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附民的部分,刑庭會在刑事判決後移送民庭繼續審理,移民庭後會再另行通知開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對方告我 傷害 ( 目前第一次開庭判決結果 成立)
想詢問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簡單描述
案件一:
今年八月初 我的母親 (有中度精神身心障礙) 帶著我們家兩隻狗去公園溜,
途中遇到別的社區五支大狗 攻擊 追逐主人並未栓繩且制止 只在旁觀看, 我母親抱起一隻狗逃跑造成另一隻狗咬傷嚴重 我母親也精神未定 驚嚇 ,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 . 我們前去他家請他把狗拴好並把受傷的狗給他看希望他賠償 , 對方並不理睬 因此雙方意見不合 . 並且當下他又打了一次我們家的狗.
我當下拎著他的衣領 制止, 他出拳還擊打中鼻樑流血 和打我的頭部造成本人撞擊地板, 這時我開始還擊, 對方被我壓制 直到鄰居架開雙方 , 對方衝進屋拿出菜刀置庭院揮砍 並大聲喝斥說要殺我叫我別走. 最後警察來了 才停止.
1.我能主張我是為了正當防衛 讓自己 不構成傷害罪嗎?
2.我如何才能要求對方 賠償我家的狗 和我的狗的醫療費用. (我們被咬傷不是第一次)
案例二
八月15日左右 我的母親到公園曾到公園 他拿掃把做事再次攻擊我母親 不准他走那條路,
八月19日 我繞路去公園 最後還是撞見他 , 他遇見我就回家拿鋤草用的長鐮刀 ,鄰居見狀叫我快逃
因此我當下拿出手機錄影蒐證 , 錄下他從家裡巷子走出 拖著長鐮刀 往我方下過來並批我的頭部方向, 他也用鐮刀 把我手機打下 並且摔壞 觸碰鏡面 , 我把影像交給當地派出所.
但是派出所至今十月都無送出我的報案紀錄, 我昨天10月28日已收到高檢署的判決書
內容是 他告我8 月19日 再次去他家私下無人恐嚇她
(別以為你老了我就不敢打你 ,打你是好玩而已) 錄影可以證實我人在公園口 他是從自家巷自出來
請問
1.我能提起殺人未遂成立嗎?
2.我能要求摔壞的手機和多次 威脅的精神賠賞嗎
3.我能提告他誣告 在法院搬弄事實嗎 法院的判決書能當成我的證據嗎
不好意思有點長 對法律不太懂 不知道如何保障自我權益 謝謝您耐心看完

各位律師您好:
對方告我 傷害 ( 目前第一次開庭判決結果 成立)
想詢問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簡單描述
案件一:
今年八月初 我的母親 (有中度精神身心障礙) 帶著我們家兩隻狗去公園溜,
途中遇到別的社區五支大狗 攻擊 追逐主人並未栓繩且制止 只在旁觀看, 我母親抱起一隻狗逃跑造成另一隻狗咬傷嚴重 我母親也精神未定 驚嚇 ,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 . 我們前去他家請他把狗拴好並把受傷的狗給他看希望他賠償 , 對方並不理睬 因此雙方意見不合 . 並且當下他又打了一次我們家的狗.
我當下拎著他的衣領 制止, 他出拳還擊打中鼻樑流血 和打我的頭部造成本人撞擊地板, 這時我開始還擊, 對方被我壓制 直到鄰居架開雙方 , 對方衝進屋拿出菜刀置庭院揮砍 並大聲喝斥說要殺我叫我別走. 最後警察來了 才停止.
1.我能主張我是為了正當防衛 讓自己 不構成傷害罪嗎?
2.我如何才能要求對方 賠償我家的狗 和我的狗的醫療費用. (我們被咬傷不是第一次)
案例二
八月15日左右 我的母親到公園曾到公園 他拿掃把做事再次攻擊我母親 不准他走那條路,
八月19日 我繞路去公園 最後還是撞見他 , 他遇見我就回家拿鋤草用的長鐮刀 ,鄰居見狀叫我快逃
因此我當下拿出手機錄影蒐證 , 錄下他從家裡巷子走出 拖著長鐮刀 往我方下過來並批我的頭部方向, 他也用鐮刀 把我手機打下 並且摔壞 觸碰鏡面 , 我把影像交給當地派出所.
