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擬追加告訴狀,將您所要提告之事實與法條列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幾天前我在路上買東西,遇到曾經有過法律糾紛的人開車向我衝來,我閃過他,之後他開窗向我罵了一堆三字經又再度恐嚇我,還拿物品丟我,但沒丟中。第一次他恐嚇我時,因他母親拚命求情,我在調解庭內沒要求任何賠償下就與他和解,以為他會改過。結果等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書,過了約10天,又發生一樣的事了。這次我一樣去警局告他,但過了隔天警察約談了我,竟說他也告我恐嚇,而恐嚇內容居然是當下他對我恐嚇的話,並說成是雙方起口角,這樣扭曲事實。而我當天一路上都沒說任何一句話,唯一開口就是被他拿物品攻擊時拿電話報警。我請警方調監視器,可以証明我所言不假,但警方說應該錄不到聲音,只會有影像,請問我該怎麼辨?
我好氣我一時心軟,現在不但有生命危險了,還反被告....
PS:我是想諮詢律師,但不小心寫在網友討論,請見諒



幾天前我在路上買東西,遇到曾經有過法律糾紛的人開車向我衝來,我閃過他,之後他開窗向我罵了一堆三字經又再度恐嚇我,還拿物品丟我,但沒丟中。第一次他恐嚇我時,因他母親拚命求情,我在調解庭內沒要求任何賠償下就與他和解,以為他會改過。結果等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書,過了約10天,又發生一樣的事了。這次我一樣去警局告他,但過了隔天警察約談了我,竟說他也告我恐嚇,而恐嚇內容居然是當下他對我恐嚇的話,並說成是雙方起口角。而我那天一路上都沒說任何一句話,唯一開口就是被他拿物品攻擊時拿電話報警。我請警方調監視器,可以証明我所言不假,但警方說應該錄不到聲音,只會有影像,請問我該怎麼辨?
我好氣我一時心軟,現在不但有生命危險了,還反被告....

我有一件毒品案.警方無故對我搜索.在我車內搜到K他命20公克.我承認案發前幾天我吸食過K他命.但那包20公克K他命並不是我的.由於當時在警局我並沒有簽同意搜索.但毒品案也是有被採尿.移送法院.檢察官將我飭回後.我回到案發現場.被我找到有一支私人監視器.所照的角度.剛好是我遭搜索的位置.於是向監視器的主人求取案發當天的影像.順利得到影像.內容除了能證明違法搜索之外.意外拍到疑似在搜索過程中.有一名計程車司機有走過來與警方交涉.互動.疑似交付毒品的動作.原本已經搜10幾分鐘了.都還正常.他們一交涉完.警察再回去搜.就馬上說搜到毒品.影片中很清楚的看到.搜到毒品那時候.我根本就沒在旁邊看.結果我將該影帶複製拿去地檢署交給檢察官.過沒幾天就先收到法院的裁定書.是法官撤銷警方向法院聲請逕行搜索的裁定書.前幾天去開偵查庭.檢察官是針對我驗尿部分.有2級安非他命和3級K他命的陽性反應.問我有沒有在案發前吸食過.我坦承我有吸食.請問.法官已經裁定撤銷警方所聲請逕行搜索.所以案發時警察的搜索行為應屬於違法的.那驗尿部分證據是否也不能採用.果然檢察官真的都是挺警察的.都沒問到警方栽贓部分.口氣也不太好.開完庭時還告訴我."最好是盡量去申訴沒關係啦"有時候真想把影片拿給媒體.因為真的照得很清楚.我問的重點是遭違法搜索.法官已經裁定撤銷警方逕行搜索的行為.驗尿部分是不是也會沒事.我看過相關判例.案子都要打到高院才會沒事.請律師大人為我解開謎題好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二級毒品部分,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才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另若有涉及其他毒品犯罪之部分,如販賣轉讓等,亦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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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於去年七月中騎機車在某十字路口內側車道左轉,左轉轉正後遭對向小客車衝撞,警方先開未兩段左轉的紅單給我。對方提供的監視器並未拍到被撞擊的畫面,只拍攝到我左轉過去跟對方車子停止的地點。且也拍不到號誌燈,只有用車流來判定號誌轉換。
