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律師好 , 我的情況是這樣的
我有一間房子 , 父親委託一位房仲友人出租 , 僅口頭契約 , 但是後來那位房仲 , 卻叫自己的子女搬進去住 , 並無與子女簽訂書面租貸契約 , 居住約一年時間 , 由於我工作忙碌也未發現 , 每個月房仲並未將房租匯進我的戶頭 , 等我發現時 , 已經過了一年 , 之後我要求房仲子女搬離 , 但房仲子女表示無力償還債務 , 簽下承諾歸還房租的切結書以及壓扣身分證影本 , 但至今對方卻遲遲沒有歸還 , 也不知道現居住所 , 向戶籍地寄送存證信函和民事支付命令 , 皆拒收信件 , 我想要提問的問題如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部分,仲介或許有詐欺及背信犯罪之可能;仲介子女或許僅有民事不當得利之部分,除非有證據嘗試將子女與仲介以共同正犯處理之;惟仍建議您,若損失金額不大,是否花費民刑事訴訟時間及成本提告,亦須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 你好
我的岳父前幾日過世,後事辦完後到國稅局查帳,才得知其存款在過世當日早上被我岳父二哥領走(120萬),我們跟他溝通後,回覆是岳父生前交代他要辦後事用的,但事前沒告知我們,事後也一直不肯將喪葬費用明細給我們,也不肯將剩餘款項拿出來一直占為己有,之後就避不見面,經我們再三追查後,是岳父二哥聯合我岳母要分此筆存款,可是我岳母跟我岳父分居18年,18年來一直到生病期間也從未出現過,反倒是我妻子從小跟我岳父一起生活到出嫁,我們去警局備案,警察說要所有繼承人同意才能報案。妻子有一哥哥,從小跟岳母生活在一起,其兄個性懶散,不務正業,不想管事,只想等我們處理好再分錢。在岳父二哥與岳母串通好,故意推延時間不交出錢下,請問有何辦法解決?
定期存款部分約4百萬,還有房子一棟、土地數筆,岳母主張可分得所有財產1/2,剩下子女各得1/4,請問此說法正確嗎?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另關於岳母是否得主張先分二分之一,此應為剩餘財產配請求,應為計算二人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非一定為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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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法扶不准或是你比較急的話,可以考慮請律師代撰書狀就好了。
三、訴訟只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並不是透過訴訟獲得判決就是幸福的保證,這個部分如果是探視子女的話,以協議或調解的方式也許會更圓滿,請考慮。
四、探視子女的話,有其公益性,如果法扶也不幫你,律師代撰書狀你也請不起,就把事實陳述一下證據引上去,儘量讓法官整個的了解一下你們離婚的時候如何協議,協議之後對方如何的不讓你看小孩,所以聲請法院酌定。
五、律師的話就是查一些裁定給當事人參考,給當事人搜證的方向,幫當事人寫狀而已。
六、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做為搜證及寫狀的參考吧,如果你要自己寫的話可以參考裡面原告怎麼寫的。台中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判。這個案件也是有一個離婚協議,一開始給探視,後來就不給探視了,跟你的案件超級像吧。
七、忍不住我還是要說一句,法諺有云,肥的訴訟不如瘦的和解,探視這種東西,可以談還是儘量的談。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周姓男子六年前,被一名想延續香火的退伍老兵收養,去年養父過世,周繼承遺產後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法官認為有違當初遞延續香火的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六年前被收養,養父是退伍老兵,在國內無子女,當初講好收養是為延續香火。周的養父去年六月過世,周繼承一幢房子和一百多萬元撫卹金後,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
周向法官說,養父生前住在安養中心,一直想收養他延續香火,為讓他安心養病才答應,但曾告知養父,等他過世後,會恢復和生父母的關係,養父並未反對,所以才要認祖歸宗。
法官審理時,發現周的養父未婚無子女,收養就是為了延續香火。周稱養父同意百年後,他可回復和生父母的關係,並無書面資料。
