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被騙被詐欺約200萬,去年11月報案今年2月中旬嫌犯抓到也上新聞,因為該位10年前也詐欺被抓到,起初我僅報案135萬被詐欺故檢察官說嫌犯135萬還完就沒有刑事了,3/5嫌犯至地檢署和解其方案為101年3月25日還8萬,101年4月25日始至103年8月25日止每個月25日還1萬,103年9月25日還91萬,同意給予嫌犯緩起訴處分,但我還有保留另65萬民事訴訟權力(因當時之前存摺更新舊存摺己剪掉,所以手上只有135萬的匯款單,但後來有去補發65萬的資料了),
抓她到的警官說該嫌犯有幾筆土地及房子,但檢察官都僅聽一面之詞當下我也無請律師就去和解,嫌犯說土地為祖產要經過兄弟姊妹同意才可以賣,而房子本身也已經二胎了還欠銀行200萬且她本身有12張卡債,檢察官當下就說不和解就提起公訴,也說我又無請律師說不定公訴後我就拿不到錢了,導致當下簽下和解書,目前有後悔想討回公道,以下幾件事情煩請賜教。
1. 當初報警僅提供135萬收據,那怎麼補上65萬收據讓嫌犯有200萬刑事,而不是僅135萬刑事。
2. 可以精神補償嗎
3. 詐欺金額可以算利息嗎
4. 警官說她名下有土地及房屋還有車子如何了解他們夫妻財產。
5. 和解書已經緩起訴處分,起初或許很安分還我錢但最後一筆91萬沒有還我,是否嫌犯被關完就沒事情了,我錢也拿不到呢,且會不會就失蹤了或逃到國外,是否可以詐欺案由他們夫妻共同承擔。
6. 嫌犯為累犯感覺有點詐騙集團只是警官還沒發覺,但警官說後續還是會一直追蹤,想說先提出公訴讓她受到處罰,但我又可以有保障拿回我的200萬。
7.警察有查出對方有不多筆不動產,但檢查官沒有再調查,只聽信對方一面之詞,而不利於我.
8.和解書內容第一筆需還我8萬,但拖了一天才還我6萬罷了...剩下2萬又拖了1週,這樣和解書失效了,我只是公務員對法律專業不懂,正想委託專業律師專案處理,給個建議。







我方公司員工自派遣到中部出差3個月,期間有給他公司的電腦、照相機、手機等等而員工自動離職後,將機具繳回後發現卻沒有任何資料就像被重新格式化的樣子,
而上個月有借給他儀器機具,但搭離職後過兩天才將機具環還給公司,且手機也是,想請問:
1.離職後使用公司的手機撥打費用是否能向他要回,包含月租費。
2.離職後未將機具歸還給公司且離兩天後將供繳回,是否可要求合理的租金,因為不曉得對方會不會利用這離職期間拿著我們的機具到外自行兼職。
3.因為派遣的地方他離職後,我方人員要去接他的工作,但是沒有他在派遣工作那邊的所有作過的表格與資料,是否可以要求他將資料與照片繳回,如不繳回是否可以提出刑事或民事告訴。
4.再派遣期間他所經手的資料是否也是公司的資料,因為懼怕他將資料洩漏給予其他家公司。
5.他將工具及儀器歸還後,發現儀器髒亂不堪未將物品清理,是否可要求對方付出合理的清潔費用。
6.他將儀器歸還後,發現其中一個配備損壞是否可要求賠償(如果是故意損壞)。
7.自動離職他是用電子信箱傳送給我方,是否還是要要求對方寫書面的離職書呢?
8.對方歸還的機具設備有發現損壞的物件不過可以維修,是否可以向他索賠呢?
9.目前他身上還有我方公司的隨身碟與充電器還有相機的保固卡,如果對方說已移師是否能向他索賠呢?
