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家裡有外婆因為跌倒送進私人照護中心,一個月就要26000元.因外婆共有2女1男.當初協議好3人共同分擔費用,但因為我家人口僅我和母親而已,母親因為有憂鬱症無去工作,只剩我一人在工作而且每月要繳房貸,很擔心無法每期都繳滿.又害怕觸犯法律的問題,請問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免支費這筆費用還是可以少繳的方法,可否幫幫我解決的問題,謝謝~之前上知識家有網友告知有民法第1118條規定 請求減輕扶養義務可以主張,但我不知道從何著手,請求律師先生告訴我該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謝謝~
張祐豪律師回覆如下:
所謂扶養,是你母親和你外婆之間的義務關係,和你並沒有關係。而照護中心也是和你的上一輩打的照顧契約,與你也沒有關係。所以,
如果你母親沒有辦法支付照護中心的費用,你就其他叔叔阿姨講,我母親現在沒有能力,付不出來外婆的照護費用。
也就是,建議你先和叔叔阿姨協商看看,請他們兩個自己盡孝道,你媽媽現在沒能力,等以後回復健康了,再來回報。這樣子,就沒有必要在訴訟的漩渦中打轉。
如果以後還有比較具體的進展,你再來發問好了。
看得出來你真的很孝順,上一代的問題,你也一肩扛起了,實屬不易!!給你拍拍手!
另外,你可以試著去問看看社會局或是其他基金會,有沒有在協助你這種家貧、孝順、上進、有責任心的好孩子,也許會更有些幫助。
感謝張祐豪律師對我的回答,但是因為母親的兄弟姊妹每個人都推托生活不易不願支付更多,而且我和母親也很擔心他們會直接撒手不管<因為舅舅長年在大陸經商,只有太太和小孩在台灣工作,且舅舅夫妻?名下無任何動產和不動產;而阿姨部份雖然沒有工作但據我所知她名下還有存款保險不動產..>但若和她再進一步討論關於扶養費用的事,就開始說要去自殺,在台北生活不容易..等等>為了自保所以才詢求律師的幫助,若非到不得已的地步,我也不想走到訴訟的這個階段,所以必需作最壞的打算,想請教律師關於這樣的情形訴訟會到一年那麼久嗎?而起訴的部份是否一定要聘請律師嗎?因為母親身體很不好,之前7~8年都是母親固定帶外婆上醫院看病,買一些生活日需品,再加上這陣子外婆生病住院讓她長期失眠的症狀又加重,我不忍心看母親這麼累,所以在面對舅舅和阿姨時可讓他們知道我們還可以循求法律途徑;至於社會機構我亦詢問並無實質上的幫助,所以懇請律師再幫幫忙讓我心裡有個底接下來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謝謝~

如上述再請教律師所謂的當事人是指外婆和其他兩位<我阿姨和我舅舅>都同意滅輕扶養才不用走法律途徑嗎?但若要向法院訴請減輕扶養是必須請母親自行向法院民事庭提出訴求,在未審核通過這段期間內,一樣要支付那麼多費用嗎?很擔心審核的時間會拖很長?可否有其他辦法可暫時讓我們不用每月付出那麼多費用嗎?因經濟能力真的有限不是不扶養,提出請支是否也要請律師代為寫起訴書嗎?懇請律師再回覆與我,謝謝~

所謂扶養,是你母親和你外婆之間的義務關係,和你並沒有關係。而照護中心也是和你的上一輩打的照顧契約,與你也沒有關係。所以,
如果你母親沒有辦法支付照護中心的費用,你就其他叔叔阿姨講,我母親現在沒有能力,付不出來外婆的照護費用。
也就是,建議你先和叔叔阿姨協商看看,請他們兩個自己盡孝道,你媽媽現在沒能力,等以後回復健康了,再來回報。這樣子,就沒有必要在訴訟的漩渦中打轉。
如果以後還有比較具體的進展,你再來發問好了。
看得出來你真的很孝順,上一代的問題,你也一肩扛起了,實屬不易!!給你拍拍手!
另外,你可以試著去問看看社會局或是其他基金會,有沒有在協助你這種家貧、孝順、上進、有責任心的好孩子,也許會更有些幫助。


我有個跟父親交惡而失聯至少30年的叔叔,未婚沒子沒親人,目前是低收入戶的身份,所以安養院及醫院的費用都是由社會局支付。現在他被檢查出有胃癌需要開刀,但因為他本人中風導致無法言語且意識也不是太清楚所以需要親屬出面簽開刀同意書,社會局因而找到我爸爸說要我們出面。請問~
1. 如果我們不出面,是否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2. 怎麼做才能讓醫院社工/社會局不要再來打擾?
3. 祖先有留下一筆小土地,醫院社工說要我們處理掉這筆土地(他說要去法院辦xx宣告之類的東西)否則叔叔會失去低收入戶資格。請問該怎麼處理?雖然我們不想與叔叔有關係或因為這次出面而引發什麼後續的困擾,但若讓叔叔失去低收入戶身分也不是我們想要的結果。



????您好??? ??
我們工廠位在台中工業區 因為雇主在彰化大村買了間廠房 要把台中廠完全遷移部份彰化廠 部份台南廠 (台南場現已是與台中廠同公司名 而彰化新廠不知是否更名 同不同公司名是否有差異? ) 有些員工不願意被調到彰化廠或台南廠 因為沒有車造成交通不便 只能騎機車 但路途太過遙遠所以都不想去 過去也不知道是否適應
就因為如此 我們這些非自願性被調派到彰化或台南的員工擔心 若將來台中廠遷移了 接下來是雇主必須要遣散我們 還是我們必須要自行離職? ( 若自行離職 我們將不會有遣散費用 )
這樣的做法讓我們覺得是變相裁員 用些小技巧要讓一些比較資深員工自行離職 將少發放遣散費 讓我們很忿忿不平
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勞基法是否有法令條文可以替我們這些員工到到一些保障??
還請你們幫幫我們!! 謝謝你們!