法官還檢視周養父生前遺囑,內容表明財產全歸養子,但沒有往生後同意終止收養的記載。認為周取得養父全部遺產不到一年,就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重回生父母家庭,未來還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有違當初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桃園地院前法官鄭新後指出,養父母死亡的終止收養案,不准的案例少見。收養多半是為傳遞香火,周繼承養父母遺產後想認祖歸宗,「拿了錢就走人」,還可以再繼承生父母的遺產,才會被法官認為不公平,裁定不准。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051957-%E6%8B%BF%E4%BA%86%E9%8C%A2%E5%B0%B1%E8%B7%91%EF%BC%9F%E7%B9%BC%E6%89%BF%E5%BE%8C%E7%B5%82%E6%AD%A2%E6%94%B6%E9%A4%8A-%E6%B3%95%E5%AE%98%E4%B8%8D%E5%87%86
作者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7月13日 上午2:31
(一)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二)於養父母死亡後,有別於舊法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新法毋寧放寬上開嚴格要件,但因收養關係之終止所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是以立法者賦與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之權限,本件即屬適例。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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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父親癌症後
小兒子在台南沒資產底蘊,鮮少有機會回家照料
而嫁出卻幾乎沒聯絡的大女兒便開始經常回家
(備註。大兒子28歲單身在台北,但與父親關係不融洽
(大女而29歲已婚在花蓮,小兒子20歲在台南
大女兒對此表示反對,因此父親留在台北,大女兒也往返照料著
直到父親過世後才出現問題
父親過世後,三名子女發現各自的保單被質借了不同的金額
小兒子90萬、大兒子55萬、大女兒10萬
以下列出資產資料
台新銀行約130萬現金存款
大女兒因保單被借的少,要求資產均分(負債不均處理)
大兒子與小兒子反對(因為被借的多,均分還是負債)
期間討論許久皆未有下文,小兒子前往花蓮發起和解
和解條件中
和解最後一項以大兒子給予大女兒20萬作為條件,讓大女兒答應和解條件
於是台新銀行拒絕提供幫助,
又卡回了需要三人同意才能領出繼承戶頭金額
三人相約共同找代書處理,但大女兒一而在再而三拖延放鴿子
因此大兒子拒付和解書中的20萬給大女兒
大女兒向法院申請凍結大兒子資產,於是事情拖到現在近兩年了
然而小兒子這邊有個問題一直沒處理
被拖延的90萬質借保單於今年9月將要付近7萬的年息
保單質借金額確定是父親過世前2年內借出,因此列為負債
而我是那個小兒子..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對於姊姊種種惡劣的行為已不詳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扶養費請求到20歲成年,成年後即無扶養費之問題,又關於利息計算,已追加起訴時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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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個拋棄繼承的問題,我爸的母親她早年已跟我爺爺離婚並改嫁,也另外生了兩個女兒,日前她過世,我爸及我叔叔不想繼承其遺產及債務,故想辦理拋棄繼承,昨日我去地院買文件及諮詢,他說對方配偶已故,所以繼承第一順位是其下4個子女,所以他說只要我爸及叔辦理就好也不需通知另外兩妹妹(因為她不會因為我們拋棄而影響繼承權),但是我們沒什麼在聯絡也沒有盡扶養義務,也不知對方兩位姑姑是否也要拋棄,我有個疑問 那這樣若他們在三個月期限內也辦理拋棄就跟我們這邊一樣,也認為反正還有我爸跟叔叔繼承,所以就沒有通知我們下面的順位,請問這樣可以嗎?(大家都認為對方有繼承權而不需通知這樣好像有點矛盾,法院是說最好大家協調好)
另外一個問題是我們可以預先也幫我們這邊的孫子及曾孫輩直接跟父母一起先辦拋棄嗎? (需要通知其他同順位?)


