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與先生於2013年5月底透過房仲簽約購買一間中古屋欲自住,簽約當時房屋登記所有人並沒有出席,由他的兒子代為出席簽約。合約載明最遲交屋日為2013/07/31,大約在6月底7月初左右,房仲與我先生連絡表示房屋所有人因為印鑑遺失,進行印鑑證明申請時又因為已失智被戶政事務所認定無行為能力而拒絕,因沒有印鑑證明的關係,無法如期交屋。
其後又在契約載明的交屋日前與我連絡表示房屋所有人的家屬確定沒有找到原印章,要開始進行無行為能力的鑑定,當時房仲表示療養院的鑑定到生效要時45日,若屆時療養院的鑑定送到法院沒有疑問的話,可在9月底交屋。但在這個月申辦貸款時,房仲端的代書才表示這間房子無法9月底交屋。房仲另外說明鑑定生效之後還要法院公證選一位房屋所有人的代理人,快的話今年底,慢的話要明年約5~6月才能交屋。
在房仲通知我們對方找不到印鑑之前,我們都已經匯到了第二期款,僅剩最後的尾款未付,目前無法交屋並不是因為我們的款項交付有問題,而是因為對方出問題造成交屋延誤。
想請教一下:1. 我們因為此一延誤造成無法搬家的損失,是否可按照合約書上載明的延遲交屋賠償金向對方要求? 2. 房仲一直表是賣方並不是故意造成延後交屋,並不斷強調房屋所有人的失智是在簽約完成後才發生,暗示我們就算上法院告對方求償,也無法獲得補償,是否如房仲所言呢? 3. 房仲是否未盡到善加調查對方產權之職責?
煩請協助回答,謝謝




律師您好:我於去年中下旬時候在新竹買了一棟透天的投資套房, 用來收租金補貼家用, 我們這一條巷子裡面從18~24號(我位於24號)都是二樓半透天增建成4樓半( 已經增建了十幾年了), 而屋齡大約30年左右. 最近, 我隔壁( 26號) 被新的屋主購入, 而那間房子本來是沒有增建的(二樓半), 但26號屋主也想要增建, 並說要拉我牆的鋼筋讓他做增建, 我本著不擋他人財路以及鄰居和諧原本已經簽了同意書給他, 但因為屋齡老舊, 我在合約書裡面載明希望他可以保證讓我的牆壁不要因為施工後漏水, 以及日後的保固, 但隔壁屋主覺得這樣是我在敲詐他(事實上我沒跟他要錢只是我要一個保障), 所以他現在想要去舉發我三樓以上越界的部分(因為我是先蓋的, 所以共用壁的部分我是從三樓以上都蓋滿的, 四樓半的鐵皮也剛好貼平他的疆界部分( 理論上我想牆壁應該是一人一半).而我本來也答應隔壁屋主我要拆除我越界的牆壁部分, 但因為最近內人剛生小孩, 以及鐵工的日程無法配合, 隔壁屋主等太久就開始放話揚言要告我侵占. 而且還跟我說你家漏水是你家的事情, 根本不關他的事.. 這樣的舉動讓我很生氣, 因此想要請問律師:
1. 我是否可以主張民法796條不拆除我的部分? 如果對方執意要我拆除, 我是否可以主張我要跟他購買我越界的部分?
2. 因為對方要往上增建, 其實我也請教過土木技師, 技師認為第一個屋齡太老舊, 往上加兩樓又要打我的牆會有結構和漏水的疑慮. 不建議這樣做, 那麼在法律上我該如何處理? 我可以不同意他增建嗎? 是否需要事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3. 如我前面所提, 我們前面一排都是違法增建 , 但增建已久, 如果到時上了法院, 法官是否會做出損害我財產的判決呢?
4. 其實22號比我還要先增建, 所以22號是整面牆都超過我房子的界線, 但本著與鄰為善, 我去年買入時並未去計較, 那如果26號屋主要計較我的疆界部分, 那我現在才去跟22號屋主主張我的權利是否會過晚? (這題只是備用, 原則上我還是不會去跟22號屋主因為這樣的事情去交惡)
因為26號屋主想要去申請調解庭, 所以我想要在這之前知道我可以使用的權利有哪一些?可以做哪一些對自己的保護?
