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10月發生機車互撞車禍,依交通事故初判表,我方:“疑似〞超速行駛(路限速50公里,我筆錄自訴當時車速50~60公里);對方:闖紅燈及在劃有分向限制路段駛入來車道;經調委會2次調解,由於調解不成便走向法院互控過失傷害! 5/13日第一次開偵查庭我該如何是好?
1.雙方受傷狀況
1.1我方:手右腕舟狀骨完全骨折(住院開刀→打骨?),術後併發右腕關節攣縮及右上肢50肩! 我老婆右大腿有八公分大小二級傷燙傷!
1.2對方:小擦傷破皮!
3.醫生開診斷書狀況為是我方骨折宜休養3個月,宜復健3個月!
4.損失部分: 共76萬
4.1薪資損失:40萬(休養共6個月+20天病假+6個月失業給付40%差額)
4.2醫療費用約6萬
4.3精神賠償30萬
5.問題來了~~
5.1對方保險公司堅持肇責比3(我方):7(對方)
5.2對方堅持我“疑似”超速為肇事次因,緊咬這一點3成責任
5.3我方主張路權屬於直行車,逆向車應優先禮讓直行車通過,我方:“疑似〞超速行駛,“疑似〞為形容詞,請對方舉證我方當時是否明顯超速(提出測速數據照片)
5.4基於以上我方堅持對方100%肇責,經二次調解不成立後互告過失傷害!
5.5關於我方:“疑似超速行駛”申請車禍鑑定乙事,由於我在當初車禍筆錄說我當初行車速度為50~60公里(路限50公里),怕會碰到恐龍車禍鑑定委員判成:“疑似超速行駛(自承行車速度為50~60公里),看過太多車禍鑑定報告都這樣寫,那我還要申請車禍鑑定嗎? (由於我當車禍筆錄說我當初行車速度為50~60 公里,僅為臆測之詞!誰會在車禍當時低頭看機車儀表! )
5.6我有問過承辦員警,員警說交通事故初判表沒有法律效力! 法官會依行車紀錄器影片、警方在事故當場所繪製之事故現場圖及車禍照片來判誰對誰錯!這樣是真的嗎?
5.7如果申請車禍鑑定來釐清我是否超速行駛? 可以要求以煞車距離來鑑定我機車行駛速度嗎?(警方在繪製交通事故現場圖沒繪製煞車距離)




前幾個月發生碰撞 因為是新車有保險 所以就交給保險去處理
想說沒事了 結果這禮拜收到對方提告通知...
立馬打給保險公司才得知 對方有申請調解..3次
保險說我的電話打不通所以聯絡不到我..?『我的電話換過新的號碼』
那這樣的話它不是要更積極的想辦法連絡我嘛??
比如:打電話問原廠??『我是辦初險』而不是就這樣不了了之就算了
等我收到提告通知.打過去才說聯絡不到我?那這業務有責任嘛?
2.可是跟本都沒收到通知.又打去調解會詢問 他們說有寄3次掛號信
重點是早上每個人都上班家裡哪來的人..信3次都被退回去搞到現在因為不知情所以對方要提告.調解會也沒別的通知方式.這樣..是算我...運氣不好?
有再跟調解會說再寄一次信 她說對方已經什麼不成立 那這樣對方不肯調解硬要告呢??
