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醫院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必須主動通報,若是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並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撤回告訴。建議你男朋友認罪,並與你及你法定代理人和解,請法院依照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爭取宣告緩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法院程序仍有走一遭,但若您們沒有要追究男方,則屆時可以向法官表示,並請求法官給予緩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您未滿十六歲,男方仍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問題,惟您母親及您可為其求情,請求一緩起訴或緩刑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匯入款項為贈與,而暫時先不加以理會,針對傷害行為及言論,均可先錄音錄影蒐證之,在考慮是否一併提出刑事告訴,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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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記載婚姻狀況,A先生因喪偶又第二段婚姻失敗,心灰意冷,表明不願結婚,A不知何時去辦了登記結婚,從戶口名簿裡看到94年登記結婚,眾兒女都不知情,也無公開儀式和證人,不到4年期間於99年就脅迫失智A先生將房屋贈與給她,她本人有3個兒女,與前夫離婚後,來與A先生同住,照顧老父時間,除了A退休俸,還有兒女每個月匯入2萬元,以及1萬元房租,一個月總共6萬元花費給此女士,有存摺可供證明,但此女士偽造文書,貪圖房屋,以及老榮民退休後半俸,不貪心,已經每個月給6萬元,不該再貪圖別人房屋不動產,懇請法官判歸還A先生與元配打拼所留下之不動產,我們目前因為此女士稱病不願再照顧老父,獨子打監護官司,照顧A 先生,接下來想打婚姻無效官司,請問勝算如何?時間及律師費用大約多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地檢署告發您配偶施用毒品,並蒐集您配偶辱罵您之錄音,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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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請況,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訴請離婚,依法要有法定離婚事由,您敘述的情況,初步判斷可以『無法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離婚。
建議蒐證先生夜不歸家、雙方分房睡、先生負債以及拒絕負擔家庭生活開銷等證據,例如證人、先生銀行帳戶紀錄、生活費開銷單據、雙方對話錄音、建議可以逐筆紀錄先生每次夜歸的時間與日期等等。
訴請離婚可以一併請求未成年小孩監護權歸屬於您,通常主要照顧者佔有優勢,建議搜集先生負債紀錄、家庭聯絡本都由您簽名等,都是有利證據。
您應該是考慮離婚,若資力允許,建議尋求可以信任的律師協助處理,可以幫助您整理事證、強化說理以說服法官。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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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在98年1月辦理訂婚儀式.同年6月辦理解婚登記.之後至今尚未辦理婚宴.在現行規定只要辦理結婚登記就算有效.但在登記時需要有三要件
1.結婚應有書面為之
2.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但在證人方面.是由女方一人拿給證人簽名蓋章.等簽好章後才叫我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雖然證人都是親自簽名蓋章無誤.但就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明定。證人之簽名,係為確保當事人結婚之真意,其須簽名於結婚書面上,自為特定之人,其簽名無須與書面作成同時為之,於申請結婚登記前為之即可,是否與當事人相識,亦在所不問,但 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結婚真意,始足當之。在證人無親自見我及親耳見到我有結婚的意願就冒然簽名.可否就這點提起婚姻無效.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欠缺在場見聞這要件
只要能證明未同時在場
機會很大
但要提醒你風險
如法官認為你明知仍如此做
雖會判你婚姻無效
但也有可能主動移送你與妻子偽造文書(不一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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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除前面幾位律師說明,補充提醒,訴訟攻防是有層次與先後順序,為增加我方勝訴機率,除以證人未親自見聞為由,主張婚姻無效之外,請預先考慮若法院不採納我方說法時,我方即必須考量是否有其他離婚事由,可以主張提起離婚訴訟。
依據我國民法1052條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必須要有法定事由,例如與他人通姦、重大虐待、惡意遺棄等等,若有法定事由,相關證據為何,都要預先考慮與蒐證,避免提起訴訟卻功虧一簣,白白浪費時間與精神。
您目前考慮解消這段婚姻,故相關證據是否能證明婚姻無效、有沒有具備其他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等等,建議備妥資料尋求專業律師評估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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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母親B與C男結婚,惟B結婚後與C男關係不佳,且C男疑似外遇,便於婚後即逃離C男家,B逃離夫家後,與D男認識,並於民國99年生A,於A 1歲時不明原因離家後斷無音訊,即由D男扶養至5歲,而後B又認識E男且於103年8月生F,於民國104年7月 始與C辦妥離婚手續,並與E男於104年8月辦妥結婚登記,現B生母突然又出現想要將A從D男身邊帶至與E男共同扶養,但D男不願放棄扶養A,並指出B生母4年間不聞不問,皆由D男扶養,且因B生母與E男照顧及經濟狀況不穩定,D男擔心A被B生母帶走後,恐有危險,且B生母又患有憂鬱症。想問一下:
1.D男可否拿於調查局之親子鑑定報告至法院幫未成年的A提確認親子之訴?還是說一定要A
2.可否請C男提否認親子之訴確定後,由D男認領A,而不需B生母之同意或
在場?
