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少年事件處理法」係處理少年事件的主要依據,也是少年法制的基本法律。其內容主要是規範少年之觸法行為和虞犯行為、少年法院的組織,及如何踐行調查、審理程序、執行保護處分等事項。有關少年法院(庭)處理之事件及審理流程,析述如下:
一、少年法院(庭)處理事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7條及第85條之1規定,少年法院(庭)管轄之事件,共
包括下述四類:
(一)兒童保護事件(兒童係指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指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1.觸法行為: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虞犯行為: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 之虞者。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三)少年刑事案件(少年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
1.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
3.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 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young1.jsp?page_str=1

1.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受害人因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或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另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但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有冤獄賠償法第2條所列各款情形,則不得請求賠償。
2.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為由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
3.賠償聲請人不服決定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
4.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
(相關法條: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5 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五月中旬時民視公司南下高雄拍攝即將推出的八點檔大戲父與子,
其中臨演業務由星元演藝經紀有限公司統包,
該公司除了自已處理外,此業務還另外發給了南部的經紀們承攬(我就是其中一位),
一開始的費用領取方式是於工作收工後當天現給,
直到了六月初,
該公司老板聲稱:我的現金不夠了,要回台北拿錢。
以導致各經紀開始 "先墊錢,後領款" 的現象發生,
此現象發生後,就沒有當天領現的模式了,
而且一直到民視公司都要回台北拍攝了,費用都還未結清,
六月底時該公司老板要求把尚未結清的出班明細表用電子郵件方式寄到公司,
表示大約一個月後匯款,
結果七月初先以 "演員等級不符,費用錯誤" 為由
(每日收工後該公司老板都會和劇組工作人員確認今天演員人數及演員等級然後簽單,有幾次簽單時演員等級降等與先前不符,卻未曾告知,還在台北說我亂報價)
並發生爭執,
之後再次整理明細後還特別在文件尾端註明 "若有需更動的地方請用紅字更改後回傳,謝謝" ,
都沒有收到回傳郵件,
事後該公司老板一直用自以為很正常、正當的理由推拖:
八月初:聲稱收到8/16的支票,到時會處理。
八月中:說下星期(月底)會直接南下處理。
八月底:說要直接以郵寄支票給我,掛完電話後我就馬上傳簡訊告知地址。
九月初:說還沒寄,這幾天會處理。
九月中:說和公司股東不愉快,股東不想開票,並聲稱有傳簡訊告知(調記錄後發現根本沒有),9/26那一週會直接轉現金給我。
9/26:打電話和該公司老板確認是否九月底前真的拿得到費用,該公司老板:對對對,沒錯。
九月底:詢問費用狀況,又辯稱 "我知道啊,因為我今天去請款是9/30的票啊" ,說需要2、3天時間轉現金才能匯款。
十月初:打電話都沒接,之後看到在Facebook發起踢爆活動後馬上打電話來說我毀謗他,不撤活動的話法院見。掛上電話後並傳了一封簡訊:
妳不要得寸進尺,妳給我的報價單上面很多項目都跟執行與副導所簽的出班人數與等級不符,我已經沒跟妳計較了,延遲給妳通告費是妳之前的態度所造成,妳要不要消除妳所發佈的版面隨妳,不取消我明天馬上告妳毀訪,我今天不是一毛錢都沒有給,從一開始配合妳的錢都比任何人領的快,最後餘款十萬未結,妳毀謗我還想拿錢,這算盤妳想的未免太如意了吧。上法院見吧
十月底:又說下個月5、6號會匯款。
11/12,戶頭尚未有任何相關費用入帳。
↑END↑
由此狀況可見,該公司很明顯的就是惡意拖款了!
在發問此文章前,我也去過地方法院的法律咨詢,
律師給了我兩個建議:
一、直接到板橋地檢署控告詐欺,雖然不會成立,但地署會規勸盡早還錢,這是最快的方法。
二、到我居住的地方法院控告民事部分,並向法官說 "因債務履行地在這邊,所以我要在這邊提告" 就可以了。
目前我已經到板橋地檢署提告詐欺這部分了,但還是有幾點問題想請教律師們:
1.地方法院的人說我們並沒有約定在那一個地方法院執行,所以我要遷就被告。
我可以用"先前該公司老板說要郵寄支票給我卻沒收到"這一點主張債務履行地在我這邊嗎?
2.已經買好狀紙了,但卻不知道怎麼寫比較好。
我決定請律師幫忙撰寫了,請大家推荐台南優良律師。
3.我已經在板橋地檢署提告刑事的部分了
是否可以同時提告民事的部分? 有人跟我說刑事完畢後才是民事的部分?
4.在九月底時,我有詢問該公司老板是否在月底時收得到費用,而他也口頭上非常明確的回答"是",這樣是否構成口頭契約?
除了要求償還原本的債務外,是否還可以要求毀約賠償?
5.我的訴訟是小額訴訟(10萬元)
那麼我還可以向地方法院申請訴訟救助嗎?
問題有點多真的不好意思......
在這段期間內,很多人一直三不五時的打電話、傳簡訊、發Email詢問:父與子的費用怎麼樣了?
甚至還有人說是經紀把錢吞了這種話,
已經嚴重造成我們的工作風評及工作形象與工作執行的困難,
星元經紀演藝有限公司他們把自已的信用當成屁,連帶的影響到承攬業務的經紀們信用也跟著受損(受損程度相當嚴重)
卻還是沒有半點誠意出來解決事情,一直推拖!
希望能有人幫幫我們,別再讓這種公司繼續下去了,這樣只會造成更多人受害!



