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們您好
有請教關於機車車禍事故發生的後續理賠問題,
受害者是我先生,他是外籍人士,2015年4月2日早上,
跟同事A去上班,老闆安排他讓同事載,因同事不是台北人不熟路況,
在台北橋上左轉切入機車道時,未注意後方機車來車,被後方機車B撞上,
同事A擦傷,但我先生腳骨折,肺部血腫~報案後救護車送馬偕急診~
事發後,初步研判表寫,
同事A:未注意左方來車
機車B:涉嫌超速
我先生C:無肇事責任
現在機車B,認為他贏定了,不想與我們做任何和解動作及賠償討論,
說有保第三責任險,但是是保自己,要我先生去跟他同事喬理賠,
沒有詢問我先生車禍後狀況,也不任為自己有責任要負!
並提告他同事A到士林地檢署,我們有去,但對方還是沒提任何和解問題!
這件事情讓我們很傷腦筋,先生躺了一個多月,沒有上班領薪及撞擊力道大,
他的財物損失,手機螢幕破掉摔壞這些要如何做理賠?
想請問
目前如要提告,還需要申請車禍鑑定嗎?
是否進入司法程序後,就不能申請?
詢問保險業務及警局的警員,都說對方也算是有過失,
但態度就是不想討論和解!說我們可以去告他過失傷害,
對於這件事情,很無奈對方態度,很不希望提告這個涉嫌超速的年輕人,
但這樣的態度,又讓人心灰意冷的!
希望律師們能給我些建議,如何做才能把事情處理好!
謝謝

刑事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告了之後還可以和解撤回告訴或是調解,這個部分你可以考慮一下是否要提告,如果要告的話六個月內可以處理。
二、請認真考慮假扣押:
民事部分,骨折又影響到工作的話賠償的金額不小,這個部分對方是有可能會脫產的。如果希望打官司打到最後是有實益的話請認真考慮先辦假扣押。
三、我曾問過一個專辦強制執行的小弟,在台灣強制執行的效果如何,他說,如果是以假扣押先扣的話比較有機會扣到東西,如果是做支付命令或是以起訴來做的話,等到拿到法院公文,十個有九個都脫產了,這個供你參考。
六、如果你想要原諒他,就等他賠償他應該要賠償的金額後再原諒即可。
七、如果是有意願調解的話是好事 ,律師也是很支持。但是有的人跟你談調解並不是為了要賠你們錢,而是為了拖六個月;有的則是假意調解,一方面慢慢脫產,等調解完你不告刑事後他財產剛好也脫完,你要告民事告贏也拿不到錢 。所以要調解的話建議至少要拿一筆現金,不要說車禍連醫療費用都不出。
八、假扣押辦完後,取得執行名義部分:
[一]執行名義就是法律允許的可以當強制執行對方財產依據的法院公文書。
[二]假扣押算是執行名義,但是也只能凍結對方的財產,不能將對方的財產變價。
[三]所以要另外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支付命令或是民事確定判決或調解書或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四]目前實務上很流行[ 精神上損害賠償不能以支付命令處理] 這個想法,所以如果你要用支付命令處理的話,就精神上損害賠償的部分就要另行起訴。
[五]刑事附帶民事的話是要先提出刑事告訴,等檢察官起訴後才能提刑附民,刑附民的話一開始沒有訴訟費用的問題,但是如果刑事庭裁定移民庭的話再追加項目就有訴訟費用要支出,所以如果有要告刑附民的話記得一次要足。再來是刑附民的話限於人傷的部分,物損部分如果要提刑附民的話會有困難。
九、不知道這樣對你來說會不會太複雜…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請教...我方汽車,對方機車三人(2大1小),雙方同方向行駛,我方看到對方於外線車道,所以切換於內線車道繼續行駛超越對方後,在十字路口處,對方由外線車道左轉,擦撞我方車體右後方葉子板而跌倒。兩位大人手腳皆擦傷,小孩頭部有撞到,當日送醫觀察,也於當日五點後皆出院。初判表尚未申請,肇責還未確定,我方保險理賠員先與對方調解內容:機車修理費、四日無法工作之薪資補貼、醫療費。我方保險理賠員分析對方和解內容還ok,建議我們可以和解,故我方汽車修理費及和解所需理賠的金額皆由保險公司全部支付。由於對方有三人受傷,對方可告我過失傷害。理賠員分析如不和解,後面會很麻煩。但由監視器及我方行車紀錄器皆可看出對方違規行駛外線左轉,到十字路口才打方向燈。我方是被撞的,卻因為對方自己撞到我方車子跌倒受傷,我方保險要全部支付。所以不論肇事與否,都是傷者為大嗎?理賠員說明如不理賠要證明完全無責才可不賠,對方體傷的部分我有第三人責任險,對方及我方車損的部分是否應該按肇事責任比例理賠呢?