關於您所詢問題:
倘您確實為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父母已過世者,依民法第1138條,令兄及令妹即為您的法定繼承人沒錯; 令兄及令妹特留分之計算,須先由應繼財產中扣除債務後,應繼分(兄妹各2分之1)之3分之1,故倘若應繼財產為1000萬,扣除債務後剩800萬,兄妹之特留分總共為240萬元。
第1138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223條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1224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第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您好:
如果未婚、無子女,仍要看父母是否尚存,如尚存,則其繼承順序在兄弟姐妹之上,由父母繼承(民法第1138條參照),如有贈與則特留份依民法第1223條為應繼份之1/2。
如父母已過世,則遺產確實全由兄弟姐妹繼承沒錯,各由兄妹二人繼承您遺產之1/2,如您不想留給他們,當然可以以遺贈的方式贈與他人,只是如果您的兄妹要主張,亦可主張其特留份,依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兄弟姐妹之特留份為應繼份之1/3,亦即他們原本的應繼分為各1/2,特留分即是再乘1/3,亦即總遺產之1/6。舉例而言,如您留下600萬之遺產,則他們可主張各100萬之特留分,其餘的才能留給遺贈人。
當然如果您真的很不希望留給他們,亦可再生前即將所有財產處分或贈與他人,就不會有上開之問題。

茲因立約人 、 情投意合,爰訂於 年 月 日在 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不與男方父母共同居住。
二、夫妻財產制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女方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三、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夫負擔全部。
四、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夫每月提供新台幣3萬元供妻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五、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雙方均不得有任何婚外性行為及與其他異性發生情感糾葛問題,如有一方違反本條守則,則必須放棄所有婚前其個人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全部權利,作為給予無過錯方的精神和生活賠償,雙方結束婚姻關係之時,過錯的一方不得獲取任何其個人婚前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財產的權利。
六、立約人不可做出任何傷害對方的行為,包括精神及肉體層面,絕對不允許發生任何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壹百萬元。
七、立約人對各自父母的財產具有獨立繼承權,未經一方授權,任何一方不得侵占。
立約人:男方: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女方: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請問婚前協議書這樣寫可以嗎?有沒有哪裡要改的?
2.第二點的部分我真的不太懂該怎麼寫???

你所寫的契約內容,除了自由處分金的約定及婚後住所的約定外,其餘部分法律都有強制規定。你的契約內容中有些與法律強制規定內容相同,此類屬於畫蛇添足的約定,不約定也有通姦罪或配偶的侵權損害賠償可以主張。有些約定違反強制規定,違反強制規定的約定,依照民法契約無效,所以約定了反而使整個契約無效。
另外,婚後的財產約定,你只能依照民法規定的類型進行選擇,選擇了之後還要向法院進行登記。約定了沒有登記,會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簡言之,你所擬的契約,除了自由處分金及婚後住所的約定外,其餘部分可以全部刪除。
我常常看到一些當事人、代書、招搖撞騙的法律顧問(沒有律師資格的那種),隨便寫個契約內容來拘束相對人的行為,以為有一份契約就天下無敵了。事實上,債權契約將來要達成目的,首先應確認契約是否有效、有效契約對方不履行的話還要起訴,然後在勝訴確定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有時候無效的契約在訴訟中被認定無效,雙方須對於不當獲得的利益或行為要回復原狀或有損害賠償的問題,不但達不成目的還會造成訴訟成本發生及損害賠償等問題。
婚姻關係不是靠一紙婚後契約可以保障的,有時候婚姻關係可能就從婚前簽訂的婚後契約開始產生裂痕。婚姻,在婚前要看清楚對象,在婚後要多關懷對方,要有寬大的胸襟,才能夠讓婚姻長長久久。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過去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即針對對方行使監護權不利於子女之部分,請求改定為單獨行使監護權,並提出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案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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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特別份為法律保留,無法剝奪,除非您於生前規劃好財產,沒有遺產,即沒有繼承或特留分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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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您前夫同意以協商方式改姓,否則仍需透過法院來更改姓氏,並應證明原姓氏對小孩有不利之影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婚姻存續期間購買農地,因夫妻皆不具農民身份,故至今仍借名登記他人名下,但有經法院公證之土地權利證明及辦理預告登記(2002年度辦理),購買土地時妻子為家管無收入來源,但該土地興建農舍、貸款皆由妻子/子女清償,請問這筆土地適合主張〔借名登記〕於妻子名下嗎(因公證內容述明乃妻子出資、農地出租人也為妻子)?妻子/子女負擔款項會被視為債務嗎?