3.E男可否於C男確定否認親子之訴後,領養A?
4.D男可否因B生母精神狀況不佳,提A監護權改由D行使?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0號。
[ 按依法推定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之前,既不屬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自無從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故生父在其所生子女尚具有他人婚生子女之身分時,苟為認領忸視為認領之行為,解釋上,應認不生認領之效力,始能兼顧婚姻、家庭之和諧、身分之安定及子女之利益] ,依這個判決的見解,D目前應該是不能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這個不會贏。
二、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這個部分可能要C先去告否認之訴了。需注意的是法官應該是會問C何時知道這個小孩不是他的,如果超過二年應該是會被駁回。
四、監護部分若A與D在一起是A最大利益,就有機會可以爭取到A的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有人稱為監護權]。這個部分要參考相關判決後多加舉證。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D目前尚無資格提出訴訟
還是要先否認原本的親子關係後才能提
建議由B提
至於改定監護權恐怕很難
E男是可以收養的
不過有鑑於有時當事人會誤解法律關係
建議詳談應該比較能夠具體說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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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底因女方懷孕而訂婚,民國96年1月結婚,同年6月生下小孩,婚後就搬回娘家待產生子,從此前妻與小孩居住在娘家,不願意和夫家有聯繫及見面,雙方分居台北桃園兩地;民國100年10月協議離婚,但前妻卻不讓我和孩子見面,只要我支付小孩的教養費;因見不到小孩又要支付龐大的教養費,於民國103年3月向家事庭提出探視權和教養費的調解;事後兩個月,前妻又開始百般理由違反調解內容,使我懷疑小孩是否是我親身的子女,於是我私下拿檢體去驗DNA,報告為與檢體所有人是排除父子關係,因此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否認親子關係訴訟,經法院裁定要求雙方親自至指定醫院重新檢驗DNA,經抽血檢驗報告確定是排除父子關係。
請問如何請求法院裁決前妻及小孩返還以下
2.結婚前因前妻說懷孕需要購車,冒用我的名字購車,已懷有我的小孩要脅,要求我支付貸款及稅金...等費用嗎?
4.法院經DNA鑑定判決確定小孩不是我的,之前我又常年被親友不明究理的責罵,對我十分不諒解,可以要求這些年的精神恐嚇賠償和名譽賠償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可先嘗試錄音蒐集證據,請求假扣押對方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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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於98與名女子同居,於99年生下一名女兒。沒有結婚但我有報孩子撫養。期間四年多所有生活開銷全我支付,於去年10月協議分手。有私下簽名一張協議書,內容有每月支付2萬孩子撫養費,孩子跟母親同住。且貸款30萬給女方店做生意,汽車機車也過給女方好讓她有能力撫養小孩。她說我每月還貸款要6千從2萬的費用裡扣掉,所以每月匯款1萬3千元給她,期間有延遲,但都遲幾天就匯款了。今年七月有告知女方換工作職務薪水變少了沒辦法付那麼多,但女方不同意。而七月及八月仍每月有先匯款1萬元給她。但女方威脅我要用之前簽的協議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且要寄存證信函給我。但我真的沒辦法支付那麼多。想請問那份協議書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嗎?如果法院要判撫養費會如何計算?我該等她提告還是有什方法可以積極處理?
