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該名親戚進行錄音蒐證,已準備對其提出刑事詐欺及背信等告訴。針對媽媽之請求,可盡量推託,並取得與該名親戚直接連絡對話之機會,以利錄音蒐證。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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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弟弟可提起卻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並針對撫養小孩之行為主張已為認領,並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駛負擔,為小孩自幼為母親照顧,除非由母親繼續照顧有明顯不利之情形,否則似有困難之,惟可請求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法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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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及第1223條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有侵害其他繼承人(兄姐)之特留分,被繼承人(兄姐)之應繼分為遺產1/2(60萬元),故兩人特留分為應繼分1/3(20萬元,各10萬元)。
民法第1144條: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兄弟姐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223條: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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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跟我先生離婚並取得孩子監護權,但他不同意跟我協議離婚,還說他要小孩也要錢,所以我們常常為了離婚的事在吵架。我們因懷孕而結婚,婚後就因為我懷孕身體不適獨自住在南部娘家,他則是在北部工作,兩人沒有住在一起。他一直在他的公司說我很花心並散布不實傳言,把我說得很難聽,連同我的家人也一併罵進去。
前幾天他沒有任何告知就跑到我娘家,連聲招呼也沒打就直接進我娘家房間睡覺,當時我媽媽跟孩子都在睡覺,就被他突然的闖進給嚇醒了,而我那時正在上班。我下班後又跟他提起離婚的事,兩人爭吵,因他一再諷刺而激怒我,我就先動手打他,然後他也揍了我幾拳,他離去前還放話說他隨時會來抱小孩走。雖然我當場沒報警但隔天有去驗傷。後來去警局報案時,警察卻說:你先生進你家是天經地義,而且你們沒住一起,聲請
保護令也不會過啦!更何況是你先出手打你先生,你先生沒告你就很好了,還想要聲請保護令。
我想請問:
1.我先生未打聲招呼就直接闖進我娘家是合法的嗎?如果我不在家,他直接來我娘家,想抱走小孩,我父母可以拒絕讓他直接抱走小孩嗎?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在內;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言。又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第14條第1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第2條第1款及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雙方既具有配偶關係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成員,若有發生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法院即得依聲請核發保護令。又所謂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原則上應以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之危險為前提,若僅是單一偶發之肢體傷害行為,恐怕會被法院認定尚不符合核發保護令之要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十款之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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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如下:
兩年前我男友(以下稱甲男)在照顧父親時,因父親需要做化療,但在場並無其他兄弟姊妹,所以自行決定簽了化療同意書,但父親還是過世了,也欠下了一筆為數不小的醫藥費。
後來眾兄弟姊妹及母親,皆指責甲男就是因為簽下了這份同意書,才會負債,所以眾人都說要甲男自行負責。
後來,母親找到了乙女說可借款給甲男,但條件是須跟甲男結婚。甲男相當不願,但因為醫院不斷持續追債的情形下,不得已只好簽下借據,而借據上也載明需將借據上的金額還清才能解除婚姻。
後來前往登記的時候,因為甲男實在過於不甘,故不願前往登記,而由母親及乙女前往登記結婚。