想請問該如何解決?想請問該如何解決?想請問該如何解決? 謝謝

前些日子,因為轉彎不慎,所以擦撞到在斑馬線上的路人。事後有報警送醫。當天在醫院檢查照片子什麼的,對方都無礙,所以也沒有拿什麼醫療證明,對方就離開了,說交由保險公司談賠償事宜。今天談和解,對方開出:
眼鏡毀損7600、手機殼3000、坐墊250*3=750(聲稱因為尾椎不舒服,無法久站或久坐)、護腰1200、計程車6000、一年無法去健身房費用12660、夜市無法擺攤75000(夜市生意為對方妻子的工作,並非當事人)、每天2小時復健 283元*2小時*180天=101880(283為對方時薪)以及疼痛精神賠償283元*365天=103295 總共要索賠305985
但是對方無法提出任何單據證明,當下詢問對方是否有單據,對方只是暴怒大聲喝斥為什麼一定要有單子!!!!!包括手機、眼鏡、薪資損失都沒有,所以今天和解破局。想請問律師,我現在該怎麼做???申請調解委員會是否對我方比較有利。

友人載我在私人土地要轉彎時,和直行車的人發生事故,對方則是停了一下,就直接騎走,當時路人有幫我們報警及叫救護車,當時倒地我們的機車後照鏡斷裂及車殼磨損,救護車將我們送急診室友人的腳趾有做縫合手術,我則是手部擦傷,警方有調閱監視器有請對方到警局,友人及對方有登記在事故聯單當事人裡面,警方沒有將我登記在裡面,這樣會造成我保險理賠及與對方求償有問題嗎? 是對方的機車一點損傷沒有,警方查看監視器畫面有拍到他騎車過後我們就倒地了,但是對方辯稱是我們自摔,在想是不是交會時有和對方的龍頭煞車那邊有去弄到 ,還是身體有去弄到,才會導致我們摔車這樣,算他的錯還是我們的錯?,對方也稱不知道後面有人倒地,這樣他是否有算肇事逃逸?那後續該如何才好?

各位律師好: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964576&tid=5&ccode=PostDate%20desc
以上為車禍事故相關描述,由於事故後當事人與我電話聯絡協調和解條件,
之後說想請其主管向我說明後,便改為其主管與我聯絡並與我談論和解條件,
然而其主管表示:當事人請假一周在家休息即為事實,儘管診斷證明書上並無記載需在家休養之字眼,當事人理應向我索賠薪資賠償部分,不論保險公司是否理賠,若不願支付當事人薪資賠償部分,便不願和解。
請問對方並非當事人,對我提出這樣子的請求不曉得是否合理?對方似乎很不願意向我的理賠服務員談和解金額,因為對方主張民事和解條件是當事人雙方談妥即可。


4/25 下午4:15 下班時要從停車場離開學校回家
與要來學校幼兒園部接小孩之家長對撞
由於我們停車場的道路狹小 又是出入口同一個
加上小轉彎地帶視線不好(因為沒有鏡子可以照到對向)
當我注意到對方的車子時 雖有採取剎車行動 但來不及
就撞上了
但對方車沒倒 人也看起來沒事
當下我立刻打電話報警
但在警察來之前 因為還有其他老師們要通過車道,所以我把我倒下的車移起來了(還忘記拍照)
後來警察來了但警察來也只是拍照
並跟隨警察去警局做筆錄
筆錄當下我以說明我受傷部分並自己拍下全部的受傷處
對方當下事說覺得手有扭傷(但他又沒有倒在地上)
隔兩天他打來說去醫院證明後他手有骨折
然後要威脅我賠錢之類的
但我被威脅覺得不爽快
有辦法處理嗎?


眾律師好:
前陣子我因提早起步,違規闖紅燈,與搶黃燈之機車發生事故,當時有請交通大隊及保險公司到場協助處理,而兩方也皆有意談論和解事宜。
但幾天前接到對方來電告知,希望請求賠償其薪資損害部分。在現場處理時,保險公司也告知過對方若其有需針對薪資部分進行賠償,可依其診斷證明等文件辦理理賠作業;對方表示由於醫院認為其傷口不影響一般活動,故不願在診斷證明上註明「需在家休養幾天」等字詞,但對方已經以腳傷為由向其公司請假一周,所以想向我要求薪資補償。
我知道自己有錯在先,但若是連醫院都不認為其傷勢會影響活動,我是否有理不賠償其薪資部分?其餘車損及醫藥費的部分都有跟保險公司談過,我方會幫其負責處理。
若對方因薪資賠償爭議,選擇不和解且提告,我方應如何應對較為妥當?我是剛出社會的新鮮人,初次碰到這樣的狀況有點惶恐,希望藉由眾律師的解答能更快更順利地與對方達成和解,感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對方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向您請求因請假在家所受薪資損害,在法院判決實務上,有幾個要求必須符合:「診斷證明書有註明宜在家休養的字眼」、「請假確實導致薪資損失」,如果診斷證明書沒有註明,對方難以要求,況且對方也要提出確實有因請假而影響薪資的證明(如果是請特休,當然就不會影響到每月薪水)。
2.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事發時間,105年3月22日早上5點5分