麻煩律師解答
謝謝


我於民國95年結婚,民國97年及100年分別生下2子,長子是個全面性遲緩的孩子,次子是語言遲緩的孩子,在長子二歲左右開始復健診所治療的日子 ,次子也是在二歲左右的時候開始了早療之路,一個星期五天都跑診所。由於,長子體弱多病,每三個月住院一次,長達六次之多,每一夜都是我親自照顧,大病小病的急診也是我帶去。
照顧二子這樣的生活一直到104年6月5日,我被配偶趕出家門,走入婚姻以來,從沒有正常工作過,家裡的經濟單靠配偶不足二萬的薪水不敷家用,於是,都靠我娘家親友接濟,被趕出家門後,只能在學校及診所探視孩子,並與老師聯絡,期間,沒有工作.....今天8/12得知配偶告我遺棄,我想請問如果一直以來我沒有正常工作,也沒有收入,暫居親友家,是否告的成? 因為我只要見到配偶,他都是逼我簽字離婚,所以,我才只能在校探視。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您爺爺死亡時,繼承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您父親已死亡,依上開規定,會由您代位繼承,自然要辦理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6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換言之,如您有其他兄弟姊妹時,您拋棄則應繼分歸其他兄弟姊妹時,如您無其他兄弟姊妹而父親有兄弟姊妹時,您拋棄則應繼分歸其他叔伯姑姑,此時您小孩均無應繼分,無庸辦理拋棄繼承。 除非是您家都是單傳,則您拋棄會由您小孩繼承,此時可一併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須3個月內辦理,但是以「實際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所以不用擔心,您也可以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調閱自己直系血親之戶籍資料,即可確認爺爺目前之狀況。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
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二、婚前投資股票,但婚姻關係存續中投資股票所生孳息,部分法院會列入您的婚後財產,一併算入分配。
三、贈與兒子的房屋,依據民法規定,夫妻因離婚而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夫妻之一方處分財產者,若係故意要減少對方財產之分配者,依法該房屋還是要列入計算。
四、依據民法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勞動情況分擔之,若太太都沒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先生就代墊部分可以請求償還。
五、民法雖規定若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減免,可是何謂『顯失公平』,就要設法舉證,例如太太生活花費奢侈不知節制、家庭生活費用不幫忙負擔等等。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閱覽資料,若能提供更詳盡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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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爸跟我媽結婚30年,育有兩子皆已成年,夫妻有一棟透天厝,土地部分爸媽各登記一半,上面坐落的房子全部登記在媽媽名下,原本夫妻相親相愛30年,但這兩年爸爸外遇後越變越多,女方不斷找各種理由跟我爸借錢或要錢,爸爸除了將自己存款多次拿給女方外,當自己存款沒了以後還開始跟他的同事及朋友借錢,目前父親似乎已無心待在這個家,也不再替母親以及我們兩兄弟著想了,我們目前很擔心當父親借不到錢後會開始拿自己持分的土地抵押借錢,我母親是很想跟他離婚,但是有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想請教律師:若父親拿自己持分的土地去抵押借錢讓外面小三花掉,當離婚分配剩餘財產時,他的婚後負債增加,不就等於剩餘財產變少了嗎?這樣不就等於可以跟我媽請求比較多的差額分配了嗎?就等於變相幫他還債了,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媽該如何進行適當的財產自保而不讓他請求比較多的差額分配呢?感激不盡



您好:
