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直接離家就好
留一張紙條就好
警察沒那麼傻啦
他們會去打電話找人
找得到人就不會報失蹤啦
不需要擔心這些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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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不建議目前分居,仍應同居並積極蒐集錄音證據,以利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分居,恐喪失蒐集證據之機會,惟若執意分居,直接搬出去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他活著的時候欠債與你們無關。除非你們簽名蓋章當連帶保證人或與債權人和解協議簽本票債務承擔等。
二、他往生後目前採強制限制繼承,以繼承所得為限負有限責任,他如沒留東西給你們的話就不需繼承債務。這不是說不處理,如果收到法院公文還是要處理。
三、若是要拋棄繼承,也是從知悉他往生的時候開始算三個月,所以你不用過於擔心。
四、律師看過許多判決是拋棄繼承後後悔的,拋棄繼承後是不能後悔的請特別注意。如果你沒跟你爸住一起你不會知道他是不是個有錢人。
五、拋棄繼承前宜稍微了解一下你父親的經濟狀況先。
六、親人能一起吃飯就要珍惜,不要等到沒機會吃飯了再後悔,他不找你你可以找他吃飯,請考慮。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走到全家便利商店就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水再回頭找律師吧。

以下是在下所訂定之內容 小孩共同監護,小孩男生顧,女方支付扶養費1萬,探視權力每天隨時隨地,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樣的約定,在協議書的寫法,可以嗎? 請給協助 拜託大家了
---------------------------------------------------------------------
離婚協議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
000(以下簡稱女方)
000(以下簡稱男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雙方協議離婚。
二、子女監護:
1.雙方所生之子000 (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2.雙方所生之子000 (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女方同意按月支付男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00年00月00日)為止(共計00萬元整)。
自00年00月起,女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款項匯入男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
四、於子女年滿18歲後,應尊重子女之意願決定與女方會面同住之期間及方式。
五、其他會面方式:
(一)得為通信(包括網路)、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二)女方得由家人陪同與子女會面、出遊。
(三)經兩造同意,前開交付、交還子女之時間、地點得變更。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女方於探視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
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女方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男方。
(五)子女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
男方應隨時通知女方。
(六)男方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或違反前開應遵守事項時,
女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由女方行使
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七、夫妻財產處理
九、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


先提醒:還是那句老話,該花的律師費用不要省,至少帶著資料去諮詢,付個撰狀費,請律師幫你撰狀,會比你土法煉鋼來的有效。
先提供處理方向建議(有順序):
一、姑姑12年前過世,先確定請求權是否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原則是15年,但要看各別狀況,先查沒壞處)若是,根本不需理會。對方若去提告或聲請支付命令,向法院主張對方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即可。
二、若時效未完成,你必須以父親繼承人身分,代位父親去主張限定責任,表示父親因未與姑姑同財共居且姑姑死亡時未受到前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通知(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主張就被繼承人(姑姑)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為沒有(從姑姑那邊)所得遺產,故父親就姑姑的債務並無清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一、對於有繼承篇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規定的情況部分,還是要去主張[ 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 並為限定繼承之答辯,法官不會主動幫你主張事實,這個是因為我國採辯論主義,事實及證據的提出及解明要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所致。參考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簡字第6628號。[ 被告既為其繼承人,且未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系爭信用卡欠款負償還責任] 。
二、我查了一件認定僅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沒繼承到遺產就不負責]的判決摘要給你參考: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板小字第1143號:[ 高○○死亡時為30歲,已為成年人,生前係設籍在…又被告高○○、高○○均係設籍在…,被告高…係設籍在…,此有…除戶戶籍謄本、被告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等抗辯渠等於訴外人高○○死亡前未與訴外人高○○同居共財等情,堪予採信,且倘若被告高…等5人知悉系爭債務存在,豈有不限制或拋棄繼承之理?足徵被告高○○等5人無法知悉系爭債務存在,況債權人即原告又未舉證證明由繼承人即被告高○○等5人負限定繼承責任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被告高○○等5人即應以繼承被繼承人高○○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積任]。
三、也就是說,開庭的時候一定要去開庭,建議是寫個狀紙答辯,還有就是記得要去主張你爸還有你們跟姑姑都沒有住在一起,也就是沒有同居共財,這樣的話就有機會爭取到限定繼承。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楊律師您好~
感謝您撥空回覆在下 如您方便 在下想問的詳細些
當時家父過世 在下僅就兄姊拋棄繼承的部份 去過士林地院家事科送件 並無其他動作
其後 地政房屋土地過戶皆獨力完成已在我名下 並無辦理限定繼承 提交財產清冊
辦理登報催告隱藏債權人或其他作為 目前僅有一位債權人通知我 並無收到支付命令
電話聯繫對方後 表示債務總額約一百多萬 家族內一到三順位繼承人僅家父沒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大概是這樣
在下想請教的是:
目前我並無收到任何法院的公文 僅民間公司一紙通知涵 我該如何處理?