我被撞擊後機車被撞飛18公尺遠,我人第一次被對方車子撞,第二次再彈撞到對方擋風玻璃才又落至人行道旁,距離被撞擊的點約19公尺。對方車子也在撞擊後滑行近18公尺多才停下。
我的受傷狀況需休養一個月:小腿完全骨折、門牙斷裂兩根、左上唇穿刺傷、右眉和右腳根撕裂傷致使縫了25針之多。
而機車骨架被撞凹,需維修高達9成以上幾近報廢。車行老闆估價後認為對方車速有70以上(對方駕駛說自己時速50以下,但沒有煞車痕,只有我機車的刮地痕)。
警方初判表寫明我違規左轉,而對方因素則是道交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對方則表明他沒有錯是直行車綠燈,認定我違規在先,都是我的錯。
之前檢察官有說以我這種狀況對方很難有責任,因為講求絕對路權。我屆時反問:「這樣表示只要我是直行車沒違規,對方在我前方違規,我可不用緊急煞車就直直撞過去嗎?」
檢察官愣一下則只回答:「也不是這樣說。」
近日走了鑑定委員會一趟。對方就初始提供的影帶,不斷表明他沒錯,其中一位委員也拍拍他肩說”對啦!知道你有遵守規則。”錯不在你之類的話。
而影片照不到號誌燈狀況下,他們依判定的車流認為我應該有紅燈左轉。但沒明說。
那時我提出了幾個陳述(除了第1,2點有口頭表明,第3點為紙本陳述):
該地段的人行道旁有機車兩段式的告示牌但設置約350cm高,違反道路號誌設置條例第18條,使人無法直接判定需二轉, 但委員表明只要有告示牌或待轉區其一即認定須二轉,但此地點的待轉區格子整嵌進斑馬線內,委員表示這沒有違反規定,因為要避免落在道路上被撞。 對方駕駛表明直行時左前方有公車待左轉,阻擋他的視線以致無法應變,但依照道交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且既然左前方有車子擋住視線,不就更該減速慢行。→這部分委員表示他們已經知道了。
3. 道交安全規則第103條 ,行近斑馬線,汽車駕駛應減速慢行。撞擊點於斑馬線後7公使,如有減速慢行,我的車體和受傷狀況也不致如此嚴重。
想請問律師,我曉得對方有絕對路權,以及他是直行車。但以應注意而未注意,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但目前沒有科學依據可證明給鑑定委員對方超速。即便如此依照受傷和車損毀情況,鑑定委員們是否會認定對方有肇責?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告訴理由狀,整理犯罪事實及證據,以利偵查流程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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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先生您好
我在104年3月2日當天收到來至桃園地檢署的妨害名譽傳票 為他字號 身份為嫌疑人
我目前是不太清楚到底是否為去年底在某遊戲討論區上回覆了網友貼的他有提告他人妨害名譽的討論主題
我起先是不清楚到底是發生什麼事 所以回覆主題說一些可能的問題 及 該如何判斷是否為哪些法條 一開始就是這樣正常在回覆主題跟內容
然而 對方用站內信謾罵人身攻擊污辱我 罵三字經 還說我是同性戀 吃屌什麼的一堆污辱言論 還表明就是要罵我 安怎
我則是先以站內信回覆他說 這個我會截圖 看是否可以提告
然後把他的帳號加入我的黑名單內 以防他再用站內信騷擾我這樣
最後我有再回到該討論串上用編輯的方式加入他私信謾罵我一事 也表示我不會公然去挑釁他什麼的 這樣子對我是沒作用之類 我也跟對方挑明提出我可能會用刑法第310條的毀謗罪去提告
而對方在我下線的時候不知道留了些什麼言 也發了一篇文章回應後就自己刪除了
我則是跟他說不論他說了什麼 自刪也是沒用 因為管理員看得到已刪除的內容
後來當時被該名貼文者提告的被告有私下跟我透露 我確定是他本人之後就私下跟他聊一下 他給我那名貼文者也就是原告用站內信的方式出言污辱他的內容相關資料 而在其中我有看到一段話是指說 等到你開始跑偵查庭 刑事庭 民事庭 時候你就知道爽了 到時候你住址我也會曉得 後面有你爽的
原告這樣子用站內信告訴被告 我有詢問過律師 這句話是不是已經有恐嚇的意思 不然原告說知道被告的住址後 後面有被告爽的是什麼意思?