謝謝律師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去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但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後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了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您好,日前委託仲介出售名下房產,很順利的短期內找到買家,買家仲介表示,買家只能出道1330的價金跟我購屋,另備70萬裝修款,總價在1400萬(這是買家購屋的條件),因我本身是從事室內設計,我請我的仲借向買方仲介提出條件,若買方願意將裝修交由我來做,我就答應以1330賣出,當時我要求要同時簽2份合約.一份是不動產買賣契約,一份是裝修工程合約,但仲介卻說要分開來進行,並已不同人出面,我則把裝修一事交給仲介來處理並再請同事出面,過沒幾天,我的仲介就通知我已和買方約好時間簽約,我因信任我的仲介並未再詢問裝修一事,心想,買方一定室同意我的條件了,我的仲介才安排了我們簽約不是ㄇ?而我也認為我的仲介也把我的條件告知了對方的仲介,而我才以1330的價金釋出。不料,飾後我的仲介卻說對方的中介攔截了裝修工程,將工程交給自己的工班來做,我為了解事情來龍去脈,並去電問買方,才得知買方根本不知我所開的條件,我深深覺ㄉ我被騙ㄌ,既然未告知也未同意我所開的條件,那仲介又怎能叫我賣ㄋ?請問律師..以法律上來說,我可以以哪條法規來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證據:
1.工作網頁紀錄,一個完整紀錄上下班時間,但是紀錄內容多為私人瀏覽;另一個瀏覽器沒有完整上下班紀錄,但內容都是工作所需。還有部分上班工作內容的錄製。(影片檔)
2.離職單(有明確寫明是常態加班不給加班費).假單.人事表.商業秘密合約(包括三年內不得到相關行業任職)
3.與老闆娘的對話紀錄,資方有明確的表示不會給予加班費。
4.薪資單
5.人力銀行上所填應徵項目
事件概述:
因常態加班又沒有加班費,所以未滿三個月的情況下離職。勞基法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我是在當天才告知。我應徵的是行政人員,做的內容是包裝出貨跟後台管控。
問題:
2.關於恐嚇的部分,老闆娘是在我告知離職得當天說我必須把事情做完才下班,他說的該做的事情是原本一個禮拜的部分(我是禮拜四離職),且該禮拜已經因為公司延遲出貨的事情導致工作無法負荷,都工作12小時。 恐嚇是告訴乃論罪嗎?意思是如果我覺得他恐嚇我是必須要聘請律師跟他打官司嗎?
3.由於證據只限於網頁紀錄,很多時候出貨晚下班並沒有網頁記錄。但我們那棟是商辦大樓,是否可請大樓調閱監視器釐清上下班時間?並且求償更高的金額?
4.我在該公司約一個月多快兩個月,中間之所以沒有提起訴訟是因為缺錢跟老闆承諾會在增加人手。但其實沒有。目前"想"寄存證信函的部分,不曉得是否還有法律效益?
5.請假的部分,由於老闆娘自己知道加班不給加班費不合理,所以請假之前並沒有扣我薪水。它在我離職的當月一次扣完,這樣不合理,但是否有法律條文可佐證?(並且要求我將生理假改為事假。)
6.商業秘密條約,勞基法保障兩年內不得到其他公司任職,但因為我的工作是行政。商業秘密雖主要是在"傷害到公司利益的情況下"才產生效用。但我這次與公司申請調解,如讓他們蒙受了利益損失的情況下(如公司需賠償我的金額以及商譽因此受損),而要求我賠償的情況下,是否有成立的可能性?




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不得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經限期催告而以承租人未依限期給付租金而終止契約,又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是強制規定,租賃契約之條款違反此項規定的話,依法係為無效。
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原外勞即將到期,我們請原仲介聘用新外勞期間受照顧者往生,外勞仲介要求我們依合約支付違約金,相關合約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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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及雇主方)於文件送勞委會申請後,招募文件寄送國外前終止合約者,或因甲方之因素無法取得勞委會之核准函時,乙方得酌收代辦服務費新台幣五千元整,並將剩餘之訂金,扣除相關費用後退還甲方。
甲方於招募文件寄送國外後,外籍工人入境前終止合約者,除應支付乙方前項之費用外,另應支付乙方新台幣五千元之國外作業費用,及已發生之機票簽證費用。
--------------------------------------------------


大律師您好:
合約中雙方都有簽名與蓋章
內容為:
第四屆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經營權,既將於5.6月間抽取,甲乙雙方為取得合作關係,特書立此書.
一.由乙方提供身分證影本及相關文件予甲方,便參加台灣彩券舉辦之經銷商抽籤大會,藉以取得經營權
二.乙方須提供帳戶08801-xxxx 陽x銀行 供甲方存入新台幣五萬元整,以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設 (此處空白) 虛擬帳戶扣款以為保證金.
三.乙方帳戶 (此處空白) 內新台幣五萬元整乃由甲方提供,乙方應於台灣彩券辦理完竣後,無償返還於甲方:否則願意接受損害賠償之訴.
四.乙方須保證本合作不為甲方以外之第三人合作.
六.若中籤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收回經銷權.