因為狀況太出我們意料之外, 還理不出頭緒.
事情的發生時程是:
10月 借屋裝修, 拆除後發現部份鋼筋外露, 賣方說他會負責修補費用
11月 請結構技師鑑定結構安全, 並提出概略的補強工法, 以利廠商估價.
12月 因為賣方承諾會修繕, 且仲介認為照合約進行較不會讓對方有藉口, 故依合約的約定時間進行交屋, 並對賣方扣除預估的修繕款. 交屋後, 仲介提供結構技師正式的書面報告給我們, 我們才發現?蝕範圍比我們預估的更大.
上週 自費要求仲介進行氯離子檢測.
本週 進行氯離子檢測.
我想請教:
一.倘若我們測出來的結果真的是海砂屋(當然我非常希望不是), 應該是先鑑價師來鑑價呢? 還是先提告, 由法院指定估價師鑑價? 因為這筆鑑價費不便宜(要10萬), 若官司沒打成, 又是我們的另一個損失.....畢竟現在狀況已經很慘了.
二. 還有, 我們現在拆除好了, 也泥作到一半, 裝潢公司等我們何時可以施工....又讓我們騎虎難下了. 若繼續裝潢, 會不會影響將來的鑑價作業 (應該會吧)? 或者影響官司進行?
謝謝.

因為在公司發生公傷,主因是同事拿著桶子撞到我的額頭,導致血流不止,將來復原也會有一道約2公分的疤。
想請問除了可以申公傷、職災、勞保外,另外我想和這同事要求理賠,要如何要求,若這同事不願賠償,我只有急診的就醫證明能提告嗎? 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請律師的費用?
因為傷及臉部,而且對方無任何道歉之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今日到派出所原本要提告,但警方告知,若走刑事案件,到時法院判決會給雙方一次機會合解,若再無法合解,會再重新開庭確定判決。若是如此,我還需要往民事簡易庭提告嗎?
因為對方只與我聯絡一次合解金的問題,之後就全丟給他姐姐與我聯絡處理,最後對方堅持,以醫藥費+3000元合解,若我不願答應,就隨便我處理,完全不理會我的傷勢狀況和處理方式。