地點,新北是汐止區國道三號10公800公尺處北向往國道一車道
國三接國一是個大彎道,車道只有一車道在過彎時因會踩煞車,在踩煞車後車子就往左邊滑行直接撞上左邊護欄在彈到右邊護欄,下車後發現路上有施工過而且柏油路上幾乎都是小石子,當時有拍下照片並報警,等到拖車跟警察到的時候直接到國道七堵分隊,因護欄撞壞所以警察聯絡養工處的人來,養工處看到我拍的照片後有給我營造商的電話,因為路是營造商所鋪設的,我把當時的情形加上照片給營造商看後,他說要給保險處理,車子已經拖到維修廠也給營造商的保險拍照了而車子開始修哩,因修理大約要一個月,而車子在上禮拜修好了也要付款了,打給營造商後開始跟我說保險要鑑定,車子都已經修好了才跟我說保險要鑑定,好我等一個禮拜多保險今天打給我說因自撞還說是人為操作不當而造成的,當下我想想不對阿做筆錄時我都有拍下當時的路況怎麼保險是這樣回我,因車已經修好一個禮拜多了而車廠一直催我付款,而營造商一直拖給保險也都不主動跟我聯絡,幾乎都是我主動打去問,而問的結果是一直沒給我答案的等,車廠也一直催我,事發到現在一個月多了保險員只有事發去給車子拍照加上近今天調好的車輛鑑定,也只有聯絡我2次營造商也不聞不問,以上我可以申請國賠嗎還有車子我可以自行先付款或賣掉嗎

律師您好 :
我本人2月騎車為閃避前方巷口出來的三輪車而打滑至內車道,起身後又遭騎至中線之對向機車重擊,導致臉頰有10公分長1.5公分深的傷口縫合80餘針,多處擦傷,全臉瘀青歪斜眼球充血,2周無法進食,肇事者當下只回頭撇一眼而未停下報警與叫救護車。因摔車後傻住不記得被撞擊的片段,一開始都以為只是自己摔車所致,沒想太多,是警方覺得不對勁才主動幫我調閱監視器才發現被撞,同時請對方到案說明確拖了1周才到警局,之後到醫院探望一句道謙也沒有一點悔意也沒有,反而質疑是否為其他車輛撞擊所致,還說他什麼都不知情,他明明已經看過監視器畫面,也明顯拍到重擊後他回頭再騎走的畫面。之後警方建議送調解,到調解當天肇事者無出席只有他的父母來說交給保險處理,但對方保險只有機車強制險什麼都沒有,難道我只能摸摸鼻子認倒楣了嗎?不論於民法刑法對方都屬成年人應負起完全責任了,遇到對方這樣的處事態度我該如何是好?請您幫幫我,謝謝

先生之前開車因為要轉彎 剛好A註檔到一個人所以我沒看見 一轉灣後馬上撞到 但是我坐在副駕駛清楚的看到人是用跑的出來 事後對方有告訴我他有看到車要來但他以為不會撞到他就用跑的 之後對方療程(沒什麼皮肉傷.做了一個假牙給他)也差不多了有跟我們提出想和解 所以我想問一下幾個問題 1.因為對方要合不合解的所以我想提調解委員會.這個案件是在台北發生如果對方比我們先提了那案件會移到別的縣市嗎?我可以調回來嗎? 2.如果調解不成非上法院的話是依事發地在台北而在台北開庭嗎? 3.我們很有誠意的想跟對方和解但是對方行為怪怪的....還想隱瞞自己以滿20的事情 從一開始告訴我他想和解親人可能會也可能不會北上演變到要求我們南下自己不願面對要別人幫他談還跟我的保險業務講明他要錢但不說要多少讓我覺得從一開始他想和解到後來變成想敲詐.我該如何防備.(雖然所有的聯繫我從沒跟他談到錢的這一塊.但是所有有單據的錢保險都會付.我本也打算給他慰問金.不過他現在的態度卻不是慰問金這麼簡單而已) 4.其實他都看到有車要轉彎進來了那他自己還衝出來那我是否可以跟他說我也何理懷疑你是故意的!?(雖然我不希望演變成這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婚姻的部分,主要是涉及夫妻倆及小孩,並不會牽涉到您阿姨,他仍可以在他名下存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基於債之相對性,贍養費即便成立,最多也僅會由您阿姨的兒子負擔,不會及於您阿姨,她的個人財產也不會受到波及,這部分無需擔心。
2. 另外,關於贍養費的問題,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適用前提至少必須是「一方陷於生活困難」且「請求的一方對於離婚事由並無過失」才有可能判准,對方若有正當工作及收入過生活,請求實難以成立。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銀行起訴的法條依據應是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銀行的請求要成立,重要前提應是「A的母親將房子移轉給A」,依您的敘述,銀行的請求實難成立。
2. 調解庭只是在案件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前,先由雙方來進行談判,不到場的話,調解不成立,案件就會移由法院來審理判決,調解即便不成立也不會使得銀行的主張成立。