七.若未中籤乙方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賠償.
八.甲方須於中籤後履行公益彩券發行相關事宜.
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均依本國相關法令行之.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已為信守.
中華民國 101(合約上年份錯誤) 年 4 月 25 日
請問:
1.台彩規定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請問這份合約有生效嗎?
2.當初簽合約時不知道台彩規定不可以有借貸 租賃 會取消經銷權,對方也無告知,目前中籤後發現不合規定決定不與對方合作,可有違約?對方如提告會生效嗎?
3. 甲方並未有匯款5萬元保證金這個動作,請問這份合約有生效嗎?
4. 乙方因為低收入戶所以也拿不出那5萬給台彩所以才會產生這份合約,但是後來發現低收入戶可以不必繳交5萬元保證金,故甲方並未將5萬元保證金匯入乙方帳戶內,乙方抽中經銷權之後,還是只能給甲方使用嗎?不能自己經營嗎?
5.目前因知道合約內容違反規定,立即終止一切動作不與對方合作改為自己經營,對方要求賠償當初商談時用餐的餐費,精神賠償費6萬,如果他拿上述合約至法院,會判我們賠償他那些金額嗎?
因為對方傳訊說 限妳1星期內出面處裡,否則後果自負! 讓我很害怕 所以上來提問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去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但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後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了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生產美容機器的台灣甲廠商在國外參展時,展出新開發的SPA機,讓外國知名乙廠商驚豔,當場表示要和甲廠商合作,並下訂一千台,同時要求客製化開發量產 。因乙廠商為國際知名大廠,甲廠商不疑有他,就沒有簽訂正式的開發量產契約(OEM),而只是由乙廠商簽發「模具付款確認書」,並僅電匯模具費用的一半給甲廠商,甲廠商就同意開始進行開發工作,本想簡單開發後一千台的利潤就可以輕鬆入袋。沒想到,在甲廠商開發產品期間,乙廠商就不斷要求甲廠商修改產品,甲廠商雖已虧本,但仍然配合乙廠商的不合理修改要求,但在最後配合修改完成後,竟然收到乙廠商無預警的終止開發通知,且對甲廠商的付款要求置之不理,造成甲廠商的鉅額損失。甲廠商如何作,才可以保障自身權益呢?
一般的國際貿易往來,很多廠商都便宜行事,並沒有簽訂正式的合約,所以到了產生糾紛的時刻,常有法無用武之憾!
當糾紛發生時,本應先來看看到底要適用那一國法以及那一國法院有管轄權?但因常常如本案般沒有簽訂正式合約,甲乙二家廠商國籍又不同,只好先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依「關係最切」之法律;而同法第3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 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案負擔債務的乙廠商在和甲廠商交易行為的公司所在地是在外國,則乙廠商之所在地法應該可以算是本案的適用法。
而本案到底是應該由那個法院有訴訟管轄權呢?本案下單的乙廠商是外國母公司,和甲廠商實際交易往來的是母公司,雖然乙廠商在台灣設有子公司,但母子公司屬於獨立的法人,母公司的法律行為並不當然及於子公司。所以,在台灣直接告乙廠商可能會因為沒有管轄權而被駁回。但到國外乙廠商所在地提起訴訟實在所費不貲,實在讓甲廠商裹足不前。
幸而,經過甲廠商律師鍥而不捨的努力,發現乙廠商在台灣登記有多項的商標和專利,對外國廠商無理由的隨便終止契約,如有構成詐欺的狀況,則可以在台灣先提起刑事告訴,因為詐欺行為地發生在台灣,所以台灣法院對詐欺行為可以有管轄權,並在台灣附帶提起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假扣押乙廠商登記有案的商標和專利,以避免其脫產,最後在台求償無門,如此一來,就可以增加乙廠商加速出面解決的籌碼,將甲廠商的損失降到最低。
陳麗雯律師簡介
陳麗雯律師為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及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執業約廿年,現任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同時具專利師資格,並擔任民間公證人。過去曾於各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如:花旗銀行、GE Capital)服務累積專業歷練, 為客戶提供兩岸經貿、投資、商務、智慧財產權、金融、財務及稅務規劃、工程、及帳款催收等方面專業、專屬及專心的高品質法律服務。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OmniService Law Offices)簡介