二、曾以妻子名義投資海外股票,但未簽立字據、僅有資金證明、股息亦未處分,得主張〔借名投資〕要求歸還嗎?若不行得主張該資金屬〔借貸〕?主張〔借名投資〕、〔借貸〕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時,對股息得主張比例是否有差異?
三、 自2003年起因被解雇無法負擔家計所需(月收僅約2萬),由子女支應家庭生活費用並給予妻子金錢,子女有權利主張妻子在那之後增加之財產皆屬於他們的嗎(ex.存款、股票)?



一、夫妻間贈與,要看是那個法院的想法了。
二、上次我統計的結果,在一審及二審法院很流行會認為夫妻間贈與要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的標的;但是最高法院的見解則認為夫妻間贈與仍屬無償行為,依法不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之標的。
三、實務見解本來就變來變去。如果你的訴訟進到法院不會馬上進入三審,如果第一審認為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標的,二審又認為是,那麼敗訴的一方如果還進入三審表示他真的很有耐心。這類案件進到三審的不多,也就是說很多人在一審或二審法官都採不利他的見解的時候他就放棄了…
四、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案件建議多查一些有利於你這邊的判決,如果可以用談判的方式就處理好就用談判的。本來也是一家人,可以用談的儘量用談的,沒有一定要訴訟的意思。有時候不戰而屈人之兵比打勝仗更好的…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爺爺於日前過世,且未訂立遺囑。
由於我父親是唯一一名兒子,三位姑姑又已出嫁,故爺爺奶奶順理成章與我們共住,亦因此,爺爺日常生活所需與照料,一概由我們一家負責。
爺爺過世後,三位姑姑不願與我父親進行遺產的協議分割,只放話一切均分。當然,就其應繼分應屬當然,但我父親覺得這樣不甚合理。
因此我們碰到幾個問題:
(1) 我們目前只想到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方面著手,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較利於我父親以分割遺產金額?
(2) 如果採取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所謂的墊付扶養費,理應包含所有食衣住行娛樂與看護,但是否有一定的舉證費用支出之必要?又或者有無所謂每月扶養費的金額可循?
(3) 即使對簿公堂,若依往例,法院是否仍會傾向均分遺產,即使我父親分得較多一些,其金額亦可能沒多出多少(爺爺遺產約600萬),進而走民事訴訟的利益非鉅?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奶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後,方為爺爺之遺產,就遺產部分,若無法協調,可先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在提起訴訟請求按應繼分分割遺產;可向三位姑姑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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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您爺爺的財產大於您奶奶,建議您父親可先請奶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後再就遺產的部份為繼承與分割,嗣後如奶奶願意,可再由其立遺囑以預作奶奶之遺產分配。
2、關於扶養費扣除的部分確實是可以主張的,惟恐亦須提出其他相關單據為宜,否則法院難以採信,或僅能依主計處公佈的每人每月平均支出來計算扶養費用,而此各縣市皆有不同。
3、在正常情形下,法院確實會傾向均分,但亦可能考量扶養費之情況斟酌判斷,其實扣除訴訟費用或您要請律師的費用,應當仍有盈餘,您父親可謹慎考慮後決定之。確實最好是能以協議分割之方式處理較為經濟。
4、另如您父親欲請求給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確實僅以最近十五年之扶養費為限,超過十五年則以釐於時效而消滅。
如有其他詳細問題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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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您可以向法院訴請分割,以終結公共同有之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伯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不會由其他人均分之;大姑之財產於生前若未贈與給您,待其去世,因其無配偶及子女,父母若又過世,繼承人為大姑之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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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民國95年8月3日與前夫協議離婚,我跟我前夫差11歲,年輕不懂事,又心疼孩子,因為前夫說他不要支付孩子的費用,也不要看孩子,所以當初協議監謢權在我這,九年來,我還是有給孩子放寒暑假時,回去夫家那邊,並沒有讓孩子斷絕那邊的關係;因為這些年,從事直銷工作,本想拚個機會,給孩子更好的生活,但卻負債累累,父母年紀已大,不想再連累父母,故今年想對前夫請求扶養費的部份;有寫存證信函給他,但他不予理會;今天去法律扶助會的律師說,未成年子女提出扶養,就算告勝訴,就算對方要付扶養費給未成年子女,但我前夫一樣可以告我,因為我們已經有約定他不用付錢,到時還是轉嫁到我身上,一毛都拿不到!!!