律師是回答說這樣子已有恐嚇的意思在 而我最後一篇回覆文中也好意跟該名貼文者提示說他跟那位被告說那些話 會有恐嚇之嫌 請他要注意一下
由於原本的討論串已經被該網站系統吃掉 也找不到原文了 所以我只能用當初的記憶一五一十的跟律師您說明 大概就是這樣子的經過
我現在是不清楚到底是不是因為那件事而被提告的 但我接到是桃園寄來的又在該討論區曾看過該名貼文者向其他人提告的相關文章 加上他曾嗆聲要提告我 說什麼又有一件了310!爽爽的! 所以我想應該是該名貼文者也提告我妨害名譽
目前我回想一下 只有公然污辱和毀謗有可能 但我確定我沒有謾罵他 也沒有輕視藐視他的意思 至於提到當時的原告跟被告的問題 是否涉及到私德問題 這個我也不太清楚 早上有請教過律師 律師則是說沒有才對
且我一而再 再而三的呼籲大家別遇到類似的問題就跟當事人公開對槓起來會惹禍上身 一切的出發點就是希望別再有人因為類似的問題而惹上麻煩
請問律師先生 您對這件事的看法如何 我會不會被檢察官起訴呢...謝謝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魏律師您好 稍早我已有把我目前所掌握到的證據跟當時的發文內容等證物都用email方式傳至您的信箱內 我也跟您提及到目前我還不確定是不是因此事而被提告妨害名譽 跟該承辦的書記官聯絡上她也沒跟我說到底是誰告我的 告我什麼都沒跟我說 只是表明要我去桃檢一趟出偵查庭/偵訊室這樣 我是在假設 如果是因為我傳給您的那件問題而引起的話 請問我是否有辦法證實我並無毀謗或污辱當事人的意思 純粹是告知當事人別再用站內信的方式謾罵人身攻擊我 也好意提醒其他網友遇到類似的問題千萬別在公開的場合上與寄件人起口角爭執 會有可能惹事上身這樣 而我們這邊的里長有跟我說最壞的可能就是會被留下前科 然後就是被民事提告賠償 這是最壞的情況...所以我蠻擔心自己會不會因為一些無心之話就被檢察官認為我有公然污辱或毀謗之嫌而提出告訴... 我是希望魏律師可不可以協助我 但我自己是失業 且家庭收入是中低收入戶...怕花不起那麼多錢請律師幫我辯護 我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是屬於中低收入戶,建議您直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是屬於中低收入 ... (恕刪)
謝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建議 我自己本身也有此打算 畢竟我知道請律師打一場官司大概也是花費不少的
但我目前是處於不明不白的情況之下 莫名其妙接到地檢的傳票 通知過承辦書記 她也不肯告知我到底是誰提告我的 也不跟我提示是哪個問題引起 所以我現在非常焦慮到沒辦法吃也睡不著
我也不願見到年邁的阿公跟阿嬤為此事東奔西跑的 看了很自責自己為什麼會出這種問題...
我已經有mail給您給的信箱內 把大概可能被提告的文章內容 及 對方謾罵人身攻擊的信件等資料都轉寄到該信箱內 希望您可以的話 協助我看我是否有違法的可能...謝謝您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顏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應 有些事有可能會扯到原告的私德問題 我在公開的場面就不跟您說了
我也是希望可以跟原告和解 他用私人信件污辱我的事 我也可以息事寧人
我有稍微問過一些懂法律的人和律師 如果確定原告就是寄私人信件嚴重污辱我人格及詛咒我家死人跟人身攻擊和粗口那個寄件者的話 他們有建議我用民事部分去提告請求這人賠償
當然這些都是建議而已 我也是覺得參考看看這樣 畢竟民事求償應該沒那麼容易求償 雖說有實際例子成立過 但我想這也是一場無盡的官司跟折磨
所以我還是站在可以跟原告和解的立場 希望他自己也知道說自己用這方式謾罵人身攻擊我也是有法律責任 他也願意息事寧人的話 我希望都可以好好地談和解的 這樣
我真的非常感謝這裡的律師大大們那麼熱心提供跟建議我方式 您們的大恩大德 我一定會勞記 有朝一日我更有能力時 我會親自拜訪曾經協助過我的律師大大們 親自跟您們道謝
雖然我只是個中低收入戶又是個單親父親 可能目前沒什麼餘力可以做什麼
所以只能先在此口頭上感謝這裡的律師大大們的熱心協助跟幫助 讓我對這世界多少重拾回一些信心
不然老實說...最近我已經有輕生的念頭...飯也吃不太下 睡也睡不安穩 搞到自己偏頭痛也一直發作...因為實在是沒想到只不過是參與討論跟公開告知對方行為已有違法可能 被他罵也就算了還被他提告妨害名譽...我真的是哭笑不得...
尤其是看到最近幾天我阿公硬撐著自己行動不便的身體四處為我的事奔波找人協助 我真的更加自責自己怎麼那麼沒用 到這把年紀還要讓老人家們那麼操心...
最近的一些精神上受損 每當一想起那名私信謾罵我的人他罵的所有內容 我都會覺得很受傷很難受...無奈法律卻無法管制這種行為...要請求賠償又可能被法院駁回...我真的欲哭無淚...

您好:請問我朋友現在已經被告出庭,已出庭兩次,對方告他防害性自主,對方已成年,以她身體為由,幫她經絡按摩,灌氣,能讓她避免出意外,她用朋友誘導讓她害怕進而發生關係為由告他,和對方發生五六次關係都經過對方同意,事隔數月卻反毀提告,對方把之前line對話跟通話有留下,但只針對對她有利的,其他刪除,朋友被他騙說要line一起刪除結果朋友無line證據,因為和對方是同事,發生關係後她在公司也是主動找我朋友多次,如今卻跟公司投訴使朋友被解雇 ,有其他同事可作證她是主動來找我朋友,神情正常且愉悅,何來強迫、害怕讓她跟朋友發生關係,之後還請朋友載她去買避孕藥,現在檢察官也已詐術防害性自主向朋友偵訓,目前也未傳換朋友證人出庭作證,請問我朋友該怎麼做,才能不被冤枉呢,謝謝!