您好,我在2012年11月9日因為筆電無法開進系統,去電詢問筆電維修的維修員,該維修員說可能是硬碟故障,想說先送去維修廠檢測看看是否有。
到該維修廠附近後,維修員就說約在外面碰面,見面後簽單後就把筆電抱走了,當時有帶隨身碟,想說要先備份資料,維修員卻說這很花時間,他會先幫忙備份,並請明天把電源線送過去檢測看電壓是否異常。
至此,都還算很合理,但接著,維修員卻說一句:「如果維修費用3000元內就直接修囉!?」
回:「不行,不管多少錢都應先通知報價,才能決定,而且資料請不要隨意刪除!!」
維修員於晚上8點來電說:「你的筆電是中毒造成硬碟跟主機板壞掉,那他這邊維修很便宜,只要3500元就可以維修好,而且還可以幫忙回復到原廠設定,目前在備份資料了,但是由於資料很多,接近200g,詢問是否要直接代購外接硬碟,不然他的主機放不下。那中毒一般不會讓硬碟主機板有問題,這個是很強很強的病毒才會這樣!!」
由於我們覺得檢測結果不對勁,回說:「不必代購,有外接硬碟可以拿過去。」
(因為中毒根本就不會造成硬體毀損,聽維修員的說法是要把筆電按自動還原就想收費3500元,馬上再打回去說不要維修!!)
回電說不要維修,這時,維修員就開始盧了…
維修員:「你不修不行呀,我備份備到一半不能停耶,停了你的資料會不見哦! 你這樣是在懷疑我嗎? 我覺得我的商譽受損,你就算不修我也要收費至少2000元,不然你可以問其他家看修主機板跟硬碟有哪家會比我便宜的?如果有比我便宜我也不收費呀!!」
維修員:「我老實跟你說,其實你們的硬碟壞了,我是剛好有硬碟救援的機子幫你裝上去看讀不讀得到,讀得到才幫你們備份,原本想說要維修的話我就不收"硬碟救援"的費用了,不然你上網查看看硬碟救援要抓200g要多少錢? 起碼都要上萬元耶,這麼便宜你們不做嗎?」
我:「為什麼硬碟救援無法中止,中止後資料會消失?」
維修員:「因為我的機子就是這樣,不然我機子要開機一整晚來抓檔案,一定要收費呀!!」
我:「總之我們不要維修!!」
維修員:「我從沒遇過這種客人耶,好好的可以修好為什麼不修,我明天再跟你講」
隔天再打過去。
維修員:「你們資料我都抓進機子裡了,看你們要不要拿隨身碟來備份,那收費就是3500元。」
(昨天不是說放不下,為什麼今天又說放得下?!)
我:「我不需要請你備份了,也一直強調不要維修,請你把我的硬碟放回筆電。」
維修員:「那到時資料不見我都有告知哦,你要拿筆電要簽免責聲明,不要說我沒告知哦!」
我:「請問到底你的硬碟救援流程怎麼做,會讓資料不見,我問過你所說救援費要上萬的業者,他們都說不救資料就在硬碟裡,不會不見耶!?」
維修員:「請你搞清楚硬碟救援的方式再來跟我說好不好,反正我幫你弄這麼久,你們又一直反反覆覆的,我就照你說的做了,你還想怎樣?」
(明明就是你說詞反覆,在我們不願維修後就改口說在硬碟救援,既然硬碟救援可以收萬元為啥開頭不講,收這個就好了,有哪家公司這麼好幫人做白工的嗎?)
我:「那請你說明你硬碟救援怎麼做呀? 有拆硬碟嗎? 我到場要看你還原流程可以嗎?」
維修員:「就是有拆硬碟,剛好我們有機子才幫你救呀,我不幫你救怎麼知道能不能救,救了就是這樣,阿哪有人可以讓人看維修過程的!」
我:「那你覺得你這樣收費合理嗎?」
維修員:「(沉默...)」「我是不知道合不合理拉,但是我幫你做這麼多,你們要怎麼樣就怎麼樣,總之,收費就是3500元,看你們要怎樣自己看著辦,不修理就不要送我這邊嘛,浪費我的時間。」
由於維修員堅持收費3500元,故我們暫時不取回筆電,先向消保會提出申訴。
並於申訴期滿時再去與維修員當時對質:
---到場---
到場發現該維修「公司」位於私人大樓內,連新管理員都不知道裡面有人修電腦,另一位老管理員才知道有人在進行筆電維修。
---對質---
只能說維修員真的經驗老到,一見面馬上就避重就輕。
維修員:「我跟你說,我還是基於商業道德,幫你把你的硬碟救好了,並把你的檔案重新移入硬碟,但是因為你們沒有維修,所以現在開不了機,你看。」
(按開機,沒反應,但電源燈號顯示已無電力開機)
維修員:「你看你維修單背後就有註明說要救什麼資料,我都幫你做好了,所以如果你不付費,你就不能拿走筆電,要叫警察就叫,我們光明正大沒在怕的。」
我:「你備份資料前沒有說要收費,這樣請你備份我們也沒回收,你充其量就開機檢測費,請問你開機檢測費是多少錢?」
維修員:「開機檢測費是300元沒錯,但是我們作業時間花這麼久,你不能說你拿來說要修要備份,然後幫你弄好後你說不要,就不付錢,而且我們作業時間起碼一小時800至1000元,這樣收費很合理,要上法庭可以,一樣就是這個價錢,我還會再追討我們時間上的浪費。」
我拿出業界硬碟救援的收費標準,並把有劃線的部分拿給維修員看。
我:「業界收費,硬碟如果接上電腦就可以讀到,就只是假性壞軌,我自己就可以操作跑回復程式,業界也說如果操作是不收費的,請問你到底是怎麼做硬碟救援的?」
維修員:「是你說的假壞軌沒錯,我就是跑這個程式幫你救好的,你當初也有說3500你出,幫你救資料就可以了。」
(電聯及見面時明明就一直強調是做硬碟救援!!但實際上就如同專業硬碟救援的業界網路宣傳單所說,只要將硬碟取出,接上外接盒,再接上可正常運作的電腦主機即可進行資料備份及假性壞軌的自動修復。)
我:「當初我有答應你沒錯,但當時是你以你如果中止的話,我們資料會遺失做威脅我才會答應,但硬碟跟本就不像你說的有壞,你這樣收費哪裡合理?」
維修員:「反正我維修時數就3小時要收費3500元,不付錢就不可以取回筆電!!」
(為什麼明明承認並非專業硬碟救援,且業界也說明不收費,卻又推拖說要依工時收費?)
---以上---
是事件經過,我們有提出消保會的強制調解,但消保會說對方拒絕出席,要我們走法院。
對於維修員強調說在進行硬碟救援及見面時又改口說是跑程式,並看完業界單後改口說要依工時收費都有錄音存證。
請問我如果要走法律途徑該怎麼開始呢?
有詢問過法律相關的親人,說這是不等價契約,契約不成立不應扣留筆電及要求不合理之收費。
希望可以再得到法律相關的議見。

想請問除了可以申公傷、職災、勞保外,另外我想和這同事要求理賠,要如何要求,若這同事不願賠償,我只有急診的就醫證明能提告嗎? 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請律師的費用?
因為傷及臉部,而且對方無任何道歉之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本我和對方要求30000已降至15000的賠償,對方只願意出醫藥費約700+3000慰問金,若不能接受,對方寧願走法院。 我打算到醫院申請精神賠償證明,因為當天發生後,我就寫離職單,導致我目前找工作碰壁,因臉上有傷疤。 想再請問新北市三重有一個簡易法庭,可以在此地提告嗎?因為若要到板橋地方法院,時間長而且距離較遠? 我們雙方沒有到調解委員會做調解,可以直接做提告嗎?

我在上個月初(11月4日)出了車禍
對方跟我都是騎摩托車
當時是對方來撞我,酒駕還肇逃,我懷孕7個月
被撞到後就暈了過去,一直到救護車來把我送醫
還好寶寶沒什麼事,只是摩托車受損(花了6000元修理),住院費用近5000元
還有我自己腦部可能有血塊壓到,視力有點複視情形(還在等待慢慢恢復中)
這中間對方有找某議員來調解,但雙方沒有達成共識沒成功(都是我家人和對方談)
這個月初收到法院傳票,我看上面是寫公共危險罪
傳我和對方過去
昨天又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要我在法院出庭前一天去調解委員會談和解
想請問,如果去調解委員會和解了,隔天還需要到法院出庭嗎?
如果沒有去法院是不是代表放棄權力或機會?
對方酒駕涉及公共危險,真的只要和我們和解就沒事了嗎?
請大家幫幫我~~謝謝。

