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2月在知名旅遊網站消費訂房,4月中接到詐騙集團假冒飯店人員的電話,以誤設為分期付款為由,要求我至提款機操作「餘額查詢」,查到我個資後,即可以幫我取消分期,中間詐騙集團謊稱我的個資被鎖住,必須要照他所述動作開啟個資,像是轉帳→帳號輸入「我的身分證末9碼」→金額部分輸入他自稱的授權碼,重複3~4次動作後,帳戶餘額都未減少,以致降低警覺心,在第5次時將3萬元轉出,對方非常緊張的說不應該發生這種事,要幫我把錢找回來,並指示我到其他提款機把錢領出來又用無摺存款存入他指定的帳戶,最後還買了1萬8的遊戲點數,起初只是想要拿回第一筆轉出的3萬元,沒想到對方以幫我做帳戶整合為由前前後後騙了我將近17萬元,當日凌晨12點過後,我並未收到詐騙集團所說的錢會全部轉回我的戶頭,立即報案。
目前已出席偵查庭二次,也與人頭戶碰到面,人頭戶因辦信貸將密碼等等資料給詐騙集團,導致戶頭被盜用,開庭過程他一直強調他什麼都不知情,發現戶頭有不明資金後,隨即報警,但後來戶頭的錢也被提領一空,檢察官問他是否願意和解,他自稱自己也是受害者,為什麼要賠錢?檢察官說應該不會再傳喚我了,我問檢察官那人頭戶會被抓去關嗎?檢察官很兇的說我怎麼知道他會不會被抓去關,你希望他被抓去關嗎?我說我只想拿回我的錢,檢察官回可他就不願意和解阿
請求各位律師能為小女解惑,因自己一時愚昧,導致出社會至今身上所有存款都被騙光,我是所有被害人裡被騙金額最多的,而人頭戶的無辜跟檢察官的跋扈更讓我嚥不下這口氣,因為之後不會再傳喚我出庭了,對方也不願意和解,那這件事情就這樣無疾而終了嗎?
上網搜尋相關資料,得知想要要回錢的話只能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請問一下這是在檢察官起訴的時候提嗎? 怎麼樣才能知道他被起訴? 如果因證據不足不起訴的話我要怎麼提?是另起民事並附裁判費嗎? 可以讓被告附裁判費嗎?(如不是因我未在時間內起訴) 可以向洩漏個資的旅遊業者求償嗎? 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嗎?因我只想拿回我被騙的錢,不會多拿不屬於我的錢,才會提那麼多問題,因為金額數目不小,所以希望以各種管道能要回我的錢,希望各位律師能給小女一點意見,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對方身分證字號,可持法院文書至戶政事務所查詢對方戶籍謄本,將支付命令寄送至對方戶籍地;待其被起訴後,亦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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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專業律師你們好
本人第一次在男方老家中,遭受未婚妻的大哥飆罵三字經(幹X娘),男方直系血親有四人在場均清楚聽到,後來被制止趕出門外。
第二次:因結婚前遭受女方親屬在自宅內不停飆罵三字經(幹X娘及雞X)等,辱罵男方職業(公務員),及動手用力推倒本人(但無受傷),因在場有女方親屬等三人,及男方的爸媽在電話中清楚聽到(開車趕過來途中),但當時並無及時錄音,但事後往來書信男方有論述這些事實經過,女方坦言不諱並在書信上道歉,是否能以此推論舉證的確有用言語暴力,使當事人心生恐懼,造成身心受創(有精神科的藥袋為證)。
隔幾天舉辦完婚宴後,男方逕行主張不與女方登記結婚,請問這樣有辦法控告對方公然侮辱罪及毀謗罪嗎?
另男方想主張無效婚姻之訴,請女方歸還結婚一切費用,及另提精神賠償,民事訴訟成功機率高嗎?
謝謝

請問沒有碰觸到受害者的校園性騷擾案件
如果對方已經提起刑事告訴
<法院外和解>
還是要另外在和解書上註明?
如果沒有註明撤銷告訴,就算和解了,刑事告訴還是會繼續,是嗎?
(2)另外,和解時應該先由加害者賠償匯款,還是要先受害者撤銷告訴?
何者比較明智?
(3)法院外和解如果要撤銷刑事告訴,是否有時間限制?例如在一審之前?
<法院內和解>
(4)法院內和解一定能夠撤銷告訴嗎?換句話說,和解等同於法院判定的效力。
(6)法院內和解也會有時間限制嗎?
(7)如果是初次被告,承認該行為不恰當並認錯請求原諒,但沒有性騷擾的意圖,法官是否會判緩刑?
(8)如果因為撤銷告訴,造成刑事上的一事不再理,還有可能受到行政或民事處分嗎?
謝謝回答!



