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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有效,您即為房屋之單獨所有權人,惟若侵害叔叔及姑姑特留分,叔叔及姑姑得像您請求特留分之;若遺囑無效,三人共同繼承,房屋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應繼份各三分之一),租金收益部分,一為三人依其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分配之,亦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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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甲生前有2個太太,甲與原配偶乙有子女A、B、C 3人,A有子女1、2,B有子女3、4,C有子女5、6。甲與二房丙有子女D、E、F、G 4名子女,D有子女7、8,E有子女9、10 ,F有子女11、12,G有子女13、14。93年因家道中落,二房丙與DEFG立下白紙黑字表明拋棄未來對甲的繼承權,未來與甲的所有債務無涉。被繼承人甲於97.01.01過世,遺有財產。甲曾因丙及DEFG對他不聞不問,棄之不顧,身心痛苦,於日記中註明未來死後財產不分配給二房及其子女。
若丙與DEFG誤以為早已有效拋棄繼承權,未受遺產分配。D於98.01.01始知原來93年拋棄繼承為無效而仍有繼承權。問:二房及DEFG得否請求分配甲的遺產?應如何為之?

在民國94她有三個女兒
我外公外婆20多年都是由我母親照顧 另外兩位阿姨幾乎都沒有參與
現金的部分是由我母親以及兩位阿姨三人均分
屏東的土地房屋是由我母親繼承(由於房子過於老舊 在2007年由我父母親 自己出錢重建)
小阿姨則認為當初她出國念書 花了家裡不少錢 所以她自己提出放棄繼承房子
所有的土地包括房子金錢 三人也都協議好該如何處理大家都完全都沒有意見 簽字蓋章很順利
但是到了這兩三年 三姊妹印為私人問題有些爭吵(爭吵內容與金錢無關)
我那兩位阿姨一直說 屏東這棟房子土地是我外公買的 她們也有資格住 我們不能霸佔...也常跑回來又哭又鬧說這是她們從小長大的地方 以後她們也要住
所以到這邊我想請問:
1.遺產已經分配完成 她們還有任何理由可以"擁有這棟房子土地的資格嗎?"而且我們有自己重新重建完成 完全沒讓她們出半毛錢
2.若她們騷擾的太過分 可以請警察處理 保護我們自己居住的權力嗎??
現在為了這個問題很煩惱 想請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已經分配完畢
對方就已經無任何權力的
對方只是在耍無賴而已
所以如果他來騷擾你們可以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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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再詢問對方,挑釁對方,如請竹聯幫份子是如何處理法,始對啷講出更直接之恐嚇言論,如開槍、打人、斷手斷腳等,較為直接,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以目前之證據,對方仍有解釋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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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哥哥同住 哥哥死了 房子是哥哥孩子的 要趕我出去 父母死的時候 留有遺產 我們五兄弟均分一棟眷村的房子
當我跑船時 碼頭靠岸時 收到通知說要一起把房子過戶給二哥
由於事情來的太急 只好蓋印章照做(我是老五) 也不懂太多
不跑船時 那棟眷村的房子只住我還有我二哥的家人
二哥允諾我們兄弟會跟我同住並戶相照顧 我也有出錢加蓋房子的規模 後來參加眷改計畫 房子換房子 就跟二哥搬到新社區(果貿社區) 在果貿社區 從一起搬進去住到現在12年了(這12年只有二哥同住
他的小孩沒有住在一起) 二哥在今年年初時走了
死之前都是我在把屎把尿 照顧他的起居 他的小孩都沒有出現
直到二哥送醫院走了 他們才出現
二哥一死他們就警告我要我馬上搬出去 只因為房子是他們的
我有聽建議要開協調會 但是他們不參加 用郵局寄了存證信函
說我侵佔他們的房子要我一個月內搬出去 我家中有祖壇 平時我都不關門的為了方便他們來上香 但是他們除夕跑來圍爐
垃圾也不倒 還叫警察來 警察來協調也沒用 現在他們把我斷水斷電斷瓦斯 我該怎麼辦 我現在是個老人了
也沒工作 只靠 女兒每月三千元跟老人津貼在過日子
只想在這房子老死就讓給他們了 他們連這點心願也不給 我該怎麼辦
只因為當初相信我二哥 這些我們的兄弟都可以作證還有里長隔壁鄰居 能否開庭請法官作判決 讓我可以不受他們的搔擾 保有我的尊嚴


各位律師好
簡單說明一下狀況
我的父親有一個弟弟(以下稱叔叔)及三個姐妹(以下稱姑姑),我的奶奶健在
最近爺爺剛過世了,這位叔叔在喪事過後急著要分遺產,並且不合理的要求了所有遺產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根本不將我奶奶和他的其他兄弟姊妹放在眼裡),他脅迫要是我爸少給他一點,他要寄存證信函要告我父親
我爸和其他姑姑都是老實人,放任他們這個貪得無厭的弟弟于取于求,我爸甚至被這個為了錢六親不認的弟弟說要告他而擔心的吃不下飯,因此我決定幫助我爸對付這個惡質親戚
據我所知,因為爺爺沒有立遺囑,我的奶奶有權向法院申請將財產分兩分,一份給奶奶,另一份再由我的奶奶及其子女平分,這樣是否正確
另外,因為這位貪得無厭的叔叔他只想要拿錢,可是對他剛往生的父親的喪事卻沒有出過半毛錢,對他還健在的母親也沒有盡過任何撫養的義務,這樣是否可再請他付撫養金呢?