您好:
妨害性自主罪的成立必須以違背意願為要件,從這個前提為出發點,有幾個著手答辯的方向:
對方主張您朋友是怎麼誘導、怎麼讓她覺得害怕而發生關係的情節,是否依常理判斷,一般有正常智識的人也會被誘導、會害怕?白話一點講,就是對方主張的情節,換成在其他人身上是否也很可能會發生?如果不是,那麼對方是否真的有向她主張的傻傻被騙,就有疑問了。 依您提到的情況,您朋友和對方不只發生一次關係,而是五、六次,而且多次到公司主動找您朋友,神情都正常且愉悅,除了您朋友的公司同事外,還有沒有其他雙方共同的朋友可以證明?如果對方是遭您朋友性侵,卻未曾向其他朋友反映、求助,還繼續與您朋友往來,發生好幾次性關係,都與常理不符。另外向檢察官聲請傳訊證人時,要將證人姓名、年籍資料、送達地址、待證事實等敘明清楚,以便檢察官傳訊。 對方節錄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內容對您朋友不利的程度到哪裡?如果完整的Line對話紀錄可明確證明對方是自願發生關係,還是建議特定日期或期間,並敘明調閱的必要性,聲請檢察官發函去向Line公司調閱,雖然目前司法機關與Line公司還沒有達成正式協議可調取相關紀錄,但是不聲請就沒有取得的機會了,不妨一試。


昨天因故被帶回警察局驗尿,我知道結果會是一級毒品陽性反應,我在97年有因施用二級毒品被勒戒過,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前科,所以我想請問,到時候我可不可以跟檢察官請求緩刑在外戒癮治療呢?我聽說可以寫答辯狀,可是我不會寫,所以如果叫律師幫我寫的話效果是不是比較好呢?該如何進行呢?因為我有2個小孩要養,一個14歲,一個才8個多月,如果我進去勒戒的話孩子沒人幫我養,所以我真的不能進去,拜託各位律師能幫我想想辦法,感激不盡
那請教各位律師,我該在什麼時間點開始寫訴狀呢?因為我是在3月2日被帶回警察局驗尿的,驗完尿做完筆錄就讓我回家了,只交待我之後要隨傳隨到,不然會被通緝,那我現在是不是該等驗尿報告出來,收到起訴書時再寫訴狀呢?不然我現在根本不知道該找那個檢察官……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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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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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乙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理由狀,整理甲之犯罪事實,以利檢察官起訴之;然甲亦可委任律師為其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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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並不一定會主動偵辦,建議應以提出告訴狀之方式為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問:甲是原告。乙是被告。甲以電話錄音證據,告乙恐嚇,但是甲有犯強制罪的事實,電話錄音也有提及。在偵查庭時,乙提出陳述狀給檢察官提及甲有犯強制罪的事實(但是沒說是犯什麼罪)。請問檢察官會主動偵辦嗎?
答:一、強制罪不是告訴乃論,強制罪的條文規定是刑法第304條,而刑法第308條是規定「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看清楚喔,不是298至306,是298『及』306。告訴乃論,要法條有特別提到才是
這個304條根本就沒有提到告訴乃論,所以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想主動偵辦就會主動偵辦的。
二、假設性的問題是這樣,你這樣問律師不會知道你是甲方還是乙方。不過我猜你是乙方…
三、如果你是甲方的話,提都提了,沒辦法反悔
四、如果你是乙方的話,其實你也跟檢察官說了…如果你特別強烈的要求要告強制罪的話,再寫個狀紙表示一下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如要現場諮詢請先電話聯絡

律師您好:
前幾天收到新北市調查局寄來的通知,說我違反藥事法,因在露天刊登代購日本藥妝的東西。
今日至調查局接受調查,也承認罪行。
說明一下我的狀況:
我不知道沒經過衛生署合準的都算禁藥,也不知道那些不能刊登販賣,我以為不能賣的只有膠囊狀跟錠狀的藥品,在我刊登的拍賣上也有說明不代購膠囊錠狀藥品。我不是長期在網拍販賣這些東西,我是一年會出國一到兩次,有出去才有刊登代購,這個行為是在101年開始,但今天檢查官有詢問到從何時開始刊登,何時下架,賣的數量,價格。說實在我真的不記得,也有對調查官說不記得,但調查官就會重複再問,不然就是要我在想想,我是在真的不記得,最後只能說個大概時間,結果今天回家翻了我的存摺跟交易紀錄,發現今天說的跟事實有所出入,最後刊登今天說明是說102年中,102底下架,正確應該是103年。但是最後的紀錄我也確認簽名蓋章了,我能在提供更正確的資訊嗎?我不想最後變成我在說謊。
另外請問
調查官說會送地檢署,這代表什麼?