您好:
否則超過時效就難以再請求了
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保險公司和對方就一定要給付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回覆: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第 130 條 (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 132 條 (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
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第 133 條 (因聲請調解提付仲裁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
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您好!
上班途中,我方機車與對方汽車同為右轉彎方向,我方因為前方右側路邊汽車起駛跡向而稍左閃停車,不慎遭後方追上擦撞,造成左側車身受損,腳部被輾過而骨折,有開證明,休養三個月。對方則右前車頭受損。
因雙方和解金額不合,而我方聽取保險公司人員建議申請肇事鑑定來分肇責,對方有提供行車紀錄器。
鑑定意見為,不詳車號自小客車駕駛("疑似"xxxx車號),路邊起駛未讓車道上行進中之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
我方因閃避路邊起駛之小客車左偏時,被後方車擦撞,無肇事因素。對方因措手不及,無肇事因素。
發生時,警察有說明跟前側方無關。鑑定後,警方也無法因"疑似"車號查出主因車輛。
現在情形是對方收到鑑定結果後,保險公司和肇事者對我方採取不予告知不理賠。與我方受傷期間無慰問的處理態度一樣著實惡劣。
雙方如無肇事因素,警方也無法找出肇事主因車輛,對於受傷而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是否能對無肇因素卻使我方受傷的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也就是變成兩方的責任。
若提告在刑事、民事上對方會無過失而不用賠償嗎?而我方會成為誣告對方嗎?
感謝您的回答!




9/2甲方:開學囉齁
9/4乙方:怎樣?
甲方:哈哈 沒阿 密一下不能喔
乙方:問啥
問殺小'
住哪裡?
甲方:感你屁事喔?
乙方:干你屁是
甲方:看你這麼幼稚 應該是她男友 哈哈
乙方:看你這麼幼稚 應該是沒女朋 響捕魚
甲方:= = 你去問他我跟他關係吧
乙方:乖乖去 整形
甲方:腦兒
你馬仔胸部 很軟欸 我都摸過囉
他住新莊 哈
乙方:榜棒喔
乙方:整整型吧
甲方:喔喔
乙方:會率一點
甲方:需要我打給你嗎
乙方:花個600萬
我駐土城
還是我去找你
不用打電話
甲方:好啊
來啊
乙方:現在
甲方:新莊@@
乙方:哪裡
甲方:你問她就知道我在哪囉
救助他家附近
你是我表弟欸
乙方:哪裡阿
甲方:還不叫表哥
哈哈
乙方:長這樣
笑死了
甲方:可惜我先吃掉
表弟乖
乙方:好唷
明天等我
住哪以
阿
快點說
甲方:你問他
乙方: 說拉
甲方:我直接打給他好囉
乙方:新莊哪裡
不要演嚕
我都拍下來了
甲方:0988850316
乙方:網路是會留下證據的
賺錢嚕
吃牢飯吧
甲方:喔喔
好喔
乙方:恩
你妹追半天
都追步道
哈哈哈
笑死
OAO~~
一個字5萬
加油喔
快去籌錢
甲方:喔喔
乙方:惱羞嚕
真可愛 勾追ㄛ
我肚子好痛 不要再讓我笑了拉
拜託~~ 5分鐘
賺外快~~ 真爽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二 構成本罪之誹謗行為,須以具體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件,為其 指摘或傳述的內容,若僅係以空洞的謾罵,而未指明具體事實內容 者,應以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論處。
甲方:I I 喔喔
乙方:刑法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 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 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 及於相姦人。
加油喔
我法律系的
勾追耶
還要民事的嗎
好啦 明天去備案拉
快去睡覺嚕
大概1個禮拜後 法庭見
網路 會留下證據的~~
嗨~~
祝你有個好夢
PS 補充 甲方是我 乙方是他 他用他女朋友臉書登入 請問我是甲方 是否有構成犯罪? 他是乙方 是否也有犯罪
他這樣算一直佻釁我 人身攻擊我 嗎?



