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生完小孩就住在娘家,到現在公公和婆婆不曾來看我跟小孩,先生逼我離婚,他說我不簽字就繼續分居也不會理我和剛出生的小孩不給小孩生活費對小孩也不聞不問,對我跟小孩完全不負責任,請問這樣構成惡意棄養嗎?他也沒做到共同扶養責任,他死都不提離婚這兩個字,要逼我先提離婚要我無條件滾蛋!有甚麼方法可以逼他出面處理?
問題二,婆婆常在我和先生中間挑撥離間,先生完全不相信我,我的家人有到先生家大樓的大廳找婆婆對質沒有吵架,因為怕被婆婆亂說話我們自己有錄影,之後婆婆居然跟對面鄰居說了我很多壞話,(有錄音)完全汙衊我人格,這種情況我是否能提出毀謗罪還是損害名譽呢?如果可以的話是對婆家提出告訴還是那位太太?
問題三,先生一直扣留我的證件,我跟他要了好幾次,我說要去婆家拿他就說在大陸沒帶回,然後我說那託大陸同事帶回台灣,他又說寄回婆家了,我跟先生說你在不還我我就報警處理,他居然回說~報警告他啊!這一點我可以提出侵占罪嗎?
問題四,先生突然回台灣找我去談時,我懷疑他脫產,我可以提出剩餘財產分配制嗎?
問題五,之前為了和先生去大陸照顧他,我把大陸工作辭掉了,我現在是否能提出贍養費或是慰撫金?
對於這種狠心的人,真的是欺人太甚!我要替我自己和我剛出生的小孩討回一個公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您提示情形,目前似符合該條之規定,得委任律師對其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及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若您握有誹謗之相關錄音錄影證據,亦得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提起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得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且亦得為民事裁判離婚之相關證據資料。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全體顧問律師員工
敬祝
新年快樂
恭喜發財
萬馬奔騰
馬到成功
闔家平安
1. 你目前的意願是離婚? 還是維持婚姻? 小孩扶養部分,對方本來就有義務,可向法院聲請請求扶養,而分居達六個月後就可以針對小孩監護向法院聲請裁定。
2.你說那位太太說了很多壞話,要看內容有哪些才能判斷是不是有妨害名譽的問題,怎會有這種媳婦.....這些話要成立妨害名譽,不是那麼一定,要提告的話是針對說出這些話的人。
3.不返還護照台胞證等,如果對方還留在身邊,只是單純不還你,還不構成侵占,只有民事所有物返還的問題。
4.是不是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要看雙方婚後財產淨值,當然如果對方有惡意脫產行為,可在訴訟中主張加入婚後財產,這些就是訴訟技巧的問題。
5.贍養費必須要你因為離婚陷入生活困難,加上其他要件才能請求,請求慰撫金的規定也不是這樣用的。
對於法律似懂非懂就去使用,是危險的做法,結果常也是不利自己,建議還是尋求專業,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回覆 nina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離婚部分,還是要了解你們之間有沒有法定裁判離婚的事由,或是以婚姻有重大不能維持的事由來起訴,這部分要清楚你們婚姻的一些細節,才能斷定要用甚麼事由來主張,以及有甚麼證據來佐證,要離婚,其實也不一定要用訴訟方式,也可走協議離婚的方式,只是要注意協議內容不要同意依法不須退讓的條件。護照台胞證可起訴請求返還,不是沒有任何辦法。至於妨害名譽部分,要告誰要先決定,如果你是要告婆婆,當然你可先去找那位鄰居問話錄音,不過,實務上偵查中和審判中,還是會傳證人來由律師、檢察官、法官詰問訊問,你要確定那位太太會站你這邊,問出來的結果對你有利。








由於父親的貪賭及自私已多年未與家人聯絡,也未扶養媽媽(我的阿嬤)以及自已的子女,太太(我的媽媽)也已分居不在聯絡了。8年多前舅公得知父親在外欠許多債,阿嬤剛好重病中,深怕阿嬤一走之後,阿嬤的房子會因為繼承的關係,導致房子歸父親所有,而拿去抵債。於是舅公及姑姑決定把房子過戶給阿嬤的兩位孫女(我跟姐姐),阿嬤也同意過戶,過戶完成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我們姐妹倆每年要負責繳稅。現在舅公及姑姑反悔,叫我們姐妹倆人把房子還回去,並且姑姑一家人不斷的跟阿嬤說我們姐妹倆會把房子賣掉,再把阿嬤趕出去,萬一阿嬤走了,唯一的房子也沒了,於是阿嬤深信不疑。在未徵求姐姐的同意之下(我已嫁出,剩下姐姐與阿嬤同住),現在姑姑的小兒子執意要來住在三、四樓空房並且裝潢成個人套房來使用。姑姑向阿嬤表示房子的所有權我們要跟她的小兒子一起來分才行,阿嬤聽了也同意。當初過戶完成後,姑姑向阿嬤表示為了安全,把地契及房契全都放到姑姑家保管,至今未歸還。前不久姑姑想私下再過戶給自已,但是卡在姐姐改過名字無法成功才把霸佔的印章歸還給姐姐。請問我們姐妹倆是否有權利拒絕姑姑一家人的意圖呢?地契及房契沒遺失只是被姑姑霸佔著不還,我們去補辦會有偽造罪產生嗎?姑姑自已有辦法變更權狀歸自已所有嗎?請問該如何解決呢?我們並不同意與表弟對分房子,姐姐也不同意與表弟同住。我們有權利嗎?麻煩律師回答了,謝謝!



