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之前有PO詢問
你好: 想詢事情如下:現在居住的房子屋齡約30多年以上.(一直有建商來談都更.但未成)我所在位居公寓的4.5樓.目前遇到問題是我們樓下3樓住戶反映房子會漏水問題..前提一下:之前對方要求甚麼我們都有處理 .對方覺得是廁所在漏水 我們也請水電工在浴室做處理了..現在對方想要外牆跟屋內做整理(塗上防水漆之類的)因我方無預算暫不想處理 對方就說我們不處理要寄存證信函告我們.我想詢問一下 我們一定要做處理嗎?可以不理會嗎?假如處理了老房子了以後還是會漏水呢?對方又不保證不漏水.對方還說我們房子都沒有漏水掉落壁癌之類的他們都有之類的. 那是前3.4年家中才大粉刷整理牆壁我們有做處理.因為老房子了現在家裡也是會掉下油漆片有壁癌之類的..我們可以提出我方不想粉刷外牆這件事嗎?若繼存證信函該如何處理?謝謝回答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想詢問一下若走法律途徑由法院鑑定漏水原因.不管結果如何我們都一定要做處理嗎?因為對方他說他走法律途徑一切損失由我們承擔..就因為住樓上..對樓下要求什麼言聽計從嗎?((對方想法是錢可以解決就用錢解決.假如能永遠解決我們也願意做只是我們想法是做這件工程之後呢?不會在有問題嗎?他不然一直叫我們做啥做啥這樣我們有點不悅_)抱歉小抱怨了 在麻煩了 謝

日前賣屋與多家仲介簽一般約,其中一家簽完第二天就說有買方要出價斡旋,
我問斡旋收多少,仲介回答與同事分頭進行,要我先簽七天的斡旋專任約,
當下想說這是正常程序不以為意,另交代仲介收完斡旋電話通知我金額
斡旋第二天,仲介告知斡旋價,未出示斡旋單,我問收多少
他回答要問同事晚點告知我...當天也未告知
斡旋第三天我要求一定要看到斡旋單及訂金,仲介才告知未向買方收取斡旋金
只帶了一張要約書,內容也沒寫到下多少斡旋金,被我臭罵了一頓,才向我保險明天會去收斡旋金,
過程中我開始覺得不單純,因我鑰匙託管在另一家仲介,去詢問該家仲介有去登記借鑰匙帶看屋嗎?,得到的答案是該家未曾借過鑰匙, 買房子看都不看就出價買了
而且還達到我的簽約價,
我個人覺得這買方有問題,思考過後,決定不賣這家仲介及買方,也電話告知仲介
因未收斡旋金以及沒簽定斡旋單, 斡旋我不接受,
但斡旋期最後一天仲介傳簡訊告知以寄存證信函,內容是要求我出面簽約
這樣我一定要賣他嗎? 一個不看房子就可以花三百多萬買的人
我的主張是簽專任約的條件是架構在仲介告知買方願意出斡旋金斡旋議價
補充
忘了說明我不是屋主,是代理人,第二我沒簽授權書給仲介,第三我有告知我不同意收受該買方定金第四我沒簽任何要約書或意願書
因為我擔心的問題是該仲介給我感覺不良, 簽約後會發生問題


弟弟與弟妹於101年底判決離婚,也因弟妹於100年11月私自將房屋門鎖更換,故弟弟無法返家,舉凡所有屬弟弟個人物品均無法返家取得(因弟妹為房屋所有權人),又最近才得知弟妹已將房屋變賣,卻完全未通知弟弟前去拿回屬弟弟的私人物品及個人收藏品,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及家俱家電已被弟妹搬離,也寫存證信函要求她歸還部分弟弟的物品,但弟妹置若罔聞,請問,弟妹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占罪或竊盜罪(破壞他人所有建立自己所有)呢?被她拿走的東西(家俱家電和弟弟的個人收藏品)大多是弟弟刷卡購買的,這樣是不是可以證明弟弟是所有權人,而弟妹是不能私自搬離不歸還呢?房子變賣時她們已無婚姻關係,所以房屋內的所有物品是不是應該各自處分自己所有,而不會因為她是房屋所有權人而有權利私自處分?謝謝!!