DEAR 律師您好,我是陳先生
20140621 收到 露天拍賣 的賣家 的 貨品,發現 是 仿冒品,目前 昨天 已經完成 與消保官 在 市政府,完成 買賣雙方 的 協調會議,但是 賣方 沒有到場,露天 也已經 將 該賣家 停權。
昨天 有打電話 到公平交易委員會,但是 該會 希望 我 用 訴訟的方式 來 處理,所以 我想請教 律師,因為 我向該賣家 購買的東西 為 羽毛球,但是 收到貨品 我發現是仿冒品,而且 我有充分的證據 證實 該 賣家的東西為仿冒品。
我的目的 只想 拿回 我要退貨 的 這些價金,那請問 若我告民事 我該告哪一條 ? 或 我告刑事 我又該告哪一條 ? 有請律師 撥冗 解答之 在下 虛心受教 謝謝 !

晚間時分我方騎機車正常行駛於有分向限制線之四線道外側,對方為行人突然由路旁走出,因距離過短反應不及發生車禍,騎士全身擦挫傷,行人因已60多歲較年長不幸成為植物人狀態。警察初判表騎士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應注意未注意;行人第134-3條違規穿越道路。我方願意聽從調解會建議金額和解,對方卻獅子大開口不願聽從調解會委員建議,因而進入訴訟程序。
過失傷害刑事庭開庭,我方表明已注意並採取閃避動作但仍未能避免,爭議點在我方有無過失,待鑑定會鑑定。檢察官表示依法對方被告必須親自到庭,而非律師代為出庭,對方律師說明對方被告已無法出庭。審判長說明對方已宣告免刑,繼續對對方提出告訴在法律上無實益,並建議對對方撤告(但對方並不願撤告),以免案件卡在此處,無法進行下去。法官及對方委任律師皆說明刑事撤告對將來民事求償權益不受影響。請問此狀況該撤告嗎?若撤告,該如何爭取民事上的權益?無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告訴的話,是要待移往民事庭審理時再提出求償親額就好?需要付民事裁判費嗎?
謝謝!






報案之後的後續處理。
先來說說情況:
我太太發生車禍,因為前車緊急剎車,她也跟著緊急剎車(有煞住),正在慶幸的時候,後面的車卻追撞過來了,結果導致一共五輛車追撞,她是第三輛。
下車查看,發現第1、2輛之間輕微擦撞,第2、3輛之間稍微大一點的擦撞但也不嚴重,第4、5輛之間再更大一點的擦撞,但也不嚴重。第3、4輛車之間嚴重碰撞,第3輛車(我太太)後面毀損嚴重,但車還可以開;第4輛車的車頭整個翹起來,一直在滴水,安全氣囊爆開,小孩嚇哭...。我太太認為整個車禍主要責任應該是在第4輛車。
報案之後警察來做筆錄,各自聯絡保險公司,結果對方(第4輛車)的保險剛剛好過期,而且保險公司認為他沒有續保,所以不幫他理賠(這是不關我們的事,但會讓人擔心他因此耍賴,民事協調部分一拖再拖)。我太太把車開去修車廠估價(她平常固定回原廠保養、修理),估出來結果17萬,這比我們自己想像的還要高出一截,因此猜想對方應該也會覺得金額過高,但因為我們對車子一竅不通,因此尊重車廠的報價。
我的問題是:
1. 估價單出來之後,我們還不敢修車子,怕修下去對方不認帳,我們打算先請車廠把受損需要修理的地方詳細用照片記錄下來,接著打電話跟對方協調,對方同意了才修(但若對方不同意呢?),不知這樣處理好不好?但也怕對方先口頭答應,到時候不認帳,請問需要簽甚麼維修同意書嗎?還是可以電話錄音為證?
2. 聽說7天之後才能向警方申請一些文件,將心比心猜測,對方可能會認為責任都還沒釐清你怎麼說得好像都要我賠似的,他應該會想要等鑑定報告出來、責任釐清了再談(這些都是猜測),但是我太太急著想要把車子修好拿回來,如果對方不太理會我們或者一直拖延的話,我們該怎麼處理?直接修理下去會不會有問題?我上網看到有人分享自己的案例,他直接修理下去,之後對方如果不理不睬的話,就告對方,這樣的作法好嗎?
不好意思拉拉雜雜寫一大堆,因為實在外行,請多指點迷津,謝謝。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真心感謝律師的回答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您好
針對問題1.那通常是訴狀的格式範本
問題2.侵權行為之請求權為2年,你在知悉他侵害你的權利讓你受損害時起兩年內要主張,但是如果你並不知道誰侵害你的名譽(例如在網路上匿名散撥不實言論妨害你的名譽)直到報警2年後才找到那當然是從知悉賠償義務人時起計算兩年。
問題3.答辯狀你可以事前遞也可以當庭用言語陳述反駁