我方公司並非是強壓員工,而是此員工造成我方公司及大困擾而照成的損失。


車禍發生情形:
我方直行,過十字路口時黃燈未?速,對方由對向慢車道快速迴轉至同向慢車道,我方發現對方時急煞停,但仍撞上對方,我方右前車頭毀損,對方人受傷及車損壞,我的印象停留在出斑馬線時是黃燈,對方堅持他當時看到紅燈+可左轉號誌,(但是那個路口機車是需要兩段式左轉的,不可直接左轉,且對方是迴轉不是左轉)
當下由於對方受傷,所以我方第一時間先打119,可能位於警局附近,所以警察比救護車先到,但是只有口頭詢問事發經過,便先讓對方送醫,(後來才知道先到的警察非處理事故的警察),後來另有交通隊來量現場,交通隊量完後及聽完先到的警察的說法(即對方的說法),尚未詢問我方說法,便告知雙方皆有責任(未依號誌行使),且路口無監視器,且暗示做筆錄很麻煩,建議我們跟對方和解。
因我方有保險,所以堅持做筆錄,警方當場酒測後(我方酒測值為0),說他要到醫院看傷者,叫我們稍後自行至警局找他做筆錄。
車禍地點在台南,對方是當地人,我們目前居住在台中,當天至台南出遊發生車禍,當天做完筆錄後便趕回台中。隔兩天有電話關心對方傷勢,對方告知傷勢不嚴重,修車費用2萬多,但是希望和解,各自處理各自受損部份(自己陪自己)。
我方告知因我方有保險,會理賠對方受損部份,但因我方車子受損嚴重(修車費用約4萬),希望他也能理賠我方受損部份。對方不同意,談不攏,我方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偏偏,遇上兩光理賠專員,不是不回報,就是回報他跟對方談不攏,他也沒辦法處理(!?)
問題:
一、後來警察又打電話來說有調到監視器,說我們的說法與事發不一致,對方可以告我們傷害,要我們去台南看錄影帶。因路途遙遠且工作請假不易,目前尚未看過錄影帶。請問若的確雙方皆為紅燈+可左轉燈時撞上, (我方直行,對方機車違規迴轉),燈號會影響責任歸屬嗎?
二、不論責任歸屬,受傷者皆可告對方過失傷害?
三、因保險公司與對方談不攏,建議我們送調解委員會,理賠專員說他們無法代為申請,需我們親自至案發地點(台南)提出調解申請?
四、因為對方有說要告我們之類的話,(理賠專員轉述),所以保險公司建議我們過了刑事告訴期後再提出調解申請,並說不影響民事理賠部分?
(我方很有誠意與對方和解,但若第二點為是,也怕對方告我們)
五、保險公司說依初判表來看,責任歸屬約是對方70%,我方30%
(當然我知道責任歸屬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
如果責任歸屬比例約為如此,那雙方可拿到的賠償金額為
(假設)對方3萬*30%=9,000 / 我方4萬*70%=28,000 (這樣算嗎?)
六、因為本身之前曾經歷調解委員會跟簡易法庭有過不好的經驗,
所以並不是很想走這一途徑,但是理賠專員目前是一付擺濫的態度,只一直說要我們自己去申請調解。
而且不知道專員怎麼跟對方談的,對方現在由想互相不賠各自處理
轉而想要我方用保險賠他,但是他不想賠我方。
1.請問調解後的結果有強制力嗎?如果調解(和解)後對方不賠我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還是需要另外告對方?
2.若調解不成功,只能告對方?
七、目前理賠專員的說法是,若雙方需互賠,我方要賠對方的錢可以先扣掉對方要賠我方的部分,若有多再給對方。有點饒舌,亦即若雙方互賠金額如上述五,則我先拿原本保險公司要賠對方的9,000,對方再賠我19,000。
若調解或告對方後,我拿不到對方的錢,(很有可能,因對方剛滿18,可能拿不出錢),那我是不是乾脆就拿9,000認賠做罷?
文長,先感謝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各位律師們好~
小女子乃一名女學生,想要請問~~
敝人最近被告了
簡單講------------大意就是~ 我報名了某知名補習班,結果...沒想到...------------------
總公司(A)和分公司(B)串通,分公司(B)負責夾帶盜版的課本發給同學,而總公司(A)的法務部則在網路上負責釣魚,釣到就告同學違反著作權~ (說我們不應該重製書籍!但其實書明明是他們的分公司公司發給學生的,他們卻不承認!!!)
幸運的是
我歷經六個月找到證據~證明那本盜版書是分公司(B)發給我的
結果穿幫後的他們~ 總公司(A)才終於放過我... 說要無條件撤告...
真的很過份... 當初一直羞辱我 一直要我給錢(我給的錢 會變成他們的績效獎金)
結果事情穿幫了 就撤告而已 一句道歉也沒有...
-----------------------而我現在想要告回去!!! 想請問~---------------------
1.我要告總公司(A)誣告,是誣告對嗎?