本所創辦於西元2002年3月14日,為一貫服務在地及跨國企業之理念,早於西元2003年7月1日起即與「中華毅業國際集團」(Expense Reduction Analysts)及「中華成本管控學會」進行策略聯盟,希望凝聚該集團創立廿餘年來,於專業財務顧問及全球廿六國之豐沛資源,加上本所於各大國際性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的專業歷練,繼續就兩岸經貿(Cross Strait Trade)、公司投資(Investment)、商務(Transaction)、金融(Banking)、工程(Construction)、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不動產(Real Estate)、勞資(Labor)、一般民刑事(General Matters)等方面,提供客戶高品質之法律服務。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中國社會的傳統,是以父為貴的思想,女性通常站在「賢內助」的角色,在男性背後,默默的支撐整個家庭,往往付出的勞力及心力比男性更多,但所有的光環多在男性身上。反觀廿一世紀,動輒看到女性出頭天,舉凡台灣的第一位女性副總統、美國的第一位女性參議長、台灣高等教育或國家考試女性通過的比例節節升高、法院雙方對峙的檢辯及高高在上的法官常見清一色優秀女性同胞,在在的可以看得出,女性的世紀已然到來。
台灣的經濟環境,常會因特殊的政治氛圍而受到影響;再者,因台灣企業體質多為良莠不齊,公司治理觀念未能深耕,所有權與經營權未能確實分離,公司常輪為大股東的私器,所以,即使是大型上巿櫃公司,也可能無預警的說倒就倒,就好比最近的力霸集團一般,造成普通平民小老百姓的就業權不保。因此,在二十一世紀崛起的女性,有很多興起自為老闆的念頭。
當一個女性要自己創業時,第一要想到的,就是「為什麼要創業」?「要做什麼行業」?「什麼行業才是適合自己的」?特別是生為一個小女子,有很多先天上的優勢,也有很多先天上的缺點,而且每個人的環境、特質及長處都不相同,創業的出發點也不相同。所以,找一個適合自己的行業,而且是有利可圖的行業、或者是對自己有意義的行業,應該是創業最初要考慮到的。
當您確定好創業的理由及創業的行業時,您就要開始架構您創業的計劃,這個計劃應該包括您創業的具體方向及財務等規劃。目前,有很多政府或非營利單位(例如:青輔會或青創會)都會提供這方面的諮詢,對女性同胞應該會有不錯的助益。
很多女性同胞的創業,常會遇見一些法律的問題,以下就列舉一些女性常見創業的行業,說明如下:
1. 從事餐飲行業
女性同胞創業的入門行業,可能就屬餐飲業為第一。「餐飲業」的門檻可大可小,或可以自創門號、從頭來;或可以用「加盟」的方式,作為創業的起跑點,也就是希望可以藉用別人的力量,早日成就自己。例如:近日因經濟不景氣,街上如雨後春筍般設立的早餐店及咖啡簡餐店,比比皆是,很多都是以「加盟」的形式,掛上相同的招牌,希望藉由知名度較高的品牌,很快可以打響自己的名號。
「加盟」的好處,是可以用群聚的力量,由總部作統一的規劃、行銷及採購等,讓創業者在短期內即可上手,開始賺錢。因此,為了追求創業的成功,選擇好的「加盟主」,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目前,台灣盛行的「加盟」,並沒有一定的方式,有的需要先繳交定額的權利金、有的不用;有的規定要統一由總部作採購、有的則可以自己採買,莫衷一是。
所以,想要加入特定加盟體系的女性同胞,一定要先對那個加盟體系有深入的瞭解,也就是說,不僅是要先仔細看它的加盟條件、多多探聽其他加盟者的心得及加盟後的成功與失敗案例,而且,除了看對方提供的廣告DM及說明資料外,一定要「事前」請對方拿出日後您要簽的完整合約書,將合約條款一條一條的仔細閱讀。
常見的案例是,當一個想要加盟的人向加盟主要求先審閱合約時,加盟主常會以「總部規定要簽約時才可以提供、合約內容就和我提供給你的資料相同、我們的加盟者已有數百人,對合約內容都很滿意...」云云作藉口,而拒絕事前提供。而當要簽約時,加盟主會拿出一些美化過或簡單的DM作介紹,以轉移對合約的注意力,並說合約內容就是和DM一樣,而想要加盟的人常常看到合約艱深的法律用語就是一個頭兩個大,對態度和善的加盟主的天花亂墜的談話往往信以為真,而不疑有他,反正,以後都是一家人了,應該不會騙我,所以,很多都是先簽了再說。
事實上,這種一時衝動就簽約的人,往往在開始要作時,才發現為何情況都與之前加盟主說的都不同?為何這個也要錢?那個也要錢?為何加盟總部賣得東西不見得比巿面上好,卻又比巿價貴?為何加盟主在未開始賺錢時,就要先收一堆權利金、設備費、材料費?於是,糾紛四起,失敗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因此,聰明的女性同胞,當您想要「加盟」某行業時,您一定要先三思而後行,除了以上筆者提醒您要注意的事情以外,您還可以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網站,查看它所公布制式的「加盟契約」及其他相關規定,比較看看您想要加入的加盟體系合約是否有依公平會規定的內容,比較結果,可能十個會有九個避重就輕的只規定對加盟主有利的部分,而省略對您有利的部分。
所以,當您要創業時,一定要多作一些功課,停看聽,才可以發現對您真正有助益的加盟體系。
2. 從事跑單幫的行業:
所謂的「跑單幫」,就是從國外帶回名牌或特別的商品回台灣賣。此時,就要小心帶回來台灣的是仿冒品,有的國家在出海關抓到時,就會處以非常嚴重的處罰,而且,在台灣賣仿冒品也有嚴重的刑責。另外,有的國家,就算帶出來的是真品,也要小心有數量的限制,超過數量就要小心被處罰。
或有案例是在國外回台時,因行李眾多,被不知名的人暗藏毒品而不自知,最後竟然被海關查獲,卻百日莫辯,而被處以重刑,可能重達無期徒刑或死刑,實在得不償失,應引以為戒!