之後,甲男想把債務解除,所以想把家產賣掉一部分以還清債務,才發現原來已故父親已將土地登記為分別共有,兄弟姊妹們都有,就他沒有,但乙女有。
我的問題如下:
前往登記結婚的是乙女及母親,因為跟戶政事務所的人有認識,所以可以登記成功,但若調出資料比對字跡即可發現,那字跡並非甲男的。請問是否可向法院提出無效婚姻之訴?(民法第982條) 如果可以提出無效婚姻的話,那母親是否會惹上偽造文書罪?能不能不追究?畢竟年事已高,身體微恙。 當時同意讓他們登記的戶政人員,是不是也有過失責任問題?我們不想追究這些,只想讓婚姻無效而已,這樣可以嗎? 乙女的借據有載明需將債務還清才能解除婚姻,請問這借據有效力嗎?能不遵從嗎? 父親生前已辦理財產贈與給子女,甲男在父親過世時,過度傷心,無心管理債務之下簽了讓渡財產同意書給乙女,請問可反悔嗎? 既然是父親的醫藥費,為何眾兄弟姊妹(五名)及母親可以不用幫償還?他們都已經接受了父親之財產,那醫藥費可以不用還?只有甲男一人還?這何其有理? 乙女已接受甲男的財產,那甲男還需要還借據的錢嗎? 甲男可以拿到財產特留分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前往登記結婚的是乙女及母親,因為跟戶政事務所的人有認識,所以可以登記成功,但若調出資料比對字跡即可發現,那字跡並非甲男的。請問是否可向法院提出無效婚姻之訴?(民法第982條) 可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說明甲無結婚之意願。 如果可以提出無效婚姻的話,那母親是否會惹上偽造文書罪?能不能不追究?畢竟年事已高,身體微恙。 偽造文書為非告訴乃論,可說明不願追究相關刑事責任,若法院職權告發相關犯罪,甲男仍可與母親和解,母親若八十歲以上亦可減輕其刑。 當時同意讓他們登記的戶政人員,是不是也有過失責任問題?我們不想追究這些,只想讓婚姻無效而已,這樣可以嗎? 可說明僅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而不願追究其他刑事犯罪。 乙女的借據有載明需將債務還清才能解除婚姻,請問這借據有效力嗎?能不遵從嗎? 該關於婚姻之載明無效,惟借據仍為有效。 父親生前已辦理財產贈與給子女,甲男在父親過世時,過度傷心,無心管理債務之下簽了讓渡財產同意書給乙女,請問可反悔嗎? 若無證據說明為被脅迫,似難主張為無效。 既然是父親的醫藥費,為何眾兄弟姊妹(五名)及母親可以不用幫償還?他們都已經接受了父親之財產,那醫藥費可以不用還?只有甲男一人還?這何其有理? 醫藥費用甲男可向父親之繼承人及母親與其他兄弟姊妹請求平均分擔之。 乙女已接受甲男的財產,那甲男還需要還借據的錢嗎? 似可主張以甲男分配到之遺產數額清償對乙女之借款。 甲男可以拿到財產特留分嗎? 甲男仍有分配到遺產,僅登記為乙女,可向其請求返還甲男之遺產,惟乙女有甲男之借據,可能主張抵銷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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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意見:
答:可。
2.如果可以提出無效婚姻的話,那母親是否會惹上偽造文書罪?能不能不追究?畢竟年事已高,身體微恙。
答:提出確認結婚無效之訴。偽造文書等罪?有可能,但如果無人提出告發的話,司法機關是不告不理的。
答:同上,因為結婚登記已成為結婚之生效要件,而非單純之戶籍登記,戶政人員可能有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問題。
4.乙女的借據有載明需將債務還清才能解除婚姻,請問這借據有效力嗎?能不遵從嗎?
答:以結婚之身分行為,作為借款之條件,若被認為是違反公序良俗,則婚姻部分無效,借款部分有效。
5.甲男在父親過世時,過度傷心,無心管理債務之下簽了讓渡財產同意書給乙女,請問可反悔嗎?
答:不行。
6.既然是父親的醫藥費,為何眾兄弟姊妹(五名)及母親可以不用幫償還?他們都已經接受了父親之財產,那醫藥費可以不用還?只有甲男一人還?這何其有理?
甲男本無清償「全部」醫藥費之義務,縱使簽具化療同意書,亦然。
答:已故父親已將土地登記為分別共有,兄弟姊妹們都有,就甲男沒有,但乙女有。問題:已故父親在生前為何會將財產登記在尚未與甲結婚的乙女分別共有名下?這算是乙女已接受甲男的財產嗎?
若甲男是問題中之父親之子,當然可以主張特留分之歸扣。

律師您好::我前夫100年4月娶大陸仔,100年10月跟大陸仔在台灣已協議離婚,大陸仔在101年2月發現懷孕,她說是我前夫喝醉發生的,我前夫ㄧ直質疑說沒有,101年8月大陸仔被遣返回大陸南昌,她於南昌101年11月生下小男孩現已快2歲,聽我前夫說,大陸那邊他們還是夫妻,因為大陸仔不願意在大陸辦離婚,我前夫現在很懊惱不知怎麼辦,變成大陸仔恐懼他不去大陸的話就要告他,而且如果我前夫在台灣再交女友或結婚也要告他,是否可以在台灣這裡出示離婚協議書寄去大陸?讓大陸自動判離,不然我前夫現在如果要再婚或再交女友,怕被大陸告.....謝謝 1.大陸生的小孩聽說還沒入戶口也沒DNA ? 2.是否要請我前夫在台灣先拿離婚證給律師公證,再寄去大陸?



一開始認識並不知道他沒工作
他也給我確定會離婚
我也才決定搬下來高雄住
搬下來後租房子找工作時他說為了生活為了房租等壓力更為了他可以跟我住,我只能做酒店
於是開始酒店生活
每個月還要拿錢給他拿回去給他那個家(為了可以跟他一起我忍)
他又不工作說什麼身體不適合做白天的(皮膚問題),整天只會玩電腦不然就是去玩電動,想到就想去小酒吧喝喝點小酒,還要有妹妹陪的(怎麼勸都不聽)
還不准我跟客人聯絡(怎麼經營怎麼賺多,是要我做多久阿)
一年後我懷孕了,他不得已才離婚,甚至還說了句:今天妳如果沒懷孕我是不可能跟妳離婚的,是因為小孩;有種受騙的感覺,當初說的那麼好聽,也過那麼好的日子,今天要他做出決定卻說出這樣的話……(傷人!)