離職後公司寄存証信涵給我要賠錢不然法院見
離開開車的工作 之前有些狀況 要賠錢 但是公司要求我簽切結書自行處理
我當時在萬般無奈的情形下 不得不簽 因為公司希望司機能自行解決 當天我也簽ㄌ
但是想不到對方一天到晚跑到公司來亂 公司考量下私自和對方合解 沒有經過當事人我的同意
合解後公司又來向我追討那筆錢
我說我已經簽了切結書自行處理與公司無關 公司自己跟對方合解現在又找我追討
真的很莫名其妙 況且對方也無法提出我要的合理醫療單據 公司也一樣照賠
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 賠ㄌ再說到最後還是要司機吐錢出來
現在又多扣司機一頂帽子 說當天情形司機沒有向公司回報
因此要多罰司機錢而且這個錢不是公司要的是公運處要罰公司的
至於沒有回報是司機 當然是由司機來付這筆錢(公司的說法) 所以 加上賠償金總共8萬塊
然而司機已經離職過了二個月 最近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 表示要向我追溯回那筆錢
我現在該怎麼做 我已經跟公司聯絡過了 並且表示 賠償金的部分 我願意賠 該我出的我願意負責 但是
未回報另外欲加之罪的部份 我實在不能接受 當天對方也沒事 我怎麼知道第二天晚上會跑來鬧 現在要如何應對公司寄給我的存證信函 我實在沒錢跟這種大財團拼 後來才得知很多同仁也遇過這種事
請求大律師們幫幫忙 這件事讓我工作都沒了 無力償還 家庭也面臨極大的危機 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對這家公司心灰意冷 可以的話請告知我現在我該怎麼做才好 整件事要怎麼看接下來的應對之道 司機真的是很無奈>>

回覆 林岡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林岡輝律師您好
切結書內容為公司要駕駛自行處理負責 公司一概不予承擔
駕駛當天簽署後方可離開繼續上班
誰知後續公司竟自行和對方合解 (完全無告知駕駛)
離職後過約二個月收到公司來涵存證信件又電表示要追討合解金 另外告知駕駛事件發生當天
無回報狀況 這一點公運處單位將開出罰鍰 而這筆罰鍰公司已經幫駕駛繳納
罰鍰金也要駕駛一併歸還 (公司的說法)
還強調這種事我看太多了 我可以預見你的結果 就是賠錢 打到最後還是要賠 (感覺被威脅)
(可惜沒有錄音 後來發現其實公司很多司機都被公司以這種先斬後奏的方式處理有的甚至
被灌水金額高達30幾萬 這不是亂講都是真人真事)(((可惜大家無法團結起來)))((( 題外話)))
司機目前有表態該合解金的部份 公司既然以維護司機之由代為處理 本人也不是不通情面
公運處開給公司的罰鍰 駕駛覺無責之有 沒有事回報什麼
駕駛每天工作時間漫長 非常辛苦又高風險 一個不小心 整個家庭都賠進去!
駕駛心疲力竭~ 這場官司的機率
又加上本身不會講話怕說錯又更火上加油 不知道該怎麼辦


律師您好,本人目前經營藥局,約兩年前向一位黃先生盤下來,原先是一人一半的持股,並且與負責掛牌藥師有簽合約,說明薪資5萬,而後黃先生將另一半股份讓渡給我,並沒有和藥師再簽新的合約,藥師見我經營無獲利呈虧損,於1年前自願減薪1萬,希望我能繼續經營下去,如今一年後對方向我寄出存證信函,?我ㄧ年來刻扣她的薪資一萬,要求我賠償給她,請問沒有簽新的合約依照舊合約說明薪資5萬這樣有算數嗎?她當初自願減薪我有許多人證,那我還需要其他的物證證明是她自願減薪嗎(比如說引導她說出他自願減薪的錄音)?而黃先生在讓渡給我的時候有簽一份合約說明黃先生經營時的帳款我ㄧ蓋不負責,如今黃先生跳票產生了十多萬的帳,藥廠控告負責藥師,官司已打完藥師敗訴,藥廠有開一張收據說明我代藥師支付給藥廠十多萬,請問這筆錢我追的回來嗎?請大律師替小弟解惑,謝謝。


>
主要內容如下:
過年初二來母親這裡初四帶回前夫家
母親節, 提前一個禮拜或是母親節那星期, 星期五小孩下課來星期日帶回前夫家
寒假需在母親身邊至少7天, 暑假需在母親身邊至少14天
可帶小孩一同出遊過夜, 出遊過夜日最多3天, 前夫不可阻止
一個月至少看小孩2次, 每次以星期五小孩下課到星期日
>
>
以上是我想寫的內容
如還有需補充內容請告知我
>
以上內容寫存證信函從信函標題到完整內容怎麼寫呢? > 雖說提告比較好 但我擔心費用問題?幾千元是還能負擔 只是怕要更多
再者如果前夫因為存證信函而願意協議能少事也是盡量避免比較好 > 請律師幫幫忙