再者,台灣雖然准許賣「水貨」,也就是自行自國外進口的真品,而非自台灣代理商處購得,但是,常見有號稱「水貨」的商品,其實也是仿冒品,而有觸法之嫌。另外,就算是真品,售後服務也常有問題,而產生消費者保護法的糾紛,不可不慎。
3. 從事美容健康食品的行業:
女性從事美容健康食品行業,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目前有很多組織很大、很有名的直銷公司,都是從事這方面的行業。
台灣對直銷公司,傳統上稱之為「老鼠會」,在社會上屬於比較負面的形象,就是以上限帶下限的方式,不斷擴大組織,昔日因為沒有很好的規範,所以產生很多糾紛,後來,公平會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規定,希望可以杜絕這種糾紛,漸漸健全直銷行業。
所以,如果女性同胞想要用加入直銷公司的方式從事美容健康食品或其他行業,也應該如以上介紹的「加盟」行業一般,在加入時就要很小心的審閱相關的契約條款,並比對公平會就「直銷」方面的規定。如果,您要加入的直銷業的合約與公平會的規定有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您就應該警覺,正派的直銷業應該會依照公平會的規定規範他的會員才對。
常見直銷公司在推銷其下限時,多是以三寸不爛之舌及讓人如痴如醉的案例,使常常心存幻想或心無定見的女性同胞,在衝動之下,就簽下終身後悔的賣身契。筆者就曾親自看到某大直銷公司對其新進會員進行訓練時,所有會員如被催眠般的被激勵得興奮得一起大吼大叫的場面,讓外人看見以為那些人是否中邪。但是,激情過後,真正能夠成功的案例實在少之又少,媒體常見的成功案例並不是每個人都容易遇到。所以,事前多一些功課,再開始創業的腳步,對女性創業的人是多一分保障。
另外,女性同胞在從事美容健康等行業常會遇到的可能是代理的問題。例如,您如果認為某品牌的產品不錯,想要引進台灣,則要與該品牌談定在台代理的條件。
在談判代理時,主要爭取的,當然要以獨家代理為優先,另外,代理區域、時間、佣金等,也是十分重要的爭取條件。
再者,代理常見的爭議是該品牌商標權的爭議。或有代理商以自己名義登記代理品牌商標或中文商標,等到雙方代理關係結東後,因雙方無法達成商標移轉協定,而原品牌新代理商只能再創一個新品牌的案例。
女性同胞在代理產品時,應開發適當通路,以促銷其產品。當今科技發達時代,除了傳統的店舖外,網路及郵購都是越來越旺的通路,新時代的女性創業,一定不可忽略這個新興通路,但此新興通路常會遇到網路騙子,不可不慎。
4. 從事進出口貿易的行業
選擇從事進出口貿易業的女強人也多有人在,筆者就認識許多從事高科技產業中古設備買賣的女強人,實在令人佩服。
在從事國際貿易時,首先要面對的,就是「徵信」這件事。不管是要出口或進口,出口的人擔心貨出去了,如果收不到錢怎麼辦?進口的人則擔心,給了錢收不到貨怎麼辦?但對交易的對方,並不是每次都可以深入瞭解的。
筆者常見到的是,很多國際詐騙案件,對方都是前一、二次信用良好得履約,等到了第三或四次大量下單或騙到錢之後,就音訊全無。運氣好的,可能還可以找到對方公司理論,只是路途遙遠、對方又對自己的貨或付款百般挑剔,一想到要到人生地不熟的國家打官司,而打官司費用或律師費可能是天價,超過爭議款項甚多而沒有實益,於是就退卻三步。