更誇張是他還一再一再的要求我去驗DNA,因為他之前都未曾讓人受孕過,怎麼我隨便就有(就因為我做酒店就因為沒住一起我就該受到這般的汙辱嗎)(為了小孩我也忍)
跟前妻離婚後、跟我結婚了,還依舊跟前妻糾纏不清,說什麼怕她想不開,說什麼不想傷害她,前妻打電話來必接,約就出去……完全沒考慮到我的感受及立場
我為了生活懷孕了還做到四個月才休息不做,只能靠他來生活,結果他卻跟家人借錢(10萬),以為撐到做完月子用……結果他卻帶著我去夜市玩猜
號碼及要我陪他去電動間玩電動,我懷孕還要我去充滿煙味的地方窩著,他慶幸有中獎沒輸錢(不然我看我還要背多少黑鍋還更多的錢了)
生完小孩在診所一個禮拜(剖腹)
他有陪但陪到半夜他又去玩電動了
出診所回到家做月子到做完月子一個月,他依舊去玩他的電動,請他去找個工作畢竟壓力大了,希望他幫點忙,就說他可以從電動或電腦遊戲裡賺
日子一天一天過,每每想帶小孩回台北看父母,他就說車錢來回貴,去台北也無聊,到現在四年了,才回去五根手指頭都算的出來,有回去不到第三天他就說要回來了
而要我對他父母有禮貌及孝順相同的這樣對我父母也是應該的吧!他不是……不會主動叫人,從頭到尾一副很高傲的態度,使得我家人沒人喜歡他
而女兒(我之前婚姻的)也一再的跟我討論他為什麼不像其他的父親一樣的有工作,再次跟他說,他卻要我說謊去騙我父母及女兒,甚至還要女兒這樣去騙外公外婆及學校
我生活只有小孩跟工作,喜歡買點覺得對家對小孩是好的東西上,因為知道他會唸及罵所以隱瞞,結果他趁我去上班時搜我的東西,再來責問我為何亂花錢(上班這麼辛苦我買些喜歡的東西有錯嗎?甚至還要偷偷摸摸的)
然而心裡不平衡,當然會老是跟他唉沒錢,就只是希望他可以幫忙,不要老是我在賺,不然就是不要他不賺就算了還幫花(玩電動)
剛認識時他曾說過要讓我養他十年(他跟前妻七年就有五年是沒工作的,他前妻那時也是做酒吧的),我認定那是玩笑話,畢竟是男人有肩膀的是絕不會這樣做的,沒想到每跟他談工作事時他竟然還會說到這句話
他卻因為我愛買東西來說我就是因為這樣才沒錢的而跟我談條件及罰我(又是錢,他也拿去玩了,怕家裡不平靜我又讓步了)
吵架他都愛罵三字經及雞掰這難聽話汙辱我,甚至還會推我及掐我脖子
每週領錢他看到金額還會問怎麼會那麼少,都沒顧慮我上班有沒喝多及身體狀況
每次下班他都不管我累不累還是有沒有喝多,他都叫我去電動間陪他,不喜歡去他就說我都不陪他,什麼我的生活就只有小孩,甚至還說要喝就不要醉,我是工作不是玩內,他老是拿他十一年前做的男公關來跟我說
在家老是看大姊跟婆婆吵架,大姊嫁出去卻還是跟小孩住娘家(大姊的房子)而大姊老是怒吼,像歇斯底里般的發飆,甚至還會亂丟東西及隨手拿就砸她的小孩,最誇張的一次是吵到婆婆動手打大姊甚至還拿菜刀要砍大姊……(附近鄰居都清楚也常聽到爭吵聲)
試問這樣的老公這樣的父親這樣的家庭我還敢讓我的小孩在這環境下長大嗎?
可是他說如果要離婚他一定會用盡一切力量來跟我打官司的(現在我還在還之前的債,身邊沒有存到錢,他這兩三個月還輸光了我十一萬元,不敢讓家人知道)
我想要小孩及監護權,我們家裡父母是雙薪有自己的房子(兩間,另一間海沙屋等重建)媽媽喜歡愛的教育
我可以辛苦賺錢,請媽媽顧小孩,也會多找時間陪小孩(小孩教育我都自己用心的上網抓及找,就是希望小孩可以學及接觸的更多)
請問以現在的我該怎麼做
我要準備什麼還是有什麼可以幫我的嗎?
