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在我一開始進去時未替我加保勞健保,過了大概四個月才保,後來因為一些不愉快離職後有去勞保局申訴,之後公司委託律師寄律師函,內容主旨說我未依法規定前十日預告離職(我是前八天提離職,對方也同意,因公司無書面資料所以都是口頭提離職)
然後也調閱我和同事之間的skype群組(5人)的歷史紀錄說我構成刑法誹謗罪責與公然侮辱罪責(skype帳號是公司每人都設類似的但密碼是自己設的,對方沒有我們的密碼似乎是從網路紀錄調閱並下載我們對話內容)
也說我疑似利用公司資源私下接案涉及刑法背信罪與民事侵權行為(我曾在skype跟同事說過我接了某某case,但是朋友介紹沒有利用公司資源也沒有用公司網路接洽客人甚至case的工作時間並不是在上班日)
最後要求我在五日內交還員工網路帳號密碼(不知是否為skype的密碼)與賠償新台幣五萬元整
請問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有人證)離職一定得十日前提嗎?
雖然是公司網路但他未經過我們允許可以擅自調閱我們的歷史紀錄看嗎?
skype不像fb或公開的社群網站可以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嗎?
目前收到這封信函那我該如何做處理?
謝謝解惑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未婚夫的爸爸被通緝多年,不太清楚是犯了什麼罪?只知道在台灣有欠債,然後十幾年來都在大陸!最近終於有親戚跟他爸爸連絡上了!
但問題來了!
幾年前未婚夫的媽媽過世,媽媽在生前並未跟爸爸離婚!!所以原本未婚夫的的房子是以未婚夫與媽媽共有登記!讓媽媽有安全感!!誰知媽媽過世後~卻因為夫妻財產共有!所以房子部分持分是爸爸的!!
由於爸爸的持分部份怕因為債務關係受影響!!而找了他這麼多年最近終於連絡上了!
所以我想請問~
他爸爸是不太可能會回來了!!那如果請他爸爸寫委託書及拋棄繼承書過來~由我未婚夫去法院做辦理拋棄繼承就可以了嗎??爸爸的債務也就跟我未婚夫無關了是嗎??
請問格式大約是怎麼寫呢??煩請解答~~~感恩!


張景堯律師您好:
呈您所回覆1.應該是母親過世 兒子跟父親共同繼承母親遺產 2.父親債務 原則上都跟子女沒有關係 縱使父親過世 現行法還是採繼承有限責任 3.是可以將相關文件交由兒子辦理拋棄繼承
1.應該是母親過世 兒子跟父親共同繼承母親遺產
對的,是兒子跟父親共同繼承母親遺產
2.父親債務 原則上都跟子女沒有關係 縱使父親過世 現行法還是採繼承有限責任
所以對於父親債務,只要用繼承有限責任就可避免了嗎?
目前未婚夫父親人在大陸,還活著!如果不幸過世了,或是找不到人~那這樣在法律上應該怎麼辦理?
3.可以將相關文件交由兒子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未婚夫父親為通緝犯,但是不是用偷渡的~是用入境方式到大陸!!在大陸目前有沒有身份是不確定?!但是相關文件(如拋棄繼承,委託書)只要由他本人親筆寫,及手紋壓印寄回即可辦理嗎???還是還要到大陸的相關單位去做認證呢??
4.拿到相關文件是要交由代書辦理還是律師辦理呢???
感謝您的回覆!!


我有位朋友於102年7月份左右突接獲台灣大哥大公司委託天緯股份有限公司來函催繳通信費及違約金計二萬餘元左右 但我朋友直覺以為遇到詐騙集團來函騙錢立即通報165反詐欺專線同時通報警政署警察局查辦 後證實該來函確實為台灣大哥大公司所委託之討債公司無誤 馬上覺得事態嚴重 立即至附近臺哥大加盟店同時還被店員要求準備雙證件正本接受驗證 還被要求照相及錄音等 最後取得申請書影本發現有歹徒於申請書冒簽朋友姓名 而且還有雙正件影本等 因為雙證件一直在身上且申請門號當日101年11月份他還在上班而且也未曾將雙證件借他人使用 所以歹徒涉嫌偽造文書 最後以存證信涵要求台哥大解釋 該公司以承認是加盟店服務員及其朋友涉案 以上以經通報地檢署偵辦當中
以下是我的疑點
1.本人調查過申請書上之帳單地址在台中市且98年就是一棟法拍屋至今已經流標3次 所以台哥大如果郵寄帳單至該地址一定會被郵務士以查無此人退件
2.帳單連落電話為空號 所以台哥大到底有無使用該電話及帳但地址連落過歹徒不得而知 但催告函竟然聲稱催告多次均拒不繳納
3.以上只有我朋友居住地是正確的 但我朋友從101年11月歹徒申請門號至今超過7個月 連一張帳單或電話皆沒接過 顯然臺灣大哥大在說謊
以上請問 臺灣大哥大公司未查證客戶個資是否真實 造成歹徒偽造文書結果 同時歹徒還以該門號從事於犯罪行為 同時臺灣大哥大公司未經本人同意無故洩露個資給討債集團是否成立妨害秘密罪嫌 另歹徒以本人名義從事犯罪活動是否構成妨害名義 刑法及電信法皆有妨害秘密之罰則該如何議處呢 請問如何求償損害呢

