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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延續上一篇文章所提及的簽訂完協議書, 銀行卻以信保基金反對為由, 說我們之前的協商及協議書不成立。各大律師回覆說若我們已簽訂協議並且也已履行附款條件, 若協議書中並無提及需信保基金同意的額外條款, 就仍具有效力。
以下為協議書的內容
協議申請書
申請人 xxx 為借款人 ooo企業有限公司 向aa銀行(以下稱貴行)借款 (貸款帳號:123456789) 之連帶保證人,今就償還債務乙事,提出協議申請如下:
一、截至民國(已下同)105年04月28日止,現欠貸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以下同) 1,091,802元整(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訴訟費用)。
二、申請人同意下列還款條件: 於105年05月31日前償還70萬元。
三、申請人依約履行第二條義務後,請求 貴行為下列行為: 免除申請人xxx之保證債務責任。
四、申請人同意若未按約履行或擔保品遭第三人保全或終局執行時, 貴行得逕行對申請人為任何訴追之行為,無須另行通知。
五、本申請書為申請人與 貴行所簽立之借款約定書或相關約據之一部,在 貴行未依本協議計劃受完全清償前,上開借款約定書或相關約據則繼續有效。
六、本協議須經 貴行有權人員簽准後始生效力。協議期間 貴行仍需依規向主管機關或聯合徵信中心列報,申請人聯徵之逾期、催收紀錄及呆帳紀錄自清償日起揭露三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我已於5/31之前匯款70萬過去, 此文也有銀行人員的簽章, 想請問此協議書是否具有效力呢?
另外想請問, 銀行那邊說要撤銷法院之前的扣薪執行命令, 也需要信保基金的同意才行, 此說法是否為事實? 抑或是銀行單方面去向法院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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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認識多年,前夫的父親對我印象很好。從大學畢業後我就開始工作賺錢,而前夫在大學畢業後沒去工作一直在準備入學考試,考了好多年都沒考上。後來我辭職陪伴他一起準備入學考,我們同時上榜。
上榜後,前夫父親提議我們兩人結婚,但我父母反對,因為都還是學生,沒有經濟能力,希望等畢業後再考慮婚事。前夫父親積極請媒人來提親,並保證會照顧我們婚後生活,但我父母擔心以我當時學生身分嫁過去會受苦,而提出希望前夫父親買一棟房產給我才同意婚事。前夫父親後來跟我說只同意1/2登記我的名子、1/2登記前夫的名子,當時我父母並不知情只有一半房產之事。前夫父親有提到房子不超過400萬,前夫父親在外地,所已拜託我和我母親去找適宜的房子。
前夫父親在訂婚前3個多月買下房子,買房方式是把一半現金存進我戶頭,一半現金存進前夫戶頭去購買房產。房產手續辦完後,代書將房契、地契交予前夫父親,到那時我父母才知道只有一半房產,之後開始談論訂婚、結婚事宜。我和前夫有公開的訂婚、結婚儀式,訂婚當天男方送給我的金飾、鑽飾,在結婚後,前夫父親說要幫忙保管而帶走。
婚後6年,前夫想離婚,提出離婚協議書,上頭有前夫的簽名、蓋章,其中一點提到:"房子妳那一半,我家出錢買回。" 其他還有關於監護權、金錢的問題,最後沒達成協議,我也沒有簽屬任何文件。不過後來我們還是離婚了,房產部分尚未釐清。
前夫父親想取回房產,先向前夫以低價買回1/2房產,再對我提出民事訴訟,我也提出反訴請求對方返還房契、地契、金飾、鑽飾。法庭上,對造一開始說是借名登記卻無法舉證;又說要撤銷贈與,當時並沒有簽屬任何文件,也沒有贈與有附付擔的條款;又說我是不當得利。請問各位大律師,您認為我這樣有不當得利嗎?