2.請問我告總公司(A)誣告是要告公司還是要告人? 可以一起嗎?
(因為我想告總公司(A)&該公司和我接洽的三名法務部人員,他們實在惡劣至極)
3.我想告分公司(B)詐欺,因為我一樣繳學費,他卻故意發給我盜版書,害我被告,事後還不肯承認,還騙檢察官!(我現在終於有證據了)請問,這告詐欺對嗎?還是要告什麼?
4.請問前述名目是告公司還是要告人? 可以一起嗎?
(因為我想告分公司(B)&那群知道真相卻見死不救做偽證的經理和主任... )
5.是不是要先告完刑事,才可以換去告民事求償? 還是同時提告?
6.我的兩個情況~民事部分都是用民法第184條的損害賠償? 還有其他嗎?
7.告民事訴訟是以公司為被告,還是以員工? 可以一起嗎?
8.有沒有人可以幫我寫訴訟狀~ 寫一份多少錢? (我會自己出庭奮戰!!)
p.s. 如果要打廣告的律師~ 請先回答所有問題~ 若我覺得您很厲害應該有勝算&很熱心~ 我會考慮! 歡迎留下地區&姓名&電話~
p.s.請注意!! 我說的不是講義!! 是盜版課本!!!是一本完整的課本!!!!有600多頁的課本!!!!! 別的同學拿到正版!!! 但我拿到盜版!!! 他故意參一些盜版課本給幾位同學!!而我倒楣!! (如果他給我是正版 我賣了就會沒事啊!!!!!!!!!!!!!!!!!!!!!!)
謝謝大家閱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A:本件需先確認,總公司是否已經有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出告訴,若他已經提告,而您能證明對方是以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的話,是可以提出誣告的,且刑事是以行為人為主,因此您要告的話像應以自然人為主.
2.請問我告總公司(A)誣告是要告公司還是要告人? 可以一起嗎?
(因為我想告總公司(A)&該公司和我接洽的三名法務部人員,他們實在惡劣至極)
A:回覆同第一項.
3.我想告分公司(B)詐欺,因為我一樣繳學費,他卻故意發給我盜版書,害我被告,事後還不肯承認,還騙檢察官!(我現在終於有證據了)請問,這告詐欺對嗎?還是要告什麼?
A:若分公司的人員有出庭做證的話,且屬對案件有重要關係者,可以告他們偽證罪.
4.請問前述名目是告公司還是要告人? 可以一起嗎?
(因為我想告分公司(B)&那群知道真相卻見死不救做偽證的經理和主任... )
A:刑事的部分,均以行為人為主,故提告對象為人.
5.是不是要先告完刑事,才可以換去告民事求償? 還是同時提告?
A:民事無庸等到刑事起訴才能提,當然若等到刑事起訴後再提,一審可以免繳裁判費.
6.我的兩個情況~民事部分都是用民法第184條的損害賠償? 還有其他嗎?
A:您的情形,主要是以侵權行為為主,若您們另有簽訂契約,則可以審視一下契約內容,看對方有無違約.
7.告民事訴訟是以公司為被告,還是以員工? 可以一起嗎?
8.有沒有人可以幫我寫訴訟狀~ 寫一份多少錢? (我會自己出庭奮戰!!)



我有問題想請教一下,目前我有一個官司是關於侵佔罪的。
日前我有投資100萬於被告人,被告人於投資土地不成後將原款全數收回,但卻不願全額歸還本金,於是抗告。 但經我查証,我們原本的投資意願書上的投資標的物,不是他投資的土地(寫甲卻買乙),且他也將我們投資的100萬由他的私人帳戶,轉到他的公司帳戶下去做運用,並且我本來有要找他合解的,可是他卻開出了要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歸還,一個月還一萬,共要還6年(因為合解金額是72萬),還有要求我們要給他他的律師費,當然我是不予合解了。我想問的是,只要他有還款意願就不構成侵佔罪了嗎?另外還款的金額及方式可以任由被告人決定嗎?難道這樣不構成侵佔嗎?如果對方沒有和我們和解那刑事案件會不起訴處分而結案嗎?或這樣會不構成侵佔罪而結案嗎?