懇請各位律師解答,我的叔叔態度這麼惡劣,我想我也沒有必要留情面了,一定會用最嚴厲的方法來對待這種人,有必要絕對會走法律途徑,若在中彰投地區的律師有信心,麻煩直接告訴我你們可以幫我什麼,我們會做最大的考量,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奶奶可先針對爺爺的財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分配完後,方為爺爺之遺產,爺爺之遺產繼承權人,有奶奶、您父親、叔叔、三位姑姑,共六人,故六人之應繼分各有六分之一,若不願給付叔叔遺產,亦可考慮奶奶先分配剩餘財產後,針對所有遺產辦理公同共有繼承,如此,叔叔欲請求分配遺產,即有相當之難度。反之亦然,若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任何一繼承人欲請求分割遺產,均有難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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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現任配偶為合法繼承人,可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應繼分之特留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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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看民法剩餘遺產的問題,結果我遇到問題有點卡住,問題如下
ex甲生前留有遺產250萬,無配偶子女,但父母兄弟姊妹仍健在,也有交往已久的男友,因甲本身就念法律系,所以早在22歲大學畢業的時候,就自己先擬了自書遺囑,遺屬內容親筆寫,有立遺囑日期,也有簽名,並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內容大致如下
1.關於甲生前的負債清算後有10萬
2.喪葬費用50萬
3.遺囑執行人之報酬2萬
4.遺贈20萬給男友家人
5.機車1台,雖是男友買但列在甲的名下,遺囑中甲希望還給男友,並且在遺囑中載明兩人同居的物品全遺贈給男友。
6.最後剩餘遺產如有多餘將全數捐贈給家扶(有立案字號跟欲給單位)
7.遺囑內容紀載法定繼承人只能領到特留分
根據以上我遇到問題了
Q1要分配特留分得部分,我有兩個問題
因為甲無配偶子女所以法定繼承人是純粹父母繼承??還是
父母+兄弟姊妹阿?
Q2計算我也有問題,以下因不清楚所以只算到父母,請問是A1對還是A2還是A3還是A4 我搞不清楚喪葬費跟報酬還有遺贈要怎樣扣?
A1是250萬-10萬負債=240 萬 因父母都建在所以一人可以拿的特留分是4分之1,所以父或母一人可拿 240萬/4=60萬
A2 是250萬-10萬負債-喪葬費50萬=190萬,父或母的4分之一特留分47.5萬
A3是250萬-10萬負債-喪葬費50萬-2萬報酬=188萬,父或母的4分之一特留分 47萬
A4是250萬-10萬負債-喪葬費50萬-2萬報酬-20遺贈=168萬 ,父或母的4分之一特留分 42萬
Q3 因為遺囑載明剩餘要捐贈公益團體所以~到底算到最後是要給捐多少給公益團體?
Q4 因為內容有說機車跟同居的生活用品都要給男友??這樣甲的家屬能異議嗎??