2014年11月我在木柵上班時間(車速50以內)發生車禍, 前車FIT撞上第一輛BMW轎車後, 我在後方因剎車不及撞上FIT, 當下FIT車主表示因是新車(未滿兩個月),不同意我只賠償後面車損,希望我共同賠償第一輛BMW, 當下沒有和解改請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未料本週接獲台北法院新店簡易庭通知,表示言詞辯論期日我未到場,所以判決我需支付對方保險公司(旺旺友聯保險)代位求償之9萬多元.
問題一: 我雖然連絡我的保險公司,而我的保險公司也表示會請理賠部門處理, 但是基於前車之鑑, 我擔心若保險公司仍未處理, 我的權益是否會受損? 可否有任何預防方法?
問題二: 法院判決書上載明: 被告經合法通知...., 問題是我根本沒有收到法院任何通知, 因而失去言詞辯論機會, 顯然行政流程有瑕疵, 我該如何跟法院追討這部分的權益?


一、刑事責任的部分,可能刑責我查一個判決給你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0五號主文:「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這個部分主因很有可能是你公公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導致的(確切原因進入訴訟後還要送鑑定才知道),下坡路段前車一直煞車還算合理。後車撞前車還要說前車錯的話應該會很容易激怒檢察官還有法官。所以刑事部分寧可低調。
三、要特別注意公公是不是很傷心難過,畢竟妻子也死了,又有一堆責任,還要面對對方家屬,有的人會想不開,家人要多陪他。
五、其他的部分請考慮就近找個律師協助一下。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169條誣告罪,必須是捏造虛偽事實提告,才會構成,要件相當嚴格,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也說明:「所訴之事實未能積極的證明為虛偽,則衹能以證據不充分之故,為被誣告人未予判罪之原因,自不能據以推定告訴人所訴為誣告;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307號、46年台上字第927 號判例) 實務上,車禍糾紛之當事人主觀上認為對方有過失而提出告訴,即使事後鑑定報告認定對方無肇責,也不會構成誣告罪,有台北地院96年度自字第132號、士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27號刑事判決可以參考。 傷害罪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損害賠償要在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如認為對方確實有過失,建議可先提告,證據部分仍可在訴訟進行中補足。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律師您好.我於今年7月25晚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報案後國道警察
以確認肇事責任在對方.且對方也承認並全部委託保險處理(全險).
發生事故之小貨車是租來的.而租車行表明除了將車修復之外也必須支付
車行的營業損失.
問題在於我將車行的需求告知保險公司後.才發現此輛小貨車所掛車牌並非
營業用車.因此保險公司無法理賠租車公司之營業損失.回報租車行後對方表示
就算他不是營業用車輛也是租車公司的公司車.因此堅持必須賠償營業損失但可以打折.肇事車主則是表示都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他不另外出任何賠償費用.
想請問的是租車行使用公司車租給消費者的情形下可以要求營業損失嗎?
最後想問事情解決後和解書是要有租車行.我以及肇事車主共同簽訂嗎?
第一次遇到事故.問題有點多不好意思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一、 如已確定本事故你沒有過失,則你對租車行並無侵權行為,你與車行間之法律關係應依租車契約之規定。修理費用先不論,營業損失部分,可要求車行提供平均營業資料作為判斷車行請求營業損失金額之合理性判斷。如果租車契約直接約定違約金條款,也要判斷該條款是否違反消保法中關於定型化約款之效力問題,因此車行主張之營業損失不一定要照單全收。另外,你在賠償車行之後,可向肇事車主請求賠償這部分的財產損害。
二、 肇事車主表示都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他不另外出任何賠償費用,這種說法不一定成立,因保險公司承保的範圍未必能涵蓋全部的損失,保險理賠後不足金額的部分,仍應由肇事車主負責。
三、 如果希望以和解方式處理,則建議就車行部分與肇事者可以約時間三方會談,因為肇事者是最終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三方會談達成協議,簽立和解書,可以杜絕爭議,畢其功於一役。
四、 如涉及保險理賠(特別在有任意責任保險之情形),宜請保險公司參加和解談判,否則在保險公司未參加之情形,和解金額不拘束保險公司。
結論:在你沒有過失之情形下,你可向肇事者請求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對方保險公司不賠部分,只要是你的損失,仍可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建議你先將所有證據蒐集齊全,以作為和解談判的依據,萬一和解談不成,也需為未來訴訟先做好準備。
如有其他問題, 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或來電 0988-712491約時間見面討論 但請表明身分及您的稱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至警察局聲請初步判定表,若損失不大,實在不建議提告,所花費之訴訟時間費用勞力成本,其實很大,不見得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以下是我發生的車禍案件
2014年12月中旬於晚間接送弟弟下課途中因過彎後發現前方車速較慢 怕推撞看到對向車道最邊邊無車輛 故超車 隨後即撞上一台摩托車(雙載 夫妻),事發後都有每周關心慰問,甚至在第一周即因 對方說無錢支付醫藥費用 故向親友借30萬給予治療, 對方夫妻 老公 雙大腿一隻粉碎性骨折 一隻開放性骨折 老婆腳趾頭兩根骨折 跟左手臂骨折,我方事故車輛並未保第三人,所以理賠上....。對方都是在 知名x腦國際上班(享有 勞健保 職災 團保) 但事隔6個月要談和解時,卻獅子大開口320萬...