律師您好
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真心感謝律師的回答

A女和B男在前陣子因第三者C女介入分手,A女分手後則因感情被背叛而天天失眠,但分手後兩人偶有見面。暴力事件主要發生了兩次:
1.B男則是在前幾天有推擠A女,致使A女的手部有瘀青,但因害怕不敢讓親友知曉,因此也沒有驗傷。
2.第一次施暴後,某日他們因事見面,當時兩人有發生小口角,B男也不斷地言語辱罵A女,當下C女致電B男,A女一時氣不過並搶奪電話, 此行徑讓B男更加火爆,兩人爭執不斷,B男有搖晃A女的情形,接著A女在不堪辱罵的情況下,賞了B男一巴掌,並且咬了對方一口,有咬痕且A女牙齒也流血。B男則用拳頭重擊A女頭部與臉部,當下鼻血狂流,A女已無力反擊仍不停攻擊。事發當天有到醫院驗傷,驗傷結果腦部與臉部都有腫脹,醫院要A女自行拿驗傷單到警局備案。返家後,A女因身體不適尚未去警局報案。
二、請問:
1.這樣的案件已構成家庭暴力,因為是互毆事件,雙方皆為加害人與被害人。雖是A女先動手,但是是不堪言語暴力的情況下動手,結果也是A女受傷較慘烈,若要去警局報案,該怎麼闡述事發狀況會對A女比較有利?
2.若以家暴案件處理,除了可以申請民事保護令外,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嗎?
3.這起案件若告B男傷害罪,A女有勝訴的機會嗎?或是該如何主張會對A女比較有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驗傷單等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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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和老婆接婚2年,還沒有生小孩,7月20日時吵架,然後他有捏我打我,我為了保護自己把他的手潑開,但是因為撥開的動作有碰到他的肚子,後來他有自殘打自己身體及打自己頭動作,我才為了怕他自己打傷自己也有拉住他的手,隔天他到醫院驗傷有拿到診斷證明書,上面是寫1.腹壁挫傷2.上肢多處挫傷3.泌尿道感染4.血尿5.卵巢之非炎性疾患
然後民事起訴狀還有附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還有他去看精神科的診斷證明書,看精神科是5月23第一次,6月16,7月21,及7月28,但是7月20日事情發生之前他去看的兩次都沒有跟我說過,後面3次應該是事發之後才去看
民事起訴狀除了7月20日這次以比較多附件外,還有把我們3月30日一次吵架也寫進去,那次吵架也是我老婆打我捏我咬我之後又打他自己,我那時也有怕他自虐而拉住他的雙手,結果現在起訴狀也有附那天吵架後他妹用手機拍他手臂紅紅的照片
這個星期五9月5日要先開調解,我這段時間打電話他都轉到語音信箱,打給她媽她妹也都不接,我爸媽想要打給他們也是不接,完全不給我們回應,今天爸媽有去他家樓下等到他媽要回家,但是他媽也是很強硬說法院見
我想表達的是結婚這2年我們當然有吵架,但是我真的都沒有動手,都是我老婆發狂歇斯底里之後會打我咬我抓我捏我,我也都默默承受,也不會跟我爸媽說我有被他打,頂多就是他要開始自虐時我才會去抓住他的手以免他自虐,有時他的力氣很大所以我當然也會用力抓所以有紅色印記,但是我自己都沒有去驗傷,7月20號他捏我抓我的手上還有痕跡,我現在還可以去醫院開驗傷單嗎?
我真的還很愛我老婆,這段時間電話不接我就傳簡訊給他或是寫e-mail,請問這樣也算保護令鐘的騷擾嗎?
我還是很愛我老婆,還是很想要他回來,請問我有什麼辦法或是訴訟技巧,我們7月20日吵架前一天才一起去八仙樂園玩,還很開心,我可以把我們很多出去玩甜蜜的照片當作證據嗎?
如果最後就算法官判離婚,真的會要我給他100萬嗎?
他的民事起訴狀一開始就說我結婚不到3個月就有暴力傾向,還說我晚上不讓他出去是限制他的行動自由,但是我是為了安全才不讓他出去,這樣也可以構成妨礙自由?這些並非事實的指控我在法庭如果只是否認法官會相信嗎?
我現在真的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7月20日發生事情到了8月13日收到保護令和民事起訴狀,這中間我擔心他在哪裡,他的身體好不好所以打很多電話給他,傳訊息給他,去按他家的門鈴但是他們也不開,,,,
現在9月5日調解要到了,也不知道他本人會不會來,如果是他的律師或家人來我看調解應該是沒妄...只能上法庭了
我真的覺得自己很冤,7月20吵架時是半夜在客廳,當時沒開燈,現場一片漆黑,我的潑開他的手的動作居然被他誤以為是我用拳頭打她肚子,真的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清...
最後刑事庭是9月11日
還有我是不希望離婚的