Q5遺囑中載明是因為共同分攤家用所以生活用品給男友或是什麼都不用解釋直接說要給男友哪個會比較好??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部分並無所謂時效問題
因為這是所謂借名登記關係
應該是要向法院主張為借名登記
這不會有時效限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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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你所述,到底是養父母一起收養還是養父單獨收養,情形會有不同
如果是共同收養,則妳先生與養父的配偶會成立養母子關係,如果單獨收養的情況,則不是這樣
2.有養母子關係,才會有養母得繼承權,相對而言,也有扶養義務
一般情形應該是共同收養的可能居高
不盡扶養義務,不當然會喪失繼承權,請參照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
當然,如果妳先生未受養母扶養過,依法也可能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請參照民法第1118條之1)
3.依你所述,養母實在需人照顧,且留有財產,建議還是盡為人子孝較佳,否則如養母流離失所,被社會局安置時,社會局還是可能要你先生負責或負擔安置費用,如尚有疑問,歡迎來所詳談(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醫師之診斷證明或病歷均可證明當時母親無法前往辦理過戶或提領現金,您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您弟弟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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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法律並沒有規定遺產必須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一個月內辦理過戶繼承,只規定要在一個月內辦理除戶(任一繼承人攜帶死亡證明書、身分證等資料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而且,辦理繼承登記前尚須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遺產稅申報僅需任一繼承人申請即可),並繳納遺產稅取得完稅證明或是取得免稅證明才可辦理。
倘若您大伯擅自使用您父親的資料、印鑑章替您父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是自行製作您父親同意遺產全部過戶予您大伯的遺產分割協議書(並蓋用您父親之印鑑章),到時候,如要證明您父親並沒有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是沒有同意遺產的分配方式,會非常困難。因此,繼承人之相關資料及印鑑,切勿任意交付他人,以免衍生爭議。
況且,辦理繼承過戶時,並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反而是先過戶給您大伯再過戶給您父親,可能會有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賦的問題。
另外,法律雖然有規定不動產倘若未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辦繼承登記,將會被課予罰鍰,但是這個期間是可以扣除國稅局核定遺產稅的期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繼承人的期間。
又如繼承人間無法於前述6個月期間內談好遺產應該如何分割而沒辦法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因分割繼承登記需全體繼承人一同辦理),若擔心罰鍰問題,其中一繼承人可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就遺產部分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未盡事宜,歡迎來信或來電詢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不要將印章交給大伯,避免大伯將遺產全部過戶完成,造成您不必要之麻煩,若就遺產分配尚未達成協議,應先登記為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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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借名登記之訴訟,須提供當初購買時之完整資金流向,方有機會主張為借名登記,為母親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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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不用擔心這種官司不會輸的
對方稱是詐術他必須舉證
就算你們不能證明借款
也不代表是詐欺
何況你們也可以作證前因後果
子女作證也是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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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先描述一下家庭的狀況,父親突然身體不適住進加護病房,陷入昏迷,清查手邊財產,有兩筆房子(兩筆房子皆為繼承爺爺遺產獲得),兩筆房子皆已登記在父親名下,現在叔叔A跟姑姑B看到爸爸狀況不佳,跳出來說兩個房子他們皆有份,由於當初爺爺過世遺產是如何分配,皆由父親處理,故不知詳細處理方式和分配結果,而現在父親陷入昏迷,無法說明,故出現糾紛,想請問以下的問題:
1. 個人覺得當初在爺爺過世處理遺產時,理當有簽過任何的遺產分配協議書,才能有辦法之後辦理房子過戶至父親的名下,而既然已經過戶在父親的名下,父親遺產分配的部分,應該由我們小孩繼承處理,請問我這樣想法正確嗎?
2. 請問在當初處理爺爺遺產時,是否在政府機關有留下可以證明爺爺遺產分配的備份正式文件?
3. 由於叔叔A在醫院拿出一份當初授權給父親處理爺爺遺產的授權書給我們看,想請問此授權書是否有任何的意義或能代表什麼?
因為個人認知是,爺爺遺產應該在爺爺辦理遺產相關事宜就處理完畢,並非到父親出事才出來吵鬧;由於本人非法律相關人士,想請問以上事情應該如何處理,謝謝
Update: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現在正在跟家人討論該如何處理,謝謝


您好:
1.當時辦理遺產過戶時,須到地政事務所地,由全體繼承人親自辦理或是提供全體繼承人的印鑑證明,簽訂好分割協議書、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國稅局完稅證明等,繼承人檢具上開文件之後,再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原始房地權狀才可辦理過戶,上開資料都可再向地政事務所調閱。因此對方必須要證明前揭資料係偽造文書,如利用對方印鑑及證件而自偽造拋棄繼承的同意書、或是遺產分割協議書之類的文件,並透過法律程序,才可要求您父親歸還不動產。
2.若該房地已過戶至您父親名下,則您母親及兒女始可繼承。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其實你不用擔心
他們要取回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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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小弟的祖父育有二子(哥哥為家父),祖父在去年離開後將畢生之財產分配給兩位兒子(祖母放棄繼承遺產),祖母高齡行動不甚方便三餐及盥洗皆需人照顧,因此兩兄弟便協議一人輪流照顧一週的方式來服侍老人家,至今約祖父走後一年多,弟媳婦便萌生不想再照顧祖母之念頭,欲意將祖母交由家父家母照顧至終老,因家父的弟弟近年患有輕度憂鬱症(有定期服用抗憂鬱相關藥物,並有醫師證明,若定期服藥在自主生活行為等各方面皆無大礙)弟媳欲以此為藉口將老公(弟弟)送至療養院,再以本身身體不適等各項藉口來達到棄養祖母之義務,並且不出任何一毛錢贍養祖母,看似為取得遺產後不盡???贍養祖母之義務,想請問各位大律師,此案例狀況下是否在我國法律上能夠有所保障我的父親?更或是有法律能夠迫使弟弟拿出贍養費或交還部份遺產給祖母?