我真的很難過,法律規定不能約定剝奪探視權,雖有約定但我沒有剝奪他的親權,也沒有幫孩子改姓;但過去在協議書上約定不用給付扶養費,卻還是會被對方告!!不知如何是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您過去代墊之扶養費用及未來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一萬元至一萬二千元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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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民國95年8月3日與前夫協議離婚,我跟我前夫差11歲,年輕不懂事,又心疼孩子,因為前夫說他不要支付孩子的費用,也不要看孩子,所以當初協議監謢權在我這,九年來,我還是有給孩子回去夫家那邊,並沒有讓孩子斷絕那邊的關係;因為這些年,從事直銷工作,本想拚個機會,給孩子更好的生活,但卻負債累累,父母年紀已大,不想再連累父母,故今年想對前夫請求扶養費的部份;但去法律扶助會的律師說,未成年子女提出扶養,就算告勝,對方要付扶養費,但妳前夫一樣可以告妳,因為妳們已經有約定他不用付錢,到時還是轉嫁到妳身上,一毛都拿不到!!!我真的很難過,法律規定不能約定剝奪探視權,但過去約定不用給付的扶養費,卻一定要媽媽負擔!!!真是太讓人傷心!!

各位專業律師們 平安想請教一下
關於三七五減租租約的部分
早年我爺爺那一代就是三七五減租的佃農
到我爸爸的這一代都還有佃農身分 有租約 也有付租金
只是因為後來糖尿病發被截肢 所以改由家人代勞
地主跟我們之間一直在談賣地的部分
但是因為一直談不攏 所以地主一直想辦法不讓我們能續租
(我們只要沒有成功續租 他們要賣地 我們就會不能分 要佃農才能分)
最近他們開始針對我爸截肢的部分 要求我們提出自耕能力證明
地主認為我爸不良於行 怎麼還有能力更重 一定是有偽造文書之類的
誤導承辦人員 我們的自耕能力證明才能通過
我們沒有對這方面多做解釋 結果地主說要上法院告我們
我們沒有偽造文書 我爸的直系子女也有在同各戶籍 也有同住
而且我們有上網查過 自耕能力證明似乎是指地跟戶籍要同縣市 並無殘疾限制
請問他們還有辦法告我們 讓我們的租約失效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告,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對方若提告,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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瑋希和成俊在交往期間意外懷孕,雙方因此決定結婚,但成俊自從結婚後甚少照顧家庭,每天沉迷線上電玩,瑋希在小孩出生後,一直獨自照顧扶養小孩。結婚後2年,瑋希決心與成俊離婚並爭取小孩監護權,但公婆堅持小孩一定要交由男方監護,只願意給瑋希探視小孩,瑋希堅不同意,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聲請法院判決小孩監護歸瑋希取得。
目前法院在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歸屬時,會審酌雙方諸多主、客觀條件之優劣,也會參酌許多酌定監護權之上位原則。其中,在法院實務上有2個非常重要的原則為:主要照顧者原則、現狀維持原則(照護之繼續性原則)。此2原則在內涵上互為表裡,未成年子女長期由何人(父或母)照顧,該人即為主要照顧者。因心理學之研究顯示,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主要照護狀況。
因此,小孩自出生以來都由瑋希獨自照顧,雙方如離婚,法院會慎重審酌此一情況來酌定小孩監護歸屬,如瑋希從此角度切入,在程序中詳細論述並舉證,對瑋希爭取小孩監護是有利的。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無論依照哪個酌定監護之原則,實務上部會指參酌單一原則、面向,所以在程序中不能只針對特定原則論述,應對各原則全面詳論並舉證,爭取監護權的機率才能大幅提升。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各位先進律師好
我想詢問有關拋棄繼承的問題
前言
10多年來父親未提供扶養費,未曾連絡過。
最近偕醫院社工通知,父親傷重昏迷,在醫院也有欠一堆醫療費用,
父親那邊親戚根本不想處理
醫院要求,付清醫療費才肯開死亡證明書
有什麼辦法嗎?
