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家住台北,與前妻已離婚快兩年,有一個女兒目前3歲半,另前妻尚有一子非我親生,當初針對女兒監護權的問題有提民事訴訟,法院裁定小孩監護權歸女方,然後我有探視權,探視時間是雙數週的六、日,後續有因撫養費的金額問題又開過幾次庭,最後和解。
發生問題的因由是,近期女方常常臨時說有事,要求我將小孩帶回(都是當天聯絡.當天要求帶回),我都會盡量跟家人協調後當天去接,但這次前妻趁我將小孩帶回探視結束,要將小孩送回的那一天,臨時電話通知要求我多帶一個禮拜,但我拒絕,原因是因為我父母隔天要到大陸分公司考察,我平常要上班,加上下個月要考國考,一個人無法帶小孩,電話中前妻就說那這樣還是麻煩我照法院約定的時間將小孩送回。
當我在送小孩回前妻那邊的路途中,她傳了簡訊說她已經在苗栗火車站,叫我小孩多帶3~4天,我就回應這跟剛剛電話中說的不一樣,後續我前妻短時間就沒再回應,等我開到指定交付小孩的地點時,前妻或前妻的家人都沒出現,打電話也未接,我心想該怎麼辦時,我前妻又傳了封簡訊說她已經快到高雄,沒法趕得回來,我就回她說,電話中已說過無法多帶幾天,也已跟她表明我父母要出國考察,若是因為這樣影響我父母出國考察,後續的機票費用她要賠,結果我前妻回說因為她有急事要到南部,叫我多帶2~3天也是逼不得已的,然後她以前有急事,她也是托保母帶,也沒另外跟我收保母費用,她不懂為啥要賠償我父母機票錢,我回覆她說,監護權在她那邊,她有事情,那是她要想辦法去克服的,況且她每次要我幫忙帶小孩,都未提前3~5天確認,更何況這次我並未同意要幫忙帶,她就這樣丟著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