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您會耗費更多時間勞力費用成本,若對方耍賴,基於成本考量,建議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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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繼承順序要依照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遺產會由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即父母繼承。若母親拋棄繼承,就會由父親繼承遺產,兄弟姊妹屬於第三順序之繼承人,除非第二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否則尚無法繼承遺產,故無庸辦理拋棄繼承。若要辦理,可在同一份聲請狀內拋棄繼承。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受益人指定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代表有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就不會變成遺產,而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領取。 但要注意有無保險第10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您好
父親沒拋棄的話就是由他全部繼承
必須要父親也拋棄才需要
一般來說都是寫法定繼承人
所以父母親都是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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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媽在我0歲時就已經與我爸爸離婚,14年來都是我爸爸跟阿禡在照顧我的。而我是在墾丁基督教醫院領養的(我姊姊是在高雄的醫院領養的但他從小與媽媽一起生活),當時我與我姊姊的出生證明是我媽媽在桃園的醫院做偽造登記。 爸爸在我14歲時因病過世,他留下100萬我與我姊姊一人一半,房產也是一人一半。
我媽媽在我未滿20歲以前也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之下未告知情況下,轉賣我的房產給姊姊,我爸爸留下的50萬我媽媽說都繳保險繳學費所以50萬已經沒有了。 這一些都是我滿20歲我自己去戶政事務所,郵局,保險,查出來的結果。
在我18歲開始,我就沒有回家了。
因為媽媽也不讓我回南部看阿公阿禡,也不讓我去找姑姑。還有她的男朋友每個月向我借一萬到一萬五的費用。我媽媽也是一直向我索取孝親費。倒置我心生恐懼不敢回家。我要我名下房屋的鑰匙還有地契甚至自己的郵局提款卡他從來不給我拿。 我感到不開心,我的學費都是我獎學金,比賽獎金等等 他也從沒讓我看過我戶頭的錢。一直到我20歲自己調查時我名下財產全都沒有了。
請問律師我能向法院申請解除母子關係嗎?





想請教一下板上的律師們,去年12月我停等紅燈時遭後方車推撞,道致後方車體嚴重凹陷,初判表上我方是未發現肇責。
車體維修的部份,對方的保險公司已理賠(我先辦理我方出險,後續的處理,由我方保險公司處理)。
目前我根據民法196條的請求,要求對方賠償我交易性貶值的部份,已請汽車商業公會鑑價,確定因此碰撞貶值10萬(有鑑定的報告書),故在民事請訴狀上申請106,000的金額(6,000是申請鑑價的費用)。
前天至法院開調解,調解委員(只有1人)硬是要我降價,還一直跟我說如果到法院,法官也不會照我的要求理賠這麼多,還說我如果這麼堅持106,000只是在浪費時間。
對方保險公司是說他們再回去討論,因為當事人是投保桃園區,發生地是新竹區,所以保險公司是新竹區的來協談,若他們公司金額無法理賠這麼多,則就是上法院。
因我車行照是去年8月出廠,我是9月交車(8月適逢農曆七月),鑑價報告書上的金額會因為汽車耐用年限(這樣應算是3還是4個月的車?)的規定產生更低的殘值嗎?鑑價報告書的未碰撞殘值(53萬)看起來是已扣除落地車的價值(已車原價是70萬購入的)。
想請問我已有第三方公正的鑑價報告書,法官不會依照鑑價報告書上的金額作判決嗎?我方是正當的停等紅燈,被推撞,肇責完全無爭議,鑑價報告書也明確的指出因此碰撞的貶值金額,這樣法官還是會判決出不同的金額嗎?申請鑑價的費用6,000可以一併求償嗎?(因未先繳納費用,則無法鑑價)










一、調解的方法很多,要看對方的個性來決定用什麼策略。
二、第一種可能性是不要去說對錯,很多調解不成立的案件就是彼此指摘,然後爭一口氣就談不成了。
三、第二種可能性是去說對方有錯,那要說得很有技巧。建議先查一些類似判決,了解多一點,這樣在說對方有錯的時候比較有氣勢。
五、如果總金額談不成的話可以考慮談分期,分期談到一定的程度你應該就可以消化了。
六、如果談不成進入訴訟,就他提出來的估價單的部分,可以就零件部分為折舊的答辯,如果他的估價單上零件較多工資較少,那麼零件折舊有時候是相當可觀的,曾有四萬元零件被法官算一算剩四千元。