1、請您不用擔心,依照民法第1030-3條之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故您的母親若與您父親離婚,可以上開條文主張您父親所處分之財產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之中,另外,若尚有顯失公平之處,仍可主張1030-1條第2項,主張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惟這些您父親有處分財產所留下之證據,皆應保留下來,以作為分配時可為之證據。
2、另同上開曹律師之見解,若您父親外遇出軌後,您母親知悉後超過6個月未據此提告的話,依民法第1053條將被視為宥恕該行為,嗣後如要再提告離婚,恐有不利影響,故還請您母親深思後是否盡速提告,不管對離婚或夫妻財產分配都會有幫助。
如有需要歡迎再來電或前來本所詳談洽詢

我跟他結婚時體諒他剛換新環境便常常帶她回娘家,連產檢也是在娘家附近
的診所,之後月子也是在娘家做,兩個孩子出生後他便藉故待在娘家
,每次溝通後他也答應以後留在夫家,但總不超過一星期便又長住娘
家,兩個小孩也是一星期待1-2次回夫家,有時候找理由不回來,舉凡
天氣也曾經是個選項,這種狀況已長達2-3年,日前他決定找我離婚,
但先決條件是小孩歸他,且依照以往每月繼續供應他30000元家用,這
對我而言當然是不可能,但是他擺明如不照他的建議就只能對簿公堂,
但我深怕因為孩子長年在娘家,屆時法官因孩子的生長環境盡可能不變動
原則以及娘家有親人可照顧便將監護權判給他,這對我而言將是非常不公平
畢竟當初我並不同意他長住娘家,只是協調不成他不願回夫家,自然小孩子跟娘家的親人感情就比較好,請問目前這種狀況要如何做才是對小孩及夫妻
都好。補充:結婚將近5年以來我每個月薪資約36000~42000不等,每月給
他30000,而妻子無工作。


二、如果你想維持婚姻,請採法律以外的處理方法,私下努力挽回 。
三、如果你妻子一直堅持不回婆家,那處理方法其實也還算簡單,可以考慮外在租屋組成小家庭;或者是你去他娘家住。如果你很堅持不住她娘家,而她又很堅持不住婆家,又無法取得在外租屋而住的協議,那麼婚姻的確是比較難以維持。也是有看過有人協議入居的,但是分居久了難免感情轉淡。
四、你都知道主要照顧者在爭監護權比較占優勢了表示你有稍微研究過,實務上的確是有這樣的傾向。除非對方有對小孩不利的行為而且被你搜集到證據,不然要爭監護權的確略有困難。
五、如果你一心想爭監護權的話那麼在搜證上要多下點功夫。
六、可多研究監護權相關判決,了解實務上什麼情況下是將監護權判給非主要照顧者的,然後再決定怎麼搜證。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七、有一些手段比較激烈,律師建議還是溫和點處理比較好。
八、如果監護的部分比較難爭取,可以在探視方面多爭取些。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應先拒絕,維持婚姻,待您將婚後財產規劃處理妥當,再思考是否離婚;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對方爭取為單獨監護,您需負擔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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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
我爺爺於民國6x年賣一棟透天給一位顏先生,事後沒多久再別的地方居住,後來就於高雄定居,爺爺於民國100年往生,爺爺的子女是2女3男,也就是我父親上面兩位姐姐和下面兩位弟弟,後來父親與兄弟姐妹討論後由父親和三叔繼承爺爺的不動產,最近因家篷喜事,弟弟要結婚了,於是父親因手中資金不多,所以與我討論到爺爺之不動產處理方式,在與姑姑和叔叔商討,我清查爺爺當初所遺留之不動產發現有一筆道路用地,也就是上述爺爺賣給顏先生那棟透天的出入口之道路用地,後來我有去調閱土地謄本,發現上述顏先生於74年作共有物分割,把一棟透天分成兩戶,其中一間自己居住,另外一間賣給兩位蔡姓兄弟,那位顏先生於這塊道路用地也有持分,現在這塊道路用地就變成顏先生、我父親、我三叔持分共有。
請問律師以下問題該如何處理:
1.現在我們家中有意要賣這塊道路用地是應該用公告現值去出售還是???
2.那應該用存證信函請顏先生出面購買???還是蔡姓兩兄弟出面購買???
3.又或者顏、蔡兩方都不買,在沒辦法的情況下是否以我們從6x年持有到現在的關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以地租沒付給我們情況下而用存證信函請顏、蔡先生出面處理???
4.有關於用地租問題而請顏、蔡先生出面處理之存證信函請問應該如何撰寫???
