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對您老公之相關行為進行錄音蒐證,已取得對您有利之離婚證據,再委任律師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可再請求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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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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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還是會回歸到對子女最佳利益之部分為考量,然法院在審酌對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時,會盡量不希望變動到子女之現況,故您還是需要考量是否需要馬上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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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昧打擾您,我有離婚的問題想請教您,我於6/18法院已出庭一次,下次法官約8/5,因為後續我也不知道還要耗掉我多久時間,所以不知是否可以委託您協助後續的程序?第一次是言詞辯論,主要是分居4年多年,小孩所有費用支出都由我負擔,他皆未付出任何費用,我是用惡意遺棄,及第11條來提出離婚訴求,但是法官快結束時,他拿出一本約快10年我手抄與網路朋友的連絡訊息紀錄,這個已經很久了,內容我都完全不記得....而且這是在分居幾年發生的事,他一直緊咬不放,我真的不堪其擾!他更說我和該人有財務上往來借給他人30萬,這個更是子須烏有,因為股票的帳戶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來是沒有的。不知法官是否下次出庭就會有判決結果!
另外我想加入VIP,可以網上刷卡付款是英文和簡中,我不放心線上刷卡




請問,我朋友是女方,因婚前名下有房子,還在貸款中,跟目前老公(男方)結婚2年,育有一子,從結婚到現在男方的名下無任何房產及土地,一段時間都住在女方家,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因女方胎盤不穩問題辭去工作,有付幾個月的房貸,孩子生下後,又回到職場,房貸由女方持續繳納直到現在,因為一些原因,目前分居中,女方剛嫁進男方家時,男方曾多次要求女方賣房子給男方買房,前陣子甚至跟女方說,如果離婚,房子男方有權要求分房子,請問他們有這個權力嗎?如果男方要求離婚,請問他們還有權分房子嗎?男方是性無能,有去看醫生,目前檢查中,那他們有權拿分居要求離婚嗎?如果女方未離婚欠債的話,簽本票,男方如果要求分財產是否也要連負債ㄧ並計算?因男方有買車,在男方名下,有貸款中,是否也要列入財產分配中?另外因為男方對小孩都是沒什麼心在照顧,但因為男方家庭比較完整,那還有機會可以爭取到小孩嗎?(男方沒錢買奶粉給小孩,由他家人出,卻分期去做整套的汽車保養,大概2萬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請求裁判離婚,需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裁判離婚事由,若無裁判離婚事由,僅能協議離婚,關於離婚後,可就雙方之婚後財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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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我現在要申請離婚但是我要他先把連代保證人先更改,可是他一直在拖更改
然後一直催我離婚
2.小孩子他要但是他對小孩還沒耐心曾經有墊枕頭敲擊小孩頭部,但因為沒有錄影存證就沒辦法了,可是因為這個小孩7個多月大曾經頭部有引流血水出來,之後出院後我孩子的阿媽說要顧但是這期間有在摔下床2次,也因為沒有錢就沒有帶小孩去給醫生看,然後又沒有定時給小孩吃藥,是經過人家告訴我曾經有小孩沒有吃藥的後果,我才趕緊叫他帶給我,我帶他回診(我和孩子的爸分居,因為他家人講話的傷害及先生對我的傷害),那我之前也有詢問律師他們說如果小孩給他們但是之後發生什麼問題還是會找媽媽,那我想說:如果一個健康的小孩被他們顧到不健康那我不是就比較衰了,所以在離婚上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因為我還有一個小孩不是和他的,但是父親欄是他的名字,而且我也沒有能力養2個小孩啊!P.S小孩的阿公,阿媽會亂喂大人的食物,必竟小孩是一個已經動過手術的小孩不能亂喂,小孩的爸爸又有領殘障手冊_類別好像是精神上的,目前我也有申請保護令和小孩的





本人與妻子結婚三年,妻子母親從雙方交往期間,便一再介入我們生活,登記結婚後,女方母親以尚未公開宴客為由,要求女方繼續住在娘家,不得與男方同住,基於體諒心情,本人同意妻子續住娘家半年,半年後公開宴客,方才同住,但事情並沒這樣結束,婚後妻子每週六日必定回娘家,同樣基於體諒心情,本人雖有不願也多次提醒,但妻子每週末必回娘家過夜,週一早上才回來,如此情形自婚後每週發生,而每週妻子回娘家,其母必詢問我們婚姻生活,不管是工作、生活、甚至要不要生小孩,通通管。
本人一再基於體諒心態,縱容妻子這些婚後不成熟戀家行徑,終致嚴重後果,先是她母親嫌棄我工作,一再要求本人更換工作,又嫌我收入不多,不夠穩定,諸多理由,期間多次要求妻子不要再與本人身邊同住,躲娘家不要回來,諸多隱忍,終於爆發,我氣怒的告訴妻子,那離婚吧。
妻子將我的氣話告訴她母親,其母不但不明理相勸,竟加油添火要女兒堅決與本人離婚,現已分居半月餘,其母完全禁制本人與妻子接觸互動,請問在法律上,本人可採行哪些救濟行為,使婚姻合好?