麻煩您幫忙回答一下,謝謝。


律師您好:
我的先生於兩年前跟社區內的住戶有傷害糾紛,該名住戶酒後鬧事與我先生發生扭打,事後該名住戶(X先生),驗傷,並聲稱要告死我先生。於是雙方進了警局,警察對我先生進行酒測,酒測值為0!但換成要對X先生酒測時,他閃躲後聲稱不要提告了!大家都是好鄰居。於是我們也是認為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就各自回家。並沒有對他進行酒測,而當天值勤的員警居然也沒有記錄此事。
沒隔多久,我們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X先生申請調解,並且否認有喝酒打人,要求我方單方面賠償及認錯。我方不服,X先生自稱法律知識良好,法院很熟。要告到我先生失業。
於是沒多久,我們收到法院的刑事開庭通知,當天,偵查庭上檢察官認為X先生有喝酒就是不對,X先生自知理虧,同意與我們在法院的調解室和解。
X先生說他住在此社區多年,希望我們可以張貼道歉啟事於社區內,給他留個面子,敘訴他是多麼寬宏大量,互生傷害事件就不在追究,息事寧人!而他願意私下向我們道歉。
當日下午,我們就在社區大廳互簽撤告書,當我先生詢問為何沒有和解書?X先生稱:都已經撤告了,又都是鄰居,怎可能再告你呢?不會再告了。
就這樣,過了兩年,期間沒有任何交集的兩年。
在法律追溯期到期前的兩天,我們收到X先生對我們提出傷害損害賠償告訴。要求我方賠償20於萬。且,他還故意不去繳交裁判費用,確保等我們收到法院公文時已經拖過可以互告的法律時效。
現在,我們單方面被告,卻無計可施,於是就於社區大會時,上台說出X先生玩弄的雙面手段。
所以,他又再告我們民事毀謗,求償16萬,(他不敢告刑事,他非常熟獨法條)。
他現在言:1.道歉啟事(當然是打人的人才會跟他道歉,他又沒打人)
2.刑事撤告,兩年後再告民事,就是他聰明,這樣我們就無法告他。
3.毀謗他(他聲稱我們在居民面前說我們已經互相和解道歉,為何他還提出告訴!)X先生說~他沒有跟我們和解過,只是雙方同意撤銷刑事告訴,如此而已。所以我們所言不實。有辱他專業形象。
明明就是雙方都有錯,為何我們善良的一方,就要被這種精通法條的人欺負?我們選擇相信,和解。
他卻打從一開始就策畫兩年後再繼續告發我們。
事發當時我懷胎9個月,他當著我的面說要讓我先生工作不保,導致我憂心無法入睡,隔日產檢發現羊水已經不見,醫生當日要求我住院,隔日緊急頗腹生產。X先生現在說,有什麼證據證明是他害我早產?我怎可以說是他害的,於是他要告我毀謗。
(我有開立早產證明書)
請問律師;我們在法院的調解室有簽下刑事和解同意書,這不就是算和解了ㄇ?我們又不懂法律,怎知道還要附註民事和解。
但~他加告的民事毀謗,上面他稱我們完全沒有和解過,這...應該不成立吧?
請律師先生?幫幫忙,我遇到這樣的人,心中真的很無奈,高知識份子,懂法律!卻是這樣運用於欺負人。
這位X先生的太太任職於鎮公所調解室秘書一職。
謝謝您的幫助


事情是這樣的
一月小女子收到了一筆原告"匯錯"的款項
對方不斷的寄E-MAIL來催討並告訴我他的帳戶叫我匯還給他
當時不敢確認對方所言是否真偽,只知道的確有一筆不明款項進我的戶頭
因為對方是郵局ATM對郵局,因此當我拿著本子去郵局詢問那個姓名的資料時
郵局也不願告知我對方的帳戶號碼
導致我即使拿著對方的網路照片檔案也不敢亂有動作...而當時小的人在南部,對方人在北部
因此當五月小女子終於把南部的事情處理完後,小女子特地上北部
並回以電子郵件希望能跟他約在郵局見個面確認並把款項還他
寄了多次,他完全不回我信,等到六月才回一封他想要精神痛苦,時間耗費,訴訟費用,司法救濟等等的賠償....
