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行車紀錄器畫面,有您下車查看之錄影紀錄,可提出主張無肇事逃逸之犯意,可與對方嘗試於各縣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製作調解筆錄,對雙方均有所保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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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2015年12月晚間,於台北市某山區產業道路(木柵動物園後方萬壽路)與垃圾車發生會車時擦撞。我方為14年老車且是下山方向,垃圾車為上山方向,擦撞地點為我方進彎處(垃圾車出彎處),垃圾左前方保桿與我車身後視鏡到車身中間處發生擦撞。
事發當時我正於下山方向,在左轉彎(近90度)前已看見對向有車上山,於是在彎道之前就已減慢車速並向右靠,已經幾乎靜止下來時,垃圾車上山出彎時車頭左前方保桿直接撞擊到我左方車身,我方車身後視鏡到車身中間處受損。垃圾車煞車痕在我方車身中間至車尾後方總共約4.2公尺(員警測量數據),而我方地面則無煞車痕。
初步分析研判表兩方皆為「涉嫌會車未保持安全間隔」,想請問是否該申請調解?還是直接送肇事鑑定?亦或申請民事訴訟?因為是第一次發生此狀況,所以想請教接下來該如何動作,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以上,還煩請您的幫忙與回答,萬分感謝,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先由調解委員會協調解決,若無共識,再考慮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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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多我騎機車跟汽車擦撞 我直行車對方轉彎車,本來初判研判表我無肇責 對方轉彎未注意後方來車全責,但對方申請鑑定變成我違規右側超車未注意前方車輛全責 對方無責 不知道是不是我講錯了什麼 結果整個顛倒,我跟對方這幾個月等初判和鑑定所以都沒有進行過調解這個動作而且也不知道對方修車費多少錢 ,剩幾天刑事時效要過了 我想直接告對方過失傷害 檢察官會受理嗎。
如果去警察局提告筆錄如果跟第一次講得不一樣會怎樣 我當時筆錄是說我前方有三台車 但應該是我的左側前方 我是靠外側行駛第一次筆錄講前方好像有問題 這樣會造成不實嗎 ? 警員問說我怎沒經過調解 反而就直接提告的理由 是因為我一直等鑑定報告的結果 這樣合理嗎?



凌晨我駕駛汽車,因過勞、精神不濟。
擦撞到路邊停駛的一台貨車,我頭撞前檔玻璃,流了血、頭暈目眩。
但我仍下車查看
,驚覺該車上副駕駛座有一位中年男士小腿骨折。我詢問時來了很多人來查看,他們叫了救護車,我就沒再打了。因為當下我離開現場,去海邊礁石那小便,頭暈受不了。我在礁石處暈睡到隔天早上。警察也沒找到我人。隔天攔車回家,先去看醫生之後馬上去警察局報到。再來隔一天有前去醫院看對方,被罵的狗血淋頭。對方隔幾天受傷沒事就出院了。問題開始了。和對方去調解委員會兩次調解都失敗,因對方開出100萬和解金。開庭兩次之後,法官說在調解一次,結果仍失敗……這次自動減價50萬,說已經很公道了。
造勢逃逸部分,我沒有證據我沒逃逸,路口都沒有監視器可證明,當下去海邊礁石小便也沒人看到。
若和解部分無法達成共識,我會被關 =__________=
我該怎麼辦………………







對方騎機車從待轉區闖紅燈衝出,而我是綠燈直行撞上,因未有行車記錄器跟監視器佐證,所以待事故研判或鑑定出來才開始和解動作。
請問1.我的保險是有加重的,保額50萬,若真走法院,假設法院判賠60,那保險負擔50我則是自付10嗎?還是保險還會以肇責比率下去賠償?
2.若有兩項刑事記錄,都已執行完的(罰款跟緩起訴),會影響判決的刑期嗎?會超過6個月嗎?本人沒有交通相關刑責記錄。
3.對方無照駕駛,若上法院,都沒有一定的肇責嗎?
4.對方患有心血管疾病,因這次車禍,腳粉碎性骨折,說因骨碎片經血管流至腦部造成輕微腦中風,這應該是疾病吧?
5.有人說,上法院時,法官會依照你對於這件事的處理態度去衡量你的判決輕重,基本上該作的關心、探視、慰問都有...而態度的定義是?