七、當然如果你用過失比例來談判談不下來可以考慮用折舊來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靜靜地蒐集證據(如錄音或line或訊息或電子郵件等),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否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市所蒐集到的證據內容而定,目前應先跟哥哥說明,請求哥哥幫忙協助蒐證,給對方一個教訓,建議不要打草驚蛇,要默默地蒐集證據,會有異想不到的結果;至於刑事通姦(妨害家庭)犯罪的前提是,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方成立之,故若哥哥不知道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不會成立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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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要看你們當初的約定
他不能單方面解除你們的約定
且你已經匯款給對方
等於已經交易完畢
他就不能再主張
但最好有留證據
至於第二三個問題都不用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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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因為車禍無法和解,對方提告,今天日警局作筆錄,無意間發現對方描述當天狀況,與車禍當天對方做的紀錄不同,當天時速成呈現60-70,今日控告我時所做的筆錄記載是30-40,檢察官會依初判表與當時的紀錄為主還是後來所做的筆錄為參考?初判表記載對方是未依號誌,標誌號誌指示減速慢行,而我是寫未禮讓直行車,但我對這點不服,因為對方從左方高速行駛過來加上馬路並非完全直線路,而是有弧度的路線,而我也是再三確認左方無來車才二次行駛準備離開門口要左轉,但對方看到我的車後緊急煞車不穩自摔而機車滑行往我車頭撞擊,雖然不服判決,但看在對方有受傷上希望能讓保險盡量賠償對方而因此沒有去申請鑑定,但如今對方金額起起伏伏,金額從25-74-30-61-50萬(以上都不含意外險)..因此和解失敗,對方也去警局控告我過失傷害
問題2: 對方車禍當天與警局做筆錄的行車速度不一致,法官會採信哪個??我有權可以控告對方作假筆錄??對方筆錄前後不一,對我是否比較有利??
問題3: 過失傷害定義中的信賴原則,對我的狀況來說能幫上忙嗎??能依此原則爭取無過失??因為自己明明有做到確認的事,為何還要因為對方違規受傷而背上過失傷害的紀錄..關於路權這點真的很不公平...





於104/11/22,本人開車 前方綠燈 機車都已前進 我放開殺車 不小心碰撞前方機車屁股,對方原地倒下 我立即下車察看,詢問有無受傷,要報警,對方表示不願意報警 我又問是否叫救護車,他也不願意,只要求我給她2000元就好,當下我也想說真得沒有什麼,就寫了張紙條『本人於什麼時間 地點 擦撞對方機車屁股,阿婆堅持不報案 給於2000自行就醫。互相簽名,隨後她騎著機車跟我至前方提款機 領款,還要求我兩個禮拜後將紙條還她,我當然表示不可能。
同年12月,又再打給我(但不是用她自己號碼),又跟我要求要拿回紙條,我當然說不可能,她就很氣憤掛下電話。
我於105/3/1日(事隔大概三個多月)。接到阿婆來電表示:(以下台語)我沒錢了 快死了 身上錢都快花光了 我要請點錢來用啦,當下我很傻眼 但當時想說確實有發生那件事 就和她約至警察局,事隔多月 我也記不清楚 事發日是哪一天 警察也說就講個大概,對方即表示2號啦,但是晚上回家我確認日期為22號,隔天和他們(阿婆/和他兒子)前往警局做更改。
3/2日我也立即去保險公司辦理出險,我保的是乙險,其實我真的很有誠意配合對方了,之後相關部分就是他們要提出證明了。
差不多兩個禮拜後,他們理賠不過,他們竟私自去警局把事發日更改為2號,警察也沒有通報我,他們又再去保險公司找我的理賠員,當我接到電話通知 我完全不知道更改日期這事,之後對方兒子有來電表示 希望我能配合他 更改日期 好讓他在去理賠看看,我表示不願意,我不會去更改成假日期,他說:這當中 我不會跟你索取任何費用 一毛也不會,我只會針對保險而已,之後這當中 他的話就轉去表示:我認識很多人 我人脈很廣 嘉義警察局長 就認識四個了,去澎湖玩 報我的名字 警察局長還會開警車載你玩,希望我跟他當個朋友 好好的幫他,還表示保險金下來 我要多少 我開口,我表示我不可能拿他一毛錢,他只回:配服你 我真配服你!如你無法配合更改日期,那就走法院。(這些都有錄音)
※這為最後一次談話,大概在3月底。
我於105/5/14接到偵查庭傳票,於今天105/5/19開完庭 起訴定讞。
偵查庭前,當然也詢問很多人的相關經驗 上網查詢 免費律師諮詢,一半好一半壞,雖已做好被起訴心理準備,因為我也已打算花錢和解消災 因為知道對方的目的就是錢,開偵查庭時間 大概只花了10分鐘,連陪同的保險員也嚇到 怎麼這麼快
檢察官一進去詢問:事發狀況,我就說明
所以你就是有撞到 所以就是起訴了阿。
問對方:你要多少賠償金
對方兒子:原本130萬 現在我要再加100萬 總共230萬
※阿婆這當中 一直大哄 你實在很可惡 對我不聞不問 什麼之類
(檢察官 還這樣讓她持續吼叫)
我是不太知道檢察官 是否有先問為主的觀念,還是急著想下班
(當時開偵查庭時間大概為4點初頭多)
覺得被告 可能就是犯罪機率高,完全不給於我說話餘地





本人於之前處理一件交通事故,肇事責任歸屬完全在對方
對方保險公司同意賠付我的體傷及財物損失
可是有但書,因為我的機車本身有加裝很多改裝精品,
在這次事件後都有些許磨損
保險公司是跟我說他們可以賠償我的零件更換,但是零件舊品要回收
另外因為我的安全帽還有鞋子都是單價比較高的
保險公司也主張他們全額賠償新品價沒算折舊
所以物權就歸屬於保險公司了,請問是真的嗎
並且安全帽跟鞋子屬於個人用品有衛生疑慮,我可以不讓保險公司回收嗎
還是我可以請保險公司回收後在現場銷毀?