3. 至於訴訟費用的負擔,起訴之初是由銀行先負擔,和A及其他被告無關,但倘若未來A及其他被告有要聲請調查證據,調查證據的費用則是先由A及其他被告先負責,而判決確定後,先前所有訴訟費用則是一律歸由敗訴者負擔,勝訴者先前支付的費用則可再向敗訴者請求。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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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事情是這樣 有天媽媽開車載奶奶要去市場買菜 經十至路口要左轉(直行道是4線道 轉彎後是雙線道 交通號誌是一般的不是那種多項號誌的 所以那裏轉彎就要小心禮讓 發生事故後 警方才將號誌時間設過 跟對象號誌間隔10秒 讓左轉車可用) 當時是下午16:00接近下班下課 車流量算中等 因為內側車道已經停下示警讓媽媽先過 外側車道也停下 媽媽才轉過去 因為視線死角 一個男生騎重型機車 因該是被外側車擋住 沒注意到媽媽以轉彎過去 撞上媽媽的右後方 機車就橫倒下來 騎士當下馬上站起來 當下先報警處理 他因為騎重型機車 他的陰莖和油箱擠壓造成有1公分撕裂傷 送醫縫了2針 可以行走 到警局做筆錄 警員說要去醫院幫他做 叫我們2小時候在去警局 我們聽從警員吩咐 2小時候我們一家人到警局 發現對方在場(本來要去醫院看他 後來是說沒事逢2針說不用 他等他爸爸來)就直接說先提告 先不用交涉 媽媽就覺得奇怪怎麼連說話都不給機會 直接提告過失傷害 那我先安撫媽媽情緒 我說等筆錄做玩 因為他是直行你是轉彎 他又受傷 他是可以這樣做 媽媽沒讀什麼書聽不懂告知的法條 指是覺得不是不賠償不給交涉直接提告 事後我方保險人員連絡對方也不接電話 開了一次庭 他遽然說媽媽置之不理所以才提告 之後轉至調解會 第一次問答我方連一句話都沒講道 光是委員問他希望如何能接受和解 他指說目前無法評估 要再回去好好評估 就先結束 媽媽氣炸了 為什麼不跟我們說話 並沒有不處理阿? 因為對於這種程序小弟時在不懂 媽媽因為這樣不解常常失眠 最近又收到法院通知要開庭 想請問律師 像這樣的問題 我該麼怎麼做還是等上法院在聽從法官發落? 真的 好多問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本件交通事故首先應瞭解交通大隊所製作之初步分析研判表來初步判斷責任歸屬,若有不服,可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向自費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歸屬(若經偵查後,可請求檢察官申請,此時即不囿於期限),到時候也會請當事人到場表示意見。
2. 若我方有過失,對方可以針對其所受傷害在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傷害告訴,由於此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在雙方和解後可由對方撤回告訴,這類型的案件一般而言可能在偵查階段或第一審階段由雙方達成和解,檢察官和法官也都會盡量安排調解讓雙方洽談,若對於先前調解程序不滿意,接下來可在收到檢察官傳票後,到庭表示意見、並再要求安排調解。。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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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這個月的4/4日我開車要停紅燈靜態中 後面一台車從我車後撞上 我下車查看後面我車有裂痕了 對方也下車看結果對方說是我撞的嗎這個裂痕因該早就有的吧 我跟對方說妳撞到的而且我有行車記錄器 我也叫了警察 我們都有做筆錄 對方的車都無保險 我的車是有保 可是我的保險公司的人說對方的車都沒保車險甚麼都沒要我自己私下去說保險公司不能幫我處理 車禍後打給對方他都不接我有打給當時車禍幫我們處理的警員也跟警員說她都不接 警員也跟我說他也沒辦法他只能幫我做的就是調解委員去處理 可是遲遲也沒結果阿 我都打打到對方接從車禍到今天也都我在配合他們 撞到我的是一個女生她跟我說她的工作是出國所以有事情跟她哥哥聯絡 所以我也有跟她哥哥聯絡 我的車去原廠估價也跟她哥哥說了 結果她哥哥回我說她妹妹不接受估價的價錢說要等到她妹回國處理 對方從車禍到現在 現在還要等他妹妹回國 這樣不是在給我拖延時間嗎? 我已經很讓步了! 請問各位律師們我該如何做呢?車禍處理還是理賠是不是有期限呢?