律師:
您們好!
最近我看中意一塊約635坪大的農地,地主是100年向老農購買並且也有老農配蓋3.5坪的簡易農舍了.當時有向仲介人員詢問,並且口頭上得到確認,此農地將來可增建農舍.因此我便依照仲介人員的建議簽訂了[不動產意願書]並支付50萬元的斡旋金.就在要與地主簽訂買賣契約前幾天,透過代書才知道農發條例即將修改,而此農地並未達2分半且地主並非老農.因此買了可能無法蓋農舍.為此,我致電給仲介人員欲取消此交易,仲介人員卻答覆取消將會全數?收50萬元的斡旋金.問題是:
1.?斡旋金的意願書上雖有載明,在斡旋期限內賣方同意買方的承買價款時,買方若取消交易則斡旋金全數由賣方?收.但是此交易應屬於有風險性,不確定性.....等不平等的交易,那斡旋金怎可全數?收?我應有的權利在哪裡?難道真的無法要回斡旋金?
2.我所詢問到有關於此農地將來可否增建農舍,得到的答案皆是以現行的農發條例,第三手是無法增建農舍的.但是若問到南投草屯,卻說因草屯"單行法",目前還可以增建農舍,但以後會有風險.既然農發條例是全國通用法令,怎麼會唯獨草屯可行?這其中的爭議點很大....終究第三手可否增建農舍?是否有根據可遁?
3.若要保障自我的權利,我該採取什麼行動來拿回斡旋金?(已發2封存證信函給地主及仲介公司)
以上,煩請回覆指點.十二萬分感恩~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對方有重新貼文的行為,則對方便有新的犯罪行為,所以告訴期間應從新的犯罪行為起算,建議將對方貼文的網頁內容以拍照方式存證,並儘速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1.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是指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犯人+犯行)。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
2.若被告於前次妨害信用之犯罪行為數個月重新貼文貶損你們的商譽者,是另一個妨害信用的犯行,同樣依前述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犯人+犯行)之時點而開始計算告訴期間。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內文下方的共幾頁等等,那是你去交寄時由郵局人員計算後填寫的。上方的收件人及收件人的地址要寫清楚,以免沒有收到。副本可以用影印的,只是印好後,每一份都要蓋章,並蓋上騎逢章。 對於退出傳銷事業,公平交易法有規定應在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你似乎已經超過期限了,如果還沒超過請趕快寄出去,以免延誤。






你好: 想詢事情如下:現在居住的房子屋齡約30多年以上.(一直有建商來談都更.但未成)我所在位居公寓的4.5樓.目前遇到問題是我們樓下3樓住戶反映房子會漏水問題..前提一下:之前對方要求甚麼我們都有處理 .對方覺得是廁所在漏水 我們也請水電工在浴室做處理了..現在對方想要外牆跟屋內做整理(塗上防水漆之類的)因我方無預算暫不想處理 對方就說我們不處理要寄存證信函告我們.我想詢問一下 我們一定要做處理嗎?可以不理會嗎?假如處理了老房子了以後還是會漏水呢?對方又不保證不漏水.對方還說我們房子都沒有漏水掉落壁癌之類的他們都有之類的. 那是前3.4年家中才大粉刷整理牆壁我們有做處理.因為老房子了現在家裡也是會掉下油漆片有壁癌之類的..我們可以提出我方不想粉刷外牆這件事嗎?若繼存證信函該如何處理?謝謝回答










大家好:
我家門前有一塊地,其地目為道.此地的持有者一半屬於私人一半屬於工務局.幾個月前,我們接獲存證信函被要求拆屋還地,並且要求我們大樓住戶不得擅自經過他的土地. 經查才得知此塊土地一半屬於私有的部分已經被法院拍賣,新的持有人並非臨地的住戶. 我們家佔用到此土地的部分是庭院圍牆,此圍牆是三十年前購買時就已經存在,並非我們事後興建. 並且此塊土地與我們的基地完全接, 完全橫擋在我們大樓前面,若不跨過此地,我們整棟大樓就沒有與道路連接的出路. 我們大樓已經行走此出路超過三十年, 並且經查證之後得知此塊土地一半已被標為現有巷道.
我想請問律師的是:
若我家的圍牆已經佔用此地(部分)30年之久, 並且此塊地是我們此棟大樓連接道路必定要跨越的土地,也已經行走30年之久. 在法院拍賣此土地之前,是否有義務通知我們此棟住戶有關優先購買的權利? 現土地已經被拍賣,我們是否還有伸張優先購買的途徑? 若對方不願租借, 我們該如何逃出這樣的窘境?
謝謝