我都會盡量配合及為了小孩付出



您好:
如同洪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您先生如欲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小孩目前尚未年幼,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為高,若小孩為女生,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更高。至於裁判離婚之部分,您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如不堪同居之虐待等,須提出相關證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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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爸女友Line我的內容, 我擷取如下:
1. 認為可能造成恐嚇的有以下幾句:
妳要讓妳爸受苦,我沒意見 接下來,我要搬去住妳爸XX路的主臥室,你可以叫你弟準備搬走 等我跟妳爸結婚,我也不要讓妳來台中住我家----->但是這間房子其實是登記我的名字, 這樣不准我住進去我的房子算加害我的財產嗎?
還是跟你爸先生一個孩子,每天毒打她----->他們目前還沒結婚也沒還沒生小孩
2. 可能屬於侮辱的詞句有:
精神疾病是會遺傳的,我很同情你從小被媽媽虐待毒打,造成你有病說人家有病,妳爸說你有寫妳媽虐待你的呈堂證供,妳真的好可憐! 有病的人沒病識感,好嚴重啊 我是護士,可以介紹妳看精神科 我很愛到處講,你批評我的,我已經跟我全部的好朋友,妳爸也認識的人講了----->這樣算意圖散佈於眾嗎?以上兩點還請幫我解答, 是否有構成犯罪可以寄存證信函的程度? 謝謝!



您好:
法院通常是以小孩的最佳利益決定監護權之歸屬
不一定是女方就不容易爭取監護權
反而是因為您的小孩才一歲而較可能將監護權判給您
法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故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監護權之部分法院審酌標準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子女性別、年紀大小等,若子女年紀尚輕又為女生,女方取得監護權之機會則較高;另一方法為若您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您可不答應對方離婚,即使對方提起離婚訴訟,亦不一定會成功,則子女監護權仍為雙方共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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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39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保證人)於他方(債權人)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所以,保證契約乃是依附在一個債權人(銀行)與債務人(借款人)之間的「雙務契約」,換句話說,保證契約是原借款契約的「附屬契約」。
關於銀行貸款之保證約款,除非有保證期間之約定,否則原則上針對特定貸款之保證契約於該借款清償完畢之前均屬有效存在,從而一旦借款人不依約按期清償借款本息時,保證人即應依代負清償責任。
又銀行實務上常用的連帶保證是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之責任。連帶保證屬特殊保證,一般保證人之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債務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代負履行責任,亦即保證債務是屬第二次責任,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但連帶保證則因具連帶債務之性質,債權人對於保證人及主債務人,可以任意先後選擇請求清償。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而拒絕清償。雖民法就連帶保證無特殊規定,但法院實務及學說上均承認其效力。
再者,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始得依保證契約行使請求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從而保證債務之請求權時效,應從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請求權時,開始起算15年。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128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民法第739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請問專業律師們:
我和我老公今年結婚很快在過二個月小孩就要出生了,可是在之前我老公曾經跟上任女友有過一段情女方有了小孩,後來女方刻意隱暪他自已本身有遺傳家族疾病和懷孕的事情,最後事情被揭發後雙方鬧的很不愉快,女方最後下最後通碟要上法院,要男方負責要給她名分還要養她和她的小孩之後並沒上法院女方把小孩生下來之後帶走並說這輩子不要想可以看到小孩。
最近我婆婆又提起這一件事,我和我公婆沒住一起但是在登記結婚時我和我老公是登記在我公婆的戶口名簿下並沒有另外遷出來,而且我老公的健保卡身份證等等證件也全都給我婆婆管著,現在我婆婆又在想希望那小孩可回來,但是站在我的立場我怎麼可能認同我婆婆想法!
請律師們回答我的疑問吧
1、現在我老公的所有證件和戶口名簿都在我婆婆的手上,如果說我婆婆擅自和我老公之前的女方聯絡,對方如果答應讓小孩入我們的戶口,如果我婆婆在沒告知我和我老公或則沒經過我們的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小孩入戶口嗎??
2、我婆婆曾有說過就算小孩不跟男方姓但女方願意一個月帶小孩回來幾次我婆婆也願意養這個小孩,但是這只是我婆婆自已一廂情願的想法,我和我老公都已經結婚了也要有自已的小孩了,如果這事真的發生了我可以告我老公的前女方妨害家庭嗎?即使和我婆婆翻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要符合收養之條件,並經過孩子本生父母同意, 即可向法院聲請收養許可,若孩子為未成年,法院會以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認定是否收養認可。
又若收養經法院認可後,孩子與您之親權將終止,為若將來兄長過世後,再為終止收養,孩子將和您回復親子關係。
補充說明:
請問若養父母都已死亡,是否可終止認養並恢復本姓氏?1. 依民法第1080條規定略以:「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略以:「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另民法第1083條規定略以:「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利義務。...」。
2. 依前揭之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本姓。爰此,符合上開規定者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時,請攜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國民身分證、最近二年內2吋的彩色相片1張、印章及戶口名簿。

我的狀況說來比較單純,就夫妻雙方個性不合。
吵架之後
決定回娘家消氣, 6月7日早上
我與婆婆說我等待先生來娘家接我回去
回娘家左等右等一個多月
始終等不到先生來接我
期間雙方也毫無聯繫
就在8月1日晚間19點29分
我接到先生的來電
對話中
先生說明要簽一簽辦一辦
我回答他 "好" 但是請他上北部與我簽字 (當初結婚並沒有遷戶口)
PS..先生戶籍在台中
先生不願意北上堅持要我下台中
以我與先生的認識了解
這位先生說話常常不算話
就算我下台中了
放我鴿子報復的心態占8成
因此我還是希望他北上
而且得知先生與前女友說...