第二十六則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第二十七則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第二十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第二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第三十則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第三十一則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

第六則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第七則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第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第九則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第十則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第二則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第三則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第五則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



律師你好我家人由於今年5月份在工地上班不幸 發生意外墜落 ,傷者現在下半身癱瘓了,由於傷者的老闆也沒有想積極和解的意思,所以我們家屬決定向他們公司提出訴訟,由於這整件事是屬於工安我有去勞檢所問他們所調查的內容,勞檢所的內容是說公司未確實使勞工,使用防護措施才導致勞工再攀爬時,發生墜落意外。
因為傷者的公司沒有想和解的意思,所以我們要在刑事追訴期裡面對他們提出訴訟,但是我們不太曉得可以他們提出訴訟的內容有哪些。
我大概說明一下 :A為政府發包單位 (業主) B 為承攬商 C 為承攬商下包
傷者是在幫C工作領C的薪水因為他C的老闆沒有打算和解的意思 ,那我們能告A嗎?? 有哪一條法律能對A提出訴訟呢? 我們是打算A.B.C都會去告 但是不確定能否告到A能不能對他們提出訴訟!
如果可以的話我們能對他們提出什麼求償嗎?

陳律師您好:
我朋友在某家知名連鎖火鍋店工作,因疏失造成客人的燙傷,現在客人要對我朋友提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如答辯書及判決處刑書所載:我朋友(以下簡稱A),A任職於某連鎖火鍋店的內場人員,該店以加盟之方式,以「鍋加鍋」對外營業,因正值開幕期間,人手不足,應雇主要求,暫時負責外場工作為期2個禮拜,實習外場僅2天的時間。當晚,因坐位已滿,B女等四位友人見有4人之座位,未經店員帶位,自行入座,並均點用一鍋一燒餐點。A本應注意堅持一人一座,不能擠桌,以免發生危險,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果因桌面擁擠,空間不足,該份餐點遂翻落在B女生上,致B女受有左手,左右大腿之三度燙傷佔體表面積6%,事後A向雇主調閱當晚的監視錄影帶,但雇主卻告知錄影帶已被洗掉,導致A無當晚事發的證據。A雖受有「鍋加鍋」的完整訓練,但其所受訓練乃強調內場人員工作內容,外場僅受訓兩天,且於A實習時「鍋加鍋」的指導人員並未告知本人不能讓5人坐4人的座位;再者,A在外場教育訓練期間所學到的是,幫客人帶位應由櫃台負責,而A所負責的外場工作是上菜、收桌。
(所犯條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承上述,我朋友收到傳票下禮拜要出庭(備註:先進行調解,完畢後再於法庭開庭),該怎麼處理?像類似案件能和解嗎?不和解的話,我朋友是不是會被抓去關?雇主把責任撇清,是不是因此就不用負責了,如要賠償,能否要求雇主連帶賠償?
另外,被害人僅對我朋友提出刑事訴訟未附載民事,也沒有?雇主,是否雇主就能置身世外
麻煩律師解答,感激不盡!