謝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無法請求租金,但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以便價分割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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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內政部民國 74 年 09 月 05 日(74)台內勞字第 328433 號函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若屬企業經營必須型之調職,必須先依上開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五項原則判斷調職是否合法,若調職合法您仍需要照勞動契約履行,否則雇主有權利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若調職違法,您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資遣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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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媽媽,媽媽是親人以及監護人,爸爸是媽媽的男友,可是我跟他關係處的不好,媽媽跟他也尚未結婚,只是口頭要我改稱爸爸而已,私下也外遇多次對爸爸,不喜歡現在這個爸爸原因是因為他不懂的照顧我心理需求,總是喜歡在生氣時候講些難聽話,說以後有什?不要找他,給我滾出去自己養活自己,一讓他不開心就會要我跟媽媽滾出去,雖然他養我15年可是他賺錢也甚少花在我身上,媽媽跟他開口拿也會被唸,而近年來我的親生爸爸透過網路尋找到我,才發現原來他一直都有在跟媽媽聯絡,是媽媽刻意阻擋我與他相認機會,而媽媽原來也一直在騙我說我爸爸不好是強姦她什?的都是騙人的,爸爸雖然也有不好過可是沒有那麼壞,他改過自新了,現在我有什?心事都會跟親生爸爸講,媽媽騙我很多關於親生爸爸的事只怕我離開她,如果我回到親生爸爸身邊媽媽一定會以她養我多年又是監護人而告親生爸爸,加上我未滿18歲,但是我真的很想離開家....而且媽媽也一直阻擋我與親生爸爸見面她自己卻一直都在聯絡,很不公平






父親母親已分房睡5年了,父親這幾年也沒有與母親跟孩子互動及談話
我個人而言已經快十年幾乎未跟父親說過話了
雖然同住一個屋簷下,彼此跟陌生人沒有兩樣
父母親結婚30年來,父親從未負擔過家計
房子是母親辛苦工作賺來的,但當時父親希望房子在他名下
後來發現父親有外遇,當時從車子的行車紀錄器中無意中發現
母親決定要抓姦,當時報案會同警方到抓姦現場
警方說無搜索權力,所以只能在門口等
後來母親打電話把父親叫了出來,當下他有承認對不起母親
事後警方離開,母親說當時警方只有要她馬上去現場
並沒有寫下三聯單,所以不算完成報案程序
事後父親並沒有道歉,也未與我們多說話
母親想離婚,每次去找父親談就會被他錄音
而且父親拒絕離婚,母親也想拿回當初辛苦買下的房子
請問一下母親有什麼條件可以離婚嗎?
房子是父親名下,母親有什麼方法可以要回或者分配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以你們的狀況而言
由你們當證人即可
這要看資料才能分析
所以建議要面談後決定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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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母親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之證據,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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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雙方協議離婚,條件談不成,就難以協議離婚,可能即必須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必須提出符合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由無責配偶向有責配偶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故妹夫是否能向妹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需妹夫為無責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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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目前來說是不夠證據