起因是由於樓下常唱卡拉ok過大聲,家中長輩向鄰居抱怨
結果傳入樓下住戶耳中,之後從去年2011年12月起樓下住戶多次惡意找警察上門稍擾
由於我家為兩名80歲老人,及癌症末期病患,平日家中主要勞動力的我都在上班
警察多次上門查訪後,發現與對方敘述不符,便不再理會
自2012二月起至今年2012年四月,不論白天黑夜常遭連續鐵槌敲擊聲響敲擊,
有時候一聲,有時候兩聲,是突發性的沉重鐵槌敲擊,會給予不少心理壓力,
其中甚至發生,樓下住戶故意等外婆去倒垃圾時,趁街訪鄰居面前惡意辱罵作賊喊抓賊事件
把近八十歲的老人家都嚇哭了,
樓下住戶在和外公言談中惡意透露是他敲的,得知是樓下住戶攻擊後
我們安裝了監視攝影設備,截取許多相關片段佐證
並簽訂"以後不可再以任何方式稍擾我們家人"及賠償外婆收驚費用,
本來以為沒事了,
但好景不常,十月份我們樓上搬入新住戶後,新住戶為年輕人,夜夜笙歌
樓下住戶未釐清原因便以為是我們作的,現在又開始重複的鐵槌攻擊,
對證敲擊頻率,習慣及聲響其實可以很明顯聽出是和前陣子一模一樣的行為,
不過由於我們攝影設備又不能裝在樓梯間,只裝在住家內部,
當然無法錄到對方敲擊畫面,也無法錄到敲擊聲音來源,
是否是該請相關單位作音源鑑定? 還是以前次和解書內容及多次影片去佐證,
謝謝各位律師幫忙指教,希望能多耽誤幾分鐘給我些清楚的指示,
我想保護我的家人,謝謝您。





您好,想請教律師先生或是相關了解的網友協助。小弟原任職於A公司並擔任行銷業務等工作,於今年五月底完成離職手續後離開該公司,但目前卻接到A公司數通電話詢問於2011年時的一項業務詢問,內容為當時我承辦國外參展的活動,參展前有接到國外B單位的資料,其表示我司登記的參展資料有誤,需做更正後蓋章寄回,由於我第一次承辦,因此詢問前輩以後,向單位主管與總經理報告取得簽名同意後,申請了公司印章並糾正資料後寄回,但此B單位卻在今年來信通知我原A公司單位,表示我司當時有同意參展時的廣告刊登專案,日後也無去信表示終止刊登行為,故要求廣告費用一萬多美金,A公司詢問時我表示,當時的並無要求任何金錢支出,且也經過主管簽名同意後申請用印,故目前公司並無告知情況,但私下之前同事表示我主管欲將此業務過失推卸責任到我身上並可能請求賠償,因此,我想詢問: 一、該單位我正當離職達半年多之久,若有任何前業務過失我應否擔任任何責任? 二、經詢問過外貿協會表示該國外廣告公司為詐騙手法,而且我當初申請有接過單位主管與總經理簽名同意方可用印,並也無涉及任何金錢支付,A公司能否請求我賠償或是擔負任何責任? 煩請了解的相關先生或朋友協助解答,因我目前擔任的工作壓力較大,加上原公司這樣電話騷擾,我有點承受不住的感受的了,謝謝

您好! 要跟您詢問向客戶收取款項問題,是否有違法?.
我公司販售電子相關產品及其使用軟體(由本公司人員設計),一開始並無規劃
買賣契約及軟體規格書(詢問客戶操作需求皆回答有基本操作就可以).
我公司只有要求客戶確定購買時先支付訂金(總金額50%),
結案時再支付(尾款50%),其時間流程如下:
5/30 客戶確定購買
6/11 收取訂金支票
6/30 訂金支票兌現
7/26 交付電子產品&使用程式(軟體),
並提醒客戶請客戶在一個月內是否要進行軟體使用上的修改,
如時間內沒有提出將於一個月過後提出尾款發票.
9/11 我公司要求客戶支付尾款,並月底交付尾款發票.
9/18 客戶要求我公司新增軟體功能問題並要求2天內修正相關問題.
我公司因考慮作生意以不傷和氣為原則,則同意幫忙同意新增,但請客戶延長處理時間.
9/18~10/22 客戶陸續提出要求,我公司確實也做到有新增功能並處理相關問題.
10/22 我公司再次新增功能及修正完畢(並無收取任何費用).
11/01 客戶訂購使用電子產品的耗材
11/16 客戶再次訂購使用電子產品的耗材
(電子產品設備及程式(軟體)如果無法正常使用,客戶就不需要訂購耗材)
12/10 客戶再次要求提出並要脅我公司說 這是我公司的軟體問題,一天內不改善, 交易就此結束,並要求我公司將電子產品取回.
請問我公司假如無法依照客戶的要求 或是 停止對客戶的服務 是否違法?
目前客戶主張我公司應該要盡到責任將設備及軟體修正至他滿意為止,並要求我公司三天內配合處理完善.
我公司主管主張仍要客戶簽回客戶保證承諾於12月31日付款! 並且給於我公司配合處理五到十天的時間.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


事情是這樣的..我哥跟人發生車禍糾紛。那天我哥是開車,對方是個女騎士年紀應該60有了!她跟我哥是同一直行的方向,但她是騎在我哥的後頭,突然他冒出來騎到我哥的前面且要左轉也沒有打方向燈(沒有依規定待轉),我哥反應不急煞車但並沒有撞到她,而她因為受到驚嚇而跌倒,於是手有受傷,那因為當下附近都是認識的人於是附近的人立刻把她扶起來,並要我哥立即送到醫院包紮而在送醫院的過程中警察有接到報案,但現場就因此這樣破壞了!對方在醫院包紮時,我哥有跟警察在到現場去做一次說明,而路口也有好幾個監視器但都沒有拍到我哥與她的事發經過,而警察也有拍照但是我哥的車一點撞到的痕跡都沒有,警察也說我哥沒有撞到倒楣發生這種事,在做筆錄的時候對方也承認它沒有待轉、沒打方向燈。後來我們有去探望她,她只有手受傷其他都沒有,也有包紅包買水果給她,但後來我們要跟對方談和解對方要求要30萬才肯和解,但我哥說這分明不是這樣..談判破裂,在談的過程中她有說如果不是這筆和解費用她要叫人打我哥並口出三字經(這我可以備案吧??)這我們沒有錄音是不是對我們比較不利?...並要告我哥過失傷害,請問我們能做的事是什麼?我知道車禍有方若受傷..就有過失傷害的罪責,但是似乎我哥並沒有什麼過錯,因為她是突然闖出來讓人不急反應...我們該怎辦?