小弟民國94年三月 遭受到網路詐騙 當月報案後轉交到高雄新興分局管轄辦理
新興分局的承辦員警第一時間找出 我匯款帳戶的人頭戶戶籍資料
並發傳票請人頭戶到案說明帳戶使用原由
但該人頭戶一直未到案說明 因此承辦警方也就不了了之 沒有再後續追蹤 從94年報案後 到今年100年初我都沒有收到相關辦案進度
等到今年100年八月左右 我又詢問新興分局此案的承辦進度 而這事隔已六年了
後來承辦員警 又拘提這位人頭戶詢問當年帳戶轉交給哪些詐騙集團上游
當然事隔多年 根本已經無法追查上游窗口
當然我也無法再針對人頭戶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且該人頭戶本身在96年也犯起其他搶奪 吸毒 詐欺與勒索 早已入監服刑 判決文號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709號判決成立,
因此法院認為 這是連續犯 當然不給予第二次起訴
後來新興分局的督察主任 得知此件事情 也承認此案 是六年前員警的效率不彰所致並已將該員警做行政處分
如果當時94年 承辦員警若能積極辦理 說不定可以及時追查到上游詐騙窗口
畢竟人頭戶只是提供人頭帳戶給上游使用 所判的刑罰根本就不重
如果警員能夠積極偵辦 也許當時就能偵破此案 但因為效率不彰
錯過了辦案黃金時刻...
我被詐騙金額有二十萬元以上 想到很不甘心
如果無法偵破就算了 更扯的就是沒有進一步偵辦追查
關於此點 我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我可否提出督察組針對該員警行政處罰的證明文件以及當時的筆錄紀錄
做為國家賠償依據嗎?






您好!!去年我老公與A女被我抓到外遇,最近已經簡易判決了,法官判A女6個月以下徒刑,因為當時我們有再警察局簽下和解書,內容是她必須付給我40萬元的錢,所以那時候偵信社有給她簽下本票,但因為當時找偵信社時,她們要一半的費用,所以目前本票是在偵信社那裡,因為A女沒按時間付給我,第一個月就跳票了,因而我才提告她與我先生通姦,當初簽和解書是有這一條,只要她沒付給我錢,就當和解無效。我想請問,如果我現在要刑事附帶民事了,我還可以要求A女付給我精神撫慰金嗎?然而我若是跟偵信社拿本票去法院裁定,他們若不給我而自己去裁定,也是可行的嗎?本票有時效嗎?不是我很愛錢,而是因為挽救婚姻,花費太多錢,其中我還看過身心科來調劑自己。請懂這方面的律師幫幫我,我實在不知道我該找誰了解這些法律問題。


他不是住我家樓下,而是別的地方,到了警察局就說是四樓的打他,還一口咬定是我,我根本沒有碰他~
原本想說他酒醒就應該沒事了,所以有血跡的衣服也丟了,也沒去驗傷(因為我爸爸也被他推倒也有擦傷),現在社區監視器也因為過了一星期沒有留檔,現在我應該如何做?
我們沒有打他,所以我也不可能找他和解,但是一些證據又沒有留著,怎麼辦?現在才去驗傷來的及嗎? 公司有一位脾氣較差,常與人衝突,對這種糾紛有經驗的保全告訴我,即使我強力主張沒有打他,但是法官不在現場,只會看證據,對方有提傷單,我的傷害罪就一定成立,只是判決輕或重的差別,但是若刑事成立,他就可以跟我求償....;因為我有在場,所以要告他誣告也難成立,只能叫我爸爸也告他傷害,再來併案和解~這樣做比較好嗎? 麻煩各位專業的律師了 謝謝~