本人姊姊及哥哥 去年5月時發生一起車禍 主要原因 那天下雨天 對方因車速過快 及為注意前方車輛 與我們擦撞 當時對方只有胸口痛 也有去驗傷 但是是隔5個多月 快到法律追訴期的時間 所以對方提出和解 但在和解時卻提出十萬賠償金說他腳的小拇指斷掉及復建有醫院證明 而且他去三家醫院做檢查 但他在這五個月當中 有出國旅遊 又說她的機車是新車 所以維修費很高。 而且車禍鑑定對他比較有利 但是監視錄影器卻是他的問題 在和解不成功的幾天候 我姊姊收到法院傳單 對方告我們過失傷害 在12/30我姊姊有出庭 但對方一直說我們的問題 還哭哭啼啼的 我姊姊則是什麼都沒說 所以我想請問 1.在法庭中可以提出要求觀看監視錄影器嘛 2.還可以提出哪些證據 證明她小拇指 不一定是在車禍受傷的 3.如果可以可以請我哥哥當證人嘛 4. 如果我姊姊沒法因工作關係無法出庭 需要申辦什麼嘛? 請速回因為1/13還要出庭




麻煩請律師協助!
我弟弟開我先生的車子被酒駕的人撞到(對方逆向跨越雙黃線擦撞我們的車),對方酒測值高達1.59,發生車禍後,雙方保險公司都因為對方是酒駕,所以都沒有出面協助處理,要我們自己處理。跟對方,因修車方式談不隴(雙方都堅持要在自己認識的修配廠維修,對方想用二手零件及最節省金錢方式幫我們修車,我們不同意),對方後來找了一個冒牌保險業務員自稱之後都他全權處理,並且與我們談判破裂,我已經去申請第一次調解,預計1/19調解!我也已經去原廠估價了!
想請問~如果對方不願意賠償,調解不成,我們可以怎麼做?因為不想浪費這麼多時間在這種事情上面,我們可以直接告他毀損罪嗎?如果告上法院,他是否還需要把我們的車修好?還是只要易科罰金就好?我們的車就要自行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不構成刑事犯罪,只能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又會牽涉到過失比例分待之問題及零件折舊之問題,若汽車超過五年,零件折舊率已趨近於零,不建議提起訴訟解決,避免耗費過多時間費用勞力成本,可能不見得真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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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肇事雙方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我方屬直行車,外勞騎腳踏車由路邊衝出想由外線切內線,我方剎車不急擦撞後車機車翻滾在地,多處受傷.外勞則無任何損失損傷.
目前我方光機車維修費高達三萬還未計入醫療費、財物損失、精神賠償.由對方仲介從中協調,肇事方賠償意願為一萬五千元新台幣,因金額差距甚遠故無法達成和解.
現況已了解對方沒有強制險責任可賠償且我方也不屬於特殊賠償金補助範圍,並聲明雇主沒有賠償責任,此外勞剛來台不久雇主也不願意替外勞負擔.而其仲介一再告知收下這金額達成和解,不然告上法院外勞可以選擇出境或逃跑,屆時一毛也拿不到.仲介翻譯還提供自身經歷曾遇過外勞肇事發生隔天就逃跑的例子.
請詢問各位擁有專業知識的律師們,
2.真的只能如對方條件和解?不然他跑掉或出境也沒則??


你好: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77號民事判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適用。」。 上班途中並非執行職務,且騎腳踏車亦無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要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雇主連帶賠償恐有困難。若有某某某公司之名稱則具有執行職務之外觀,才可以請求。 和解或許是比較可行的辦法。 可以聲請假扣押並強制執行對方之薪資,但對方可能會逃逸。 車禍案件不太可能限制住居或出境出海,有違羈押之制度及比例原則。