要求償也不太容易的
所以建議協議就針對離婚事項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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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媽結婚2X年,早在6年前就已分居,分居原因是媽媽爛賭又外遇,只是已經過這麼久早已沒有證據,爸爸跟弟弟已沒有和媽媽聯絡,而我有,這也無法申請失蹤還是什麼的(爸爸有嘗試去警察局備案,但因為我還有跟媽媽連繫遭拒)。而在這幾年裡,我一直都知道媽媽有男友,從不間斷過,但我並沒有錄音或錄影的證據,但親友都可作證(媽媽的妹妹、媽媽的阿姨、姨丈)。本來爸爸已經不想管她了(其實中間都有再談離婚,只是媽媽一直推拖,遲遲不肯簽字離婚,也不肯出面辦理),只是這一年來,媽媽的行為越來越誇張,陸續有跟地下錢莊借錢賭博(無證據,她本人自己說出),還因此自殺過數次,情緒也異常反覆。(後來媽媽說醫院診斷她有憂鬱傾向,好像陸續有回診吃藥,可她常說謊,也不能保證醫院真的有判定她有憂鬱症,幾乎都是她一面之詞),爸爸擔心日後她所借下的負債會讓我跟弟弟背負,所以再次提出離婚要求,但媽媽要求20萬贍養費,我們無法接受這條件,原因1.從媽媽離開家裡,我和弟弟所有生活費學費雜費等,都是爸爸一人付出。原因2.全家人收入一個月不到4萬,甚至更低,根本無法拿出這麼多錢。原因3.在婚姻中有過失的是她,她不該再開口要求贍養費。想請問各位律師們,該怎麼辦?到法院申請判決離婚嗎?(上網查了很多,說通常程序走完要3~6個月,但我們希望馬上能離婚成立,因為媽媽不肯協議離婚,又擔心她不知道什麼時候再去借錢,還有什麼方法可以快速解決呢?)如果爸爸帶著我跟弟弟到法院作證,可以馬上判離婚嗎?還是法官依舊要宣媽媽來,深入了解詳情,然後等3~6個月才能判決嗎?有什麼方法可以在媽媽知道卻無法反應的情況下,讓法官判定離婚呢(因為媽媽情緒不穩定,擔心她會傷人傷己)?另外,我們要寫什麼申請書呢?看了很多種,例如:家事申請狀、家事起訴書、聲請調解狀等等,哪一種才適合我們呢?網路上給我的資訊是說,除了協議離婚跟判定離婚外,還可以調解離婚?媽媽沒出面,該如何調解?如果走了判定離婚這條路,只要媽媽反駁而我們又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不就變打官司(中間花費一定無法計算...)?請求各位律師們幫幫我,真的非常感謝您們能為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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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仍應持續蒐集相關事證,以利日後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可具狀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請求傳喚證人證明父親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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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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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萌與丈夫結婚半年後,丈夫常常借故晚歸,或甚至不回家,小萌懷疑丈夫有外遇,兩人因此常爭吵,丈夫也會因此毆打小萌,某天,小萌發現丈夫手機裡有和不明女性的性愛對話,又和丈夫爭吵,丈夫也又毆打小萌,小萌這次決定離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併同時以丈夫有外遇為由請求離婚,法院審理後,覺得外遇證據不足,但查到了小萌聲請保護令的事實,認為有不堪配偶同居之虐待的離婚事由,法院可否逕以該事由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審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也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理由是家事案件與身分關係有關,也涉及公益,所以審理程序中,為了讓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合,並且保護受裁判效力所及的利害關係人。