我的父親與母親在兩年前離婚了,由於父親外遇的緣故,我和妹妹是跟著母親住(我與妹妹都還在念大學);當初協議書上是說好父親負擔妹妹的保險費、我與妹妹的扶養費直到年滿二十五歲、母親的贍養費以及家中房貸(名字是我母親的,也就是現在我們住的地方),我父親有簽署本票。現在我們遇到的問題是父親以沒錢為由,不願意再支付保險費、母親的贍養費及房貸,扶養費的部分則是少一半(該行為約於一年半前發生)。這段期間也有與父親告知,但其堅持沒有錢支付所以狀況並無改善。 母親並不是很願意走法律途徑,因為她害怕父親跑到她的工作場所以及家中鬧。
所以我想請教各位我們這樣的狀況
一:如果走法律途徑是否可以申請到強制執行? (父親職業軍人退休後有再找了一份工作,所以我們認為他是不願意付錢)
二:如果父親前來鬧事我們能請警方或是什麼樣的單位提供幫助?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協議書,若父親來鬧,可錄音錄影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對方汽車停紅燈,我的汽車從後方推撞到對方的車,對方後保桿沒有凹陷,接縫處有些許位移,當天對方說他脖子不舒服,於當日去驗傷,當天晚上告知我說醫生診斷骨頭無異常,修車部分保險會理賠,但是修車期間對方要求接近2000元一天的代步費用,代步費用保險公司說不再理賠範圍內,目前對方說需要留車場七天,我覺得金額太高,跟他說等實際修好車再來協商,他說我沒誠意,說要對我提出刑事的過失傷害,我要求他傳診斷證明書給我參考,他說我懷疑他的誠信的話到時在法院見就可以看到診斷證明,就沒有給我診斷證明。我想問他的車子不是營業車,提出代步費用是合理的嗎? 若代步費用是合理的,我是支付部份的代步費用還是須全額支付。我不了解對方診斷書上實際內容,若診斷書上寫骨頭無異常,他可以對我提出過失傷害嗎? 以上 煩請幫忙回答 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對於對方車輛所受的損害,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部分並無疑義。 但就所謂的代步費用而言,對方若非以駕駛車輛為業(如計程車司機),一天要求給付2000元左右不盡合理,法院實務判決常認為車輛受損的情況,應加以變通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而非借此機會恣意搭乘計程車或其他高昂交通工?費用,再執以請求。 至於刑事傷害罪之告訴,也必須要對方在客觀上確實有傷害產生,才得據以提告。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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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您母親合法繼承人只有您而已,您先生依法不能主張任何權利。 關於夫妻財產制,若未經登記,適用1016條以下的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會有1030-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但該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因繼承取地之財產」是不會被計算入要被分配的財產之中。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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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3/30 國一南下182km,閘道口停止線後方等紅燈,遭後方來車推撞
事故當下找國道警察做了筆錄,雙方皆有提供行車記錄,100%為對方肇責
事故隔天去診所檢查,我的脖子肌腱發炎,導致肩頸疼痛
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公司愛理不理的,大部份都是我主動回電追蹤
因車損嚴重,原廠預估修理費用要512000多,加上我保險與代步費
我提供了2個方案給保險公司參考(車修/車不修報廢),求償約52萬左右
保險只願意付34萬,並叫我剩下的自行付擔
目前我打算先去調解委員會,以下是我列的清單,請功力高強的律師朋友幫忙審查
