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題
任職私校,一年一聘,聘約至105年7月31日,學校於5月初有發下學年聘書(校方有意願續聘),但個人無接聘意願因此於校方規定之三日內將聘書還給人事室,意指不接聘。
屆六月底時,人事室發信給不接聘或者不被續聘的教師一份"請辭案",要大家照著上面的方式去寫,原文如下:
辭 呈
主旨:職因個人因素,擬辭專任教師職務,敬請 核示。
說明:
一、職自 年 月 日起擔任專任健康與護理教師迄今,期間承蒙 校長及各級主管賞識與照顧,獲益良多。今因個人因素擬辭去現職,對於未能繼續為學校奉獻心力深感歉意,懇請 校長與各級主管見諒。
二、因新職務所需,請准職任職至105年7月31日止。敬請
核示。
想請問:
1.所謂"請辭"、"辭呈"、"辭職",依照字面解釋,應該是指"聘約未滿的情況下要離職"吧?也就是在職期間但是要離職。現在狀況是"因為聘約到期",這樣是否不應寫"辭呈"、"辭職"、"請辭"?勞資雙方應是聘約到期就可以離開吧?學校可以這樣要求我們寫辭呈嗎?
2.當時聘書上有寫說,若教師無意願接下學年聘書,請於一個月前"書面告知","書面告知"應該不等於"辭呈"吧?是否寫一份簽文,告知聘約期滿且無意願接聘即可?
3.學校有可能會壓離職證明,請問若真的發生這樣事情該怎麼做?(因教師不適用勞基法,所以想請問該怎麼辦"
感謝大家提供。謝謝。

各位律師好,事件如下,員工因不滿負責人糾正他把玩手機行為,於當日105/4/30口頭請辭,公司在五月初幫他辦勞健保轉出。而他在105/6/4向勞工局申訴說他因遭雇主言語諷刺.精神凌虐.不堪其勞被迫退職,問題如下。
1.對方口頭請辭,公司沒證明,只能於收到勞工局來函6/17才寄出存證信函,說他口頭請辭,並無故曠職3日,終止勞動契約。在勞資爭議調解會上如果無法舉證他是自動辭職,會因為他片面說法就要給他資遣費嗎?
2.他在申訴書上說因遭受精神凌虐被迫退職,請問可在勞資調解會上從他的自述反駁說他是自願退職嗎?至於他說的精神凌虐ㄧ事他需要舉證嗎?
3.公司成員也就三位,家父.家母以及對方(家父弟弟),父母也是有做工才有收入,家人間ㄧ起工作就混口飯吃,所以沒太多規定,都口頭溝通,這家工廠原本是爺爺當負責人,但借錢之類的事也幾乎都是以父親名義,後來父親說要當負責人,曾匯50萬給對方,可以拿來在協調會上說對他很好沒凌虐此事嗎?
以上,麻煩律師們解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主張自願離職的部分,可能需蒐集一下相關事證,否則日後易生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也就是雇主不得任意將員工予以解僱,必須要有上面各款事由才可,故公司無故辭退並無理由,此部分並可主張僱傭關係依然存在、公司依法仍應每月給付薪資。 若雙方另立約定調整薪資,基於私法自治原則,雙方即應受此約定之拘束,並不會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問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原本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做2休2,後來公司要省人力成本未經員工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只聽說有開過勞資會議黑箱作業,我也不知道勞方代表有誰,薪資方面也等於是變相減薪,當初做2休2加上加班的工時和現在做4休2工時相同的話,現在領的也比較少,之前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地方勞工局問,都一直在跟我跳針說總工時沒有違反法令沒有問題。
之前有一位同仁因為健康因素一個月請了超過3天病假就被惡整調常日班,一些津貼就拿不到,等於是減薪就對了,這點明確違反法令,後來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也不意外成功拿到了非自願離職,他也說其實勞動契約這方面就有問題,打電話去勞工局通常懶的理你要親自跑比較有用。
所以因為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算是違反勞動契約嗎?我可以根據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我知道這條有但書要30天內才有效,但是我是詢問過勞動部和勞工局結果都說沒問題這樣還算知悉其情形?

你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若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12.11台勞動字第9639號)。 要先釐清是否有簽署團體協約或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已經作成決議,若無,雇主未與你協商擅自變動勞動契約,可能會違反勞動契約,而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們公司沒有工會,所以不會有簽署團體協約和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作成決議的問題,我的認知應該沒錯吧?
會有問題的可能是知悉其情形30天內要提出,但是當時我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勞工局,給我的回覆就是工時沒超過法定工時所以沒問題,那我可以主張因為勞動部和勞工局的回覆誤導我,所以當時不算知悉其情形?