之後還要的等檢察官通知在跟檢查官說明一次,請問今天調查完到檢查官說明要多久時間?
事情沒有處理完,心情好煎熬。













一、法條是規定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二、所以應該是不用做什麼事…
三、只是還是建議甲要乖乖的…
四、以下這則判決供你參考: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 刑3 年確定,因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該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其僅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惡性不深,且犯罪後能於本 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交出竊得之贓物,尚有悔意,堪認被告 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是本院於徵詢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對被告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也就是說,緩刑期滿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法官會當做他沒有犯罪過…所以這個案件
後來再偷東西法官還是給他緩刑…但是緩刑這種東西是法官給的,法官也可以不給
從這個判決看起來,雖然刑的宣告失其效力,但是法官還是查得到呀…如果他後來再
犯事的話,法官也可以找別的理由不給他緩刑的…
這就是為什麼律師建議這個甲還是要乖乖的比較好…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如要現場諮詢請先電話預約



一、你可以發函給該地檢署、監察院、法務部,但是依你所述的情況,頂多該偵查檢察官寫寫報告或是向檢察長稍稍報告一下,就結束了,所以是否要做申訴的動作,可能要詳加考慮一下。
二、若要反制告訴人,實務上通常會提起誣告,除非能證明對方真的提出不實證據來讓你入罪,才有可能成立。這邊要特別說明的是,你獲得法院無罪判決,不當然直接等於對方誣告你。
三、出庭交通費、請假所喪失的工資,恐都不能請求。至於得否請求精神損害,都要看具體案件來判斷。
四、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五、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關於防空避難室遭一樓住戶侵佔使用,我於100年間購買此處同一棟五樓房子,於101年間發先梯間惡臭味飄散,然後往地下室查看發現有兩位年邁老人居住,老人常與一樓住戶有互相往來,且當時我有像新北政府工務局檢舉此處遭隔間使用,當年工務局前來查看,並且與一樓住戶一同勘驗地下室,當時有兩位警察錄影,一樓住戶當時並親口承認承租已久,後來勒令限期拆除,爾後一樓將地下室拆除了,但如今扔有一堆私自物品放在地下室,同年我向派出所報案告刑事竊占罪,如今收到不起訴通知,原因因一樓住戶找來前里長說證詞,證詞指出一樓住戶當時經營雜貨店,所以將地下室隔間(民國89年),檢察官調地籍謄本(76年持有至今),依照持有年份算起已逾數年早已過追訴期,所以不被訴。此鄰居未經其他住戶同意,也遭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證實有隔間,相對人在工務局勘驗時警方錄影情況下親口承認使用數年,只是前往偵訊時死不承認,想問,如今繼續遭侵占為何不被起訴,竊佔若持續性至今都繼續佔有追訴期有如何界定?我們是否告錯?還是....?懇請眾位律師協助解困!感謝


1.2013年6月13日起酒駕正式入法,酒測值吐氣達0.15就開罰,(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酒測值吐氣達0.25(含)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
2.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網路Line輸入帳號Q789336免費通話及寫信至q102327955@yahoo.com.tw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繫,本所就處理此類事件具足豐富實務經驗供與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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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聲請緩起訴機率高,但緩起訴處分與判決不同,緩起訴處分並不公告在網路上,所以要統計會有困難。在網路上可以查到的頂多是緩起訴後被撤銷緩起訴的判決。
2.如果緩聲訴未過是否還是以簡易判決上承法院?
答:緩起訴未過的話就起訴了(畢竟你承認且有超標)…的確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性質上即為起訴),依經驗,屆時速度會很快,如果你要開庭表示意見要儘速寫狀跟法官說。
3.法院判決書寄到戶籍地後會被限制出境嗎?