又,如其母親繼續不理性干預我婚姻,本人能提出什麼告訴,要求其母親不得再干預本人婚姻?本人完全無家暴、外遇等過失,僅婚後有數月失業狀況,但家用並無匱乏情況,請專業朋友協助幫忙,挽回婚姻,謝謝。



若您不同意離婚大可拒絕,否則一旦辦完離婚登記,只怕後悔莫及。再者,若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一方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法院依法當然即不能判准離婚,另外婚姻之維繫之道,應在雙方彼此包容尊重及理性溝通,從而冒然寄發在法律上毫無用處之存證信函,不僅於事無補,更且造成彼此怨隙深埋,是否確有必要,尚請深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結婚十年多因為和先生無法溝通,去年八月因為一次爭執我負氣離家出走。後來協議先分居讓彼此冷靜。到過年前我偶爾會回家過夜也偶爾在假日帶小孩回娘家過夜。
過年後他態度轉變,小孩說他幾乎每天晚上七八點就出門十一二點才回家。我發現他很常在一個女人的臉書那留言我懷疑他外遇了,三月份一次我回去發現他手機螢幕所是那個女人的照片。而且房內有汽車旅館的面紙盒,發現裡找到一張汽車旅館休息的發票,和溫泉會館泡湯的發票。(我有拍照起來)他爭辯是朋友丟給他的。我試著套話錄音可是他有所防備,手上也沒其他的證據。
他說我沒權力要求財產他的財產,都是公公車禍後繼承的土地和房子以及賠償金。可是賣掉的土地高於公告市價,而且也用那筆錢幫他做了投資也賺不少錢。所以我可以要求嗎?如果他在我離開後投資失利是不是就要扣除獲利的部分??我離家不久後他們怕我要求財產把房子和土地通通過戶到婆婆名下了。他說他名下只有一台汽車和二台機車而已,存款我就查不到。
過去十年他也不讓我工作只能在家帶小孩,我沒存款也沒零用錢。四月初掛急診醫師診斷需要開刀,有告知他我經濟上有困難術後二個月無法上班無法搬重物。而且因為小孩想復合搬回去住被他拒絕。開刀住院他也沒來探望沒打一通電話關心,這樣可以算惡意遺棄嗎?
我現在又負病也無法上班。未來的生活費都是問題!目前我還有負債。。。
我想替自己爭取一些基本保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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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從小到大原以為父親只有我們一個家庭,因為身分證上都是父母親的名字,所以不疑有它,直到最近因為父親中風住院,煞那間我們才知道有另一個家庭的存在,原來母親早就知情,搞了半天我們是別人的第三者!!那時我才問母親說為什麼我們身分證上面有父親的名字,她才說那是以認養的名義用的所以有父親,但是母親的配偶欄並無父親的名字,因為沒結婚。父親的大房老婆去世幾年了,而母親也沒有要結婚的意思,因為感情不好分居了,所以就維持父親的配偶欄是大房的名字,母親依然就是沒有婚姻關係。父親因為中風出院之後依然經營自己的小公司,甚至住在那裡,父親出院前的費用是由之前寄放在我母親那邊的20萬支付到完,直到出院後,父親每個月的外傭費也是從他自己的公司支付,只有一些仲介費用是我們二房兩姊妹付的,我們從來沒有跟大房要過,因為大房子女三人不想付錢,再加上之前因為第一次兩家遇到的時候一言不合,對方辱罵我們是私生子想打我們,後來就幾乎都避開。只是我父親公司最近有點問題到付不出來外傭薪水,父親有打電話給大房子女,但是對方說叫我們二房兩姊妹付,因為大房子女覺得我父親有給我媽一間房子(房子是我母親的名字),但是事實上房子只有頭期款是我爸繳的其它貸款都是媽媽繳的錢,銀行到現在都有扣款紀錄,所以大房那邊根本就誣賴我們,加上我母親跟我父親也沒結婚啊,房子最後也是我母親繳的,這當然是我母親的財產阿~只是因為大房子女"覺得"我父親給我們的錢比較多,所以之後父親的所有費用都不想付,事實上都不是降子,我父親有將近10年也沒有給我媽生活費阿,我媽也是靠自己。所以父親現在有產生的費用應該都要平均分擔,降子應該對我們才公平吧,怎麼可以他們說不付就不付,因為大房子女覺得父親並沒有養他們,事實上有阿,不然怎麼念書的!!!只是我父親比較少跟他們生活而已啊~我父親大房有三個子女,我們二房有兩個子女,因為我媽跟我父親並無婚姻關係,所以不會有金錢的問題。1.現在就是我們二房子女該如何讓大房三個子女也一起分擔我父親的外傭費,以後還有可能是養老院費用或是生活費。
2.如果對方都不肯付也不肯出面,我們該尋求甚麼樣的幫助,是請律師嗎?還是有其他方式解決?(律師價格為???)