我有位朋友個資被台灣大哥大公司服務員及其朋友共同偽造文書申請門號及獲得電信設備贈品本案已經通報地檢署偵辦當中 我有疑問的地方是----
1.歹徒及其朋友於民國101年11月份申請到該門號同時於102年7月份才接獲台灣大哥大公司所委託之討在公司來函催繳欠費 雖然來函聲稱曾多次催繳但我朋友皆不理會 但真正接獲本催告信函 只有這一次而已 所以大哥大公司根本在說謊
2.查詢電信總局公布查詢通聯記錄辦法規定通信紀錄的保存期限,市內電話為3個月,國際、國內長途及行動電話為6個月;換言之,超過保存期限的通話記錄查不到。
因此本人合理懷疑台灣大哥大公司根本是在迴避通聯辦法保存期限規定 朋友至通信行調閱歹徒所填寫申請書後發現 申請書所登記之帳單地址位於台中市 而且於98年該帳單地址就是法拍屋至現在已經是第3拍了 但為何台灣大哥大公司於超過通聯紀錄保存期限6個月都沒發現帳單地址有問題呢
以上只有通信地址是正確的 我真的不了解該公司所謂的催告函到底是寄到哪一個住址 如果他們公司於去年101年11月份郵寄確認信函或是帳單至朋友居住處所 該偽造文書案一定馬上爆發 但是如果是寄到台中市法拍屋本人相信一定會被退回才對吧
問題是台灣大哥大公司於事隔7個月左右後造成通聯紀錄已經超過保存期限才真正將催告函郵寄至朋友居住地址 所以超過保存期限6個月後要追查歹徒通聯紀錄相關犯罪證據已經滅失掉了不是嗎
以上我想請問台灣大哥大公司是否涉嫌湮滅證據罪嫌呢

委託高雄鳳山永X房屋桂林店賣了房子,
原本估價販售金額是278萬,後來又簽了一份底價合約230萬,
之後全權交給永X房屋負責。
就在上個月,永X房屋幫我找到買家,
在多次協調下,最後以220萬成交(現況交屋),
買家付款也很乾脆,但噩夢就在過戶後開始,
買家抱怨說有在木質櫃子看到白蟻蛀過的痕跡,
將心比心,力馬答應仲介請消毒公司來消毒,
消毒公司也開立了兩年保證書,
此時買家還是有所疑慮,要求要把木質櫃子重新做過給他,
經過永X房屋仲介的說明,也為了以利可以快點完成交易,
永X房屋請了師傅估價需要8萬5,這金額就壓在永X房屋那邊,
而我們要負責在8/31前完工給買家,也簽了一份交屋前合約。
8月初,下了高雄,帶著裝潢師傅(現住地台中),
第一天,永X房屋帶著施工人員來拆除所要重新做的櫃子,
當天,買家說,除了櫃子,連下面的木質地板都要拆除,不用恢復沒關係,
於是就依照買家的要求做了,
然後我帶過去的台中的裝潢師傅也畫圖規劃了櫃子預定安裝的位子,
在場的永X房屋仲介跟施工人員都聽到了!!
第二天,換我們施工時,
買家要求我們連地板都要恢復,而且費用要我們賣家出!
另外櫃子的部分他要更換有抽屜的,
一整個要求過分至極,仲介卻還幫買家說話,
還說願意幫我們賣家出一半的地板費用,
說的一副自己多有誠意,
當然,這次並沒有履行這樣的要求,也沒有繼續施工。
於是打了電話到永X房屋的客服投訴,
等待了幾天都沒有回應,
8/21終於收到永X房屋的店長親自來電,
但卻說:
你們要趕快完工喔!期限已經要到了,如果沒如期完工,就要扣掉最後的8萬5,
而且對方也會寄存證信函給你們,請律師處理!
服務態度極差,專業也夠爛的!
可是我們卻一點辦法都沒有.....
我想請問:
1.在這件事情中,我們到底違反觸犯了哪條法律?
2.房屋仲介給予的這樣服務,我可以拒絕給予服務費嗎?或是我能到哪個地方投訴?
3.可以申請調解委員會嗎?如果申請調解中,那簽屬的交屋合約期限到了怎麼辦?
4.買家當時說不用恢復的時候,在場的仲介跟施工人員可以當證人嗎?(我沒錄音)







