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拍賣中心都有提供檢查表供買主查看車況。
收到車後發現方向燈及大燈有問題無法作用,
因車型特殊,找了好幾家保養廠及查詢電路都無法維修及找出問題,
事情過了好幾天,終於查出原因是燈光控制的模組損壞,
光是零件就要三萬多元,後來我們發現拍賣中心提供的檢查表上沒有標註此項功能損壞
於是我們向拍賣中心提出客訴,但對方一直推卸責任,拖延時間不處理。
後來我們發存證信函知會他們,請他們出面協商,
他們的公司後來發存證信函回覆我們
1.我們客訴時間已經超過他們公司所規定的,交車後48小時內提出客訴
2.當初買賣契約有載明依交貨時之"現狀交付"之,"賣方不擔保物之瑕疵之責任"
3.燈組檢查等問題非拍賣車輛之點檢細項
我想請問,這樣我們如何來處理這件買賣糾紛?
1.消保法有規定,網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假設超過7日還有辦法處理嗎?
2.簽買賣契約是在尚未收到車時所簽立的,要簽才能放車,這樣我們所簽的契約是否成立?
謝謝!!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