對造在法庭上有說到:"前夫父親提議結婚,而我父母要求買一棟房子給我,才同意訂婚,前夫父親反對,只同意1/2登記我和前夫名下,如果我父母不同意這樣的條件就不談婚事了。"
目前一審判決主文先出來,結果房產判給對造,金飾、鑽飾判給我,我覺得很納悶,房產、金飾、鑽飾都是訂婚所為之贈與,我已經履行訂婚和結婚,應該沒有理由要求返還,可是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判決結果呢?我的想法是:房產、金飾、鑽飾都應該要判給某一方。
請問各位大律師,如果我要上訴,要提什麼理由才不會被法院駁回?要朝什麼方向陳述對我最有利?有沒有相關的法院判決或法條解釋可供我參考?上訴時間緊迫,可以先給我意見或方向嗎?勞請各位大律師幫忙,感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法定上訴期間內先盡快聲明上訴,再盡速委任律師閱卷後,撰擬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可考慮自贈與著手,針對對方主張名登記之部分,加以抗辯請求舉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未成年子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且若您亦有對方聲請家暴令、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亦會增加爭取成功之機會,可再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之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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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我又有收到一份撤銷通緝書
上面 表示已 緝獲歸案
那現在我一樣可以不用去開庭嗎???我身分是告訴人
如果有請假的話 可以一直都不去嗎???
(因為說真的小錢而已七千多)
怕要開好幾次 台北到台南 有點遠 有點懶得去...
且現再好像還在偵查庭階段...
且當初報案時 已把我所以能提供的
對話截圖 帳戶等 相關資料都給警方了
單純想說如果法院一樣能定他罪就好...
2.另外想請問 這樣如果我都沒去開庭是否一定100%拿不回來呢???
還是說一樣可以等法院起訴後 寄來簡易起訴通知後 我再提刑事附帶民事呢??
3.那如果開庭只有被告人出庭 我沒出庭
已詐欺罪來說 這樣他是否一樣有機會被定罪呢???
4.另外 聽有些人說
可以申請移轉管轄到我所在的法院 是任何情況都適用嗎???

您好:
1.告訴人的話並無一定到庭之必要,您可以書狀向檢察官或法官表示意見並提供資料即可。
2.未去開庭與是否可向被告取回犯罪所得是兩回事,如前所述,您可以書狀和資料表達您意見即可,待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賠償。
3.以詐欺罪來說還是有可能被定罪,但當然無法跟你保證一定會或不會,但有時檢察官或法官是確實想聽聽看告訴人敘述實際情形,以加速了解案情,而當然有告訴人的意見也可加強檢察官對被告起訴之印象,因此您可自行評估看看是否有其必要性。
4.申請移轉管轄並非每種案件都可以,因刑事管轄係以犯罪地及被告住所地為管轄,而犯罪地有時又有犯罪行為地或犯罪結果地等區分,因此至少要有一地在您所居住的區域才有機會申請移轉,否則偵查單位和檢察官通常還是會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若欲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通常由目前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之人取得之;若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向對方請求未來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之標準;若之前為您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對方未支付過扶養費,可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同樣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之標準;若對方有更換門鎖之行為,或許構成刑事強制罪之犯罪,可再具狀至地檢署提起之;關於工作證明之部分,形式不拘,看您目前是要盡快找一份工作,還是有其他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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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若欲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通常由目前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之人取得之;若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向對方請求未來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之標準;若之前為您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對方未支付過扶養費,可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同樣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之標準;若對方有更換門鎖之行為,或許構成刑事強制罪之犯罪,可再具狀至地檢署提起之;關於工作證明之部分,形式不拘,看您目前是要盡快找一份工作,還是有其他之解決方案;目前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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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之後相關事證的補充,都可以以書狀來補充理由,書狀上應註明案號及股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附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人與受贈人約定,受贈人必須履行一定之事項,受贈人同意後所為之贈與,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可以請求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撤銷贈與後,贈與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民法第99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附條件之贈與要看你約定何種條件,解除條件在條件成就後,法律行為失其效力,贈與契約失效,停止條件在條件成就後,法律行為發生效力,贈與契約生效。
請問各律師;
父親在12年前過世,當時未辦理任何拋棄繼承,因不了解法律知識且父親與無居住在一起 ,之後有繼承到一間房子跟數筆債務,可是房子名子雖然是我爸,可是實際貸款全是姑姑在付,剩下數筆債務也在父親過世1,2年內有來追討且還清(債務小於繼承),並不知道還有債務未處理
現在收到法院通知民事清償債務,原來父親還有積欠某銀行卡債3W多 而我打去銀行詢問時銀行則回答須還12W左右,私下跟銀行討論過後,銀行要求還8W5,而我希望減免利息只還本金
請問律師: 問題1:如果私下調解失敗,上法庭辦決可以減免利息嗎?