本件不建議您逕以切結遺失方式申請補發,否則,恐有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疑慮,屆時若令姑母以此相脅,結果您們將自陷困境。
再者,只要您們能把印鑑章守好,別讓他們拿到(可以的話,把印鑑章進行變更,會更妥當),對方拿著所有權狀也是辦不了過戶的。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跟對方年紀相差15歲,卻因奉子成婚
孩子的爸:離過婚,有一自閉症女兒、與父母同住、房子是租的
婆婆:傳統家庭主婦,重聽非常嚴重,常常因為意見不合而鬧不愉快
公公:遊覽車司機(已退休),常常不見人影跑去賭博,一個月在家的時間不超過五天
前妻小孩:有輕微自閉現象,無法與人正常溝通,情緒不穩時常常尖叫大哭,由婆婆一手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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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是99年7月,小孩99年11月出生,100年元旦才搬過去他家住
但是他失業了卻沒有坦白告知,一直用各種理由(小孩看醫生、尿布奶粉)跟我索取金錢
小孩的健保也是一拖再拖,最後才掛在娘家名下
婆婆不肯幫忙帶小孩,我在零收入的情況下,又要負擔他家的生活、房租
失業期間半夜不睡覺打電動,吵得連帶我跟小孩都無法入睡,導致生活作息不正常,婆婆也常因我睡太晚而一直唸
挑工作(時間太長不做、薪水太少不做、太累不做)、還把我帶到保險公司,叫我用保單借錢給他媽當生活費
在長期的精神壓力下,我在100年4月20日)攜帶女兒一同回娘家至今,也順利找到穩定工作
小孩的父親僅在100年11月匯款1萬元至戶頭,來看過女兒一次後,便沒有再付過任何的生活費
至今也在無探望過小孩,也無聯絡。
跟他提起離婚,他只說小孩給他,馬上簽字離婚,我不認為他是真心想要孩子,便無法答應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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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收據、尿布奶粉等生活用品收據、小孩上幼兒園收據等都有留著
目前因為家母101年車禍後身體不適,所以回來家裡擔任會計工作(有支薪)
對方目前與人合夥開燒烤店,收入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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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已經分居將近三年,想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順利離婚並且取得監護權呢?


您好,如果分居已經超過兩年以上,是可以訴請離婚的,因為已經顯然沒有履行夫妻之義務,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分居超過兩年以上
基本上都可以雙方已經難以共同生活為由提出離婚
但是必須要提出離婚之一方對於分居無過失或者雙方均有過失才可以
例如離家的一方是被趕出來或家暴
或者對方無故離家
不過這也都要考量分居時間長短
以及對方有無想要挽回的態度
都可以當作離婚成功與否的判斷依據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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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告知已離婚,且分居,結果並未辦理離婚手續!被對方抓到,對方先生是否能告我通姦?
與對方是小學同學,近兩個月因為同學會於FB相遇,知道對方已婚但FB寫單身,後來又告知已經離婚,因育有兩子女與老母親,賺錢不易,所以還居住在前夫家樓上,但前夫時常毆打她.(PS我與她丈夫並不認識)因她白天上班,所以會在晚上以FB聊天,就算外出也都是晚上或凌晨,因常吐苦水,日久生情.發生過兩次性行為,但是第二次於汽車旅館,退房時,對方丈夫忽然出現隨同警察,將床單與衛生紙等證物保留,當時才知道對方並沒有離婚,而在警局我同學有寫一張紙條給我:【不好意思,當初沒有和你說清楚我還沒離婚,現在才讓事情搞的那麼複雜,我等一下會向警察說明清楚,真的很抱歉】而我同學與對方已經出庭過,還沒傳喚我,請問我在不知道對方已經離婚下,發生性行為被抓,這樣對方告的成嗎?而那張紙條我可以當證明嗎?謝謝回答!