但是派出所至今十月都無送出我的報案紀錄, 我昨天10月28日已收到高檢署的判決書
內容是 他告我8 月19日 再次去他家私下無人恐嚇她
(別以為你老了我就不敢打你 ,打你是好玩而已) 錄影可以證實我人在公園口 他是從自家巷自出來
請問
1.我能提起殺人未遂成立嗎?
2.我能要求摔壞的手機和多次 威脅的精神賠賞嗎
3.我能提告他誣告 在法院搬弄事實嗎 法院的判決書能當成我的證據嗎
不好意思有點長 對法律不太懂 不知道如何保障自我權益 謝謝您耐心看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設法取得對方之姓名及地址,若無法特定被告,無論刑事或民事均無法順利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要查債務人的財產,可以向各區國稅局、各地稅捐稽徵處查詢或財稅資料中心申請,上開機構所調債務人資料相同。
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
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課稅資料﹝財產、所得資料,上開法條所稱其他執行名義係指具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第5款除外(稅捐稽徵法第33條)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七月底提出變更姓氏
對方抗告舉證→開庭→各自補資料→八月中開庭→八月底我收到法院來函被駁回
九月中我提出抗告→十月初又在開庭一次
這次法官要我們各自提出新的事證
之前開庭我有請律師,但民事法庭幾乎沒有給律師發言的機會....
後來的訴狀及抗告狀我都自己寫...也自己出庭
這次換新的法官,也請求社工到家裡訪視完畢
只是我可能言拙又筆鈍吧!~看到前夫寫的抗告狀內容~讓我覺得
死的都寫成活的~躺著都寫成站著的感覺...
我又不能再抗告狀~很直白的寫說!
法官大人~我不是來打離婚官司的~我是要來處理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的問題
前夫的抗告狀~都是在寫我不是好媳婦~好太太~好的女朋友角色.
但我不想我的內容都是在提及"離婚之前"的事情~都已經離婚不是佳偶是怨偶
只能抗告一次~沒有第二次了~
希望是在嘉義的律師且有豐富的民視家事經驗,能讓我多多諮詢
~因為畢竟我要帶小孩又要上班實在無法有很多的體力可以跨縣市
希望大家能體諒~


強制執行法第7條: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第5條: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依上開規定,您應向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於書狀內載明強制執行法第5條之事項。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收到對方所發的支付命令,您即應對該支付命令異議,若未異議,待確定後,對方即可對您財產強制執行之,若對方對您提告請求返還借款,您可主張對方為贈與,而非借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希望有律師可以幫小弟我
去年初我認識一個女性朋友,但後來有借貸關係,並簽了金錢借貸書3萬
對方不還錢,去轄區警局申請暫時保護令故意在申請內容誣陷中傷於我
期間不見面之外,我被對方即不明人士以簡訊恐嚇威脅,女方甚至找人打我
對方不分是非,當初筆錄拿一堆不是我做的資料(告訴她個人提出的假證)
我收到非常多告訴人,說要詐騙我於不利,內容提及,警察法官都不會理你
她只要說和我是男女朋友,保護令會過,等等三字經謾罵傳訊給我
並說錢不會還。
後來偵查庭,檢察官只問了
個人曾經為伸張正義和對方吵架的6封簡訊,這是目前起不起訴的點
但原因是我先被對方恐嚇,有許多簡訊、E-MAIL、以及借據、對方在網路上詐騙別人的文章,甚至對我提出不實告訴。告訴人為了錢詐騙別人不擇手段
雖然是小案,而我事證明確是最大的受害者
還成為被告,希望有比較熟通恐嚇、妨礙名譽的律師能幫我聲張正義
把事情詳述,讓出庭的檢察官以及法官知道,並拆穿告訴人詐騙他人的事實
因目前有案子緩刑到103/6月
告訴人曾和我熟識,知道我生活狀況特殊欠佳,而故意要陷害我
希望有律師幫幫小弟我,越多越好
不要讓我成為司法的受害者:(

請問如果
刑附民求償 開完民事庭 對方也沒上訴了 拿到民事判決確定通知書了
要申請強制執行 該怎麼申請呢
我有一些問題
1.因為我方和被告是同事關係 我們知道他在哪邊上班 每個月都有薪資收入
請問這樣子還要去國稅局申請調查他的財產資料嗎?
