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律師們:前兩天半夜2點多我的轎車被人潑漆 不明原因 也無跟人有任何糾紛或欠人家錢 於是當下我們有報警 也有拍照存證 現場監視器至少3支 沒意外的話都照的到人 因為是一個巷口出來.. 而且出口就那個巷口而已... 由於隔天是端午節加上監視器是農會加裝的 要等農會的人上班警察才能去調.. 這是警察跟我說的..! 我想問的問題如下:
1.如果警方抓到人 我可以告他甚麼? 我上網查了一下法條 說如果東西還有使用就不能構成毀損罪? 那我清理的費用可以找他求償嗎? 還有他已經讓我媽媽心理上面感到害怕了 我可以告他甚麼?
2.警方說13號要開始調 13號我都沒接到任何通知 半夜2點多出沒的人有多少會很難查嗎?
警方還說要照到那個人有沒有手持油漆桶或機車腳踏墊有放或照到那個人的車牌、臉才有辦法追...那都沒照到我該怎麼辦?
3.像潑漆這種案件 警方的處理態度會很積極嗎? 還是會像人家說的"吃案"草草了事呢? 如果真的要吃掉就像第一點講的...那我不就投訴無門?

由於之前已多次發生置物櫃被偷東西or被倒不明物體,或者打卡的卡片被凹,打不下去,個人資料被移動位置...但公司的樓梯跟電梯都沒有裝監視器,所以沒有證據可以找到兇手,
而工作上唯一不和的同事只有A女,且她的置物櫃就在我旁邊,為此我多次欲與她請教這些事是否與她有關,或者她有沒有看到什麼,但她卻一直閃躲我,不願多談.
我也有想過可能是有人知道我們倆人不和,所以想從中挑撥,所以冷靜研究事情發生的時間,一一刪除掉每一位同事,在發生7次事情過後,同樣的手法都發生在A女加班or突然比我晚下班的時候(A女平常下班都跑很快,而我會慢慢來跟同事聊天),她是兇手的機率就更高了.
3/28我攔截了她,堅持要跟她談話,她落下一句:有證據就拿出來...然後就想跑,我繼續攔截她,她卻大聲用神經病.廢物等字眼羞辱我,還動手推我打我及咬我,當時我有錄音存證,也有醫務室醫療證明,有多名同事在場勸說,原本是要拿錄音檔去提告"公然侮辱",被同事勸退後就予以作罷.
6/10上班時發現樓上置物櫃裡被放入腐敗的蟑螂,下班時發現放置在樓下更衣室的置物櫃裡的包包被倒入了"香蕉水",可是我又沒證據,又沒辦法跟A女說上話,於是...
隔天6/11早上,我上班時帶了一湯匙乾淨的沙拉油,在停車場上,10幾位同事面前將油抹在A女的安全帽上,並在現場等待有人會去把A女叫來,我要在停車場詢問她是否與她有關,還有跟一名同事在停車場聊天,但等不到A女來,所以先去更衣室換制服,再跑回停車場去,
等到A女一來,我問了她:"卓XX妳....",才說了4個字,她就跑了....
既然真的說不上話,我就回現場去吃早餐,A女也都沒說什麼的回來了,一整天下來,什麼事都沒發生,她也沒來跟我說話,只是不停的跟同事說我早上對她摩托車不知道怎樣怎樣,還說她有辦法整死我...
我想說又不是什麼大事,是會有什麼問題?
一直到下班回家後,公司打電話來叫我明天開始不用來上班了,並說我的解雇原因是:
依工作守則不知道第幾條的恐嚇.脅迫同事,所以予以解雇....
想請問律師,有這麼嚴重嗎?
PS.我只差一天就達到2年的年資,可以領4千多元的特休費(特休都是不給休,然後補助每天680元),如果沒有那麼嚴重,這時間點也太巧合了....
額外請教這構成毀損或者其它罪名嗎?(如果A女還想提告的話)
我還可以拿3/28的錄音檔去提告公然侮辱嗎?(是有點不服啦!)