因為我有先上網查詢一下
關於保險公司的主張好像比較適用於海上保險中,保險標的物毀損滅失,
經保險公司賠付後,保險公司可取得標的物處份權
但那應該是指被保險標的物而言,今天是第三人的財物來說
保險公司還能合法取得這種物上代位權嗎?
假設保險公司拿我的舊品去賣錢 我可以不同意嗎
煩請各位專業律師協助我解惑
非常感謝



你好: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若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就不會成為遺產,受益人可以直接請領。依你所述,小孩有保險跟意外險,受益人是父親,父親就可以請領,該部分之保險金額不會成為遺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6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第7條規定:「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 強制險死亡給付部分,則由父母平均分配保險給付。
您好:
我的朋友發生車禍並且與對造皆受傷,但我方主張因對方之過失而受害,並且當時有目擊證人之目睹,且與我方見解一致;
有以下幾個問題請教:
1. 請問我們有何權利主張邀同證人一同出席做筆錄呢?(較保險)承辦員警有提到要我們不要私下聯絡證人(有法源依據嗎?),但我覺得不合理,這是爭取保護我們的權益,怎麼會輪到員警來限制呢? 請問關於這部份我們該如何應對員警?有沒有法源依據?
2.我以親友的身分陪同我朋友做筆錄,是不是我們能合理主張的權利呢?有沒有法源依據?
3.我在旁陪同時有沒有權利發言以確保我柔弱的朋友權益不受損呢?(他不是很清楚自己該有、該主張的權利,像是員警必須忠實紀錄他所陳述的內容等等)有沒有法源依據?
請撥冗賜教,感謝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先盡速前往醫院進行驗傷,並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以利取得談判和解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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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去年九月離家,離家期間跟一位女同事搞曖昧,其他同事也知情,但無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兩人有通姦,而今年一月搬回自家住所,但回來後一直跟我吵離婚,還叫我搬回娘家。除夕當天我搬回娘家也把小孩帶回娘家住,每個月我也有讓對方帶小孩回去過夜一天,一開始原本對方要付五千撫養費,小孩歸我,可是我們一直對撫養費用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一直遲遲未離婚。小孩帶回家期間,除了健保是由他薪資扣款,還有保險2千以外,他並沒有付任何的撫養費。而最近他反悔了,說要直接去跟法院訴請離婚。當初我會帶走小孩是因為他都沒有在家照顧小孩都是婆婆或是我照顧的,所以我才想把小孩帶在身邊至少還有媽媽陪伴,而且現在他也沒有住在自己的家。現在他除了要訴請離婚外,還堅決要打贏小孩的扶養權。還說還沒離婚前小孩子是兩個人的,我帶走了三個月他也要帶走三個月,如果我不讓他帶走可以嗎?但他可以來家裡看小孩。如果他去跟法院訴請小孩撫養權,我必須提出什麼有利於我的證據嗎?小孩會不會就判給爸爸呢?