男方表示腳掌前半部分 知覺尚未恢復,其傷勢只需時間慢慢復原即可,並非到達殘廢,女方則是已經康復可上班卻依然不繼續就業(女方在第3個月即可正常活動行走)
申請第一次調解時 對方卻說台大醫生建議 施打一針15萬 需打3針的藥劑 且不保證成效....另外要再提拿這6個月的薪資(兩夫妻) 但他老婆已經可以上班了,怎麼還敢伸手要錢? 從他語氣得知這只是他想索取的第二筆費用,並非一次性索取費用...所以調解委員 也告知他們 很少有事故後馬上給予30萬而又要再拿第二筆 的 那是否接著又會有第3筆第4筆? 所以調解委員也無法幫他調解
想問 對方享有之勞健保 職災 團保 基本上前6個月都會給予至少保障時領7成的薪資,賠償其薪資的部分是要全額賠償 還是就其不足補償即可,若全額補償其夫妻倆 是否就一個月領雙份薪資以上....係因本人也剛畢業 還欠30萬學貸 也沒什麼存款,更別說其他...若是如此 我該怎麼給付賠償?並非不想賠償只是希望就我能力所及範圍予以賠償..........
版上各位專業人士有無任何建議可供參考?

各位專家您好:
太太四月份從巷子左轉被一台幹道直行的機車撞到,由於太太上顎有做假牙三顆,車禍造成破損,後續去了兩間牙醫診所就診,一間診所說無法復原而且不敢處理請我們轉院,另外一間也說無法復原,處置方法為再拔兩顆,然後植牙三顆假牙兩顆,一共做五顆共22萬。
今天第一次調解,對方找保險公司人陪同,全程都由保險公司跟我們談,態度很差,而且對方診斷證明也沒開,就開始說車禍造成十天無法上班等等要我們理賠,而我們只把假牙的部分說出來,他們就說不能接受就不談了。
我想請問的是
一、假牙的部分強制險不理賠,但是我們有兩間醫生診斷證明,不是我們不願意裝假牙,而是無法裝,是否能申請理賠?
二、我們要賠償對方七成,對方要賠償我們三成,那強制險不足的部分,是否能跟對方求償?(包含一個月的休養跟機車維修費用等等)
三、假如真的上法院,就植牙的部分,是否能按照醫生診斷的跟對方申請理賠,因為按照法規是恢復原狀賠材料費用,但現在是無法恢復原狀,所以只能植牙,勝訴的機率高嗎?
煩請各位先進指點,謝謝!


一、如果你已經鑑定過了之後才會知道過失比例。二、就算是鑑定出過失比例,並不是說你一定賠得比較多。如果你的損害是一千,對方賠三成也有三百,如果對方的損害是一百,你賠七成也只有七十,這樣算是簡單的比諭了我想你應該懂。三、過失傷害部分你太太六個月可以告對方,如果對方也受傷的話他六個月也可以告你這邊的駕駛。四、要綜合判斷才能評估,通常我會查判決給我的當事人參考,查的過程中當事人就會慢慢形成他關於勝負的想法。我是覺得這樣比較科學。並不是因為我是律師所以我說的就是聖旨,而是因為我查到的東西足以說服我的當事人。
還有就是我不知道為什麼手機怪怪的,一直以為沒有上傳成功所以傳了幾次,但我又不知道怎麼刪掉…所以不是故意回答這麼多次的…請諒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先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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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為4月18的時候,老公騎摩托車載我,在汐止河堤道與一台貨車會車,對方載鋼架,撞到限高架掉下來砸到老公的左手,造成小指頭與手掌連結處骨折,以及手肘外傷、胸口挫傷。
我們預計4/23要去日本自助,18號那天是去採買日本行要用的東西。
日本行相關的機票等全數臨時取消,當然被收取了6000多的手續費。
車禍後一周我們都恢復上班。
老公因為手指植入鋼釘,我們住汐止,且他是在內湖堤頂大道那邊上班、心裡又有點陰影;無法在上班時間搭擁擠的公車或捷運,沒有直達的公車到達公司,所以近一個月時間搭乘計程車上下班。
將近3個月了,目前都還持續復健當中
我老公是做行銷工作的,加上因手受傷而無法雙手打電腦做文書作業,然後疼痛造成精神上的耗損;
除了實支實付的單據,原本也有預估精神賠償費
總共14萬
6月中時開過一次調解會,
開車的是一位20出頭的小弟,後來知道他僅持有一般車駕照,卻被老闆指使開貨車,保險公司因為他等同無照,所以不幫理賠
老闆開調解會的時候不看單據,僅說最大誠意就是支付一萬五給我們。
叫我們去提告他員工。
到時候我們連一萬五都拿不到!
