為不能工作薪資損失,不是什麼傷害都能請。

2、可以等到對方提出合理的診斷證明書,再來談賠償事宜,否則就等對方提告之後調取病歷,甚至於可以送鑑定

3、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您的公司在北部,歡迎來信或是來電約會談。

依勞工保險條例,必須投保勞保生效後的職業災害,勞保才會給付補償費,如果沒投保,雇主必須自行負責補償,在傷害部分,補償範圍依勞基法,有必要的醫藥費、無法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但以你所述,對方早已離職,工資補償部分就會有爭執空間,本件案件,要爭執傷害實際狀況、必要醫療費,這才是重點,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4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對方提出相關診斷證明,以證明其實際損失額,並依勞保職災規定給付之,若對方均拒絕提供相關證明,對其不合理之要求,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說明公司之立場,待其提起訴訟後,再請求對方提出證明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fm1023 103-11-14 02:49

想請問律師,當初於103年5月19日到職,當時簽屬約聘人員6個月的時間,那到期日是否為103年11月18日?還是其他日期?因老闆跟我說我到期日為11月20日,假設到期日為11月18日並非老闆說的11月20日,我於11月18日後離開公司是否有牽涉到問題?(已於兩~三周前提出離職)那若老闆要我待到11月20日我可提出甚麼辦法來保護自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雙方確實有約定六個月期限,則本件自到職日開始起算,而您既已通知資方,則資方要

求至11月20日除非您同意,否則資方之要求並無理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fm1023 103-11-14 10:1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雙方確實有約定六個月期限,則本 ... (恕刪)

在請問一下,正確的簽約到期日為11月18日 還是 11月19日(人事會計跟我說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6 2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始日不計入,計算六個月是到19日。

小犬 103-11-13 18:00

想請問各位律師們:

我最近 想要離職,我在現在公司做了3個多月;但進公司的時候有簽了一份

離職前30日 要先告知的文書。

我也 在上個月 月底  已經口頭 向主管說做到這個月月底

但我想要提前離職,不知道  這樣 是否會發生甚麼 問題

麻煩 各位解答了。  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例如勞工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若欲自請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為10日前,但雇主卻以契約要求勞工須30日前預告。「若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基法為長的預告期間,此是較勞基法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應以本條規定的基準予以取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參照),亦即勞工只需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即可。

依您所述,您與顧主間約定之職前須30日前告知之合約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勞委會之解釋是無效的,因您之年資為3個多月,故您只須於10日前通知顧主即可,而該通知不論是口頭或書面皆屬有效。

Amy 103-11-12 21:22

您好:

我在6月時離職,今年9月時有在臉書上發文:因為某無良前公司的關係,有45天無休的經驗。

前雇主認為這事再毀謗他,請問這樣成立嗎?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您所述,如您證明您所述是真實的,依刑法之規定,你就可能不會構成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