當時小女子相當慌張,不知道怎麼會就這樣子被對方索求賠償
之後就在一些免費法律服務中心的建議下,去郵局先把那筆款項(還不確定真偽...不過對方既然都說他告上法院了我只能先當他是真的)匯過去原告那邊
再來果然擔心的事發生了...在收到檢察署的刑事侵占案件通知傳票後
刑事開庭的時間已經訂下來了,所以應該是必須去一趟解釋
問題在下面
1.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不當得利到底算是成立嗎= =?我在收到民事訴訟文書前就把錢還他了
2.五月時約對方出來對方不願意並要求了一堆賠償...這種情況因為我被告我就被吃定了?!!!"清白和給我錢妳被告活該自己選"...是這個意思嗎
難道沒有一定的標準或是公正單位來評判?之前有聽說和解書只要原告開多少就要給多少,要不然就等著被判的說法,原告匯錯款在先,他也完全沒有道歉反而氣勢凌人,我只是延遲了給他...這種情況不當得利也是判我有罪?!所以只要我們隨意匯款給別人告上法院後就可以任意勒索=口=??
4.不想為了同樣的一件事被冠上兩個罪名又要兩頭跑,對方兩頭要求賠償要不然兩邊都要把我告死...這種情況寫抗告書還有用嗎
因為小女本身毫無法律知識,想請問一下板上的律師或是法律諮詢大大給個建議,畢竟民事抗告要在十日內,然後又要處理刑事開庭的事,完全是兩頭燒ORZ
感謝各位耐心看完




(1)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都有撤回告訴的規定,依字面上解釋應該是包含刑事與民事兩者。如果涉及的刑事案件是告訴乃論罪的話,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後,法院就不會受理案件,如同從未發生一般;如果不是告訴乃論罪的話,雖然法院原則上會因為當事人和解而從輕量刑,但是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是沒有撤回案件的法律效力。另外要注意,和解約定撤回刑事告訴是沒有執行力的,如果告訴人反悔而不願意撤回告訴的話,您還是不能依據和解書要求對方撤回告訴的,所以通常會在簽立和解時,一併請對方書立撤回告訴狀,並由賠償方去遞狀,會比較保險。
(2) 既然和解內容約定「除接受前項賠償金外,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對方就只能依和解書內容請求賠償金,不得再以民事訴訟賠償。如果對方又再提起民事訴訟,您就可以依據和解書內容為抗辯。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是一個三個孩子的母親.有2個小孩因講不聽.所以我修理他們.
孩子的臉部.屁股瘀青..所以在上個月26號被家暴中心安置..
5月30要我和我前夫去說明.因家暴中心說帶孩子去驗傷可是醫生說
身上的瘀青應該是男生的力道...可是我前夫頂多用手打孩子的屁股..
最多也打4~5下..並沒拿任何東西打孩子..關於這點也告知家暴中心..
可是家暴中心還是很質疑.說要請司法調查...我已坦承這一切.也告訴他我知道我做錯了.不應該這樣教導孩子.目前孩子還在安置.想請問各位大大....我會被罰多重??~要做坐牢嗎??聽說還有刑事和民事..還有另一個孩子身上沒受傷..我也沒打他..那家暴中心可以把他帶走嗎??
拜託各位大大..我真的知道我做錯ㄌ!~我的出發點也只是想為孩子好..
我不是累犯..我想改過..機會有這麼難嗎??..

(1)打孩子導致臉部屁股瘀青的行為,會成立普通傷害罪,刑度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由於普通傷害罪並非重罪。如果您是初犯並且表示深具悔意不再犯的話,仍然有可能緩起訴或是緩刑,並不一定會坐牢。
(2) 家暴中心安置未成年孩童的理由並不僅以實際受到傷害為限,如果未成年孩童並未受到適當之養育或照顧,還是有可能一併與受傷害的孩童安置。不過一般而言,還是會參酌孩童的意見,如果小孩子還願意跟你回家,法院裁定交付予您的機會還是比較大的。不過如果孩子的意願表示不願意回家的話,法院暫時間還是會依法找安置家庭安置的。
(參照刑法第277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31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您們好:
(不好意思發第二篇請教篇)
自述如下:
我本人前陣子.在高雄
被所謂
檢舉達人「抓耙子」專拍亂丟煙蒂的人士
給檢舉了
===============
當我收到環保局寄來的罰單之後
我一頭霧水
我是個沒抽煙的人
怎會收到這種被"檢舉達人"檢舉騎機車亂丟煙蒂的單子
經我到環保局看過"檢舉影片"之後
承辦人員-也確認我騎機車沒亂丟煙蒂
之後
承辦人員.就叫我填寫"申訴書"
二個星期過去了.我還沒收到環保局(我的申訴回覆)
接下來~我該怎麼做
1:我可以告檢舉人嗎?
