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為相關敘述,懇請大家協助解惑,謝謝。
一.工作敘述:
101/09/09~103/09/12,這段期間內很感謝資方給我的照顧,也很感謝資方給予我這機會,讓我可以證實自己的設計理念,經過許多的磨合與學習,讓我在這成長了不少。
直至103/09/12被迫離開工作崗位當天,我還在跟各個業務確認與交接專案資訊,深怕離職後造成大家的不便。
二.離職程序:
於103/08/29遞出辭呈,103/09/01獲准於103/09/19離職,交接明細也一併轉呈於總經理,其指示開發部主管派人交接工作內容。
於103/09/12未告知的前提下,開發部主管對我進行下列作為,用以逼迫我103/09/12離開工作崗位,言語間充滿了不信任的詞語,而我經手諸多的專案也未指派人員交接,留下我在工作上沒有盡到交接責任之紀錄。
三.逼迫相關舉例:
01.收回我使用的筆記型電腦(執行日:103/09/12,影響:無法進行專案設計)。
02.取消我對內部網路的權限(執行日:103/09/12,影響:無法進行資料調閱)。
03.取消我對外部郵件的帳號(執行日:103/09/15,影響:無法與廠商、業務進行溝通洽談)。
04.取消我辦公室原本的座位(執行日:103/09/15,影響:沒有工作位置)。
05.由第四項得知,資方已將我座位從公司中劃除,並將位置派發給其他人使用。
06.由一至四項得知,資方已用行動表態要我離開工作崗位,無工具使用、無權限、無工作位置。
四.相關疑問:
Q1.資方於何種情況下會取回勞方工作用具、對內網路權限、對外郵件帳號?
Q2.若資方上述一至四項目都不足以表現出,資方逼迫我離開工作崗位的資訊,那什麼才能表現?