方案一 (車報廢處理) 方案二 (車維修處理) 1 財損-車子 1 財損-車子 1-1 主體 1-1 主體 汽車公會54321法 538,667 *權威車訊 (天書) 車可貸 470,000 VW原廠維修 512,239 1-2 折舊 (可變動) 4,575 *經濟年限:15y,目前估3/31至4/30止,31day 1-2 折舊 (可變動) 13,430 *經濟年限:15y,目前估事故處理1個月+維修2個月 1-3 稅金 (可變動) 1,012 *燃料/牌照稅,目前估3/31至4/30止,31day 1-3 稅金 (可變動) 2,972 *燃料/牌照稅,目前估事故處理1個月+維修2個月 1-4 拖車 1,500 1-4 拖車 1,500 1-5 VW估價費用 3,000 *已估/報價不維修 1-5 事故車價差 100000 *基於安全考量,修車後事故車欲出售 2 人身損失 2 人身損失 2-1 脖子-肌腱炎 650 *1個療程@650 (含診斷證明) 2-1 脖子-肌腱炎 650 *1個療程(含診斷證明) 2-2 請假 (可變動) 2,464 *薪資證明,事假@1232元/天,病假@616元/天 2-2 請假 (可變動) 616 *薪資證明 2-3 公司-家裡往返 3,344 *單程22km,4元/km估價,僅19工作日與同事共乘 2-3 公司-家裡往返 3,344 *單程22km,4元/km估價,僅19工作日與同事共乘 2-4 公司-家裡往返 98,400 *因無法長期共乘,需租車代步以格上租車toyota 1.5vios @2400元/日計價 總計 555,212 634,751

事情是這樣的...
昨天下午我行經防汛道路T字路口,我為右轉車,且轉彎前有做到停看聽,並停留3秒,且與副駕駛確認雙方無來車(路口無任何指標及監視器),才剛轉彎起步就被右方直行車撞上,我車引擎蓋左側變形,保險桿也有擦傷掉落,對方則是直衝撞前方橋墩,當下前去察看對方是否有受傷,對方意識清楚,表示已叫救護車,且能自行下車,並表示「他的心都被撞傷了」,後來救護車來,只請對方休息一下,但最後還是有去醫院觀察,對方因衝撞橋墩,車頭幾乎全毀,左側車門因與我擦撞倒致凹陷
很不幸的是我的行車紀錄器有點秀斗,剛好沒錄到當時的情景
因為我並不是看到有車不禮讓,昨晚做完筆錄也有致電慰問,對方已從醫院返家,本身就有心臟方面問題,表是醫生有開藥給他吃,其他沒有問題及外傷
1.想請問雖然我為轉彎車,依法應該禮讓直行車,但我轉彎前有做到停看聽,且確認無來車才轉彎,這樣我需付多少責任呢?
2.以車子受損狀況可以判定雙方過失嗎?因為我的毀損不太嚴重,對方車頭幾乎全毀且左側車門凹陷
請幫幫我~拜託


律師您好:
我現在已被列為被告,拖了一年,數次和解都失敗,刑事庭第一審判決終於出來,判刑 59 天,可易科罰金一天 1000 ~不過日前又收到檢查官的上訴書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 3 月 11 號為第一審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3號)、(起訴案號:104年度調偵字第58號),本檢察官於105年3月23日收受判決正本,並據告訴人ooo、ooo具狀聲請檢察官上訴,認應提起上訴,茲將上訴理由敘述如下:一、按刑之量定,固屬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並非漫無限制,除不得逾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外,並應具妥當性及合目得性,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始為適法。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判決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17號、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可資參酌。二、查被告xxx之過失行為導致本件車禍,並因而造成告訴人ooo受有左手鈍挫傷並擦傷等傷害。告訴人ooo則受有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右側恥骨骨折等傷害,告訴人ooo為視障人士,以按摩為業,因受有上開傷害而嚴重影響工作,且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推卻應負之責任,被告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僅論處被告拘役59日,並諭知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難認為適法妥當。三、告訴人2人亦以此理由,具狀請求本檢察官提起上訴,另檢附請求上訴狀1份,請參酌。略...