如果依照上述規定,法院似乎是可以逕以小萌受配偶不堪同居的虐待,判決離婚。但是,民法中每個裁判離婚的事由,在訴訟上都是獨立的訴訟標的,而且依法離婚或撤銷婚姻事件,就不利於維持婚姻之事實,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所以小萌都沒在審理中提出常被打這個事由,法院如果逕以該事由判決離婚,是有合法性的疑慮。
比較妥適的作法,是法院應在審理中對當事人闡明,讓小萌和丈夫對毆打一事有辯論的機會,如果小萌在訴訟中追加受丈夫不堪同居虐待這個事由,法院才可以該事由判決離婚。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電話:02-2388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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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問一下,我兒子現在2歲7個月,老公台北,我桃園,懷孕的時候都是在桃園給娘家媽媽照顧,等小孩出生才跟小孩一起回台北住,小孩平常給婆婆顧,我通車在桃園上班,後來小孩1歲3個月,婆婆說她身體不好,而且小孩開始皮,他顧不來,我就離職,之後有親戚公司缺人,我就每天通車帶小孩去親戚公司上班,工作大約半年,因為小孩會影響到工作,所以我跟先生討論,我就在家帶他,他們家的房子是租的,公婆離婚,都各自有另一半,我們跟婆婆.還有老公的姑姑一起住,小叔則是結婚後去岳母家住,他們家全部都是在外面租房子,公婆都各自有欠銀行錢沒還,我老公之前有欠卡債,後來跟小叔借錢整合還掉了,現在每個月還小叔錢,我老公跟婆婆以及老公的姑姑都會抽菸,我老公還教我兒子講三字經,而且老公的姑姑衛生習慣很差,衣服幾個禮拜才洗一次,因為租的房子房東說會都更,所以前陣子搬回娘家附近的社區,小孩平常給娘家媽媽帶,我下班再去接他,老公最近沒了工作,之前會說如果離婚,他車貸的保證人是我,他不繳,銀行會找上我全家這種話,我想請問,如果我要爭取監護權有勝算嗎?我目前工作薪水27000左右,老公之前工作6萬多,但是現在沒工作也沒存款。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可請求對方支付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為一萬至一萬五千元,對方亦可請求行使探視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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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師
我在去年年中結婚,婚期快到時前夫突然說要離職,當下他說因為被其他公司挖角所以決定離開現有公司 ,但後來他並沒有去上班,並告訴我決定自己接廣告案子(他原是廣告業務)並說還有額外跟親戚投資,每月至少有12萬收入,並對我家生意有興趣,希望可以一起學習
當時認為他確定有固定收入就好,也沒多想,還辦了一個共同賬戶,打算定期存家用基金跟未來育兒費用
但始終沒見過他有匯錢進去,每當我詢問時,其中已工作需要為由不斷跟我借錢,我對此行業一竅不通,當下覺得自己老公不會騙自己,於是覺得他工作不順利,能幫就幫,但好幾個月過去,每次我問起他總是有其他藉口,後期常常因為此事吵架
沒多久後,當時有個銀行優惠 ,我媽媽見了覺得不錯,於是單純的想是自己的女婿沒關係,就去跟他開個共同賬戶,錢是媽媽的,媽媽也跟銀行員講明, 此金額沒有要讓他拿來使用,只是暫時放在這個賬戶中,沒想到他卻自行申請網路轉賬,自己轉了錢出去,私下還打電話跟銀行員說不要去跟媽媽說,後來火包不住紙,才跟媽媽坦誠,錢是他領走的,並表示“只是想說試試看那個賬戶是否能正常使用”,並承諾隔天馬上會把錢歸還給媽媽,沒想到隔天不但沒歸還,還又在領走兩萬,跟我媽媽說是他朋友需要,他要借他朋友收取高額利息,當時媽媽聽了感到很可怕,覺得他似乎很懂得高利貸的運作方式,而我與他的共同賬戶,因為放了一筆定存,錢是我的,在未通知我的情況下,把裡面的利息幾乎領光
甚至偷拿我領出放在家裡的現金,我實在忍無可忍,認為它行為偏差太嚴重,因此提離婚,此時他身邊有朋友發覺不對勁,才來跟我講了一些他的過去,說他常常到處裝可憐騙人錢,也欠前女友錢不還,而且非常愛賭博,賭得很大,曾跟高利貸有來往過,以為他願意走入婚姻是因為真的改邪歸正
事後跟我前夫談的時候,他坦誠他過去的確愛賭博,但是已經在認識我之前戒了,欠前女友的錢,他爸爸有在幫他還,工作方面是一開始有接案子沒錯,但是後來覺得沒辦法打理讓給別人了,他將所有的錢給了他一個做賭場的親戚,說親戚答應他會給他高額紅利,結果都沒有,還一直虧錢,所以他才一直投錢進去,想補回來,在四月中他親手寫了一張借據,沒有蓋手印,但是他的字跡跟簽名,期限是5/31,但期限到後一毛錢也沒還,還嗆我說,那只是他的字跡不能證明什麼,沒有法律效益,而且錢是共同賬戶,他本來就可以領,所以也不算盜領,拿家裡的現金,我沒有裝攝影機,沒證據,所以我不能對他怎樣