您好
對方的指控必須拿出證據
當然因為暫時保護令的審核會比較草率
但因為這類案件會比較偏向女方
所以你要審慎打這官司
要求對方負舉證責任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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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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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配偶欲對您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及民事裁判離婚之訴,均須提出證據證明您有傷害及虐待之行為,縱使有驗傷單,亦僅能說明有受傷,無法直接證明為您施暴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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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有跟你相同的經驗~~我太太也是故意想要自我傷害~~~~結果被我阻擋後她也去聲請保護令~~但是保護令被駁回了~~抗告第二次也被駁回~~~~~但是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時我卻被起訴了~~~~我是考量到我的工作會被影響~~~所以只好被逼迫先離婚~~~
我建議你如果你沒有因刑案會影響工作的壓力之下~~~就跟她打刑事官司~~~~
不見得提告傷害就一定會被判刑~~~有時候也要看你有無犯意及提供多少證據來證明有差~~~
在法院上要懂得怎麼講~~~~反正不要動怒就對了~~~~~
有時後法官可能會故意激怒你來試探你~~~~~~~
與其要付100萬給她~~~~到不如花10萬請個好律師打官司~~~~~
如果你自己不會打官司的話........
現在很多配偶為了要離婚~~~~都會用一些很奇怪的手段來激怒對方~~~~~
我就是因為這樣被陷害~~~~~~~
反正你現在走到這一步了~~~~~謹慎打官司就對了~~~~~不見得對你不利~~~~
妳對於她的行為你以後也可以用錄影的方式~~~~~~~~
對你打官司提供於庭上會很有利~~~~~~~
我就是在庭上給法官看我太太都沒在顧小孩~~~玩手機~~證明她自己也有問題
我保護令就沒有被判下來~~~~~
加油~~~~對方越想要離婚~~~越不能給她得逞~~~~~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起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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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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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些莫名其妙的人
一開始說要威脅我當證人不然就要亂告我,我當然不可能同意我又不認識他
對方在他的案子他是被告,起初他是跟法官請求要我當證人..... 法院就寄傳票要我去當證人,不然會被罰錢....
我當然很生氣打電話去問書記官為什麼他可以不經過我的同意就要我去當證人? 他就跟我講不認識的話你就寫狀紙寄給法官,民事訴訟法第309條也加上去..... 之後就沒消息.......................
什麼才過不到1個月變成我是被告,而且很奇怪隨便附個無關緊要的東西(發票 收據....) 就告我欠他錢.........原告就是一開是要求我去當證人的人, 我想等調解的時間到再說 到調解庭我當然是很生氣劈哩趴來的把它臭罵頓 想不到她竟然還跟我講:你幫我當證人我就撤告,而且更無言的是調解員問我要不要和解? 我當然很生氣回不可能和解這個案子根本是他亂告 調解委員既然跟我講:他不做主,要交給法官裁定....... 不和解的話就來這裡簽名吧,我很生氣簽完就直接走人想等過一星期收到傳票再說。
結果等了超過半個月都沒有,一開始我以為是撤告,不過為了安全起見我還是打通電話去給書記官,
他居然跟我講那件案子已經轉給其他法院,因為標的金額超過50萬元以上,案號也改成別的案號........
我回:怎麼可能,她明明告我欠他5萬多元,這不是簡易庭嗎?為什麼變成這樣? 他回:他(告我的人)好像有案子要上訴吧....... 我回:這關我什麼事? 他要不要上訴跟我欠他錢 何況還是他亂告...... 他回:我不清楚,可能要請你去閱件,或是等傳票來 .......
我的心裡告訴我,對方不知道動了什麼手腳,一定是要強迫我去做證人.... 難不成對方想把他的案子跟我的案子合併?(這是我自己猜)
請問律師有辦法終止這種一來再來的烏龍事件嗎? 他在調解庭那種要求應該算是威脅? 調解員可以放任他隨便亂來? 到假日又沒辦法去閱卷真的快煩死,就算去閱卷也未必可以看出所以然..... 希望律師能給良好的建議,感激不盡。