基本上我對受害者是深感抱歉,一開始也是相當積極幫忙處理保險理賠的事項,但保險公司針對受害者提出的無法工作的診斷證明,一直堅持只能賠償半年工作損失,但對方是堅持要一年,加上失能的部份,一開始開價將近 200 萬,在第三次合解降到至少 100 萬,不過保險公司還是不買單,所以合解都是失敗。第一法庭法官也幫忙調解,對方有再降至 80 萬,我方只能至 50 萬(保險公司只願32萬,其它是我硬著頭皮加上去的),但還是破局。本想說刑事應該就可以這樣結束了吧,沒想到近日又收此上訴書,我是對這上訴理由真的無法接受,若真的會上訴至是否能請檢察官去調我、保險專員、和對方的所有通訊紀錄?請檢察官去確實調查整起案件的前因後果?難道只因對方的感受,就可以這樣再次上訴,只為讓我判更重的刑罰。老實說法官一審的判決對我來說也已經是一筆壓力不小的負擔,我都和老婆討論是否要不要去申請勞動服務來折抵罰金了~想問一下,法院會因為這樣的理由再進行二審?


一、拘役五萬九千元如果對你來說是一筆很大的負擔的話,你們要和解真的會有困難。和解如果在總金額談不下來的話請考慮分期給付的方式,分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可以消化。
二、量刑這種東西是這樣的,最高法院會認為是事實審的裁量權範圍,除非有例外的情況,原則上都會尊重二審的判決;因為三審支持二審,所以一般來說二審也會支持一審。但也因為是事實審的裁量權,二審決定就決定了,所以二審要推翻一審的認定其實也是可以的,這個部分二審你要努力一點。
三、上訴時間只有十天,不知道你這邊有沒有上訴。
四、二審的話還是建議盡力去談和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據法院實務的運作,往往是告訴人覺得判的不夠重,所以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收到告訴人請求上訴的書狀後才因而提起上訴,但就量刑而言,要由二審法院改判更重的機會是不大。
2. 已合法上訴後,二審法院會在分判後排定庭期而開庭。
3. 案件到了二審,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之規定,已經沒有辦法撤回告訴了,雙方和解最多只能達到「緩刑」的結果,也就是法院不管判多重,都不需要執行,以原審判59日易科罰金為例,這些刑罰就暫不會執行,直到緩刑期間經過。
4. 如果雙方沒有辦法和解,那麼二審法院仍會實體審酌後而下判決,這部分沒意外的話也是會易科罰金;至於對方損失的部分,對方是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向您求償,只是依訴訟求償的話,每一筆賠償金額的算定就要由法院來一一判斷,不會依對方的請求全盤判賠。
5. 綜合以上說明,您必須自己衡量,「支付和解金額換得緩刑」、「易科罰金給國家、民事賠償由法院判斷」兩個選擇的個人利弊得失。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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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若先前已依法辦理繼承後,即無得再拋棄繼承,而您哥哥依法也須要承受父親先前的債務。
2. 但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現行民法採限定繼承為原則,如當初繼承財產100萬,但債務有500萬,只要拿當初繼承的100萬償還債務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另外拿出自己的400萬來償還。
3. 另外,債務是否已經超過消滅時效而得拒絕清償,或是有其他消滅債務的事由,也應一併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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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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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您所述情形,民法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而最高法院見解另認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因此必須先為車輛回復原狀的費用進行區分,例如工資、烤漆、零件費用等,就零件費用如果是以新品替換舊品的情形,法院判決實務往往會再計算折舊,以您所述車齡的情況,新品替換舊品的費用應僅能請求十分之一而已,至於其他費用則仍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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