2:該怎麼告.能告對方哪些刑責?
============================
備註:上述問題曾有此站的律師回覆我
律師說:此案 胡亂的檢舉人 沒有刑責/是否確定
我有疑問
如一般人 在沒有確定的證據之下.就胡亂檢舉他人
檢舉人也不用擔負刑責
如是真的話
那 我是否也可以沒事就胡亂檢舉他人煙蒂亂丟事項
如刑事無法構成的話..那民事呢
我是否可以控告精神上的賠賞
最後``謝謝您

律師您們好:
(不好意思發第二篇請教篇)
自述如下:
我本人前陣子.在高雄
被所謂
檢舉達人「抓耙子」專拍亂丟煙蒂的人士
給檢舉了
===============
當我收到環保局寄來的罰單之後
我一頭霧水
我是個沒抽煙的人
怎會收到這種被"檢舉達人"檢舉騎機車亂丟煙蒂的單子
經我到環保局看過"檢舉影片"之後
承辦人員-也確認我騎機車沒亂丟煙蒂
之後
承辦人員.就叫我填寫"申訴書"
二個星期過去了.我還沒收到環保局(我的申訴回覆)
接下來~我該怎麼做
1:我可以告檢舉人嗎?
2:該怎麼告.能告對方哪些刑責?
============================
備註:上述問題曾有此站的律師回覆我
律師說:此案 胡亂的檢舉人 沒有刑責/是否確定
我有疑問
如一般人 在沒有確定的證據之下.就胡亂檢舉他人
檢舉人也不用擔負刑責
如是真的話
那 我是否也可以沒事就胡亂檢舉他人煙蒂亂丟事項
如刑事無法構成的話..那民事呢
我是否可以控告精神上的賠賞
最後``謝謝您




依我刑法的規定,對方必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得到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才會成立詐欺罪。而就民事事件產生的詐欺糾紛而言,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害人是基於”以刑逼民”的目的提出告訴時,如果沒有很明確的證據,一般會認為這只是民事案件,而往往會做不起訴處分。但是,檢察官的上級機關不一定會認同原不起訴處分,所以當您收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7天內,可以陳述不服理由,向高檢署提起再議,如果高檢署認為您說的有理由,還是回發再查。一般而言,如果房屋現況說明上載明”沒有漏水”或是”沒有受都市計劃影響”,但是事實上卻非如此,還是成立詐欺的可能性。另外就民事部分,您可以主張房屋有瑕疵,解除買賣契約或是請求減少價金;若對方曾保證不會漏水或是故意不告知漏水的情形,還可以要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照刑法第339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民法第354、359、36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想請教知識加的朋友們......像這樣的狀況我可以跟債權銀行舉發,叫他去告我朋友嗎?我都已幫他環100萬了...也夠了。何況朋友的行徑是故意不還錢,隱匿自己的財產.....惡意脫產...真是可惡他們夫妻倆每月收入都有5萬....卻故意不還錢,當然我識人不清..也要怪自己......可我也付出代價了,請幫幫我...怎麼解套吧......
感激不盡................謝謝 2012-06-01 17:41:13 補充
jean 大師您好...您說自行提告...是告誰---告銀行..還是告那位惡意脫產的人..?那借他
帳戶幫他脫產的人要告嗎? 是告民事?還是告刑事?
我心中的疑惑和不平....幫人作保是基於信任朋友...可這朋友卻心存惡念...不負責任...惡意的隱匿財產...不顧朋友的死活....這種人應得到些教訓才對....可一般人根本不知自身有任何的方法可保障自身的權益....讓問題更加嚴重,把問題提出來是希望知識加的朋友們...能提供方法...讓碰到相同問題的人能有方法解決問題........

您好
我今天(5/31)收到檢察署的簡易判決處刑書
我打了2通電話去地檢署詢問
一位告訴我因為判決會很快所以這兩天就要提起
一位告訴我大概6/8或6/11提起,因為現在地方法院還沒有案號
請問哪一個是對的?
我上網詢問,又有一位說應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提起上訴
"收到判決文後先提起上訴,在收到開庭通知第五天後就馬上遞狀聲請刑附民,或開庭當天呈上。重要建議:上訴狀..理由其中一點一定要記得寫上.. 因簡易判刑讓你來不及聲請民事賠償!這樣一來..法官即使要駁回你的刑事部份上訴至少也會給你時間補遞刑附民狀,再作駁回判決!"