律師你好,案由是這樣的:103年7月16日下午5點,在高雄市前鎮區中華5路跟正勤路的路口,小弟我在那發生車禍,我騎乘125CC重型機車沿中華5路慢車道由南向北,就在經過正勤路口時(那時是綠燈)被一輛沿中華路由北向南要在正勤路左轉的汽車碰撞到我的車左後,然後我的車失控滑行又撞到了右前方一位老伯的腳踏車,我跟老伯均受傷送醫.
請問:1.當初就醫時,交警做筆錄問我當時時速多少?我回不知道,然後他又問了你平常騎車時速約多少?我答可能50公里左右,一個月後的初判表上面我的過失部分竟寫上自認疑似超速(慢車道限速40),還有對方的過失僅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這條,並沒有闖紅燈(當時我去調閱路口監視器居然沒有畫面),請問可以找旁邊的攤販當證人嗎?程序是?
2. 8月18日上午接到了當地轄區派出所前鎮復興派出所的林姓警員的電話要求到派出所(原因是3天前派出所接到老伯家屬的電話說老伯因傷快要病危了),到了派出所林姓警員就直接要求做過失傷害致死的筆錄(我跟撞我的那位都),筆錄作到一半,我問警員老伯何時過世的,他居然只說3天前家屬致電的事,我懷疑老伯過世是假的(因為筆錄上是有日期的),於是要求警員再跟家屬確認一次,警員居然說這3天他打家屬的電話都打不通(我更懷疑過世真假),於是我拿出車禍的3連單,上面有老伯家屬的電話(結果是警察3聯單印本的5看成了3),然後致電家屬問其情況,家屬回早上因為細菌感染正急救中,我又問了警員這筆錄的正確性跟正當性,他居然答反正這筆錄遲早要做的而旁邊的警官也異口同聲,還說反正都拔管了一定很快就往生了,我說不過他們,於是筆錄跟錄影都完成了,到了傍晚林姓警員打電話來說,老伯是拔管了變植物人,所以醫生不能開死亡證明,所以筆錄無效,請問這過程警察沒死亡證明先行改筆錄?
3.撞我的那方的車保險一直要和我單方面和解,且強調未闖紅燈(因為沒監視器錄影畫面)還有我方超速及車齡過大(9年)跟物損折舊,我應該和解嗎?還是提刑事過失傷害間民事賠償呢?要告過失傷害到警局還是地院呢?
4.請問對我方最好的做法是?
打了那麼多,謝謝你的耐心研讀,謝謝


回覆 林宗儀 的發言內容:
1.可以,程序就是請他敘述車禍當天的狀況,就降。或是有人願意提供行車紀錄器資料。
< ... (恕刪)
你好謝謝你的回覆
2.在7月底跟今天我有到醫院探望過,而老伯的家屬是要等未來老伯身體狀況決定,目前沒有和解的意願(對我跟撞我的汽車車主),只是以後怕老伯又惡化導致不幸過世,應該還是會變過失傷害致死吧,或情況好轉復健恢復,可是不知要多久...但對我而言(我對撞我的汽車車主)若要和解還是要提過失傷害卻必須在半年內,我很怕撞我的汽車車主把老伯被撞的錯都推到我身上
3.初判表我申請到了,上面沒寫肇事主副因,只有由上到下依序寫每人的肇事原因:撞我的汽車車主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而我是自認疑似超速50公里,老伯沒有肇事原因這樣比例是?
4.因為從事故到現在除了7月16日案發當天,撞我的車主有到醫院看我外,我再見到他的時候是8月18日到警局更改筆錄時,但我們沒有打交道,還有他的保險專員有來電和解賠償事項,但口氣不好外,覺得為了減少賠償金額,不認他的客戶(汽車車主)闖紅燈事情,一直強調賠償對老伯跟對我是分開的,就這點我覺得他們想要切割部分刑責,所以我覺得汽車車主的態度對自己過失部分沒有誠意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