我們現在的工時是單周40或50小時,連續2周40小時,然後連續4周50小時,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0條規定嗎?如果有,也可以針對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嗎?
因為工作本身就很耗費體力需搬重物,然後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變更延長工時,導致我身體無法負荷,有坐骨神經痛症狀以及兩手手肘肌腱發炎,這樣對我要求非自願離職有幫助嗎?


2015/06/01開始合約雇傭關係,甲方為台灣企業.乙方(我)為台灣外派駐大陸分公司經理,有年約合同在身至今年2016/5/31日 問題: 1.項目於2016年六月開始啟動.於九月份甲方無故終止項目進度,原因,甲方有更好的合作項目,因此停止乙方主管項目案件 2.原定2016/3/1起薪資調整為人民幣12000RMB.視開發進度有上下調整10%的空間,期項目停止為甲方無故停止,因公司利益而終止,無故員工福利與後續安排.因此簽訂合約薪資不同整,反降,甲方並言語挑明,若是不想做.回台灣打勞資仲裁.因此此事情產生兩個狀況 A:無故辭退,並無後續安排 B:簽訂合約協議應該薪資調升.無調升 綜觀兩項產生問題,想詢問,台灣法令在無故辭退上,給予勞工如何保障?其二為,合約明確簽訂2016/03/01起調整薪資.因項目早在,2015/9月停止,因此無後續安排員工事項與調整薪資,在這方面,台灣法令又如何界定?

你好:
雇主基於營運需求,可以調動勞工之職務,但要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揭櫫之調動五原則,否則調動不合法,勞工可以拒絕或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 雇主必須有勞動基準第11條、第12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若非懲戒解雇,就要遵守預告期間(可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代之)並給付資遣費,違反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薪資,或直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調薪約定為何目前看不出來,若原本之勞動契約有約定,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勞動契約之條件,否則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勞動法有強烈之屬地性,可直接尋求當地之主管機關協助,依當地之法令處理。
您好,關您的問題,可向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求爭議調解,若調解無結果,在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首先,這公司有正職員工與派遣員工
目前公司要召開勞資會議,準備勞方代表選舉,
以下是公司公告的內容:
主旨:本公司第二屆勞方代表選舉案
說明: 本公司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預定於2016-04-29上午10:00”15:00辦理電子投票,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1.勞方代表正取五名(包含法定女性保障一名),備取七名,任期四年,
2.勞方代表候選人資格 任寫謝茶一年之正式人員為勞方代表候選人,並於電子投票系統中分為四個選區,(任職年資計算至2016年3月31日,且資方代表或特定職務不列入勞方代表候選人)
3.選舉人資格及選舉方式 2016年3月31日前到職且投票日仍在職者,可參與選舉投票, 於電子投票系統,輸入帳密進行投票(不記名),每人於每個選區應投入1票
取各區得票最高票前三名當選,當選人再依照法定保障、該區人數比例,分為正取、備取,選舉結果將公告之
以上,我覺得勞方代表候選人資格訂得很奇怪
1.為何一定要滿一年才能當勞方代表候選人?不是應該全體正職勞工每人都能候選嗎?
2.選舉人資格也就是能投票的人,為何規定要2016/3/31前到職者才能投票?不是應該全體勞工皆可投票嗎?而且,沒寫清楚只有正職員工能投票還是派遣員工也能投票?



您好~本人從事業務性質工作,與公司每年都有簽定底薪及獎金之工資合約,內容明確規範業績之認定及何時發放之標準,其中合約規定獎金發放時間會依照客戶付款時間而定,因本人生涯規劃於去年年底離職?,,離職後上仍有多筆獎金需等客戶付款後才能發放,今年初期公司每月都有依據合約按時發放,直到這個月初開始,公司開始以主管尚未簽核之理由,故意延遲發放剩餘之獎金,我知道勞工局有調解方式解決此問題,但我想問的是:
1.前公司故意延遲或擺明不發放獎金,沒有相關法令可以直接對該公司進行裁罰嗎?
2.如果真的進入調解程序,調解會議我該將我手頭上的證據一併拿出來一一證明嗎(Ex.勞資雙方合約、對話錄音等)?哪些細節我該注意?
3.因為保障我的權利,當發現公司有意拖延工資時,我已經開始錄下與公司HR及GM雙方的對話紀錄,其中對話內容雙方都有承認及明確指出獎金金額,但對於發放時間一直拖延等錄音證據,我這樣做合法嗎?適合在調解會召開時提出此證據嗎?