?律師您好:
我家門前有一塊地,其地目為道.此地的持有者一半屬於私人一半屬於工務局.幾個月前,我們接獲存證信函被要求拆屋還地,並且要求我們大樓住戶不得擅自經過他的土地. 經查才得知此塊土地一半屬於私有的部分已經被法院拍賣,新的持有人並非臨地的住戶. 我們家佔用到此土地的部分是庭院圍牆,此圍牆是三十年前購買時就已經存在,並非我們事後興建. 並且此塊土地與我們的基地完全接, 完全橫擋在我們大樓前面,若不跨過此地,我們整棟大樓就沒有與道路連接的出路. 我們大樓已經行走此出路超過三十年, 並且經查證之後得知此塊土地一半已被標為現有巷道.
我想請問律師的是:
若我家的圍牆已經佔用此地(部分)30年之久, 並且此塊地是我們此棟大樓連接道路必定要跨越的土地,也已經行走30年之久. 在法院拍賣此土地之前,是否有義務通知我們此棟住戶有關優先購買的權利? 現土地已經被拍賣,我們是否還有伸張優先購買的途徑? 若對方不願租借, 我們該如何逃出這樣的窘境?
謝謝


他在前幾日趁我上班時間搬走了他的衣物也帶走了一些我的東西然後就人間蒸發了
他給了我一通電話說不會再回來了,我有到警局說明備案當時警察有打電話給他
他在幾天後把我的東西寄回來給我...我有寄存證信函給他請他出面說明,我也到警局做筆錄告他竊盜,雖然不是什麼值錢的東西這樣竊盜罪會成立嗎?還有他寄回來的東西我有拿到警局給警察拍照這樣構成證據嗎?還有這人是個騙子他在三年前與我交往當時我們都是已婚身分他也是個軍人他害怕被我先生發現及被告他要我跟我的先生離婚他在同一年也跟他太太離婚但把每個月薪水及房子還有終身俸寫給前妻
並告訴我是我們對不起他前妻所以彌補他前妻的,三年來他食衣住行都靠我包括房租費用手機費用都靠我支出連我子宮外孕手術他都沒付過半毛錢還騙我寫結婚登記書可是我們沒去登記當然這些東西他都帶走了現在他在他退伍當天就不見了我是不是只能告他竊盜請他出面?


您好:我母親於日前接到一存證信函,告知她與另三名共有者共同均分繼承數筆土地,並且另三名共有者將依土地法34條之一的規定(三名共有者土地持份超過60%),要將土地出售,我方便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土地仍被強行賣給了建設公司(價格只有公告地價的1/7,更將其中兩筆土地登記給代書自己),但之後發現當初辦理土地繼承及買賣的代書,其刻意用日據時代的戶籍資料,讓地政事務所以為土地只有四個人共同均分繼承土地,而以四個人辦理土地繼承登記,但我們後來向戶政事務所調閱資料,有另外三人亦是繼承人,應是七個人共同均分繼承土地,法院亦裁定當初土地繼承登記有誤,因變成七個人共同均分繼承土地後,同意賣地之人數及土地都只有3/7,皆未符合土地法34條之一的規定,所以我們認為當初土地的買賣契約應無效,但買方他們認為他們為善意的第三者,我們和另外三人只能向同意出售土地的三人要求損害賠償。


律師您好,
我妹妹今年2/23滿18歲,今年三月底無意間被我發現我姑姑偷幫我妹買保險(正要買第四份保單送件),要保人我姑姑寫她自己的名字,保單還填母女關係,而且在我妹妹6歲(民國90年)、8歲(民國92年)、11歲(民國95年)時各買一份壽險保單,三份當中有二份受益人是我姑姑,另一份是我父親,而我姑姑本身為保險業務人員。
我妹妹與我姑姑的戶口從未在同一戶,我跟妹妹的監護權也在民國90年判給我母親,姑姑也從未對妹妹盡過扶養責任,購買保險也從未通知我母親,這十年來可以說是沒有交集的,判監護權後還要我母親將我們姊妹改為母姓。
妹妹說她印象中念小學姑姑有要她簽在單子上簽名,但是當時年紀太小忘記是幾份,所以無法確認三份保單是否都為我妹妹親簽,目前三份保單公司已解約,而三份保單的要保書我們已經拿到當時的建檔資料,從頭到尾都是我姑姑的字跡。另外保險公司主管出面協調,主管表示我姑姑的態度很強硬,一點都不想解決及道歉。
這周已經將存證信函寄出,要請問律師,我姑姑這樣偽造文書罪如何判決?有超過法律追訴期嗎?送金管會又會如何判決呢?謝謝律師。