還很自以為是將我家當她家,我跟我媽趕過她,但她就是死都不走
她還因為我們要搬家,還擅自將她在阿嬤家的狗接過來我們家
隨便大小便後還不清,還要我們清,到底是誰的狗,也沒有人允許她養
她們上禮拜吵架,將我家的東西弄得一團亂後說: 「把東西都把弄壞,你媽就會把東西都丟掉,你們就都不用搬了」 她已經毀壞很多東西,都沒跟她計較,但她說這句話,讓我和我媽真的很生氣 如果還有下一次,就真的會告她毀損 我想知道,她這些行為如果要告,可以告她幾項 至於我哥,他已經成年了,自己做甚麼事情他自己知道,對方家長反告我們也無所謂 關於她,她的家人知道她離家,我也曾把我家住址給她的家人,但她的家人沒有來找她的意思 關於我哥,跟他說一句話就罵出髒話,跟他溝通真的也很困難。家人和朋友,都視是朋友為第一 而她們有沒有性關係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她們常常關在房裡

律師您好:
我的狀況是下班離開公司,我騎機車,對方是開車,當時對方在紅綠燈路口"外線道"迴轉,我是行駛於"內線道",這條路在內線道外線道都是可行駛機車,由於對方突然間迴轉導致我車子打滑,但並沒有與對方發生碰撞,但我放在機車前方的筆電因此掉在地上,被對方的汽車壓過,之後對方就跑走了,後來有報警,在監視器的部分有拍到他迴轉,但卻沒有拍到我的筆電被壓過,後來我們走調解委員會對方不願意賠償,所以必須走民事或簡易法庭,請問如果依照監視器的畫面,我有辦法讓對方賠償我的損失嗎?因為監視器只有拍到我被對方的迴轉逼車衝出對向車道,但並沒有直接證據我的筆電被壓過,我需要怎樣才可以有利於賠償的部分,如我的筆電在離開公司前是好的,經過路口被壓過後,報警發現筆電已經毀損類似這樣的證據,跟我需要用什麼法條or方式去跟對方求償?
維修的費用為:13900元
謝謝.

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而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主張損害賠償之一方應舉證證明1.有損害之發生;2.有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的責任原因之事實存在;3.損害與原因事實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故就您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無法舉證證明前述各項成立要件者,法院即不能採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之主張。
本案建議您先行釐清其不法侵害行為存在之事實(駕車不當迴轉之行為),及因此所產生之損害(筆電確實因此受到損害)等項,是否均已有證據和證明方法,而得以使法院獲得符合各項要件之事實均屬存在之心證,否則在不能舉證證明的情況下,法院也只能依舉證責任之分配去做判決了,這樣還是無法獲得賠償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賴律師您好:
駕車不當迴轉之行為這個部分是有監視錄影帶,但"筆電確實因此受到損害"這部分只有毀損物品,但我之後有使用簡訊與對方回覆,大概的內容如下,是否可以當作證據說明他已認定有壓到我的筆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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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Hi,林先生,你要不要先把你的mail給我,我寄維修的估價單給你,如果沒有什麼問題的話,我在寄我的銀行帳戶給你,直接轉帳近來就可以了,目前估價後的費用是13900
對方:要我全部負擔的意思嗎
我:先生,請問如果不走法庭,依照這種情況你願意賠償多少費用?畢竟走法院我忙雙方都要耗費時間去跟公司請假,這件事情也是越拖越久
我:1萬多塊的費用對你也許只是個小數目,而我只是一個騎機車的年輕人,希望我們雙方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對方:你知道嗎?今天為了再跟你趕去派出所自己又擦撞到不是一萬可以修好的。而且你一開始的態度是認為我的錯要我全賠。現在錢不好賺不是我不幫你出一點。
對方:我現在損失的錢已經不值一萬多了,如果當初你跟我說希望在道義上幫你分擔一點我絕對同意,但是現在我也要花修車錢,可能無法負擔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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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債權罪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要件,換言之,如其所負債務受有確定之終局判決,或受有假執行宣示之判決,以及已經開始執行尚未終結以前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即已構成損害債權罪。
本件如果債務人確實是在您取得執行名義後,將該機車予以過戶加以隱匿財產者,其行為即已構成損害債權罪,並不因為事後將財產回復原狀而解免其刑事責任,且就本件其事後回復所有人登記之情形而言,實際上更彰顯被告先前所為過戶他人之處分行為其目的即在於隱匿財產,逃避債權人追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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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早晨本人騎機車經某路,因前方紅燈,本人試圖透過車間空隙駛至號誌下候車處,然不慎刮傷某靜止於快車道之汽車,刮傷處約15公分長,五公分寬,當時對方要求報警,本人並無任何不配合之行為,警方到場後做了簡易的勘場紀錄,後雙方於警方面前達成協議私下和解,由本人支付毀損維修之費用,後由家父代為與之交涉,對方堅持由熟識之車廠維修,並開出10000元新台幣之維修價碼,家父不願支付,最後雙方以6000元新台幣達成共識,簽訂和解書
事後本人以為此事不應如此了結,期間家父與對方談判之內容本人並未參語也並不知悉,然以常理推斷此類刮傷維修應不超過2000元新台幣之行情,對方要求之賠償明顯不合情理,但家父已與對方簽訂和解書並支付賠償金,是否有機會可以本人並未參予和解或其他理由否定此和解,重新簽定和解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於102/5/25在路上和一位雙黃線違規迴轉的先生發生行車糾紛
當日我車速雖不快但對方由外側加速迴轉(線道為雙黃線)我差點撞上
我是騎機車 對方是開車
後來我向前去告知他的動作很危險要他注意下次別這樣回轉
我也沒有碰觸到對方的窗戶或車體
後來對方自己應該也意識到他剛剛差點害我撞上所以一開窗戶就惱羞並且口氣很差的大聲回應我 啊是有撞到嗎?!
我就回應我是沒有撞到 可是這樣你真的害我差點撞到 我向前來我無惡意我只是要提醒你這樣很危險下次不要這樣
後來說沒幾句對方即下車開啟後車箱持高爾夫球桿往我頭部攻擊
後來因事發地點為對方友人家門口 裡面的五、六位壯漢衝出來嗆聲並口帶威脅將我車牌抄下說要私底下給我好看等
所幸我當時戴著安全帽故人無受傷 後來我也撥了110請警察來處理
當日最後合解是有簽一張合解書 但合解書的內容是毀損部分賠償與不追究刑、民事上的訴訟
在和解的過程對方態度還是非常惡劣 但因我不想惹事且我顧及家人我並未堅持提告 後選擇和解
近幾日 因當日事情很誇張故我有在論壇討論這件事情(但我未公開對方車牌、姓名等重要個資) 對方在網路上就說是我自己偏袒我自己且扭曲事實等
這幾天我的精神和壓力因為這件事情倍受折磨 且我覺得對方不實的發言讓我備感汙辱
我後來反覆思考我決定提告讓對方記取教訓
但因毀損的部分那天有簽寫和解書故我想應該是無法提告了
我想請問針對傷害及恐嚇的部分我是否可以提出刑事、民事告訴呢?!
因為當日我安全帽有高爾夫球杆敲擊的痕跡 並且當日我戴的帽子是比賽規格的安全帽 痕跡深度與受損部分力道可以判斷確實不小 所幸我人並無大礙且無受傷
另外恐嚇的部分也讓我行經同一條路壓力很大 且不敢騎乘同一部機車在外面代步、行走等
我想請問若我要提出訴訟我應該怎麼做呢??
謝謝您了