我們上個月發生在要去國道的迴轉道出來相連T型叉路口(以到叉路口中間,快完成轉彎),遭後面直行車撞上轎車右前處保險桿車燈掉下來(後面檢查車軸引擎等零件移位),對方下來理論,說要報警,人卻開車跑了。人雖無外傷,但做筆錄時,發生腳麻,抽筋,警察說我們是緊張引起的,給貼布,不寫入筆錄中。我們也以為小傷,但疼痛一個禮拜了。覺得不行,上診所治療,可仍疼痛一個禮拜,就上長庚治療,照X光才發現脊椎有兩節脫臼,頸椎也有拖臼。我們明明看到是男人,現在說是他老婆開的。我們無行車記錄,只有拍到他們停下來上來理論畫面。我們明明是被撞,警察說是擦撞,且對方說我們撞他們後面。對方是隔天晚上才去做筆錄拍照,拍他們車左後貨車護欄擦痕。我們說要調監視器警察說有照片不用調。我們明明有傷,警察說無傷所以不寫肇事逃逸只寫駛離現場

我們上個月發生在要去國道的迴轉道出來相連T型叉路口(以到叉路口中間,快完成轉彎),遭後面直行車撞上轎車右前處保險桿車燈掉下來(後面檢查車軸引擎等零件移位),對方下來理論,說要報警,人卻開車跑了。人雖無外傷,但做筆錄時,發生腳麻,抽筋,警察說我們是緊張引起的,給貼布,不寫入筆錄中。我們也以為小傷,但疼痛一個禮拜了。覺得不行,上診所治療,可仍疼痛一個禮拜,就上長庚治療,照X光才發現脊椎有兩節脫臼,頸椎也有拖臼。我們明明看到是男人,現在說是他老婆開的。我們無行車記錄,只有拍到他們停下來上來理論畫面。我們明明是被撞,警察說是擦撞,且對方說我們撞他們後面。對方是隔天晚上才去做筆錄拍照,拍他們車左後貨車護欄擦痕。我們說要調監視器警察說有照片不用調。我們明明有傷,警察說無傷所以不寫肇事逃逸只寫駛離現場,我們該怎麼


我們上個月發生在要去國道的迴轉道出來相連T型叉路口(以到叉路口中間,快完成轉彎),遭後面直行車撞上轎車右前處保險桿車燈掉下來(後面檢查車軸引擎等零件移位),對方下來理論,說要報警,人卻開車跑了。人雖無外傷,但做筆錄時,發生腳麻,抽筋,警察說我們是緊張引起的,給貼布,不寫入筆錄中。我們也以為小傷,但疼痛一個禮拜了。覺得不行,上診所治療,可仍疼痛一個禮拜,就上長庚治療,照X光才發現脊椎有兩節脫臼,頸椎也有拖臼。我們明明看到是男人,現在說是他老婆開的。我們無行車記錄,只有拍到他們停下來上來理論畫面。我們明明是被撞,警察說是擦撞,且對方說我們撞他們後面。對方是隔天晚上才去做筆錄拍照,拍他們車左後貨車護欄擦痕。我們說要調監視器警察說有照片不用調。我們明明有傷,警察說無傷所以不寫肇事逃逸只寫駛離現場。請問律師我們該怎麼辦


律師:您好
敝人因開車與同向機車發生擦撞, 從我車行車記錄器可判斷出, 對方係因要超越前方同向腳踏車, 向左偏移致使機車左側把手擦撞我車右測後視鏡, 因而倒地受到擦傷。事後由敝人提出至當地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因敝人認為同向行車擦撞應有肇責比例, 但對方要求我方負全額賠償且態度惡劣, 終因賠償金額比例談不攏, 和解失敗。
後來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日前收到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鑑定報告, 認為敝人超越未保持安全間隔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 判定敝人為肇事原因, 對方無肇事因素。
想請教律師以下問題:
1.敝人打算提出聲請覆議, 提出時機是否在收到開庭通知後, 於開庭時向法官提出?
2.提出聲請覆議的同時, 是否還需要同時提出答辯書? 若不需要, 請問答辯書提出的時機為何時?
3.如果我想要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何時為最佳時機? 是否等到完成判決後, 若我方敗訴, 想要上訴時再委任律師處理即可?
尚請撥冗給予指導及建議, 不勝感激。