如果去士林地方法院 我該申請代位限定繼承?或是其他方式?需準備些什麼資料?
因經濟狀況不佳 實負擔不起律師費用 故前來尋問 盼能穫得解答 先在此謝過您的幫助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依題意因二次贈與之贈與人不同,故無合併計算贈與額或減除已繳贈與稅額之問題,仍須納稅。但同居人把土地再贈與給自己親生未成年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在100萬元範圍內不計入贈與總額,另依同法第22條規定,每年有220萬元之免稅額度。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題意中之同居人死亡後,其子女為繼承人,如未拋棄繼承,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土地如已事前贈與,則不在遺產範圍。但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立法理由敘明:「本次修正之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宜明定該等財產視同所得遺產。 」,故如果有上開情形,該受贈土地仍會納入遺產用來清償同居人之債務。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各位好,有關於扶養義務一事想請教,還請各位不吝指教,謝謝。
情形:A無子女,父母也已過世,只有幾位兄弟姐妹。無精神、肢體障礙,生活可自理。無工作收入,但有存款、不動產(房貸已繳清)
問題:
1、請問A這樣的條件仍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扶養他嗎?
2、若A將名下存款與不動產過戶(或贈與)給任一兄弟姐妹或任一兄弟姐妹子女,是否扶養A的義務就轉由該受贈人負責,而其他兄弟姐妹可以不必扶養?
3、若其他兄弟姐妹也無收入、無存款,是否就可以不用扶養A?若可以不用扶養,該兄弟姐妹的另一伴和子女要代而盡扶養責任嗎?
5、請問扶養意味著必須要住在一起嗎?是否只能匯生活費給A就好?另,要如何評估生活費該給多少?
最近為此非常苦惱,還請各位律師幫幫忙。
謝謝大家。













你好: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必須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另依同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可以繼承遺產,繼承方式如上所述。應繼分仍然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計算即配偶加上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計算應繼分。 陸配原子女如果沒有被你公公收養,沒有繼承權,無法繼承遺產。 最好請管區員警、里長協同進入,避免爭議。 現行制度大陸配偶已經可以申請居留,所以沒有遣返的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主體為未成年子女,故一方無法代替子女免除他方之扶養義務,仍有可能遭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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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看協議書上有無記載免付撫養費
如果沒有
對方就可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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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底因女方懷孕而訂婚,民國96年1月結婚,同年6月生下小孩,婚後就搬回娘家待產生子,從此前妻與小孩居住在娘家,不願意和夫家有聯繫及見面,雙方分居台北桃園兩地;民國100年10月協議離婚,但前妻卻不讓我和孩子見面,只要我支付小孩的教養費;因見不到小孩又要支付龐大的教養費,於民國103年3月向家事庭提出探視權和教養費的調解;事後兩個月,前妻又開始百般理由違反調解內容,使我懷疑小孩是否是我親身的子女,於是我私下拿檢體去驗DNA,報告為與檢體所有人是排除父子關係,因此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否認親子關係訴訟,經法院裁定要求雙方親自至指定醫院重新檢驗DNA,經抽血檢驗報告確定是排除父子關係。
請問如何請求法院裁決前妻及小孩返還以下
2.結婚前因前妻說懷孕需要購車,冒用我的名字購車,已懷有我的小孩要脅,要求我支付貸款及稅金...等費用嗎?