我於101年2月底取得假扣押強制執行名義, 101年3月2日我提起民事訴訟,同一天法院發出扣押存款命令,被告收到後,在101年3月4日,5日接連兩天領光存款,101年4月9日法院發出扣押薪資命令,101年4月17日被告公司寄陳報狀給法院說被告已離職,我什麼都沒扣到,於是對被告和被告的老闆提告毀損債權,後來老闆答應我要幫我扣薪,我對老闆撤告,地檢署認為我對老闆撤告效力及於被告隱匿薪資部分,所以被告隱匿薪資不起訴,只有起訴處分存款部分.
我和被告的民事訴訟,一審我部分勝訴,但兩造都不服上訴,二審預定102年5月底宣判.
我和被告還有別件民事訴訟,那件金額較少,後來102年4月8日我收到那件的債權憑證,我知道她騎機車上下班,我想拍賣機車,所以102年4月12日我去監理所申請被告車籍資料,但監理所告訴我她在101年4月20日已經把機車過戶給別人了,但她這一年還是每天騎那輛機車,還騎到法院來開庭,是假過戶!
律師說被告在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以前之期間處分財產就是毀損債權,跟我有沒有直接把機車列為執行標的沒有關係。所以我這個月拍到她騎車的畫面後,在102年5月21日提起刑事毀損債權告訴,但102年5月28日今天卻在地檢署的網站看到偵查結果是不起訴!
(1)被告是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將機車過戶. (2)強制執行程序還未終結. (3)監理所和警察局都說被告是101年4月19日以前的車主. (4)我102年4月12日知道她過戶機車,102年5月21日提告,符合告訴乃論期限 (5)我看過刑事判例有處分債權人未及查獲的財產被判有罪. 為何檢察官不開庭,才收狀一個禮拜就做出不起訴處分呢?