一般進行國際貿易時,很多案例都是沒有簽訂正式的採購契約,而多以報價單或發票代替。事實上,一般國家大多承認報價單或發票也可以視為採購契約的一部分,只是,這種報價單或發票的內容常常十分簡單,大多只具備「商業條款」,也就是只有記載採購標的、數量、單價、總價等內容,但是,並沒有「法律條款」的規定,例如,每個國家對買賣關係的法律規定或有不同,而這項交易,到底應該適用買方或賣方國家的法律?如果雙方對這項交易產生爭議時,到底應該由買方或賣方所在的法院管轄?因為這些法律條款雙方事前都沒有約定,所以,當爭議產生時,吃虧的一方常常想到要到對方國家去告,就十分頭痛,只好摸摸鼻子認賠了事。目前國際商會(ICC)有制定Incoterms 2010,是一般較具規模的國際貿易業者同意適用的法源。
國際貿易目前履約及付款對雙方較有保障的方式多是以銀行開的信用狀進行,信用狀一旦開出就與原契約分離獨立,就好比開支票一樣,原契約的交易條件是否達成與信用狀無關,銀行只需要按照信用狀上記載之條件審核,賣方能夠提供信用狀中所要求之文件,銀行即予付款,至於賣方所交付之貨物是否符合買方所要求並不在銀行審核範圍。例如:信用狀上會載明履約條件是要用FOB或其他,付款條件是要銀行看見提單或其他文件才可以付款,信用狀常約定以UCC 600(即「信用狀統一慣例600」)的規定作為信用狀適用的法源,對國際貿易的雙方有較公平及完善的保障。
所以,聰明的女性,如果您要作出口時,當然是先收到錢為贏,能夠用T/T先拿到全部貨款,當然要優先考慮,退而求其次,再考慮用信用狀的方式收款。反之,如果您要作進口,為免付了錢拿不到貨,您當然要爭取以信用狀付款,而且,最好是貨到買方指定的倉庫再付款,才是最有保障。
另外,近年來國際貿易常以在免稅天堂(例如:薩摩亞、英屬維京、馬紹爾以及香港等地)設立境外公司,作為企業節稅的方式,因為該地政府對公司設立採文書審核,只需要繳納規費以及提供所需文件,許多免稅天堂不需要繳納任何賦稅,也不用作財報,僅須每年繳納一定規費即可,該地的銀行以及政府對在其地所設立之境外公司之資料以及資金狀況多半採取保密政策,就算訴訟發生透過國家外交部函查,該等免稅天堂的政府或是銀行單位也不一定會將公司資料交付,對企業實有很大的保障。但是,如果您的交易對象是在免稅天堂的公司,您就要小心有血本無歸的可能。所以,事前的徵信,或採取較有保障的付款或收款方式,才是女性創業的您,明智的作法。
女性創業問題多如牛毛,無法再此一一詳述,因篇幅有限,僅能提出以上常遇到之問題,希望可以對剛創業或已創業的您,有所幫助。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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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在百貨公司設櫃已經3-4年,去年3月她希望我去幫忙她訓練小姐,也說若有談到適合我的百貨專櫃,可將公司名借我,讓我去經營.所有人事,貨.管理.經營全都我一手包辦,她只是借我公司名跟百貨簽合約.後來在7月份,也真的幫我談了2個櫃位.那時她說是用她的公司,所以我就很放心的下去做,結果三個月一約,我都沒有看過合約.(因為百貨公司跑合約都要2-3個月)等到我看到合約時,才發現簽定合約的公司竟然不是她的.而是她的合夥人的名字.原來她們為了分擔稅務.開了另一個公司節稅,可是因為我並不熟那個朋友,而且百貨匯款(營收)都是匯到公司戶頭,變的我的家人對於她的信任大打折扣,這中間變的大家都不愉快,但也是有協商出方法解決,變成本來她每個月匯款給我,改由開票給我.這中間又經歷2次合約,雖然痛苦,但也相安無事.