台北或全台灣哪一個國稅局都可以申請嗎?
2.請問如果 國稅局要申請調查財產 當天申請當天就會出來嗎? 申請要錢嗎
因為我人不在北部 沒辦法常常回來陪長輩跑程序 希望可以一天內走完程序
3.上網找資料看到這句
[管轄法院 執行之財產必須在該管法院轄區內,才可以向該管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請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是指 如果對方是基隆人 我們就要跑去基隆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他的薪資嗎


是情是這樣的,當時我開著小貨車,行駛於山路往山上行駛,當時下著雨,我時速大約40左右(限速50),突然對向車道有一輛機車打滑,滑到我這個車道我來不急反應,直接撞上機車,騎士當場死亡,警方到場處理時有對我實施酒測,酒測值為0,後來做筆錄時警方有給我看行車紀錄器,和附近的監視器畫面,機車騎士是因為超車失控打滑,後來開了臨時庭,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7萬元交保,後來我又去交通大隊那邊申請了現場圖和初步研判分析表,發現對方是因為超車失控而肇事(安101-1-2),我方未發現肇因,後來大概過了一個月後開偵查庭,我向檢察官申請車禍鑑定自費3000元,鑑定結果機車:大雨天行經路面積水路段,超車失控滑行入對向車道,為肇事原因
我方:駕駛自用小貨車,猝不急防,無肇事因素
請問目前鑑定結果我有肇事責任嗎?會怎麼判?會不會有民事賠償?須不需要申請調解?



事發經過:因玩網路遊戲與他人發生爭執,過程中對方以伺服器頻道公開發言,不知是否可構成恐嚇報案的證明,內容如下:
(打單挑 廢物 有膽別跑 住哪裡啊 我去你家聊天)此句為公開但無提及對象姓名,只是在雙方爭執過程中出現的一句話,擔心告不成反被告誣告,請律師大大幫忙解答,感謝您!
另想請問報案後如果開庭,地點會選擇以提告還是被告住所為近開庭?我需要自己找律師並提供除了遊戲對話截圖以外的證據嗎(如電磁紀錄)?
還有想請問關於恐嚇的除斥期間是多久,因為短期內較忙碌,又怕沒多久就不能報案處理,所以想知道事發經過後多長期間內可以報案。
最後的問題是刑事判決確定後能做為依據請求民事賠償嗎?爭執中對方有公開以我的ID為內容,發言內容為:(某某 應該是廢物嗎)請問這句話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以上,感謝!








您好!別自己出價,只會抬高價格而沒有其他好處;等別人拍定確認價額後,法院會通知父親要不要在10日內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此時不會再有別人來競價。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律師您好:
本人於六月底於平溪的山路上發生了車禍。當時對方是下坡過彎但因為車速過快而導致轉向不足,因此衝向我方車道(有行車紀錄器為證)。事後在初判表上,也顯示我方尚無發現肇事因素。本人在車禍後,僅有小擦傷和短暫的頭痛,曾就診過兩次,經檢查後並無大礙,但我車上的友人因傷勢較為嚴重而住院了一段時間。由於發生車禍時,我的車子為一個多月的新車(里程數為1000多公里),因此除了修車費外,我還向對方求償了車子的折舊費,但對方堅持折舊的部分需交由法院去判定,所以在提告前想請問律師幾個問題:
當我方無肇事責任,則法院判定對方需賠償我方車子折舊費的機率高嗎? 車禍當下,對方有拔車牌的動作,我也曾告知過現場警察,但警察並未制止也不清楚他們為何要拔車牌,請問對方此項舉動是否有規避某些刑責的嫌疑? 對方為一群友人出遊,與我發生碰撞的是第一輛車,就在我們雙方車輛撞擊後,對方後面友人的車輛也因煞車不及而發生追撞,但無追撞到我們兩輛車,所以分案處理,對此我合理懷疑對方在山路有飆車的舉動,但由於我本身並無嚴重傷害,所以即使對方是危險駕駛,我的部分是否只能提告民事訴訟,而無法提告刑事訴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 你好:
我有問題請教,是關於電信業者委債權公司追討電信費的事!