謝謝




一、旅費損失的話有判決認定不能請求,理由是認為這部分沒有因果關係。
二、可以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三、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四、如果是要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要檢察官起訴後才能提。如果對方有雇主的話也可以請求雇主連帶賠償,這是依民法第188條規定。
五、如果對司機和解的時候沒有免除老板的責任的話要寫清楚,不然依終局負責人理論你跟司機和解可能後續就不能跟老板請求了,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
七、有的人會脫產,如果請求的金額稍大的話建議可以先辦假扣押再做起訴,這個部分有擔保金的問題,是否要辦假扣押請考慮。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我有是想請教一下。希望有好心人可以幫忙給意見,感恩~
在上星期6月24號在敦化北路松山機場方向發生擦撞事故。
當時我們有報警也有錄口供,我的機車前面毀不能騎了,對方轎車後方有凹洞。傷勢的話是我的腿部瘀青,當時有去醫院驗傷。對方說保險公司會處理,對方保險公司一來就說要做責任歸屬報告。
隔一天我聯絡肇事者請他做出驗,他當時有接電話,他說他陪客人很忙過幾天再去做出驗,我有說明要他做出驗,對方的保險公司才會跟我估價,我才可以修機車。但是過了兩個星期也沒有收到對方的保險公司的電話,我打給肇事者都沒有接聽,已經連續打很多通都是一樣,死都不接電話。
有想過要先修車,因為那是我唯一的代步工具,但是我的強制險公司說我不能擅自先修車,不然對方不理賠。我也有去當時負責警察諮詢,他建議我先修車。這樣大家都不知道要怎做之下已經造成我兩個禮拜沒有交通工具的困擾。
請問一下我可以有什麼方法解決嗎 ? 因為對方都不接我電話,我不能修車,讓我很困擾。
還是我可以先告他過失傷害罪嗎 ? 因為擦撞之後他也沒有問我的傷勢,對我的況狀也不聞不問,也不出面不接電話。對方保險公司也沒有處理,宣稱對方沒有出驗,所要對方先進行出驗他們才可以處理。
請幫忙給個建議,不然騎機車的就該等開轎車的出驗嗎 ? 因為這樣造成交通不變因為他沒出驗我就該死要等下去嗎 ?
II. 擦撞的經過
機車再慢線道,時速大約50,經過紅綠燈的時候在我慢車道的右邊忽然衝出 一台轎車,我看到他的時候已經是斜著大約45度從右邊的慢車道轉換2個跑道切換到左邊,我清楚看到當時是綠燈,還有禁止左轉的告示。對方宣稱他要轉換到快車道。但是我們相撞的地方是已經過了紅綠等加上當時對方線是單向道。
|快|車|道|慢●|車|道◎| ==> ●機車 ◎轎車

三、就過失比例部分在車禍案件通常是各自陳述,進入訴訟後還是要看鑑定的結果才能判斷。如果鑑定結果不利於你而你要推翻這個不利結果,那麼應該要有堅強的證據才行。
四、摩托車的部分是可以修的,先拍照,多拍幾張,然後就可以修了。
五、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原告修復所需之花費,其中工資13769元、零件16909元,有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 ,這樣你懂了吧,如果沒有修的話那裡來的統一發票…判決是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店小字第774號。
六、以上,希望有幫到你。快去修車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營業損失你當然可以請求
但是必須要舉證有此損失
保險不會賠全部的
所以你要另外跟司機及雇主求償
但律師費要由自己吸收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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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初 晚上 返鄉回高雄
在高雄市 忠孝一路與河南路交叉口 要往建國二路方向開車回家途中
被左方河南路單向道的機車女騎士直接衝出來衝撞我們在主線道忠孝一路的小客車...
我們有當時的行車紀錄器影片,是後方小客車所拍攝..
很清楚明顯拍到我們在綠燈行駛時, 因為準備要經過河南路路口前,早已符合安全規則
【踩剎車慢行】以及【應注意車前狀況】
影片中 機車從左側 衝出 ,機車的後方煞車燈一直到擦撞時才亮起。
更加明顯證明機車騎士未減速最後才煞車,為真正的肇事主因。
全部證據證明我們的車速很慢又可以立即停駛 當然地上不會有剎車痕跡!!!