律師您好:
我於102年6月2日夜晚因小孩的事與妻子吵架,憤而打傷她,現已分居(帶著小孩回娘家)她表示有醫院證明眼睛視網膜有損,看東西會有分影,並已於11月底向高雄法院提告傷害,我們個性不合很久,瀕臨離婚邊緣,我有幾個問題如後:
1.她要求傷害150萬元(含贍養費)可以和解並協議離婚,我無法支付這麼多,於是提告在案,日後開庭我當然也有我要"哀"的部分,法官會依當事人請求判賠這麼多?
2.目前她待業且表示若小孩(女五歲)由我扶養,她會去外地工作(這點表示傷害深度未達失去職能),我有經濟能力雖然在部隊服役,家母在鄉下也同意協助扶養,惟她要求共同監護,我可請她支付小孩生活費?若她不願意支付,一樣可以擁有共同監護權?
3.小孩還挺精的,如果小孩表示要跟媽媽,但媽媽(妻)先前已有意願由我扶養,我有意願撫養,小孩是否確定跟我?還是得先完成社工評估等等冗長的程序?
4.本類案開庭約需幾次後核判傷害部份及離婚部份,後續程序會有哪些?
5.本類案請律師爭取傷害罪辯護或減輕妻方要求賠償金+贍養費,以及小孩撫養監護權問題,約要多少預算?
(還請協助解答,感謝)





我與太太11個月前爭吵我們不是外遇問題,我們也沒有小孩,只因個性意見不合大吵,,當時我決定暫時分開搬出去住,且當時並沒有離婚,希望讓彼此有時間冷靜思考。
這11個月中,她的生活費用與房租都是妻子自己支付,因為房子從前都是太太名字承租的,這11個月中我沒有幫太太支付房租與電話費等等,而前10個月裡我每星期會有兩到三天與妻子同住在原有一同租的房子中,偶爾妻子也會與我一同住在我現在外面暫時租的房子裡,我們假日也有一同外出遊玩與用餐。
上個月太太出國,而這個月回來後,性情大大轉變,也不知她是否有新感情的出現,因為我沒證據,她一直堅持要離婚,太太說分居後現在覺得情感變淡了堅持離婚,並且一直說我當時11個月前遺棄她,現在我堅持不要離婚,我還要這段婚姻。
目前我還沒搬回去同住,我有告知太太希望能搬回去同住,但她堅持不肯一直針對說是我當時遺棄她,並且一直說我沒支付生活費用等等問題,因為原居住房屋是太太承租的,我想和談但是太太說談可以,談完就請我簽字離婚。我想請問:太太現在堅持不讓我回去同住,真的沒有權力搬回去一共同居住嗎?
這幾天回到原本與太太先前的租屋大樓,樓下的警衛竟然不准我上樓,說是太太授權交代的,這下似乎越來越複雜,我只想單純化,將婚姻感情挽回繼續在一起,但太太現在避不見面,我也不知該怎麼辦,我網路看了許多人的判決離婚問題,提到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裡面的第五條、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因為其他條我都沒有犯,想請教懂法律的人。
我只有一張11個月當中的兩人生活合照照片,與幾張兩個月前原居住地的超商購物發票,與原居住地麵包店的發票,這樣能當證明嗎?
雖然一同出遊與用餐,費用都是我用現金支付,但我發票都沒保留。
上個月我親自送他去機場,停車場的記錄資料,我應該可以申請調出時間證明,還有ETC高速公路記錄。還有手機line的彼此對話,是在太太出國的這段時間虛寒問暖文字的對話,她有提到問我要住外面還是原住地點,我有過去原住地點巡視,幫他看看水電是否有關好等等的對話,並用line文字方式回報家中狀況,line的對話能當證據嗎?