我跟房仲去看房子 看了一間很喜歡的房子 但是其實這間房子超過我的預算
房仲跟我說 這間房子一定可以貸款成數很高啦 我保證啦
我心裡盤算一下 覺得要是可以貸款到八成 我應該還是可以支付的
於是在對方一直聳恿下去 我便放了斡旋金而且是十萬塊
對方屋主很快就答應要賣給我了 我也很高興
我便很歡喜的 拿著房子的地址去找平常接洽的銀行 去請銀行評估這間房子的可貸成數
結果 過幾天 銀行打電話過來跟我告知 這間房子貸款成數只有5-6成
目前請了三家銀行去評估 答案結果都是一樣的
私下詢問認識的代書 也是一樣的答案
我便打電話告知仲介 結果對方竟然要我去借信貸跟找一名條件很良好的保人
借信貸利率太高 會讓我無法過日子 找保人?? 誰要當我的保人阿??
我便跟仲介說 銀行如果無法估到八成 那我就沒有能力買了 於是他便要脅我說
要是不買 我們公司就會扣掉你的斡旋金
我們委託書上面是有寫了一條 但書
要是銀行貸款成數不如預期 (貸款總金額八成 ) 受託人必須無條件歸還委託人所支付
的金額 並且不須支付任何服務費
請問 這樣子 我可以跟對方說 我不要買了 請把錢還給我嗎?? 我要回錢的勝算有多少呢?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小弟有房屋買賣糾紛(我是買方),急需各位的協助提供意見,謝謝您的幫忙,大致情形說明如下:
1.交易流程現況:已代償賣方之銀行貸款,房子已經過戶到我的名下,履保專戶我方已存入部份價金,我方貸款銀行尚有約80多萬元餘款未撥入履保專戶(是我向貸款銀行要求暫緩撥入),原契約是約定102年7月22日辦理結案交屋。
2.交屋前一日(即21日)仲介邀約至標的物現場驗屋,若OK則辦理後續點交事宜,至現場檢視到一半,即發現露台有磁磚彭管、空心等情形,當下有要求賣方修繕,賣方於當下即表示:「那個沒壞,不可能修繕」,又說:「房子不賣了,早知不賣你們」云云(代書及仲介公司人員可做證)。代書提議請廠商至現場評估,復回到標的物現場,討論未獲致結論時,賣方即又提起:「你們就不要買」云云。當下本人即不願再繼續驗屋,旋即離開現場。
3.仲介於7月22日另邀請廠商(與第一次的廠商不同)再至現場勘查,除發現(1).4樓露台有彭管情形以外,尚發現(2.)3樓房間有漏水痕跡及(3). 3樓房間窗框有漏水痕跡,(4).4樓房間有漏水痕跡等情形,現場由仲介公司電話通知賣方。
4.賣方的屋況說明,是打勾無漏水,且賣方口口聲聲保證不會漏水。
賣方曾如此強硬的不修繕,現存的瑕疵問題,又說,我們買房子自己沒看清楚,等要交屋才在說有問題,賣方的意思是說,是我們自己看完房子才買的,所以有問題都要我們自己負責。
但當初賣方是還住在裡面,我們是等賣方搬遷後,幾乎所有的程序都跑完了,才在點交前來驗屋。
要請教的問題:
能否由水痕來認定房屋有漏水現象?但賣方口口聲聲說沒漏水。問題是水痕存在表示有漏水之可能,有時候是需一連好幾天的大雨才會漏水。 現在賣方的態度要修不修的,拖了10多天未交屋,對於修繕的方式雙方也沒有共識,我們已經開始在繳利息了,對此我們應如何辦理才好? 如果賣方同意修繕現在發現的瑕疵,對於日後的其他瑕疵我們也很難指望他會出面來處理,基於這點無法信任賣方日後會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情形是否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契約。 本案是否有可以解除契約的可能?提起訴訟可以成功解約的機會大不大?對於我們付出的契稅、仲介費、代書費、過戶相關規費可否要求對方支付? 另外,對於尾款80餘萬元尚未入履保專戶,我方會不會有什麼違約問題?(是因為驗屋時發現有瑕疵,而原屋主又不願修繕,所以我才叫銀行不要撥款進去,一撥款就又開始計算利息了。) 另外,當初我有跟仲介提起要使用要約書的方式來進行談價,結果仲介說不行,一定要拿斡旋金,簽買賣委託書時,也沒有3天的審閱期,這些是否可以當做提起解約的理由?萬分感謝您的幫忙..