4.法院經DNA鑑定判決確定小孩不是我的,之前我又常年被親友不明究理的責罵,對我十分不諒解,可以要求這些年的精神恐嚇賠償和名譽賠償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可先嘗試錄音蒐集證據,請求假扣押對方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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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你若是要辦理公證遺囑請與法院所屬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聯絡;若是要委請律師辦理代筆遺囑,就近尋找可靠之律師即可。
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444


請問律師
因叔叔已成植物人半年,我父親是叔叔唯一哥哥,嬸嬸來請父親簽一份同意書並提供戶藉騰本給嬸嬸辦理監護宣告,我有些疑慮,他們有三位子女,(一位已失?),理應由他們自己來決定此事,但嬸嬸稱法院告知,其兩位子女目前是離婚身分,無資格簽同意書,孫子未滿20歲亦無資格,可以簽同意書的只剩嬸嬸、一位孫女加上我父親三人可,她要領叔叔的老人年金、保險金等都無法動用,所以一定要我父親幫忙,但我們家和他們家很少互動,甚至都不知道叔叔已病重成植物人,因不了解他們家有沒有財產問題或糾紛,所以我不希望父親簽此同意書並交給嬸嬸戶籍騰本,請問若沒有父親簽同意書,嬸嬸就無法辦理監護宣告嗎?或父親要留意什麼,以防免日後有不必要之法律責任呢?煩請律師可以幫忙解惑。十分感謝!

你好:
民法第1111條第1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112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民法第1112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第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前項之指定。」 民法第1113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1097條規定:「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民法第1109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依你所述,法院應該是考量由你父親與你嬸嬸共同擔任監護人對你叔叔比較有利,或是只要你父親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若是共同擔任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9條規定,監護人如有同法第1109條規定之情形,須要負擔賠償責任。若你父親在擔任共同監護人就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可以聲請法院酌定由何人行使,避免將來發生紛爭或損害賠償責任。 若只是會同開具財產清冊,只要配合法院程序即可。
一、可以讓你父親向法院表示意見表示無意願擔任監護人。
二、若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在開具財產清冊前並簽名之前,建議要求對方提出叔叔國稅局的資料當佐證,確認後再簽名,才不會有記載不實的問題。
三、叔叔的部分不論感情狀況如何,怎麼說也是自己人,目前程序上如果需要配合的地方,在能避險的情況下建議幫一下他。
四、叔叔既有小孩,其在外縱有債務亦與你父親無關,這個部分不用太擔心;且其目前為植物人,不太可能對外為侵權行為,這個也不用太擔心。
五、律師比較擔心的是如果對方拿來的文件你們沒看清楚就簽, 這個就很危險。千萬別亂簽名,要確認沒問題再簽。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你好: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同條第4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叔叔的配偶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除非配偶以拋棄繼承否則仍須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 你父親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或第4項主張權利。 若你父親拋棄繼承後,會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你並不在你叔叔繼承順序上,不用拋棄繼承。
請問律師
我爺爺於民國6x年賣一棟透天給一位顏先生,事後沒多久再別的地方居住,後來就於高雄定居,爺爺於民國100年往生,爺爺的子女是2女3男,也就是我父親上面兩位姐姐和下面兩位弟弟,後來父親與兄弟姐妹討論後由父親和三叔繼承爺爺的不動產,最近因家篷喜事,弟弟要結婚了,於是父親因手中資金不多,所以與我討論到爺爺之不動產處理方式,在與姑姑和叔叔商討,我清查爺爺當初所遺留之不動產發現有一筆道路用地,也就是上述爺爺賣給顏先生那棟透天的出入口之道路用地,後來我有去調閱土地謄本,發現上述顏先生於74年作共有物分割,把一棟透天分成兩戶,其中一間自己居住,另外一間賣給兩位蔡姓兄弟,那位顏先生於這塊道路用地也有持分,現在這塊道路用地就變成顏先生、我父親、我三叔持分共有。
請問律師以下問題該如何處理:
1.現在我們家中有意要賣這塊道路用地是應該用公告現值去出售還是???
2.那應該用存證信函請顏先生出面購買???還是蔡姓兩兄弟出面購買???