現在太太根本不願意見面,電話也不接,我也不知道太太下一步會是什麼,只知道她堅持要離婚,堅持說我遺棄她,說已經沒有感情了,要我別死守浪費時間,也說不可能複合的,但是我放不下付出的真感情,我真的不願意離婚。
我想請問:太太堅持要離婚,而我堅持不要簽字不離婚,這下該怎麼辦,若是走向裁判離婚這會怎麼判?當然我還是愛她的,我會一直努力挽回彼此的情感。
懇請有經驗者告知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您無法定離婚事由,須視您分居之時間有多長,能否達到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之前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該規定第1 項違法定之離婚事由,依題示情形,因夫妻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負有履行同居之義務,若其不履行,可能有惡意離棄之離婚法定事由。又其對您雙親亦不尊重,若情形嚴重,亦有可能構成對直系親屬虐待之離婚法定事由。或可能有第2項規定之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再者關於監護權之部分,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又法院之判斷標準為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是此,您必須提出對您有利之相關資料,如穩定之工作,穩定收入,有時間照顧子女,提供子女良好求學環境...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
今年10/10起丈夫因故不回家一天(喝酒開車閒晃),從這天起開始變了樣!
目前有2個小孩,1個是讀大班5歲,1個是小班3歲,10/20幾號小孩住院5天,只有丈夫的弟弟來換班(約半個小時)讓我帶老大回家換洗,和婆婆來看一下(約10幾分)就走了!
因小孩沒人顧只好帶去醫院!
當天掛急診時,因丈夫換電話號碼無法跟他聯絡上說小孩要住院(丈夫說他當天放假,但和朋友出去喝酒玩樂),已有托婆婆轉達!但5天都未來探視或協助幫忙照顧!
因我在幼稚園當助教,生活作息正常,小孩都是我一人帶他們上下學,生活起居也是我一人負責!
丈夫這陣子對小孩不聞不問,請丈夫帶小孩出門去吃個飯他也拒絕說不要,有跟丈夫商量協議離婚,先提出離婚的是我,離婚協議內容是丈夫必須每月負擔2個小孩教育費1萬8千元原本他答應了!過沒幾天又改口說他覺得1萬8太多,他有信用卡和車貸要繳,我問他說那他可以拿出多少?他說1個月3千,就算我告他上了法院也拿他沒轍,他是上大夜班,休假日每月有8天,他說他可以跟法官說他跟小孩作息時間不一樣,所以沒有不關心小孩!他可以把工作辭掉讓我拿不到小孩的教育費,也可以一直跟我耗,他說他不要這2個小孩,也不會探視,他想自己一個人生活!
未發生這件事的期間是他負責生活開銷,我的薪資直接扣小孩的學費,他公司是薪轉(提款卡在我這)我負責他領薪當天把錢領出去繳一家的費用!
現在他只有負責小孩的學費,其餘的沒付任何一毛!
現在我想請問的是我真的拿他沒轍嗎?他下班後也沒直接回家,有時可以2天沒回家或者是下班後回家洗個澡就出門了!(從這事發生後每天都在喝酒)
我有跟他另外在提過,如果他真的不要小孩,那我想請律師在離婚協議書上寫他不能有探視權和監護權,小孩一切與他斷絕關係!(他同意這點也用這點作為不付教育費的交換條件)
請問我這樣做有法律效益嗎?或者我可以帶小孩和他分居嗎?因為他都不幫忙顧小孩,所以我休六日會帶小孩上台中找家人順便讓小孩散散心!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原則上只要遺囑符合法定要式之規定,即屬有效之遺囑,但另外還是會有特留分之問題。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本件依您所述係將遺產全數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對於法定繼承人而言,既未能保留其特留分之最低法定限度保障,系爭遺囑當然即屬違反持留分而會有實質效力之爭議,則若繼承人則依法主張其違反特留分之部分為無效,自然也就無法再依遺囑內容而辦理。
綜上可知,預立遺囑基本上尚不致使法定繼承人全部都拿不到,另外也應注意的是可能遭到以生前處分方式來減少應繼財產之情形。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原來和對方結婚,育有一女,但結婚一年來,對方幾乎不照顧小孩,連工作都有問題時常更換,到孩子三個月多換我出去工作,上班期間,保母費和奶粉等等是雙方共同支付費用,但採買用品和照顧都是我自己帶的,對方也不曾給生活費,最後感情不合,但對方不願放手,還拿孩子當籌碼,於是就先離開去外縣市生活,因為對方有家人支持,我沒有娘家的支持,加上目前的工作無法養我和孩子,對方現在是八大行業,目前已經分居四個多月,還未回去探望孩子,一開始有寄小孩用品過去,日前對方用FB傳訊,說願意離婚,但孩子他會照顧,現在很無助,因為現階段無法有能力照顧,加上孩子的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等等也尚未協議,不知道有什麼辦法能對我有利,我是想等工作穩定有能力後就把孩子接過來同住,不知有何方法?或者擬定對我有利的小孩扶養條件?感恩熱心的律師們願意幫忙回答,謝謝

父親:退休警察 退休俸 半年領一次30萬 母親: 家管 無收入
我跟我姐姐 每個月共拿1萬給母親當生活費
父親跟母親已分居超過7年 目前是 我跟我母親同住
近日因父親回家要求子女幫忙貸款 給他錢 不願意幫忙 就提出要跟母親離婚拿房產
母親名下有2間房子 都是她在婚後購買的 當初沒去設定 所以應該是 法定財產制
現在還沒到 協議 跟 訴請離婚 的局面 母親想要先把一間比較大的房子
叫我去跟銀行貸款 跟 我母親做買賣的方式 把房子變成我的名下
我想請問的是 這樣就算之後 我父親去訴請離婚 房子還會被他追討回去嗎?