因畢竟小蝦米要對抗大鯨魚...很多細節想進一步多了解...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不論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或第320條竊盜罪,在主觀上都要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是「損害本人之利益」,但您所述的情形實在都難以論以背信罪或竊盜罪,而客觀上的行為也很難成立。 公司以濫行提出告訴為脅迫就範的手段,應無需妥協,反倒是相關勞資權益應爭取到底,公司若枉顧勞工權益除了仍須負擔民事上責任外,還可能涉及行政責任而可以去檢舉裁罰。 倘若公司真的提出告訴也無須擔心,除了在理論上來說本就難以成立犯罪之外,這些指控在實際上來說也難以舉證,而被告在法律上本來就沒有積極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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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任職在一家集團公司,先前在集團公司下屬的上海分公司上班擔任主管,105年1月13公司調派回台灣公司,105年3月29日下午,公司人事約談並給通知書表示因為公司虧損必須資遣我,當下表示會依照勞基法資遣,依年資給付加上1個月的預告工資。
當下我沒立即同意,表示要考慮一下,並將通知資遣的通知單拿走。
由於公司本次資遣主要針對連同我在內的從海外分公司調回來的四位同仁,隔天我們找公司工會討論,工會表示依法公司要以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給予資遣費,即平均工資應有三個月的海外公司薪資及三個月的台灣公司加總的平均工資計算,我們也透過工會向人資表達我們的主張,但人資表示要請示總公司人事主管才能給予答案但拖延多日一直未給予最後答案。
後又無預警的將我們調離台灣原單位,然後105年4月7日公司人資又說向總公司高層請示以協議資遣、調離原單位、繼續在原單位任職三種方式哪種方式處理我們,還在等高層裁定,但明明已經無預警調單位,派令都已經下來,加上先前的資遣通知,公司處理我們的做法太過反覆粗糙。
因為之前我們已經主張同意公司資遣,但平均工資必須還有前三個月在海外的工資津貼,我們認為公司是不想支付高額遣散費,所以可能會採取調單位故意冷凍我們逼迫自己離職的手段,這種能夠申請勞資糾紛協調嗎?

大律師您好,上週五我母親的公司以「公司要準備歇業了」為由欲強制我母親退休,公司承諾會給予舊制年資之退休金;但我母親現齡61歲有工作能力也有工作意願,且於同一公司任職近17年,勞工局告知可依法向公司請求:「舊制年資的退休金+新制年資的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公司不答應。
嗣後,在我母親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隔天,公司改口同意可讓我母親續任至65歲(但沒交代公司是否依然繼續進行歇業準備)。因原爭議的「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於續任後已不復存在,我母親便撤銷了調解申請書。但當初填寫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中一併提及了要公司「補足勞保高薪低報的6%缺額」,原想既然公司要逼退休,就一併追討;但現在公司不逼了,若於任職中追討,極有可能使我母親受到不利之對待。我想請問的是,勞基法中有「30天除斥期」這一限制,我母親當初填寫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中已提及「勞保高薪低報一事」,是否會有「自知悉起30日」之後就不能再追討的限制?而且就連日後提起民事訟訴的效力也沒了?網路查詢到有因應的說法:「1.雇主投保不實之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中... 2.據實申報乃強制規定...」(此二句節錄至「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一文文末,http://www.lex.idv.tw/?p=374),但該因應的說法似乎也非必然有用,因此有此請教,謝謝您。(三鞠躬)



您好,我是派遣勞工,我計畫匿名勞動檢查檢舉要派公司,以下列出我想檢舉的事項,請您判斷哪些事項能夠申請勞動檢查?謝謝
1.今年2016年,公司於2015/12/31公告無紀念日休假,以往2015、2014年皆有休假,雖然休假是以[增給特別休假]名義放假,且有些休假日期與紀念日期不同但接近,要派公司上班時間是一星期上五日,每日八小時
2014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J9fbMR.jpg
2015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yVBRpM.jpg
2016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iJeuCKB.jpg
工作規則目前最新版本是2014/7/17修改,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GUmeMmj.jpg
但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指出紀念日休假需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能修改,
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截圖: http://i.imgur.com/phvhYea.jpg、http://i.imgur.com/wyMWRnS.jpg
而勞資會議未討論紀念日休假與否,
勞資會議截圖: http://i.imgur.com/zmanDyp.jpg、http://i.imgur.com/7XmWrfu.jpg
且工作規則尚未更動,因此我想藉由勞動檢查讓要派公司恢復那7日的紀念日休假,可行嗎?