他是為了要替父母沖喜才會結婚
根本不想要碰我
提離婚也是先生主動先提出
就在9月16日中午
先生傳訊息給我
要拿當初存的小孩教育金
以及結婚時男方的的金飾....說我得不到男方家長的祝福
沒有資格拿金飾跟錢
要我做到這兩點再來談離婚
還在訊息中說離婚是女方先提出
什麼話都他在講...
把婚姻當兒戲
不愛一個人為什麼要娶她
耽誤了人家的青春
把妻子當傭人使喚
6月7日回娘家至今
只有一通電話 8月1日晚間19點29分 打來說要離婚
之後再也沒聯絡
然後傳個訊息說要討那些錢...
這樣子的問題有法子打官司嗎???
訴請離婚.....
兩人相處當然私下還有些不把妻子當正常人來...對待
以至於天天做惡夢尖叫驚醒..
這些都是公婆有聽到的...
好想尋求人幫忙QQ


單純個性不合,難以訴請判決離婚。離家二~三月,可能反被先生告離婚(惡意遺棄他方),您會變成有過失之一方,可能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建議先回原住所,嘗試和解,好好談,但不要觸及可能爭吵之話題。如果要盡速離婚,宜採兩願離婚之方式,協議處理,身外之物別太在意。
回去後,如果對方言語暴力(精神上之侵害行為,身體上之侵害,亦同),同時蒐集證據,或可申請家暴保護令,之後或可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或是難以維持婚姻等事由,增加對方的可責性。
若先生有與前女友過從甚密之行為,亦可主張離婚,這樣(包含上述),先生反成為有過失之一方,對您比較有利。家事糾紛,除有第三人在場(公婆願意幫你反告自己兒子嗎?)外,常難以舉證,所以錄音或是錄影可能有需要,不過,您要自己評估可行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雙方均有意願,建議直接以協議方式來解決,雙方可以所要約定的事項寫在協議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媽媽在懷我的以後跟其他人結婚
所以在我身份證上的父親並非我生夫(但當初登記的時候是使用生夫的身份) 現已離婚
而我生父另有家庭 生父的老婆也知道我的存在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有辦法把身份證上的父親欄位改回我生父嗎 會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或是我在法律上的名義永遠只能是當初我媽媽結婚的對象 我已成年也已經知道他非我生父超過兩年以上
____________
謝謝各位的回答 但還是有些不懂的地方
我已經超過20歲了 也一直沒有去提出否認親子關係
所以在法律上我媽媽的前夫認定是我父親已經變成無法改變的事實?若需改變是要走複雜的法律程序嗎?
有沒有簡單化的辦法 (我媽媽的前夫與我生父的想法是一致的 都希望我認祖規宗) 這樣在處理的程序上會比較簡單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需在成年後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否則即會維持現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您的意思,報戶口時的生父為您真實之生父,僅係身分證上之父親為媽媽再嫁之先生?若是如此之情形,您應係非受婚生推定所生之子女,故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向戶政機關要求改正。惟若非上述之情形,您須於知悉後兩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不限須成年後兩年內提起(成年後兩年內提起之規定乃係適用於未成年時知悉之情形)。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各位律師您們好!
男方與前任女友,N年前論及婚嫁時協議買房,將名字登記於女方名下。雙方因各種原因未結婚後決議分手。分手當下男方詢問女方是否要房子,女方口頭說明不想要留房子,故男方則請女方結清已負擔的金額,將一次歸還。
男方估算,累計目前總投入金額約500萬,女方負擔100~150萬。其餘,包含房貸皆由男方支出。
日前,女方寄存證信函,要求男方搬離房子,表明房子是"租"給男方,房貸是男方所支付的房租。雙方已進行兩回調解委員會,但未能當下取得共識,女方說明:「不願意再開調解委員會。」並且要求直接去找律師見證,或是直接上法院。
男方找過法院律師諮詢,但仍十分擔心。雖希望事情能夠盡快落幕,但看來可能會走上法院。想了解類似案件,是否有勝算?希望可以拿回投入金額,或是建議在調解委員會處理呢?