有估狗了一下:
======分隔線=========
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
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
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
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
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
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
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分隔線=========
我於快8年以上了(記不住了,但超過5年以上了)申請了,遠傳電信公司的門號,門號是我辦的~但因借朋友用話費超出當時我所能付擔,後來欠費,末繳費!
也被停話!
直致3~4年前 債權公司 一直寄 催討信件 或 什麼強制執行等等 信件來!(都用平信)
直到10/13日 債權公司委? 律師寄律師函來 用掛號信寄來 我簽收了~!(那算不像中斷時效)
來函中(內容如下)
======分隔線=========
主旨:為通知債權轉讓事
說明:
一.本件受理xxxxx
二.查遠傳xxxxxx....從一切從屬權力轉讓本公司
三.依據民法第295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 第一項規定,本公司為債權轉讓通知!
======分隔線=========
我想問的是,不是有法律規定 2年效期嗎? 那 債權不是己消失了嗎?
債權公司 為何 一直來信追討呢?
一直都用平信,末曾來電或是律師函的,所以我從末跟對方達成什麼協議,所以我從末"承認債權"是不是這樣?
因為掛號信 我不知是誰寄來的,所以我簽收了!那是不是又代表我承認債權?(這好像有點說不過去不簽收)
我末收到 任何法院 的 強制執行,假扣押 等等 或是 支付命令 開庭 等等 任何 法院信件.
只有債權公司寄的什麼幾日會同法院等等文信~!要到家來查封電器用品,等等信件,到指定日期 末見任何人到家來!
我估狗 很多網友講 不用理會 等 法院 寄來 支付命令 再20日內 提出 異議狀 再到法院對法官講 2年時效已過,是不是這樣?
律師函是不是等同存證信函?其效加為何?
這幾年來我一直不曾理會,是否,採一直不用去理它呢?(等到 支付命令 再20日內提出 異議狀? 再到法院跟法官講 時間久遠時效已消滅)
還是要 寫存證信函 !告之 債權公司 時效已達2年 己消滅時效
寫存證信函 我不會寫耶!是否 可以請教如何寫嗎?
還有 寫存證信函 是寄到 債權公司嗎?
敬請律師 不吝賜教!


律師您好:
我於102年9月中詢與原地主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價金210萬元土地25.56坪、面寬5.8米,當時買賣按照一般土地購買程序完成,但當時前地主並無告知有與第三人簽訂私設道路同意書,而這個情形在土地權狀、籐本及無套繪證明中都沒有顯示!
後來將土地按一般正常程序轉賣,轉賣價金350萬元(因後來房地產因景氣復甦房地產上漲);轉賣後4個月,接到現任地主告知表示,此土地原地主有私下簽訂私設道路同意書,使得土地被佔用套繪12.06坪(這個部分若沒有要蓋房子根本無法得知,必須到建管科拉建築線時才會知道),並聘請律師向新竹建管科取得原地主當時所簽訂之二份同意書!
(1)因我是屬完全不知情者,且也是第一起購買土地,我一定要請律師嗎?
(2)這個民事官司只能夠由現任地主對我提告求償,然後我再向原地主提告求償嗎?有沒有更快的方式,就是三人一起對簿公堂呢?
(3)律師有沒有其他的建議?