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學生,在兩年多前曾經某知名論壇討論中,提出對店家的質疑,包含可能是假貨的部分,雖然並無寫的非常明白是哪一間店家,但在影射之下,只要對這區域較為熟悉者大概會知道。經過多年之後,店家提出妨害名譽的刑事訴訟。
而檢察官一開始發出"證人傳票",讓我不知發生何事。而到現場才說明發錯傳票,告知我是被告。
悉知妨害名譽為告訴乃論,由於提告者於出偵訊庭時,說自己在當年就已經知道這件事情,但是因為沒錢提告,現在有錢請律師提出告訴,覺得我造成他生意受到非常大的影響。
並且有寫Mall要求論壇站長撤下文章內容,但關於這部分的內容我並不清楚。
我應該如何處理是好...?
人生第一次開偵查庭,對方還請了律師,讓我不知該如何是好,感覺...人生就會有了汙點。


您好:
我表妹騎機車載同學一起去打工的路上被大車撞,導致表妹多處挫傷,同學一腳截肢、脊椎受損。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兩次鑑定結果皆為"大車駕駛為肇事原因,我表妹無肇事原因"。
目前經過地方法院刑事庭:移付調解>調查>準備程序>審判程序
上個月底開庭(審判程序),聯結車司機有請辯護律師 [我表妹跟她的同學是告訴人]
對方的律師針對我表妹說對同學覺得很內疚,詢問使用什麼方式與同學連絡,進而要求查看email內容(回家後要把內容寄給書記官)
信件中有那位同學對表妹情緒性、攻擊性的字眼出現(ex詢問律師,考慮附帶你的法律責任/害人精/報應...)
目前信件已經依照規定寄到法院了
請問接下來還會再開庭還是就直接等宣判了?
會因為信件內容而對判決結果或對我表妹不利嗎?若會的話,目前有辦法做補救嗎?
麻煩請為我解答或給予建議,真的非常感謝您!!


非常感謝蔡律師的回覆!!
不好意思沒有表達清楚以下再重新描述,若還是不夠詳細請再告訴我
法官詢問表妹現在跟同學關係如何?表妹說對同學有點內疚。
被告律師詢問:為什麼會”內疚”?
表妹:因為他傷的太嚴重了。
被告律師:有沒有跟班代聯繫?用什麼方式連絡?
表妹:用facebook。
被告律師要求表妹提出這份資料。(法院要我們寄過去)
車禍發生以來,表妹跟同學兩人關係還是很好,
直到今年同學復學,開始對表妹產生不滿。
信件中很多對表妹情緒性、攻擊性的字眼出現(以下節錄)
ex1.同學:...詢問律師,考慮附帶你的法律責任...
表妹:...我知道總有一天要負起這個責任...
ex2.同學:...害人精...
ex3.同學:...會有報應...
兩人的信件資料已經依照規定寄到法院了
請問這樣還會再開庭調查嗎?
有可能因為信件內容而對判決結果不利嗎?若會的話,目前有辦法做補救嗎?