2.此公司2008年成立,但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第一屆勞資會議是2015/12/1召開及2015/12/4公告給同仁,而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未經過選舉產生,開始勞資會議時,有2位勞方代表因出差而缺席會議,導致實際開會為資方五人對勞方三人,有失公平,因此我想主張此勞資會議無效必須重開會議可行嗎?
3.公司與加班有關的單據只有[假日加班申請單]、[換休單],當中:
(1) 假日加班申請單: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假日加班申請單截圖: http://i.imgur.com/W758DOU.jpg、http://i.imgur.com/FTtWYsH.jpg
(2) 換休單: 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換休單截圖: http://i.imgur.com/q15XANT.jpg、http://i.imgur.com/9KtDu1X.jpg
要派公司請假使用單據截圖: http://i.imgur.com/SmWq1mc.jpg
4.工作未提供職務說明書,每位員工權責劃分不清,因此工作內容相當不固定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證明公司確實沒有提供,我本身剛進來確實未提供,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5.主管沒跟員工協議就叫員工換座位,這部分我沒有證據,但我本身有遇過此情形,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6.雖依工作規則四十六條未明確指出PM12:00至PM1:00為休息時間,但全體同仁確實在此時間點吃午餐、午休、自由活動,但還是有同仁在此時間點工作,且有時總經理、處長及其他主管還會叫同仁開會討論、指派工作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第四十六條截圖: http://i.imgur.com/oojvZln.jpg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7.工作環境
(1)1010辦公室,雖有時安靜工作,但有一位女主管常常大小聲講話、吹口哨,不堪其擾,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的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2)1007辦公室在樓上施工時,會聞到濃濃的油漆味,空氣品質不佳,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After Sales部門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3)1009辦公室最後一排員工燈光昏暗,嚴重影響視力,這點有同仁向公司總管理處反應,但得到的回覆是[沒辦法],就這樣不了了之,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與總管理處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您好,我是派遣勞工,我計畫匿名勞動檢查檢舉要派公司,以下列出我想檢舉的事項,請您判斷哪些事項能夠申請勞動檢查?謝謝
1.今年2016年,公司於2015/12/31公告無紀念日休假,以往2015、2014年皆有休假,雖然休假是以[增給特別休假]名義放假,且有些休假日期與紀念日期不同但接近,要派公司上班時間是一星期上五日,每日八小時
2014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J9fbMR.jpg
2015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yVBRpM.jpg
2016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iJeuCKB.jpg
工作規則目前最新版本是2014/7/17修改,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GUmeMmj.jpg
但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指出紀念日休假需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能修改,
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截圖: http://i.imgur.com/phvhYea.jpg、http://i.imgur.com/wyMWRnS.jpg
而勞資會議未討論紀念日休假與否,
勞資會議截圖: http://i.imgur.com/zmanDyp.jpg、http://i.imgur.com/7XmWrfu.jpg
且工作規則尚未更動,因此我想藉由勞動檢查讓要派公司恢復那7日的紀念日休假,可行嗎?
2.此公司2008年成立,但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第一屆勞資會議是2015/12/1召開及2015/12/4公告給同仁,而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未經過選舉產生,開始勞資會議時,有2位勞方代表因出差而缺席會議,導致實際開會為資方五人對勞方三人,有失公平,因此我想主張此勞資會議無效必須重開會議可行嗎?
3.公司與加班有關的單據只有[假日加班申請單]、[換休單],當中:
(1) 假日加班申請單: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假日加班申請單截圖: http://i.imgur.com/W758DOU.jpg、http://i.imgur.com/FTtWYsH.jpg
(2) 換休單: 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換休單截圖: http://i.imgur.com/q15XANT.jpg、http://i.imgur.com/9KtDu1X.jpg
要派公司請假使用單據截圖: http://i.imgur.com/SmWq1mc.jpg
4.工作未提供職務說明書,每位員工權責劃分不清,因此工作內容相當不固定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證明公司確實沒有提供,我本身剛進來確實未提供,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5.主管沒跟員工協議就叫員工換座位,這部分我沒有證據,但我本身有遇過此情形,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6.雖依工作規則四十六條未明確指出PM12:00至PM1:00為休息時間,但全體同仁確實在此時間點吃午餐、午休、自由活動,但還是有同仁在此時間點工作,且有時總經理、處長及其他主管還會叫同仁開會討論、指派工作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第四十六條截圖: http://i.imgur.com/oojvZln.jpg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7.工作環境
(1)1010辦公室,雖有時安靜工作,但有一位女主管常常大小聲講話、吹口哨,不堪其擾,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的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2)1007辦公室在樓上施工時,會聞到濃濃的油漆味,空氣品質不佳,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After Sales部門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3)1009辦公室最後一排員工燈光昏暗,嚴重影響視力,這點有同仁向公司總管理處反應,但得到的回覆是[沒辦法],就這樣不了了之,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與總管理處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各位律師好:
目前主要是因為勞資糾紛在打官司,因a公司老闆蓋給我一張用發票章蓋的非自願證明書,現在老闆並不承認是他蓋的,所以我告上法院請求資遣費,目前一審判我勝訴,而且那位老闆還是不承認他蓋的,並且用偽造文書告我,但是刑事法院還是判我勝訴,對方好像沒有在上訴刑事.