律師您好,
是由:
我公司委託對方公司製作與代管網站,6月份時主機發生異常,我們的網站資料庫就這樣遺失了3~6月的資料(我們的料庫是有會員的資料及最重要的有會員的購買點數資料),發生事情後對方有提出賠償方案,雖然不合理,但我們還是接受了(因為合約裡有提到:不管發生任何事,對方只需要延長代管時間,不需賠償任何損失),但現在對方都不回應,我撥電話過去,對方都不理會。
請問,我想跟他們和解,但是要怎麼讓他們與我們和解?是否要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回復原狀?簽了這分不合理的合約就無法讓他們賠償嗎?
謝謝
您好,請問要怎麼做才能讓他們主動與我連繫?因為對方之前已經有提出和解的方案,發存證信函解除合約並要求對方履行答應的內容可以嗎?




律師先生小姐你們好:
我祖父於民國5X幾年過世,不知何故我父親當初卻未去繼承相關土地,之後我父親也於民國9X年過世,前幾個月地政局寄了一封關於土地繼承的信件,是要我們去辦理相關繼承的事宜,之後我打了電話到地政局詢問得來是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所以無法找到相關繼承人,只知道我母親有繼承權,所以要我們找齊相關繼承人然後去繼承,因為目前我祖母也很早之前就過世了,現在只有一位姑姑,而我家這邊則是有我母親跟我還有一位弟弟總共四位有繼承權這樣對嗎?
前陣子我們委託了土地代書,代書去查了一下發現我祖父另有一位哥哥,代書是說祖父哥哥那邊也有一份繼承權,如果無法找到他們就無法辦理繼承,但根據繼承人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不是優先於祖父的兄弟姊妹嗎??
我想詢問的是土地代書所說的是對的嗎??祖父的哥哥是同時跟我們平均共同繼承的嗎?
如果有的話請問他們那邊又該佔幾分之幾呢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抱歉,可能打得太多有點複雜了...
被繼承人(甲) .....................繼承人 長男(丙) ------> 長男(丙)妻子以及兩個兒子
<於民國5X年過世> ..........<於民國90年過世>.................<均健在>
.............................---->
被繼承人的配偶(乙) .............繼承人 長女 (丁)
.....<過世> ............................<健在>
目前狀況大概如上圖,
1.被繼承人(甲)過世,而長男(丙)跟長女(丁)當初卻沒有辦理繼承
2.日前地政局寄信通知長男(丙)家屬找長女(丁)前去辦理繼承

您好.不好意思.有關於卡債問題請教.正卡是我母親.副卡是女兒我本人.在101年3月22日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內容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8430.及自民國9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並在101年7月9日收到富邦銀行委託業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寄來的還款協議書.內容是雙方協議於101年7月9日前還款2萬元.另自101年8月15日至104年1月15日每月還款5千元共計31期以總金額17萬將此案結清.到現在都很按時匯款.在今年改還3千目前為止總共匯款了6萬6.想想總覺得還款金額過高.請問這樣要還款17萬會不會不合理.協議書沒有我的簽名蓋章這樣是有效的嗎?要怎樣跟對方談呢?.我未婚是單親媽媽.月薪也才2萬2.自己的卡債也在101年11月成功做了前置協商.要還4885元.繳款也很正常.希望您能幫忙解答.謝謝

2011-12-某日:債務人(乙)簽訂本票,本票無寫上日期,只在遺產協議書上註明房子過戶後付款與債權人(甲)。2012-04-某日:因甲半年內不是無法聯繫到乙,就是聯絡到乙,乙稱房子尚未過戶完成所以無法還錢,要甲再等。2012-06-某日:甲委託朋友(丙)提出房產的相關資料,證明房子已經在2012-02-某日完成過戶與乙,乙已經拿房子向銀行抵押。於是甲向地元法院申請本票裁定。2012-07-某日:本票裁定結果出爐,乙突然連繫甲,並表明還錢意願,於是2012年的七月八月九月十月乙都有還錢,但到2012年十一月時乙向甲表明還錢有困難,希望暫緩還錢,甲答應可每個月還更少錢,但請不要不還。但至今2013年七月,其間甲有傳簡訊或打電話給乙,乙完全置之不理,最後一次回覆簡訊在2013年2月。請問是否可告乙有詐欺房產的嫌疑?又因本票裁定已過一年效期,是否要再次向地元法院申請本票裁定?而後拿裁定書向國稅局申請調查債務人乙之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您好.不好意思.有關於卡債問題請教.正卡是我母親.副卡是女兒我本人.在101年3月22日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內容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8430.及自民國9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並在101年7月9日收到富邦銀行委託業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寄來的還款協議書.內容是雙方協議於101年7月9日前還款2萬元.另自101年8月15日至104年1月15日每月還款5千元共計31期以總金額17萬將此案結清.到現在都很按時匯款.在今年改還3千目前為止總共匯款了6萬6.想想總覺得還款金額過高.請問這樣要還款17萬會不會不合理.協議書沒有我的簽名蓋章這樣是有效的嗎?要怎樣跟對方談呢?.我未婚是單親媽媽.月薪也才2萬2.自己的卡債也在101年11月成功做了前置協商.要還4885元.繳款也很正常.希望您能幫忙解答.謝謝