律師你好!!
本人用38萬買中古車於4/6交車,業務有告知此車有與機車發生"小擦撞"右前保險桿,想說小擦撞還好,契約也有明定不是重大事故車,於是就簽約了!!隔天回原廠全車檢查,原廠技師跟我說此車有大撞過,車底盤鋼樑受損有熔接痕跡是1/4車,屬於重大事故車(有拍照存證)。馬上打給賣我車的業務說明情況,回我說:跟你說過這台車有撞過,有撞過才要補,挖勒認知上差異那麼大。隔天去找業務給他看照片,他也承認了,問我想怎麼做?!我說原價退車,他說可能沒辦法,因為這台車是從別的車行調來賣你的,不是自己公司的,頂多跟你回收,回收多少他說要跟公司討論。隔天去車行討論,業務的課長來跟我討論,這台車不是我們公司的,要回收可以20萬!! (聽到當場傻眼差那麼多,交車才4天),還說你也可以走法律途徑,因為這台車不是屬於車行的,只有跟業務有關而已。聽一下就走人了!!




想請教律師:
本人於2012年7月中旬經某車站大廳,遭台灣x瑪銷售員以票選書排行之名兜售套書20本,分期付款現已繳6期,書卻已全數送到。
本人曾表明家中經濟不許可須與家人討論,對方卻以不告知家人及減少本身娛樂開銷就可購買整套叢書,以及該日為展期最後一日,若離開即無贈品優惠為由,連同業務員以業績壓力之人情,本人在無時間詳看合約條款之餘,簽下購書單(已滿20歲),且事後才發現該銷售員沒有給我合約。事後因暑假的關係,書到後並無時間檢察翻閱,因催繳通知不斷才因而續繳分期款項。
近日因家中發現遭反對,且經濟狀況堪憂而向該公司客服詢問可否退書,該客服人員表示無法退書,將我轉介給帳款人員分配後續分期款項,該帳款人員態度強硬表示,由於購買套書已久故無法退書,如一開始就有向客服反應即有轉圜的餘地,但礙於時間過久,僅能將每期應繳款項調降,延長分期期數攤繳。
已向消保會提出過一次申訴,但對方回應仍是礙於時間過久無法退書。
我還只是學生,因為這件事焦頭爛額,我該寄存證信函嗎?
請問我到底該怎麼做?