結果現在他又上訴民事二審,他拿了一張8年前資遣員工的文件證明,證明那張非自願證明書不是他蓋的,但是兩張文件格式雖有不同,但是內容大同小異,只是8年前資遣員工的文件證明是蓋大小章,而現在我手上這張是蓋發票章的非自願證明書.
我想請問一下,這樣法官會在認定上,認為我的文件是有問題的嗎?是有證人,但是現在的人沒事不可能陪你跑法院,更何況只是同事,證據的話,只有錄音檔,但是都在爭執預告工資,不過有勞健保和工作交接的email,但是現在就是怕法官會認定我的證據薄弱,不知是否各位律師可以給我一點意見,謝謝.
另外請教民事二審的程序是否要經過二次的準備程序,然後進入三位法官會審,才會對此案件有結果,因為金額不大,但是卻是時間一拖在拖.
煩請幫忙解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二審會先進行準備程序,待準備程序終結,才會進入辯論程序,辯論程序終結後即會定宣判期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你好:
有關勞資爭議問題想請各位律師幫忙,家中長輩於民國94年間任職職業工會,先工會以代表大會決議現職員工改訂勞動契約為一年一聘,並降低薪資,又令員工切結60歲自動退休切結書,否則不續聘,這個部分經向勞工處申請調解,勞工處調解結果為改定一年一聘之契約違反勞基法規定無效並不得減薪成立,家中長輩期間繼續到工會上班,惟工會理事長多次以長輩向勞工處申訴為理由言語辱罵,並召開代表會要求長輩於代表會中跟全體代表道歉,並要求長輩書寫切結「不得頂撞理事長不得再向勞工處申訴,如再申訴及自動離職等」,如不切結即日起不用再來上班,我們認為切結內容違反員工權益拒不切結,於是理事長先以口頭告知不簽不用來上班,且本應於每月1 日發薪卻沒發給薪水,又於3月4日收到工會函表示長輩於代表會中侮辱理事長為由解聘3月1日生效。在此想問各位律師理事長如果想用勞基法第14條第2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規避給付遣散費,我們該如何處裡,現我們已向勞工處再申請調處,但是否需寄存證信函給工會表明不接受解聘,請各位律師幫忙,謝謝!

請教:
內含網址是我做為證據的截圖
1.要派公司一直實施周休二日制度,要派公司工作規則表明這7個國定假日有休假,分別是:
開國紀念日的翌日(1月2日)、3月29日青年節、9月28日教師節、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10月31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
但實際上要派公司是以迂迴的方式給假,人資小姐公告2015行事曆是以[增給特別休假]的名義,將國定假日轉為特休放假,而且還規定當天需在職才給假
比如2015行事曆上9/29休假,這是挪9/28教師節的,而9/29需在職才給假我知道這部分優於勞基法,但要派公司這樣給假有違反其他法律或有問題嗎?
2.承1,現在問題來了,自從2016勞基新制[砍掉七天國定假日]後,要派公司人資小姐公告2016行事曆(網址),無增給特別休假了,但我發現要派公司並無修改工作規則,原最新版表明這7個國定假日有休假,只有一條但書[前開休假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得酌作調移,並於每年另行公告當年的行事曆。](網址: http://i.imgur.com/phvhYea.jpg、http://i.imgur.com/wyMWRnS.jpg)
而2015年雖然有召開勞資會議,並無討論此項目(網址: http://i.imgur.com/zmanDyp.jpg、http://i.imgur.com/7XmWrfu.jpg)
因此要派公司全體員工2016整年莫名其妙的整整少掉7天國定假日可休,所以要派公司是不是有違法?有違法的話想申請勞動檢查可行嗎?有辦法以工作規則未修改,要求恢復這7天國定假日(增給特別休假)嗎?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最低服務年限要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之規定,目前看不出來雇主有提供合理補償,可能會影響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效力。 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導致無法遵守最低服務年限而終止契約,仍然無須返還訓練費用。 在違約金請求權確定前,雇主不得預扣薪資,而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要結清薪資給付勞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