律師你好^^我的問題是:
我與前妻於96年12月10日經法院判離其中"調解筆錄"寫得很清楚前妻必須每月16日支付10,000給小孩(扶養費),但法官沒有註明給付到何年,也沒有寫一期未到視為全部給付.而前妻只付2個月就沒有再付.後來我查到前妻有買房登記,於是我申請強制執行查封並履行給付3年未付(扶養費).前妻有找律師和代書當100年1月24日收到民事強制執行處發函因被告清償3年積欠扶養費已完畢,塗消封條可自行除去.於1月25日早上前妻與友人就去地政辦理最高權抵押設定,次於1月26日正式過戶給他的朋友.當然我們都知道前妻事故意脫產及假買賣過戶登記給他的朋友.而我也有去控告前妻刑事毀損債權及偽造文書罪及民事塗銷所有權登記.但礙於法律條文規定無法證明是通謀虛偽假買賣及惡意毀損債權,因為被告過戶系爭房時在16日前已繳清10,000萬扶養費,所以其前妻在沒有受到強制執行下當然無任何毀損債權一說這事法院的判決.故此自100年3月以後前妻就毫無忌諱不再給付扶養費了.說到這裡....我只想知道難到我國司法真的沒有任何法律條文可以制裁前妻這種惡劣行為???1.連自己親生的小孩都可以不管死活也不來探視2.另也不履行法官調解筆錄判決給付扶養費,利用律師專業知識鑽漏法律漏洞來掩飾成合法買賣....
《一位心痛徬徨無助心聲,誠摯與我聯繫這是我的信箱linhsisheng@163.com~感恩~》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應將對方散布的言論以拍照方式存證,並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據此規定,如果車禍而有人員傷亡,駕駛人未停留在現場處理而逕行離去的話,即已構成肇事逃逸罪,此罪的刑度很重,最輕刑度也要判六個月,所以如果沒有自首等減輕事由的話,也有很大可能被判六個月以上而不得易科罰金。
本件基本上犯罪既已構成,後續處理上建議可朝爭取緩刑思考,若一審還有要開庭,建議你們尋求律師協助,幫你們分析本案案情,設法在一審時爭取緩刑,否則要在二審主張要求緩刑,難度較高。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各位律師好:
事件是這樣的.. 我們社區對講機遭到毀損,管委會主委告知我是小兒毀損的..
我要求調閱監視器錄影帶,發現當晚小兒與同學打棒球回家後,手拎著球棒按對講機叫我開門,
在等候開門之際,他約有十幾秒時間是在練習瞄準揮棒動作(很清楚看見球棒並沒有揮出,只是身體扭轉,瞄準的準備動作), 攝影機也沒有確實拍到球棒擊破對講機的畫面,也沒錄到打破東西的聲音..
但主委卻認為因小兒手中有球棒,又有"揮"的動作,即一口咬定是小兒所為,請問對方有理嗎?
法律一切講求證據,沒拍到最重要的擊破畫面,主委可以隨意誣賴住戶毀損並要求賠償嗎?
社區對講機是設在角落地帶,攝影機只能拍到約1/4部分,或許早已破損了也無人注意,
管理員也無法提出在小兒經過之前對講機是完好的.. 且重點是,小兒手持之球棒是外包厚泡棉的樂樂棒, 根本無重大毀損力, 請問這要怎麼辦?


我的車子跟平常一樣停在家外面停放的地點(無違規停車),對方是開小貨車,正在執行他的職務中,開車經過無緣故的太靠近導致貼著我的車,使得我車子左半部被他毀損,前車門,後車門通通要換掉,前保桿也有損傷。
警察來了之後做了筆錄也拍了照片,確定是對方100%肇責。
因為我的車是2010年領牌,至今開了3.5萬公里,之前沒發生過事故,發生當日,對方公司老闆派了他的保險公司人員來向我說明,最後決定讓保險人員把車子拖至他的車廠修理,他的車敞開了估價單給我,當然簽到他們的車廠,金額完全是他們負責。
經過12天修理完成,要交車給我,以及要談和解。
我想請問我要向對方求償車體價值減損,是向司機個人還是連帶公司一起求償?
我知道車子有折舊問題,但是我經過計算,我車子價值減損遠高過那些零件費用,所以如果對方不肯賠償車體價值減損,我該如何說明讓對方接受?