答:我幫你查了一下判決及裁定,一般來說酒駕後重大車禍或是肇事後逃逸才容易被限制出境。我想你應該不會蛇足的跟檢察官或法官說你要出國吧…所以不用過於擔心
答:酒駕,在台北偵查中委任大概是五萬左右吧…如果只是代撰書狀則約八千到一萬五…每個律師不同
以上,不用過於擔心,並祝你新年快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毒品之部分,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另關於轉讓毒品之部分,亦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1. 造成對方受傷,有可能構成傷害罪或殺人罪未遂,但兩者刑度相差很大。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所以傷害罪最重關三年,但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殺人最重可能會被判處死刑,而殺人未遂的刑度還是與殺人既遂相同,只是法官判刑時,可以依照時實際情況減輕。
2.兩者不同在於您是否表現出殺人的犯意、所持的凶器及被害人受傷的部位及傷勢輕重等,因此因為您傷害對方的頭部,讓警方覺得您殺人的可能性較高,但依您的情況,可抗辯您只是您想教訓對方,並未大喊殺死他之語,且安全帽也非傷害性大的兇器,且您在打人後,可以預料被害人可能會死亡後,便停手還叫了救護車,爭取僅有觸犯傷害罪。
3.因本案罪刑較重,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您,重新在警方那裏製作筆錄。若您有任為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或臉書「謝憲愷律師服務處」咨詢。

一、「預料對方可能死亡」這樣的用語不適合出現在這類案子的筆錄中,超容易被人誤會的呀…打電話叫救護車不表示「預料對方可能死亡」,「預料對方可能受傷」也是可能的(我覺得…律師道長如有得罪尚請海涵)。
二、我幫你查了幾則被認為是殺人未遂但最後認定是傷害的判決見解供你參考:
(一)具體的案件,用安全帽打頭,判傷害六個月,緩刑的案件(所以不用過於擔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424號
(二)一群人拿安全帽打頭,各判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的案件:(所以不用過於擔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2599號
(三)被起訴殺人未遂,判傷害的案件(這個地方是摘要抽象的標準):
「按殺人罪之成立,須於實施殺害時,即具有使其喪失生命之
故意,倘缺乏此種故意,僅在使其成為重傷,而結果致重傷 者,祇與使人受重傷之規定相當,要難遽以殺人未遂論處。 再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本視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被害 人受傷之程度,被害人受傷處所是否為致命部位,及傷痕多 寡,輕重如何,僅足供認定有無殺意之參考,究不能據為區 別殺人未遂與傷害之絕對標準,故不能僅因被害人受傷之位 置係屬人體要害,即認定加害人自始即有殺害被害人之犯意 (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33號判例、94年度臺上字第6857號 判決意旨參照)。殺人與傷害之區別,應以有無殺意為斷, 即行為人於下手時有無決意取被害人生命為準,至於被害人 受傷處是否致命部位,及傷痕多寡、輕重為何等,亦僅得供 審判者心證之參考,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準此,行為人 於行為當時,主觀上是否有殺人之故意,除應斟酌其使用之 兇器種類、攻擊之部位、行為時之態度、表示外,尚應深入 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當時所受之 刺激、下手力量之輕重,被害人受傷之情形及行為後之態度 等各項因素綜合予以研析(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499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其實以安全帽打人家的頭的案件,被起訴殺人未遂最後認定只有傷害的案件不少,
查太多你一時也看不了。只是希望你不用過於擔心著過年,所以查了幾個給你看一下。
四、如果有錢請律師的話就近找個律師幫你吧;如果沒有錢找律師的話快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
五、以上,希望有幫到你,如果還有問題可以約到事務所詳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1.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按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就您所述,警方恐依《殺人罪》名,將您移送地檢署,請您要特別謹慎處理,建議閣下應委請專業律師協助,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網路Line輸入帳號Q789336免費通話及寫信至q102327955@yahoo.com.tw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處理此類刑事案件備足豐富實務經驗提供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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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克仁 律師關心您!





律師你好 我今年23歲 前幾天(2/9)在某家樂福購物時,因為最近經濟拮据 一時糊塗 我隨手將一些食品和日用品放進包包 只結帳了部分商品 而包包內的東西未經結帳就帶出賣場 金額大約一千出頭 然後保全將我攔了下來 並且報警
而我包包內的東西也全數歸還給賣場 當天我被送到派出所 做了筆錄
然後送到警局拍了有身高表的那種照片 最後被送到地檢署臨時庭
被檢察官問了幾個問題後 簽名就離開 被通知說等傳票寄來再去開庭
我真的很害怕 我很後悔 我不曉得為什麼我做了這種事
現在我想知道的是 我大概什麼時候會收到傳票? 大概什麼時候要開庭
我現在還需要去和家樂福和解嗎?
因為商品並沒有偷回來而是當場被扣留了
不知道還有沒有賠償的問題
我可能會被判刑嗎 我真的很怕 也不敢讓父母知道
每天都睡不好 想知道我可以做些什麼讓我的刑責降到最低?