以上是他回復的內容但我看不懂
檢察署的志工跟我說這是不用上法庭,法官會自行判決(除非我自己提出聲請)
所以我也覺得能不上法庭最好
所以請問我應在什麼時候提起好呢?(我的民事內容是他有簽和解書又違約不賠償)
謝謝您~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點,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則不得提起。當您收到檢察署的簡易判決處刑書後,就是指檢察官已經起訴了,這時不管有無分案,您已可以寫書狀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因為簡易程序判決是比較快速的,所以說不定查到案號就已經判決了,所以不一定要等到那時候。寫上原偵查的案號直接投進去,分案之後法院會自行移送承辦法官的。至於等收到判決書後再提起上訴的方式,因為上訴決定權原則上在檢察官身上,如果檢察官認為不需上訴,判決就會在一審確定,不一定會有第二審,所以建議您在一審時就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會比較妥當。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事情如下:
我透過網路報案方式向警政署提出有關對方是否,
有構成強制罪之事實,內容如下:
你好
本人於民國99年底經朋友介紹參與一門號傳直銷,
經營期間,我將當時認為的商機告之一長久無業友人xxx,
獲得楊志民認同依參與規定楊XXX辦了兩門台灣大哥大門號,
分別為09586xxxx5及0956682xxx。
沒想到XXX先生好吃懶做完全不參與運作,
要協助xxx發展事業也不理不採,當兩門號碼到繳費期後,
逼我代繳,並於99年底夥同兩名其友人,
又害怕損及友誼只好簽下。
其實本人在這一方面也算是該傳銷業受害者,
我自己也辦了兩門號,但我都自認心甘情願認虧乖乖繳納。
99年至今101年5月已經代楊志民代繳兩門號一年半,
將近一萬五的金額,這一年半來不時接到xxx透過各類方式,
威脅、哭鬧、恐嚇長期下已經造成本人極大精神困擾,
需看身心科並服身心科所開立藥物才能入眠。
近來由於本人經濟稍陷困境有告之其會晚繳兩月,
xxx竟寄郵局存證信函限我於七日內繳清,
我真的已經不堪其擾,我該怎麼自救?
我可以:
並可請求前代繳之費用
確保你權益並以懲不法
這兩點是律師友人建議,不知道行得通嗎?
對方也曾經跟友人說過若我不按時繳,
會去買汽油如何等等。
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幫忙
上面是我與警政署反映的問題,
原本警政署的回覆是說我已經透過律師及自救途徑處理,
建議我還是依我方式處理之。
後來朋友與我溝通後,我決定就不予以追究。
心想錢都繳了,男子漢算了。
沒想到案子還是送去地方警察局偵查隊那,
我說可不可以撤掉?偵查隊員說不能,
我去做了筆錄,筆錄大至內容如上,
但我也強調我不會對朋友提出告訴,
這有記錄在筆錄內。
後來我朋友也被叫去做筆錄,
偵查隊很可愛,居然把這事情弄大?
變成集團犯罪?跟我朋友說因為他夥同兩人,
就是集團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他一定要送檢查署。
這下我朋友打來哭鬧了......
說我不處理要反告我汙告罪?
天啊!我真是倒楣透了!
我也真的累了,我真的不想為這沒完沒了,
而且我也念在他無業,精神狀況也有問題,
也不想牽連另兩名友人,目前案子偵查隊不知道什麼時候會送去檢查署,
送去的話,我可以撤銷這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嗎?
一件其實應該屬於帶點強制行為的財務糾紛,
偵查隊硬要把它弄成集團犯罪,我覺得很誇張......