房子公告市價 450萬 220萬用贈予 剩下230萬 我要跟銀行貸款
PS. 不願意分給我父親的原因是 從小到大 他除了在外有欠債(我母親幫忙還)
還跟我母親這邊的親戚拿錢 也沒還 也不幫忙支出家裡開銷 他在職的時候
月收入 近8萬 可是也都沒拿回家 這種人 還有臉來要求分一半

請問:我的弟妹二年前,私自將二名子女帶走,在寒暑假、過年、清明都不讓孩子回家,我們要見小孩全憑她高不高興!這期間,每個月仍向弟弟拿生活費。
但最近一個多月突然將小孩送回家,要求離婚,小孩不撫養,但要監護權,還要給她40萬還債,她用夫妻財產共有制來要求我弟共同還債,我弟不答應。後來又故意帶警察來,裝可憐把小孩帶走,但從沒人能干涉她把孩子丟來丟去,卻故意帶警察來製造假象,後來又叫我弟拿離婚協議書和70萬去換小孩回來,真是鬧不完....後來我弟不理她。
她就去法院,用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捏造我弟長期工作不穩定,酗酒鬧事,情緒起伏難相處,無法忍受!已分居多年,小孩都是她撫養中。這個理由訴請1.離婚,2.二名子女監護權、3.每月6000元撫養費直至小孩成年,4.負擔40萬元負債。
但是,小孩現在明明一個在我家中,一個在她那裡(小孩自己決定一個跟爸爸,一個跟媽媽住),不是她講的:二個都由她撫養,而且我弟每月都有給生活費;也沒長期工作不穩定,也沒酗酒,她公然捏造離婚事由,且小孩也都知道她有外遇男友,只差我們沒抓姦在床而已。
請問我們該怎麼做才好?我們的訴求很簡單,二名小孩監護權,至少要兒子的,她的債務自行負責清理,請問要怎麼做才有勝算?
(債務是因為幾年前她不顧我弟反對,硬要用自己名義買房子,但由我弟薪水付貸款,後來弟公司裁員,他被資遣後無力付房貸,於是弟妹在何時把房子賣掉?賣多少錢?她都都不讓弟弟知道,現在卻火急的要離婚,不要小孩,還要40萬元,據我們所知房子的債務已由她媽媽解決了。)
麻煩各位幫幫忙,我弟很老實又不擅言詞,結婚後面對強勢跋扈的老婆,只能處在挨打的份上,懇請各位幫幫忙指點我們,該怎麼做,謝謝!感恩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協議之條件,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並經雙方簽名即具效力,但內容如何擬具,則應先視您的條件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履行同居義務部分,有關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協議,倘若未為協議或是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定之,因此不是搬家與否的問題,也不是遷戶籍與否的問題。
2、另,倘若夫妻不能同居,亦需看是否有正當事由,如有遭到家暴、因為工作地點、照料親人等原因,均可拒絕履行。
3、有關侵占罪的部份,該車遭開走之後,是否有拒絕返還或是排除所有人的使用,倘若是的話,才可能構成。
4、有關扶養費,就小朋友的部分,由夫妻以經濟能力分別負擔;夫妻本身則必須無謀生能力才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5、有關該屋的部份,登記於女方名下,倘若是贈與女方則屬女方無償獲得之財產,贈與所獲得之財產,本來就不需要歸入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倘若只是借名登記於女方名下,則女方不可以任意轉贈他人,男方可以請求返還。與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追加計算,就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相當贈與,無涉。