二、被訴傷害部分的答辯:本人與林怡如結婚已大約三年有餘.大約於兩年
半前因女方決定離婚因而帶著小孩回到娘家.不願與本人履行夫妻之義務.
中間多次請林怡如回家團圓.但女方始終不肯.於是本人這兩年半期間都是
多次於嘉義市及雲林縣水林鄉兩地往返帶小孩回嘉義市.但每次去都遭女
方多次惡意刁難及辱罵.人身攻擊等.女方的弟弟林豐正曾經恐嚇我要找人
打我不讓我離開水林.女方的媽媽劉秋燕也曾說要把小孩藏起來讓我找不
到.說什麼我沒資格看小孩.嫌我家窮又嫌我家不好等等之類人身攻擊.
我於今年6月5日下午兩點打電話給林怡如說要去載小孩.她口頭上答應
當我去到水林鄉大約3點半時.林怡如以及劉秋燕開始對我辱罵及人身攻
擊.不讓我把小孩帶走.說小孩是你要帶就帶的嗎?於是發生了口角.接著劉
秋燕拿起手機打電話給在二樓的林豐正叫他下來打我(因為當時是在一樓)
我見林豐正手上拿著鐵棍因心生懼怕.因此也回車上拿我的車用拐杖鎖.
此時林怡如拿照相機起來拍我拿拐杖鎖的過程.當我拿下來時突然旁邊衝
出一名他們的鄰居年大約45歲中等微胖身材.先是把我的拐杖鎖搶走.林
怡如及劉秋燕及在夥同鄰居一名共3人將我抓住.林豐正一棒從我頭上打
下.我當場頭破血流.我掙脫開來混亂中隨手撿起一塊磚頭往他們丟去.希
望可以停止他們對我繼續施加暴力行為.於是3人又在將我抓住.林豐正再
度拿起鐵棍欲往我頭上打要置我於死地.我因為用左手去檔導致我左手尺
骨閉鎖性骨折.開刀住院了3天.需休養4個月無法工作.之後4人又把我推
倒在地上繼續毆打我.因而導致我全身多處淤傷.因頭部遭受重擊也縫了好
幾針.造成腦震盪及頭部挫傷.當我起身時林豐正進到屋裡拿起手機打給朋
友準備叫朋友繼續來打我.我此時就趕快開車到水林分駐所報案.警員叫救
護車載我到北港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媽祖醫院)去治療及驗傷.
然後我就坐計程車回到水林分駐所製作筆錄及提起傷害告訴.隔天6月6
日去到陽明醫院看吳書榮骨科門診.當天下午約兩點因尺骨骨折進行鋼釘
固定之手術.共6/6-6/8住院了3天.(如附証1)又因頭部遭受強烈撞擊
因此在6/10看了腦神經的門診(如附證2)更因為事發後被打的陰影常常在
腦海出現導致失眠.憂慮再度被打及報復.又苦不能見到自己的小孩因而產
生焦慮及憂鬱(如附證3)均在本人心裡上有著莫大的痛苦.事發至今對方
不聞不問.毫無任何關心.甚至本人家屬要與他們談和解也不理不睬.行為
之惡劣.令人髮指.林怡如相繼對本人提起家暴保護令及傷害之告訴.家暴
保護令告訴已在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7/6上午10時50分已由馨股之法
官開庭審理完畢.因法官同情本人之處境.因而判決保護令給我並命林怡如
與其家屬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近及騷擾我.子女方面我一個月有兩次的探親
權.林怡如說本人有對她施以暴力行為.其實是在6/5當天因為推擠中場面
混亂導致她受傷.因此皆說本人對她施暴.實在有不妥之處.又因6/5當天
所發生之情事因情況特殊.在為了保護本人身體遭受不法之侵權.係屬正當
防衛.況我因受傷無法也失去了工作.家中剩我與母親相依為命.我乃是家
中經濟支柱.處境實為艱難.以上論述.望貴署察明以不起訴處份.還本人之
公道.實為感謝
以上是小弟寫給雲林地方法院檢查署的刑事答辯狀.開了2次偵查庭檢察官都叫我們去和解.第2次說叫對方賠我3萬6.然後就被案件打回調解委員會嘍.說如果沒和解案件回到他哪裡檢察官就兩邊都直接起訴傷害.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因為我要求要調查該鄰居的身份.檢察官不調查.結果被我投訴到法務部政風司跟雲林檢察長信箱.後來才打電話給我說要調查的.第1次跟第2次都我們和解就對了.因為對方是2個受傷告我.大概是頭部挫傷淤傷腦震盪等等的.我是1個告他們全部.我的傷是腹部及背部淤傷.頭部挫傷及左手尺骨骨折.宜休養4個月.請問是和解好3萬6拿一拿?還是直接告下去.如果直接告的話會不會兩邊都被判刑.我大概多久.對方大概多久.那民事雙方都可求償.那民事大概又會判我賠它們多少.它們要賠我多少.我有工作薪資證明加診斷書說宜休養4個月.檢察官又說老婆跟它媽媽不起訴.開偵查庭有口頭上講說不起訴.鄰居的身份他會繼續調查.為什麼它們兩個會不起訴?