以上,感謝各位。



您好,想請教一下:
我們一群人是同一個學校畢業的,所以大家都是認識的,
前一陣子我們共同的朋友有一對情侶他們分手了,分手原因是男生劈腿,
A男與我是屬於男方邊的朋友,B女則是女方邊的朋友,
B女對於朋友被劈腿之事非常憤怒,於是在她自己的臉書上抒發情緒寫著批評介入他人感情的女子是小三,並且也批評男生的不是;
看到B女的發文同時,我跟A男還有其他朋友就想到在大學時,B女也曾經當過小三而且還被元女友看到衣衫不整的畫面,(註:B女現已和當時劈腿的男方結婚),所以我們一些人就在討論這件事情,覺得她以前也曾是,並不該這樣罵,但A男就開玩笑說不然我們在她的文章下面回應她:[妳也只是個步入禮堂的小三],原本A男只是把這句話打出來想要鬧一下,但卻真的不小心按了發送鍵,結果因為臉書的通知功能,讓B女以及B女老公截圖並去警局報案提告,我們知道他們去報案時也有致電道歉,但他們夫妻倆都不願接受,認為我們道歉的時機已過,因此前幾天開調解時,對方要求1個字1萬,也就是要12萬,我朋友A男是個在外地打拼的上班族,根本無力負擔,但A男有誠意,願意負擔個1、2萬外家請吃飯,對方還是不願意和解。預計兩個禮拜後還要再開一次調解。
想請教各位律師大人,
我該怎麼幫助我的朋友A男???????
而且我真的覺得1個字1萬太強人所難,
雖然我們這樣的行為是幼稚該受點教訓,
但是真的覺得很無力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得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或證人,證明您所述為真,即不構成相關犯罪。刑法第310條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跟先生結婚12年,從交往開始先生的經濟狀況就不穩定,時不時就要想拿錢幫忙,金額不大. 結婚後就開始滾雪球的債務,他要我跟家人借錢,就這樣借了兩次總共200多萬,借錢之後沒有想過要還,都是由我還承擔(因為是跟我家人借的),還有我也幫他用我的名義去借信貸.每個月都過著還債的日子.一直到四五年前婆婆生病住院,他又去借錢.婆婆過世後,工作本來就沒基礎的人就一直過著借錢的日子,也常常不回家了. 我受不了他從結婚後家計不顧就算了,還要我時不時拿幾萬出來的日子.還有一堆待款要繳...........所以我在今年搬出租屋處,但他常沒錢的時候就會打來要錢,不給就會一直講一直講,擾亂我的工作. 我工作忙常為了不想跟他吵於是就去匯款了. 其實這10幾年來都是這樣. 他常會要不到錢出言恐嚇,昨晚要我匯款三萬,我不答應~~他講了大約半小時在結尾時歇斯底里 揚言要我們全家都死. 請問這可以當作恐嚇嗎??
手機都有錄音,不知道這可以當作證據嗎? 我可以申請甚麼幫助嗎??非常害怕他做出我意料外的事,畢竟他個性古怪,哥哥又是精神分裂症. 我越來越覺得他有跟哥哥一樣的症狀!


各位專業律師你們好
本人第一次在男方老家中,遭受未婚妻的大哥飆罵三字經(幹X娘),男方直系血親有四人在場均清楚聽到,後來被制止趕出門外。
第二次:因結婚前遭受女方親屬在自宅內不停飆罵三字經(幹X娘及雞X)等,辱罵男方職業(公務員),及動手用力推倒本人(但無受傷),因在場有女方親屬等三人,及男方的爸媽在電話中清楚聽到(開車趕過來途中),但當時並無及時錄音,但事後往來書信男方有論述這些事實經過,女方坦言不諱並在書信上道歉,是否能以此推論舉證的確有用言語暴力,使當事人心生恐懼,造成身心受創(有精神科的藥袋為證)。
隔幾天舉辦完婚宴後,男方逕行主張不與女方登記結婚,請問這樣有辦法控告對方公然侮辱罪及毀謗罪嗎?
另男方想主張無效婚姻之訴,請女方歸還結婚一切費用,及另提精神賠償,民事訴訟成功機率高嗎?
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我真的很想知道我該怎麼處理
我與妻子結婚10年,育有一女一子,大女兒出生後就在妻子娘家由岳母照顧,直到就讀幼稚園,才回來與我同住,小兒子出生後也比照這樣的模式,我每個月都有支付保母費給岳母,但都是透過妻子拿現金給岳母,並無轉帳記錄.
然而,妻子在小孩出生後對我態度轉為冷淡,我也尊重她!不於計較,但在3年前她從她的電腦中取得我與女性友人的對話紀錄,就認定我們有外遇的情況,對我百般不諒解!我試圖與她溝通解釋,但她都不接受,於是,我們就分房睡,漸漸的週休二日她就將小孩帶回娘家與小兒子同住,我只能利用假日的時間去她娘家看小孩,逢年過節才有可能將小孩帶回我的老家探視雙親,平常假日我要邀約帶小孩一同出遊都會被拒絕.