(4)另外,因我是單親媽媽,我轉賣的價金一部分拿去還貸款(因購買土地是用爸爸的房子貸款購買),剩下的購買公寓自住了…還要獨立扶養一名小孩,所以如果可以的話,是希望不要花費不少的律師費,因為是一個不小的負擔…
以上,麻煩律師解悉,謝謝。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律師您好:
關於您說的,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然卻未告知買受之房地有瑕疵,您及原地主都負瑕疵擔保責任,現任地主可,請求返還已付之部分價金。雖然您屬不知情,但依然具有瑕疵擔保責任。
這個部分我比較有疑慮,若當時我知情,我可能就不會購買這塊土地!因為我原先是想購買這筆土地留作未來建築之用;這筆土地當時現況是以鐵皮圍籬圍住並沒有讓人當道路通行,而此筆土地的旁邊有一個3米寬的既承道路,當時購買時,仲介及地主告知,因土地法規,既承道路必需有4米,所以有跟我說我的土地會需讓1米給人通過;仲介及地主保證能夠蓋4.8米!但是現在「私設道路」的問題又與當時的既承道路不同!原先預計當作建築用地,若因未告知私設道路之問題,而僅剩下3.3米面寬能蓋...
會有私設道路之問題產生,係因我購買之土地後方有好多塊建地是屬沒有路權,故當時在82年及101年原地主簽訂同意書讓人取得建造之用!
所以我毫不知情,且此土地也沒有讓人通行,我算有瑕疵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是否符合法律扶助資格,建議您直接到法扶基金會申請看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 關於停業之賠償,雖然被害人因車禍受傷無法工作之休養期間,可依法向您請求賠償,但通常需要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為據,如診斷證明書註記必須在家休養兩年,才可向您請求薪資損失兩年。此外,若被害人本身對車禍之發生也有過失,可以減輕被告民事賠償金額。因此您可盡量與對方協調和解金額。
2. 您所犯法條為刑法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依對方必須在家休養兩年,顯示受傷程度大,若無法達成和解,爭取緩刑的機率較低,此外即使爭取緩刑,您不但在刑事追訴留下案底,亦要拿出給法院易科罰金的錢(每日新台幣$1,000元計算),因此達成和解,將款項用來賠給被害人較佳。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請問以下由本人所陳述之事由是否構成民事損害責任及刑事涉有背信、侵占竊取電腦檔案等等之責任,或是有其他罪項,還請 各大律師解惑。
本人於2014年5月份,經由104人力網求職投遞履歷,後由XX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統稱為資方)面試後錄取,當正式上班後勞資雙方並無簽訂任何勞工契約、員工守則以及公司規定等條例以及相關規定,也未給勞方投勞健保,僅以口頭告知勞方時薪為120元,發薪日為隔月5日,職稱為設計師一職,並於2014年5月20日起正式上班,由於公司設備老舊,於是我經由王姓總經理核准,攜帶個人電腦放置公司內,僅能本人使用。
公司僅有4位同事(王姓總經理、公關、業務甲、業務乙),廖姓負責人只是一位人頭,背後出資者為一位吳姓大哥,事後本人與其他廠商聊天後發現,王姓總經理已有過許多信用不良之紀錄。
5月份為第一個月,到了隔月6月5日發薪日時,資方並未按時給付薪資,當時業務甲、乙也因王姓總經理拖欠廠商貨款而互有摩擦,王姓總經理後續也未對此事積極處理,而導致業務甲之客戶不滿,業務甲也因此而離職,資方也未給予業務甲所應得之薪資,而此承接案之主辦單位也以合約內容之違約事項提出解約。
業務甲離職後與承接案之主辦單位協商過後另行簽訂合約並執行,由於本人與業務甲後續還有互相聯絡,業務甲在得知資方薪資拖欠許久後,幫忙介紹設計案給予本人利用下班時間賺取外快以幫忙維持本人生活所需。後續資方於6月中旬面試並且錄用了一位會計師以及設計師。