律師先生您好!
我的兩間打通店面出租給個人設立通訊公司、公証訂立五年租賃契約、已過了一年、習慣年前收到訂約人預先支付的個人名義一年期隔月12張支票租金。
今年三月送來扣繳憑單、突然發現扣繳憑單中、有不認識第三者的公司半年租賃扣繳憑單、因契約中明文記載不得轉租、因此、想寄存證信函以租屋人違約原因要求解約、限期─個月搬出、若不願意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但因該店面剛裝修完成、且剩下四年租期、朋友建議再公証改訂新租約、改由現已登記的兩家公司負責人、互相簽約保証、訂立租賃契約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請問若再訂立新契約、租約到期時、房子會不會被侵佔不還?謝謝!
一般人租房使用我已有多年經驗、大致上該不怕的!但、不巧的是無意中遇上了這位房客的不良紀事、不得不令人充分的添加戒心!
契約後不久、有一天一大早拿了一張空白紙、上有公司名稱、要求房東在上面簽名、以便申請設立公司、因以前不少房客申請公司、只要附上建物使用執照及房屋繳款單即可!
半疑半信下立即找代書、因太早代書未上班、但她無知的助理妹妹卻教我:要簽也行!不簽也可以!模寧兩可的回話!
不甘心下、直接到縣政府工商課去請教行政人員、結果給我警告:千萬別簽!不然房子將要不回來!永遠免費送人使用!不覺中嚇出了一身冷汗!
回去告訴房客、已請教了政府機關人員、根本不需這項簽名手續、他用兇狠的眼光瞪我:你未見過五色人呀!惡劣影像久久不散!
兩個月後房仲找上門來要介紹費!我答應先向房客拿後、再來跟我要!因這件事特別找房客問!他的回答是:好膽敢來拿!別想要什麼費用!你別給他呀!此後這位房仲人員、竟從未找上門來!
前三年房客賺了不少錢!買了進口好車上下班、談話也特別客氣!無戒心下又續了五年長約!卻想不到第二年突然出事了!
一個禮拜過去!下午我剛到代書事務所補蓋存証信函中的寄信人印章、趕今天寄出、以加快租賃違約的處理速度!騎速克達到家(─樓店面隔三尺左右通道、供房東自用)、突然房客自店裡衝出、叫住我問:為何非法公司的契約不打?我要求契約必須公証、且由現已登記的兩家公司負責人、互相簽約保証!想不到馬上變了臉激叫!公証我不要!早知道要如此打契約、那我個人不要、由公司跟你打!我接著講:公司也必須負責人─起簽約、堅不退讓!他回答再請教人、臭著臉往店外走了!
不久打手機向我要代書電話!夜間八點代書帶來傳話、房客要求非法公司以簽一年協議書解決!扣繳憑單也能申報退錢!我當場腕拒接受此條件!
今早代書要我去拿回存証信函(房東存根)、判斷房客也該收到了!應可了解我要以正式的法律規則、去解決這些問題!
果然中午手機急電、邀約到他店裡、想要讓我去接受訂下無法律效力的私人契約!當場以有急事打斷了他的企圖!
緊接著通話中充滿輕聲細語的語氣、開始解釋那只是朋友暫時利用他的店設立公司、他也不知道房東會那麼在意!很快就遷走了!請放心!再補上幾個月的契約就完全oK了!
我不客氣的回他話!你前三年好好做不是平安無事!為什麼要暗暗的做出這些事來、也不先告知!讓不認識的人在店裡設立公司、假若那人以後不走、我不是要賠掉一間房子!要他去找代書談!
不到半個鐘頭!房客又急來電、不甘心到嘴的肉塊掉了、又打迷糊戰、談了一大堆歪理、就是不願公証!我也堅不肯退讓!剛才通話已點破他的野心!交戰不到十分鐘!好啦!好啦!第三者的身分証、印章都在我這裡!就照你講的去打契約吧!
頓時!感覺壓在心頭好多天的悶氣正慚慚散去!

各位律師好…
我目前本身碰到的狀況是有兩張本票
其中一張30萬對方是主張如果我提早離開公司,會造成公司的損失,所以要我簽的
另外一張300萬的是幫公司同事作保,保證對方不會隨便離開公司
皆沒有註明到期日,所以是見票即現
但是在我離開公司後,對方先寄了存證信函告知說,說我欠公司330萬元,要我還錢。
然後進行本票裁定(目前法院的通知還沒來)
我想請問下列問題
我如果要主張本票債權不成立,因為引用的是「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那以我的情形是屬於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這樣的話,舉證的責任是我(發票人)還是對方公司(債務人)
再者,如果要申請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話,我要提供多少的保證金?? 如果對方直接在事由上面寫說公司借款330萬給我,那還是要我舉證嗎??
還是應該是可以要求對方提出借款330萬的證明?? 因為公司有黑道背景,所以很怕本票到時候又被拿去給討債公司,那是不是在申請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時候,還要一併要求如果勝訴,本票應返還給我??
以上的問題,再麻煩各位律師為我解答了,非常感謝


101/9/26上班第一天,公司即拿了一張合約書要我簽名,合約書上表明該合約期限為兩年,底薪為18000,滿一年即升底薪為20000元,若在職期間做出危害公司聲譽或影響公司利益,公司即可依此約要求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若離職後做出危害公司聲譽或影響公司利益者,公司有權要求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的兩倍。但是該合約上並無律師證明,簽約時資方企圖干擾勞方詳讀內容,亦無第三人在場,請問該合約是否合法?
因公司超時工作嚴重又無加班費,請假則是平日請一天扣兩天薪資,再扣兩天業績,假日則請一天扣三天薪資,再扣三天業績,勞健保也是由勞方全額支付(面試及簽約時,公司並無告知),每月薪資還要多扣一筆五百元的福利金(去向不明),因為實在太誇張,所以想提前離職,也在離職前三十天102/3/30告知,但資方卻以違約為由,向我要求賠償違約金(底薪*6個月工作時間*2)約20萬,並由薪資扣抵,也要發出存證信函到我家去,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對自己較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