直到今年年初,因為女兒與她同睡,晚上我都會想進房去看小孩睡覺可愛的磨樣,被她知道後,每天就將房間門反鎖,不讓我進去看小孩!屢屢與她溝通無效的狀況下,我終於忍受不住,遞出離婚協議書,但是事後我後悔了,也跟他說明我不想離婚的想法,希望可以從新開始,但她還是依然故我.
後來,她聽從醫生指示(什麼醫生我並不知道,因為她都不告訴我)要她請育嬰假在家休息,她卻在未與我商量的情況下.將女兒帶回娘家與兒子同住,起初他還會讓我去看小孩,但就僅限於在家中,如果要帶外出遊玩都會被拒絕.
到後來,她的家人都會用盡各種理由不讓我進去她家看小孩,不然就是會讓我進去看幾分鐘就把我趕走,所以,我只好轉向女兒的幼稚園看小孩,起初上學期老師都還很開心的引導小孩利用中午時間讓我看女兒,但這學期開始,老師卻要我不要再去看小孩,理由是怕小孩睡不好.
上個月她透過律師寄發離婚協議書給我,之後,連我打電話去也不接,傳簡訊也不回,打電話去她娘家說要跟小孩講電話,也都被碰軟釘子,甚至還跟我說:要看小孩可以但是要事先預約,連假日我要邀約她與小孩一同回老家也屢屢被拒絕
我想請問一下,我該怎麼利用法律訴請我與小孩同住,共享天倫,行使我的親權?
她這樣的行為算是犯法嗎?
現在是他堅持要離婚,口口聲聲要我別再打電話及傳簡訊給她,什麼事情都要我去找她的律師,這樣合理嗎?
如果要爭取監護權,這樣我爭取的到嗎??
我與女性友人的對話,這樣會構成任何罪行嗎?
感謝各位律師

您好,瞭解你的心情:
妻子不讓你跟小孩見面的部分,可先依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為暫時處分,
讓法院裁定小孩先交由您扶養或其他的必要性的處理,例如會面。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 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 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 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 適當之處置。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小孩監護權的部分,法官會參酌社工的訪視報告等情況,為小孩的最佳利益酌定之。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本件現在也有監護權的案件在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另外同一事件衍生偵查的告訴案件,也在高雄地檢署處理中。(用來證明對方爭取監護權的人不適格,有刑事侵占、竊盜犯行的部分) 可以說是聯合作戰
高屏地區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您好,
這個是重罪,最好請律師幫忙辯護,尤其主張不為採信的情況下,
必須針對證人間矛盾處找出對我方有利的證據,並且彈劾對方(檢察官)的證據。
這是本人以前擔任屏東地區擔任緝毒組檢察官的經驗。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以下是以前指揮的案件,僅供參考。以前當檢察官時求刑太狠,殺業太重,
現在放下屠刀了。
加強世運維安 高市查獲大批槍械
【記者李柔寬/高雄報導】高雄市警方和刑事局聯手到屏東,逮捕以陳民雄為首的槍、毒集團,查獲七支長短槍及毒品,由於他們都在高屏縣市流竄,警方表示,將他們一舉成擒有效遏阻犯罪,也對世界運動會的維安有助益。
高雄市苓雅警分局接獲據報,住在屏東縣屏東市的陳民雄(五十歲,有強盜等前科)、林正鴻(二十七歲,有槍砲毒品前科)和徐成雄(三十六歲)等人平日游手好閒,不務正業,以販賣毒品獲利為生,由主嫌陳民雄負責毒品貨源供應及分工,指派林正鴻負責接觸連絡,集團為避免遭道上其他兄弟黑吃黑,所以出門交易都隨身攜帶槍械外出販毒,並經常於高雄縣市及屏東地區出入。
專案小組員警報請屏東檢察署檢察官邵勇維指揮,至陳嫌等人經常出沒的地區查訪、跟監,確認身分無誤後;見時機成熟,前晚,先後於屏東地區逮捕林嫌及徐嫌,並於執行搜索中查獲六公克海洛因及包括雙管霰彈槍、克拉克手槍等在內七支長短槍,另持續於現場埋伏守候主嫌陳民雄,身上查獲十四公克海洛因。
〔記者鮑建信、侯千絹、黃良傑/綜合報導〕屏東縣周德源父子3人以自家的豬寮、鴨寮為掩護,開設安毒工廠,並在入口道路捐地蓋廟「明龍宮」,想藉雄偉壯觀的寺廟,掩護後方的製毒工廠,但主祀的「黃府千歲」不保佑犯罪,兩處安毒工廠仍被調查局破獲,周德源和次子周玉杉難逃被逮,僅長子周玉林在逃。
子周玉杉(右)昨夜被帶往屏東地檢署複訊。(記者黃良傑攝)
豬舍製毒工廠堆滿雜物,與大黑豬相鄰。(記者侯千絹攝)
父周德源(右)昨夜被帶往屏東地檢署複訊。(記者黃良傑攝)