被告女a與原告男b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0日始男女朋友交往關係,並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6日男女雙方在女方家,女方家長父親詢問交往程度,女方家長了解交往程度後,當日同意答應原告b與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農曆冬至過後舉辦結訂(合辦)婚宴儀式。
因被告a知會原告b,家長父親要求基於禮俗聘金約需準備新台幣 伍拾萬元整,婚宴結束後歸還原告b。
原告b與被告a討論同意以原告b母親之位於彰化縣埤頭鄉之房地產,以買賣方式過戶給被告a向第一銀行北斗分行進行房屋貸款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當結婚聘金及廚房流理台廚具及臥房寢具更新費用。廚房流理台櫥櫃更新費用新台幣陸萬伍仟陸百元整。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核准放款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於被告a第一銀行帳戶。
其中壹佰零?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整轉帳至原告b母親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原房屋貸款餘額。
其餘款扣除保費用與手續費費用餘款新台幣伍拾陸萬?仟壹佰捌拾壹元整,部分金額用於臥室寢具與廚房櫥櫃廚具,其餘金額留置結婚禮俗聘金運用。
原告b與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初與DC攝影工作室於溪湖鎮85度C咖啡館達成共識,預定7月初至屏東縣琉球鄉拍攝婚紗,原告b當日預付訂金新台幣伍千元整給予DC攝影團隊,但因前往屏東縣琉球鄉拍攝前夕因原告b與被告a因DC攝影團對提高攝影費用因而取消至屏東縣琉球鄉拍攝計劃,原告b與被告a雙方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共同前往員林鎮中山南路75號緹潔婚紗影象美學簽訂婚紗攝影契約,並於中華明國101年9月12日前往苗栗縣西湖鄉愛莉絲的天空婚攝場地拍攝婚紗照, 原告b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 日.9月12日.9月21日.10月30日支付婚紗照費用共新台幣肆萬肆仟捌百元整 。
原告b因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告知想使用智慧型手機,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中國情人節至員林中山路通訊行購買三星NOTE手機給予被告a使用至今,雖分期費用使用被告a之持有信用卡做為繳款,但每月被告a皆向原告b索取手機購買分期費用繳款。
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號以家長反對結婚為理由,告知原告b取消婚約並分手。原告b與被告a以電話溝通方式挽回,但被告a以冷漠且堅持態度拒絕。原告b因傷心過度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凌晨2點多於家中燒炭輕生,所幸轄區員警接獲通報前往住家查及時救回性命。
原告b母親得知被告a娶消婚約後深覺房產被被告a詐騙情緒崩潰,操煩至今。
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以Facebook帳號Nicole名稱與原告bFacebook帳號Eason名稱進行交談對話,並於交談中被告a承認使用者是她本人,並講出:”房子的事情你最好給我喬好一點,不然我爸會找人對付你”等話語。
原告b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日發現被告a手機聊天程式LINE與男子c聊天內容,內容顯示被告a早已另結新歡。
原告b受上述此不法侵害,身心均痛苦異常,婚約當事人之一方,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 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並請求位於彰化縣埤頭鄉號之房地產預訂賣出成交價格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整扣除被告a向第一銀行貸款金額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後全數歸還原告b。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緹潔婚紗攝影婚紗照收據影本等證物5件。
二、婚紗攝影當日被告a寫給原告b卡片影本1件。
六、Facebook帳號Nicole 名稱與原告b Facebook帳號Eason 名稱進行交談對話影本1件
七、廚房流理台更新費用收據影本1件
八、被告a與c男LINE聊天紀錄及圖片檔影本2件
請問 以上法條及事件敘述及要求賠償金額是否恰當?

??????
請問事由
民國100年/9月4日
我們家未成年的妹妹上FOXY網站
下載了鬼嬰廟 但看一下下 因妹妹覺得恐怖 所以就關掉
之後沒多久就收到通知
被影片公司控告違反著作權
當時去高雄做了筆錄
然後回來住家附近法院開庭
因妹妹未成年14歲 所以是少年簡易庭
當初法官因妹妹有悔意 而且告知不會再犯
判定不起訴 請父母回家管教約束 之後我們foxy下載檔都一併刪除
妹妹也不敢隨意在網路上看影片
但今年101/12/5日
收到對方公司控告通知
說明要求賠償
還要連同他們的律師訴訟費用
上次一次 這次也一次
賠償的費用是 FOXY的會員有45萬人*1000分之1=450
他們影片一次是100*450總共是45000的賠償再另外加上對方的訴訟費用
費用可能高達十幾萬
因為我們不懂法律 想請大家幫幫忙
雖然妹妹的行為有錯 可是已經知錯
而妹妹就學期間都住校 所以對著作權方面的問題 也不太了解
法官原以不起訴處分 但業者卻一年後上訴要賠償
賠償不是應該在法官判決之前就該先跟我們溝通
而不是事後一年多 才告知要賠償大筆金額
可以麻煩告知我們該如何處理嗎 我們的經濟有限 一下子這麼大筆的賠償
也不是說付就付得出來 從頭到尾都是再簡易庭開庭 現在是屬民事訴訟