PS我們都沒什麼錢打官司,我想要這件事就此打住,
只想認真工作跟生活

(1) 事實上,依您所述, 對方透過各類方式,威脅、哭鬧、恐嚇,長期下來對您造成極大精神困擾,需看身心科並服身心科所開立藥物才能入眠的行為,確實有可能成立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甚而較具體的情況是,對方曾經跟友人說過若不按時繳,會去買汽油如何的行為,已經明確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2) 而法律規定,凡是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會開始偵查;而且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時,應為告發,所以偵查隊的處置是依照法律辦理的。由於強制罪和恐嚇危害安全罪並不是告訴乃論罪,所以無法透過被害人撤回告訴。您頂多和被告成立和解,或是在作證時表示對方的行為僅是財務糾紛,讓法官從輕量刑。至於您的告訴行為並不會成立誣告罪,因為完全出於虛構的提告才會構成誣告罪。其實在實務上,你只要與對方和解,對方為不起訴處分的機率是很大的,只是要跑幾次法院會顯的比較麻煩,但是因為程序要走完才會結案,所以一般來說只能建議請配合處理。
(3) 另一方面,由於您不是被告,原則上不會因為官司而支出費用。至於被告可以與您和解,再請求法院為不起訴處分即可。
(參照刑法第304、305條;刑事訴訟法第228、24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您在移交庭時向法官認罪,是自我有罪陳述的自白。而且在法官面前自白,原則上是依自我意志陳述的自白,法院得以自白、人證和吸食器等物證下有罪判決。至於翻供一事,雖然您是因害怕再被羈押而自白,但由於您的自白應該”不是在刑求脅迫”下作成,法院基本上是不接受翻供的,而是依之前的自白判決。由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屬於重罪,縱使自白也不能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特別規定,被告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所以您可以依此爭取。
(2) 您收到刑事傳票,要求到庭說明是否接受戒癮治療,這是吸食第1級或第2級毒品的戒癮治療。如果您有吸食上述毒品的話,原則上會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最多2個月。經觀察勒戒後,如果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就會被釋放;如果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就要入戒治處所進行強制戒治,為期6個月至1年。由於您還有刑案在審,您應該按時到庭說明。
(參照刑法第65、66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10、17、2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設計公司(本身是包商也是屋主)委由小包處理水電事宜,小包再請我先生去做(我先生是水電技師(個體戶)。
工程進行至4/2日需暫時關閉消防灑水總開關,該大樓已委由物管公司管理,管理公司規定需3天前申請並由該公司派人關閉,他們也都按規定申請而物管公司卻於4/2日當日電話通知該大樓原承攬之水電工程人員至現場關閉總開關,並由物管公司及我先生在場陪同。
4/3日下午我先生發現仍不斷滴水,即爬上梯子查看卻發生水壓過大水注爆開,水壓將我先生由梯子上沖落,因而1.右側脛骨遠端骨折、2.右側外踝骨骨折3.左側肱骨大粗隆撕裂性骨折。事後查明總開關有3個而該人員只關閉2個。
事發至今調解庭2次,設計公司皆未到場,物管公司第一次調解時說願意負責而第二次調解時則改口說 他們沒有責任,只有關閉總開關的人員願意以30萬與我們和解,但是我先生光醫藥費就10幾萬ㄌ(需裝特殊鋼板)並且至少半年無法工作,30萬 對我們而言根本無法支付生活開銷,事後得知設計公司有保險,但他們卻不願協助我們申請。
請教過律師他說 我先生的傷已屬重傷害,但若提告也不見得能拿的到錢,況且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訴訟過程往往都要很久。我們現在生活都有問題了,哪還有閒錢跟他們告..
想請教~物管公司真的都沒責任嗎?設計公司的保險我們不能申請嗎?像這樣的傷害我們應該怎樣求償?提告需要請律師嗎?真的都要耗到2.3年嗎?墾求各位的回答





我家住在4米巷子內(死巷),某天開車要載兒子去上幼稚園 (幼稚園離我家100公尺)時,到了幼稚園放兒子下車後,突然有一老伯騎摩托車衝了過來,說我出巷子口倒車時驚嚇到他 (他騎摩托車在巷口主幹道上),害他跌倒,又說我肇事逃逸,他才騎摩托車追了上來,當下我並不知道他是因我倒車要出巷子口時而驚嚇跌倒,因為我的車子沒有撞到他,(一開始以為是詐騙的)看他腳有輕微擦傷,想說要趕去上班先跟他和解,我拿了1000元要跟他和解,他說要1萬元,不然要告我肇事逃逸,當下我當然不可能給他1萬,何況他自己怎樣跌倒我都不知道,我便打電話110先報案,兩人就到警察局去報案了,警察要雙方先私下和解,也經過調解委員會都無法和解,想說2~3仟元我還接受,他硬是索價1萬,說他有驗傷單,今天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案由是寫『過失傷害』案件,要再月底出庭,我想請問
1.我該如何做?
2.如果他是故意詐騙說我肇事逃逸、害他跌倒,我該如何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