3.又或者顏、蔡兩方都不買,在沒辦法的情況下是否以我們從6x年持有到現在的關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以地租沒付給我們情況下而用存證信函請顏、蔡先生出面處理???
4.有關於用地租問題而請顏、蔡先生出面處理之存證信函請問應該如何撰寫???
謝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無法請求租金,但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以便價分割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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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辦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若你哥對於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你父母可已表示你哥不得繼承遺產,你哥會喪失繼承權。單純吵架、A錢還沒到對於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棄養會造成父母精神上重大痛苦,實務上認為會構成,具體狀況要依個案事實判斷。


律師您好,
我父親於民國85年過世,當時我17歲未成年
我父親有五個小孩,我是最小的,前四位小孩由父親配偶所生,而我母親與父親並未有婚姻關係,但我一出生就被父親領養,戶政事務所也有我是父親小孩的證據
而我父親85年死後,前四位子女皆辦理拋棄繼承,我沒辦,父親的配偶也沒辦,
我在今年104年去拿我身分正和父親除戶謄本去國稅局查遺產清冊,國稅局竟說我不是合法繼承人,說當年繼承資料由父親配偶辦好了,我不能查
國稅局叫我去告父親的正式配偶,請問要怎麼告??要告什麼??
告他侵害我的繼承權嗎?? 我一定要告才能查我的遺產清冊嗎??
遺產清冊只有國稅局查的到嗎? 那些辦事的公務員有權利不讓我看嗎??
現在告的話離我父親過世已將近20年,繼承的時效還在嗎??
國稅局當初辦理把我漏掉,國稅局是否有疏失??
謝謝律師,感激不盡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首先,對於您岳母在法律上需負擔扶養義務的人有『小孩子』跟『配偶』。
當您岳母不能維持生活,意即無法以自有資產或勞力所得負擔自己的生活費時,她的小孩與配偶就要履行扶養義務,而各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的比例,法律會參照各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程度酌定。
因此,您們的情況是兒子不給付扶養費,民法規定,扶養費的給付方法無法決定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給付扶養費,故可以代理岳母提出聲請。
法院在認定上會著重『受扶養者是否真的不能維持生活』、『扶養者的經濟能力』等事證下裁定,此就涉及證據搜集是否齊全與事實說明是否明確以說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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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我阿公有五個兒子,阿公約2年前中風,先由我父親(排行老三)及大伯及四五叔叔,輪流照顧,約1年多前四叔不知如何跟二伯協調,由二伯照顧,今年6/26二伯未經我同意,並自行將阿公從台中帶至花蓮療養中心,並告知療養中心是經由我介紹而入住,療養中心當下只電話告知我,並通知我說,我二伯表示由我保管我阿公的證件及往後有重大決策,如需送醫送至慈濟醫院,由我負責,我當下告知社工並表示我並不知情阿公轉至花蓮及要入住,並詢問社工我二伯人呢?社工表示已搭飛機回台中,我告知社工我並不知此事,且我不保管阿公證件及不做阿公生命重大決策,社工電話表示盡到告知責任,我先到花蓮社會局詢問,社會局人員表示可依特殊案例先行通報,但社會局人員打電話給療養院時,療養院人員表示因我二伯已付第一個月費用,並無棄養及置之不理,故無法可行,因社工通知,我有前去探視阿公,後續皆有探視阿公,7/2我寫存證信函寄給我二伯及療養院表明我不保管阿公證件及不做阿公生命重大決策,及後續療養費用我不負責,請療養院找尋我阿公的五個兒子負責,7/31療養院表示我阿公發燒已4日,且燒至40度,問我是否送醫我說同意就醫,並也送至慈濟醫院,現我因存證信函我不知是否該探視我阿公,我也不知道如何處理後續,我希望可依法申請向我的叔伯及父親,一起出面處理及費用負擔,(我阿公入住療養院及住院我有通知四五叔,他們皆表示並不是不處理,是希望依法大家平均分攤)現今8/4阿公要出院,我現不知道如何處理及有哪些管道?(大伯:無子女,二伯:5個子女,皆未成年,父親:我和妹妹都已婚有各自家庭,四叔:1個兒子已成年,五叔:無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