刑法294條的(有保護義務者之遺棄罪)和295條的(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律規定每人都有義務要養自己的直系血親.要符合這法條的要件有二個,必須要兩個都符合,才算觸犯遺棄罪。A、父母沒有能力自己生存,無人扶養就會有生命危險、B、子女有能力可以養父母。如果子女沒有賺錢生存能力,或是父母自己有錢或有工作能力賺錢吃飯生活,就算子女沒奉養父母,一樣不構成遺棄罪。 如需服務,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1. 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是民法1138條的第三順位繼承人,其兄弟妹妹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姪與甥)是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所謂的代位繼承指的是民法1140條所述的民法1138條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才存在(即該法條中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意)
2.民法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3.以上回覆如仍有未盡事宜,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寫電郵: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專業辦理繼承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協助。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六位子女之繼承權各為六分之一,已去世之二位之六分之一可由其子女代位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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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子女拋棄繼承權,二房子女應繼承之土地,在被繼承人還存活時(96年)被大房配偶以禁治產監護人名義咨意出售,被繼承人97年病逝.
99年二房子女收到國稅局遺產稅單,但於102年3月5日取得買賣契約證明後,才確知土地被大房配偶售出,102年3月29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其上明載大房配偶應繳納遺產稅,地院亦於於103年查出土地售出款項匯入大房配偶帳戶中.
二房子女於103年11月以刑法335條侵占罪提告,但姻親間逾六個月不起訴.
法律顧及親情而有六個月時效限制,但被告不念情份,故意犯法,侵占證據確鑿,且事實上二房子女並無參與被繼承人的事業,又未與大房及其子女同財共居,只因逾期六個月時效,受害人就得喪失權利,豈不違反天理正義?
請問受害者能以何法條平反不白之冤?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因為本案會有特留份的問題
所以建議你遺囑要寫清楚
特留分是可以克服的
遺囑裡面要描述清楚你父母對你如何不好
並主張1145條父母對你有重大虐待之情
並囑咐未來的遺贈人需為你打官司確認你父母的繼承權不存在
但本遺囑會有根本性的問題
就是你祖母如果早於你離開
或者你男友之後並未與你結婚
這就會有問題
所以建議規劃上可能要調整一下比較妥當
可以先針對喪失繼承權部分先處理
其他部分慢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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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先生/女士您好:
我想在父親死後辦理財產的拋棄繼承(遺產也不要,所以不用限定繼承),但是和他們那邊已經數十年未聯絡,他們亦沒有我的聯絡方式,雖然只要在知悉後三個月辦就可以,我想請問,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主動查詢他是否已過世? 查詢需要準備什麼呢?
又,經查辦理拋棄繼承相關文件,發現在實務上,申請人需要系統繼承表與發存證信函。但我完全沒有父親那邊的資訊,且法條似乎沒有規定需要繼承表,甚至在立法理由書上,還有一段繼承表「實課拋棄繼承人以過重之責任,審查會期期以為不可」的文字。
而有關存證信函,立法理由書也寫過非申請必要條件:「原條文第二項後段規定,於實務運作上易使誤認通知義務為拋棄繼承之生效要件,即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始生拋棄繼承之效力,致生爭議。」因為我非常不願意和那邊的人有聯絡(存證信函也不願意),請問我是否可據此主張不附上述兩樣文件,又如果因此被駁回,抗告成功的機會大嗎? 若抗告未成功是否會超過3個月時限而無法拋棄呢?
再次感謝各位願意花時間上線解答的律師先生/女士,簡單整理以上提問:
1.如何即時知道父親已過世
2.若不附繼承系統表,是否可以申請,或申請駁回抗告成功機會大不大?
3.若抗告未成功,此時是否會超過3個月時限?(若得知後馬上就提出申請)
敬謝








您好:
您提到的詐欺等罪都是非告訴乃論的罪名,有到警局作過筆錄的話,警方之後會把案件往地檢署移送由檢察官偵查,接下來就要看您的不在場證明是什麼,如果有錄影、音、通聯記錄基地台位置等物證的話,證明力會比人證來的高。
至於誣告罪是否成立,目前司法實務見解較傾向從嚴認定,以免民眾為了怕吃上誣告罪,不敢提出告訴來保護自身權益,但如果您的證據可以確實證明對方的告訴事實完全是虛構的,仍可以在地檢署偵查中,在同一案件除了以被告身分答辯外,另以告訴人身份向對方提出誣告罪的告訴,順利的話檢察官除了會對您作成不起訴處分外,同時還會一併將對方提起誣告罪公訴,本事務所之前曾有像這樣成功處理的前例,謹供您參考。
民事部分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是直接向對方提出清償借款訴訟,不過如果對方否認有欠款,您就需要負確實有替對方代墊、代付款項的舉證責任,例如借據、收據或是帳戶交易明細等,建議現在就可以開始著手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