3.父親的小公司最近也有可能會面臨收掉,之後可能產生的債務我們一定要還嗎?還是可以拋棄繼承債務?如果要還也是五個子女一起平均分配嗎?
4.請問大房的女兒兩個都嫁出去了,只有一個兒子還未娶~而我們二房兩個女生都還沒嫁,大房子女年紀都大我們10歲以上所以年紀差很多,我們大約30歲而已,請問嫁出去的女兒就不用撫養嗎????
5.請問斷絕父女關係在法律上怎麼樣才能生效,斷絕關係是否父親的一切包含撫養都可以不用嗎 ?
謝謝各律師耐心地看完,非常感謝各位的幫忙~~

律師您好,從小到大原以為父親只有我們一個家庭,因為身分證上都是父母親的名字,所以不疑有它,直到最近因為父親中風住院,煞那間我們才知道有另一個家庭的存在,原來母親早就知情,搞了半天我們是別人的第三者!!那時我才問母親說為什麼我們身分證上面有父親的名字,她才說那是以認養的名義用的所以有父親,但是母親的配偶欄並無父親的名字,因為沒結婚。父親的大房老婆去世幾年了,而母親也沒有要結婚的意思,因為感情不好分居了,所以就維持父親的配偶欄是大房的名字,母親依然就是沒有婚姻關係。父親因為中風出院之後依然經營自己的小公司,甚至住在那裡,父親出院前的費用是由之前寄放在我母親那邊的20萬支付到完,直到出院後,父親每個月的外傭費也是從他自己的公司支付,只有一些仲介費用是我們二房兩姊妹付的,我們從來沒有跟大房要過,因為大房子女三人不想付錢,再加上之前因為第一次兩家遇到的時候一言不合,對方辱罵我們是私生子想打我們,後來就幾乎都避開。只是我父親公司最近有點問題到付不出來外傭薪水,父親有打電話給大房子女,但是對方說叫我們二房兩姊妹付,因為大房子女覺得我父親有給我媽一間房子(房子是我母親的名字),但是事實上房子只有頭期款是我爸繳的其它貸款都是媽媽繳的錢,銀行到現在都有扣款紀錄,所以大房那邊根本就誣賴我們,加上我母親跟我父親也沒結婚啊,房子最後也是我母親繳的,這當然是我母親的財產阿~只是因為大房子女"覺得"我父親給我們的錢比較多,所以之後父親的所有費用都不想付,事實上都不是降子,我父親有將近10年也沒有給我媽生活費阿,我媽也是靠自己。所以父親現在有產生的費用應該都要平均分擔,降子應該對我們才公平吧,怎麼可以他們說不付就不付,因為大房子女覺得父親並沒有養他們,事實上有阿,不然怎麼念書的!!!只是我父親比較少跟他們生活而已啊~我父親大房有三個子女,我們二房有兩個子女,因為我媽跟我父親並無婚姻關係,所以不會有金錢的問題。1.現在就是我們二房子女該如何讓大房三個子女也一起分擔我父親的外傭費,以後還有可能是養老院費用或是生活費。
2.如果對方都不肯付也不肯出面,我們該尋求甚麼樣的幫助,是請律師嗎?還是有其他方式解決?(律師價格為???)