5、6月薪資經由多次與資方協調後才終於在7月中旬時以現金方式支付本人3萬元整,後改由月薪制(新台幣25,000元)。很快的8月5日發薪日到來,資方依然積欠薪水,會計師以及另一名設計師因此而同時請調離職。而背後出資者吳姓大哥,也因此主張不給予薪資,吳姓大哥也在公司內部提倡所謂的:「想來就來想走就走,自己離職就不要想領薪水」等訊息,導致本人擔心也會遭遇到相同情況,而不敢請辭,只好撐到8月底。本人這段時間內也有多次向資方提出協調,希望能夠拿到應得的薪水,而資方卻一再使用各種藉口拖遲、延宕,每每都以三天後就會發薪水為由,打發員工。本人只好於8月15日時以此為由向王姓總經理提出請辭,但資方卻以公司僅剩我一名設計師,所以不准我的請職,但卻又遲遲不發薪水。由於本人還有家中生計負擔必須,所以無法繼續等待下去,便於8月29日,也就是8月份的最後一個周末,告知王姓總經理及公關小姐,本人將要離職,要將自己的電腦攜回,並且將檔案備份至公司內部公用硬碟,而王姓總經理也同意我帶走。由於檔案為未完成品,我擔心薪資會不予支付,於是向資方提出:「支付本人應得知之7月份以及8月份薪資後,便如期完成檔案交付」為條件做談判籌碼。但資方卻始終不願意出面協商,並且提出:「因我不給予完整設計稿件,導致合約延期而產生之非必要成本及其他後果,必須由本人負擔」等主張。我也提出願意如期完成設計稿件,但前提是必須先將本人薪資支付完成之條件,但多次邀約調解也避不見面,吳姓大哥甚以電話告知本人:「錢是不會給你的,檔案不給大家來試看看」、「信不信我弄你」等言語威迫。可惜後續談判以破裂收場,資方就這樣沒有消息了一個月,而資方營業登記之地址也已經月餘沒有開門營業,一直是大門深鎖。而我就在10月10日收到一封律師事務所寄來的律師信,內容大致上與我所敘不同,不只隻字未提拖欠薪資等事,並且於律師信上提及:「因本人將原本資方已承接之案件資料與電腦檔案一併攜走,直接導致資方對於相關案件與合約之延誤與增加部必要之成本支出,例如以下等等…共計損失新台幣十萬餘元。資方將依法提出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與刑事涉有背信、侵占及竊取電腦資料等等之責任。」並檢附當時在職時本人的名片以及許多自行製作之「委外成本清單」及「變更合約內容協議書」等等,皆無勞務報酬以及扣繳憑單或是由承接案之主辦單位所認證之印鑑與簽章等等單據,以此求償十萬餘元。
請問如此事件小弟該如何處理,20出頭歲剛出社會,第一次遇見此事,有點力不從心,不知從何辦起,也不知該如何應對,所以還請 各大律師協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受害人可向詐欺之正犯或幫助犯請求損賠償,至於正犯或幫助犯之間如何分擔,為正犯幫助犯之間內部分擔比例之問題,與被害人如何請求無關。您應具狀對被害人提出之請求加以回應,如被害人如何計算請求賠償金額、依犯罪人數及情節輕重請求法院分攤賠償金額比例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若令弟車禍發生時,滿20歲,依民法第12條規定,令尊無須為其負民事責任。倘其僅滿18歲,則依民法第187條,令尊尚須與令弟負連帶民事責任。
2、倘令弟在「執行職務時」發生車禍,則依民法第188條,他與公司負連帶責任;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公司有權利在賠償車主後,再向令弟求償。
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
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月4日上台北做筆錄,偵查佐有要我在派出所內當面付給告訴人2574元,這樣算是和解嗎? 我只知道偵查佐有要告訴人對著錄影機說:銀貨兩訖和已收到2574元。 這樣的說詞,並且請告訴人再做一次筆錄,那我的案子是否還要再去法院偵查一次嗎? 告訴人和偵查佐都說這案子是民事訴訟,不是詐欺刑事案,因我之前也有項消法官申訴有關這一次的相關是由,雙方是已經達成退貨協義,但事後告訴人有寫一封掛號函來要求我付他9000元貨款,並向台北派出所提告我詐欺。
告訴人所提出的金額宇當初所講的金額是有所出入,而且我所收到的貨品並沒有當初所講的數量,而且雙方也已經達成退貨協義,並沒有所謂的欠款問題,不知為何告訴人卻獅子大開口要求我賠償他9000元,在台北派出所時偵查佐只要我付他2574元,這樣的案子我要如何向檢察官訴說我的委屈呢?
我是受害人結果卻變成加害人 請問我要如何處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