問題2:提出不知此債務有幫助嗎?
問題3:雖繼承房子,可是實際並不是父親付錢,這也算繼承嗎?
補充說明:在幾年前(詳細時間忘了)有收到支付命令,而我有提出異議,也收到法院通知對方撤銷告訴,可是並不知道原來還要再找銀行協商,導致事後都沒有處理,直到收到法院通知民事清償債務


今年(105年初)查到債務人有資產,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執行(慧股),但債務人因為不想還錢,提支付命令不是本人簽收送達不合法異議(債務人之夫為讓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成立,竟讓管理員在當時簽收的簽收本上要求寫上不是他所收字樣,管理員已做出書面聲明),而治股只針對債務人有無在台簽收作為異議成立與否標準做出裁定,並要求債權人在十日之內提出異議,本人在期限內將債務人之夫代收告知書與管理員證明書以及要求調查債務人之夫出入境紀錄的異議訴狀呈上,而治股在收到異議狀後就將案件交給公股法官做裁定,但在等待裁定的過程中,慧股來文說駁回我的執行聲請(因為治股撤銷執行名義)並十日之內提出異議,我已在今日像慧股提出異議
我想請問一下,假如公股裁定送達屬合法,是否就能恢復執行名義執行已經遭扣押的資產?如果慧股駁回執行成立撤封後公股再裁定送達合法但資產已被轉移,我該如何救濟?那我現在是否能用什麼程序上的辦法讓慧股這邊能拖到公股裁定下來呢?又為何治股沒有詳細查詢送達細節而做草率裁定呢?

各位律師好,
小妹我先前應徵A派遣公司刊登出來的職位(在人力銀行網站上有明確寫出派駐公司與職稱),經派遣、派駐公司共兩關面試後錄取、開始上班
月中被派駐公司主管通知『本公司與派遣公司A的合約到本月截止,接下來這個職位會由B派遣公司繼續徵人』,然後主管好意表示會替我做後續安排,若我願意接受的話可以調派到其他部門(尚不曉得是以何種形式轉調)
這期間A派遣公司都沒有出面、當初在面試的時候A派遣公司也完全沒有告知我他們的合約只剩下一個月!
想請問各位律師,若我沒有接受派駐公司主管的安排,派遣公司是否有違法的嫌疑?因為當初很明確地就是應徵這個公司的這個職位,現在這個職位在我面試時沒有被告知的情況下即將被撤銷,我只能自認倒楣嗎?



您好,
因為在網路上刊登賣防蚊商品,結果環保局寄信來
告知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違反者依同法第48條
處新台幣6萬以上至30萬以下罰鍰。
一、請問因為是初犯不知道那樣行為觸犯法條,請問可以訴願
請求撤銷罰責嗎?
二、我是借用母親帳號,母親並非行為人,
電話中有尋問處理專員能不能更正為我本人是行為人
對方口頭告知說不行,因為發文就是發給母親,
環保局又告知要裁罰母親至花蓮環保局上教育課程2小時
所以應該如何寫更正裁罰對象?
三、因為環保局是看到網路頁面上寫所在地在花蓮
所以要求行為人至花蓮環保局上課
但實際發生地、行為地、結果地都是在台南
請問有條法可以訴願請求移轉到台南市政府環保局處理嗎?