麻煩您了 萬分感謝

您好:
警局將本案筆錄、證物整理好後,會將調查卷宗移送地檢署偵辦,地檢署分案後就會由檢察官決定開庭時間並寄送傳票給您通知何時開庭,但關於您之後何時會接到傳票,因為各個警局及地檢署的處理速度不盡相同,比較沒有辦法提供您一個確定的時間。
因此,與其煩惱什麼時候會收到傳票,不如從現在開始就先對這個案件預作準備。家樂福方面,依您所提到的情形是沒有實際的財物損失,因此不至於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但是仍然建議您與家樂福聯繫,表示願意當面向他們道歉、提出悔過書保證絕不再犯、或詢問他們願意不予追究的條件,盡力取得家樂福的諒解後,請他們出具一份願意原諒您的行為並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書面(可以自己先擬好內容再請家樂福用印),再陳報給地檢署。
如果您之前沒有前科、家樂福方面也願意原諒不予追究,那麼日後在開庭時表示認罪坦承涉犯竊盜的話,檢察官應該會有不小的機率願意給您緩起訴的處分。此後如果一至三年的緩起訴期間都沒有再涉及刑事案件導致緩起訴被撤銷,緩起訴期滿後您就不會再被追訴實際的刑責。這樣的處理方式應該可以將您的刑事責任減輕到最低。



一、為維護您的權利,請將事實過程詳細說明,或將資料備齊後到本所討論,俟全盤瞭解後方能提供法律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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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補充:
1、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229-1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3、律師建議:請速與受害人家屬(監護人)和解,如需協助請電0982-100565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警察到家裡找我說有文件需要我本人簽收並要我馬上回家,當時我很納悶是什麼事情所以我問他那是什麼文件,第一次那警察說他也不知道總之要我立馬回家,但我因在外地工作沒辦法臨時找人代班所以我說等我下班在過去警局找他而他堅持不肯,我又問他第二次那是什麼文件為什麼那麼急非要我現在回去嗎?警察第二次回答說那是檢察官要叫我去開庭所以請警察來家裡把我帶去開庭,我聽了很納悶我說我又沒犯案是要帶我去開什麼庭,然後警察說他也不知道,有可能是我以前的案子我說我以前哪有什麼案子我都執行完了目前還在假釋當中而我也都按時間去報到及配合驗尿,那警察就是不聽那麼多總之要我馬上回家,因為以前我也有發生類似的事情那時候是我收到警局寄的什麼竊盜案叫我到案說明而我傻傻的就去了,誰知一去根本沒有什麼竊盜案反而跟我驗尿而我就這樣多了一條罪,我感覺自己很笨笨到自己送上門給人家做業積,所以我擔心這次也會是同樣情形,可是我怕我不去的話那警察會一直來家裡找我,我又擔心如果我去了會不會被警局或地檢暑驗尿搜身,麻煩律師為我解答謝謝你





2013年6月13日起酒駕正式入法,酒測值吐氣達0.15就開罰,(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酒測值吐氣達0.25(含)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基本上,行政罰(酒駕紅單罰緩)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三項規定:駕駛人於5年內有2次以上酒後駕車者.處新臺幣90,000元罰鍰.吊銷駕照三年不得考領。
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法院罰金可抵酒駕紅單罰緩,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倘刑事罰(易科罰金)高於行政罰款(酒駕紅單).則行政罰不必繳.需持收據與紅單至監理站辦理撤銷酒駕紅單罰緩手續.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兩則僅擇一高者而罰,(一行為不二罰)如經簡易判決確定入監執行罰鍰部分則免繳納,嗣入監執行完畢後須持執行完畢證明文件及紅單至監理機關辦理銷案。
刑法185-3條102年6月13日起已經刪除單科罰金及拘易的部分,如經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最低刑度就是二個月起跳,得併科罰金20萬元以下罰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抵一日.但是否能易科罰金或是入監執行,決定權在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所以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是否能易科罰金是執行科檢察官決定,一般來說酒駕除非有肇事致人於死傷,否則警方舉發移送後經過檢察官簡單複訊之後大都不會再開庭(除非尚有調查之必要或有事證待釐清),通常都會先收到檢察官的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書),然後移送簡易法庭審理判決後會收到簡易庭判決書。
★特別提醒:5年內三犯刑法185-3條入監執行不得易科罰金.