後來他又為了想挽回婚姻,試圖示好,要跟我寫另一張借據(這張借據金額較小),這次有蓋手印,原先他媽媽說要負責任,並非沒有不管,後來卻表示,因為我們離婚了所以不乾她的事情,當初說要負責是希望能付了錢了事保持婚姻關係,令我非常傻眼,連家長都可以這樣不守信用,而且始終沒有向我家道歉,現在過了三個月,我都要不斷地一直催,他才匯一點點錢來,從來都沒有按時繳,我不催,他就當沒事,令我實在覺得身心疲憊,因為他離開後,我才陸續收到很多應該是他要繳的賬單費用,他匯給我的錢只夠繳這些,真正欠我的本金目前大概只還了幾千塊,幾乎是沒還的狀態
另外,後來他朋友有告訴我,其實早懷疑他對我本來就不安好心
當時朋友聚會時,朋友覺得他對我比他歷代女友來的好,並問他怎麼對這個比較特別,當時他就回答說“她家做生意的!”,而在婚前兩周就突然說要離職,跟我講說他爸爸有幫他存一筆錢,結婚後就給我們,還要拿來買房子,因自己知道不善理財,未來錢也都歸我管,也訂了一台BMW車子(後來他還po在fb上表示牽車)當下並沒多想,並非為了錢而跟他結婚,認為他有正當工作,而且家裡也準備一筆基金,兩人一起打拼存錢也沒什麼問題
誰知道後來車子是騙的,爸爸替他存的錢也是騙的(問他媽媽說不是有存一筆錢要買房子,對方媽媽說早被他花完了!) 問說會賭博?他媽媽居然說 偶而一兩千塊 小玩而已啦 ,但我前夫有跟我坦言他曾賭掉一千八百多萬, 他的父母知道卻什麼都沒說,也沒阻擋這門婚事,甚至幫忙一起騙,當初只跟我講了一句 他沒有存錢喔,沒想到從頭到尾所有都是騙的,根本什麼都沒有,現在因為連他的家長也擺爛不願處理,簡直是幫兇,我實在很崩潰,每天為了這事情都睡也睡不好,精神狀態很差,我同時也懷疑他以為我家做生意的所以很有錢,所以才一直演戲對我很好,好騙我結婚,請問這樣可以告他詐欺,騙婚,及造成我精神損失,並要求當初結婚的見面禮全部討回嗎?實在覺得這整家人都非常可惡,深感覺得被騙婚
如果我要告他,有哪些是可成立的罪行 ? 程序我要如何走?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以對方之借據至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對方異議,即轉入民事訴訟;若欲聲請假扣押,需蒐集對方欲脫產之證據,如錄音證據,再具狀向法院聲請之,亦須繳納擔保金;若欲提出刑事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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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目前一歲半,沒有跟公婆住,結婚前公婆就有出頭期款買房子給先生,公婆目前都有在上班,小孩生下來坐完月子婆婆要求我要去工作小孩給公婆帶,但是我堅持要自己帶喂母乳跟公婆表示小孩還太小,婆婆就跟我說小孩不用喂母乳喂配方奶也可以活,我自己帶三個月時婆婆又跟我說他要帶叫我去找工作但是我跟他說等過完年再說,過完年小孩6個月大時婆婆就跟我還有先生講她要辭掉工作幫我們帶,我也就想說也該好好去找工作,婆婆帶了一星期就說她想回去上班一邊工作一邊帶小孩,然後把小孩送去托嬰中心,我跟婆婆說等之後我工作穩定了我再自己帶小孩,但是她說不用了小孩給她帶就好,我如果回彰化看小孩婆婆不讓我抱小孩,也不讓我跟小孩睡,強烈感覺公婆在跟我搶小孩,小孩交給婆婆時配方奶可以喝到180cc,每次回去看到都一直減少奶量從180到150到120小孩也一直變瘦,跟先生講也沒有用,我就一直哭,常常為了小孩的事跟先生吵架,先生從過年前工作一個月換一個到現在,公婆一直資助先生的生活費跟房貸,小孩也變成先生討好公婆的工具,很生氣,想自己帶小孩,對公婆先生感到失望,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跟他們談離婚公婆說小孩會幫我好好帶我要怎麼樣都可以,很生氣,我是小孩的媽媽公婆為什麼要一直剝奪我做媽媽的權利?目前我跟先生還沒離婚但是也沒辦法生活下去了,我現在工作也比較穩定了四個月了可以一邊工作一邊帶小孩,但他們處處阻擋,想要離婚我可以爭到小孩的監護權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有機會可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遇請求裁判離婚,建議多錄音,蒐集裁判離婚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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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先想把小孩待到手之後
在跟他們打官司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所以要先取得這地位才有得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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