7月份在網路上認識了一位網友,網友便以家中經濟出現問題向我借款。由於該網友所形容之家中經濟困境與我之前經歷相同,所以不疑有他,借款2萬元。當時並未填寫借據。
後續約定還款日期並未如期償還,對方將還款時間一延再延。直到9月3日才約出來第二次見面,並請他填寫借據,約定10月31日還款。
但直至今日仍尚未還款,並且借據上所填寫之資料經查證,地址已非本人所居住,並且戶籍已遷出。
借據內容如下;
借款人ooo茲向xxx借款新台幣20000元整,並已簽立此據當場由xxx以現金如數交付借款人ooo親字收訖無誤。
借款人ooo願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前全數清償所借款項,如清償期限至,借款人ooo未為清償時,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絕無異議,並負擔xxx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及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
恐口說無憑,特力此據
借款人ooo
身份證字號oooooooooo
住址oooo
電話ooo
請問,目前已知該網友電話為真實使用(已連續使用5個月以上),但是地址不是現住地址(已搬離許久,並戶籍已遷出)、姓名也與當初認識所知道的不一樣(填寫借據時是不一樣的名字),這樣可以提告嗎?對方是否還觸及其他刑法呢?
目前已有line的所有通訊內容,由一開始借款至寫借據(有請他重覆過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及拖延還款之所有訊息,是否可以當成證據。
若是提起告訴,我是否還要負擔其他費用之花費?
除了原本的2萬元,我是否可以要求額外的賠償?

7月份在網路上認識了一位網友,網友便以家中經濟出現問題向我借款。由於該網友所形容之家中經濟困境與我之前經歷相同,所以不疑有他,借款2萬元。當時並未填寫借據。後續約定還款日期並未如期償還,對方將還款時間一延再延。直到9月3日才約出來第二次見面,並請他填寫借據,約定10月31日還款。但直至今日仍尚未還款,並且借據上所填寫之資料經查證,地址已非本人所居住,並且戶籍已遷出。
借據內容如下;
借款人ooo茲向xxx借款新台幣20000元整,並已簽立此據當場由xxx以現金如數交付借款人ooo親字收訖無誤。
借款人ooo願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前全數清償所借款項,如清償期限至,借款人ooo未為清償時,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絕無異議,並負擔xxx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及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
恐口說無憑,特力此據
借款人ooo 身份證字號oooooooooo 住址oooo 電話ooo
請問,目前已知該網友電話為真實使用(已連續使用5個月以上),但是地址不是現住地址(已搬離許久,並戶籍已遷出)、姓名也與當初認識所知道的不一樣(填寫借據時是不一樣的名字),這樣可以提告嗎?對方是否還觸及其他刑法呢?
目前已有line的所有通訊內容,由一開始借款至寫借據(有請他重覆過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及拖延還款之所有訊息,是否可以當成證據。
若是提起告訴,我是否還要負擔其他費用之花費?
除了原本的2萬元,我是否可以要求額外的賠償?

請問律師:
我在2010年登記結婚,當時已懷孕,且當時沒有簽立財產分開,婚後相處不睦,婚後我還是賺錢繳娘家代款,房子是我母親名下且也用母親的帳號轉帳的,但男方不想再繼續在小孩的所有費用,想問如果離婚,男方有權要求要分此房子嗎(算共同財產嗎)?吵架他趕我出門,我如果沒回家,他能申請離婚嗎?且他現在就是只要,不用付我瞻養費也不出小孩任何費用,他願意離婚,我能對他提出告訴嗎?他有擬好了離婚協議書,上面寫說我不得用小孩的名義跟他拿任何的錢,如果以後他過世了,我的小孩能爭他名下的財產嗎?他現在就是不想對小孩付任何責任,但我不想讓他太快活,我能用什麼理由,向他拿瞻養費?他說如果我和他要錢,他不會給我監護權,如如打官司,我有勝算嗎?
請律師替我解答…謝謝!