附註:小孩目前快2歲。

你好:
若無法兩願離婚,就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但要具備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及第2項之事由,法院才會准予離婚,依你所述,看不出來你們之間有何離婚之事由。 關於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若無法協議,會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由家事法庭法官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去判斷,法院會請社福機構進行訪視,依訪視報告去認定,若真的提起離婚訴訟,並聲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就要提出書狀說明為何由你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或是對方有不利於子女之情形。雖然子幼隨母,但法院仍然會依個案情況去判斷。 父母均負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通常是依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消費標準去認定扶養費之多寡,台北市約為2.7萬、新北市約為1.9萬元,你們要平均分擔子女之扶養費。 為避免離婚訴訟進行期間造成親子關係疏離,建議你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定這期間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如何行使、負擔,會面交往方式以及扶養費如何給付等等,以免雙方權益受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拒絕離婚,並請求對方給付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以考慮拒絕離婚,已離婚為條件,請求對方答應對您有利之相關條件,千萬不要輕易同意離婚,若不知如何談判對您有利之條件,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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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保單未到期,親人往生領回,當初不知道親人保單內容,受益人第一位是我,不知道還有第二位,卻是他的兄弟,上面還寫著第一受益人名字後面寫了X%,第二受益人X%,如保單領回是50萬,也就是說要跟第二來均分的意思嗎?可是父親人學歷不高,怕是不是被指示收益人填寫要這樣填寫,因為其實他不懂保險,我也不懂,這樣是合理的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對方刻意在告訴期間經過前未明白提到刑事責任或是進一部的賠償責任,現在顯然是有備而來,目的是以刑事責任為籌碼,一方面請求賠償、一方面也降低自己的賠償責任。
2. 首先應瞭解責任歸屬的問題,依照初步分析研判表所記載,雙方都有過失,則以您太太而言,會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的問題,在民事上也會有相對應的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或是其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賠償),然而:
(1)以刑事責任而言,交通大隊所製作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只是作為初步判斷責任歸屬之用,在個案來說您太太有可能其實是過失比例更低、甚至是完全沒有過失,這部分應考慮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歸屬,到時候也會請當事人到場表示意見,未來若涉及訴訟,也可以再考慮向各大學行車事故研究中心請求鑑定。
(2)以民事賠償責任而言,既然對方也具有過失,則依照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規定,對方所受損失不應由您全額負擔(以過失比例而言,雙方若皆具50%之過失,則對方請求賠償的金額的一半要由其自行承擔,不可向您全額請求);同時對於您太太所受損失也可以向對方請求。
3. 若已過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所定6個月告訴期間,您太太或您應不得再提起普通傷害罪的刑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您本人也是具有告訴權,但也必須「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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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約4年前101年底搬出戶籍地(戶籍地房子是姑姑的 與叔叔 嬸嬸同住)因為在新北戶籍地找不到工作而且又要每月繳納八千元給姑姑付不了,只好上台北找媽媽同住租屋處可省房租並在媽媽上班地那邊工作也在媽媽那邊辦了新手機 號碼也給了姑姑知道 後來一年也有回戶籍地順便告知叔叔我的電話(我的電話從102年到現在都還沒換過)除了去年姑姑已經把保險單住址請保險公司轉寄到我現住地址,每年姑姑都會用簡訊告知我要繳納機車保險費(機車是姑姑的但是我在騎所以我去繳)因為103年後改從事保全夜班白天常常都是睡死狀態,不過有傳簡訊我一定會回,當時因為沒有叔叔電話所以叔叔在去年四月有教召單的掛號要連絡我連絡不上(因為本人不接未知號碼來電)但也沒傳簡訊告知我教召單的事情也沒跟姑姑講這件事情所以姑姑也不知道要連絡我(後來查後備指揮部說這是一天的教召而已上午去下午回...),結果警察就把教召單退回給後備指揮部,我就被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起訴了起訴原因是我未居住在戶籍地未遷移且無故不申報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及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罪,原本爬爬文看大多數都是我這種情形檢察官甚至不起訴或者是起訴後一審就簡易庭無罪就沒太擔心,結果4月28號寄來簡易判決兩個月易科六萬塊嚇到我了,而法扶那邊因為媽媽以前欠太多債款現在薪水都掛在我身分下結果也超過法扶申請標準,目前已經於十天內上訴但仍擔心訴狀不是文言文而且很白話文擔心法官看了會不讓我上訴,這個月真的快被法院搞到精神耗弱一天睡不到三小時每天也只能吃一點東西沒什食慾整天在翻同樣類型案子查,請教我現在該怎麼辦我的人生不想就此留下前科而且這罰款也太重了。
(最近查91年6月修法後關於我的罪應該要意圖避免之主觀要件存在 但是檢察官也不問我為什麼離開戶籍地就直接告我是意圖避免教召...很冤)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上訴,否則案件即會確定,要提再審並不容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IA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