6/5一位自稱蘇先生的來電表示在8891看到我出售一台車輛詢問是否已出售,他有意看車,並表示因為他沒有交通工具,希望我可以將車子開到嘉義交流道下的麥當勞與肯德基附近碰面看車,我同意了,並帶著同為同事的B女性友人一併赴約.
碰面後對方是個男生.帶了另外一個男生,自稱蘇先生表示想試車看車況如何,我同意了,開車繞了一圈後回到肯德基,談妥空車辦到好成交42萬,但對方又表示因為需要貸款,需要跟家人商量,問了我車子本身是否有貸款後告知再電話聯絡.
6/6下午我收到簡訊,那位自稱蘇先生的請我回電話給他,我回電話後他告訴我,家人願意借他錢,他不用貸款了,並表示因為有家人資金的幫忙,想將我車上其他的升級配備一併購買,電話中談妥含汽車升級配備總共49萬成交,對方詢問是否今天晚上我下班後方便再過去6/5所碰面的肯德基簽約付訂金,對方希望我們過去時可以攜帶身分證件及車輛行照,要查詢車輛是否有出險等等的.並邀約簽約時要帶我們去他家請我們吃飯,我以安全以及不方便婉拒了,並回覆我下班過去大約晚上8點,就此約定.
我晚上7點下班後遇到B女性友人,順口邀約是否一起同行,順便感謝他陪我去要請他吃晚餐,B女性友人同意了,我們出發到嘉義肯德基時為晚上8點,我們等到晚上8點30分他們才出現,依舊是6/5看見的那兩個男生,我詢問蘇先生的爸爸呢?那位蘇先生表示他爸爸還在開會,他會請爸爸帶10萬元現金來跟我們簽約付訂金,拜託我們再等等.
在持續等候的過程中,蘇先生表示希望再試一次車子,想再多感受車子的性能等等.我順口婉拒,表示6/5已試車過,在沒完成交易過戶之前試車.車子若有損傷,容易有糾紛等等.對方姿態很低,不斷懇求我再讓他試一次就好.
我禁不起對方的懇求,答應再讓他像6/5試車那樣再開一圈,並將自身手機.行照.皮夾內有雙證件等物品交由陪同之B女性友人,請她在肯德基等我.我去陪同試車.
於是我跟著對方兩人上了車,試車過程中自稱蘇先生的與我閒聊車子性能.車況等等,卻將車子開到偏僻無路燈的小路後停在小路中央,表示似乎撞到甚麼了?並開車門下車說:撞到東西了耶,應該沒關係吧?當下我警覺不對時馬上我所坐的副駕駛座車門就被打開了,一個很瘦很高的男生拿著棍子猛力的打我,我受不了疼痛往駕駛座逃,對方將我塞進後座,我要從另外一邊打開車門逃脫卻由外面被抵住車門無法開門,將我控制住後,將我的兩隻手用膠帶綁起.嘴巴貼起.眼睛貼起.將我的頭往下壓.帶我到某套房將我關在廁所.
5分鐘後我在廁所內聽到B女性友人與男生們閒聊的聲音,過5分鐘後B女性友人開始尖叫.並聽到掙扎聲.據後來B女性友人的敘述.和我碰面的兩個男生加上埋伏打我的男生共三個男生為了制伏B女性友人,坐在B女性友人身上摀住他的嘴,那個自稱蘇先生的還因此被咬了一口在右手食指.
他們見B女性友人會咬人反抗,塞了一團襪子在B女性友人嘴裡避免他尖叫,甚至掐住B女性友人的脖子,此時有人把我被關的廁所門打開,撕開我的眼睛.嘴巴的膠帶,要我警告B女性友人不要掙扎,我怕他受傷,對B女性友人說要他不要掙扎,我沒事,配合他們就好.
B女性友人因為太恐懼,一度無法呼吸,直到看到我被綁在馬桶上.要他不要反抗.他才冷靜下來.之後我們兩個手.腳.嘴巴都被膠帶緊緊捆綁,他們拿走我們兩個人的皮包.家裡/汽車鑰匙.手機.並要求我們提供提款卡的密碼.被綑綁期間.他們還警告我們要乖乖配合.要是敢輕舉妄動.他們有槍.會對我們開槍.還拿出西瓜刀展示給我們看.
直到6/7約17:00左右自稱蘇先生的人才表示,將我的車子已過戶,希望我給他機會讓他私下分期付款購買.我只能說他要我怎麼做我都願意配合.只要他放我們離開.於是對方準備了30張面額每張15000元的本票.本票上的名子是莊XX.原來他自稱姓蘇根本是假的.
他簽立給我的每張本票上都有蓋大拇指的指紋.姓名.日期.另外他還拿4萬元現金給我表示當作頭期款,並要求我簽立和解書.讓渡書.汽車買賣合約書就放我們走.還表示我的NOTE2手機已毀損,表示無法歸還.我不敢抗議.其他東西都有歸還給我們.
6/7 18:30左右歹徒載我們到嘉義火車站釋放我們.當天晚上還打電話來說有空會來找我們,並希望我們不要報警.暗示他們有牽掛的人.不能被抓.請我們不要追究.本票的錢他會如期兌付等等.我們害怕他們找上門來,因為他們曾在控制我們的時間擁有我們的證件.鑰匙.怕對方有複製鑰匙.登記證件地址等等的.只能安撫對方我們不會報警.拜託對方不要來打擾.
損失:車輛+額外汽車配備共49萬+手機一隻2萬+我的戶頭被提領6萬+B女性友人的戶頭被提領2萬
報警後得知:歹徒除了原本的主嫌莊XX.同行男性友人.埋伏打傷我的.男性友人之外.調閱提款機監視畫面才發現原來有第4個人負責提領我們的錢.
我的車子於6/7 14:00左右還在被綑綁期間就被開去主嫌認識的車行賣掉變現32萬了.
報警後警察行文至監理單位.凍結我的車子無法再進行過戶異動後我就收到車行調解書.調解時我當場對於收購我的車輛行為提出質疑:
1.不是車主親自到車行出售車輛.他們並未進行任何查證.僅憑一紙非我親簽的委託書.車主的雙證件就收購該車輛.
2.主嫌當場與車行交易時簽立的汽車買賣合約書出賣人欄簽我的名子(男生簽女生名子)這點主嫌已承認.當場犯了偽造文書.車行也表示無所謂.自認偽造文書是主嫌與我的問題.跟車行無關.
3.我問過其他中古車行.我的車其他車行收購價約35萬~38萬不等.為何他們才收32萬?
車行堅持我質疑的疑點並不影響他們收購車輛的正當性.他們認為車子也是拿32萬買的.他們也不知道車子是被強盜來的.沒責任問題.認為是我與主嫌的私人糾紛.要我們自己去找主嫌等歹徒索賠.甚至懷疑是我與主嫌合謀詐欺車行的.還質疑我們為何拖了6天才報警等語.要求我將車輛以他們的收購價32萬買回.我拒絕.並打算對車行提告收受贓物罪.打民事官司請求盜贓遺失物返還
目前對主嫌莊XX提告(已成年):加重強盜.妨礙自由.恐嚇取財.偽造文書.侵占
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提告:加重強盜 .妨礙自由.恐嚇取財
埋伏打傷我之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提告:加重強盜 .妨礙自由.恐嚇取財.傷害
第4名負責提領我們提款的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我就不知道該怎麼處置了.當時還不知道有第4人負責領錢時.在做筆錄的時候也就沒有提到第4人了.
主嫌已被收押在看守所.剩下那3人已承認犯行.並指認主嫌之行為了.聽承辦員警轉述要移送少年法庭.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比較好?
如果要請律師要求賠償.打官司等等的需要多少錢?我戶頭的錢幾乎被領光.要賣的車子也被主嫌變賣掉.要再花錢請律師實在是不小的壓力...
律師因為其本人的名氣、業務量等有不同的接案行情。如果是知名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收費可能從數十萬到數百萬不等。如果是一般資深且其業務量穩定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收費應在八萬至二三十萬不等。最後是資淺且業務量較少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律師費大約在五到八萬之間。除了按件收費以外,有的案件因為較為繁複,適合以按時收費方式收費,並且於案件達成一定條件後,另收後酬10%~30%不等。
如果你要找知名的大型事務所,對於案件之參與,知名律師事務所基本上都採按時收費制度,通常每個案件會派三個人同時參與(三人加起來每小時可能收費兩三萬元),一個案件打完幾百萬是跑不掉的,所以通常只有涉及金額較高、大公司或極為富有之人才會找知名的大型事務所辦理。
以上,僅供你參考。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若沒有提出書狀到法院的話,是不會開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 492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先前條件:先前有在此加補習班補過兩個科目。
請朋友代為辦理。
在補習班與對方業務接洽時,對方直接開出了補習三科為21000元(舊生六折價),但是繳清費用過後幾天,補習班要求我要在多補上一萬多元後我才能享有上課及領教材之權利,繳交費用時並沒有簽立任何的契約,但是有請對方開立收據,收據內容為應繳金額,已繳金額以及補習之科目。
以下部分為我個人與補習班聯繫
已經與補習班的上一層連繫過,對方開出了兩個條件讓我做選擇
1.退掉一個科目,改成補兩科,在退我3000元
2.調出當初該補習班業務及我的委託人的監視器及對話內容,若補習班業務有"告知",則你就得多補一萬多元。
所謂的告知內容如下:
[若補習班業務有告知我的委託人,如果我先前是補3個科目的話,現在還要再補3個科目,則金額為21000元,如果先前只有補兩個科目,但現在要補3個科目,則金額就是3萬多元,那我現在先用21000元下去做計算,待查明後再補差價。]
那現在我的問題如下
a.若補習班業務確實有告知,但是目前發票都已開立出應繳金額以及已繳金額,那我還需要多補 這一萬元嗎?
2.若補習班業務確實沒有告知,那我該如何對他做出應有的申訴?