99年10月我先生跟朋友合開公司,我先生沒錢所以對方說先借我先生100萬當資本等公司賺錢在從紅利中慢慢扣回。而對方拿200萬當資本,共300萬成立公司,股份分配為我先生佔30%,但由於對方認為我先生在行業中有多年經驗加上商標知名度(有專利商標借公司用)所以自動讓出10%股份給我先生,最後持股以我先生40%定案(這些在股東名冊中都有寫明)
這段期間我先生跟對方(簡稱A)以及對方的一位朋友(簡稱B)經常往返大陸因而認識了我先生在大陸開餐廳的朋友,因餐廳生意很好,所以B就也想在大陸開一家,B一直遊說A跟我先生一起合股。於是他們在100年一月在大陸開立了餐廳,然而生意不如預期的好,因此B就去買賣黃金(台灣買大陸賣/經由小三通金門至廈門)賺取價差來填補餐廳的虧損,第一塊黃金(1KG)我先生有經手所以他知道有小賺,後來B又提議再買2塊(各1公斤)黃金,因當時黃金價走低所以B提前單獨一人將黃金帶回台灣賣給原來的賣家(賣家是B的朋友)這次的2塊黃金我先生只看到一塊,B說黃金貶值所以虧了因當時買黃金的錢是跟他人借的所以本金加上利息每個人各要賠155000元光是投資餐廳加上往返大陸開銷花費及黃金虧損共計175萬(每個人),這些費用全是他們2人先拿出來的
公司經營期間,因2人無心在公司業務上,導致公司一直虧錢,因此100年10月-11月間對方曾多次要求我先生跟他要各增資100萬,但我先生跟對方說他沒錢,而對方卻在101年1月時匯了200萬到公司帳戶,於是他個人認定其中的100萬是我先生跟他借的(但我先生並未同意,股東名冊中也沒做任何變動)公司從開辦到結束所有的帳目明細都是對方做好後再給會計登帳(我先生從不看帳,所有支出他也都未簽名,直到100年11月看帳,才發現其中很多都是跟公司業務不相關的私人帳)而我先生因對方跟他的朋友一直跟他催討那175萬,因無力償還的壓力下,我先生在100年的1月就在也沒進去他們合開的那間公司,所以那200萬的帳目他從未看過,直到後來公司結束營業的清算他也都未簽名蓋章。
在這期間他為了逼我先生出來還錢還告我先生業務侵占,但事實並無此事,所以起訴不成立
101年1月他們2人逼我先生簽下175萬元的本票(往返大陸期間因我先生在那邊有包2奶,所以他們2人就常拿此事威脅我先生,若不簽就要跟我說他在外面有女人的事)所以我先生簽了,後來對方覺的不妥,所以有到調解委員會那邊做調解,要求我先生每個月要還33333 (債權是雙方共有但指定匯款帳戶是我先生朋友的朋友)這期間我先生都只匯了16666到指定帳戶中(共匯了161328)
101年10月他們又逼我先生簽下200萬的本票,直到他朋友打了我先生並要求我先生簽下60萬元本票(逼他簽我的名字),當時還有跟我先生拍照說要把照片給討債公司。後來他們就叫討債公司的人來家裡,當時我有報警處理這件事,我先生也因此告對方傷害(有驗傷單)及恐嚇取財。現在對方請討債公司的人來要200萬+175萬,後來我先生就離開台灣去大陸避風頭
希望律師們能幫幫無助的我,幫我找到對我們有利的方法:
公司結清部分對方應該是從會計師那邊拿到我先生的印章並自行簽名做公司清算的動作,所以這部份我們是否能告他偽造文書? 這將會有什麼結果? 公司清算後是否雙方將依清算結果做債務確立? 賣掉辦公設備的錢也都沒從債權中扣除對嗎? 我們到底應該怎麼做來保障權益? 是否這憑空多出來的100萬我們可以不要給他? 也就是說我們要如何證明這張本票無效? 當初逼簽本票時對方不讓我先生寫日期,所以上下日期都是空白,請問這張本票將對我先生有哪些不利? 我先生能做什麼保護自己? 對於這張200萬的本票若真的具法律效益,我們是否有辦法申請上訴,因為金額不是事實 關於黃金買賣無憑無據是否真有那黃金,是否真虧錢都不知道,有必要還那155000嗎? 有這方面相關法律保障自己嗎? 但之前有調解過也確立了還有救嗎? 對方說我先生只匯一半的錢給其中一人,另一人未拿到錢所以要告他,請問告的成嗎?若可以能告什麼? 我先生如何自救? 我先生因被打告對方傷害,但對方因打人受傷也說要告我先生傷害,這告的成嗎?警察那邊有他們打我先生當天的在場證明(人及車在我家附近)對方沒有任何證明可以證明我先生打他 公司結束營業之前有搬遷到其他地方,當時因新辦公司有空調,所以對方同意將冷氣給我先生,因此公司裡的同事幫忙把冷氣搬回我家。現在對方說要告我先生竊盜,請問這告的成嗎? 之前因他逼我先生簽下我名字的本票,當時做筆錄時有告他恐嚇取財,但現在他們都未拿那本票跟我要錢,也就是不承認又逼他簽那張票,因此這個提告是否就會不成立? 要如何做才能讓壞人得到應有的懲法?


您好,我目前租屋在一間頂樓加蓋的套房內一層樓隔了三間套房,都是租女生,房東住在四樓,上樓的時候一定會經過房東的房間一開始簽約的時候,房東先生說如果一次繳半年的租金,可以便宜五千元 所以我們房客都是一次先給予半年的金額,前面兩個月都很正常的過了,有一天房東打來說他母親車禍住院,目前真的很需要錢,問我可不可以先預付下半年的租金,我一開始不願答應,但房東先生拜託我們因為他母親住院需要醫藥費,無奈之下想說好吧 既然人家有困難就拿出錢借了25000給他,當做是下半年的房租費用。
有一天A房客來找我 跟我說 他今天接到房東的電話說:A房客的房門沒關,為了怕房間裡的電視被偷,所以先將電視拿走。但之後連續兩天,房東都不接A房客的電話,電視也就拿不回來。(電視是房東的東西)A房客問我可不可以陪同她到樓下房東的房間一起要回電視,我和房客B答應了,一起到樓下找房東,開始有了爭執,因為房東承認拿了電視,但一直顧左右而言他,最後談判的結果是房東要我們三個人都搬走,會退還剩下的錢和押金,我們雖然氣憤,但也沒辦法,因為房東會擅闖房間這件事讓我們三個女生都覺得害怕,不敢繼續住下去。電視的部分,房東覺得沒有必要歸還,並說他已經將電視拿走,已經不在他的家裡了,態度非常的惡劣。當天的一些對話有做錄音,錄音當中有提到他承認拿走電視。
隔一天我們去警局報案做筆錄,我現在想請問的是,因為去警局的時候,警察說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他以前都沒有歸還錢,所以現在我們三個房客都覺得房東不會歸還錢,而且這幾天我們怎麼找房東,他完全都不回我們電話,去敲門也都不理,所以我們要怎麼樣才能保有我們的權益呢??