明龍宮興建10幾年,周德源「捐地」2分登錄在捐贈名單的第二位。(記者侯千絹攝)
嶄新的賓士車停放在豬舍前。(記者侯千絹攝)
起獲半成品 上百公斤辦案人員指出,周姓父子家境富裕,平日出入以雙B車代步,豬寮等土地均為其家人所有。周父和長子在豬寮設工廠製毒,次子則在另一邊鴨寮製毒,一家人搞兩個工廠,各做各的,共起獲上百公斤半成品,及大批製造工具。
周姓父子得知「黃府千歲」靈驗,在安毒工廠出入口的建興路,捐1、2000坪土地興建「明龍宮」,祈求神明保佑製毒工廠不被查獲,好讓他們累積財富,並想藉著雄偉壯觀的寺廟,掩護後方的製毒工廠。周家同時協助募款,該宮總工程款上億元,迄今已募得6000多萬元,近期即將完工。
前晚,檢調警人員在內埔鄉大新村檳榔園內的豬寮、鴨寮,查獲2座安毒工廠,以現行犯逮捕周玉杉,並持拘票到其父周德源住處,拘提到案,周的長子周玉林不在現場,周姓父子應訊時均否認犯行。
調查局高雄市調處接獲線報,指周姓父子3人在屏東縣內埔鄉,購買器具設廠製造安非他命,調查員報請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邵勇維指揮偵辦。查緝過程中,市調處李姓組長為防止嫌犯湮滅證據,奮不顧身撞破門窗,左手腕遭鐵條和玻璃割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您可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證據資料,並撰寫答辯狀為其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有個狀況想求助...
先說明狀況,目前雙方尚未離婚(結婚3年半),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雙方都沒有外遇的問題,雙方對小孩都很好;其中一方(簡稱"A方")想離婚,原因是認為雙方個性不合觀念不合(認為另一方個性有問題,人格有問題);另一方(簡稱"B方")覺得雙方結婚這3年多來只是因觀念上及習慣上的差異,所以會發生摩擦及爭吵(小吵大吵都有過),每次吵過後都會先向A方低頭及示好,且盡量依A方所指責的所希望的去做改變,所以B方認為沒必要鬧到離婚(不願離婚);而後A方為了想要離婚搬離原本共同居住之處所(簡稱"家")至今已超過2個月(雙方無協議分居);A方搬離家的當時小孩係仍與B方住在家中;在A方搬離後1個多月內,A方只要想看小孩隨時都能回到家中看小孩,B方並無阻礙之行為,即使剛好帶小孩外出,亦立即帶小孩回家或是至A方指定場所讓A方與小孩相處;另外幾乎每週B方都會主動詢問A方是否有要與小孩相處或者只要A方有要求,B方都會盡量依A方之要求將小孩帶至A方指定之場所,讓A方能和小孩相處;倘若B方與小孩已另有安排行程,亦會告知A方且明白告知詳細的地點,並邀請A方參與;在A方搬離家後約1個半月,A方某日回家看小孩時,將小孩帶走(當時B方在上班,小孩是由B方的母親暫時照顧),之後A方就不將小孩帶回家,且不讓B方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A方一直百般的阻礙B方行使親權,A方甚至要求B方簽下切結書再來談B方探視小孩的事宜,切結書的內容大致為「要求B方同意雙方已協議分居,小孩由A方照顧,B方僅能探視,且探視時(包含B方之親友)不能將小孩帶離A方新住所,或指定場所,如B方(及其親友)違反前述協議事項,B方(及其親友)須按日支付A方2萬元之懲罰性委約金......」;目前B方已經約1個月左右沒見到小孩,甚至連小孩的聲音都聽不到,B方在此期間有多次告知A方(傳訊息,A方有收到也有看)其不得用這種方式阻礙B方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阻礙B方行使親權、監護權等),並向A方表明對於切結書的內容認為剝奪其權益故B方不願意簽署,且明確告知A方停止這樣的行為,然A方仍堅決要求B方簽署切結書後再談B方探視小孩的事宜。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下,B方在法律上該如何做才能在不依A方所要求(簽署切結書)之前提下,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強制要求A方讓B方行使親權(監護權),或是解除A方之監護權? B方能向法院提出"暫時處分"之類的聲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小孩出生後,您為主要之照顧者,關於監護權您似較有利取得之,且目前對尚未與您結婚,該名子女為非婚生子女,監護權亦為母親所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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