當時我們主動報警因為要請保險公司理賠,當天也有去驗傷~
交通大隊告訴我們等一個月就會有裁決出來~到時候再請保險公司處理即可~
女騎士車禍當天 還說沒這麼嚴重吧~ 希望我不要報警
卻在 一個月後 跑去派出所報案
說我們開車撞她~ 告我們過失傷害~~而且不願意撤告 要我們去地檢署上法院
交通大隊開了紅單給雙方~
舉發我方「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
對方則是 「少線道未讓多線道先行」
交通大隊部份已經結案 扣除我方 駕照點數三點
奇怪的是 當天驗傷時 女騎士 沒有受傷 警察說頂多一點點清微擦傷
事後一個月 卻去報警 跟 警察說 他椎間盤突出 脖子 戴頸圈 帶到現在~ @@
保險公司懷疑 她 是 想 利用 醫療這條 貼補一些 她 必須賠償 撞壞我車子的費用
所以不願意撤銷告訴
想請問 律師們~我該如何處理~~ 因為我這樣往返台北高雄 花時間又花錢
加上對方這樣惡意 明明是自己的錯卻反誣告我方
真的很無奈~ 請幫幫我謝謝~~


你好,本人去年買了一台新休旅車,頭年保了八萬的全險,原本還想說八月到期都沒出過險,可惜上月在路上被國中生側撞以致凹陷,但其實除了板金外,雙頭燈是無恙的,可保險公司卻全部換過,使得出險金額竟然達十一萬,也因為雙頭燈實際上是完好的,因此我們合理懷疑是車廠跟業務員想利用全險理賠將換下的頭燈轉賣或自留,所以我們就向業務索取舊頭燈,表明我們希望留下當以後的備份零件,但業務卻不願意並惡人先告狀說我們其實是想拿去轉賣變現,因此,我們的疑慮便是那更換下的舊頭燈的歸屬究竟是我們還是保險公司,雖說是保險公司付費更換的,但全險的保費也是我們在繳,明年因出過險而拉高的保費也是我們自己承擔,所以我們到底可以取回舊頭燈嗎?


律師你好
父親因癌症走的突然~有留下房子跟一些土地還有一些存款~父親在外有一位非婚生女的女兒~我知道繼承權也有他~但是在父親癌症這三四年間進出醫院和住院都自家配偶跟4個子女在照顧~從未看到她出現照顧過父親~連父親辭世大體移至家中也未曾來到家中來看父親最後一眼~連孝道都沒有~家人看不過去~很不想分他父親的遺產~於是我收集父親跟母親的名下財產想去申請"法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想讓配偶(自己的媽媽)先佔一半的遺產然後剩另一半遺產是否也是配偶+5個子女(含非婚生女)來分呢?如果外面那位(非婚生女)分的也不過4~50萬~那可以把土地公告價值4~50萬分割給她呢?家裡沒有多餘的錢給他~想跟他斷絕所有關係~父親有房貸2百初萬~都有按時在繳貸款沒拖欠過~如果我去申請"法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父親的債務會從房子或土地來扣除2百初萬嗎?因為我申請那"法定夫妻財產分配權"的用意只想讓他(非婚生女)拿最少的部份~當然繼承後我們依然會繼續繳款付房貸~父親有一份保險理賠的要保人跟被保人都是父親自己連受益人也沒指定誰~這筆也納入他的遺產~那既然是遺產是不是也可以用"法定夫妻剩餘財產請求分配權"來分配呢?
1:請問父親已過世後~生存配偶可以主張申請"1030之1法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嗎?有去詢問過地方法院~他們回答得不清不楚好像也不清楚這方面的相關訊息~實在搞不懂可以不可以申請~想讓母親扣除父親債務後剩餘遺產先分配一半歸她~然後剩餘一半配偶+5名子女(非婚生女)均分
麻煩律師們幫小弟解答 謝謝 感謝

家人開車直行於內線的快車道(馬路為汽車兩線道加一個摩托車道),綠燈直行時,從右側巷子中有一台機車衝出來撞上,雙方因為都有緊急煞車,所以對方機車呈現壓在轎車的引擎蓋上,導致轎車駕駛座前的引擎蓋上有一個約10公分大小的凹陷、保險桿稍微損壞、大燈燈罩有輕微磨傷。對方因為也有緊急煞車,所以人有點彈出去,造成手腳輕微皮肉傷,機車完好,連一片小碎片都沒有,並自行爬起。 現場有叫救護車,但對方堅持只有皮肉傷而已,不願坐救護車到醫院,救護車有讓他簽拒絕送到醫院的切結書後就離開了。在警察拍完事故現場後,對方即自行騎車回家。
當天下午到警察局做筆錄,但只有對方的先生到場,一開口就說:為什麼從
後方撞他太太(很明顯與事實不符~疑點一),又說車全壞了,連引擎都壞了,要我們賠(可是明明就可以自行騎回家~疑點二),當我們提到他太太的精神狀況是不是不好時,他卻支支嗚嗚不敢回答,馬上又轉到另一個話題(疑點三),因為賠償金額談不攏,所以當天並沒有和解
隔天又接到對方先生打電話來說:事發當天晚上即送醫院動腦部手術,現在住加護病房,說如果轉到一般病房時會在電話聯絡,我方承諾若轉至一般病房,一定會去探望。從接到電話當天起算的第五天,對方打來說已經出院了,又說叫我們的保險人員趕快去找他們,因為他們要修車了
問題一: 我方為闖黃燈,對方為闖紅燈且逆向,這樣的肇事責任比例會怎麼算?