3.父親的小公司最近也有可能會面臨收掉,之後可能產生的債務我們一定要還嗎?還是可以拋棄繼承債務?如果要還也是五個子女一起平均分配嗎?
4.請問大房的女兒兩個都嫁出去了,只有一個兒子還未娶~而我們二房兩個女生都還沒嫁,大房子女年紀都大我們10歲以上所以年紀差很多,我們大約30歲而已,請問嫁出去的女兒就不用撫養嗎????
5.請問斷絕父女關係在法律上怎麼樣才能生效,斷絕關係是否父親的一切包含撫養都可以不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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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親屬間竊盜或侵占屬於告訴乃論,你只要向地檢署撤回告訴即可。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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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子的,由於我媽跟我爸已經不合及分居時間已長達十幾年~
一個女人家自己再外面帶三個小孩,薪資微薄 爸爸不養家,
在信用卡氾濫的那幾年,只能以債養債,以卡養卡...不斷的惡性循環~
中間因為因為要工作沒機車,買了一台分期機車,繳了幾期就沒有錢再繳,對方有對我媽提出告訴,後來我媽說他有收到法院公文出庭文件,但因為那時要工作所以沒出庭,等於就是被通緝...
那台機車後來在三年前停在路邊被賣方發現,就被牽走了......但能不能知道對方有無對我媽 撤銷告訴??
但我媽因為沒出庭 所以身上還有欠40天拘役的民事刑責及被通緝......?
1. 有無辦法可知道自己身上有幾件案件或 對方有沒有銷案? (自然人憑證?)
2. 如果我媽想離婚,身上有民事案件,
然後又本人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是否會被行政人員通報聯繫警方?
3.如果想離婚,但我媽礙於民事案件問題 不敢出面,
是否有別的辦法可不用本人 也可代辦離婚?
感恩詳細回答越詳細越好!!!謝謝 謝謝!!



一年半前認識女友,女友為已婚
對方丈夫表示需要時間考慮,並且同意分居,
最後同意處理完房地產後離婚,房地產雙方各一半,因此我跟女友開始同居
最近對方丈夫要求女友放棄全部財產,包括房地產與女友個人存款約一百萬
否則要向我提告。
而是去找我前女友蒐證,前女友與我不合,因此盡他所能給予其證據
然而我跟我前女友的對話紀錄中應該無提到性行為以及女方姓名
據我所知,刑事應該不能成立
想請問律師,此案件,我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當初是以為他們已經協議好要離婚,對方丈夫也口頭承諾了,
我們才進一步交往,現在這樣讓我們有點不知所措,
如果放棄房地產,我們可以接受,但我們不希望放棄女友自己的存款
想請律師給一些建議 謝謝

您好,我建議你根本不用理會他,他們既然已經離婚,所有條件就是按照離婚協議書走,不用放棄。況且,對方能夠追究的是婚姻存在的那段期間,如果證據根本不足,你們不用理他,更不用被對方掐著脖子走,要強硬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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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律師您好:同意書內容如下
同 意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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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立同意書人姓名 , 蓋章 :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關係:
上列同意人因103年度監宣字第**號改定監護人事件 , 均同意本件聲請 , 並同意由***,***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未免口說無憑 , 特立此同意書為證
謹呈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您母親可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您母親為無責配偶,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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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 )
過去因為跟一位女人戀愛相住同居, 為時一年多,
後來因為情感問題分手分居, 而後女方要求過去一年多相住的生活費用賠償
但我們並無任何契約簽矚, 請問這可以成立嗎?
當時在一起的時候, 生活還不錯, 兩人在一起也算開心
因為女方的經濟狀況比我好很多,
所以當時在同居這一塊的生活主要是由她打理錢這一塊,
而我的收入也把大部分都給她,
爾後因為彼此的生活狀況開始不穩定, 影響到感情基礎
後來各自分開住
我自己有算過, 彼此的共同支出比例是女3:男2
如果要仔細討論, 可能有在一起的時候, 彼此對感情上的期許與承諾
但請問口頭上, 或通訊軟體上(facebook Line)的對話承諾等
是否會成立呢?
因為感情是秘密地下化的交往, 只有少數人知道
如果她堅稱當時沒有情感關係
只是單純的同住, 是否也會引起糾紛?