事後再做第二次調解時,因大夜班剛下班,
在沒有充足睡眠的情況下就隻身前去調解,
簽下為數不小的30萬和解書,
內容以下:
本當事人間 車禍傷害 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 年00 月 00日 00 時 00 分
聲請人於民國 000 年00 月 00日 00 時 00 分許騎乘機車車號 XXX-000
於 XX 路與 XX 路口與對造駕駛自小客車 0000-XX 發生車禍,至兩造車輛損壞、
聲請人身體受傷而引起糾紛,今兩造同意由本會委員獨任從中調解,雙方合意,
達成和解條件如下:
一、對造人針對本事件同意自行負擔車輛修理費用,不向聲請人求償。
二、對造人針對本事件同意賠償聲請人醫療費用、車輛修理費用及其他一切費用
計新台幣(同下)?拾萬元整(不含強制險)
三、1. 付款方式:兩造同意,對造人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共 00 期。
自民國 000 年00 月 00日至民國 000 年00 月 00日每期(月) 00 日前將現金
XX 元整給付聲請人收執。
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2. 以上共計?拾萬元整。
茲筆錄調查解果、經當場向兩造當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並無異議。
對造人 XXX 簽名蓋章
以上...
但事後發現自己的薪水無法支付內容所敘述之分期金額,
因當下對方以刑逼民之方式讓一人前往調解的我心生恐懼,
事後發現並非對方所誇大之言詞,
讓我十分懊悔簽下自己無法負擔的賠償金額,
我絕對有誠意賠償對方,但自身能力有限,
一般開銷就已占薪水的八成以上,絕非玩樂之餘,
請問我有什麼方式可以覆議?
又或接下來該如何處裡?
是否可以撤銷?
應該說是否可能撤銷?