後來在今年5月份,我的其中一個百貨,因為慘賠,所以結束合約,後來我才知道,原來百貨業為了要平衡各分店的業績,談櫃位時是要先進駐一個營業額較差的分店,才能換取進駐另一個生意較好的另一個分店,當時我並不董這個,所以就接受了生意較不好的分店.剛開幕不到一個星期,她便瞞著我進駐了生意較好的那間店.果然我的櫃位生意真的很不好.一年間慘賠將近100萬..這中間雖然多次想退出.但因為她自己的分店還仍在合約,所以她一直鼓吹我繼續合約,才會賠掉那麼多.但是因為做生?本來就有賺有賠.而且我也有另一個點,雖然是沒什麼賺但是也沒有賠錢. 後來也因為合作實在越來越不愉快,她便建議我自己成立公司跟百貨自己合約,我也答應,我只知道合約是9月份到期,(因為所有合約都是寄到公司,所以我都沒有拿到合約,跟她要她也是藉故拖拉不給)
後來我7 月份要生產,所以我想要合約時她應會通知我,讓我趕快把公司申辦下來,結果我剛做完月子.8月20左右.她就忽然一堆事一起翻臉.吵的不可開交,我就趕快準備申辦公司,沒想到後來從負責合約的人口從得知他們已經簽完下次的新合約,(9月份到103年3月)我知道後馬上問她.她就說她也不知道,是她的合夥人自己蓋了章續約.但她並不知情.就在8/28,她的合夥人跑到我的櫃上跟我的員工說她們要來接 手,要我的員工繼續留下來上班,然後傳了一通簡訊告訴我,她們將在8/31將我的櫃位拿回去自己經營.,要我自己退出.(所有的貨及陳列櫃都是我自己的,要我全部搬走)之後就完全不接電話,避不見面.讓我不知所措
,我想問的是,雖然我跟他借名時,並沒有簽定合約,但中間的銀行往來記綠,我跟他的稅金往來(發票稅,員工勞健保,部份我跟她一起進的貨)我都有留下記錄,她後來沒有接電話我都用簡訊跟她連絡,內容也可以証明她們是借我公司名用,只是她現在不爽,不想再借我用了,她要把我辛苦經營一年的成果佔為己有.這樣是否能証明我跟他的借名關係?如果可以,我是否可以請求借名終止,針對她後面搶走我櫃位的部份,造成我無法營業的損失提出賠償.?再麻煩律師幫我解答,






上個月剛成交一間房子,當仲介帶我去看房子時沒有說明年才可以辦過戶是直到要談價錢簽約哪天才說,因為賣方有奢侈稅問題,需等待到103年2月才可以以辦理過戶,不然就要把奢侈稅(約50萬)要加到房價上由買家吸收,當然我想了一下也同意賣方等到明年辦過戶,所以哪天就這樣談好價錢簽了約成交了("不動產契約買賣書"和"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隔天就趕快把訂金匯進履保障戶了,歡喜等待明年過戶.
想說可以慢慢自己先規畫新家,就上禮拜六連絡仲介帶我們去現場丈量尺寸,仲介哪時有再提到奢侈稅要修法的問題,哪時也沒想哪麼多,就今天接到仲介來電告知,說屋主害怕奢侈稅修法的話他會被課稅的問題,要買方和賣方再重新修改合約內容,我就和他說當初簽約就已經說明了,為何現在還要修改呢?他說是為了保障雙方和仲介公司都不會被課稅,希望我能配合考慮一下,反正就一直強調當初賣我們價錢太低不符合哪地區的房價,我就回他說現在實價登錄可以查詢哪地區房價多少,賣高賣低也都是你們自己再說的,開太低就回一句不用談了,再多填個幾萬就說屋主希望再高些,從頭到尾都是你仲介在中間傳話,價錢也都是你一直在哪抬高的,轉身要走了不談了,也是你我要我再等一下你要在去和賣方僑的,所以價錢也都是雙方在哪時說好的,現在還要和我說奢侈稅的問題.
請問一下:
1.今年7月成交可是明年辦過戶會被課奢侈稅嗎?(仲介和我說履保障戶哪邊會課稅到仲介公司)
2.合約都已經簽約了我就照這合約走等到明年時間到辦過戶,可以不用理會仲介嗎?
3.如果我不同意賣方所提出來的條件修改合約的話,他有權取消合約不賣房子嗎?
4.仲介說如果我同意先把後面的尾款簽下本票的話,他會要求屋主馬上辦過戶,可是這樣賣方就不是要被課稅了,到時候簽了本票拿不到房子的話,就慘了.