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以多年經辦此類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等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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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師們好:我漁民果103年5月22日左右在寵寵微積刊登一隻金吉拉的成貓3歲多出售.由於我家有4隻狗跟貓常打架所以才不捨想找有緣人.原先送給鄰居(住楊梅)只是後來她要常常看孫子無法照料貓咪.所以刊登後我開價6500我想沒人會買.(其實也捨不得想說賣不掉也沒關係)就在24.號那時有位小姐打給我說喜歡我家貓咪.問他為何不買幼貓他說工作忙沒時間固.又告知我住宜蘭.她也教我放心有喜歡的話也會帶去結紮.我當然很高興電話中聊得很愉快畢竟還有一隻貓咪可以做伴.所以我說你打老遠跑來真的喜歡我5千元就可以給你.5.25星期日她跟我說叫我給他帳號她說工作很忙不好安排假期.先付訂金給我.若是3~5天還沒看貓我可以沒收訂金.由於我沒碰過這種是連貓都沒看到就付訂金的.問我朋友朋友說她要付就給他付.所以我就告訴這位王小姐我的帳號.我們大至約星期二.怎知隔天一大早星期一9.10郵局開門她就去匯了4千元.9:30左右告知我她以匯好了我說有那麼急嗎?怎麼不用轉帳?她說她沒轉帳功能.接著他說她昨天晚上去台北找她男朋友叫她男朋友載她來看貓.所以她男友沒事的話今天會下來內壢(我已搬到內壢貓咪在楊梅)到了11.50她又打一通電話給我說她媽媽不知道她已經匯了訂金所以又多匯一筆.我問那我現在退給你嗎?她說不用見面看完貓後再算.多退少補.我趕緊連絡楊梅的主人.他在三重而他有叫一位鄰居幫忙餵食貓咪清理.但是她6.點下班.我回電給王小姐她說沒關係她跟男友逛一逛.到了下午3點多打給我她們快到了我立刻去銀行把八千元領出來時間3.45.回家等牠電話.等了一個多小時怎麼沒音訊我又撥給他.她說她男友車子跟人擦撞.正在處理叫我再等一下.已經5點多了.跟人約6點.她後來打給我說還沒處理好問怎麼辦坐火車嗎?我說坐火車到楊梅還是要坐計程車.那不如我去開車一人一半油錢300.她說好!我去內壢火車站已經6.20分左右一路上聊的也很愉快.到了楊梅快7點了.進到屋內由於有陌生人所以貓咪躲起來.她自己跟貓咪做互動10多分後說.這隻貓不適合他的貓.我說剛開始不熟熟了就不會這樣.她說她很懂貓他知道不適合.那我說沒關係那不勉強.等等去車上我再把錢給他.我就順便把貓咪的東西跟貓帶回內壢.楊梅交流道有個寵物店很便宜我還帶他去逛一逛.買了三包貓砂她說男有車子處理好了.我在車上把八簽退給他她拿三百給我.下了交流道我說載她去她男友那裏.她說不用教我在十字路口讓她下車就好了.原以為就這樣沒事.由於母親過是我就沒住戶籍地.所以我被告我完全不知道甚至通緝.後來資料調出來牠們26日匯2筆4千元給我在27.28告我詐欺.29號我的帳戶被凍結.我實在不懂她們告我的理由跟原因!!而且動作迅速而那王小姐電話在沒兩天就停掉了.原本想問他還有考慮嗎?上星期被抓去開簡易庭我才知道被通緝.檢察官說女方說我賣貓.男方說我賣黃金獵犬.柴犬.我都在幫一些流浪貓狗怎麼會被她們告成這樣.真的很氣.怪也怪自己沒叫他簽收
我的帳號只告訴王小姐.那位先生跟這位小姐什麼關係我不知道?!但是這位吳先生我跟他沒見過面沒說過話他怎麼會有我的帳號?而且我愛狗如癡怎麼去賣大型犬.唯有幫被棄養的貓狗找新主人轉PO文章.這樣應該不犯法吧!說到這每個人都第一直覺我沒還她8千元所以她才告我詐欺
疑點一.我沒還她8千元車子我開的她會下車嗎?
疑點二.早上9.10匯第一筆4千個了2個小時又說不小心多匯了另外一筆.她是說媽媽多匯錢.那媽媽怎麼知道我帳號?不管是前一晚告訴她媽媽或是今天告訴媽媽.2個小時足夠告知她媽媽已經匯好錢了吧?
疑點三.她們匯的是在台北金山南路的一間郵局2筆金額都在同一間(很怪吧?!只是時間不同)
疑點四.有人今天要準備來看貓還付訂金的嗎??
疑點五.看完貓後馬上告我.如果我住在戶籍地可能馬上知道.由於不住在那拖了一年多.朋友說她們有像利用法律來詐財.只是不知道我沒住在那裏.
現在想請問各位大大律師們:我真的很納悶為何會被告?女方我有告訴她我的帳號.再則我與男方沒交談沒見面更沒有我電話帳號卻說我私下賣狗.
若此案不起訴處分.我所受的汙辱跟被關在警局一天的冤事.我能做些什麼為自己討回公道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被起訴,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瞭解起訴您之證據資料為何,討論辯護策略與答辯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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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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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一、自首之立法目的,是為了獎勵犯罪者悔過投誠,使事實易於發覺,避免搜查逮捕而累及無辜,所謂未被發覺前,包括追訴機關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依據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偽造文書罪:刑法第二一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二一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俟接到傳票後應主動遞狀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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