我哥哥有個朋友住在我家附近也認識我哥哥與我嫂嫂很多年了
前段時間因為我哥哥跟嫂嫂兩個相處模式出了問題 我嫂嫂到法院申請家暴保護令
我哥哥因為要做生意沒有太多時間照顧小孩飲食 所以委託他們的朋友幫忙照顧
他們的朋友每天都會準時幫我哥哥接送小孩與煮飯給予小孩吃
陪同小孩到我哥回到家後才離開我家
但我哥哥與嫂嫂在6/18號當天開家事法庭中
我嫂嫂當場說謊 侮蔑他們的朋友
說我哥朋友 沒有盡到責任照顧小孩
還說小孩友打電話給我嫂嫂說 沒有人用東西給兩個小孩吃
事後我哥哥朋友聽到後 有再FB打文章 發表他的不滿
我嫂嫂有再FB跟他道歉 說她不是故意要傷害我哥朋友 只是為了贏這場官司爭取到扶養權
可是我哥朋友確實有幫我們無條件照顧好小孩
請問這點我們可以對 對方提告嗎?! 提告是能以哪種法條提告!!


在6層樓以下 無電梯的舊公寓,如果需要裝修天花板,需要室內裝修許可證嗎?
因為最近看到
內政部102.6.5台內營字第1020805262號令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自102.7.1生效
第二十二條之一 住戶室內裝修遵守之事項
一、住戶如有下列室內裝修行為,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合法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及施工;經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領得施工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二、住戶於室內裝修施工前,應將施工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工程完竣後,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三、室內裝修施工期間,為配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環境整潔及使用管理,住戶應(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於施工前向管理委員會交付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七),並恪守所載規定。
□2.本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時,遵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規定,其規定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不確定要不要許可證,感謝解答~~



上禮拜上班時機車停在公司樓下停車格內遭一自小客車因精神狀態不佳撞壞
該小客車造成10幾輛停在路邊的的機車毀損
雖交通大隊檢驗報告尚未出來,但我方應無肇事責任(確定停車格內無違規)
問題來了~對方委託其產險公司進行理賠談判
我的車齡約10年殘值算一算最多剩15000
但我車毀損嚴重給機車行估價兩次都要價30000以上
最後修理的價格約35000
想請問
1. 如果保險公司主張僅賠15000那差額一定要我方吸收嗎?無法再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嗎?
2. 若對方須負全部的肇事責任,我方除保險公司外該如何向對方要求理賠呢?
若單純以殘值計算為基準的話,對我很不公平
我的車是真的毀損的比較嚴重維修費用肯定比殘值高出許多
民法裡可有相關的條款可以保護我們受害人呢?