以上謝謝專業律師請回答.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加上我心情不是很好,而人行道並不能隨意停車,我便前往跟他說:
我當時是用台語跟他說,但他非但不開走卻說:「怎樣?」
我便再重複剛剛的話,叫他開走,對方卻還是說:「怎樣?」
起初我以為他打算要解釋或理論,但他卻一下車就開啟後車廂躬身欲拿起球棒,
而我當時在他身後便架住他左右手,他右手掙脫並對我頭、臉出拳八至十次有,
毆打我右臉部面積,範圍是額頭、眉毛、眼睛及鼻樑,
事後女朋友認識的朋友在沒過多久趕到現場(女朋友的女性朋友通知),
二位友人一到現場便將我們拉開,對方隨即拿出球棒漲開氣焰一副凶神惡煞樣,
我朋友便跟對方說對不起要他離開因為我有喝酒,我則說別走要叫警察來講,
事後我便報警驗傷,驗傷單上敘述我臉部、眼睛、鼻樑挫傷、輕微腦震盪,
而事後經過了三天,我的頭依然會頭痛、頭暈及噁心反胃,
右眼在事發隔天瘀青,鼻腔有瘀血,但血沒有從鼻腔流出來,而是卡在鼻腔中。
過了三天,因為我當時去驗傷的急診醫師告訴我如果頭痛頭暈持續要去高醫就診,
第四天我便前往高醫就診,也有將自身發生情形告訴醫師並開立診斷書,
我掛了腦神經內科和耳鼻喉科,腦內科醫師說我這是頭部外傷症候群,
後來也有安排電腦斷層掃描發現是沒有問題才讓我安心,
而耳鼻喉科醫師是說我鼻骨骨折、鼻樑鈍傷,而因為我受傷害的緣故,
又向打工的地方請假十天,損失薪資約八千塊,看診掛號費用四千多塊,
當時警察找到對方是要我們和解,但我們表明可以和解,但是須賠償醫療費用,
對方隨即表示沒有錢,要告就來告,還說他也有驗傷單,最後只好和解失敗,
對方沒有和解的意願,再加上對方緊咬著說我喝酒找他麻煩,但我並沒有醉,
做筆錄的時候我也有跟警察說我有喝酒,但我只喝三罐330ml的啤酒,並沒有醉。
另外補充我根本沒有動手,我願以生命發誓,但對方卻跟警察說我也有打他,
警察拿出驗傷單給我看,上面敘述是右手挫傷,但我根本沒有打他的右手啊!
是他拿右手打我的臉欸!然後我再看了一下驗傷單,沒看錯的話似乎也是當天開立,
這樣從我告他傷害,變成了互告傷害,隔了兩個月的今天我收到傳票,
但傳票上卻附註我本件被傳人係被告,想請問我告人怎會變被告了?(哭哭)
另外想請問在沒有任何證據之下,我這樣會勝訴嗎?
人證是有我女朋友的朋友,但那位朋友似乎沒有想出庭幫忙作證的意思,
因為對方怕會惹上麻煩,所以想請問這樣子的互告傷害,法官會如何判?
而我現在告人變被告,讓我很困擾,我是否應該打電話去檢查署「為民服務中心」?
麻煩各位駐站律師幫忙為我解答,我真的很困惑也很迷茫,很想要找律師諮詢,
但家人說律師諮詢要錢,會來到貴站也是因為在PTT上發文得知此處,還望幫忙,感恩。
再補充一些,兩星期後要到法警室刑事報到處報到,想請問這是開庭了嗎?
而開庭是不是要和對方答辯或辯論?有沒有能不看到對方答辯或辯論的呢?
我看到對方可能會感到害怕,因為他對我心理造成陰影及傷害,
而我是打算對他提出民事賠償,一開始對方打來要和解是說一~二萬,
但對方真的態度很差,也沒有誠意要和解,開庭時候如果將賠償金額拉高,
即使是勝訴,法官是不是也會將賠償金額打折?麻煩解答,謝謝。

回覆 阿逄糸韋吉吉 的發言內容: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一台自小客 ... (恕刪)
告訴期間是6個月,現在確定的是,對方已依法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真查處理,至於你的部分,很重要的是,你必須去查明你有無合法提出告訴,有時去警察局報案,未必會完成合法告訴,如果你不是很確定,建議你趕快在6個月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告訴,比較保險。
刑事部分,依你所述情形,如果你朋友不願意出來作證(此部分你可以向檢方聲請發傳票強制傳喚作證),很有可能你跟對方都會被起訴,如被起訴,應該都會被判處6月以下之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會被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