我爸爸在102年3月30日發生車禍,
事發經過:
我爸爸騎機車過馬路直行一段路後,被後方小客車擦撞(小客車右側鈑金凹陷),我爸爸的機車左側毀損及左腳骨折,對方沒有受傷。
於102年4月1日動手術,就在手術完當天晚上就找對方來想要和解,左腳骨折至少要休養2-4個月 對方口頭上說醫療費用,工作損失保險公司會負責,且一再強調他的車已保400萬車險,跟我父親說不用擔心拿不到錢,我爸爸信以為真,因為我爸爸不懂法律,又是第一次車禍,基於怕事心理,就很草率的簽了這份和解書。(我父親填簽名蓋手印,寫下:保險方面給乙方申請)
和解當時對方並無簽名及填寫任何資料,就以72小時內要拿去警察局蓋章為由把3份和解書帶走. 隔天我知道後就馬上請對方送一份和解書過來.
和解書內容
甲方為小客車主,乙方為我爸爸,黑筆部分為我父親所寫,藍筆為甲方所寫。
事後想與對方的保險公司聯絡,結果查到對方根本沒有保第三責任險,只有強制險而已。 和解當晚對方口頭上說保險公司會負責,所以我父親才寫下"保險方面給乙方申請",還以送警察局蓋章為由直接拿走和解書,隔天拿回來時卻無任何警察局蓋章,和解當天所說的一切明顯是在欺騙我父親.
以下是對這份和解書的疑問:
1.肇事經過寫得很草率,和解條件欄為空白,此份和解書還有效力嗎?
2.我父親所簽的這份和解書是否有符合撤銷和解的規定?
3.會不會因為簽了這份和解書就無法向對方提出求償(休養期間的工作損失.修車費等等)?
4.若是和解書有效,那我們向對方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是否要賠償違約金50萬給對方?










因為我爸已經80幾歲了~ 有時記性不好~ 會找不到回家的路~ 都要依靠胸前的資料 電話聯絡我們~ 再去找回我爸~ 因為去年底~ 他把別人招牌敲壞~ 但是對方堅持要告刑事~ 想請問的是:
1. 有診斷證明書可以證明~ 兩年前就有記憶不佳的問題~ 這樣在刑事案件上可以無罪嗎?
2. 我們也沒有說不賠償毀損的部分~ 察官當時也要幫我們安排調解庭~ 但是對方始終堅持要告到底~ 非常的惡劣~ 想請問的是~ 如果~ 對方可以撤銷告訴~ 是不是就不會有刑事責任了? 因為我看到是寫公訴起訴我爸~ 下禮拜三就要開準備庭了~ 想看看還有沒有可能在開庭前~請他們撤銷告訴~ 他們應該只是想要敲竹槓~ 想說再跟他們談條件看看~


毀損罪是告訴乃論,因此如果對方撤回告訴的話,法院會以不受理判決終結本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其次,本件依您所述應有刑法第18條及第19條之適用,可以參考看看。
刑法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您好,有問題需要幫忙。遇到黑心室內設計師,完全不跟我說她無證書,也不告訴我需要申請裝修許可,這些都是後來我才自己發現的,繳了很貴的學費,就會覺得這個政府這個國家在做什麼?人民沒有安心消費的權利?她溢收我跟她品質與收費相去甚遠的款項,目前我正提告她詐欺中。還要勞心勞力再去找別人收尾,因為已給她做爛,別人接手要不就順便敲你一頓,要不就怕麻煩不敢碰,台灣真是姑息養奸。她把我三台冷氣搬走,說好聽是要保養移位,但冷氣室外機都還在原處,不知她保養什麼。後來我上當了去打聽,才知冷氣保養很便宜。她什麼都獅子大開口,從未提供3D圖做修改討論,只會空中畫閣樓,用網路上的美景照騙人。現在電表箱的蓋子不翼而飛,外面電鈴也在未先告知我的情況下被拔走,因為她嫌鄰居按鈴吵,不敦親睦鄰還惡形惡狀,天不怕地不怕,還找了一家叫"鼎x"的律師給她撐腰,台灣真是培育這些人的溫床。廚房有面牆在拆前屋主的櫃子時把磁磚敲壞,還是我那天臨時有空去監工,才發現的,不然她又隱瞞。她就把一塊木板貼上再貼美耐板,我問:這些板子要幹嘛?她才承任工人敲破磁磚。請問律師,我可以告她侵佔與毀損嗎?感謝。敬請大家以後遇到自稱設計師,一男一女跑單幫的,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