四、環保局告知要開罰6萬元,告知是最低罰鍰
我並非大量營利,而且該金額已逼近我半年的存款了
請問有辦法請求減少罰鍰金額呢?
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6 條、第7 條規定所得之利益,
予以審酌行政機關於個案裁處時,應就上開事項為裁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行政處分似尚未作做,應是陳述意見之通知,所以您盡速向主管機關陳明請求本件從輕裁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第一次若是行政罰?,則應繳納,但不影響第二次的刑事處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 你/妳好 : 本人去年在桃園被警方釣魚 抓到販賣3級毒品 k 他命被送到法院 後面開完庭結果是考量到我是初犯 沒有前科紀錄 所以判我1年10個月有期徒刑 可緩刑2年 但是後來我搬回來台中也2,3個月有了 到現在還沒通知要去報到 不知道是我沒收到件還是真的案子還沒送下來 打去地檢署 轉來轉去 說要我等通知書 後來有次我要用到錢 要請人匯錢給我 因為之前在桃園工作的時候有跟民間代書借款 卡片 存摺 印章都在他們那邊 我一共借了兩家代書 後面回來台中 要用到錢跟朋友週轉 去銀行補辦出來 錢也領了 之後因為工作是屬於 比較要在外面跑來跑去的 不是什麼能見光的工作 那時侯錢領到之後 開始忙工作的事情 也忘了說注意存摺那些東西要收好 後面事隔1個禮拜還是兩個禮拜吧 我因為要還錢給我朋友 才又開始在找我的提款卡 因為當初我是去補辦 提款卡跟存摺 還有存摺的套子 都裝一起 想說這樣比較不會弄丟 後來我找不到 跑去銀行要補辦 可是行員跟我說我的帳戶是顯示警示戶 問我有沒有把戶頭賣給別人 我說沒有 之後跟他們討論一陣子 他們叫我馬上去派出所報案 我也去了 但是派出所員警 說不是我說要報案就一定要受理 要我去負責的警察局做筆錄 我也問他說 那請問負責的警局在哪是哪一間 他說叫我回去等通知書來 再去 直到前兩個禮拜 收到警察局送來要我去做筆錄 的通知書 筆錄是還沒去做 20號剩下沒幾天了 可是我有大概上網查了一下 要是提不出對我有利證據 很有可能被判刑 我最主要擔心的是 1,帳戶我真的沒買賣我不想被冠一個莫須有的罪名 2, 我是緩刑期間的人 雖說我期間內 做的不是什麼正常工作 但是我不偷不搶不騙 對的起自己 我也很安分 很低調在過日子 假如這時候被撤銷緩刑 我真的之前的努力 全部都白費了 我很怕我會被撤銷緩刑 懇請在這方面有經驗有把握的律師 給我指點明燈 小弟當初真的也是嚇到有心懺悔 不想就這樣斷了我的後路



















父親拋家棄30多年,報失蹤也被他撤銷(因為戶長無法除戶)
常收到銀行電話討債 交通罰款 以及他在外面詐欺騙錢的法院通知
完全不知道他的債務有多少,直到前幾天接到通知他病逝...
原本我們要選拋棄財產..發現幾個問題 以及對限定繼承幾個問題
(1) 除了子女 兄弟姊妹 父母 以及內外孫 弟弟以後生的小孩也會牽涉到嗎? 還有曾孫輩也會嗎?
(2)姊姊離婚與前夫共同扶養2個未成年孩子(13與16),要辦印鑑證明是要,他方(父親)如果不同意簽同意書和小孩證件...該如何處理
(3)家中有個極重度障礙哥哥無法辦印鑑證明,是不是要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如果都是債務或是完全不清楚外面債務,限定繼承是否適合?辦了限定繼承之後.還是要去處理債務嗎??.債權人是否還會討債,或是要注意繼承之後事?
謝謝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 為保障家族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性自主之犯罪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自己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或接受對自己不利之測謊,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一但被起訴,緩刑即會遭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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