妳好;
今天管理室人員打給我 說哪幾間有在吸k煙 ,我也嚇到了但是我
問管理室的人 要怎麼處理如果需要我的協助我願意配合 但是今天管理室
發一個公文 說我不配合 等等之類ㄉ ,但是沒有一個說對的因為我都有去執行
也沒有很故意 只是要給房客時間啊~~相對的 今天管理員說她們有再抽K煙我只回答說
原則上我們要叫人家搬離開 也是要有證據 不然也是隨口說說而已,因為房東要賠賞違約金二個月
還要賠搬遷費 那我怎麼給房東賠ㄋ 我是不是好好跟她們溝通 讓她們搬離 ,但是這公文發下來 卻
所說的沒有一個正確,並且以後也不准我們公司的人進去大樓。那我們仲介算什麼 就算房東自己
來委託也不行了嗎? 不知道有沒有更好ㄉ辦法讓他把這個案子結束 不要在添油加醋ㄌ


您好:
我公公於民國98年賣出一間店面,當初是委託信義房屋買賣,隨即公公過世,但今年初(102年)原買方因裝潢店面遭人檢舉,工務局來視察後發現原先我們皆認定的店舖內居然含二個平面車位,所以實際用途是店面跟車位,買方認為平面車位要塗銷有難度,要求我們買回,但原賣出金額是一千三百萬,現買方要求我們必須以一千五百萬買回,想請問這四年間的租金(一個月三萬五千元),難道他不需計算在內嗎?為什麼我們買回要加價?信義房屋說一般市場是每年加5%沒錯, 我們可主張什麼權利呢?另外信義房屋一點責任都沒有嗎?他們在接受委託時不是應該調查物件嗎?為什麼信義房屋說他們也沒辦法調查?那我們付的仲介費是否可討回?且發生這件事,信義房屋一直站在買方那幫他們追討權利,我們是否可要求公司也該維護賣方權益?我打客訴去信義房屋也沒得到回應,想請律師幫忙,我們應該怎麼辦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時間已經有一段,對方能否再主張買回顯有疑義,但仍需回歸到您們當時簽約的情形來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法律界的專家們大家好,小弟有一個消費糾紛的案件想請教,不知是否有哪位熱心的律師,可以指點小弟一番。
事情發生的過程如下:
去年中旬,小弟委託朋友(簡稱甲)向公司(簡稱乙)購買一項物品,該產品非一般市售品,售價為一萬多元,小弟對該物品的結構也頗為熟悉,所以便匯款給甲,甲用電話及私訊向乙洽購後,再由甲匯款給乙,乙再將物品寄予小弟,發票上的買受人是小弟的名字。在收到物品後,因為有瑕疪,且物品的兩側刻有乙相關事業體的名字,面積頗大,因為小弟頗為在意這些字樣出現的地方,所以請甲跟乙協調,能否更換沒有刻字的版本,不過乙以該字樣為該公司的商標,拒絕甲的請求,僅願意處理瑕疪的部份。因為小弟之前所看過的物品,並無刻字,深覺受騙,在協調沒有結果後,便寄發存證信函給乙,用訪問郵購受七天鑑賞期的保障為由,請求乙辦理退款,但乙卻以當初是甲向乙購買一整批,再由甲轉售給小弟為由,僅回覆一函告知恕難辦理後,便置之不理。在找過消保官之後,小弟便走小額訴訟的途徑,但一審的判決,承審法官將小弟的訴求駁回,並告知若不服從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二十日內再提上訴。
判決書上,法官心證的二個重點為:
一、小弟在決定購買該物品前,對於該產品已是了解,所以並不適用訪問郵購的條文來請求解除契約。
二、買賣契約為甲和乙所訂立,若有買賣糾紛,是屬甲乙雙方的事。
感覺上,小弟應是用錯條文才會被駁回,因為金額也不是很多,小弟有在考慮是否要再上訴,但有些問題想確認一下,若再上訴,是否有勝訴的機會。
一、若乙方以該字樣是商標為由,小弟自是不能要求乙方不能刻字,但因為先前乙方所賣的物品,並無刻字,所以在這部份,小弟有無其他可以提出訴求的適合條文?
二、因為物品本身有瑕疪,若用買賣契約的瑕疪擔保,可否不接受乙的瑕疪處理,直接解除買賣契約?有無期限?
三、因法官有提到買賣契約是由甲和乙所訂立,若小弟想再上訴,可否在原告上面直接增列名額?或是有無其他的做法?
四、若小弟不符合提出聲請的資格,得由甲來提出,那麼從去年到現在,也快要有一年了,在期限上還有效嗎?
懇請熱心的專家們,可以指示一條明路,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