一天我跟我們社區主委老婆起爭執~原因是我們社區有資源回收室~想說垃圾車帶走就帶走很可惜~就那一些去給我媽回收~然後被他知道~管理員就跟我說不可以拿~我就很不好意思想跟他解釋說上面因沒貼告示~所以我才拿ㄌ~結果我騎機車回來看到他要上前跟他解釋~他一看到我就斜眼一看轉頭就走~我很驚訝為何不理人~就下車跟他理論就變爭執~非常生氣ㄉ回到家~鐵門拉下一大半ㄌ~我罵出一句瘋女人(台語)~當然就被它告上法院~
告我好幾條~結果只有公然汙辱罪被起訴~
他請管理員當證人~但第一次偵訊時~管理員說沒聽到很模糊~可能是聽到做偽證是7年以下徒刑吧~沒事後他又再議~而且有聽社區風聲~他有要告管理員~那第二次偵訊時管理員就翻供說有聽到~而且2人都咬定我是在車道上罵ㄉ~不是在家裡~
我跟法官說我真的是在家裡才罵ㄉ~不過他不採信~真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因為它有人證~和物證~說光碟有拍到我ㄉ嘴型是罵瘋女人~人車分道ㄉ車道那麼暗~距離又遠~又沒聲音~真是見鬼ㄌ~
現在他又要求民事賠償~條件是10萬元~登3大報頭版連續3天到歉~還有其他費用等等我要出~
喔~~~我真的快瘋ㄌ~為ㄌ一點芝麻小事已經搞ㄉ快10個月~有善心人士可以幫幫我ㄇ?可以告訴我要如何跟法官講ㄋ?還有他開出ㄉ這些條件~我真的要這樣賠他ㄇ?真是這樣真會逼死一個人耶~該如何做~請幫幫我~非常感謝~ 補充
他ㄉ態度強硬~不可能和解~
我是想說我到底會賠多少錢?
會像他所開ㄉ條件那麼誇張?謝謝

您好,我想請教有關聯強國際WD硬碟代送原廠維修收收取代送費問題
硬碟包裝外盒說明如下
1 聯強國際對所銷售的硬碟機,依不同型號提供三年至五年的有限責任保固(各產品原廠保固期限及詳細資訊,請參閱原廠網站).此有限責任服務保固範圍只限於硬碟機本身,並屬於製造商責任所造成之故障,不包括硬碟機內所儲存資料.....
2原廠保固期限3-5年,聯強國際於原廠保固期限內提供三年的換貨或代送原廠服務.詳細保固說明請查詢(聯強E城市)網站
問題:我的硬碟是第二年送修,雖然原廠WD保固三年可是聯強國際說第一年內不收代送費,第二年要收取500元代送費!
請問這樣是不是與第二點的保固說明不符呢?因為第二點說明:聯強國際於原廠保固期限內提供三年的換貨或代送原廠服務,如今卻要跟我收取500元代送費用!
請問遇到這種問題我可以不付錢請求交還維修完畢的硬碟嗎?
如果聯強以我不付錢就不交還硬碟機還我,我可以打電話報警告他刑法335條侵占與339條的詐欺嗎?
或是需要先繳錢,再透過消保官申訴呢?有點搞不懂是要透過警察還是消保官比較適當?
以上,THKS

本人於101年1月9日晚間於自宅委託仲介出售房屋,因簽訂(專 任委託)契約之前我的房子已經有人詢問,所以我問仲介業務員:如果委託期間,房子有人出更高價,我要自己賣的話呢? 業務員回答:那只要付我們公司一點點廣告費就可以了.(這時仲介未與我協定廣告費用而我也不知可以於合約載明)。隔天業務開始積極帶人看屋,於隔天1月 10日告知第一個來看屋的*小姐有意購買出價,因我之前簽訂的委託價為290萬.1月12日仲介要我簽定最低委託出售價格契約書且雙方約定1月15日完成 交易.(但事後看合約.買方於1/10已出價265萬.而仲介於1/12要我簽定最低260萬出售.未盡善良誠實告知義務)
但我於1月14日晚間 告知業務房子確定不賣了.有第二個買方願意出更高價購買.我表示當初業務有同意我可以自己賣.而且我也還沒收到第一位買方訂金及合約.(業務這時才告訴我 其實對方是簽訂265萬購買.跟告訴我的成交數字不同) 業務說那我就得賠償買方訂金五萬以及服務費4%共154000.- 我方不同意,所以仲介提出告訴
問:
1. 簽訂合約時仲介業務就有表示我可以自己賣.且出庭時他也有確認這句話.其公司還是提出契約 書第11條[違約之處罰]第1款[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將本契約不動產標的物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種業者]及第4款[買方書面承購價格已達委託人之最低委 託出售價格.而委託人卻拒絕簽屬確認者]對我提出服務費4%的要求.....我有答辯的方法嗎?
2.仲介業者收受買方訂金.錢與合約均未交與我手上.仍然算成立的?我必須賠償買方訂金?仲介一收錢就算買賣確認了??
3.今日出庭法官說下次即作出判決.如果到時我無法接受.要如何提出上訴?當庭或者要書面??
我 看了幾篇報導.上個月台北地院最新判決首度引用消費者保護法,認為這條仲介業者霸王條款,違反消保法第12條,剝奪買賣雙方的決定權,對屋主不公平,判決 仲介敗訴,賣家握有決定是否賣屋的最終選擇權。還有[仲介隱瞞買方出價情形即構成違約.房重違反契約 屋主有權終止契約] 我該如何提出引述??直接從網路列印下來作為附件?還是必須載明哪個法院的判決.或出處??
盼解答.感恩不盡!!




一、首先,你所謂:「姐夫聽律師告知現在新的法律,若求償不夠會扣押先生財產來清償,所以要姐姐先辦假離婚」,這個理由是有問題的。這段話指的是你姐若欠錢經扣押後仍不足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你姐與姊夫間之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以便代替你姐來向你姐夫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為一般夫妻沒特別約定的話都是「法定財產制」,而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得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這個時點包含「夫妻一方死亡」、「離婚」或「宣告或改定財產制」,所以你姐與姊夫假離婚只是加快債權人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步驟(實務上,債權人都要先去聲請改定為分別財產制後才能代位主張,你姐假離婚,等於幫債權人省掉這個步驟,就是自己害自己),根本無助於避免債權人之追償。二、如果證人願意出面作證是「假離婚」,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但請特別注意,夫妻雙方暨證人皆明知夫妻無離婚真意,卻仍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恐皆已涉犯「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偽造文書)之罪,這個部分請一併審酌。三、以上,謹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