(當時我的戶籍有入進去女方那邊)
感謝


您好
同居花費在法律上可能會認為屬於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所以是有成立可能
而一般夫妻此類家庭生活費用,會依照負擔能力平均分配,不過你們僅是同居,無法依照你所陳述2:3的比例加以負擔,所以還是會走道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這條路
但你的問題在於你究竟要負擔多少,如果「曾經有過承諾」這部分可以舉證的話,而且你又有交付收入給女方的事實,這時可以主張你已經有給付同居費用,而不可以再向你索取。同時,變成對方要舉證你們沒有承諾、你不曾給付過同居費用等,這會使對方證明困難度上升。如果對方無法舉證,主張就不會成立,你就不用給付。
至於女方情感關係的否認,應該會面臨到挑戰。畢竟你都住進去,而且還遷戶籍了
謹先答覆如上,謝謝
吳威廷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驗傷單,可提起傷害刑事告訴,但似已逾告訴期間六個月,您可再回去與您配偶同居,若您配偶有打您之行為,可立即驗傷,委任律師提起刑事傷害告訴。又關於該驗傷單雖已經過一年,無法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但亦可以該驗傷單為證據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起訴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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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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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先敘述我的狀況,我是全職媽媽,我們結婚後就住在我娘家,因我先生叫我問我爸爸結婚後能不能住娘家(長期),順便待產生小孩坐月子,我爸爸同意,因此已從一年前入住至今,但去年他對我家暴(有驗傷單但未報案),幾個月後又因和家人不合,因此他不再回我家,並言語威脅我回台北,還講話恐嚇我(有錄音),我們分居至今四個多月還沒離婚,感覺他是想要我先提離婚,不知是不是在設計我,先提離婚是否對我or對監護權不利??他還說我不履行同居義務,他說他工作也在台北,但他離開我家後也不是回台北家,而是住朋友家,這樣我有不履行同居義務嗎?我害怕(他常情緒失控)所以不敢帶小孩(一歲)回去台北。想請問幾個問題:
2.當初說要住我家的是他,他也在我家住一年了,但卻不承認說他要求要住
我家,我這樣算不履行同居義務嗎?
3.如果不幸真的走法院,監護權會判給我嗎?
懇求拜託律師回答我,謝謝

前提:與現任丈夫還未離婚。
起先一月五號帶目前三個月大的孩子回娘家一個禮拜
在Line上,半強迫式要我離婚
現在擬定的離婚協議書我覺得不太合理
其中有寫到說
一:男方的父母每個月可以來探視兩次,每次兩天一夜
以上都沒跟我探討過,就當方面自己決定,逼迫我簽署
對方是說他不會來看,他父母會來看,對方不負擔任何費用
以我的生活時間為主呢?
(對方很強硬,根本不管我家的作息,堅持說他們家的時間就是這樣,
強迫我們配合他,也不顧小孩現在很小,需要2~3餵奶,洗澡也是大問題,等等...)
二:女兒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歸由女方任之,女方不得再
(這點不太懂)
之前在懷孕期間對我有使用過暴力,都沒報警驗傷,但是自己有拍照
是是去年12月份,還在做月子期間,我與未滿月的小孩被趕出門
去暫住朋友家,很多親友都知此事,這次被逼離婚,對方在line上
還在line上寫說:我不能適應常被趕出門的生活,那是我的事
跟一些情緒字眼,這次有報警,申請保護令,但一直還沒有下落
對方趕我出門,不讓我回去,又要告我不履行夫妻義務,要爭取小孩
請問,如果對方要打官司,我想要監護跟撫養權的勝算高嗎?
如果對方不打官司,堅持要我簽署這不合理的協議書,我可否不簽?
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您提示情形,您似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對方似不具有之,故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即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亦可請求法院一併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目前若您為主要照顧者,且小孩還小,您爭取到監護權的機率似較大,且可再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用。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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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您無該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僅能循協議離婚之途,惟若對方不願簽名,即無法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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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成立要件之一為意圖散布於眾,客觀上散佈人數是判斷主觀的事證,就你所述,是不是會成立有爭議,還需要多一點資訊判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若無散布於被害人以外之其他人,既無從認定客觀上有任何指摘或傳述之行為,亦無法認定有任何散布於眾之意圖,依法當然也就不會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 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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