您好:這幾個月我正在打離婚以及兩個小孩監護權官司,目前情況是對方請律師不願意離婚,他有家人可以幫他出錢,但我沒辦法,所以他請律師代他出庭,並且說不願意離婚,實際上已經在根本是無法生活下去的了。對方的薪水約68000左右,而我的薪水是40000左右,但對方的職業是賓果西餐廳電子遊藝場主管職位,而我是科技公司行銷助理的職位,並且對方有寄出存證信函內容表示無法再繼續生活下去,欲離婚的意願,但是要求我必須回去履行夫妻同居義務,我有存檔跟他LINE對話的內容,有他恐嚇的對話以及謾罵的對話,並且故意玩弄,就是莊孝威,當初分居時兩個小孩都是我帶著,為了要讓我回來,他欺騙我,將一個小孩帶走,目的就是要我低頭回去,還要我把當初買來送給我的車子還給他們,他恐嚇我,騷擾我的家人,還有家暴紀錄,並且還跟蹤我,打電話或傳簡訊來特地告知,我目前的行蹤等等,這些有存證的,破壞我的交通工具,以前還不給生活費,要我跟小孩喝西北風,我還有他跟別的女生脫光光親密的影片,也不知道是何時拍的,這些是在電腦裡面發現的,都已交給法官,他薪水比我多快一倍,但是他還有一個大女兒,而且提出對我不利的都不是事實,我可以完整的詳細述說所有情況,況且對方的家人無法替他照顧小孩子,他也不可能照顧小孩子,連替小孩泡個奶粉都千百不願意,並且對方曾在私下對談中說他們只要男的,女的不需要,但現在他連女兒也要跟我爭奪,我的能力可以工作同時照顧兩個小孩,兩個小孩都是我自己這樣帶大的,可我比較想知道的是,我是否可以獲准離婚,獲得兩個小孩的監護權,要求贍養費的勝算大不大,我還需要注意哪些地方。麻煩您們了!!謝謝



父母結婚多年,母親在外工作,父親是職業軍人退伍,兩人都已屆退休之齡,小有積蓄,原以為靠共同存款和父親的退休俸,兩人晚年生活可無虞。但近日發現父親有外遇,並要求與母親離婚。
父親數年前就曾有外遇,在母親的原諒下重返日常生活,但最近又再犯,並且坦承不諱。為了顧及情面,母親並未找徵信社捉姦,也不願與父親離婚。父親因而改為要求分居,母親不得不同意,但跟父親說必須將所有財產 (房子及存款) 轉至母親名下,並且每月支付二萬元給母親作為生活費用,以免母親老年生活沒有保障。
母親的朋友聽說後,警告母親,如果現在離婚的話,因為父親有不忠之事實,母親在財產分配上可以獲得較好的補償。但若只同意分居,過了幾年父親還是能以兩人並未生活在一起、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而訴請離婚。到時父親不僅有權平分財產,將兩人共同的積蓄拿到外面給小三,而且父親若在外面為了小三舉債,母親還有可能必須幫父親還債。朋友還說,雖然父親現在答應每月給母親二萬元,但若之後不付,母親也拿他沒辦法。
因為母親身體不好,將來可能需要請人照料,母親很擔心經濟狀況。結婚多年,母親也不希望斷然離婚,但朋友的意見讓她很不安。
父親的債務,母親需要幫忙償還嗎?財產分開制可以避免母親名下的財產被拿去還債嗎?
有什麼方法可以讓父親答應每月支付二萬元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呢?寫協議書有用嗎?


謝謝律師回答。
協議內容大概是這樣:
父親必須同意,日後不得以兩人並未共同居住、婚姻難以維繫為由而訴請離婚。
父親同意每月支付母親二萬元作為生活費用。
兩人去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同時,父親同意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兩人皆無負債)
請問:
父親若在協議書上簽字,那這份文件就有法律效力了嗎?還是需要找人公証呢?
如果他簽了名又不履行,可以提起告訴嗎?
父親簽了名之後,是不是真的不能以『並未共同居住為由』而訴請離婚?
如果父親不付二萬元,母親可以依法追討嗎?
母親會想要先辦夫妻財產分開制,是怕父親日後在外欠債,銀行訴請代位求償,查封母親的財產。請問,如果現在父親在協議書上簽名放棄請求權,這樣有法律效力嗎?還是一定要等兩年直到請求權自動消滅呢?如果父親簽完名,幾個月後又反悔,他可以再回來請求嗎?
很多人建議離婚,但家裡還是希望父親能回心轉意,所以考慮得很多,也弄得很麻煩。先感謝律師的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