問題二: 談和解的時候,對方開出一張賠償清單,說明我方需賠償約20幾萬,是否在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理賠不夠的情況下,需由我方理賠?另,我方的修車費用可否要求對方負擔?若對方不願意的話,有甚麼說法可以提出會較有利嗎?
問題三: 台灣的法律似乎只保障弱者,但明明就是錯的一方,在這種前提下,我方還能怎麼做?還是只能任由對方提出要求,以達成和解嗎
謝謝


本人於1/30在巷口左轉與一名直行車的62歲婦人相撞,但我轉彎已經快轉完進左轉了,對方無駕照,對方因相撞導致腳踝骨折,目前已出院
我們有向交通大隊申請初步研判表
我方: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停)指示,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45條15款及依據處罰條例第61條3項
對方:未依標誌.標線(慢).號誌指示減速慢行.依據處罰條例第44條1項5款
在6/26與對方兒子第一次談和解內容,但對方兒子以母親不願意見到我會影響心情為由,單獨與我方談調解內容,我方已幫他們寫好出險單及拿理賠填表,所以醫療費用我們強制險會全權處理,他兒子說只要求機車修理費兩萬三精神賠償看我們的心意,如我和我媽媽有共識可以盡快聯絡他們,在6/28我們傳簡訊給他兒子說我們以2萬3賠機車費2000千當精神賠償問對方是否願意與我們上警察局寫和解書,對方又說太少了.要與我們去調委會調解,但我們當時談條件時有錄音,如果上調委會是否可拿出來當證據?
還有依初步研判分析 我們應該是需付70%的肇事責任,照理說 醫療費用我方也應擔負70%他方擔30%,但我們的強制險如果全里賠了,我們可以在機車及精神賠償扣一些嗎?
對方的機車已騎車過10年以上應該依折舊費來賠償,他們卻要求我們賠完全維修費,而且我們汽車也有保險桿下的板金脫殼,我們自己也要花修車費,但對方卻覺得都是我們的錯.
請麻煩專家給我一點建議 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6/24號的時候在學校附近被撞發生車禍當下我自己打電話報警處理 警察到的時候就叫我們先去醫院處理後來就去派出所做筆錄處理 但是因為我從來沒發生過車禍也沒有任何進警局的經驗 然後以為做完筆錄後拿完這張單子就結束了
直到今天早上(6/26)對方的保險人員才打電話跟我聯絡講沒多久後就想找我簽和解書 當下我口頭答應也約了時間但掛電話後我跟家裡聯絡 才發現對方只是希望我趕快簽完後續的理賠就不會再理我了 才又跟對方取消 說等傷好了之後再談
然後今天就越想覺得越不對 後來就開始跟別人聊這件事才發現我並沒有拿到報案三聯單 疑似被警察吃案但是我在網路上查 很多交通意外都有明確的寫著報案三聯單的東西讓我越想越不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避免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限,目前您尚未合法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主辦機關請求提供保險契約,若於承保範圍,產險公司仍拒賠,可提起訴訟請求給付保險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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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面小型車是對象車道。雙方都綠燈。我要直行他要左轉。交通號誌沒有可以左轉的燈號。交通號誌變為綠燈。我直行速度大約60。左邊有發財車。行徑路口的時候發現有車子左轉到我正前方距離約3到5公尺。事情發生凸然。不能閃避。我也緊急剎車但煞不住就這樣撞上了。對方有車損。我是機車。不能騎了有稍微的瘀青。之後有報案。警察初判路權在我。因為雙方都綠燈他沒有禮讓直行車並且左轉了。而我閃避不及撞上去。之後保險公司理賠只肯陪他三成。小型車主覺得太少。想要法院見面去申請鑑定。而且堅持他是無責任的。他轉彎且車子停好我才撞上去。但是重點當時他是綠燈左轉(交通號誌沒有可以左轉的燈號)這樣他不可能會無責任吧~~難道這都不能用保險和解就好。我個人瘀青受傷還沒有跟他說到賠償...。說真的不太想上法院。也很麻煩。但是我認為一點道理都沒。有人跟我說路權在我,他無論如何都是理虧。是真的如此嗎。不會到最後來個大平反吧

律師你好
我在上周與一台汽車發生擦撞,擦撞當下我是直行車,對方從我右邊靠近並且跨越他本身車道,最後擦撞到我的車子右前輪附近,由於當下向路邊停靠並且打110處理,因為我車子上有裝行車記錄器,在警方到達時我也提供給警方確認,對方那時候自知理虧,也同意我開出的條件,當下警察也有拿出單子並且請雙方當事人寫下內容,內容為對方需支付我車子恢復原狀之費用,對方的修車費我則不用理賠,並且最後沒有送裁決所分析。
而在這幾天我將我去原廠估價的費用告知對方,對方卻說不願意理賠,請問這樣是否只能走調解委員會,之後再進行民事訴訟呢???