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而勞基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預告期間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照上述規定可知,此項預告期間之長短係依勞工工作年資來認定,再者,除非勞工之工作年資在三個月以下,否則其自請辭職應按其工作年資之長短遵守十日、二十日或三十日三種不同預告期間事先預告雇主。


正題最近處理一個案子搞的自己很悶,事由約3個月前小弟按照客戶
的需求及要求完成交貨,就在前幾周客戶產生了問題小弟也是盡力陸續排除,最後只差一個項目無法排除這是客戶要求下的附加商品(屬耗材),商品總代理經判定為人為外力因素非自然損壞故不願做後續事宜,這時的客戶無法接受堅持是小弟我的問題然後就開炮了....甚麼消x官跟某某報一些很難聽的話,當然言語間有帶恐嚇言論(還到公司道我不是當時小弟外出),真的有夠無奈交貨時清楚點交也畫了壓一切都很合乎流程卻在交貨後3個月來無理取鬧,小弟也盡力協助從頭到尾態度良好實在不解為何換來如此下場,小弟真的想不懂都被判定人為因素為何還要小弟割地賠款(客戶強調合約書上有這項產品要小弟負責),當然小弟也不是第一天出社會的交貨前的施工照及商品全新型號照都有留底,最後大家坐下來談了客戶一樣態度強勢言語恐嚇小弟在商談過程中也證實了客戶親口說的事實(恐嚇及非理性言語),過程中客戶不經意的坦承確實使用上有弄壞但商品不該這麼不耐用還經過他人拆下檢查主體變型更換了一些東西,這時我大夢清醒原來客戶弄壞又經手他人跟當時交貨時型號也不同了還來求償,擺明要硬凹不管怎樣都要有人處理這件事當然總代理一定不處理站的住腳,倒楣到我這個好心協助的身上(軟土深掘)最後硬要我處理當下小弟我要求客戶簽收款證明書非和解書(還壓了手印)賠償約全新商品金額的8成現金,客戶最後還不削的留下一句這事就處理
到這沒你的事了開開心心的跟老婆(一對年輕人,女的扮白臉,男的演黑臉)離開,事隔多日連一句禮貌性的招呼都沒(小弟經手的案件達到客戶的要求基本上都會好言好禮),真的悶到一個不行......
出了社會也吃過很多虧繳了不少補習費這次真的悶!! 感覺好人難做任人欺侮~
常在想人性本善來說服我自己吃苦當吃補這社會真的變了,還跟小弟說消費者最大真的嗎?
以上陳述屬事實小弟整理一下心情理性推論以下事項~ 有請先進們指點感恩~
1.刻意隱瞞真相偷天換日 (詐欺罪)刑事公訴
2.言語上恐嚇動不動就說要弄小弟 (恐嚇罪)刑事公訴
3.沒有正當合理性的拿取他人財物 (恐嚇取財)刑事公訴
4.任何一項成立可在要求民事求償嗎?(傷心阿)
先進們以上有誤嗎? 當然小弟在談話過程有全程錄音跟錄影(吃過虧繳過補習費)




委託高雄鳳山永X房屋桂林店賣了房子,
原本估價販售金額是278萬,後來又簽了一份底價合約230萬,
之後全權交給永X房屋負責。
就在上個月,永X房屋幫我找到買家,
在多次協調下,最後以220萬成交(現況交屋),
買家付款也很乾脆,但噩夢就在過戶後開始,
買家抱怨說有在木質櫃子看到白蟻蛀過的痕跡,
將心比心,力馬答應仲介請消毒公司來消毒,
消毒公司也開立了兩年保證書,
此時買家還是有所疑慮,要求要把木質櫃子重新做過給他,
經過永X房屋仲介的說明,也為了以利可以快點完成交易,
永X房屋請了師傅估價需要8萬5,這金額就壓在永X房屋那邊,
而我們要負責在8/31前完工給買家,也簽了一份交屋前合約。
8月初,下了高雄,帶著裝潢師傅(現住地台中),
第一天,永X房屋帶著施工人員來拆除所要重新做的櫃子,
當天,買家說,除了櫃子,連下面的木質地板都要拆除,不用恢復沒關係,
於是就依照買家的要求做了,
然後我帶過去的台中的裝潢師傅也畫圖規劃了櫃子預定安裝的位子,
在場的永X房屋仲介跟施工人員都聽到了!!
第二天,換我們施工時,
買家要求我們連地板都要恢復,而且費用要我們賣家出!
另外櫃子的部分他要更換有抽屜的,
一整個要求過分至極,仲介卻還幫買家說話,
還說願意幫我們賣家出一半的地板費用,
說的一副自己多有誠意,
當然,這次並沒有履行這樣的要求,也沒有繼續施工。
於是打了電話到永X房屋的客服投訴,
等待了幾天都沒有回應,
8/21終於收到永X房屋的店長親自來電,
但卻說:
你們要趕快完工喔!期限已經要到了,如果沒如期完工,就要扣掉最後的8萬5,
而且對方也會寄存證信函給你們,請律師處理!
服務態度極差,專業也夠爛的!
可是我們卻一點辦法都沒有.....
我想請問:
1.在這件事情中,我們到底違反觸犯了哪條法律?
2.房屋仲介給予的這樣服務,我可以拒絕給予服務費嗎?或是我能到哪個地方投訴?
3.可以申請調解委員會嗎?如果申請調解中,那簽屬的交屋合約期限到了怎麼辦?
4.買家當時說不用恢復的時候,在場的仲介跟施工人員可以當證人嗎?(我沒錄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