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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們好:要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但上個月
業務員已
離職了。(想逃跑)
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
業務過失)嗎?
附帶
民事:損害
賠償;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
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
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重點:把所有的錢拿回來。
事情發生的過程:
(2014年8月23日在馬來西亞),
先是
偽造文書:模仿我的
信用卡英文簽名,
(聯邦
銀行信用卡),
當初不是由我所簽名的簽單;
已花100元向聯邦
銀行申請出來。
法院已在審理中。
到目前今天2016年1月15日,
(事情發生已經快1年半了)
當初
業務員:只有交給我一張臨時收據;(
證據一)
上面就根本沒有我的任何簽名。
當初去的時候我是沒
工作(才有4天3夜的時間去的)
我根本不可能在8月23日
信用卡上簽名的。
(2014年8月24日在馬來西亞),
在輕率、無經驗之下被騙,
「當初我應該打死都不要簽名;
因為看不懂英文
合約」
唯一有簽名:馬來西亞
房屋買賣
契約書(英文版),
可惡、惡劣,馬來西亞
律師(只拿黑心錢,全家死光光)更是完全沒有向我解釋英文條約?容;
《我要的權利和義務,全部都不知道如何去履行》。
(英文)
合約;
完全沒告知我的權利和義務、
就坑殺我,叫我一直簽名,
最近事後上網去查:亞太國際地產歸納出當前在海外
不動產交易中,
居間仲介或代銷業者的爭議點:
1.業者未善盡告知義務,更沒有產權說明書。
刑事:重大(
業務過失)的原因:105年10月5日凌晨三點半我一直睡不著;(總覺得
業務員從頭到尾都在騙我)
無意間自行上亞太國際公司網站,
發現
業務員未告知我要簽名《中文版本的
不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
證據二);
裡面有14項目:
業務員要和客戶(解釋說明),
一一確認(打?)是和否;
最後客戶要在右下方簽名。
我完全被蒙在鼓裡,未先份告知我
(明顯有重大
業務過失);
導致於我判斷錯誤,損失
金錢170萬元;
原因:第一項,
業務要向客戶解釋匯率風險,
(全部都沒有充份的告知我);
如果我知道匯率風險:就算砍頭也不會簽英文
合約的,
換美金又換馬幣
(去年:馬幣慘跌到17年新低)
《重大瑕疵》:因為,
業務員未告知客戶要簽名,
《刻意隱瞞;漏簽》中文版:
不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
也算是
契約的一部份吧!
應該有充份理由:可以構成解除
契約的條件。
《拿回當初所匯給賤商:馬星集團的屋款:150萬元和
外國人準證
費用20萬》
被騙:不要繼續在被騙下去了;
馬來西亞國家:
外國人準證
費用20萬,退屋:也不退,真是個強?、土匪國家。
到底這樣算不算(
刑事:
業務過失)嗎?
2.英文
合約內容未充分向客戶解釋,更無專業的翻譯服務。
(拿黑心錢,祖宗八代;全家不得好死)
到底這樣算不算(
刑事:
業務過失)嗎?
還是
民事賠償?
還是要告
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170萬元:要給可憐又可愛的女兒(目前讀高一);
將來讀大學的教育費和生命費,
和我一輩子辛苦
工作的血汗錢拿的回來嗎?
請盡快回答我:因為:我在2015年12月30,
亞太國際地產(要我簽名:退訂單);
現在在跑流程。
案子在
訴訟中:是不是先不要填退單;
(但馬星建設,又要騙我去繳錢;
不繳錢:被罰屋款的10%
違約金。
我想先拿回一點點的錢也好;
案件都在法院處理中,
到底要如何處理才是對的?
那位專業大
律師能盡快回答我問題?
一輩子感激不盡!
祝各位大
律師們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