還有如果進行民事訴訟,那我方是否會有機率勝訴???當初雙方簽名的單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想請教各位律師
由於我在巷子內 被推高機的牙叉給刮到車子 導致我車子滑落水溝
所以我必須私底下找當事人索取賠償
照理來說 推高機是不能行駛在馬路上 就算他扛出工廠門口 牙叉也超出白線外
也就是說 他門口有死角 但是又沒有指揮人員指揮 牙叉在遠距離 根本看不清楚
我時速大概30-40之間 無超速
照片以及行車紀錄器 都有給警方了
問題1 請問 我備妥這些證據 是否 法官判全賠的機率多大?
1.推高機不得上路 2.無指揮人員
問題2 我是否要再跟對她上班的工廠提出告訴?
由於該駕駛是外包公司 的員工 但是照理來說 該工廠是不是有監督責任?
工廠以及外包公司 老闆完全推卸責任 完全不出面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賠償金額必須要看詳細案件狀況才能判斷
因為涉及過失比例、折舊等因素要詳細計算
至於提告對象
當然要將他的雇主等人一併提告進去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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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損部分不能以刑附民請求,要另外起訴或以支付命令處理。這個部分可以請雇主連帶負責。
二、人傷的部分才可以刑附民去請求。這個部分可以請求雇主連帶負責。
三、人傷的部分請求項目,可能有:醫療費,看護費[含親屬間看護] ,精神上損害賠償,就醫交通費用,喪失或減損勞動能力的損失。
四、請求權時效是二年,第一次要在二年內處理。還有就是刑事程序的進行不會阻止民事時效。
五、車損部分不能以刑附民請求這部分要特別注意,尤其在車損金額比較大的情況下,如果你用刑附民被程序上駁回,再另外告的時候因為時效消滅,那就麻煩了。
六、如果計算結果損害額比較大的話可以考慮先做假扣押,以防對方脫產致你告贏也拿不到一毛錢。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律師你好
父親因癌症走的突然~有留下房子跟一些土地還有一些存款~父親在外有一位非婚生女的女兒~我知道繼承權也有他~但是在父親癌症這三四年間進出醫院和住院都自家配偶跟4個子女在照顧~從未看到她出現照顧過父親~連父親辭世大體移至家中也未曾來到家中來看父親最後一眼~連孝道都沒有~家人看不過去~很不想分他父親的遺產~於是我收集父親跟母親的名下財產想去申請"法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想讓配偶(自己的媽媽)先佔一半的遺產然後剩另一半遺產是否也是配偶+5個子女(含非婚生女)來分呢?如果外面那位(非婚生女)分的也不過4~50萬~那可以把土地公告價值4~50萬分割給她呢?家裡沒有多餘的錢給他~想跟他斷絕所有關係~父親有房貸2百初萬~都有按時在繳貸款沒拖欠過~如果我去申請"法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父親的債務會從房子或土地來扣除2百初萬嗎?因為我申請那"法定夫妻財產分配權"的用意只想讓他(非婚生女)拿最少的部份~當然繼承後我們依然會繼續繳款付房貸~父親有一份保險理賠的要保人跟被保人都是父親自己連受益人也沒指定誰~這筆也納入他的遺產~那既然是遺產是不是也可以用"法定夫妻剩餘財產請求分配權"來分配呢? 麻煩各位律師能小弟解答一下嗎 謝謝




律師您好
車禍肇責對方較大 所以對方保險公司說只能賠償七成,保險公司請我們先與對方達成和解才可向他們申請理賠,我們與對方聯絡時對方明白表示願意與我們和解,說會與保險公司說請保險公司與我們談理賠申請問題,可是當我們跟保險公司詢問理賠進度時,保險公司卻問我們有要賠償對方嗎?(因為對方有受傷,可是對方願意和解並沒說要我們陪他甚麼阿),後來又說要打電話詢問對方看是不是真的要與我們和解,過沒多久又回電說對方沒意願要和解,很明顯保險公司不想理賠所以這樣說,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
另外是對方說有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單,可是我們雙方都沒申請調解,怎麼會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單,打電話詢問調解委員會,委員會說是承辦的交通隊員警提出申請的,想請問調解委員會可以不用經過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的申請就可由員警提出嗎?
以上問題 還請各位律師 幫幫忙 謝謝!!