您好 本身台北人在12/5號去花蓮旅遊時 遭遇擦撞 擦撞過程如下
行經類似U字型道路 雙向兩車道 路很大 行駛路線為U字右上至左上 我在外側車道(右邊)右側是山壁 在直線底快進彎時有紅綠燈 見左道前方A車等紅燈便減速 快到終止線時已轉為綠燈 便繼續向前 A車也從靜止中前進 此時為並排狀況 因已入彎我在外側 距離較短 沒有超速 入彎2/3時後輪位置在A車的前門處 這時因為下大雨A車打滑 忽然滑過來擦撞 A車右前門處凹陷 而我左後輪輪拱擦傷 A車駕駛非車主為車主父親 事發後說不要叫警察 也自知自己打滑 會負責賠償 但為免爭議我還是找了警察 但到了警局立馬改口說我撞他 而在進彎處有監視器 很清楚拍到我與A車接近 並排 超越 但我完全行駛在自己的道內沒有偏移 而他忽然車頭右滑發生擦撞
隔日他兒子打來跟我說交由保險處理 保險公司說會派台北的人跟我聯繫 但相關監視器與資料須等7日 到了12/14也都沒聯繫 我決定自費先修 並請原廠技師協助聯絡對方保險公司 當日收到通知 對方保險有派人來拍照洽談賠償事宜 到12/16時技師回付對方保險公司願意理賠 但有部分被刪 但我不想麻煩 所以同意
12/18車修好 修理金額約3萬 扣除保險公司負擔的其餘我還自費9千多 但要求我攜帶印章蓋和解書才能把車開走 由原廠櫃台小姐幫我蓋 但和解書是空白的
12/28忽然接到原廠技師的通知 說對方保險公司說肇責一半 我必須負擔他們之前幫我修理的一半費用 還要賠對方一半車損
想請問
1.擦撞過程我是否有肇責 初步分析表不是要30日後申請?
2.對方保險公司說等7日調閱監視器後派人來談理賠事宜 我卻完全沒見過對方 都是由技師那裡處理 而技師也確實告知對方保險公司願意理賠及刪掉的部分 自付額我不計較 和解書也要求我先蓋 但事後又說要我付擔一半 以及對方車損 這流程是否合理呢?



請熱心律師幫我解答 謝謝
我12/19日晚上騎機車回家路上 因左側超車 【不記得有無跨到對方車道 但我們是同向行駛】
左後方遭右方計程車擦撞 對方右側後視鏡斷了還有前後車門至後輪都有擦撞痕跡及輕微凹陷
而我是左側倒地 機車壓住左腳 所以沒有明顯車損 但身上多處擦傷及挫傷 目前腳踝因蜂窩性組織炎持續就醫
當時對方並無減速跡象 因撞擊後還往前將近兩個車身的距離 而且從我倒地之後至少隔了五分鐘才來看我的狀況 並聲稱他不知道我從那冒出來的 然後也沒問我的傷勢 一直強調他車損的部分 而警察來之前我已經被送往醫院 所以事故現場的狀況我一概不知道 但我知道我一定有肇事責任 但還不清楚比例 因現場事故圖都還未能申請出來 而計程車司機及他的保險公司是說我的比例較高 拿了估價單給我 車損部分14800+五天營業損失 我們說好等現場圖出來到調解委員會處理 可是他們完全沒有問及我的傷勢及醫療賠償問題 是我的肇責重他們就不需要賠償嗎? 如果到了調解會我該準備注意什麼 有什麼是我可以爭取的?畢竟我傷口持續惡化 再來還要接受清創之苦 難道只能讓他們予取予求?


您好:
1. 對方的保險公司必然會說服您,讓您覺得您的肇事責任較高,便會直接答應對方的和解條件,因此建議您先以肇責不明為理由表示不急於和解,並將予對方及對方保險公司溝通的過程全程紀錄(錄音或綠影),並收集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車輛維修等收據。
2. 可以先予對方透過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向交通警察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了解您的肇事責任,若雙方無法和解,建議在半年內將所有資料及證據至案發當地派出所報案,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提告過失傷害,過失傷害:「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