1.父親對子女毫無撫養,卻須承擔在外惹得一切,父親的父母,與旁系兄弟姊妹,難道都不用付半點責任嗎?只主張他們已經付遺產並在法院斷絕關係,她的一切與他們無關,我們子女沒分到遺產,子女卻要承擔的他們家的事,很不合理
2.
醫療法(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76 條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 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 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律師你好
父親因癌症走的突然~有留下房子跟一些土地還有一些存款~父親在外有一位非婚生女的女兒~我知道繼承權也有他~但是在父親癌症這三四年間進出醫院和住院都自家配偶跟4個子女在照顧~從未看到她出現照顧過父親~連父親辭世大體移至家中也未曾來到家中來看父親最後一眼~連孝道都沒有~家人看不過去~很不想分他父親的遺產~於是我收集父親跟母親的名下財產想去申請"法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想讓配偶(自己的媽媽)先佔一半的遺產然後剩另一半遺產是否也是配偶+5個子女(含非婚生女)來分呢?如果外面那位(非婚生女)分的也不過4~50萬~那可以把土地公告價值4~50萬分割給她呢?家裡沒有多餘的錢給他~想跟他斷絕所有關係~父親有房貸2百初萬~都有按時在繳貸款沒拖欠過~如果我去申請"法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父親的債務會從房子或土地來扣除2百初萬嗎?因為我申請那"法定夫妻財產分配權"的用意只想讓他(非婚生女)拿最少的部份~當然繼承後我們依然會繼續繳款付房貸~父親有一份保險理賠的要保人跟被保人都是父親自己連受益人也沒指定誰~這筆也納入他的遺產~那既然是遺產是不是也可以用"法定夫妻剩餘財產請求分配權"來分配呢?
1:請問父親已過世後~生存配偶可以主張申請"1030之1法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嗎?有去詢問過地方法院~他們回答得不清不楚好像也不清楚這方面的相關訊息~實在搞不懂可以不可以申請~想讓母親扣除父親債務後剩餘遺產先分配一半歸她~然後剩餘一半配偶+5名子女(非婚生女)均分
麻煩律師們幫小弟解答 謝謝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可能需進行重整狀態,才能避免債務持續擴大,並藉此重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關於你父親死後其配偶之剩餘分配請求權部分:並非一定是一半。第一個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針對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來計算,所以如果是婚前財產或是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就不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之標的。
二、婚後贈與部分,就夫妻間贈與是否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標的,一二審法院普遍認為應算入,但最高法院有一則判決認定是不算入剩餘財產。
三、生前贈與部分,除非是特種贈與,也就是因結婚而贈與,因分居而贈與,因營業而贈與,不然在算遺產的時候是不計入計算的。
四、請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第一步就是查一些相關判決來參考,這個部分對當事人來說也是重要的, 因為如果你不了解的話對方會反過來利用你的不了解。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 狀元及第大樓。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部分也要計算在遺產之內
因此不要去理會他
一切依法處理即可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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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錄音、驗傷單等證據資料,聲請保護令及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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