不好意思!打擾了!我去年9月我租的地方因受到鄰近建商改建?不慎,造成火災也因為我家也燃起火勢不得已!得破門而入灑滅火器,但也因為我租的地方全是原木裝潢所以也導致滅火的藥劑全滲透到木頭裡,而我家有狗和魚也有也因為這些藥劑的毒性,狗中毒!魚死亡,醫療費和損失的費用就不下10萬元,並多次進調解程序皆無下文!但因我查到建商改?房屋時並未向政府機關申請建照的證據!建商才心有不甘才跟我進行和解,簽下協調同意書並以5萬元賠償狗的醫院費用而魚隻的賠償並無包括在內,但因為同意書是電腦打字的而在同意書中有提到(先行以5萬作為所以理賠確認金額,而所飼養之魚隻請本人提供屍體照片以利購買),文中的先行以5萬作為所以理賠確認金額!讓我覺得有點爭議!,所以我用手寫之方式註明魚隻未給期限3個月內交付賠償之魚隻並請建商簽名以做確認我也有在註明的後方加上自已的簽明和押上日期!但期限到了建商一直在擺爛!也沒有要跟我好好談的意思!那我現在要如果拿回自已東西和賠償!而我那些魚售價約百萬!!我一定得跟建商討回! ps.我手上現在有協調同意書,火災證明,還有魚隻的報價單(有附店章和店家的資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注意協調同意之內容,要無放棄其餘請求之字樣,應小心此陷阱,若無,當可再就其他損失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不好意思!打擾了!我去年9月我租的地方因受到鄰近建商改建?不慎,造成火災也因為我家也燃起火勢不得已!得破門而入灑滅火器,但也因為我租的地方全是原木裝潢所以也導致滅火的藥劑全滲透到木頭裡,而我家有狗和魚也有也因為這些藥劑的毒性,狗中毒!魚死亡,醫療費和損失的費用就不下10萬元,並多次進調解程序皆無下文!但因我查到建商改?房屋時並未向政府機關申請建照的證據!建商才心有不甘才跟我進行和解,簽下協調同意書並以5萬元賠償狗的醫院費用而魚隻的賠償並無包括在內,但因為同意書是電腦打字的而在同意書中有提到(先行以5萬作為所以理賠確認金額,而所飼養之魚隻請本人提供屍體照片以利購買),文中的先行以5萬作為所以理賠確認金額!讓我覺得有點爭議!,所以我用手寫之方式註明魚隻未給期限3個月內交付賠償之魚隻並請建商簽名以做確認我也有在註明的後方加上自已的簽明和押上日期!但期限到了建商一直在擺爛!也沒有要跟我好好談的意思!那我現在要如果拿回自已東西和賠償!而我那些魚售價約百萬!!我一定得跟建商討回! ps.我手上現在有協調同意書,火災證明,還有魚隻的報價單(有附店章和店家的資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注意協調同意之內容,要無放棄其餘請求之字樣,應小心此陷阱,若無,當可再就其他損失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注意協調同意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看了一下,同意書上沒有要任何放棄的相關字句我現在把原文重打上去請您過目!(有隱私的部分我帶過!)
有關三民區正x路75?因救災泡沬而導致房客xxx先生所飼養之寵物,狗生病需花費80140,因房間已需做室內清潔與維修,故xxx先生急需搬離租離租屋處,而今保險公司尚未確認理賠金額,三方協議後同意由正x路77?屋主先行以50000元作為所有理賠之確認金額, xxx而先生同意取得該金額後在x天內搬離以俾利後續工程維修,惟保險公司之協商請xxx先生會同助爭取理賠,並於x天內附80140元之收據給保公司,而所飼養之魚三尾請xxx先生提供屍體照片以利購買,以上協議之同意三方持立此書以茲證明!(我在後面用手寫上:魚隻未給,期限三個月內交付賠償之於魚隻<野生日老虎>1月26)並雙簽名!
因我看到50000元作為所有理賠之確認金額!覺得怪,所以才又在後方用手寫雙方簽名確認以防萬一
以下有三方的簽名資我就沒打囉!
魚的照片在協調的隔天對方就已找人拍照,至今只有叫人來跟我談一次,但因來的不是當事人來問一下,不到5鐘就走了!之後不聞不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直接彙整驗傷單及初判表等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避免繼承爭議,可考慮先依個人應繼分辦理繼承後,再將繼承所分配給予母親,避免有人未依約定辦理拋棄繼承,引申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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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最近於家裡附近路口與人發生車禍,我方汽車左前方葉子板凹陷,對方摩托車擦傷人也有擦傷,對於賠償問題有些疑問想請問律師
初步分析研判表內肇事原因:
對方: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線道或支線道,左方車 未讓右方車先行. 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況.
問題一:對方因有保第三人責任險,故由保險公司處理理賠事宜,保險公司對於 維修費用只同意賠七成,請問如果覺得理賠金額不合理可以向當事人要 求增加賠償金額嗎? 問題二:保險公司稱因對方有受傷,有刑事責任問題,須與對方就刑事方面和解 後,須有和解書才可向保險公司申請民事賠償,這是正確的嗎? 問題三:在與對方談和解時,對方皆推給保險公司,請我與保險公司談,連簽和 解書也說保險公司可代簽要我找保險公司,不要再打電話找她,請問是 正確的嗎?
問題四:初步分析表上附註載明"本表係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 做之初步分析研判,非可供保險業者作為理賠當事人之完全依據而保 險公司之理賠應該也是根據此表作出理賠,請問如果申請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有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結果嗎?
以上四個問題 還煩請律師幫忙解答 感激不盡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